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法理学作业:人治和法治的结合论

法理学作业:人治和法治的结合论

法理学作业:人治和法治的结合论
法理学作业:人治和法治的结合论

对人治和法治结合论的一点思考

---正确理解人治和法治的关系,以及德治在其中的角色

法理学肖海生指导教师胡兴东

引言

法理学课学期论文的选择题目上,原本想着人治和法治这个题目虽然大但较为熟悉应好做一些,仔细研读思考却发现越是如此,越是难写。莫不是应了画界流传的那个说法,鬼魅易画,犬马难矣,不过做学问,就要有一定的钻研精神,通过学习大量的有关资料,发现了一些在理解“人治和法治”关系上的疑惑,自古以来对于人治还是法治都不统一,有些认为法治比人治好,有些认为人治比法治好,但是为什么不能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起到两者之间不足之处的互补呢?鉴于自己的想法与现在流行的观点不大一致,就试着写出自己的一点体会。

[摘要]本文通过对时下流行的一些观点提出不同的看法,试图厘清人治、法治、德治的概念和关系,最终提出现在中国国家治理的方法上采用人治和法治结合论的可行性。有人认为,“要法治不要人治”,我不敢苟同,这种提法首先是没弄清两者的概念和内涵,再者是违反了唯物辩证法中的辩证的原理;有人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理解简单的推出:德治和法治都是一种治理的手段的观点,我亦不敢苟同,这种提法犯了想当然,不愿仔细分析问题的错误,孰不知人

治和法治是一对概念,而德治(道德)从来就是更高一个层次的概念,假如人治和法治是一对子目录的话,那德治应是一个根目录,只是在子目录中到处都可见到德治这个根目录的影子。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论证,提出人治和法治都应是治理方法,是长期并存可以结合使用的观点,并结合中国的实际谈一些现实意义和今后在国家治理中应注意的方面。

[关键词]人治和法治结合论道德的影响启示

正文

一、人治、法治、德治三者的概念及属性

只所以先要讨论三者的概念,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理清思路,用较为准确的提法来研究中国的人治和法治问题,当然所谓三者的概念,中外历史上也没争论出一个皆服的概念,例如西方法学家曾围绕法治这一主题召开过几次国际会议,但并未就法治的具体内容和原则取得一致的意见。我却要在此下个定义(概念)有自不量力自嫌,故声明在此斗胆借用概念这一用词只为了方便说明我的一些观点而已,仅此而已。

(一)、人治

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通俗的说,人治是指按少数人意志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式。其和法治一

样都应是个中性词,评价时应放在具体的客观环境中,就像沈宗灵对“人治”的词义分析,应该考虑到各种不同的情况现在的“人治”既不同于古代儒家所讲的人治,更不能理解为专制或专横独断等。要和当代社会道德影响与其的结合度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1]总的来讲,其表现出的缺点有目共睹,不作多论;其优点有必要提一下,主要在于克服法律本身的机械性和僵化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在公共的法律和个性案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例如中国司法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英国的衡平法制度,法官能够提供合理的救济,这本身就是人治。正所谓特殊个案应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今日之我已非昨日之我”,更合理地进行考虑和判决,人治是不可或缺的。

(二)、法治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进一步讲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2]。其优点论述较多不作多论,其缺点有必要重点提一下,法治具有僵化滞后、尺度不易掌握的缺馅,这些必须要通过人治的及时灵活、尺度易定的优势来协调,过度的唯法治化会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下面有详细介绍)。

(三)、德治(道德影响)

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理想的手段。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舆论褒贬等

形式实现理想和谐的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目标。德治(道德),历来被统治阶级所推崇并借用为一种“治理工具”,其实是人类社会各个时期的理想价值向往,并不是真正的工具(事实上那个社会也没有达到统治阶级所宣称的德治的状态不是吗),但是它的归化一致,平衡公共心理的优点切实的每时每地影响着各种治理工具的实施,因些它不应作为一个单独的治理工具的概念理解,它的角色和定位应是一个理想追求,它的具体体现是在其光辉影响下的载体(人治和法治中),不管历史上如何的提法,事实上就是这样,所以我要郑重启示,凡我再引用德治一词时,只是顺应大家的习惯说法,我在本文中提的“德治”应是“道德影响”这四个字的代名词。

(四)、人治和法治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由于在古今中外的法学史上,人治几乎都被当作是君主制、独裁制来讲。西方资本主义法学者依据亚里士多德“人治不如法治”的观点[3]甚至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口号,现在我国法学界多数人也在大谈要“法治”,反对“人治”,可是只要“法治”反对“人治”,又使法学者们常常处于一种困惑的境地。其实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真正的意图是为摒弃人治中不健康的成分才提出强调法治胜于人治,他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需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一方面应由执法者遵从法律原来的精神,公正的加以处理和裁决。”另一方面,“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和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备”,

所谓的优良,则主要是指不偏不倚的调和和中庸的法律。英国学者阿蒂亚认为,人治和法治是社会的两种基本治理模式,应用结合的形式来治理国家。[4]

