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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②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

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于是因循下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有办法改变。然而,在学术评价问题上,“人治”的思路,就绝对不能考虑吗?让我们试着沿这条思路往下走走看如何?

当年梁启超向清华校长推荐陈寅恪,校长问陈有何学位?,梁说没有;问有何著作?梁说也没有,校长表示,这就很难接受了。但梁启超说,陈的论文,价值远在我梁启超的许许多多著作之上。校长相信了梁启超的推荐,遂聘陈为导师。

在上面这个故事中,清华校长起先是打算“法治”的──讲学位、著作之类的“硬杠杠”,但最后他却采纳了“人治”──人治者,信任某些个人的判断力也。梁启超学问深湛,名满天下,校长认为他的判断力是可以信任的。梁既享此大名,自己亦必爱惜羽毛,决不至于胡乱推荐。

沿着这个故事往下思考,我们可以看到“人治”和“法治”的两种结果。

先看“人治”:陈寅恪之受聘清华,果名副其实,则在校长为用人有方,在任公为荐贤有力;如其名不副实,则在校长为用人不当,在任公为荐人失误。校长即使想要推卸责任,至多只能说一句“任公误我”,作为校长,终究难辞其咎。

再看“法治”:如校长坚持要陈寅恪有学位和著作,则只能不聘,如果后来陈受聘别处,我们能不能指责清华校长错失人才呢?不能,因为他可以辩解说:“硬杠杠”是天下公认的,我若聘陈作导师,其他有学位、有著作的人不服怎么办?

那么如果某人有了学位和著作,受聘之后却名不副实(这种现象如今太多了),又怎么办?我们能不能指责清华校长用人失当呢?也不能,因为他可以辩解说:他“硬杠杠”过硬,我怎么能知道他会名不副实呢?学位是别的大学颁授的,著作是别的学术机构审查的,高学位而低能,学术著作中有水份,这些都非我个人之力所能左右,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全社

会共同努力”,怎能专责我个人?

更重要的是,既是“法治”,聘任必经过某种委员会会议通过,通常,校长个人在这样的委员会中也只有一票,这就更难要他承担责任了。

至此我们似乎可以推出这样一个结论:学术评价上,“人治”与“法治”相比,至少有一点:“人治”必然有人为后果负责,“法治”则可以无人为后果负责。事实上,如今愈演愈烈的量化考核,败坏学风,制造泡沫,催生腐败,已经给学术界造成了极大损失,我们看到过有谁为之承担责任吗?

在陈、梁故事发生的年代,在学术界实行“人治”是可行的——甚至可以说那时就是以“人治”为主的。但是现在的学术界能不能回到“人治”去呢?恐怕很难。周振鹤教授有名言曰:“现在是平庸的时代,是没有大师的时代。”没有大师,即使真想“人治”,恐亦不可得也。何况大师如今又很容易被指为“学霸”或“学阀”。

说到这里,我还是很想重复一遍当年梅贻琦的名言:“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现在这句话已经被人重复滥了(尽管经常有文字出入,甚至张冠李戴),许多大学校长也经常提提这句话。但是,很多人骨子里其实根本没有认同这句话。

为什么?因为在量化考核中,“大楼”和“大师”的优劣是再清楚不过的:“大楼”可以“验收”,可以“得分”啊!——“实验室面积”多少多少平方米、“办公用房”多少多少平方米……,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政绩”啊!而“大师”算什么?可以“验收”吗?可以“得分”吗?“大师”不仅不能为量化考核作出贡献,反而要花钱供养他,他还可能不听校长院长系主任的话,我们要这种东西干什么呢?

所以我们就远离“人治”,依赖“法治”——就是量化考核。

摘要: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如何在法治与人治之间进行权衡,比较二者的不同和各自的优缺点,对于我们在实际生活当中加深对法治与人治的理解,使我们对中国现代法治进程形成一个更为务实的态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人治法治含义启示

历史上有关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有三次: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治;第三次指中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在这三次争论中,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展开了论战。那么什么是人治,什么又是法治呢?

一、人治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人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人治是同君主专制相联系的,他的基本特征是统治者的权力和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说“人治” 是封建等级、特权的产物,“人治”本身也是统治者的特权,即凌驾于社会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我国被后人概括为“人治”的是儒家所倡导的贤人政治,是指“德政”、“仁政”和“礼政”。这种政治不仅要求统治者具有自己的时代的“仁”、“德”、“礼”政观。而且对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要实行仁德教育化,用道德理想教育人,管理人,以达到治国目的。人治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治权威神化在人治政治中,最高统治者往往被视为上天派来的无所不知、无所不通、无所不对的圣人,他的话被称为圣旨,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使得人人都极为敬畏。在中国,历朝历代的皇帝都以天子、龙种自居,以“奉天承运”作为自己的合法性基础,定期举行祭天大典,与上天进行心灵的对话。御用史臣们不惜造出祥瑞之气流行、麒麟出现等神话,为皇权披上神秘的外衣。

