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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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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

【论文摘要】

从古至今,法治和人治从来就不分离,治国.治家.修身同样需要。

【关键词】

法治人治东西方对此的争论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实名向北大推荐案例

目录

1历史上早就有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论.

2中国古人对此的认识观

3中国现代对此的发展认识

4实名向北大推荐案例

5总结关于法治与人治的认识

序:从古至今,法治和人治从来就不分离,治国.治家.修身同样需要。

历史上早就有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论.

(1)儒家和法家关于法治有不同见解,争论的核心是实行人治还是法制.儒家主张人治,或称德治,礼治,认为国家要由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贤明君主或圣人贤人通过道德感化和约束进行治理.为此,儒家的代表人物进行了充分论证, ,法使人民无廉耻之感,而礼则使人们不仅知道廉耻,而且有了规矩相反,法家主张要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

制定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才能够治理好国家。

. (2) 古希腊思想家关于法治与人治也有争论,争论的核心是是否

实行"良法"之治.他们关于法治的论述,主要是与自然法,良心,公平,善良等哲学政治学伦理学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思想只是其庞大的政治思想,哲学思想,。

( 3)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之争,在政治制度领域主要表现为实行民主还是专制之争,法治思想的核心是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 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总是把实行法治还是人治与政治制度,国家体制联系起来.美国思想家潘恩宣称:"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应该成为国王."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更高高地举起了民主共和国的旗帜。

中国古人对此的认识观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

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荀子·君道》)

“无土则人不安居,无人则土不守,无道法则人不至,无君子则道不举。故土之与人也,道之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君子也者,道法之摠要也,不可少顷旷也。得之则治,失之则乱;得之则安,失之则危;得之则存,失之则亡,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传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于小人。’此之谓也。”(《荀子·致士》)

这两段话说明了儒家对人治与法治问题的基本看法。在儒家看来,“法”不能自己产生,必须由“人”制订的。而且,“法”制订出来后,它又不能自动付诸实践,必须由“人”执行。特别是,“法”不能遍及所有情况,更不能应对新的问题,都必须由“人”去酌情处理和随机应变。这都说明,人治与法治作为治国的两种基本方式,都是不可或缺的。既没有纯粹的人治,也没有单纯的法治,它们总是相互依存,互为补充,共同组成治国的基本手段。或者更准确地说,在人治范畴中必然包括对法律因素的运用,在法治范畴中也必然包含对人的因素的利用。

综上所述,在孔孟荀中,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人治中包含着对法律的肯定与利用;

法治中也包含着人的因素的作用。如果一定要对人治与法治进行比较的话,那么儒家认为人治在总体上是优于法治的。但是,需要再次强调说明,儒家人治观念并不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人治概念,儒家人治可以说是一种理想化的圣人之治、君子之治,是一种人性化的、充满道德理想色彩的德性之治。在人治制度的背景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及其施行,更有利于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的。与儒家人治思想相对立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法治思想是法家的一种自觉选择。由此可见,法家所谓“法”迥然有异于现代意义的“法”。它的主权不属于公民,而在于帝王;它的制订不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帝王权利;它自身不具备至上性,只有帝王才是至高无上的终极权威。所以,法家所谓“法治”实质是作为帝王人治的一种变相手段而已。

中国现代对此的发展认识

从人治到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党自建国以来,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吸取了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从建国初的人治,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其中一字之差,产生了质的飞跃,它包含着新的、更高层次的理论内涵和重大的实践意义,反映了中国领导人在认识上的统一和重大提高。

法治以及人治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首先,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赞成人治则意味着反对法治。法治和人治被人们在对立的意义上加以使用,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中国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家政治家如孙中山等也倡导以民主政治和法治取代封建专制政治和人治,并有精辟论述。

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中,也同样是在与人治相对的意义上运用法治一词。

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和人治探讨的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关键问题。“法治论”认为,关键在于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予以充分实施;“人治论”则相反,认为关键在于国家领导人是不是贤明,“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主张法制并不意味着否定领导人可以发挥巨大作用,而是认为领导人贤明与否不应成为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所在。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论”主张法律应有极大甚至无上的权威,不能听任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论”则相反,它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总之,倡导法治,反对人治,为解决以下两个始终困扰着中国政治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

