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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以社区服务中心为网点,建立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同时形成网络式统一管理。为加强孵化基地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协助入驻社区社会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提供孵化场所和配套服务,鼓励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第二章孵化基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孵化基地的审批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孵化基地的具体监管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孵化基地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孵化基地作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孵化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做好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备案的初审工作;

(二)协助拟登记或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或完善章程;

(三)协助社区社会组织年检并进行年检初审;

(四)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交流等能力建设服务;

(五)协助和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申请资助;

(六)协助社区社会组织策划活动,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开展活动;

(七)整合社区场地资源,分时段安排协调社区社会组织来中心活动;

(八)对社区社会组织遵守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九)行使物业管理职能,负责安全、卫生等保障工作;负责孵化基地各类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保养。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孵化基地的入驻条件

第七条符合以下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申请入驻:

(一)有利于促进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如志愿者服务队、互助会、环保协会、公益发展中心等;

(二)有益于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的的文化体育类社区社会组织,如健身队、麒麟醒狮协会、腰鼓队、自行车运动协会、合唱队、书法协会等;

(三)为优抚安臵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直接提供福利服务的社会服务、福利类社区社会组织,如特殊儿童教育机构、老人康复中心、居家养老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

社区社会组织,如居民自治会、法律服务队、妇女维权站等。

(五)致力于科学技术研究的社区社会组织,如各类科技协会和民间科技研究中心等。

第五章入驻孵化基地的申报程序

第八条符合第四章所列入驻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及个人,填写《入驻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向孵化基地提出申请:(一)有意向入驻孵化基地的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个人基本资料,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等材料;

(二)已存在但尚未登记或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组织,除提供组织负责人等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社区社会组织的具体人员名单、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职务等详细情况。

第九条孵化基地在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考察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获准入驻的社区社会组织在约定时间内,与孵化基地签订《社区社会组织入驻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协议》(见附件2,以下简称“入驻协议”),即可入住孵化基地。

第六章对入驻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

第十条相关单位和孵化基地根据本办法和入驻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入驻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签订入驻协议,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一年一签,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两年一签。

第十一条入驻社区社会组织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孵化基地场地进行随意使用,服从孵化基地场地使用安排。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安全风险和因服务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服从相关单位的管理,支持、配合孵化基地开展各项工作。

(四)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孵化基地公用设施,保持孵化基地正常活动秩序。

(五)入驻社区社会组织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或因故不能履行协议的,经审批单位审核认定后,终止入驻协议,社区社会组织退出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入驻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期满两年后,经评估可独立运作的,需退出孵化基地。不能独立运作的,可继续在孵化基地开展活动,但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孵化基地运营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入驻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申请表》

2.《社区社会组织入驻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

化基地协议》

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

2014年6月5日

主题词: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通知

抄送:

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2014年6月5日印发

(印27份)附件1

入驻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

孵化基地申请表

编号:申请日期:年月日单位:万元、人、平方米社会组织名称法人(负责人)

办公地址业务范围

场地面积注册资本组织

人数

经费来源:

组织(项目)阶段:研发阶段□筹备阶段□成长阶段□社会组织发展前景:很好□较好□一般□不确定□现有成果证明或资格人认证情况(可附件):

社会组织入驻要求或需求:

姓名性别年龄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学历职务

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以下由坪山新区孵化基地管理工作组填写

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场地编号:

第层号房间

场地面积平方米

受理意见经办人:审批意见签字:(盖章):