1.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无论承认与否,事物总时相互联系,对立统一的,正所谓法治之中有人治,法治之外无人治,人治之中有法治,人治之外无法治。矛盾论又告诉我们,事物的矛盾是共存的相互影响转化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事物的属性。当两种治理工具中的一种更加适合当时的情况需要强调时,它的主要作用便突现出来,反之亦然。正所谓,长期共存、相互包含、彼消此涨,是一对随着社会的变化在不停的调整的动态概念,对现代社会来说只有法律至上,才有法治秩序,只有人治的作用,才有法治的实现。法治和人治,不是矛盾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法治是人治的前提和基础,人治是法治的根本保障。

2.中国历史上也有认识“法治和人治”统一的。例北宋政治家王安石提出“大明法度,众建贤才”,就是把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也即是法治、人治的结合论,费孝通先生经多年研究在其《乡土中国》一书中也得出法治离不开人治的观点。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再先进的机器,也离不开人的操作,没有人去实实在在的去实践,法治不会自动起作用的。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高喊“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同时也已经有学者美国诺伊曼如认为人治和法治是社会的两种基本治理模式。[5]现在我国提出的“以法治国”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

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其人治要体现的基本价值、精神和原则;而建成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法制)国家”,则是其人治所要达到的目标。通过依法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去实现,而产生全社会法律意识提高的一种社会状态。历史和现实都可说明法治与人治两者不是矛盾对立的,而是协调统一的,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为十六个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如何实现法制的基本要求,这就是要靠法治,而人治是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故法治与人治不是矛盾对立的,而是协调统一的,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理论观点。

(五)、道德对人治和法治的影响

本身道德对人治和法治的影响这个问题不难理解,但其中的德治在这个词需要再重点谈一谈,一直以来大家习惯认为德治是一种治理工具(方法),在前面德治的概念分析时谈了一些个人看法,前面也讲过道德是个动态变化的人类社会理想境界的标准,它的要求从根本上高的让我们只能追求,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断追求它的最低标准崇尚它的最高标准,如果我们简单将其归入治理方法之一的范畴,就混淆了不同层次的概念。再从道德在人治和法治分类中的作用进一步说明,辟如人治可分为专制和仁治两种,它们的区别和划分就是和道德的结合程度,法治可分形式的法治(如贡斯当反对卢梭提倡的“个人必须服于通过契约建立的政府”的假法治)认为法治仅仅是“法律之治”,这里的法律是形式上的法律而不是价值法学意义上的法律。任

何一部法律只要它是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那么它就要发挥法律的作用,对社会生活起指导作用,至于这部法律究竟是不是良善之法则不在法治所要考虑的范围。而实质法治认为,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治理方式和制度形态,更主要的它还是一种价值理念,在这种理念下,法治首先应该是善法之治,应该善良适法。显然它们的区别和划分就是道德在其中的影响大小。无论何种提法和做法,无不揭示了以“道”(德)入“治”(治理方法)这一实质,只不过注重和结合程度不同而已。故德治不等于人治,不是人治;同样德治不等于法治,也不是法治。

德治作为一种治理工具提法的由来,因人治中的专制带有极大的弊端,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争取民心,往往用道德入治来配合人治,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人认为德治就是人治的原因,从而认为德治是一种治理工具。但不能说德治就是人治,就道德本身来讲,它是一种依靠道德的作用来影响治理国家的工具效果,同样它可与人治相联,也可与法治相联,仅此而已,不能因此说德治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方略。无论是我们提出的以德治国,还有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展观,也可解读强调道德在法治中的影响。不过窃以为以德治国这个提法能否再从概念上完善一些。在承认人治和法治的结合论共存的事实上,我们应充分发挥道德的影响,发挥人治和法治中积极的一面让两者在道德光辉的指引下完善的结合,这应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重点。

二、人治与法治共存的事实性再分析

我们厘清了二者的概念,知道了二者都只是国家(社会)治理工

具,从本质上讲二者应是个中性词,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事实上,把它们称为人类社会中的自然存在现象也不为过(原始社会也有人治和法治,那时有那时的“法”,参见霍贝尔《原始人的法》),在人类发展史上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它们的关系就如我们建国后对市场和计划都是经济发展手段的认识一样,只是在每个时期的侧重不同,是一个认识的过程。发展变化见下表:

新中国建设的过程中不同时期的社会矛盾决定了人治还是法治的主导地位。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的初期,进行了土地革命,肃反运动,“三反”、“五反”运动应属于人治的范畴,但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符合当时的社会需要,它对那时我们国家良好的社会治安、良好的党风社会风气,以致于后来的法制建设、依法治国,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有的地方虽然有些过激,但其积极的一面还为后人依法治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突出人治为主的方法的局限性,于是大量立法,完善法制,实行法治为主,也是适合当时的社会需要,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现在社会的新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社会转期引发的不稳定等问题的解决靠完全靠法律是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于是提出了法治和德治,提出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这正是体现了人治和法治的有机结合。再想想由于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

