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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治与法治思想的渊源

论人治与法治思想的渊源
论人治与法治思想的渊源

论人治与法治思想的渊源

宋斌

有关“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人治”思想逐步被否定,“法治”观念渐入人心。1999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这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实践上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至此,“人治”“法治”之争始有定论。

1.人治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

它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实施国家管理国家。在实行“人治”的国家中,一切依最高掌权者个人意志甚至个人的喜怒哀乐为转移,国家的安危治乱,盛衰兴亡完全取决于最高掌权者是否“贤明”。它有如下一些特征:

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

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口含天宪”、“一言立法”、“一言废法”;

第三,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和法律的限制;

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或制度:掌握国家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着国家的盛衰兴亡,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马克思曾对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治国原则,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他指出,普鲁士国王的“心意和愿望”就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唯一的政治人物。总之,一切制度都有由他一个人决定。“他所做的和所想的”就是“普鲁士国家所做的和所想的”,统治着他的全体臣民的,不是那合理化的法律,而是那充满了感情的国王的活的心灵。这就是马克思对封建制度下“人治”的生动而真实的描绘。

马克思还分析了封建专制及其人治产生的经济根源----小农经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

靠与社会交往。他们共同的生活条件,使他们形成一个阶级。但是“由于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有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任何的共同关系,形成任何全国性的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所以他们就没有形成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结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将自己的命运完全寄托在一人身上,靠主宰自己的权威的施舍过日子,这种小农经济决定的小农意识,恰恰是封建专制政体及其“人治”长期存在而又具有深远影响的原因之一。

2.人治之所以有这样悠久的历史,除了经济因素外,还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

在中国,儒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过“人治”的观念,但从他们的实际主张上看,他们是倡导将人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方法的。孔子说过:“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在这里,孔子并不是一般地讲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而是说,国家的盛衰兴亡取决于有无贤明的君主。荀子作为儒家的继承人,在“为政在人”的观点上与孔子如出一辙。他提出“有治人,无治法”。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法者,法之端也”。虽然治理国家也需要法,但“君子者,法之原也“。法是人制定的,仍然取决于作为统治者的君子。由于国事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概括无遗,又不能临机应变,这完全仰仗君子来解决。有了君子,即使有法不至,职不通的地方,也可以“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与儒家针锋相对的法家韩非子指出,“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即使有尧舜那样的贤君,也不一定能治理好国家。而非圣贤的“中主”只要能“抱法去势,”也能治理好国家。“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可见,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但韩非子所构想的封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下的“法治”与今天的法治是根本不同的。

在西方也曾出现过类似我国儒家的人治主张和人治制度,古西腊哲学家柏拉图就倡导“贤人政治”,主张由一个有智慧的哲学家当国王,来治理国家。他认为“在各种政府形式中,只有一种政府形式是最妥当的,它是真正的政府,这种政府的统治者懂得科学,而不是不懂得科学。至于这种政府是否要

受法律统治,那都是无足轻重的。”与我国儒家不同的是,柏拉图并不赞成建立君主专制政体,而主张建立一种混合政体。但是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人治总是同专制或独裁政体相联系的。历史证明,作为治理国家的方法的人治是与这种政体相适应的。

3。同人治一样,法治也有其悠久的历史和特定的含义。

在西方,明确提出法治的第一人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与我国的法家不同,他认为“法治应包括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们服从的法律可以是“良法”,也可以是“恶法”,而只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法治的核心是“普遍的服从,”使任何人都不至于凭借他的财富或服从,取得特别的权力”。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官员的职权必须依法行使并受法律限制的思想,“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完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

亚里士多德还猛烈抨击了柏拉图的“人治”论。他指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末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他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在人治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贪污腐败现象,而实行法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在几千年后的今天仍然闪耀着灿烂的光芒。

4.到了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专制制度,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中吸取了营养,创立了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

英国的洛克认为即使某个君主具有超人的智慧,善良的品德,但如果不受法律的限制,也不能保证他不为非作歹,贻害人民。他主张统治者不能靠心血来潮进行统治。法国的卢梭指出,“统治者是法律的臣子,他的全部权力都建立于法律之上。”“他若强制他人遵守法律,他自已就得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资产阶级法治的对立面是“朕即国家”的封建主义人治。二者的根本区别大致有以下几方面:针对“君权神授”和“主权在君”资产阶级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提出了普选制、议

