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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品分析

保健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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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品分析

作者:张丽芳张立田闫艳华郑百芹李爱军

来源:《中国化工贸易·下旬刊》2019年第04期

摘要:我国保键品行业在社会经济多元化、一体化、国际化发展的态势背景下蒸蒸日

上,而生产的产品扣除原材料、辅料、税收等经济效益依然可观,利润很高,该行业发展日新月异。不断发展的同时,制约、规范该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导致相关问题漏洞百出。绝大部分保健品或中成药在相关部门检测中发现,添加一些非法物质的现象较为严重,尤其是添加一些氯氮卓、双氯芬酸钠、尼美舒利等成分日愈严重,既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还引起诸多不良后果。违法行为肆意妄为,对整个行业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因此,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科学措施予以制止,严厉打击违规添加行为至关重要。

关键词:保健品;化学药品;违法

诸多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目无法纪,对保健品的功效、功能夸大其词。甚至有的企业为了能够让产品快速见效,添加违规物质已经习以为常。

1 镇静安神类中成药及保健品中非法添加氯氮卓

氯氮卓药物在临床上的功效具有催眠、抗焦虑、镇定等作用,主要以治疗焦虑症为主,此类药物如果长期服用,会出现头晕恶心、瞌睡、乏力等现象,如果使用过量或者连续性服用会导致严重后果,如:昏迷、呼吸困难,甚至因昏迷抑制呼吸。该类药物长期使用有副作用,甚至服用上瘾、无法自拔,停止使用会出现戒断症状,如:兴奋、失眠、腹泻、呕吐等现象。2018年我国对食品药品抽样检测,根据国家流程、标准、规定,对保健品复方氯唑沙宗胶囊

检验,发现并怀疑成分里含有一种氯氮卓化学药品,为证实这一怀疑,第一步,采用TLC法在UV254nm下定性鉴别,第二步,采用HPLC-DAD法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最终证实两种

检验结果完全一致,同时进一步确定保健品中含有该类化學药品成分。

2 抗风湿类保健品中非法添加双氯芬酸钠、尼美舒利

双氯酚酸钠、尼美舒利这两种药物都具有消炎镇痛的疗效,是一种抗炎药,该类药物副作用大,患者长期或者连续性的服用,会出现恶心呕吐、头晕目眩等症状。针对该类型保健品,在检测中首先采取化学鉴别法筛查,然后,如果发现有疑似含有氯芬酸钠、尼美舒利药物化学成分的,再次采用薄层色谱法确认。

3 睦糖作用中成药或保健品中违法添加格林苯脲、格列齐特

据相关科学数据统计,我国糖尿病患者已过7000多万人,而且每年以上升的趋势增长,发展态势以年轻化为主。众所周知,糖尿病病程长久,治愈率极低,复发率也相对较高,甚至该病综合并发症使患者的生命受到威胁,为此,该降糖类保健品成为这类患者的福音,一直受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丙酮(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1304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 丙酮(正式版)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丙酮(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理化性状和用途 透明、无色、易挥发辛辣气味的液体。沸点:56℃;蒸气密度:2.0;闪点:-18℃;自燃点:538℃。爆炸极限:2.5~13%。蒸气有甜味,似薄荷香味。作为一种溶剂,用于许多工业。用来制造涂料、清漆、除漆剂、橡胶、塑料、炸药、染料、人造丝和摄影用化学物质。 二、毒性 属于微毒性,对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并对黏膜有刺激作用。 最高容许浓度:400mg/m3(750ppm)

三、短期暴露的影响 吸入:浓度在500ppm以下无影响,500~ 1000ppm之间会刺激鼻、喉,1000ppm时可致头痛并有头晕出现。2000~10000 ppm时可产生头晕、醉感、倦睡、恶心和呕吐,高浓度导致失去知觉、昏迷和死亡。 眼睛接触:浓度在500ppm会产生刺激,1000ppm 会有轻度、暂时性刺激。液体会产生中毒刺激。 皮肤刺激:液体会有轻度刺激,通过完好的皮肤吸收造成的危险很小。 口服;对喉和胃有刺激作用,服进大量会产生和吸入相同的症状。 四、长期暴露的影响 皮肤接触会导致干燥、红肿和皲裂,每天3小时吸入浓度为1000ppm的蒸气,在7~15年会刺激工人

