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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新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经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组织认定并报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备案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支持引导、专业团队运作,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专门用于为初创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个性化指导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面向群众开展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或入孵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建立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业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公益信息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五)社会组织政策咨询。及时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六)社会工作及公益人才培养。为资深公益人士及有志于向专业化社工服务方向发展的公益人才提供相关社工知识、理论、技能培训,培养社工人才;面向高等院校学生,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为社会组织培育、社区建设与发展及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提供人才储

备。

第四条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形式

(一)基础服务。对入驻或入孵社会组织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电话网络等一般办公所需基础设备,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二)能力建设。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组织战略规划、团队发展、项目申报、项目策划、项目筹款、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给予协助与支持。

(三)资源平台。共享基地搭建的资源平台支持服务,获得信息共享、筹款、宣传、政策、社区支持、学习网络、企业合作、学术研究等资源支持。

(四)其他社会组织孵化培育过程中所需要的临时性支持或服务。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五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采取部门分工合作、委托第三方协作方式进行。

(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编制孵化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会同市财政局对孵化基地进

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及孵化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孵化专项预算资金,对孵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各区民政局及相关主管、主办单位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领域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协助申报单位申报孵化基地,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指导设立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营服务机构对孵化基地开展日常服务和管理,对入驻或入孵孵化基地社会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配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对孵化基地运行及孵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评估。

第四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主要目的,在各区民政局或相关主管、主办单位指导下发起成立,并在登记审批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二)有固定的场所。自有产权的须提供自有产权证书;属租赁性质的,应提供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区级以上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场所面积原则不应低于100平米,街镇

原则不应低于80平方米。

(三)基础设施完备。完成装修,消防建设工程备案且验收合格,管理制度完善;清晰划分功能分区;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等。

(四)内部管理完善。组织架构、社会组织入驻或入孵孵化流程及管理、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健全,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按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六)入驻或入孵孵化基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含未注册成立社会组织,但已开展公益服务的项目,下同)占入驻社会组织总数60%,且不少于5个;暂时不具备实际入驻条件,申请入孵(壳外孵化)的公益类社会组织不少于10个。

第七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申报程序。

(一)资质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至各区民政局及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市民政局对申报单位资质及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二)专家评审。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确定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认定和孵化资金支持额度建议。

(三)结果公示。市民政局将认定的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名单及孵化资金支持额度在天津社会组织网进行公示,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颁发牌匾。公示期结束后,市民政局统一制作“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牌匾,授予获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五)资金拨付。市民政局与获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签订资助协议,并根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孵化专项资金拨付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第八条申报单位申请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市民政局具体通知时间为准,原则上每年1次;已获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单位,每年应简化手续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资质进行复评。

第九条申请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申报书。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孵化基地基本情况及运营情况、各区民政局或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审核意见、孵化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等。

(二)入驻或入孵孵化基地接受孵化服务社会组织统计表,并附每个公益类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简介;

(三)申报单位最近一年年检合格或年报通过登记证书、财务审计报告、荣誉证书、评估等级等材料复印件;

(四)孵化基地场地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社会组织入驻或入孵孵化流程及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五)其它申报所需材料。

第五章入驻或入孵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孵化基地社会治理、社会事务、社会服务等领域,重点孵化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特别是养老服务类、社区服务类、扶危助困类和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形成一批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申请入驻或入孵的社会组织既可以是已经在登记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也可以是未注册,但有较为明确的组织目标、较为固定的组织成员、较为固定的社会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入驻或入孵条件。

(一)已登记注册社会组织入驻或入孵,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服务宗旨和开展的公益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2. 有完整的运作良好的管理制度;

3. 以公益性为取向,为非营利性组织;

4. 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达1年以上;

5. 开展至少1项常规性公益活动;

6. 有一批固定的骨干成员;

7. 社会评价好,在当地社会有较好的影响力。

(二)创始期未登记社会组织的入驻或入孵,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服务宗旨和开展的公益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

德规范;

2. 有较为完整的运作良好的管理制度;

3. 以公益性为取向,为非营利性组织;

4. 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达半年以上;

5. 开展至少1项常规性公益活动;

6. 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1至2个固定的组织发起者;

7. 在当地有较好的社会评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三条有意向入驻或入孵的社会组织,应向该孵化基地提出书面申请。

(一)入驻或入孵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或入孵申请书。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或入孵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5)其它有关材料。

2. 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或入孵申请书。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或入孵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说明;

(5)其它有关材料。

(二)入驻或入孵需要履行的程序。

1. 初审。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对申请入驻或入孵社会组织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社会组织报所在区民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审批。