会制;针对封建君主的“罪刑擅断主义”和法制专横,资产阶级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针对封建法律公开维护皇权为中心的等级和特权,资产阶级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针对封建主义的“皇权至上”,资产阶级提出了“法律至上”,认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不能凌架于法律之上,国家统治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迅速崛起,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制度优于封建制度,在众多的社会制度中,法治这种治国方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古圣先贤的论述,还是历史发展的事实,都有力地证明了一条真理:法治优于人治。对于维护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来说,人治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但是从人类发展史上看,人治是属于过去了的那个时代的产物,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人治并不能始终保障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贯彻。在最高掌权者能够正确认识政治经济形势并能选择恰当方法、步骤和措施的情况下,他的言行就能够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在作出和实施决策的过程中,最高掌权者个人的常识、品质、性格、作风、当时的精神状态、身体健康等主观因素,也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这自然会增加作出决策的偶然性,增加作出错误决策的可能性,而且,这种错误的决策一旦作出,就往往是全局性的,并难以及时纠正。

第二,人治是造成官员腐化堕落的原因之一。在人治社会中,国家权力不受约束,这就为掌权者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创造了条件,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权力既具有诱惑力,使统治阶级中的众多成员为获取权力争斗不已;权力又具有腐蚀力,使得这些成员中一旦权力在手便贪婪地搜刮财物。虽然也有制裁贪官的法律制度,但挡不住腐化之风盛行几千年不衰;虽然也有世人传颂的“清官”,但凤毛麟角,寥寥无几,贪官却比比皆是,不胜枚举。

第三,专制及人治制度只能造就唯命是从,缺乏独立人格的庸才。最高统治者首先关心的是下属是否唯命是听,老百姓是否俯首驯服。他们最不能容忍的是违背其意志的言论和行为。这就是他们所追求的稳定、安乐和秩序。他们利用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残酷地镇压思想犯和叛逆者。在这种情况下,无才无德而善于看风使舵、阿谀奉承之辈步步高升,倍受青睐;而才德兼备,敢于直谏的官吏反受压抑、打击和迫害。

第四,历史证明,靠国家最高统治者个人的贤明、聪慧,可能使国家获得一时的安定和繁荣,甚至出现短暂的“太平盛世”,而一旦出现“昏君”或者“暴君”,国家的安定和繁荣就很快成为泡影,随之而来的是动乱和衰败。我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历史证明了这样一条真理: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既然有使社会繁荣和安定的权威,也就同样有使社会动乱和衰败的力量。

第五,人治使法律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最高统治者个人既然具有决定一切的权力,这就使得法律不仅显得苍白无力,成为一纸空文,而且成为最高统治者个人捉弄的对象、手中的玩物。在个人可以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随意改变、取消法律的情况下,期望法律发挥更大的作用,不过是一种违背历史的梦幻。

我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漫长的国家,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的延续性和影响力是巨大的,人治的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二十世纪几次中西文化的交流与撞击,使中国人逐步放眼世界,见识了外来文化的优秀成果,并把它运用到自己的社会中。“依法治国”就是中华民族治国方略的革新与突破,中国的法律制度还很落后,中国的法治之路依然漫长,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需要法治,中国的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人民当家作主需要法治。新世纪十三亿中国人民走上了法治的道路,历史也将会证明,中华民族必然崛起于这条法治之路!

民主与专制

民主与专制 马克思曾有一句正确的论断,“一切社会的思想都是那个社会统治阶级的思想”马克思这一论断是针对旧的专制时代而言的,并非指民主时代,因为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还没有真正的民主社会,他是研究了专制社会后得出的这一论断,遗憾的是,有的国家将它用到现代社会了。我想在没有充分的了解社会所处的实际历史发展阶段而一味的去否定民主或专制时,终将会使得社会的发展遇到巨大阻碍。 谈到民主和专制,,一开始闪现在我脑海里的一句话就是我们从小被教育灌输的: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小时候我对这句话可是由衷的自豪、骄傲,仿佛闭上眼,我可以想到那些“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如何在“水深火热”中生活的。于是带着对他们的一点悲怜,我觉得自己很幸福。可是现在呢,当我逐渐有了自己的想法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后,我发现一切并不是想象那样。在我们接受的文化中,只认同民主,专制代表着狭隘、封闭、保守、落后、暴政等,对于经历了一个5000多年君主专制的国家来说,专制的弊端不言而喻。仿佛专制就是一个恶魔,完全不能碰及。 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二者的涵义的不同: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是由公众的意志去决定公民国家的发展方向。而专制则指最高统治者独自掌握政权的统治制度,是由几个人甚至有时一个人去主宰一个国家。从字面上看