20世纪70年代末,围绕“法治与人治”问题,中国法学界爆发了一场学术大讨论。正是这场讨论,拉开了中国法学界思想解放运动的序幕,为中国法和法学的复兴开辟了道路。1980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小礼堂里举办了全国第一个

“人治与法治”专题讨论会,会议最终公开出版《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从讨论的情况来看,当时主要提出了三种观点: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法治与民主相联系,人治与独裁相表里,因此社会主义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与人治是可以统一的,法律要靠人去执行,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法治与人治的区分是中国历史上的观点,我们应当抛弃这种提法。讨论的结果,第一种观点得到了大家的认同。

“法治与人治”的讨论已经过去了30多年,现在我们回过头来冷静地反思一下,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虽然这场讨论还比较“浅显”,并带有“感情色彩”,但它已经涉及到了法学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法的定义、本质,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等等。尤为重要的是,这场讨论有着极为强烈的现实政治意义,即它是对1957年以来20多年法律虚无主义历史的清算和总结,它使我们从以往惨痛的教训中得出这样的共识: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治理国家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其实,法治是一种理想,是人们为寻求决定而制定的工具,理想中的法治是能够做到公平、公正的,然而现实里的法治却是不完善的,也就是说,现实里,我们的法治没有做到完全的公平、公正,也无法做到。这也是各种社会问题,诸如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文化问题,甚至人们的思想观念问题、立场问题,法治无法解决的根本问题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法治和人治的结合,取两者优势为一。正如仇和式的厉政,对下属干部的“苛刻”,还有“没有规定的,都可以去干”的豪言,这些都是人法合一的行为,既不违法,也无不合理之处,结果提高了官员质量,得到了人民大众的肯定和支持,加强了政府执

政力。重要的是解决了问题,法治和人治都是方法和工具,我们不能迷信工具,要聪明地运用工具。

北京大学对于学生录取即将增添一个新办法,除了正常高考分数线录取之外,大约有3%的招生对象可以通过全国各地的中学校长,具以实名向北大推荐,被推荐的学生由北大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依然要参加高考,但在录取时可以享受比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的照顾政策。北大的这个实施办法还有一些具体细节,但是,本质上很简单:中学校长的推荐如果被认可,可以值30分。

这个方案一出来,立即引起很多议论。新浪网的调查显示,68%的网民反对这一方案,认为它将造成对多数人的不公平,24%的网民支持这一方案,认为它能弥补高考机制的不足。在我看来,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高考统一分数线录取,就是严格的法治,但是,统一分数线的严格法治并不完美,因此,面对分数线的严格法治,如何让其更加合理,如何避免单纯法治的缺陷,就是一个问题。

在我看来,法治迷信是应该破除的。毫无疑问,一个社会必然需要法治。但是,以为法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或者只有法治才能实现最好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法治错误的迷信。从本质上说,法也是人制定的,法也是人执行的,因此,任何法治都不可能没有人治的成分,任何法治都是人治的结果。问题只在于,法治与人治应该是怎样的关系。我认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简单说在于两方面,一,所有的法治只有好人来制定、好人来执行,才能有好的结果;二,为防止装好

人或者好人变坏,对于“好人”也应该由法治实施监督。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同样是法治,好人与坏人执行的结果是不一样的这也是造成网络调查中三分之二网民反对的原因。

单纯的法治并不完美,中国历史已经多次证明了这个结论。单纯的人治也不可能完美,中国的历史同样对此做出了验证。中国古人的宝贵经验是,法治一定要与人治相结合,才是更为合理、更为朝向完美的制度。

人治还是法治?的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人治即主观之治,以君主或皇帝个人意志而治理国家。法治即客观之治,以制度或规则所确立的行为准则而治理国家。人治和法治的确反映出了一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对于人治还是法治到底那一种治国理念更好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应盲目效仿、从众,而应由自己独立的思考、判断。