2. 签订入驻或入孵协议。对于同意入驻或入孵的社会组织,由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向其发出入驻或入孵通知书,签订入驻或入孵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孵化基地所在区民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备案。

3. 实际入驻或入孵。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3个月内完成进驻或入孵,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3个月内无法完成进驻的,协议自动失效,取消该社会组织入驻或入孵资格。对于未审批通过的社会组织,由孵化基地运营服务中心负责将资料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已入驻或入孵的社会组织需要履行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它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三)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每年开展5次以上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汇总后报孵化基地所在区民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主办单位;

(五)涉及组织变更、注销行为的,除向有关业务指导部门申请外,应报送民政部门备案;

(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或入孵的,孵化基地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终止孵化。

第十五条孵化周期。

入驻或入孵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为2年。孵化期满后,如情况特殊,确有必要延长孵化期,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孵化期,延长期最多不超过2年。凡孵化期满的社会组织,原则上需在2个月内搬出孵化基地。

第五章退出机制(出壳)

第十六条孵化基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标准,组织专家对即将退出基地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通过即可出壳。

第十七条孵化期满评估无法通过或中途退出的社会组织,其在孵化期间接受专项资助的,应退回相应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提出进入孵化基地申请。

第十八条中途退出。社会组织入驻或入孵后,孵化期间主动要求退出,或在孵化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孵化协议,并在1个月内搬出孵化基地。

(一)入驻或入孵6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二)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的;

(四)将政府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

(五)有转租或进行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六)社会组织单方面终止孵化协议;

(七)违反孵化基地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孵化成功的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入驻或入孵社会组织按季度向基地运营服务机构报送工作情况,遵守基地相关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各类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2月前对基地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所在区民政部门或相关主管、主办单位,汇总后报送至市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各孵化基地组织

调研、检查和评估,涉及到相应孵化资金的,还将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拨付补助资助金一并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弄虚作假、骗取孵化基地资格及孵化资金资助的;(二)擅自改变孵化基地的使用性质;

(三)利用孵化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挪用资助资金的;

(五)违反相关孵化资金资助协议规定的;

(六)财务审计或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及孵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终止孵化项目的,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将孵化基地资产移交承接孵化项目的其他运营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孵化基地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获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孵化基地统一标识,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孵化基地管理具体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 到当地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在民政局社团管理科 一、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建社会团体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求社团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号备案表、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舟山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

舟山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 编号:()年第号甲方:舟山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乙方: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促进社会组织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就甲方授权在舟山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虎山楼)开展孵化培育实践活动有关事宜,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一、孵化内容和期限 (一)乙方在孵化期间主要提供 产品(服务)。 (二)乙方孵化期原则上为壹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可根据对乙方上一年度工作评估结果决定延续或者终止孵化,孵化周期最长为十八个月。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对乙方开展各项实践活动拥有指导和监督权,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评估结果决定授权期限和扶持内容; 2、对乙方未经授权用甲方名义开展的非培育模式活动,有追究其责任权。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负;

3、督促乙方遵守孵化基地相关工作规章制度。 (二)甲方义务 1、提供乙方基本的办公条件; 2、协助和指导乙方开展团队工作; 3、为乙方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4、向乙方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以及各类专业信息和服务项目; 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对其授权的办公区域和服务设施拥有使用权; 2、乙方有权按协议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方案,独立开展活动; 4、有权向甲方提出孵化园使用方面的建议。 (二)乙方义务 1、执行甲方管理标准和业务规范,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2、保守甲方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 3、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园进行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 4、爱护孵化园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民政部关于申请社会团体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社会团体编制核定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9-12 第一条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编制是指社会团体常设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适用于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条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社会团体编制。 第四条县以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社会团体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团体编制所需经费,从社会团体合法收入中解决。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的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条申请社会团体编制的社会团体年度收入经费应在3万元以上,且用于管理性活动的开支应控制在经费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以内(管理活动的开支包括购置和租用办公设施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合格财务人员。 第八条社会团体申请社会团体编制,应提交申请书和资金状况证明,并填报社会团体编制申请表。 社会团体编制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社会团体编制的理由、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概况、对