2.法律权威弱化在人治政治中,法律存在的价值完全在于最高统治者的需要,法带有很大随意性,法律必须随权力变化,法律是权力的婢女。最高统治者掌握着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权力的行使一切以最高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一切既定的规章制度、政策条例、宪法法律,均不能真正形成对最高统治者的约束力,最高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决定对制度法规的取舍。因此,政策法规朝令夕改,摇摆不定,在人治政治中是司空见惯的事。

3.约束机制软化在人治政治中,各级领导人被视为有着崇高的理想目标、高尚的道德信念、没有独立的个人利益并富于自我牺牲精神的道德主体。对他们的约束主要是道德机制而非制度机制。当领导干部被发现有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不良行为时,往往简单地归结为思想作风问题,如“剥削阶级思想的腐蚀”、“革命意志的衰退”等等。相应地,解决问题的手段不外乎改造思想、改造世界观、整风等,藉此来坚定官员的道德信念、提高官员的政治觉悟。由于思想改造和整风只能起作用于一时,所以运动要不断地进行下去,一个运动接着一个运动地搞个不停,因为思想改造稍一放松,各级官员就可能走到邪路上去。在这些手段都不能奏效之后,就只有诉诸阶级斗争了。

二、法治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是指主要依靠良好完备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把国家的长治久安维系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上,认为法律和制度比领导人的素质更靠得住。“法治”并不排斥领导人个人的权威和作用,但认为这种权威和作用必须置于法律之下。人治和法治的分歧,并不在于治国的过程中要不要法律,也不在于要不要领导人的权威,而在于法律和领导人的权威哪个更大。领导人的权威至上便是人治,法律至上便是法治。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平分秋色。法治思想源远流长,最早发轫于古希腊。法治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治权威俗化法治政治是民主政治,是普通人的政治而非“圣贤政治”。国家领导人身上的神圣光环已不复存在,在公众眼里,他不仅要过世俗生活,而且也免不了会和大家一样犯错误。人们已不太在乎领导人有多么迷人的超凡魅力,不太关心他是否能提供一种主义、一种理想和一种感召力。人们真正关注的是他的实际政绩,关注的是他能否增进大家的福利和权利。人们对待领导者的情感也由狂热归于平淡,理性的成分逐渐增多。

2.法律权威强化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权威性,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法律秩序,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便贵为国家元首也必须服从法律以及根据法律做出裁判。

3.权力竞争优化在法治政治中,权力是由下至上,逐级授予的,掌权者是由下而上选举的。他们必须承诺对选举他们的人负责,并尊重、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权力主体在政治舞台上的升降沉浮与选民手中的选票密切相关,为了争取到更多的选票,权力主体必须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做出实实在在的政绩。在人治政治中,人民的选票千万张,不如上级领导嘴一张,而在法治政治中,一张选票值千金。自由公正的选举制度使得权力竞争有了严格的制度来规范,从而变得有序、透明。任何领导人都无权个人指定他的继承人,下任领导者的产生只能经由选举,舍此别无他途。权力竞争纳入制度化轨道,政治运行变得平稳有序,消除或减少了人治政治中的任意性和多变性,在社会公众当中建立起了一种稳定的心理期待,保证了社会的持续、有序发展和长治久安。

三、人治与法治之争的启示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在当代社会已不像以前那样激烈,甚至其争论点都已经有些模糊,但争论仍然存在,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观点,我个人也比较赞同这种观点。这种观点当中所说的“人治”实际上是强调在立法、执法、守法的过程中要依靠人,强调人的重要性。而传统的人治则将“人治”理解为一人说了算,理解为以言代法和专制。比如一些主张人治与法治统一的学者指出“徒法不能自行”的道理之时,“法治”派一方面并不否认这种认识的正确性,但同时又论辩说,法治并不否定人的作用,但关键是人要服从法。人要服从法实际上是法的严肃性问题,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实际上并不涉及法律的严肃性问题,主张“人治与法治应该结合”的学者没有否定法的严肃性,倒是主张法治的学者有意淡化人的作用,这是争论中非常奇怪的现象。人治与法治被人为地放到传统与现代、专制与民主的两分法之中,这种两分法在确定法治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它又将传统的治国之道人为地放到了人治的范畴,这对法治社会的建立非常不利。法治难道不涉及立法、执法和守法?这些难道靠法就能解决?当代一些法学家将法治看成是一种“机制”,以为法律可以靠一种“机制”来运行。这里实际上隐含着这样的假设,即只有以利益为基础所形成的制约模式才是科学的、现代的、可靠的。因比,这种机制并不是不依靠人而是依靠利益化了的人。人治和法治的争论对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发挥了一定的意义,但当法治目标已确立时,法治本身的内涵并没有达成共识。法治究竟是什么?外界和学术界理解的法治并不相同,学界之外的法治信条是:法律必须体现公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而学术界理解的法治却不仅仅是这些,在他们那里法治已扩展为现代文明、现代管理机制,并且与特定的“民主形式”联系在一起。法治和作为法治对立面的人治都已经脱离了其本来涵义,法治成了一种特殊的制度模式,而人治则实际上是为推销法治而存在的。这种借法治而“拔高”法治的做法对法治社会的确立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害? 当法治被“拔高”为一种能够“自行”的机制的时候,法治也就成了技术性问题,只要将西方的法治模式移植过来就可以了,但问题绝不是这样简单。西方的制度模式归根到底是法制,而不是法治,法制是静止的,失去根本的东西,这种形式即使再完善也难以发挥作用。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法律形式和以前相比已经非常完善,但人们仍然觉得漏洞很多,这说明漏洞并不是法制就能解决的。越是将法治“拔高”就越是降低法治,陷入“以术治国”法家的“法治”之中,不利于法治的确立。若法治是一种文明的话,它应是人的文明,而不是法制本身的文明。若法治就是法制,那么“以德治国”就多余了。实际上,提出“以德治国”就是为了完善法治,它不是否定法治,而是克服单纯依靠法制的弊病。德立则法立,“法立而可守,则德可大、业可久”