年月日

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思考

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思考 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凸显了党中央对于社会组织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殷切期望。如何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并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已成为各级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现结合我县社会组织监管的现状,笔者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作了如下浅显思考: 一、**县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功能作用日益彰显。我县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范围逐年扩大,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专业团体等多个种类,数量以每年5%-10%的速度递增。目前,全县共有社会组织141个,其中社会团体4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93个,基本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有别、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 二、当前我县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政社不分。一些社会组织官办色彩浓厚,有的就是政府部门组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运作网络、资金来源、人力资源等方面都严重依赖政府,作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在发挥作用;有的甚至截留政府部门权力,严重偏离了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如今年被列为清理整顿重点对象的5个行业协会中,国家公职人员兼职的有5个协会共10人。 2、扶持不力。一是对社会组织在税收优惠、财政支持、人才队伍、社会保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等方面缺乏明确政策规定及相应的激励措施。大多数社会组织很难得到资金、场地、技术、项目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二是政府职能转移不到位。有些自上而下建立的专业协会,承担了部分行政管理职能,除了工作经费来自会费外,其性质仍类似主管部门职能机构。三是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不健全,造成社会组织在获取资金与资源、承接相应职能等方面承受了巨大压力。四是发展资金匮乏。社会组织本身会费收取难,服务收入少,自筹经费能力弱。五是因福利待遇低,难以留住所需人才。 3、监管缺位。由于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业务主管机关不愿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导致对社会组织没有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因准入门槛过高,很多社会组织在工商机关作为企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甚至有些社会组织未经批准自行成立并开展活动,造成监管不到位;而且内部管理不规范。目前全县有9个行业协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公职人员兼职、财务人员无资质、使用票据不规范等问题,其内部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均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 三、推进我县社会组织监管创新的建议

社会组织的孵化与培育第一章

第一章:社会组织的基本知识 1.1什么是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重要的构成部分,它与国家体系中的党政部门、市场体系中的企业等经营单位一起,为社会发挥其功能构成了稳定的三角体系。西方称:非政府组织-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或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公益机构、慈善基金等机构都属于这一类型。 社会组织呼应社会系统,与政府部门(政府)和工商机构(市场)并存共生。社会组织对于个人而言,可以疏解文体和满足需求,从而协助民众更有质量和更具尊严地生活;社会组织具有经济(降低发展成本)、政治(疏解多类矛盾)、社会(发展社会功能)、文化(体现人文情怀)等多方面的正面功能。 社会组织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本世纪初社会建设、社会和谐和社会治理已成为当代中国的国家战略,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双轮驱动也已得到多方认同。 在我国,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公共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家庭、秘密团体、政府、军队和学校等;狭义的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如企业、政府、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 美国学者萨拉蒙从结构-功能角度考虑,社会组织具有五大特征: 一、组织性,也就是说这些机构组织一般会形成自己的管理模式和办事程序,有自己的负责人;对成员的管理有一定的组织结构;有较为明确的任务、服务对象及奖惩制度等。 二、私立性(或民见性),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于政府、私人捐赠、私人缴费等多种方式,是独立于政府的团体。 三、非利润分配性(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创造的利润不能分配给所有者、管理者或者在组织成员中经行分配。但并不意味着组织不能用市场化的方式创造收入,社会组织可以提供有偿服务,这由社会组织根据自己情况决定。 四、自治性,在运作的过程中,即不受政府的干预,也不受营利组织的干预。

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 2019年12月20日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政社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关于规范发展社会组织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提案

关于规范发展社会组织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提 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77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规范发展社会组织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办理 提案人:民建中央 主题词:社会团体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容: “十二五规划”首次以专章形式阐述“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将这一管理体制正式写入纲要,明确要“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成效显著,在促进就业、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积极参政议政、扩大民间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6.2万个,较1988年的增长了100多倍;全国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599.3万人,形成固定资产1885亿元。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社会组织的发展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1.对社会组织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有的地方和部门对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发展趋势认识不够,个别地区甚至轻视、排斥社会组织发展。 2.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我国缺少一部全国人大制定的社会组织“母法”,上位法缺失削弱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而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需要修订。 3.社会组织监管体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双重管理”体制下,业务主管机关由于要承担政治责任和风险,从而不愿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而本应各司监管职责的税务、审计、财政、司法等部门在“双重管理”体制下“退居二线”,导致很难对社会组织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此外,由于准入门槛过高,很多社会组织在工商机关作为企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甚至有些社会组织未经批准自行成立并开展活动,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4.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不到位。对社会组织在税收优惠、财政支持、人才队伍、社会保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等方面缺乏明确政策规定。 当前,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入攻坚期,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之一。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组织发展道路,要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为此,建议: 1.加强统一指导和统一部署。一是从思想认识上更加重视、信任、接受社会组织。对于那些广泛存在的隐形社会组织,积极探索解决方案,规范发展。二是建立政府向社会组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与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她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就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人与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管辖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现状【XX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的调查报告】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现状【XX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的调查报告】 一、**市推进女性社会组织发展的做法和成效 1.着力探索“妇女工作社会化推进”工作格局 改变“妇女工作妇联做”的工作格局,在用好妇联自身资源以外,充分发挥“联”字效应,链接、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实现妇女工作力量的社会化。密切关注市政府关于政社互动和购买服务的政策动向和趋势,xx年年初,在**市首届公益创投活动正式启动之时,实施了女性社会组织“倍增计划”,加快孵化培育具有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经验的女性公益组织。按照“将自身条件成熟的工作实体规范提升一批、根据工作需要注册一批、将有需求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一批”的思路,培育孵化女性社会组织14家,其中行业协会类、兴趣类组织4家,公益服务类10家。其中,包括和深圳社会组织合作组建全市第一家面向家庭提供综合服务的专业社工机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培育以“一助一”为主要形式的纯公益服务机构——“**爱心帮困服务中心”、孵化以绘本阅读、亲子教育、儿童成长服务为特色的专业机构——“**社区儿童事务中心”。xx年,实施“女性社会组织成长计划”,按照“谁为妇女儿童服务,我们就服务谁”的理念,率先成立运作县级女性社会组织指导服务中心,通过在妇联机关增加业务科室职能、配备专人负责以及和专业的社会组织孵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大力建设集孵化培育、资源链接、协调指导、能力建