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案件法律适用初探

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案件法律适用初探 浙江省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罗良杰 当前食品安全执法正面临食品监管体制调整和新旧法律体系调整的双重挑战,《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先后施行,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大量的部门规章尚未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调整修正,因为《食品安全法》沿用了原来暂行的食品分段管理模式,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履行食品监管新职能时必然将面对部门职能交叉和法律依据交叉的困惑。 一、新旧交替中的新困惑 现从一个情节非常简单的保健食品监管案件进行剖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查实,一家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份。但由于监管部门职责交叉和新旧法律交替,让执法人员对如何处理案件犯了难。 首先,案件定性犯难。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对于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以未经批准生产为由对违法产品按假药论处。而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施行后,根据《立法法》的“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述违法行为应按《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处罚。但本案中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是由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药品成份,而并非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添加,仅仅是在经营环节被查处,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又有所不符。更为关键的是,本案中违法产品并非普通食品,而是保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仍在制定过程中,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尚缺少行政法规依据。当然,《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其相关规定是对所有食品的法定最低要求,在国务院出台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同样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对普通食品的要求。但遗憾的是,本案中的违法情形是“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保健食品”,而并非“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理似有不妥。 其次,监管职责难分。对于流通环节食品的监管,《食品安全法》规定是由工商部门进行监管。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拟将本案移送工商部门时,工商部门却认为案件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因为2009年7月20日公布并同时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也就是说,虽然国务院尚未出台保健食品监管的具体办法,但已经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将保健食品的全程监管职责明确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故工商部门认为管辖本案超越其法定职责。当然因地方机构改革尚在进行中,不少地方政府都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没有到位前,由卫生部门继续行使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但保健食品原来并未由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严格监管,在机构改革没有到位前,卫生部门现在也仅仅只对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继续履行监管职

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药品、保健品)汇总

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药品、保健品)汇总 1、大豆异黄酮(保健品)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大豆异黄酮”不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也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而应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 《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 “为规范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豆异黄酮应当来源于大豆。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大豆异黄酮推荐食用量的食用安全依据。 三、大豆异黄酮测定的成分包括大豆苷、大豆苷元、染料木素和染料木苷四种,应当标明每一种成分的具体含量和大豆异黄酮的总量。 四、产品适宜人群为成年女性,不适宜人群为少年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妇科肿瘤患者及有妇科肿瘤家族病史者。 五、注意事项中应当注明“不宜与含大豆异黄酮成分的产品同时食用,长期食用注意妇科检查”。” 4、《关于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8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食品原料中含有药物成分(食药两用物质除外)的,不属于食品,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食药两用具体物品名单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乙醚参考文本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乙 醚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乙醚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乙醚-CH3CH2OCH2CH3 (一)理化性状和用途 透明、无色、易挥发有芳香刺激性气味的液体。沸 点:34.6℃;蒸气密度:2.56;闪点;-45℃;自燃点; 180℃。爆炸极限:1.9~36%。用作溶剂、麻醉剂、试 剂、萃取剂。 (二)毒性 本品对人体有麻醉性能。当吸入含量为3.5%时,30~

40分钟就可失去知觉。 (三)短期暴露的影响 当浓度达7~10%时,能引起呼吸系统和循环系统的麻痹,最后致死。 (四)长期暴露的影响 人体过量吸入,会引起严重的急性中毒。呼气中带醚味,并出现呕吐、流涎、出汗、喷嚏、咳嗽、头痛、记忆力减退、无力、兴奋,常并发肾炎、支气管炎、肺炎。 (五)火灾与爆炸