经费收支增长情况的预测。 社会团体资金状况证明应是近期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九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编制计划和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核定社会团体编制数额。 第十条社会团体申请增加编制,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社团的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参考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意见,核减社会团体的编制数额。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年5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时,一并报送工作人员综合统计表及社团编制执行情况说明,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由能够承担人事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负责。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开展对工作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退休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参照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从离、退休人员中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在聘用合同书中明确。 第十五条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每年1月上旬将社团编制核定及使用情况汇总上报上一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 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 到当地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在民政局社团管理科 一、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建社会团体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现状【XX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的调查报告】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现状【XX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的调查报告】 一、**市推进女性社会组织发展的做法和成效 1.着力探索“妇女工作社会化推进”工作格局 改变“妇女工作妇联做”的工作格局,在用好妇联自身资源以外,充分发挥“联”字效应,链接、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实现妇女工作力量的社会化。密切关注市政府关于政社互动和购买服务的政策动向和趋势,xx年年初,在**市首届公益创投活动正式启动之时,实施了女性社会组织“倍增计划”,加快孵化培育具有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经验的女性公益组织。按照“将自身条件成熟的工作实体规范提升一批、根据工作需要注册一批、将有需求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一批”的思路,培育孵化女性社会组织14家,其中行业协会类、兴趣类组织4家,公益服务类10家。其中,包括和深圳社会组织合作组建全市第一家面向家庭提供综合服务的专业社工机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培育以“一助一”为主要形式的纯公益服务机构——“**爱心帮困服务中心”、孵化以绘本阅读、亲子教育、儿童成长服务为特色的专业机构——“**社区儿童事务中心”。xx年,实施“女性社会组织成长计划”,按照“谁为妇女儿童服务,我们就服务谁”的理念,率先成立运作县级女性社会组织指导服务中心,通过在妇联机关增加业务科室职能、配备专人负责以及和专业的社会组织孵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大力建设集孵化培育、资源链接、协调指导、能力建

设和项目合作开发等综合服务于一体的女性社会组织支持平台。中心设立以来,较好履行了对女性社会组织的代管模式,健全完善了工作沟通、项目督导、培训交流和服务监管等工作机制,促进了女性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强化了妇联的枢纽服务功能,推动妇联组织从“妇女群众的娘家”向“女性组织的娘家”拓展。 2.着力推动妇女工作专业化发展 学习借鉴社工服务之长,以嵌入式专业服务补充妇女工作、激活妇女工作,带动妇女工作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一是加强社工知识学习培训,引导妇联干部转变工作理念。先后邀请深圳市妇女社会工作专家来** __镇、村基层妇联干部开展社会工作实务培训;邀请**爱德社会组织培育中心老师指导进行项目策划专题培训;发动基层妇联干部参加社工专业进修和职业水平考试;鼓励吸纳专业社工人才成为基层妇联组织的兼职人员,要求每个区、镇妇联要和一个以上专业社工团队开展紧密型合作。二是探索开展“微创投”项目。组织举办了全市妇女儿童家庭公益服务项目创意大赛,以“微创投”的形式鼓励全市女性社会组织围绕新形势下的妇女儿童、家庭需求开展调研和项目创意,成功征集项目48个,最后有12个项目成为优胜项目并获得了实施的资金支持。 3.着力规范妇女工作项目化运作

某某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某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基地委托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扶持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民间办”)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间办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基地着力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 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下列四类社会组织: 1、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2、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3、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 4、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3 年均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 2、申请前3 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 3、依法设立(含所属分支机构)并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户; 4、有较大的行业代表性且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由业务指导单位出具认定的证明); 5、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3 年中有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3 年中出现了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到当地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在民政局社团管理科 一、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申请筹备: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建社会团体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申请成立登记: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求社团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号备案表、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筹备xx;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表1,编号:1201);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4、活动资金的验资报告; 5、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表2,编号1205); 7、章程草案(依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样式起草);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表3,编号:1203);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4,编号:1204);

我国孵化器运营管理现状分析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现状分析 孙宁、王信东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192) 摘要: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我国社会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市场化运作已经成为孵化器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的要求也被提升到新的高度,本文首先阐述了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的主要内容,然后结合我国现状,重点分析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现状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孵化器运营管理水平的改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孵化器;运营管理;现状 一、引言 我国于1987年6月建立了第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创业服务中心。经过二十多年来的发展,我国孵化器的数量、规模、种类、基础设施、社会网络、服务功能和质量、孵化效果等方面都实现了全面的突破,孵化器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和国际化水平有了不断的提高。孵化器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显著,在吸引企业入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呈现出较强的生命力,已经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助推器。 二、孵化器的概念 孵化器是一种创新的社会组织形式,确切的说是一种为高新科技创业企业提供一揽子服务的机构,它提供研发生产、通讯网络和办公场地等方面的共享设施,对入驻企业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通过政策的扶持、资金与技术的支持、法律咨询、商业渠道拓展以及管理支持等服务,来降低科技企业的创业成本和风险,