长期以来,人们总觉得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而将人治、德治避而不提。最近,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从而使人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图从人治与法治之争着手,在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之后,再讨论德治,以期获取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条捷径。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由抗击非典斗争引出对法治优越论的置疑,并联系江泽民的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主张,提出法治存有不足,人治法治各有所长,应从历史角度加以审视;第二至四部分是正文,分别探讨中西方古代、中世纪及近代、现代这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治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主要介绍了古希腊和中国先秦时期、罗马帝国和中国封建社会、中世纪及近代西方、近代中国、前苏联和新中国这几大块的人治、法治之争。第五部分是结论,先总结前面的内容,提出人治与法治是可以结合的,并由此对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作深入分析,主张德治与法治并无太大关系,德治是人治的主要表现形式。

人治与法治是两种对立的统治方式!

绝对人治与绝对法治的政权都是不存在的,只能通过在行使政治决策时所占的比重来区分!

人治者,必须是掌握了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或者是人数极少的寡头(或称巨头)们。法治者,依照宪法与法律(各种形式渊源)的规定,治理国家社会的一系列从上到下的公权行使者,上到国家元首,下至普通基层公务员。

人治的优点是效率高,简便,灵活性强,针对性强;法治的优点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规范性,透明度高,廉洁性高,容易监督。

人治的缺点,身在神州,千年传承,人性有多少弱点,人治就有多少缺点,在这里混的人都明白,我不细说了!法治的缺点基本上就是人治的优点,外加死板,易被人钻空子。

法制的特点就是确定性,因为这种确定性符合西方文化中对理性,逻辑和科学的强调

而人制的特点是不确定,因而也就无法通过逻辑推理来确定其结果,也就无法实现规范和科学。

为什么不在实际接触观摩甚至参与一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之后再去品味这些东西呢?,当下的条件,所谓法治只是一种理想人治模式的面具罢了,纵向的长官意志决定的组织模式,使得所谓的法治理念的推行始终处于一种极端尴尬的境地,另外,现阶段主要的问题在于,权力资源的分配始终存在空洞和疏漏之处,利益协调机制现在已经在出现问题,中空情况在局部或边远甚至是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已经出现,农村中或者一些中小城镇中的权力如果不加控制,不要讲什么法治,就是基本的行政管理权力都会被宗族或涉黑势力控制,近些年搞出来的大学生村官现象不知是哪个高人想出的点子,实际问题是,这些所谓的高素质人才,无论是实际经验还是业务能力或限于地方资源限制,他们大部分人甚至连融入基本的官员圈子都极为困难,即使能够融入,又有什么意义?那只是一种可悲的同化。所以在权力的运用过程中,试图尝试用更复杂的方法以解决层出不尽的问题是不是可以达到希望的效果?这已经形成了一个可笑的断层现象,不能认为它的法律移植能力或立法水平有什么问题,但是,在高水平的立法运动展开的同时,如何实际理解、运用至少保证其不出现差错就是一个巨大的难题。所谓人治和法治的优缺点之争在我个人看来似乎并无什么意义。