不齐,各个阶层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各不相同,个案的情景不同,法治与人治的成本与收益对每一个人来说,必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想想多元化下的和谐社会,想想大自然的千姿百态,就更能理解结合论的治理方法的理论生命力所在。

当国家对社会情况变化判断不及时而偏重某一方法时,也会出现一些明显的副作用。例如,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提法的初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当然对健全法制来讲是应该的),但如果不加思索的采取出现一个社会现象,就出台一个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如不积极的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制定再多的法律和条例也不表明法治,不注重道德影响下的人治的参与,只能造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结果。出现多个部门多个法律管不住一个“三聚青胺”,七个部门“管”不住一个捞地沟油的笑话[6],这和道家老子讲的“法令滋张,盗贼多有”的道理有异曲同工之处。社会是复杂的,事物也是总在发展变化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制定了那么多的法律,却仍然有法律的盲区,已制定的法律,也仍然需要不断地修改补充的原因所在,更需要人治的参与者。再者西方的教训也是明显的,任何事情都要诉诸法律,一些本是举手这劳的事也要结过繁复诉讼,这可以说是在西方法治国中常见的“法治病”。对此,梁治平先生曾作过如下分析:“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被设计用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法治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它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与我们五千年来一

贯遵循的价值相悖,与我们同样久远而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这段话无疑值得每一个关注中国法治建设的人深思。[7]

对此学者陈启天说的好,他认为,在中国历史上,法治与人治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并形成了两派不同的政治哲学:以“法治”名词代表的法家政治哲学,以及以“人治”名词代表的儒家政治哲学。这种思想上的争论,导致人们误将法治与人治分离开来。而“法治与人治分离的政治理论,只能在实际政治上造成假法治与假人治,不能建立真法治与真人治。因为真人治,只能在真法治之下建立起来。真法治也只能在真人治之下建立起来”。因此他进一步讲到,政治上法和人两个因素,本是不可分离的。”或者说“一切政治离不了法,也离不了人。法和人两个要素结合起来,始成为政治,故两者是理应理解为结合的。故其又总结为必须先行建立一种法治与人治合一的政治哲学,以便一面用人治建立法治,又一面用法治培养人治。[8]

三、道德从来都在影响着两者,无论两者间的关系如何变化

说了那么多,面对国情,我们要如何做好人治和法治的结合呢?一是要面对现实,坚持二者结合论来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我们提倡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这就是民主集中制,法治是民主的体现,人治就是集中的体观。光讲民主不讲集中,显然是不行的,怎么规范,用社会道德来影响,让两者发挥其积极的方面,真正发挥其在治理国家上的积极作用。在处理紧急情况时,要果断的发挥集中的人治,例

如处理玉树地震时,党中央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发挥了我们人治方法中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发挥了我们全国人民众志成诚道德情操的巨大力量,其显示的处理能力让西方所谓法治发达的国家也惊叹不已。

二是加大道德影响力。我们必须明确地知道中国随着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不能单一的用“人治”或者是“法治”,而是要寻找“人治”与“法治”的结合点与转换点----加强道德建设和影响是解决构建二十一世纪中国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发扬中国传统文化坚信人性本善的道德影响,推行以人为本的新理念,根据不同情况,把法和社会生活的情理结合起来,

四、对我们的现实启示,选择正确的治国方略,走自己的路

具体我国现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提法的实质应是人治与法治共存,其中加强道德的影响。换个说法可能更好理解:法治是要人去实施的故法治的制定实施监督中要加强人的素质教育,执政者在执政时要以德入治。例如在司法界,前不久因最高法院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提法和河南法院推行的社会法庭、人民陪审团等的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引发了法学界的大讨论,有人认为是司法的倒退,有人认为是不伦不类,众说纷纭,好不热闹。仔细分析,其实也暗合了我们国家人治和法治理念并重的回归,在司法部门也不例外。为什么从原来的唯法律至上到现在的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这些提法和司法改革道底是法治的倒退还是法治(与人治)的完善?回顾新中国以来司法理念

的变化,就会揭开迷茫的表面现象,得出人治和法治共存是我们的特色,即坚持法律又要求能动司法,化解矛盾,不去过分的强调外在的追求那种司法形式,只要求达到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目的,这恐怕才是适合我们中国国情的。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理念变化为例--前期重调查取证纠问式--中期倡导学西方的重辩论式--现在的和谐回归调查、辩论并重式,见下表:

以上司法审判历程的变化,可看出二者共同变化的关系,暗合了工具的使用随着需要的变化而变化的,现在的人治和法治并重是对符合我们国情的探索和完善的结果。为了更好的说明这个问题再举一个基层法院的例子(人治还是法治在法院工作中的反映很具有代表性)。

以上的调撤率之高,非机械法治或人治单一所能达到的,为重点显示调解率用下图更直观显示,当理论界在不停的讨论的时候,是广大的司法工作者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中国的司法理念。

这就是我国的国情,和谐社会的理念提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具体法律适用上,刑法上讲的宽严相济的政策同、民法上讲的社会良俗原则,现如今提出的执和和解,行政诉讼争议协调0%