人治并不必然导致暴政,法治亦不必然产生和平。人治一样可以开创盛世,法治一样可以导致苦难。如此观来,民众生活幸福与否不在于人治还是法治,关键在于人治或者法治与一国国情之契合度。

对于人治和法治而言,其实任何将二者绝对对立或者割裂的观点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迄今为止,我们人类历史上并未真正出现过有人治无法治的王朝,亦为出现有法治而无人治的国家。人,由于人性的弱点,需要有外在的制度来约束其内心的欲望,这种制度就是法治。法,由于具有弹性,需要有人来执行其无法细化的规则,这种人的执行就是人治。总之,如今的社会,我们在处理任何事情都要兼程法——治与人治并行,在治理

国家的同时不仅需要的人治,更需要法治。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会越来越强大,世界越来越美好。

论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并推进依法行政,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习近平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上讲话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自依法治国被提出之后,不论从什么方面都可以觉察出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在加强。依法治国,即法治。法治一词由来已久,《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汜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但是当时所谓的法治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的,包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个层次,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运行机制;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托马斯哲学学派创立者阿奎那曾说过:“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以法治国”是用法律去治国,法律只是用来治国的工具,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而“依法治国”是治国必须依法,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有可能是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以法治国时代,官员的权力缺乏约束,缺乏充足的监督机制,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大量的贪污腐败现象,习近平说,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而依法治国就能实现这种目标,依法治国要求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与法治相对的是人治,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利的不相制衡为前提,总之就是有集权者。人治建立在集权的基础上,其核心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人治的理想模式是德治。德治最初由儒家提出,主张“为政以德”,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思想后来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君王是一国主宰,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一国之兴盛与否完全取决于君王的道德水平能力高低,有贤明者如唐太宗,建立贞观之治,创造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盛世太平;也有暴戾者如隋炀帝杨广,重用严刑酷吏,赋税高居不下,社会动乱,生灵涂炭,哀鸿遍野。人治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故会有“朝令夕改”;人治要求集权,故会有“一家之国”之说;人治以掌权者为主体,他们会利用法律为了自己谋取利益,为他们的亲人谋取利益,而他们的欲望与个人情感更会影响治理,故在封建人治时代,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制与法治概念 法制(Rule by Law),法律和制度。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 任何企业都会面对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规模小的时候主要依赖于人治,老板的一句话就是“圣旨”,严格遵照执行,凡事都需要请示与汇报。待企业规模壮大起来后,管理者越来越意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于是将内部各项制度的建立提到日程上来。希望通过“法治”实现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管理,这些制度是企业中的“宪法”,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现象都要考虑进来,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这样,企业运营中的正常事务就可以按照规矩和流程办理,不需要都请示领导定夺,将领导者从繁琐的事务中拯救出来,思考更高层面的问题。现实中的成功企业,其管理风格往往千差万别,都不尽相同,但有一些议题是任何企业都不能回避的,例如企业愿景、战略规划、产品定位、人治与法治等等,这里我们专门来谈谈后者。 我们先来看看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人治涉及到的对象可能是老板,也可能是各级管理者,这些人首先是能人,在技术、管理、思想等方面有过人之处。当他拥有很高威望时,可以达到一呼百应的程度,企业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需要这样的能人,人治也是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好效益的。但是,严格来说,人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或者说这是一种不理性的管理,且风险很大。当老板无暇顾及时、当各级管理者离职或怠工时,企业管理工作就会陷于被动,甚至瘫痪,这样的管理给老板提出了“三不”要求:不能生病、不能有自己的事情、不能死