似乎是民主比专制好,可是在具体执行上,情况又是什么样子呢?接下来,我先分析一下二者的优劣。民主的优点不用多说,就像我们对专制的缺点的认识一样,是很显而易见的。其实民主最实质性的意义,就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选择。但是在我眼里民主还有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之分,我们国家现在仍然停留在程序民主阶段,也就是表面上的民主。现在我们国家很多都是讲形式主义,走过场,这样不仅浪费极大的社会资源,而且严重阻碍了办事效率。我不由纳闷,这就是所谓的民主吗?民主不是口号,不是形式,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是一种美好的憧憬,但是要实现民主,做到真正的民主,我觉得还是挺难的。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当民众需要一种精神或信仰去顶礼或膜拜时,专制便可以做到对民众统治的整齐与划一,而这种万众一心的局面往往会极大促进但是社会的发展,因为这时的民众是被专制捆在一起而形成的有力拳头,它的力量是无法想象的,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会大踏步向前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首先专制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其次,它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点倒是跟我们中国特色的民主很相似,所以称之为中国特色。在统一的环境下,利于各民族的融合,利于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最后,我觉得专制还有一个最明显的优点就是在于,它比较干净利索,果断,要不在战时,很多民主国家也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其实就是进入一种临时的专制状态,这点我想是不可否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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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毕业论文66249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行政领导者的基本素质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 姓名: X X X 考点名称: X X X X 准考证号: 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201X 年X 月

目录 摘要...............................................................II 关键字.............................................................II Abstract...........................................................II Keywords...........................................................II 前言 (1) 1新时期行政领导者应具有的素质 (2) 1.1新时期行政领导者的基本素质 (2) 1.1.1良好的政治素质 (2) 1.1.2精湛的法律素质 (2) 1.1.3广博的知识素质 (2) 1.1.4道德品质素质 (3) 1.2新时期行政领导者的能力素质 (3) 1.2.1 正确果断的决策能力 (3) 1.2.2 良好的选才用人能力 (3) 1.2.3 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4) 1.2.4 自控、自制和处理危机的应变能力 (4) 2提高领导者素质的必要性 (5) 2.1目前领导者在素质方面存在的缺陷 (5) 2.1.1专业度不够 (5) 2.1.2缺乏必要的敬业精神 (5) 2.1.3缺乏战略分析能力 (5) 2.1.4职业素质不高 (6) 2.1.5缺乏创新 (6) 2.2新时期领导任务的艰巨性 (6) 2.2.1加入世贸组织给领导者素质带来了多方面的挑战 (6) 2.2.2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需要提高领导者的各方面素质 (7) 3提高领导者素质的途径 (9) 3.1提高政治素质 (9) 3.2加强品德修养 (9) 3.3培养民主作风 (10) 3.4理清工作思路 (10) 3.5为官清正廉洁 (11) 3.6干实事、创实绩 (11) 参考文献 (13)

第三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知识点总结

第三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知识 点总结 第三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知识点总结 第三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2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1)、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选出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此内容回答了人民如何行使国家权力,课本55页第一段) (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

员会 (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本行政区域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22、人大代表的产生和职责 (1)、人大代表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 (2)、人大代表的产生方法: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3)、人大代表的义务: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4)、人大代表的权利: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提案权、质询权、审议权、表决权。 (注意:人大的职权与人大代表的权利不能混淆,不能

英国民主与专制的反复较量

英国民主与专制的反复较量 【重点难点】 《权利请愿书》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大抗议书》的内容及其影响 护国政府的认识及其评价 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和“光荣革命” 【知识梳理】 一、资本主义在封建社会母体中孕育 1.物质基础——英国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①手工工场的建立和资产阶级的形成 ②圈地运动和新贵族的产生 2.思想基础 ①清教的出现 ②启蒙思想的滋长 ③英国的历史传统:《大宪章》的颁布,有限的王权受到议会制约。 二、向君主呈递《权利请愿书》 1.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 2.议会与国王的尖锐矛盾 焦点:税收问题 3.《权利请愿书》和议会的解散 《权利请愿书》(1628年) 目的:为了抗议和约束查理一世的胡作非为 内容:历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限制国王征税的法律和《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 三、提交《大抗议书》 1.查理一世的无议会统治 2.长期议会的召开(英国革命爆发 1640年) 3.提交《大抗议书》(1641年) 内容:列举查理一世滥用王权的行为,谴责封建暴政,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批判反动的宗教政策,反对苛捐杂税;提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要求,如工商业自由、政府对议会负责等。 四、英吉利共和国的建立 1.英国内战(1642-1649) 2.处死国王和英吉利共和国的成立(1649-1653) 五、克伦威尔成为“护国公”