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种类、危害、原因和对策

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种类、危害、原因和对策 岳 琳,谭有能,粟 芳 关键词:中成药;化学药物;疗效 中图分类号:R197.323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4-4748.2012.015.046 文章编号:1674-4748(2012) 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 5C-1406-02 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种类较多,现象较为普遍。从补肾壮阳药到降糖、降压药,从抗哮喘药到风湿病药再到清热 解毒药,无所不含,情况令人忧虑。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药,是指在中成药中添加与此中成药疗效相似或者一致的化学药物,以提高疗效、增加销量的一种不法行为。笔者对近几年来发现的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种类、危害及原因等方面进行总结,并从多个方面探讨应对策略。 1 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种类和危害 近年来,某些制假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未经任何药理和毒理研究的情况下,擅自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给社会及消费者带来严重后果。表1示各类中成药物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种类及不良反应。 表1 各类化学添加剂及不良反应 类型 添加剂 副反应 补肾壮阳类枸橼酸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头痛、颜面潮红、消化不良;另有少数出现鼻塞、泌尿系统感染、视觉异常、 腹泻、头晕、皮疹等;长期大量服用,还会导致食用者勃起不能,伤及阴部肌 肉组织,甚至永久性阳痿 降糖药类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以低血糖反应最为常见,其他有神经系统损害、变态反应、胃肠道反应、口 腔出血等[1] 降压药类氢氯噻嗪、利血平、盐酸可乐定、硝苯地平低血钠、低血钾、高尿酸血症、下肢水肿、心脏抑制、代谢异常、肾脏损害、性 功能障碍[2]。 抗风湿药吡罗昔康、吲哚美辛、双氯芬酸钠、尼美舒利 等恶心、头痛或过敏性皮疹等不良反应,同时造成胃肠、心血管及肝脏不同程度的损害 镇静催眠类利眠宁、艾司唑仑、地西泮、苯巴比妥损害注意、记忆和共济运动,出现宿醉、言语不清;终因耐药性和依赖性而 导致慢性中毒[3] 平喘类醋酸泼尼松、氨茶碱、磺胺类心脏毒性反应、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糖尿病、高血压病、骨质疏松以及免 疫功能下降等 解热镇痛类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涉及多个器官和系统,以消化系统损害最常见,其次为血液、呼吸系统;部 分出现变态反应、肾功能损害 抗癫痫类苯巴比妥、苯妥英钠、卡马西平和丙戊酸钠眩晕、呕吐、共济失调、复视、眼震、言语障碍、肌张力改变、智力及性格 改变 2 原因分析 2.1 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 我国中医中药有着几千年的历史,相对使用年限较短的西药来说。中药及中成药已在在百姓心中形成根深蒂固的信念。比如“中药治本,西药治标”“中药没有副反应,西药副反应大”等错误的观念,使得患者更愿意使用中药或中草药。 2.2 利益促动 中药药效平稳、起效较慢;而西药药效强,起效快。违法厂商在中成药中违法添加价格低廉的化学成分,而后打着“纯中药”“新特药”的名称高价卖出。其法既迎合了病人的心理需求打开了销量;又获得高额的非法利润,经济利益的驱动使这些厂商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放弃了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药品的质量保证。 2.3 检验标准不完善 各级药品检验机构依据的检验标准是《中国药典》,而国家药品标准、卫生部药品标准都没有检验是否掺入化学药品的检验项目。虽国家已认识其不足且已初步着手建立了检验标准,但目前仅有对补肾壮阳类药品中的枸橼酸西地那非和降糖类中的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检测,其他类型的非法添加化学药品检验标准仍未建立[4,5]。 2.4 隐弊性 单味中成药,其化学成分已很复杂,如果为复方中成药,其化学成分非常复杂。这种掺有西药成分的中成药中药物成分与处方无异,即使有关部门在市场上对其进行抽检,也 能经得起法定药品标准的检验;另外由于具有与中成药相同药理作用的化学药品种类多,而基层药品检验机构缺乏标准品、检验仪器设备落后,同时检验技术人员检验水平欠缺,诸因素柔和加大了发现掺有化学药物的难度,因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3 对策 3.1 加强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 药品监管部门应多开展针对以上常用中药制剂掺有西药成分的专项整治活动,规范市场,震慑不法商贩。特别加强对药品销售、使用环节的检查、抽验的频度,并对违法案件进行从重处罚。 3.2 完善药品检验标准 当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应进行技术攻关,建立检验非法添加西药成分的化学鉴别法。 3.3 宣传安全用药意识 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等渠道宣传安全用药的常识。让人民群众认识过量服用添加有化学药品的中药的危害性。不要轻信中药及中药保健食品所宣传的神奇疗效,有病要到正规医院看病或药店购药。另外,应提高警惕性,对于自己服用的中药或保健食品,若怀疑有非法添加化学成分,可向当地药监部门举报。 综上所述,中成药中添加化学成分的事件层出不穷,且手段越来越隐蔽,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只有通过加强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完善药品检验标准、提高群众安全用药意识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丙酮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丙酮一、理化性状和用途 透明、无色、易挥发辛辣气味的液体。沸点:56℃;蒸气密度:2.0;闪点:-18℃;自燃点:538℃。爆炸极限:2.5~13%。蒸气有甜味,似薄荷香味。作为一种溶剂,用于许多工业。用来制造涂料、清漆、除漆剂、橡胶、塑料、炸药、染料、人造丝和摄影用化学物质。 二、毒性 属于微毒性,对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并对黏膜有刺激作用。 最高容许浓度:400mg/m3(750ppm) 三、短期暴露的影响

吸入:浓度在500ppm以下无影响,500~1000ppm之间会刺激鼻、喉,1000ppm时可致头痛并有头晕出现。2000~10000ppm时可产生头晕、醉感、倦睡、恶心和呕吐,高浓度导致失去知觉、昏迷和死亡。 眼睛接触:浓度在500ppm会产生刺激,1000ppm会有轻度、暂时性 刺激。液体会产生中毒刺激。 皮肤刺激:液体会有轻度刺激,通过完好的皮肤吸收造成的危险很小。 口服;对喉和胃有刺激作用,服进大量会产生和吸入相同的症状。 四、长期暴露的影响 皮肤接触会导致干燥、红肿和皲裂,每天3小时吸入浓度为1000ppm 的蒸气,在7~15年会刺激工人鼻腔,使之眩晕、乏力。高浓度蒸 气会影响肾和肝的功能。

五、火灾和爆炸 高度易燃性。有严重火灾危险,属于甲类火灾危险物质。在室温下蒸气与空气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用干粉、抗溶泡沫灭火剂、卤素灭火剂或二氧化碳来灭火。用水来冷却暴露于火中的容器,并驱散丙酮蒸气。 六、化学反应性 与氧化剂(如过氯酸盐)以及氯化剂与碱类混合物(如氯仿与氢氧化钠)都能产生刺激反应。与二氯化硫和六氯三聚氰(酰)胺也能产生剧烈反应。对合成纤维有腐蚀作用。 七、人身防护 吸入:如蒸气浓度不明或超过暴露极限时,应佩带合适的呼吸器。