因为至少在目前,我们无所谓什么人治和法治。这是自欺欺人

论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并推进依法行政,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习近平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上讲话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自依法治国被提出之后,不论从什么方面都可以觉察出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在加强。依法治国,即法治。法治一词由来已久,《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汜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但是当时所谓的法治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的,包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个层次,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运行机制;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托马斯哲学学派创立者阿奎那曾说过:“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以法治国”是用法律去治国,法律只是用来治国的工具,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而“依法治国”是治国必须依法,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有可能是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以法治国时代,官员的权力缺乏约束,缺乏充足的监督机制,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大量的贪污腐败现象,习近平说,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而依法治国就能实现这种目标,依法治国要求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与法治相对的是人治,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利的不相制衡为前提,总之就是有集权者。人治建立在集权的基础上,其核心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人治的理想模式是德治。德治最初由儒家提出,主张“为政以德”,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思想后来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君王是一国主宰,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一国之兴盛与否完全取决于君王的道德水平能力高低,有贤明者如唐太宗,建立贞观之治,创造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盛世太平;也有暴戾者如隋炀帝杨广,重用严刑酷吏,赋税高居不下,社会动乱,生灵涂炭,哀鸿遍野。人治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故会有“朝令夕改”;人治要求集权,故会有“一家之国”之说;人治以掌权者为主体,他们会利用法律为了自己谋取利益,为他们的亲人谋取利益,而他们的欲望与个人情感更会影响治理,故在封建人治时代,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 任何企业都会面对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规模小的时候主要依赖于人治,老板的一句话就是“圣旨”,严格遵照执行,凡事都需要请示与汇报。待企业规模壮大起来后,管理者越来越意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于是将内部各项制度的建立提到日程上来。希望通过“法治”实现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管理,这些制度是企业中的“宪法”,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现象都要考虑进来,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这样,企业运营中的正常事务就可以按照规矩和流程办理,不需要都请示领导定夺,将领导者从繁琐的事务中拯救出来,思考更高层面的问题。现实中的成功企业,其管理风格往往千差万别,都不尽相同,但有一些议题是任何企业都不能回避的,例如企业愿景、战略规划、产品定位、人治与法治等等,这里我们专门来谈谈后者。 我们先来看看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人治涉及到的对象可能是老板,也可能是各级管理者,这些人首先是能人,在技术、管理、思想等方面有过人之处。当他拥有很高威望时,可以达到一呼百应的程度,企业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需要这样的能人,人治也是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好效益的。但是,严格来说,人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或者说这是一种不理性的管理,且风险很大。当老板无暇顾及时、当各级管理者离职或怠工时,企业管理工作就会陷于被动,甚至瘫痪,这样的管理给老板提出了“三不”要求:不能生病、不能有自己的事情、不能死

亡,老板首先是人,可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是不人道的,这是人治带来的弊端。 我在这里不是抨击人治现象,而是分析它。假如人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就可以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可见,人治是一把双刃剑,而法治是企业管理的根本。 下面我们以员工忠诚度为例来做个分析。在很多企业中,会把“核心员工保留率”作为衡量团队管理者成效的一个指标。说到这儿,我们要先来分析核心员工为什么要离职,可能是有了更好的机会(更高的待遇、更适合自己的岗位等等),也可能是看不到前途。如果年复一年仅仅意味着年龄的增长和不断的重复自己,在企业中既没有补血的过程,也没有创新指导,更看不到未来的成长路线,那么员工的内心(尤其是年轻人)就会同时产生职业倦怠感和内心恐惧感。这时,仅靠“能人”的伶牙俐齿和人格魅力去说服对方,即使“忽悠”成功,也是一时的,不能代表一世,因为治标不治本,核心问题并未解决。换一种思路来设想:首先,很多年轻人刚进入一家企业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该如何发展,即便有也是肤浅的,例如招聘时就有人提出“我希望自己能带一个团队”,当被问到“你为此做好了哪些准备”时,就答不上来了。但是当新员工进入企业马上就能看到企业为自己的岗位设置的成长路线图,清楚自己每一个阶段的发展目标,以及配备的学习和积累途径时,他的动力很容易被焕发出来。“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随着成效逐渐显现,他的信心会更强,动力会更足。同时,他还能了解到:多长时间、达到什么标准可以加薪,可以晋升;达到

认真对待人治

认真对待人治 来源:作者: 一九七九年,那是一个春天, 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 神话般地崛起座座城, 奇迹般地聚起座座金山。 ……。 啊,中国,啊,中国, 你展开了一幅百年的新画卷, 捧出万紫千红的春天。 ――《春天的故事》 问题 今天,人们已经普遍接受法治是当代中国应当追求的。在流行的法学话语中,人治往往受到批判,甚至被等同于专制。从普及法治的常识、促成当代中国的制度形成、确立人们对法治的追求而言,这种近乎宣传的文字也无妨,但是,若是将这样的文字当作法理学,则有重大纰漏。如果法治作为治理社会的手段真的是如此优越,而人治真的是如此恶劣,且反差真的是如此鲜明,那么人类历史上为什么还会有长期的“人治”和“法治”之争?人治又怎么可能曾经长期被一些伟大思想家作为一种治理社会、国家的基本方法之一?这些思想家怎么会在这样一个在我们看来都一目了然的选择之间选择了人治?难道,我们的前人真的是如此愚蠢,而我们真的是如此聪明?如果从这种进路来思考法治与人治的问题,首先会把问题太简单化了。从理论思维上看,这种论证方式甚至比文革时期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论证方式都不如。其次,这种论证也就势必将法治和人治的讨论道德化,或者是将人治论者视为傻瓜甚至坏蛋,他们为了追求个人权力不惜损害全社会、全民族的利益。在这种政治的或道德的评价引导下,就不可能认真地理解和尊重古代诸多伟大思想家的研究。第三,这种分析也容易将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简单化,似乎法治与人治的问题只是一个领导人的认识和决心的问题,而完全忘记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事实上,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既然是并列,那就不可能是优劣利弊如此简单明了,昭然若揭。只有在难分高下的较量中,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才值得追求。只有打老虎的武松才能算得上英雄,如果打的只是一只老鼠,恐怕武松的名字早就被人们遗忘了。而且,既然是一种