1.克伦威尔建立独裁统治(1653-1658) 2.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1660-1688) 3.“光荣革命”(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 【思维拓展】 1641年,英国《大抗议书》中写道:“比一切东西更有力的莫如挖掉这些罪恶的根源,那就是不经议会同意,而妄以国王陛下名义,向人民征税或征收其财产税的专断权力;如今,已由两院断定并以国会的一项法案,宣布这权力是违反法律的。” 据此回答: (1)从所引材料看,议会针对什么行为提出抗议? (2)在抗议书中,议会是怎样抗议国王的? (3)议会抗议国王的行为说明了什么? 【课后检测】 1、1640年英国议会号召人民维护的权利,来源于 A.《大宪章》的规定 B.英王的“君权神授” C.英王内阁的习惯 D.《权利法案》的规定 2、1628年,议会通过《权利请愿书》,是直接针对 A.詹姆士一世的专制行为. B.英国与法国、西班牙的战争行为 C.查理一世的任意征税行为 D.斯图亚特王朝关闭议会的行为 3、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查理一世因为税收权问题和英国议会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该斗争的实质是 A.议会和国王的权力之争 B.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封建势力的斗争 C.维护英国传统体制之争 D.议会与国王的经济利益之争 4、关于克伦威尔建立的“护国政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①实质上是军事独裁体制②地方管理采取了军事措施 ③解散议会④厉行清教法规 A.①②③④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 5、洛克是英国著名的思想家,恩格斯说他“是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儿”。其中的“阶级妥协”是指 A.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 B.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妥协 C.资产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妥协 D.工业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妥协

浅谈依法行政(一)

浅谈依法行政(一) 目录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P1 二、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行政人员执法业务水平,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更好的保证行政权利依法行使P2 三、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P3 四、在实施依法行政中应注意的问题P5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对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行政人员执法业务水平,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更好的保证行政权利依法行使进行了阐述:(1)依法行政的落实,要加强法制教育,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确保行政管理的法制化。(2)提高人员素质,适应现代高效工作的要求,一方面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另一方面,机关行政效率的提高,还受到人的因素的制约,解决这一问题,应做到在用人上严格把关、加强对办事机构中行政人员的培训和思想教育。同时也对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阐述。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主要有:(1)权利机关的监督(2)司法机关的监督(3)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4)政治监督(5)社会监督等,这些监督的目的为保证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进行。本文还提出了行政机关实施依法行政应注意的问题:1、依法行政要做到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执行职务时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而且还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 在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中,首先要做好原有法律、法规的整理工作。其次,加快一些新法的出台。用法律手段使行政管理工作程序规范化、制度化,使行政裁决的执行落到实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郑重载入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中,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因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广泛,最直接,最紧密。多数人一辈子都很少、甚至没有同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打过交道,特别在我国这样一个行政管理范围十分广泛的国家更是如此。如,每个人出生时的户口登记,成年后的结婚登记,死亡后户口注销,都要直接或间接同行政机关最容易发生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所以,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合法依据可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对于肇事逃逸者,只能根据《交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处罚较轻,不足以惩戒,但从今年5月1日起,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重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3项,第101条第2款:“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有法必依。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权责统一”的要求,之所以提出这一要求,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保证完成,这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因此,职责与职权是统一的,是一个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使行政权,另一方面也不能放弃职权,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追究法律责任。如,法律赋予了警察抓捕小偷的职权,如果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了小偷,公民不抓捕不违法,而警察必须履行抓捕义务,否则,就构成了失职。3、执法必严。任何行政处罚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内容提要】所谓依法行政,简单地讲就是政府依据法律来行使行政权,第一,政府权力的取得必须依法设定,那么对政府机关而言,法律没有给你的权力,你就不能行使;对老百姓而言,法律不禁止的权利,利益的利,都能行使,公民的权利是政府权力之本。第二,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权力的来源是人民给的,要合法,行使更要合法,符合实体法的规定、符合程序法的规定。第三,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依法行政必要性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法行政。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管理方式,行政工作水平需要不断提高。因此,加紧制定和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非常必要。 从实践看,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也在于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命令和服从。同时,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方式上的这些特殊性,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自然会增加些不利因素。因此,很