20%

40%

60%

80%

100%

120%

刑事行政审监执行

制度等无不充满了结合的中庸之道。这就是我们现行理念下司法指导下的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缩影,例中如此高的调撤率的背后是法官们运用人治和法治的结合理念,能动的司法得来的。反过来讲,如果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不讲人治的方法,不讲德治的作用,仅简单的走走程序的法治,怎么能取得如此高调撤率,又怎么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五、需注意事项

1.坚持与时俱进,完善理论,正确指导,防止实践中走极端,在选择何为正确的治国方法上,我们曾经经历过“左”和“右”,我们一定要切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上要立足本国国情,找到适合自己的路子。用毛泽东所说,要从国内外、县内外、区内外的实际情况出发,人其中引出其规律和联系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9]

2.认真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工作和方法,在实践中要及时总结有益经验,用实践来印证真理,来促进理论的发展。

3.坚持人治和法治有机结合的治国方法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人们崇尚的理想的道德融入到治理方法中,(包括对实施主体的道德教育、实施过程的人性执法、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执法等)真正实现以德入治的良好局面,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后记

终于写完初稿时,松了一口气,当我上网查阅其他资料时,无意间却看到了一篇介绍陈启天(新法家主义的开创者)的新法治论文章,

看罢觉汗颜。原来早在民国时期就有如此大家研究很深,呵呵。想起古代一故事,讲一人久居山中,苦于雨天外出,遂发明一工具,用一木棍上缚一圈子撑开的布匹,由此挡雨,心中窃喜,一日出山到集市,见人撑着五颜六色的类似物,问:此为何物?有行人答:伞,下雨天用的雨伞都不知。本人虽亦有同感,还好我有如下两个理由自我安慰一下:一是自己也是有感而发,学生学着思考问题虽水平有限但也应实事求是,敢于写出来;二是比起陈前辈,自己又多了对大陆改革开放(陈启天后居台湾)几十年的中国国情的感悟也溶入本文,同时也自己的一点新想法如对德治应作为一个高于人治和法治的另一层次的提法也是新思路吧。于是,我重新振作起来,增加了一些陈启天的言论作为本文的论据,重新审视最终完成拙作。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制”、“法治”、“人治”的词义分析》,1989年,《法学研究》第4期。

[2].(瑞)丽狄娅〃巴斯妲〃弗莱纳,《法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7月

[3]. (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2页注释[1])。

[4].(英)阿蒂亚著,范悦译《法律与现代社会》,辽宁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

[5].张武扬、焦凤君著,《中国政府法制论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14页

[6].地沟油,即用下水道中的泔水简单熬练出极其有害的劣油,根本不能食用。2010年4月9日,一男子在郑州街头捞地沟油被群众揪住,并喊来巡防队员,男子承认他是将油以每桶二三百元的价格卖给炸油条的。对该男子如何处理,随后赶来的郑州市地沟油整治行动调查小组工商、质监、环保、药监、城管等七个部门却犯了难,最后该男子被无奈放走。这是一个很搞笑滑稽的场面,一个专门集合7个部门成立的地沟油整治行动调查小组,抓到一个正在捞地沟泔水并承认是炼成地沟油卖作炸油条之用的人,居然再现九龙治水水更泛滥之局面。众职能部门纷纷避责,枉有权力,竟让捞炼地沟油者大摇大摆走脱,极度令人无语。https://www.docsj.com/doc/6418013815.html,2010年04月11日09:43生活新报

[7].唐林军,《初谈法治与人治的相通性和互补性》https://www.docsj.com/doc/6418013815.html,

[8].陈燎原,《论“新法家”陈启天的新法治观》,2009年第3期《政治论坛》[9].毛泽东,《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

【原创】法理学案例分析

本文我就一则我所闻所见的劳动争议案例中的法理学问题进行阐述。 案例如下: 2012年6月1日,赵某签署某媒体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于6月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合同中约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有根据绩效支付的绩效工资。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邮件上传送给赵某,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2012年12月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赵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赵某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尽快与赵某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同日,赵某离职。赵某诉至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按照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每月8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分析: 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赵某二倍工资。但是归根结底,裁判的依据在于法理学上的分析。本案涉及到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的运用,合法性原则的运用,本案是一则利用法理学知识解决实际纠纷的典型表现, 首先,我们来看下《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似乎,只要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本案也是这样处理吗?我们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案例中做出评价 我们看本案中,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进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代表公司一方与员工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国家关于劳动和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公司除赵某外均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见赵某既未向公司提出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身份冲突事宜,也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造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赵某有重大失职。 劳动合同法设置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劳动者要取得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二倍工资首先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采取欺诈手