设和项目合作开发等综合服务于一体的女性社会组织支持平台。中心设立以来,较好履行了对女性社会组织的代管模式,健全完善了工作沟通、项目督导、培训交流和服务监管等工作机制,促进了女性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强化了妇联的枢纽服务功能,推动妇联组织从“妇女群众的娘家”向“女性组织的娘家”拓展。 2.着力推动妇女工作专业化发展 学习借鉴社工服务之长,以嵌入式专业服务补充妇女工作、激活妇女工作,带动妇女工作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一是加强社工知识学习培训,引导妇联干部转变工作理念。先后邀请深圳市妇女社会工作专家来** __镇、村基层妇联干部开展社会工作实务培训;邀请**爱德社会组织培育中心老师指导进行项目策划专题培训;发动基层妇联干部参加社工专业进修和职业水平考试;鼓励吸纳专业社工人才成为基层妇联组织的兼职人员,要求每个区、镇妇联要和一个以上专业社工团队开展紧密型合作。二是探索开展“微创投”项目。组织举办了全市妇女儿童家庭公益服务项目创意大赛,以“微创投”的形式鼓励全市女性社会组织围绕新形势下的妇女儿童、家庭需求开展调研和项目创意,成功征集项目48个,最后有12个项目成为优胜项目并获得了实施的资金支持。 3.着力规范妇女工作项目化运作

最新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资料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1、考核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工作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实现薪酬的精准化分配,激发职工积极履职、力争上游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重绩效比贡献的文化氛围,全面促进本社会组织的优质高效运营和科学化管理,结合本社会组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考核原则 1)本社会组织发展与职工进步的同步原则; 2)定性定量与过程结果的互补原则; 3)适度区分与凸显优秀的结合原则; 4)注重牵引与自我驱动的导向原则。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主管及以下的所有在岗职工(包含正式职工、劳务派遣工、聘用职工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本社会组织设置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理事长 副组长:分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成员: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对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发布、修订进行审议核准; (2)对职工绩效考核体系在各部门的落地、运行进行监察督导; (3)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问责。 2、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1)考核办公室组成 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副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主管 成员:人力资源部及各部与考核相关的人员 2)考核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各部门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备案; (2)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效果进行检查与考核; (3)对职工绩效考核中的申诉进行受理、协调、仲裁; (4)负责统计汇总各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并应用于本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 3、各部门负责组织职工的绩效考核在本部门的落地实施工作。 1)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内部的考核实施小组,作为落地实施的组织机构。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DOC