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优缺点 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

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一,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在这个界限中。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以法治国”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

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法治,人治,德治的优缺点 (一)人治 “人治”主张权力出自君主。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国家中,君主和统治阶层不仅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们只是用法律管理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收法律约束的“权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拥有国家、统治民众。在人治国家中,官本位观念盛行。因为掌握政权是发财致富,飞黄腾达,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所以人们普遍崇拜权力,漠视法律。中国古代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隋唐后采用了科举考试。但是“人治”的“家天下”思想构成了巨大而严密的权力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 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浅谈企业管理(三)人治、法治、无为之治

浅谈企业管理(三) ——论人治、法治、无为之治对于企业管理的看法多种多样,按照管理的方式,我们基本上可以将其分解为三种基本方式:人治、法治、无为之治。在我们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我们或许无法将这三种基本方式分得很清,基本上都是进行搭配使用。而如果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我们则必须将它们拆分出来才能讲得透彻,用得恰当。 首先,我们先将三种管理思想进行描述: “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管理文化,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关系。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主张管理者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法治”思想来源于法家管理文化,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两者互为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理”、“依法办事”的管理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制度至上”、“制度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制度的形式化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无为之治”思想来源于道家管理文化,“无为”其实也是“无违”的意思。指的是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手段更是目的。人治社会,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 根据现代法学,国家权力和政务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而在唐、明、清三朝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的皇权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是普遍存在的。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同时起源并建立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结合的哲学基础上。在现代哲学视野中,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律中的人治精神渐趋加强。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法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有效的治理,答案即是三权分立。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贯彻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社会,由于深受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相信,法治总体而言要优于人治。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第17章 人治与法治

第十七章 人治与法治 第一节 人治及其形态 一、神治 二、德治 总的说来,人治具有不同形态,甚至会有人治与反人治、非人治形态的混合。例如,鼓吹希望通过一种“绝对权力“来建立君主独裁,依靠强有力的专制统治达到统一民族国家的目的的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强调统治者对国家进行统治,目的就在于夺取政权和保持权力;强调目的决定手段的政治强权主义。但是,马基雅维利绝非君主专制制度的护士,他认可最优政体是民主共和制。随后的霍布斯也主张实行一种开明的专制统治,认为法律是来自统治者的命令,统治者不受法律约束。不过,他同时也认为,君主应该是自然法的忠实捍卫者,他应该确保臣民的生命、财产和幸福。他既迷信专制统治,也试图限制政府权力。 第二节 法治及其表现 法治既是思想范式,也是制度体系,更是实践模式,且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 一、法治的思想脉络 (一)西方的法治思想 古希腊罗马法治思想源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则是坚定的拥护者、倡导者,西塞罗丰富了法治的具体内容。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法治思想是神学的分支,影响最大的人物当数奥里略?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 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时期的人文主义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是人文主义。 启蒙时期的法治思想是以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为代表的、以自由、人权、平等、民主为核心的法治理念。 西方法治思想在二战后呈现出新的特点。 (二)中国的“以法治国”观念 首先,在统治者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一方面,他强调君主守法、治者循法。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1“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2他强调:“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3然而,另一方面,他认为只有君主独揽大权、君尊权重,才能保证令行禁止,实现以法治国。“权者,君之所以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4也就是说,只有“秉权而立”才能实现“垂法而治”。 其次,在法律的运用上,主张重刑主义。“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禁奸止过,莫若重刑。”5只有通过严刑重罚,才能达到去奸的目的。由于我国古代法制具有诸 1 《史记?商君列传》 2 《商君书?一言》 3 《商君书?君臣》 4 《商君书?修权》 5 《商君书?去强》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长期以来,关于儒家强调人治而反对法治的说法,一直占据着学界主流,对此,尚需仔细辨析。 主张人治反对法治的一个典型是西晋时的大臣杜预。他曾经参与《泰始律》的制定,强调法律应当简约直白。“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晋武帝令杜预制定考课黜陟制度,杜预则认为,治理国家靠人而不能靠法。“夫宣尽物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去人而任法,则以伤理。”人治是根本,法治会导致恶性循环。“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章,巧饰弥多。”所以,杜预抗命不从,反对制定考课法令,而是主张各级长官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各考下属,每年把自己的下属按照优劣排出顺序,累计六年的排名顺序,决定升降迁置(《晋书?杜预传》)。 大体上,古代学者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以法家最为典型,韩非把这种法治思想推到极端。而儒家多是主张人治的,杜预只是其中之一。从战国的荀子提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一直到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主张“治惟其人,不惟其法”,反映出儒家的治国思路。今之学者,往往把这种主张一概划入与法治对立的人治范畴,乃至加以批判,认为