保健食品中75种非法添加检测

附件1 保健食品中75种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检测 BJS 201710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保健食品中利血平、格列喹酮、羟基豪莫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格列苯脲、格列美脲、豪莫西地那非、伐地那非、西地那非、那红地那非、伪伐地那非、那莫西地那非、瑞格列奈、红地那非、格列吡嗪、洛伐他汀羟酸钠盐、尼莫地平、辛伐他汀、氨氯地平、洛伐他汀、美伐他汀、氨基他达拉非、他达拉非、佐匹克隆、尼索地平、脱羟基洛伐他丁、哌唑嗪、非洛地平、格列波脲、尼群地平、罗格列酮、吡咯列酮、罗通定、醋氯芬酸、硝苯地平、三唑仑、青藤碱、呋塞米、咪达唑仑、格列齐特、劳拉西泮、酚酞、二氧丙嗪、氯硝西泮、阿普唑仑、扎来普隆、氯氮卓、氢氯噻嗪、艾司唑仑、奥沙西泮、地西泮、硝西泮、西布曲明、文拉法辛、氯苯那敏、氯美扎酮、甲苯磺丁脲、阿替洛尔、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沙丁胺醇、司可巴比妥、褪黑素、芬氟拉明、苯巴比妥、可乐定、异戊巴比妥、卡托普利、苯乙双胍、巴比妥、麻黄碱、丁二胍、氨甲环酸、二甲双胍和烟酸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测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片剂、口服液、硬胶囊和软胶囊保健食品中的利血平、格列喹酮、羟基豪莫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格列苯脲、格列美脲、豪莫西地那非、伐地那非、西地那非、那红地那非、伪伐地那非、那莫西地那非、瑞格列奈、红地那非、格列吡嗪、洛伐他汀羟酸、尼莫地平、辛伐他汀、氨氯地平、洛伐他汀、美伐他汀、氨基他达拉非、他达拉非、佐匹克隆、尼索地平、脱羟基洛伐他丁、哌唑嗪、非洛地平、格列波脲、尼群地平、罗格列酮、吡咯列酮、罗通定、醋氯芬酸、硝苯地平、三唑仑、青藤碱、呋塞米、咪达唑仑、格列齐特、劳拉西泮、酚酞、二氧丙嗪、氯硝西泮、阿普唑仑、扎来普隆、氯氮卓、氢氯噻嗪、艾司唑仑、奥沙西泮、地西泮、硝西泮、西布曲明、文拉法辛、氯苯那敏、氯美扎酮、甲苯磺丁脲、阿替洛尔、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沙丁胺醇、司可巴比妥、褪黑素、芬氟拉明、苯巴比妥、可乐定、异戊巴比妥、卡托普利、苯乙双胍、巴比妥、麻黄碱、丁二胍、氨甲环酸、二甲双胍和烟酸共75种非法添加物质的检测,同样适用于片剂、口服液、硬胶囊、软胶囊类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中上述75种物质的检测。 2 原理 试样经甲醇提取后,采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检测。 3 试剂和材料 注:水为GB/T 6682规定的一级水。 3.1 试剂 3.1.1 甲醇(CH3OH):色谱纯。 3.1.2 乙腈(CH3CN):色谱纯。