《2015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政府将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广州市法制办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广州公务员任职社会组织“禁令”明年元旦起生效。 近期,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签发的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吸纳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成果的政府规章,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办法》,做好法制宣传,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根据新规,现职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焦点1 放开激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什么是社会组织?《办法》“开宗明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曾几何时,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可不是一件容易事,既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婆婆”,又要经过繁复的手续,递交大量资料,在60日内经过重重审批才能获批能否成立。但是,很多有意愿开展公益服务的草根组织,很难达到审批所要达到的严格要求,因此就存在了大量的“隐性社会组织”,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活力。 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放开激活的改革步子率先从广州迈出。2011年11月22日,根据全省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广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社会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一是社会组织建设制度环境逐渐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架构的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批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为框架的社会组织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社会组织作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要求必须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是社会组织发展步伐逐步加快。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社会组织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类别单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3.9万多个,同时,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20万多个。 三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初步健全和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配合的综合管理体制。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新型政社关系实践取得新进展,转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新探索,基金会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得到加强。社会组织依法监管不断改进,年度检查、财务审计、信息公开和社会评估等规范措施稳步推进,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的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四是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日益彰显。社会组织涉及和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建设日渐加强,从业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泛执行,自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不断加强,逐步涌现出一批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 二、社会组织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很快,迄今为止已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体系,并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总体上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还有差距。

社会组织的孵化与培育第一章

第一章:社会组织的基本知识 1.1 什么是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重要的构成部分,它与国家体系中的党政部门、市场体系中的企业等经营单位一起,为社会发挥其功能构成了稳定的三角体系。西方称:非政府组织-NGO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或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 nization),公益机构、慈善基金等机构都属于这一类型。 社会组织呼应社会系统,与政府部门(政府)和工商机构(市场)并存共生。社会组织对于个人而言, 可以疏解文体和满足需求, 从而协助民众更有质量和更具尊严地生活;社会组织具有经济(降低发展成本)、政治(疏解多类矛盾)、社会(发展社会功能)、文化(体现人文情怀)等多方面的正面功能。 社会组织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本世纪初社会建设、社会和谐和社会治理已成为当代中国的国家战略, 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双轮驱动也已得到多方认同。 在我国,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公共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 包括氏族、家庭、秘密团体、政府、军队和学校等;狭义的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如企业、政府、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 美国学者萨拉蒙从结构-功能角度考虑,社会组织具有五大特征: 一、组织性,也就是说这些机构组织一般会形成自己的管理模式和办事程序,有自己的负责人;对成员的管理有一定的组织结构;有较为明确的任务、服务对象及奖惩制度等。 二、私立性(或民见性),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于政府、私人捐赠、私人缴费等多种方式,是独立于政府的团体。 三、非利润分配性(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创造的利润不能分配给所有者、管理者或者在组织成员中经行分配。但并不意味着组织不能用市场化的方式创造收入, 社会组织可以提供有偿服务, 这由社会组织根据自己情况决定。 四、自治性,在运作的过程中, 即不受政府的干预, 也不受营利组织的干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

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 (2010—2012年)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民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和《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促进我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政社互动。 结合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事业单位改革,建立新型的政社关系,完善公共治理结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构建公共产品的多元供给体系。新增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将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和可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将事业单位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 (二)突出重点。 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功能作用,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一批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我市社会组织近期发展的重点领域为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以及非公募基金会。 (三)培育发展。 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步伐,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空间;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降低登记门槛;完善政府和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创新财政扶持社会组织的方式;构建社会组织

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四)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合作机制,形成市、区、街道联动的监管体系,监督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范运作,明确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责任。 (五)分步实施。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整体谋划,按照分类、分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推进。 二、目标与措施 (一)构建明晰的责任体系。 工作目标:优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和社会组织责任。 具体措施: 1.市、区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负责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2.市、区相关部门是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应的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应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指导;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除履行上述

某某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某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基地委托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扶持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民间办”)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间办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基地着力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 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下列四类社会组织: 1、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2、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3、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 4、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3 年均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 2、申请前3 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 3、依法设立(含所属分支机构)并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户; 4、有较大的行业代表性且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由业务指导单位出具认定的证明); 5、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3 年中有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3 年中出现了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00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以下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 成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内部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在本单位、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在社会团体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第五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六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政策,支持社会团体发展。 社会团体以及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和组织,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辖 第九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

美国社会组织管理

美国社会组织管理 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迅速成长并日益壮大起来。他们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特别是在扶助弱势群体和开展各种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发挥着政府与市场所难以取代的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我局开展了一次综合调研,现将我市社会组织工作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建议报告如下。 一、发展现状 (一)社会团体登记情况。我市共登记社会组织223个,其中:社会团体166个,行业性社团129个,专业性社团29个,联合性社团3个,学术性社团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7家,其中:民政类5家,教育类17家,劳动类10家,卫生类12家,科技类6家,文化类4家,体育类3家。据初步统计,我市社会组