这种人治思想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然而,人治和法治是否就像有些学者想象的那样,是一种非黑即白的排斥关系?主张法治最为激进的韩非,同时又承认术和势的作用,难道用术就不是一种人治?反过来,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恰恰是儒家各派分支中对制度作用最为强调的,从他对礼的重视就可看出这一点,难道隆礼就不是一种法治?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是不是有点简单化了? 就拿反对制定考课法令的杜预来说,他反对“去人而任法”,却并不主张“去法”。他所主张的六年累计优劣以定黜陟,依然是一种法治,不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法治而已。杜预的观点是:“今考课之品,所对不钧,诚有难易。若以难取优,以易而否,主者故当准量轻重,微加降杀,不足复曲以法尽也。”大意是,考课官员十分复杂,官员职责千差万别,衡量起来难易不等,如果简单按照制度规定,很有可能难以考核的就轻轻放过,而容易测定的就抓住不放。这就全靠主管官员用心衡量,区别情况灵活处理。要在法令之上赋予实施弹性,不可能严格执法就万事大吉。再拿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来看,他一方面主张人治,认为君主的表率作用最重要,“君者仪也,民者影也,仪正而影正。君者盘也,民者水也,盘圆而水圆。”(《荀子?君道》)另一方面又说礼制是国家根本,“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

人治与法治的思考

关于 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同人治是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在目的和愿景之中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社会安定富足、百姓安居乐业,总不会有统治者和管理者愿意国家混乱、受人欺凌。两者的分歧仅仅在于最终的或主要的手段是法还是人。因此,我们必须以一种冷静的心态来思考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所谓“人治”,就是依主观办事,有法不依,以言代法,并非按照人多人少来治理,人治即,按照掌握权力的人的感性思考去行事,也就是全国人民共同使用一个脑袋,共和以后,人治的表现是用政党的形式来治理,用政党的形式来维系人治的状态。所谓“法治”,简单的说: 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提出两句话,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肯定了这两句话,又增加了两句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上四句话就是党中央强调的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很多人都在思考究竟是人治大于法治还是法治优于人治,针对这些说法不一,也各有各的道理。总的来说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完善与否以及执行的好坏,而不是那些有权力、有威望的领导者。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在我们国家大部分地区都是行政权力往往是大于法律效力,这和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水平有着关系,毕竟成为一个严格的法治国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 在面对社会上的不公平和不正之风时,人们大肆批判人治,寄希望于法治,似乎只要国家实行了完全的法治,天下就没什么解决不了的事情。其实,不论是法治还是人治都会有其局限和不足之处。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②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法治。尽管这里还有一个过程,但最终走向法治是不可避免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一般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4)当个人与法律不一致时,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人治则是个人权威至上。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人治则与专制、等级特权和奴役具有亲缘关系。…… 2.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会受尊重、遵守乃至信仰。而在人治状态下,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对于“人治”来说,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时是可有可无的。因此,在人治社会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 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而人治则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对于法治来说,通过宪政和法律限制,约束和规范权力,是其生命所在。但在“人治”看来,权力尤其是最高领导的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才符合其本质要求。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人治与法治比较研究

人治与法治比较研究 3 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再往前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中国如何对待法制与人治总的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确实已经形成,这确实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里程碑式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照搬照抄,而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与中国立法实践相结合,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保障;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出发,充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积极成果,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稳定改革发展大局,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促进改善民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最后,谈谈法治社会中法律与文化的关系。文化是一个相当丰富的概念,它包含了思想、道德、风俗、艺术、制度等。法律就是思想道德、风俗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到人治,有人总认为它是与法治、与法律水火不相容的,其实,有许多人治思想正是从长期的广大人民群众道德认可、风俗习惯方面考虑出来的,我认为法律恰恰是要吸纳这些被广大民众认可和遵循的思想,而应该杜绝的是打着“法治”旗号,的泛刑主义,也就是说制定法律要尽量做到扬善避恶。总而言之,只要处理好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科学和法与文化的关系,解决好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协调好各自矛盾之间因素的发展,才能实现和谐的法治社会。3【③】人治与法治最大的区别在与是不是具有民主性,人治是建立在专制的基础上的,特点是君主专制,体现的原则是个人主义.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具有民主的特点,体现的是大众意志,少数服从多数!法治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从人治走向法治。一个国家是否治理得当,主要就是要看如何适当根据国情、人民的道德水准去构建人治与法 治的比重和不同的适应范围。在理论上,一定存在着一个最佳的人治与法治结构使得在所定目标社会秩序之下其治理成本最低。从治理成本和效果的角度看,法治与人治并无好坏