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现状与危害

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现状与危害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特点及分类 保健食品在许多国家有不同的概念,如在日本称为功能食品,强调以调节人体机能为主要目的。在美国没有保健食品的概念,这一类的保健品统称营养品和功能性食品。我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的特点在于它对人体机能的调节上,而不在于对疾病的治疗上。保健食品是食品,又不是普通食品。 首先,保健食品必须是食品, 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普通食品的基本要求,即能提供一种或多种营养素,能被人体消化吸收,安全无害。 其次,保健食品应有特定的保健功能,可满足一部分特殊人群的特殊生理机能的调节需要;同时,它不能取代正常的膳食摄入和对各种必需营养素的需要。 再次,保健食品是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的特殊食品,是为解决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的特殊食品,它的食用对象、食用量都有一定的限制,并非人人皆宜。 此外,保健食品对人体的调节作用是缓慢的, 所以保健食品不应也不能作为药品,它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当病人处于病态时,不能取代药物对病人的治疗作用。 保健食品的分类:大的方面分为二类。 一类是特定功能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将保健食品的功能划分为以下27类(每种保健食品最多可以申报和审批两种保健功能): 1. 增强免疫力功能。 2. 辅助降血脂功能 3. 辅助降血糖功能 4. 抗氧化功能 5. 辅助改善记忆功能 6. 缓解视疲劳功能 7. 促进排铅功能 8. 清咽功能 9. 辅助降血压功能 10. 改善睡眠功能。 11. 促进泌乳功能 12. 缓解体力疲劳 13. 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14.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5. 减肥功能 16. 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17. 增加骨密度功能。 18. 改善营养性贫血 19. 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20. 祛痤疮功能 21. 祛黄褐斑功能 22. 改善皮肤水份功能 23. 改善皮肤油份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防护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防护 1、防毒 1)实验前,应了解所用药品的毒性及防护措施。 2)操作有毒气体(如H2S、Cl2、Br2、NO2、浓HCl和HF等)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3)苯、四氯化碳、乙醚、硝基苯等的蒸气会引起中毒。它们虽有特殊气味,但久嗅会使人嗅觉减弱,所以应在通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 4)有些药品(如苯、有机溶剂、汞等)能透过皮肤进入人体,应避免与皮肤接触。 5)氰化物、高汞盐(HgCl2、Hg(NO3)2等)、可溶性钡盐(BaCl2)、重金属盐(如镉、铅盐)、三氧化二砷等剧毒药品,应妥善保管,使用时要特别小心。 6)禁止在实验室内喝水、吃东西。饮食用具不要带进实验室,以防毒物污染,离开实验室及饭前要冼净双手。 2、防爆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当两者比例达到爆炸极限时,受到热源(如电火花)的诱发,就会引起爆炸。这些气体包括:氢、乙烯、乙炔、苯、乙醇、乙醚、丙酮、醋酸、乙酸乙酯、一氧化碳、水煤气、煤气和氨等。 1)使用可燃性气体时,要防止气体逸出,室内通风要良好。 2)操作大量可燃性气体时,严禁同时使用明火,还要防止发生电火花及其它撞击火花。

3)有些药品如叠氮铝、乙炔银、乙炔铜、高氯酸盐、过氧化物等受震和受热都易引起爆炸,使用要特别小心。 4)严禁将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放在一起。 5)久藏的乙醚使用前应除去其中可能产生的过氧化物。 6)进行容易引起爆炸的实验,应有防爆措施。3、防火 1)许多有机溶剂如乙醚、丙酮、乙醇、苯等非常容易燃烧,大量使用时室内不能有明火、电火花或静电放电。实验室内不可存放过多这类药品,用后还要及时回收处理,不可倒入下水道,以免聚集引起火灾。 2)有些物质如磷、金属钠、钾、电石及金属氢化物等,在空气中易氧化自燃。还有一些金属如铁、锌、铝等粉末,比表面大也易在空气中氧化自燃。这些物质要隔绝空气保存,使用时要特别小心。 实验室如果着火不要惊慌,应根据情况进行灭火,常用的灭火剂有:水、沙、二氧化碳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等。可根据起火的原因选择使用,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用水灭火: (a)金属钠、钾、镁、铝粉、电石、过氧化钠着火,应用干沙灭火。 (b)比水轻的易燃液体,如汽油、笨、丙酮等着火,可用泡沫灭火器。 (c)有灼烧的金属或熔融物的地方着火时,应用干沙或干粉灭火器。 (d)电器设备或带电系统着火,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四氯化碳灭火器。 4、防灼伤

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要求,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现予以印发。 该名单未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非法添加物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注意收集名单之外的非法添加物质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家局。 附件: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序号 保健功能 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称 检测依据 1 声称减肥功能产品 西布曲明、麻黄碱、芬氟拉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6004 2 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产品 甲苯磺丁脲、格列苯脲、格列齐特、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美脲、马来酸罗格列酮、瑞格列奈、盐酸吡格列酮、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

3 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 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打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和那莫西地那非等PDE5型(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8016,2009030 4 声称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产品 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打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和那莫西地那非等PDE5型(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8016,2009030 5 声称改善睡眠功能产品 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氯氮卓、奥沙西泮、马来酸咪哒唑仑、劳拉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三唑仑、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司可巴比妥、氯美扎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4 6 声称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功能产品 阿替洛尔、盐酸可乐定、氢氯噻嗪、卡托普利、哌唑嗪、利血平、硝苯地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2