亡,老板首先是人,可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是不人道的,这是人治带来的弊端。 我在这里不是抨击人治现象,而是分析它。假如人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就可以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可见,人治是一把双刃剑,而法治是企业管理的根本。 下面我们以员工忠诚度为例来做个分析。在很多企业中,会把“核心员工保留率”作为衡量团队管理者成效的一个指标。说到这儿,我们要先来分析核心员工为什么要离职,可能是有了更好的机会(更高的待遇、更适合自己的岗位等等),也可能是看不到前途。如果年复一年仅仅意味着年龄的增长和不断的重复自己,在企业中既没有补血的过程,也没有创新指导,更看不到未来的成长路线,那么员工的内心(尤其是年轻人)就会同时产生职业倦怠感和内心恐惧感。这时,仅靠“能人”的伶牙俐齿和人格魅力去说服对方,即使“忽悠”成功,也是一时的,不能代表一世,因为治标不治本,核心问题并未解决。换一种思路来设想:首先,很多年轻人刚进入一家企业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该如何发展,即便有也是肤浅的,例如招聘时就有人提出“我希望自己能带一个团队”,当被问到“你为此做好了哪些准备”时,就答不上来了。但是当新员工进入企业马上就能看到企业为自己的岗位设置的成长路线图,清楚自己每一个阶段的发展目标,以及配备的学习和积累途径时,他的动力很容易被焕发出来。“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随着成效逐渐显现,他的信心会更强,动力会更足。同时,他还能了解到:多长时间、达到什么标准可以加薪,可以晋升;达到

认真对待人治

认真对待人治 来源:作者: 一九七九年,那是一个春天, 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 神话般地崛起座座城, 奇迹般地聚起座座金山。 ……。 啊,中国,啊,中国, 你展开了一幅百年的新画卷, 捧出万紫千红的春天。 ――《春天的故事》 问题 今天,人们已经普遍接受法治是当代中国应当追求的。在流行的法学话语中,人治往往受到批判,甚至被等同于专制。从普及法治的常识、促成当代中国的制度形成、确立人们对法治的追求而言,这种近乎宣传的文字也无妨,但是,若是将这样的文字当作法理学,则有重大纰漏。如果法治作为治理社会的手段真的是如此优越,而人治真的是如此恶劣,且反差真的是如此鲜明,那么人类历史上为什么还会有长期的“人治”和“法治”之争?人治又怎么可能曾经长期被一些伟大思想家作为一种治理社会、国家的基本方法之一?这些思想家怎么会在这样一个在我们看来都一目了然的选择之间选择了人治?难道,我们的前人真的是如此愚蠢,而我们真的是如此聪明?如果从这种进路来思考法治与人治的问题,首先会把问题太简单化了。从理论思维上看,这种论证方式甚至比文革时期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论证方式都不如。其次,这种论证也就势必将法治和人治的讨论道德化,或者是将人治论者视为傻瓜甚至坏蛋,他们为了追求个人权力不惜损害全社会、全民族的利益。在这种政治的或道德的评价引导下,就不可能认真地理解和尊重古代诸多伟大思想家的研究。第三,这种分析也容易将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简单化,似乎法治与人治的问题只是一个领导人的认识和决心的问题,而完全忘记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事实上,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既然是并列,那就不可能是优劣利弊如此简单明了,昭然若揭。只有在难分高下的较量中,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才值得追求。只有打老虎的武松才能算得上英雄,如果打的只是一只老鼠,恐怕武松的名字早就被人们遗忘了。而且,既然是一种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手段更是目的。人治社会,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 根据现代法学,国家权力和政务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而在唐、明、清三朝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的皇权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是普遍存在的。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同时起源并建立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结合的哲学基础上。在现代哲学视野中,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律中的人治精神渐趋加强。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法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有效的治理,答案即是三权分立。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贯彻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社会,由于深受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相信,法治总体而言要优于人治。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优缺点 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

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一,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在这个界限中。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以法治国”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

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法治,人治,德治的优缺点 (一)人治 “人治”主张权力出自君主。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国家中,君主和统治阶层不仅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们只是用法律管理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收法律约束的“权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拥有国家、统治民众。在人治国家中,官本位观念盛行。因为掌握政权是发财致富,飞黄腾达,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所以人们普遍崇拜权力,漠视法律。中国古代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隋唐后采用了科举考试。但是“人治”的“家天下”思想构成了巨大而严密的权力