法理学作业:人治和法治的结合论

对人治和法治结合论的一点思考 ---正确理解人治和法治的关系,以及德治在其中的角色 法理学肖海生指导教师胡兴东 引言 法理学课学期论文的选择题目上,原本想着人治和法治这个题目虽然大但较为熟悉应好做一些,仔细研读思考却发现越是如此,越是难写。莫不是应了画界流传的那个说法,鬼魅易画,犬马难矣,不过做学问,就要有一定的钻研精神,通过学习大量的有关资料,发现了一些在理解“人治和法治”关系上的疑惑,自古以来对于人治还是法治都不统一,有些认为法治比人治好,有些认为人治比法治好,但是为什么不能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起到两者之间不足之处的互补呢?鉴于自己的想法与现在流行的观点不大一致,就试着写出自己的一点体会。 [摘要]本文通过对时下流行的一些观点提出不同的看法,试图厘清人治、法治、德治的概念和关系,最终提出现在中国国家治理的方法上采用人治和法治结合论的可行性。有人认为,“要法治不要人治”,我不敢苟同,这种提法首先是没弄清两者的概念和内涵,再者是违反了唯物辩证法中的辩证的原理;有人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理解简单的推出:德治和法治都是一种治理的手段的观点,我亦不敢苟同,这种提法犯了想当然,不愿仔细分析问题的错误,孰不知人

治和法治是一对概念,而德治(道德)从来就是更高一个层次的概念,假如人治和法治是一对子目录的话,那德治应是一个根目录,只是在子目录中到处都可见到德治这个根目录的影子。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论证,提出人治和法治都应是治理方法,是长期并存可以结合使用的观点,并结合中国的实际谈一些现实意义和今后在国家治理中应注意的方面。 [关键词]人治和法治结合论道德的影响启示 正文 一、人治、法治、德治三者的概念及属性 只所以先要讨论三者的概念,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理清思路,用较为准确的提法来研究中国的人治和法治问题,当然所谓三者的概念,中外历史上也没争论出一个皆服的概念,例如西方法学家曾围绕法治这一主题召开过几次国际会议,但并未就法治的具体内容和原则取得一致的意见。我却要在此下个定义(概念)有自不量力自嫌,故声明在此斗胆借用概念这一用词只为了方便说明我的一些观点而已,仅此而已。 (一)、人治 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通俗的说,人治是指按少数人意志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式。其和法治一

论人治与法治_高中作文

论人治与法治 本文是关于高中作文的论人治与法治,感谢您的阅读! 「人治」与「法治」皆是经国济民的工具,善用者多昌,逆之者多亡,铁证在历史里随处可见。常言:「水能戴舟,亦能覆舟,火以薪传,亦以薪尽」工具本身并无绝对的优劣,其价值之高低全视乎使用者所拥抱的心态和所施展的手法。 为何世人旦闻「人治」即午不安膳,夕不安枕,偟偟然不可终日呢?人治是以人的决定作为措施的依据,国家的舵手控制着整个民族的路向,故其之质素垂实受人关注! 回顾历史,乱臣子为追求美女、地位和财富等私欲而误了国家大事。君不见狗将吴三桂为失红颜而开城门,昏君宋高宗为存帝位住而忘父兄,贼相秦桧则为得万金而害忠良,这些执政者全都因私误公,弃万民于水深火热之中而不顾。其次,庸材居要位,祸至无日矣!祸至无日矣!刘禅囚魏竟乐不思蜀可以作为一个左证。再者,重臣如岳飞仁义智勇兼傋却忠陷于愚,殊谋唏叹也!此三者都是「人治的大患」。 纵使执政者有刘备之丘,开羽之义,诸葛之智,张飞之勇,人始终是人,精神体力难免有不胜负荷的时刻,所肩负的事务便不得不交托别人处理。翻开史书,每次权力转移时,关于继承人的质素,接班人的资格和旧政策的动向,众人鲜有不动干戈而能释然地解开这数个死结。 山高皇帝远,在上之人威德兼傋并不代表在下之人上行下效,质素较高的精英早已升职加官去了,余下的不是新丁懒手便是老弱残兵,然而与平民接触的却是这个阶层的执法人员,故彼等的质素委实令人担忧。 平心而论,「人治」倘若一无是处,早已被先圣古贤摒弃了。精明能干的领