织从业人员现有38,500人左右,约占全市总人口的4.5%,各类社会组织去年总收入5亿多元,提供就业岗位15000余个。(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1、健全规章制度。为使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市民政部门指导督促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各类社会组织必须将登记证书、资格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规章制度上墙公布,增强工作公开的透明度,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依法规 范自身的行为,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2、规范财务管理。为贯彻中央精神,提高我市民间组织会计人员素质,民政部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民间组织进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通过培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都已熟练掌握了新的会计制度,并已能在财务操作中实际应用,从而规范了民间组织的会计制度。 3、落实四项制度。为规范管理,制定了社区民间组织的普查登记、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社区民间组织负责人例会四项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并及时掌握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变化,确保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各社区所辖民间组织每月将活动开展情况,向居委会通报备案,居委会将社区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照片资料登记造册,重大活动报登记机关备案。确保社区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二、工作现状

我国孵化器运营管理现状分析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现状分析 孙宁、王信东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192) 摘要: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我国社会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市场化运作已经成为孵化器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的要求也被提升到新的高度,本文首先阐述了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的主要内容,然后结合我国现状,重点分析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现状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孵化器运营管理水平的改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孵化器;运营管理;现状 一、引言 我国于1987年6月建立了第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创业服务中心。经过二十多年来的发展,我国孵化器的数量、规模、种类、基础设施、社会网络、服务功能和质量、孵化效果等方面都实现了全面的突破,孵化器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和国际化水平有了不断的提高。孵化器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显著,在吸引企业入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呈现出较强的生命力,已经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助推器。 二、孵化器的概念 孵化器是一种创新的社会组织形式,确切的说是一种为高新科技创业企业提供一揽子服务的机构,它提供研发生产、通讯网络和办公场地等方面的共享设施,对入驻企业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通过政策的扶持、资金与技术的支持、法律咨询、商业渠道拓展以及管理支持等服务,来降低科技企业的创业成本和风险,

以达到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的目的,对高新科技成果商品化、高新科技企业市场化以及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孵化器运营管理内容 在孵化器的整个运营体系中,输入量是入驻企业,输出量是毕业企业,这就需要孵化器根据自身目标来制定明确的入驻标准和毕业标准,然后选择合适的入驻企业,通过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服务,促使入驻企业达到毕业标准,迁出孵化器,从而成功的实现孵化器目标(如下图)。因此,孵化器目标是否合理,入驻标准和毕业标准是否科学,服务项目是否有效,都是孵化器运营管理的重点内容,除此之外,优化内部结构、拓展外部关系等管理活动,同样对孵化器运营成果的好坏起着关键作用。 孵化器的运营体系 (一)孵化器目标 孵化器的目标取决于当地企业家的特殊需求和孵化器主办机构的未来愿景,是对孵化器整个运营体系的基本要求和孵化器服务成效的最终体现,例如,美国佛罗里达中央大学技术孵化器的目标是使入驻企业成为社区财务上成功的高增长公司。北京科大方兴科技孵化器的目标是营造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的良好环境;培养高科技人员成长为科技企业家;造就一批富有生命力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由此可见,孵化器目标是孵化器运营管理的战略组成部分,是整个孵化器运营体系的指导思想和运行方向。 (二)入驻标准和毕业标准 入驻标准和毕业标准是实现孵化器目标的重要质量保证,前者注重入驻企业的团队质量,技术独特性,所处行业的市场容量和增长潜力;强调入驻企业与孵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沈河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保障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城市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以社区居委会辖区为活动区域,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性、服务性、文体娱乐性等活动的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具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区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延续备案工作。 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作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区社会团体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总数不少于10人; (二)明确的负责人; (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四)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七条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明确的负责人; (二)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八条申请社区社会团体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3名以上发起人签名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三)会员名册; (四)章程。 第九条申请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章程;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程序: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备

天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新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经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组织认定并报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备案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支持引导、专业团队运作,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专门用于为初创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个性化指导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面向群众开展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或入孵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建立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业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公益信息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五)社会组织政策咨询。及时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六)社会工作及公益人才培养。为资深公益人士及有志于向专业化社工服务方向发展的公益人才提供相关社工知识、理论、技能培训,培养社工人才;面向高等院校学生,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为社会组织培育、社区建设与发展及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提供人才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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