论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并推进依法行政,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习近平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上讲话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自依法治国被提出之后,不论从什么方面都可以觉察出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在加强。依法治国,即法治。法治一词由来已久,《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汜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但是当时所谓的法治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的,包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个层次,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运行机制;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托马斯哲学学派创立者阿奎那曾说过:“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以法治国”是用法律去治国,法律只是用来治国的工具,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而“依法治国”是治国必须依法,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有可能是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以法治国时代,官员的权力缺乏约束,缺乏充足的监督机制,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大量的贪污腐败现象,习近平说,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而依法治国就能实现这种目标,依法治国要求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与法治相对的是人治,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利的不相制衡为前提,总之就是有集权者。人治建立在集权的基础上,其核心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人治的理想模式是德治。德治最初由儒家提出,主张“为政以德”,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思想后来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君王是一国主宰,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一国之兴盛与否完全取决于君王的道德水平能力高低,有贤明者如唐太宗,建立贞观之治,创造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盛世太平;也有暴戾者如隋炀帝杨广,重用严刑酷吏,赋税高居不下,社会动乱,生灵涂炭,哀鸿遍野。人治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故会有“朝令夕改”;人治要求集权,故会有“一家之国”之说;人治以掌权者为主体,他们会利用法律为了自己谋取利益,为他们的亲人谋取利益,而他们的欲望与个人情感更会影响治理,故在封建人治时代,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 任何企业都会面对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规模小的时候主要依赖于人治,老板的一句话就是“圣旨”,严格遵照执行,凡事都需要请示与汇报。待企业规模壮大起来后,管理者越来越意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于是将内部各项制度的建立提到日程上来。希望通过“法治”实现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管理,这些制度是企业中的“宪法”,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现象都要考虑进来,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这样,企业运营中的正常事务就可以按照规矩和流程办理,不需要都请示领导定夺,将领导者从繁琐的事务中拯救出来,思考更高层面的问题。现实中的成功企业,其管理风格往往千差万别,都不尽相同,但有一些议题是任何企业都不能回避的,例如企业愿景、战略规划、产品定位、人治与法治等等,这里我们专门来谈谈后者。 我们先来看看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人治涉及到的对象可能是老板,也可能是各级管理者,这些人首先是能人,在技术、管理、思想等方面有过人之处。当他拥有很高威望时,可以达到一呼百应的程度,企业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需要这样的能人,人治也是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好效益的。但是,严格来说,人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或者说这是一种不理性的管理,且风险很大。当老板无暇顾及时、当各级管理者离职或怠工时,企业管理工作就会陷于被动,甚至瘫痪,这样的管理给老板提出了“三不”要求:不能生病、不能有自己的事情、不能死

亡,老板首先是人,可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是不人道的,这是人治带来的弊端。 我在这里不是抨击人治现象,而是分析它。假如人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就可以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可见,人治是一把双刃剑,而法治是企业管理的根本。 下面我们以员工忠诚度为例来做个分析。在很多企业中,会把“核心员工保留率”作为衡量团队管理者成效的一个指标。说到这儿,我们要先来分析核心员工为什么要离职,可能是有了更好的机会(更高的待遇、更适合自己的岗位等等),也可能是看不到前途。如果年复一年仅仅意味着年龄的增长和不断的重复自己,在企业中既没有补血的过程,也没有创新指导,更看不到未来的成长路线,那么员工的内心(尤其是年轻人)就会同时产生职业倦怠感和内心恐惧感。这时,仅靠“能人”的伶牙俐齿和人格魅力去说服对方,即使“忽悠”成功,也是一时的,不能代表一世,因为治标不治本,核心问题并未解决。换一种思路来设想:首先,很多年轻人刚进入一家企业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该如何发展,即便有也是肤浅的,例如招聘时就有人提出“我希望自己能带一个团队”,当被问到“你为此做好了哪些准备”时,就答不上来了。但是当新员工进入企业马上就能看到企业为自己的岗位设置的成长路线图,清楚自己每一个阶段的发展目标,以及配备的学习和积累途径时,他的动力很容易被焕发出来。“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随着成效逐渐显现,他的信心会更强,动力会更足。同时,他还能了解到:多长时间、达到什么标准可以加薪,可以晋升;达到

法理学案例分析

第一章 (一)据报道,自1996年我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始招生以来,法律硕士(简称法硕)一直是每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引人注目的报考热点。特别是该专业在2000年开始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以后,法硕报考行情持续走高。2000年全国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只有8000人左右,2001年报考人数上升到1.8万人,到了2002年这个数字增加到2.7万人,2003年增加到3.1万人,2004年报考人数增加到3.9万人。 (二)中国政法大学目前在校的成人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达到11000人,远远超过同期在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数量。成人教育学生中的4 000多名全日制学生中90%没有就业经历,而是从高中、中专、专科学校、职高等毕业后直接考入的。这部分学生入学的平均年龄不超过20周岁。在职(函授、夜大)学生中的大部分也是刚进入政法机关不久的年轻人。学生的低龄化和成人法学教育的“普通高校化”已经明显违背了开展成人教育进行职业培训(教育)的初衷。(《法制日报》2005年8月3日) 问题: 根据材料(一)简述我国的法律硕士制度。 根据材料(二)从形式上简述我国的法学教育及成人法学教育。 答: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硕士研究生分为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两类,前者侧重法学理论的系统学习和深入研究,后者侧重法律专业理论和应用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似于美国法学院“法学职业博士”(Juris Doctor),是一种新兴的专业学位,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和复合型的法律专门人才为目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我国对于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而现实法律人才储备又极为有限,因此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了法律硕士学位。 该专业培养目标是:具有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管理工作;胜任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和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教育主要培养应用型人才,正是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传统法学硕士学位。 法律硕士专业报考人数连续几年以每年近1万人的速度递增,这是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自从中央明确提出建立法治国家后,一方面各种社会资源都将纳入法制轨道,各种问题都将归结到法律上来解决;另一方面任何法律问题的解决都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多学科知识的汇集。这就需要大量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是应用型学科,培养目标主要是应用型人才,法律硕士符合法律学科性质。 与法学硕士研究生相比,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的特点是: (1)以课程学习研究为主,不分专业,开设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各门法律课程和相关课程。课程讲授注重实务性、应用性,兼顾全面,突出重点。