多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力图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提供基本的行为规则,使行政机关与法院一样,都受程序约束,以保障依法行政。 事实上,我国长期以来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也很少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要求;而是把“依法”看成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我们一直把公、检、法称为执法机关,只有执行刑事法律才是执法,才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并不把行政机关也看成是执法机关。把行政机关列为执法机关,称为行政执法,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的事。但至今仍有人只把部分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而将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排除在外。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此以前就不存在行政执法,而是说,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和要求,恢复其执法机关的地位。认识上的这种偏颇,自然也将增加依法行政的难度。 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显然是与法治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应当看到,行政机关本身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行政管理采取首长负责制,行政活动中自由裁量的必要性都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困难,然而,这些困难丝毫不能减少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践证明,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避免首长负责制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

函授法学的本科毕业论文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税务机构执法问题探讨论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争论已久的税务机构执法主体问题尘埃落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了法定依据。同时,其他内设机构,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以及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等内设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机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今后,直属机构如何执法?稽查局是否享有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即是否拥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 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比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国税系统职权主体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税务授权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授权主体—税务所,《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一类是法规授权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税务所本属区、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稽查局属省以下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原本不具有主体资格,不是独立的执法

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思想渊源及主要观点

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思想渊源及主要观点 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当前国际关系学界最有影响力的三种理论视角之一,它的形成和演变构成了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的重要内容。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从康德、威尔逊的理想主义开始,经过相互依存理论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发展达到一个高潮,占据了国际关系理论的半壁河山。冷战后以全球治理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新的方向上进行探索,注重对非主权国家行为体和世界政治中的社会性力量的研究。 自由主义的发展源远流长,我们可以把它的思想根源追溯到古希腊哲学中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柏拉图在其名著《理想国》中对国家(城邦)先验性正义目标以及理念的阐述可谓自由主义在此一方面的发端。但是,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直接源头还是来自从18世纪启蒙运动开始的理想主义-自由主义的传统。 18世纪开始的启蒙运动是世界文明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思想革新。在启蒙运动中,一批睿智的思想家高擎理性主义的大旗,对以欧洲专制主义和宗教神权为代表的腐朽“旧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挞伐。人类似乎重新发现了自己的智慧。正如德国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所言,这是一个“让光明照亮人类的思想的黑暗角落”的时代。 尽管启蒙运动中的思想家大多是从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的角度出发探讨一般的哲学问题,但也有些思想家在此哲学基础上对国际政治和世界秩序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这些思考成为了理想主义-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直接源头。启蒙运动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有约翰·洛克、卢梭和康德。这些思想家确立了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原则。与中世纪的神权和蒙昧主义不同,他们认为,理性是人类独有的一种天然禀赋。理性个人的目标是自我实现,这乃是一种“自然状态”。而国家不过是社会中的个体之间订立“契约”的产物,其唯一目的就是保障人们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 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是一种乐观主义。自由主义者并非都是人性本善的信仰者(事实上他们更多强调人性不完善的一面),但他们强调人有能力控制和改造自己,从而改善社会的道德和物质条件,使社会进步成为可能。而邪恶和黑暗现象的存在(比如战争和冲突),并不是完全不可避免的,而是能够减少甚至彻底根除的。简而言之,自由主义充满对理想社会(如柏拉图的理想国、莫尔的乌托邦和中国古代哲人的大同世界)的向往,而且他们坚信这种理想社会是可以实现的。 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类似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也有几个核心假设。 核心假设1:自由主义并不否认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但他们强调无政府状态并不等于无秩序——这是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最重要的区别。现实主义者认为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国内社会因为有政府和法律的存在而处于有序状态,国际社会则是一个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混乱世界。而自由主义者认为,在同样的无政府状态下,国家时而冲突时而合作,说明无政府状态不一定导致冲突和混乱。他们坚信,如果将类似国内社会那样的制度安排推广到国际社会,如果国际法、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能产生类似法律、政府和制度在国内社会的作用,国际社会也能和国内社会一样处于有序运转的状态。最好的例子就是目前在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制度全面趋向一致和统一的欧盟。 核心假设2:自由主义同样认为国家是国际关系体系中最重要的行为体,但和现实主义相比,他们更加强调包括国际组织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自由主义者认为,国际组织与国际正义、秩序、和平、合作以及国际法、国际机制等概念是紧密相联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样拥有国际法主体地位,非国家行为体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由主义的研究对象经常不是主权国家,而是国际组织、国际机制甚至国际非政府组织。 核心假设3:自由主义眼中的国家不是现实主义理解的那种单一而理性的行为体,而是国内社会利益的集合体。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的政策与行为是由国内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偏好累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论文摘要 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