化学试剂的安全使用.docx

化学试剂的安全使用 为安全起见,在使用化学试剂之前,必须对其安全性能--是否易燃易爆,是否有腐蚀性,是否有毒,是否有放射性,是否有强氧化性等等,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这样在使用时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对实验人员及实验设备的危害。下面将从化学试剂的安全性能分类,对各类化学试剂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分别加以介绍。 1.易燃易爆化学试剂 一般将闪点在25℃以下的化学试剂列入易燃化学试剂,它们多是极易挥发的液体,遇明火即可燃烧。闪点越低,越易燃烧。常见闪点在-4℃以下的有石油开过、氯乙烷、凝乙烷、乙醚、汽油、二碳化碳、丙亚同、苯、乙酸乙酯、乙酸甲酵。 使用易烯化学试剂时绝对不能使用明火力。热也不能直接用加热器加热,一般不用水浴加热,这类化学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放在冰箱中时,一定要使用防爆冰箱,曾经发生过将乙醚存放在普通冰箱而引起火灾,烧毁整个实验室的事故,在大量使用这类化学试剂的地方,一下要保持良好通风,所用电器一定要采用防爆电器,现场绝对不能有明火。 易燃试剂在激烈燃烧时也可引发爆炸,一些固体化学试剂如:硝化纤维、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硝基苯、叠氮或重叠化合物,霍酸盐等等,本身就是炸燃,遇热或明火,它们极易燃烧或分解,发生爆炸,在使用这些化学试剂时绝不能直接加热,使用这些化学试剂时也要注意周围不要有明火。 还有一类固体化学试剂,遇水即可发生激烈反应,并放出大量热,也可产生爆炸。这类化学试剂有金属钾、钠、锂、钙、氢化铝、电石等等,在使用这些化学试剂时一定要避免它们与水直接接触。 还有些固体化学试剂与接触即能发生强烈氧化作用。如黄磷;还有些与氧化剂接触或在空气中受热、受冲击或磨擦能引起急剧燃烧,甚至爆炸。如硫化磷、赤磷镁粉、锌粉、铝粉、蓉、摔脑等等,在使用这些化学试剂时,一定要注意周围环境温度不要太高(一般不要超过30℃,最好在20℃以下)不要与强氧化剂接触。 在使用易燃化学试剂的实验人员,要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具,最好戴上防护眼镜。 2.有毒化学试剂 一般的化学试剂对人体都有毒害,在使用时一定要避免大量吸入,在使用完公演试剂后,要

违法烟草广告案例分析报告材料

江苏吴江电视台、浙江日报利用祝贺形式发布违法烟草广告案 [案情简介] 案例一: 1997年1月下旬,一群众举报江苏吴江电视台播放“沧浪亭”烟草广告。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于1997年1月7日至22日每天连续两次在吴江市电视台发布“姑苏沧浪亭,吴江最钟情”、“吴江市烟草专卖局长陈玉良偕全体员工向关心支持烟草事业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并在春节来临之际向大家致以诚挚问候”的广告。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吴江电视台利用电视这一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违法了《广告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广告。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法》第42条,对吴江市电视台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16万元; (2)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计32万元。对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32万元。以上罚款共计8万元,全部上缴国库。 案例二: 杭州卷烟厂在1995年6月6日《浙江日报》上发布“杭州卷烟厂祝贺”、“雄风再现,狮走天下”的广告。杭州卷烟厂、浙江日报社利用报纸这一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构成了违法广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42条决定:(1)责令浙江日报社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万元;(2)责令杭州卷烟厂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万元。 [法律问题] 我国关于烟草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1《广告法》第18、42条。

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对本案例的分析 尽管对烟草广告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烟草经营者还是竭力地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烟草广告的表现形式也更加复杂多样。一些烟草经营者甚至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发布烟草广告,以尽可能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在上述两个违法广告中,烟草经营者采用的是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间接地宣传烟草品牌、商标。案例一吴江电视台发布的广告中,出现“沧浪亭”的字样。“沧浪亭”是苏州一个园林名胜的名称,“沧浪亭”是否为卷烟名称,是该则广告能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重要依据。据江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沧浪亭”确为江苏省徐州市卷烟厂注册的卷烟商标,该卷烟由吴江市烟草公司总经销,准备在电视台播出后推向吴江市场。案例二杭州卷烟厂在《浙江日报》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雄风再现,狮走天下”的广告语,该广告语在报纸上是竖排的,横着读的话,第一行的字就是“雄狮”二字,“雄狮”是杭州卷烟厂的品牌。该则广告通过玩弄文字游戏来为香烟作宣传。类似的广告屡见不鲜,如利用一些人名、地名等为卷烟作广告宣传。对于这类广告,当然应当认定为烟草广告,如果该类广告在法律禁止的媒介、场所发布,就构成违法广告。 第二,烟草企业以祝贺电形式宣传其企业形象。案例一中,吴江烟草公司发布的是春节到来之际,向社会各界对烟草公司的支持表示感谢和致以问候的祝贺电广告;案例二中,杭州卷烟厂发布的是祝贺“办报更上一层楼,事业越来越兴旺”的广告。在各类祝贺广告中,必须明确区分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广告都是商业广告,宣传的是烟草企业本身和卷烟的品牌,而不是以社会、政治、文化等为主题的社会公益广告。如果烟草企业承担费用,制作、发布或赞助公益广告,其中可以出现企业名称,但不能以特殊设计的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手册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手册

无机部分 【返回第一页】 硫化氢 (一)理化性状和用途 无色有臭蛋气味的可燃气体。易溶于水。自然点:246℃,爆炸极限; 4.3-46%。硫化氢很少用于生产,一般作为化学反应或蛋白质自然分解产物而存在于多种生产过程中以及自然界中。凡含硫的有机物发酵腐败均产生硫化氢。含硫石油开采和提炼、人造丝、鞣革等生产过程都有硫化氢产出。 (二)毒性 硫化氢是强烈的刺激神经的毒物,可引起窒息。对粘膜也有明显的刺激作用。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三)短期过量暴露的影响 吸入:鼻烟部灼热感,咳、胸闷、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意识模糊或出现昏迷。暴露于1000mg/m3以上时,可发生“电击样”中毒,瞬间内呼吸停止但心脏可仍搏动数分钟。