认真对待人治

认真对待人治 来源:作者: 一九七九年,那是一个春天, 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 神话般地崛起座座城, 奇迹般地聚起座座金山。 ……。 啊,中国,啊,中国, 你展开了一幅百年的新画卷, 捧出万紫千红的春天。 ――《春天的故事》 问题 今天,人们已经普遍接受法治是当代中国应当追求的。在流行的法学话语中,人治往往受到批判,甚至被等同于专制。从普及法治的常识、促成当代中国的制度形成、确立人们对法治的追求而言,这种近乎宣传的文字也无妨,但是,若是将这样的文字当作法理学,则有重大纰漏。如果法治作为治理社会的手段真的是如此优越,而人治真的是如此恶劣,且反差真的是如此鲜明,那么人类历史上为什么还会有长期的“人治”和“法治”之争?人治又怎么可能曾经长期被一些伟大思想家作为一种治理社会、国家的基本方法之一?这些思想家怎么会在这样一个在我们看来都一目了然的选择之间选择了人治?难道,我们的前人真的是如此愚蠢,而我们真的是如此聪明?如果从这种进路来思考法治与人治的问题,首先会把问题太简单化了。从理论思维上看,这种论证方式甚至比文革时期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论证方式都不如。其次,这种论证也就势必将法治和人治的讨论道德化,或者是将人治论者视为傻瓜甚至坏蛋,他们为了追求个人权力不惜损害全社会、全民族的利益。在这种政治的或道德的评价引导下,就不可能认真地理解和尊重古代诸多伟大思想家的研究。第三,这种分析也容易将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简单化,似乎法治与人治的问题只是一个领导人的认识和决心的问题,而完全忘记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事实上,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既然是并列,那就不可能是优劣利弊如此简单明了,昭然若揭。只有在难分高下的较量中,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才值得追求。只有打老虎的武松才能算得上英雄,如果打的只是一只老鼠,恐怕武松的名字早就被人们遗忘了。而且,既然是一种

法理学-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一、(本题20分) 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

法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问:李某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吗? 2、我们可以通过一把粘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以及刀上王某的指纹,在辅之以证人刘某的证言,就可以推断出王某可能从事过杀人的行为。然而,我们能否通过在演奏国歌时王某紧皱的眉头,以及半夜无意中说出的梦话,就推断出他有推翻国家的企图? 3、在一个闭塞的小村庄,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村长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所以村长对村民动辄进行处罚,对村民拳打脚踢。村民都以为村长的做法是合理的、合法的。有一次,村长踢一位村民时,用力过猛,导致村民受伤,后来村长被法院抓走,并被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村民听说村长因为踢人而把人踢伤构成犯罪都恍然大悟。过去都不知道村长的这种做法是犯罪的。请以这个材料作为论述的对象,分析法有哪些规范作用。 4、王某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王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40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一直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问此事能否私了?为什么? 5、某基层人民法院在所辖区域内走访各重点企业,经过调查研究,选择其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俱佳的企业为该法院“重点保护单位”并加牌匾。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该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6、某地来一外商投资,在宾馆住的时候,碰到小偷偷了钱包,外商报了案,党委和政府知道了以后责令公安机关要限期抓到小偷,公安机关抓住小偷以后,党委和政府责令要严肃处理,严惩不贷,然后把钱包还给为外商,结果外商带着外资走了,没有在这投资,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外商为什么走了?

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优缺点 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

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一,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在这个界限中。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以法治国”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