以达到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的目的,对高新科技成果商品化、高新科技企业市场化以及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孵化器运营管理内容 在孵化器的整个运营体系中,输入量是入驻企业,输出量是毕业企业,这就需要孵化器根据自身目标来制定明确的入驻标准和毕业标准,然后选择合适的入驻企业,通过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服务,促使入驻企业达到毕业标准,迁出孵化器,从而成功的实现孵化器目标(如下图)。因此,孵化器目标是否合理,入驻标准和毕业标准是否科学,服务项目是否有效,都是孵化器运营管理的重点内容,除此之外,优化内部结构、拓展外部关系等管理活动,同样对孵化器运营成果的好坏起着关键作用。 孵化器的运营体系 (一)孵化器目标 孵化器的目标取决于当地企业家的特殊需求和孵化器主办机构的未来愿景,是对孵化器整个运营体系的基本要求和孵化器服务成效的最终体现,例如,美国佛罗里达中央大学技术孵化器的目标是使入驻企业成为社区财务上成功的高增长公司。北京科大方兴科技孵化器的目标是营造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的良好环境;培养高科技人员成长为科技企业家;造就一批富有生命力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由此可见,孵化器目标是孵化器运营管理的战略组成部分,是整个孵化器运营体系的指导思想和运行方向。 (二)入驻标准和毕业标准 入驻标准和毕业标准是实现孵化器目标的重要质量保证,前者注重入驻企业的团队质量,技术独特性,所处行业的市场容量和增长潜力;强调入驻企业与孵

民政部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民社函(1997)91号

民政部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民社函(1997)91号 1997年5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的精神,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严肃法纪,从严从快地查处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就查处非法社团组织有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查处非法社团组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以中办发〔1996〕22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为准绳,将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调整力量,突出重点,把对非法社团组织的查处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民政部门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所辖区域内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 组织,应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劝其停止活动,并自行解散;对拒不自行解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解散;对仍不执行解散命令,继续在社会上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强制执行。同时将处理结果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其中以全国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及上述社团的分支组织名义非法成立的社团组织,报民政部备案。 三、各级民政部门对自行解散或责令解散的非法社团组织,要及时收缴其印章、文件和一切凭证,并在相应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同时,监督其做好善后事宜。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工作中,要进行缜密的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慎重对待,及时请示,谨防草率处理

民政部主管社团管理办法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部党组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社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

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第七条部机关在职公务员,均不得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依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后,由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社团常设办事机构中要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 第九条社团变更名称(住所、业务主管部门、注册资金),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应经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天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新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经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组织认定并报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备案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支持引导、专业团队运作,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专门用于为初创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个性化指导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面向群众开展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或入孵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建立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业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公益信息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五)社会组织政策咨询。及时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六)社会工作及公益人才培养。为资深公益人士及有志于向专业化社工服务方向发展的公益人才提供相关社工知识、理论、技能培训,培养社工人才;面向高等院校学生,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为社会组织培育、社区建设与发展及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提供人才储

最新整理秀全街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项目招标采购文件模板.doc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8) 须知前附表 (9) 一、说明 (11) 1 适用范围 (11) 2 监管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 (11) 3 合格的投标人 (11) 4 合格的服务和货物 (11) 5 投标费用 (12) 6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12) 7 其他 (12) 二、招标文件 (12) 8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13) 9 招标文件的答疑或现场考察 (13) 10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4)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4) 11 投标的语言 (14) 12 投标文件的构成 (14) 13 投标文件的编写 (14) 14 投标报价 (14) 15 投标货币 (15) 16 联合体投标 (15) 17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6) 18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 19 投标保证金 (16) 20 投标有效期 (17) 21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2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 23 投标截止期 (18)

24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 五、开标与评标 (18) 25 开标 (18) 26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18) 27 投标文件的初审 (19) 28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 29 投标文件详细评价 (20) 30 定标原则与授标 (20) 31 询问、质疑及投诉 (21) 32 中标通知书 (22) 六、授予合同 (22) 33 合同的订立 (22) 34 合同的履行 (22) 35 履约保证金 (22) 36 招标代理服务费 (23) 第三章合同通用条款 (24) 第四章用户需求书 (28) 第五章评分体系与标准 (33)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42)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01号(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

“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民发〔2000〕41号)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民发〔2000〕41号)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 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民发〔20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团体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各业务主管单位必须对其所主管社会团体负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选派政治强、作风正、素质好的同志具体从事社团管理工作。业务主管单