眼睛接触:出现畏光、流泪、眼刺疼(浓度为16-32mg/m3以上时)。暴露于200-300mg/m3时,还可有眼睑痉挛、视力模糊等症状。 (四)长期暴露的影响 长期接触低浓度硫化氢,可致嗅觉减退。暴露于100mg/m3以上浓度时可能引起肺部损害。 (五)火灾和爆炸 本品极易燃,严禁明火、火花和吸烟。其蒸汽与空气混合物具有爆炸性。燃烧时会产生二氧化硫有毒气体。生产场所应有防爆装置。 (六)化学反应性 与金属离子反应生成盐,对铁等金属有极强的腐蚀性。与氧化剂反应很剧烈,易起火或爆炸。 (七)人身防护 吸入:如气体浓度不明或超过暴露限值时应佩戴氧气呼吸器或有灰色色标滤毒罐的防毒面具。 眼睛:戴化学防护镜。

(八)急救 吸入:救护者应佩戴好供氧呼吸器,将患者安全地移至新鲜空气处。如患者呼吸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硫化氢剧毒,不宜进行口对口呼吸,以压胸法为宜,应坚持2小时以上。 眼睛:使眼睑张开,用生理盐水或1-3%的碳酸氢钠溶液冲洗患眼。 (九)储藏和运输 防火、冷藏、密闭。 (十)安全和处理 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密闭、通风、排毒。处理污水池、纸浆池时应先查清该处是否有硫化氢气体存在。如果存在,应先进行局部通风换气之后再进行工作。含硫化氢的废气排放应遵守环境保护法规。 【返回第一页】 氨 (一)理化性状 无色气体,具有很刺激性臭味。蒸气密度:0.6,沸点:-33.35℃,自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乙醚(标准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乙醚(标准 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乙醚(标准版) 乙醚-CH3CH2OCH2CH3 (一)理化性状和用途 透明、无色、易挥发有芳香刺激性气味的液体。沸点:34.6℃;蒸气密度:2.56;闪点;-45℃;自燃点;180℃。爆炸极限:1.9~36%。用作溶剂、麻醉剂、试剂、萃取剂。 (二)毒性 本品对人体有麻醉性能。当吸入含量为3.5%时,30~40分钟就可失去知觉。 (三)短期暴露的影响 当浓度达7~10%时,能引起呼吸系统和循环系统的麻痹,最后致死。 (四)长期暴露的影响

人体过量吸入,会引起严重的急性中毒。呼气中带醚味,并出现呕吐、流涎、出汗、喷嚏、咳嗽、头痛、记忆力减退、无力、兴奋,常并发肾炎、支气管炎、肺炎。 (五)火灾与爆炸 本品易燃。与强氧化剂反应能起火爆炸。在空气中与氧长期接触或受光照会生成不稳定的过氧化物,受热能自行着火爆炸。着火时,可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沙土灭火。用水灭火无效,但可用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 (六)化学反应性 微溶于水,易溶于盐酸,能与醇、醚、石油醚、苯、氯仿等有机溶剂混溶。 (七)人身防护 吸入:蒸气或烟雾浓度不明或存在可检测出浓度时,应佩戴有褐色色标的滤毒盒(罐)的防毒面具。 皮肤:如果需要应使用手套、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场所应备有可用的安全淋浴和眼睛冲洗器具。

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份应从严监管

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应按假药论处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笔者参与了一起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检验发现其中含有化学药品成份盐酸苯乙双胍和格列本脲的案件调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在案件讨论中,参与案件查办的公安部门认为,根据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只能按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来刑事立案。 一、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刑事责任明显小于生产经营假药的刑事责任,与当前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着的严峻现状不相适宜。 从法律的角度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如果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看出,按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刑事责任明显要小于按生产经营假药的刑事责任。目前《刑法》中还没有明确规定食用食品致人死亡或对人体造成特别严重伤害时,应该处以何种处罚。 二、应加大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类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1、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正是因为如此,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查处工作。虽然《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对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类产品,实际反而是减轻了处罚。 2009年新《食品安全法》执行以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验中发现食品中如果非法添加了药品成份,一般会以假药论处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生产销售者的刑事责任。而2009年新《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以后,因《食品安全法》