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法治,人治,德治的优缺点 (一)人治 “人治”主张权力出自君主。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国家中,君主和统治阶层不仅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们只是用法律管理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收法律约束的“权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拥有国家、统治民众。在人治国家中,官本位观念盛行。因为掌握政权是发财致富,飞黄腾达,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所以人们普遍崇拜权力,漠视法律。中国古代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隋唐后采用了科举考试。但是“人治”的“家天下”思想构成了巨大而严密的权力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野生动物伤人案.(2000)1 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实践中,如果执行法律规定所带来之结果与公平、正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观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规定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但自然法理论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会导致法律的专横。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实证分析法学应运而生。 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是出自文明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规则;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法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正义或者道德观念中引出。因此,要求法学研究应坚守“价值中立”,只承认实在法的存在而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进一步不承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但也因此落下了“恶法亦法”的恶名。但是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因为拒绝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强调实在法的最高效力,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出自一定权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实在法,这对一个进入正常秩序的社会,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 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根据法律关系的理论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甲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因住房宽裕,甲欲将该房出租。后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甲与乙签订了该套房屋的租赁合同。 最佳答案 法律关系就是运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主体、客体、标的三个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有一定资格、能力来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房屋租赁关系是客体,出租房屋、支付房租是双方各自主要的权利/义务。 就中介而言,甲和房屋中介公司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甲、该公司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该公司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甲支付报酬,双方分别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客体。 一、法理学的基本特点 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大家都应该听过老师讲课的笔记的核心问题:“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 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大家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 政治思维的过程。 1、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手段更是目的。人治社会,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 根据现代法学,国家权力和政务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而在唐、明、清三朝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的皇权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是普遍存在的。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同时起源并建立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结合的哲学基础上。在现代哲学视野中,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律中的人治精神渐趋加强。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法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有效的治理,答案即是三权分立。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贯彻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社会,由于深受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相信,法治总体而言要优于人治。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浙大远程法理学在线作业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多选题 1.【第00章】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表现为() ? A 历史上,法理学与政治学的研究内容是相互独立的 ? B 政治学思考的问题有可能是法理学思考的问题,但法理学思考的问题却与政治学无关 ? C 法理学与政治学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 D 理学与政治学具有内在统一性 ? 多选题 2.【第00章】根据法律的认识论来划分,可以把法学分为:() ? A 应用法学 ? B 理论法学 ? C 民法学 ? D 经济分析法学 ? 多选题 3.【第00章】法学是怎样的一门学科?() ? A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相对独立的学科 ? B 法学是关于法律、权利、正义的知识、技能的学问

? C 法学作为系统的学问是法律职业技能得以养成和统一的基础? D 法学是统治管理之术 ? 多选题 4.【第00章】下列属于法理学研究中采用社会调查方法的有()? A 问卷调查 ? B 参与制订《合同法》的研讨会 ? C 对某一居民小区的犯罪发生率进行调查 ? D 对1997-1998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海商案件的收集和整理 ? 多选题 5.【第00章】以下哪些是法律发展的规律?() ? A 法学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 ? B 法学活动和法律思想取决并服务于时代背景和社会需要 ? C 法学世界观经历了从唯心史观到唯物史观的变革 ? D 法学总是以本国实践为依托并吸收古今中外法律智慧而发展的

? 多选题 6.【第00章】某学者通过对该市主要物业小区的居民走访后认为,该市政府颁 布的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条例对加强物业管理,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影响。该学者运用的研究方法是() ? A 社会效益的分析方法 ? B 比较分析的方法 ? C 逻辑分析的方法 ? D 社会调查的方法 ? 多选题 7.【第00章】以下哪些观点属于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中的自然法学派学说?() ? A 社会契约论 ? B 自由、平等、人权 ? C 天赋人权学说 ? D 社会连带关系理论 ? 多选题 8.【第00章】下列对价值分析的方法中,叙述正确的是()

法理学案例分析

新华网太原2006年8月4日报道,一个横行乡里作恶多端的“土霸王”,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竟减判为3年,缓刑3年,并于宣判当日释放。根据群众的举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对此案展开调查,揭露出省高院审判法官以伪造证据等手段为“土霸王”抹掉或减轻罪行的行为。 由本案谈谈你对人大个案监督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的认识?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借给乙人民币2万元。因甲不愿意让其他人知道他的借款行为,故在借款合同上签了他的化名丙。合同到期后,甲要求乙偿还借款,乙拒绝。甲诉诸法院,但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合同上的丙就是甲本人。最终法院未支持甲的请求。 根据此案例分析法的作用有哪些局限性。 广州市某派出所迁入一对年仅一岁的双胞胎的户籍,孩子的名字一个叫“钟共”,一个叫“钟央”。据了解,孩子们的爸爸还被同事们戏称为“钟共钟央他爸”。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大多数评论者认为如此取名不合适,有人还建议抓紧出台《姓名法》或者《汉语姓名规范》。但也有人撰文《无权拒绝“钟共钟央”之正义》,认为取名“钟共钟央”并不违法,没必要横加指责。 双胞胎取名“钟共”、“钟央”是否违法?如何理解守法的范围? 公元前399年,70岁的苏格拉底因被控告犯有信奉异端邪说、腐蚀青年人的心灵等罪行而被判处死刑,当时他完全有机会离开雅典而保全自己。临刑前,他的老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经安排妥当,可苏格拉底却不同意。苏格拉底提出了两个理由说明不应越狱:其一,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意味着和国家之间订立了一个契约。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接受法律赋予的义务,在双方契约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如果只享有权利而不服从和履行义务,即是毁约,而这在道德上是不被允许的。其二,法律本身也有公正的要求——社会秩序。如果人们动辄以法律规定背离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为理由,拒绝服从法律义务,甚至否定法律的效力和资格,则社会秩序便会受到威胁。经过慎重考虑,苏格拉底最后决定在狱中服毒自尽。 如何理解苏格拉底接受法律制裁的理由?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发生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面对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作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 河南省人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行为”。 如何解决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问题?我国法律效力的等级规则有哪些?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长期以来,关于儒家强调人治而反对法治的说法,一直占据着学界主流,对此,尚需仔细辨析。 主张人治反对法治的一个典型是西晋时的大臣杜预。他曾经参与《泰始律》的制定,强调法律应当简约直白。“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晋武帝令杜预制定考课黜陟制度,杜预则认为,治理国家靠人而不能靠法。“夫宣尽物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去人而任法,则以伤理。”人治是根本,法治会导致恶性循环。“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章,巧饰弥多。”所以,杜预抗命不从,反对制定考课法令,而是主张各级长官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各考下属,每年把自己的下属按照优劣排出顺序,累计六年的排名顺序,决定升降迁置(《晋书?杜预传》)。 大体上,古代学者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以法家最为典型,韩非把这种法治思想推到极端。而儒家多是主张人治的,杜预只是其中之一。从战国的荀子提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一直到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主张“治惟其人,不惟其法”,反映出儒家的治国思路。今之学者,往往把这种主张一概划入与法治对立的人治范畴,乃至加以批判,认为