位对其所主管社会团体在其业务主管单位未做新的调整之前,必须负责到底,决不能撒手不管。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三)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二、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 (一)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 (二)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地方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县级以上上述机关的相应部门; (四)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民政部关于做好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函[1994]74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民社函[199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自一九八九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社团管理工作已初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目前社会上仍有个别人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甚至从事违法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团监督管理工作,保护社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就做好社团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二条“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的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团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开展对社团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社团持证活动的法律意识。 二、各级民政部门一经发现未经登记而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应立即通知其停止活动,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符合社团登记条件的,应按《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既不具备社团条件又不听劝阻,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应命令其解散。同时要收缴其印章,在相应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监督其做好善后事宜。

三、对于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名义未经登记而活动的组织,各地民政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民政部、民政部根据情况委托当地民政部门或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并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实施社团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条例》规定。查处社团案件要确定专人承办,要取得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准确。遇有疑难案件或政策界线不清时,要慎重对待,及时请示上一级民政部门,不要急于做出处罚结论。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社团管理的有关法律知识,加强社团监督管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增强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减少工作失误。

[实用参考]孵化基地管理制度.doc

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4来源:本站编辑: 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各项目单位: 现将《江西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2015年9月6日 江西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集培育扶持、培训交流、人才培养、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民政部门主导、专业团队运营、多方力量合作、社会公众受益”的运行模式。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将孵化基地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集聚基地、培育基地和展示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聘请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其提供各项服务所需经费主要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中解决。同时,大力拓宽孵化基地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等资金投入孵化基地建设。 第二章功能定位 第四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培育扶持功能。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提升能力功能。帮助入驻的社会组织强化自身能力建设,提供制定章程、承接项目、发展业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在组织架构上帮助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同时提高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品牌塑造、自治发展等方面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三)整合资源功能。整合资金、信息、政策、人才等各方面资源,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搭建平台、提供渠道,实现各类资源与社会组织发展需求之间、社会组织可提供的服务与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集中发布、解读

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训和评估会上的欢迎辞

欢迎辞 **市民政局杨** (2018年6月29日) 各位专家、各位社工朋友、同志们: 大家好! 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瓜果飘香枝头挂,紫薇花迎宾朋来。在举国上下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7周年之际,我们非常高兴地迎来了**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专家组莅临我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我们入驻的社会组织进行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筹资与财务管理培训,对我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行一年来的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这是我市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工作推进的一件大好事。在此,我谨代表中共**市社会组织党工委、**市民政局、全市社会组织与全体社会工作者,向各位专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关心、支持**市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工作推进的各位领导及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感谢! **市是世界稻作文明和杂交水稻的发源地,是中国冰糖橙之乡,是革命老区。这里有“湖南青藏高原、湘西神农架”之称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有“神密的物种变异天堂”之美誉的**,有中国十大考古新发现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考古学家发通过出土的文物,发现了7400多年前的神龙氏种植粳稻的世界稻作文明史。这里还有2200多年历史的历史文化名城**古城,被誉为“楚南上游第一胜迹”,有国家AAAA级风景旅游区——**楼,是历代文人墨客吟诗作画之处,也是唐代“诗家天子”王昌龄时任**尉宴宾送客之地。**市交通区位优势明显,***、***两条国道,**、**两条高速公路,**铁路、***高速铁路穿境而过,是“中华第一旅游黄金走廊”上的一颗璨灿明珠。来到**市治**,合理布局的绿化景观,满街各色紫薇花竞相开放,环境优美,生态宜居,令人心旷神怡,流连忘返。

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程序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社会团体筹备核准 按照名称核准→筹备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下达同意筹备批复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组织。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鲁”、“齐鲁”等字样;④拟任负责人(秘书长及以上职务)在业务上具有代表性、权威性;⑤有固定的住所;⑥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及可行性报告。②发起人身份证明。发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等。③发起人在本行业、产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相关资料。包括发起人的生产规模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研究成果、相关著作等。 名称核准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筹备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筹备申请书。主要包括成立的理由,宗旨和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住所、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章程草案等情况,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等。该申请书由发起人签署。发起人为单位的,由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发起人一般为3-7个。②业务主管单位关于筹备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审查意见。主要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某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1〕32号)、《某市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惠市委发〔201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创新我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 (五)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无缝对接; (六)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七)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八)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推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对接交流,引导各社会组织合理高效地配置公益资源,促进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九)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民发[20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团体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各业务主管单位必须对其所主管社会团体负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选派政治强、作风正、素质好的同志具体从事社团管理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对其所主管社会团体在其业务主管单位未做新的调整之前,必须负责到底,决不能撒手不管。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三)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二、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 (一)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 (二)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地方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县级以上上述机关的相应部门; (四)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五)军队系统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由总政治部明确。 三、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全面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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