导人可以当千万同志的偶像,一言一行都成为教的准则。譬如尧以仁治国,舜以德服人,终使天下大治。在待殊事情上,譬如中巴退休金的劳资纠纷,私人拆卸石绵瓦事件,当现行规例无效时,就需要人从公理的角度去衡量事情的得失,作出公平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措施。 为何世人一闻「法治」即雀跃万分,膳时安醉,枕时安睡,言时安语,步时安行,悠悠然自得乐在其中呢?以法为治,规圆划方都有准绳可循,没有人敢明目张胆地自把自为。比方人有纵声高歌的自由,亦有不扰他人的道义,折衷的办法是道守躁音管制的方案而行。路人与司机都有使用道路的权利,孰先孰后可根据交通规则轮流使用。大体上约定的俗例不会因人而异,因时而别,因地而迁,理论上应该可以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 法治的优点大家有目共睹,但不要忘记其值得深思的地方。首先,法律的大前提是甚么呢?由于这点涉及信仰,思想,风俗和主义等重大原则,故我不表任何意见。 法律的离定是因应当代的社会情况而制,随着时代的变迁,许多规则经己不合时宜了,需要作出适当的修改。数年前,往澳客必携带回港证和身份证,并且要填写一大迭出入境表格,简直费时兼失事,但现在阁下只要拥有三粒星的身份证,手续就简便得多了。 最值得人忧滤的是执政者会否自凌驾于法上或者将法律作为草管人命的凶器呢?君不见粤语长片中的帝皇常力言「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不过,除了亡国奴外,历史里可曾有人主犯罪的记录呢? 总言之,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之中必有原则。倘若执政者在「国法」中善用「人治」与「法治」这两套工具去经国济民,委实是万民之福也!就算是家长

论法治与人治

论人治与法治 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每朝最高统治者无一不总揽全国军事、政治、经济、司法大权,所有政事听凭这个人独断专行。"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唯予一人有佚罚","听予一人之作猷","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历来的君主帝王一再削弱宰相的权力,致使"三公九卿,形同虚设"。人治的另一个特征,是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和推崇"忠孝"思想。由于皇权至高无上,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皇族和外戚分享着特殊尊荣。汉、唐、明等朝代都有宦官专权和外戚干政的现象。"任职终身"、"荫泽子孙",是人治的又一特征。在中国历史上,除了政治的变故和权力的倾轧外,没有哪位皇帝是活着时就主动让位的。至于每一朝代的各级官吏的选拔和委任,无论是分封制、荐举制、九品中正制,还是后来的科举制,几乎无一例外地保障他们终身乃至世代为官的特权。人治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常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以礼断狱"、"以言代法"、"以人代法"、"重德轻刑"。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经济现代化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法治是近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动了西方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自由竞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权、利关系;必须实行商品的等价交换,保护企业之间的竞争;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商品信誉;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经济、企业、社会……所有这些,都必须实行法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北京大学对于学生录取即将增添一个新办法,除了正常高考分数线录取之外,大约有3%的招生对象可以通过全国各地的中学校长,具 以实名向北大推荐,被推荐的学生由北大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依然要参加高考,但在录取时可以享受比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的照顾政策。北大的这个实施办法还有一些具体细节,但是,本质上很简单:中学校长的推荐如果被认可,可以值 30分。 这个方案一出来,立即引起很多议论。新浪网的调查显示,68%的网民反对这一方案,认为它将造成对多数人的不公平,24%的网民支持这一方案,认为它能弥补高考机制的不足。(上述数据的采样范围为6000多人,随着采样范围的持续 扩大,可能会有变化,但已基本说明了一些问题。) 在我看来,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高考统一分数线录取,就是严格的法治,但是,统一分数线的严格法治并不完美,其不完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徇私舞弊难以彻底制止;二是有些好学生一次考试失误便失去机会也不合理;三是分数考核的组合方式是否符合人才的要求也值得怀疑。在分数制度的严格法治下,种种不合理的现象不用多举例,违背严格分数法治而最终成为有用人才的案例也并不少见。因此,面对分数线的严格法治,如何让其更加合理,如何避免单纯法治的缺陷,就是一个问题。 在单纯法治观念下,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更加完善的法治,这种方式基本上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唯一合理的、可行的方式。然而,北大的实名推荐法,实际上是在这种法治体系中,明确加入了“人治”的内容。根据具体条文来看,它所加入的人治成分也是有限的,而不是决定性的。然而,网络调查的结果显示,即便这样一点“人治”的成分,也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数中国人对于“人治”的态度。 在我看来,法治迷信是应该破除的。毫无疑问,一个社会必然需要法治。但是,以为法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或者只有法治才能实现最好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法治错误的迷信。从本质上说,法也是人制定的,法也是人执行的,因此,任何法治都不可能没有人治的成分,任何法治都是人治的结果。问题只在于,法治与人治应该是怎样的关系。我认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简单说在于两方面,一,所有的法治只有好人来制定、好人来执行,才能有好的结果;二,为防止装好人或者好人变坏,对于“好人”也应该由法治实施监督。在这里,我们实际上触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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