人治、法制、文治

人治、法治、文治 人治就是使用强人治理,人治依靠的主要是管理者的个人影响力,其人缘、风格等在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旦管理者变更,换成其他人来管理公司,被管理者可能出现不服,公司就会陷入混乱。同时人治模式前后标准难免不一致,管理上随意性很大,权力主要集中在上层,执行者没有规章可循,需要见机行事,遇事必须请示上级。 法治就是建立制度,淡化人治,通过制度化管理来提高效率。对企业管理来讲,建立制度并不难,难点在于如何执行,谁去执行。 当企业再进一步发展壮大,部门和员工进一步增多,法治的弊端也就暴露出来。此时就需要有一种意识、思维来引导员工的行为,这就是文治,以文化来管理企业。对于企业来说,文治强调以人为管理的核心,建立学习型组织,领导靠教育培训来引导员工,对员工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 我认为我自己、收银员、本部门都处在法治阶段,在执行制度时,遇到不熟悉的人,员工基本上能坚持按原则办事,但一遇到自己的上司、领导、知心朋友来办事,我们就很容易就走了捷径,人为改变了制度和流程的刚性,久而久之,制度和流程就成了虚设。这也是日后我需要反思和改正的地方。 人治是依赖领导的影响力来管理员工,一旦领导不在或领导变换,管理的难度就加大,而且新领导很难复制这种管理方法,必须重塑影响力才能有效管理。法治是依赖法律、制度的刚性来约束员工、堵塞漏洞,但法律和制度需要依赖强有力的队伍去执行才能见效,一旦遭遇法律、制度真空或执法缺位,管理就会出现漏洞。文治就不同,它依赖的是强大的文化,文化的范畴非常广,它是无形的,不处不在,无孔不入,伴随人的一生,影响深远。作为管理者,做到明察秋毫,适时推动,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才是明智之举。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 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读《理想国》之人治思想与《社会契约论》之法治思想

读《理想国》之人治思想与《社会契约论》之法治思想 ——基于从人治到法治的视角09政治学与行政学廖柏盛U00914023 【读柏拉图《理想国》之·人治思想·】 《理想国》一书,首先讨论个人正义,然后转入城邦正义中。柏拉图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理念,自然现象只是理念的“影子”和“模仿”,每个人都有理性、志气和欲望三种品性。柏拉图把人性中的正义理论进一步用于对城邦的正义的分析。 他提出:人产生于大地,但大地在铸造人的时候,在有些人身上加入了黄金,他们是人类中最宝贵的,因此应担任统治者;在一些人身上加入了白银,他们便成为保卫者;在大多数人身上注入了铜和铁,这些人便成为农民和手工业者。上述三种人的身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美德:智慧是治国的才能,是统治者必备的品质;勇敢是保卫者必备的品质;节制是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品质。据此,柏拉图得出结论:正义的城邦,就是上述不同等级的人各安其分、各守其职。 那么,谁来担任统治者呢?柏拉图提出:理想的城邦应当由哲学家担任国王,或者使当前的国王变成哲学王,否则正义的理想国便只能是空中楼阁。柏拉图把正义的国家和合理的统治方式等同起来,他以逻辑推理的方法把理想国家的统治权赋予哲学家国王,得出了哲学家国王的统治方式是最理想的政体,从而构建了一个人治的乌托邦。 那么,哲学王是怎么来的呢?柏拉图认为教育是唯一的途径。教育从小便进行,对青少年既教音乐又教体育,用音乐陶冶心灵,用体育锻炼身体。接着20岁的时候要进行一次挑选,一些突出的孩子被挑选出来进行进一步系统的知识教育与训练。到30岁再进行一次挑选,把突出的青年选出来,要他们学习哲学,通过哲学的辩证推理来认识事物的本质,他们将获得善的理念,达到可知事物的顶峰。学习了哲学后,经过长期实际工作的锻炼,到了50岁,那些在知识学习和实际工作的一切方面都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才能被选为哲学王。 然而,柏拉图在以正义为出发点论述法律时,他指出:每个城邦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不同的法律并要求被统治者服从,被统治者若违反法律则是不正义的行为,要受到惩罚。同时,统治者也会犯错误,他制定的法律也会有错误而与正义不相符,因此只有在统治者制定的法律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法律才称得上正义。 写到这我有点不解:之前专注于论述人治,现在怎么又掺和了法治呢?接下来的阅读解开了我的疑云。柏拉图认为:与法律相比,哲学家所掌握的知识是一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长期以来,关于儒家强调人治而反对法治的说法,一直占据着学界主流,对此,尚需仔细辨析。 主张人治反对法治的一个典型是西晋时的大臣杜预。他曾经参与《泰始律》的制定,强调法律应当简约直白。“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晋武帝令杜预制定考课黜陟制度,杜预则认为,治理国家靠人而不能靠法。“夫宣尽物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去人而任法,则以伤理。”人治是根本,法治会导致恶性循环。“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章,巧饰弥多。”所以,杜预抗命不从,反对制定考课法令,而是主张各级长官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各考下属,每年把自己的下属按照优劣排出顺序,累计六年的排名顺序,决定升降迁置(《晋书?杜预传》)。 大体上,古代学者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以法家最为典型,韩非把这种法治思想推到极端。而儒家多是主张人治的,杜预只是其中之一。从战国的荀子提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一直到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主张“治惟其人,不惟其法”,反映出儒家的治国思路。今之学者,往往把这种主张一概划入与法治对立的人治范畴,乃至加以批判,认为