这种人治思想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然而,人治和法治是否就像有些学者想象的那样,是一种非黑即白的排斥关系?主张法治最为激进的韩非,同时又承认术和势的作用,难道用术就不是一种人治?反过来,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恰恰是儒家各派分支中对制度作用最为强调的,从他对礼的重视就可看出这一点,难道隆礼就不是一种法治?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是不是有点简单化了? 就拿反对制定考课法令的杜预来说,他反对“去人而任法”,却并不主张“去法”。他所主张的六年累计优劣以定黜陟,依然是一种法治,不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法治而已。杜预的观点是:“今考课之品,所对不钧,诚有难易。若以难取优,以易而否,主者故当准量轻重,微加降杀,不足复曲以法尽也。”大意是,考课官员十分复杂,官员职责千差万别,衡量起来难易不等,如果简单按照制度规定,很有可能难以考核的就轻轻放过,而容易测定的就抓住不放。这就全靠主管官员用心衡量,区别情况灵活处理。要在法令之上赋予实施弹性,不可能严格执法就万事大吉。再拿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来看,他一方面主张人治,认为君主的表率作用最重要,“君者仪也,民者影也,仪正而影正。君者盘也,民者水也,盘圆而水圆。”(《荀子?君道》)另一方面又说礼制是国家根本,“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 1)齐玉苓可否向陈晓琪等主张受教育权; 2)法院能否依据宪法进行裁判; 3)陈晓琪等的行为如果违反了宪法的规定,能否要求其承担民 事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长期以来人们存在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的观念,法院内部也有判决不援引宪法的惯例,但这些并不代表法院不 能依据宪法进行裁判,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没有规定法院审判不得援 引宪法。笔者认为,法院有权适用宪法。这是因为: 首先,宪法的适用权来源于宪法的实施权。宪法的实施又与宪法适用紧密相连。因为宪法规范是一种较为原则和抽象的规定,同时 立宪者也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社会的发展,因此,宪法要得到实施必 须赋予宪法实施机关以宪法适用权。没有这种宪法适用权,宪法实 施机关的活动是难以实现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 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作为宪法的实施机关,自然应当享有宪法 的适用权。 其次,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时对宪法进行解释,并不与宪法将宪法解释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相违背。人民法院行使的仅仅 是行宪解释权,行宪解释就其实质而言是有权国家机构在实施宪法、履行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和职责时,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以结构、 功能和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进一步的说明。从法理上看,行宪解释 一般只是适用、实施宪法的解释,并不是终极的宪法解释。 进一步说,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宪法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这是因为,首先,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责任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在民事审判中遇有违反宪法上规定的行为,自然应 当依照宪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在普通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有规定的 情况下自然有义务直接适用宪法中的规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②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法治。尽管这里还有一个过程,但最终走向法治是不可避免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一般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4)当个人与法律不一致时,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人治则是个人权威至上。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人治则与专制、等级特权和奴役具有亲缘关系。…… 2.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会受尊重、遵守乃至信仰。而在人治状态下,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对于“人治”来说,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时是可有可无的。因此,在人治社会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 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而人治则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对于法治来说,通过宪政和法律限制,约束和规范权力,是其生命所在。但在“人治”看来,权力尤其是最高领导的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才符合其本质要求。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四川“见死不救案” 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2 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 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2004年2月13至15日,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被害人逐一杀害,并把4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马加爵作案后与2004年2月15日晚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3月15日晚,被告人马加爵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经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告结束后,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马德卖官案 马德受贿卖官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整个黑龙江绥化市所辖的一区三市六县中,包括50多个单位的“一把手”共260多名干部涉案,现年55岁的马德历任黑龙江省海林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牡丹江市副市长,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绥化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绥化市委书记,在马德那里,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的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居委办各部门的一二把手,没个位置都有“价格”。法院一审认定马德受贿17起,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