中成药中添加非法化学药品的情况调查

中成药中添加非法化学药品的情况调查 目的探究中成药中添加的非法化学药品情况。方法选择减肥类、降血糖类、抗风湿类等药物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化学反应法、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方式对其添加的非法化学药品成分进行检测。结果补肾类中成药物中发现了枸橼酸酸西地那非、抗风湿药中发现了醋酸地塞米松等、抗菌消炎类发现了抗生素、降糖类药物中发现了盐酸二甲双胍等、平喘类药物中发现了醋酸泼尼松等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结论在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给人民群众用药增加了安全隐患,对此积极展开排查,提升药物安全程度尤为重要。 标签: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药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中成药品的管理更加严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成药均为假药。我国中成药成分资源丰富,且中药的不良反应相对较小,经济性强,添加到中成药中,具有暂时药效的作用,直接增加了销量、利润。另外由于我国当前对于中成药成分添加方面的规定尚未完善,加上成分复杂,检测难度较大,对此一般不会发现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给不法分子提供了获取牟利的渠道,抱着侥幸的心理蒙混过关,直接阻碍了中成药市场的良性发展。经过打假数据显示,一般在中成药中添加的抗癫痫药物成分相对多见,超过调查总数的90%,组合药物成分可直接改变药性,但是一旦超过人体耐受剂量,不仅影响治疗效果,还会使药物成分在体内积累,长时间会出现药物中毒等现象,增加了临床治疗的難度。为了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国民的用药安全,需要对其展开深入研究,从而促进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从市面上采购补肾类、抗风湿药、抗菌消炎类、降糖类、平喘类、安神类以及降压类中成药类,将其作为研究对象[1]。 1.2 方法 对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检测方法,包括以下几点:①围绕中成药品的功能、临床不良反应、线索举报、价格等,对其可能添加的成分进行判断。②对药品采用光谱、质谱等方法,对其非法添加的成分进行检测。③利用化学方法,或是薄层色谱、高效液相色谱法等方法,对化学药品进行验证。④利用液质联用等定性功能方法,对其非法添加的成分进行确定[2]。 2 结果 几类中成药中非法添加的化学药物,见表1。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规范(氯 )

化学药品使用安全规范(氯) (一)理化性状和用途 黄绿色气体或(在压力下)琥珀色液体,有辛辣气味,易溶于水中生成次氯酸和盐酸。密度:2.5,能沿地面扩散。用于生成氯化物、农药、致冷剂、漂白剂。还用来清洁水质、污水消毒、食品处理。 (二)毒性 对人有强烈的刺激性。 最高允许浓度:1.0 mg/m3 (0.34ppm) (三)短期过量暴露的影响 吸入:严重刺激鼻、喉和上呼吸道。症状包括:鼻部发痒(0.2ppm)、咽喉干燥、咳嗽和呼吸困难(1.0ppm)。呼吸短促、头痛(超过1.33ppm),强烈窒息、胸痛和呕吐(超过30ppm)。严重暴露导致:支气管炎、肺水肿、死亡(超过1000ppm)。 眼睛接触:对眼睛有严重刺激、气体导致刺痛、灼伤感并流泪。液体导致灼伤,永久性伤害可能失明。 皮肤接触:对皮肤有严重刺激,高浓度气体导致皮肤灼伤、渴感、腹部痉挛、恶心。 (四)长期暴露的影响 影响呼吸道,刺激鼻部,腐蚀牙齿珐琅质。 (五)火灾和爆炸 氯能助然,因此具有严重着火危险,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氯气能聚集在地层区域。 (六)化学反应性 化学性质极为活泼。与下列物质能起剧烈反应:许多可燃性物质及包裹水在内的其他化学物质;与碳氢化合物、某些金属粉末、含氮化合物猛烈反应;当水存在时,能腐蚀大多数金属。 (七)人身防护 吸入:如气体浓度不明或超过暴露限值时,应佩戴有黄色色标滤毒盒(罐)的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 眼睛:带化学防溅护目镜。如需要还要戴用防毒面罩。 皮肤:使用手套、工作服和工作鞋。合适的材料是聚氯乙烯。工作场所应有可用的安全淋浴和眼睛冲洗器具。 (八)急救

吸入:救护前应确保自己安全。脱离生产线或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避免口对口接触。如心脏停止跳动应立即使用心肺复苏术。可由受过训练的人给氧。 眼睛:使眼睑张开,用微温的缓慢的流水冲洗患眼约30分钟,勿使污水进入未受伤的眼睛。 皮肤:用微温的缓慢的流水冲洗患处至少20分钟,在流水下脱去受污染的衣服。 口服:用水充分清洗口腔,给患者饮水约250毫升,不可催吐,如呕吐发 生应漱口并重复给水。 注:一切患者应请医生治疗。 (九)储藏和运输 储藏于专用钢瓶内,重复放置以保证安全,储藏地方应阴凉(温度低于50℃),干燥,远离可燃物、火源和禁忌物。运输气瓶时,应遵守危险品运输规定。 包装号为1 (十)安全和处理 只有受过训练的人才能进行进行清理工作。提供良好的通风设备。穿戴防 酸的防护服装和呼吸器。先用稀碱水中和再用特大量的水冲洗碱液。处理工作应遵守环境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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