古代民本思想和近代民主思想

古代民本思想和近代民主思想 在高中中国史教学中,思想文化史是非常重要的教学内容。中国古代史上的传统“民本”思想和近代史上的“民主”思想又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两大精华。“民本”与“民主”既有其相通性,但又不能等同。 一古代民本思想的发展历程 民本思想也即人本思想,就是尊重人和推崇人,宏扬人的生命存在的意义和主体独立自觉的价值,它突出人的主体性,主张把人当人看待,提倡重视民意,与民同乐。但中国民本思想,不同于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突出人的个性自由与解放和个体的独立发展。中国民本思想立足在血缘关系基础上,以人伦世界、人伦社会为人的生存发展的根本依托,强调人对宗教和国家的义务,强调人对国君的效忠,强调人的社会价值较之于人的个体价值更重要。 古代民本思想产生的主要社会根源一是:由中国古代生产方式决定的。中国古代生产方式是自然经济,大部分民众以种植业为主要物质生活资料的来源,种植业在人们生活和国家治乱兴衰中的地位是崇高的,因而才有了“士、农、工、商”等级序列,可见“民”的地位重要。中国文化扎根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土壤,这自然对民族心理、思维方式产生深远影响。二是由对历代王朝兴盛衰亡规律考察可以看到,民心向背是关键因素。古人常言“水可载舟,水亦覆舟“,“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对君主和国家而言,企求长治久安不能不强调“民为邦本”,只有百姓安居乐业,才能为朝廷提供赋役,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强调“民贵君轻”,人民是第一位的治国思想,是为了警示自己天下得失取决于民心向背,告诫统治者善待人民,否则会被人民所推翻。 古代民本思想经历了从重天敬鬼到敬德保民,再从重民轻天到民贵君轻这样发展历程。 殷商时期,迷信的氛围特别强烈,事无巨细,每事必卜,甲骨文即是为记录占卜而产生。人们祭天地、鬼神,祭星辰、日月,在人们心目中地位最高的是太阳神,以致夏桀暴虐无道,却以太阳自比,曰“天之有日,犹吾之有民”。到了西周,周人把天奉为有意志的人格化的至上神,周王亦称“天子”,是受了“天命”取代商来统治天下的。另一方面,周人又从商的覆灭中认识到“天命縻常”,看到了人民的武装倒戈,才使西周打败了商王朝,这是“天惟时求民主”,“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既而提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敬德”才可以“保民”。这开启了春秋战国时期民本思想的先河。 春秋时期,周王室衰败,原来神圣不可动摇的天——周天子已失去天下共主的身份,天下大乱,礼乐崩坏。现实已动摇了人们对于神圣天道的崇拜。另一方面,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上,突出人的地位。荀子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观点,强调人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中的主观能动作用,“天”的地位已开始动摇。与此同时,从君主到一些大臣对“民”的认识都有了新的提高,认识到“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田氏代齐的重要手段就是收买人心,搞大斗出货,小斗收进,结果“得齐民心”,“民众归之如流水”。孔子提出的“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的思想,发展到孟子时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仁政思想,告诫统治者“爱民”、“利民”,轻刑薄赋,听政于民,与民同乐。这标志着民本思想至此真正形成了。 古代民本思想绝没有把民看得比君还尊贵的意思,不但提出“民贵君轻”的孟子没有这样的思想,即使整个封建时代,二千年来的地主阶级思想家无论他如何进步,也难于设想民比君更尊贵。“民为贵”的思想,是为了加强封建君主地位服务的,而不是为民争地位的。但这种思想本身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历代统治者中不乏英明的君主在治国过程中,在重视法治的同时,注意法、德并重兼施,相信“民为邦本”,以德为本,以身作则,行“王道”(以德服人,即通过尚贤使能,节用裕民等有效措施争取人民),治天下就易如反掌。因而采取一些顺应民心的“仁政”“德政”措施,从而出现盛世、治世的局面。反之,只行“霸道”(以武力服人),只强调法治,而忽视、否定德治,就会导致国家迅速败亡。这尤以秦亡汉兴,隋亡唐兴最为典型。可见由民本思想进而升华为“仁政”“德政“是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治国安邦,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 二、近代民主思想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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