这种人治思想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然而,人治和法治是否就像有些学者想象的那样,是一种非黑即白的排斥关系?主张法治最为激进的韩非,同时又承认术和势的作用,难道用术就不是一种人治?反过来,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恰恰是儒家各派分支中对制度作用最为强调的,从他对礼的重视就可看出这一点,难道隆礼就不是一种法治?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是不是有点简单化了? 就拿反对制定考课法令的杜预来说,他反对“去人而任法”,却并不主张“去法”。他所主张的六年累计优劣以定黜陟,依然是一种法治,不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法治而已。杜预的观点是:“今考课之品,所对不钧,诚有难易。若以难取优,以易而否,主者故当准量轻重,微加降杀,不足复曲以法尽也。”大意是,考课官员十分复杂,官员职责千差万别,衡量起来难易不等,如果简单按照制度规定,很有可能难以考核的就轻轻放过,而容易测定的就抓住不放。这就全靠主管官员用心衡量,区别情况灵活处理。要在法令之上赋予实施弹性,不可能严格执法就万事大吉。再拿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来看,他一方面主张人治,认为君主的表率作用最重要,“君者仪也,民者影也,仪正而影正。君者盘也,民者水也,盘圆而水圆。”(《荀子?君道》)另一方面又说礼制是国家根本,“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

人治与法治的思考

关于 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同人治是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在目的和愿景之中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社会安定富足、百姓安居乐业,总不会有统治者和管理者愿意国家混乱、受人欺凌。两者的分歧仅仅在于最终的或主要的手段是法还是人。因此,我们必须以一种冷静的心态来思考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所谓“人治”,就是依主观办事,有法不依,以言代法,并非按照人多人少来治理,人治即,按照掌握权力的人的感性思考去行事,也就是全国人民共同使用一个脑袋,共和以后,人治的表现是用政党的形式来治理,用政党的形式来维系人治的状态。所谓“法治”,简单的说: 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提出两句话,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肯定了这两句话,又增加了两句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上四句话就是党中央强调的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很多人都在思考究竟是人治大于法治还是法治优于人治,针对这些说法不一,也各有各的道理。总的来说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完善与否以及执行的好坏,而不是那些有权力、有威望的领导者。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在我们国家大部分地区都是行政权力往往是大于法律效力,这和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水平有着关系,毕竟成为一个严格的法治国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 在面对社会上的不公平和不正之风时,人们大肆批判人治,寄希望于法治,似乎只要国家实行了完全的法治,天下就没什么解决不了的事情。其实,不论是法治还是人治都会有其局限和不足之处。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②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法治。尽管这里还有一个过程,但最终走向法治是不可避免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一般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4)当个人与法律不一致时,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人治则是个人权威至上。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人治则与专制、等级特权和奴役具有亲缘关系。…… 2.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会受尊重、遵守乃至信仰。而在人治状态下,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对于“人治”来说,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时是可有可无的。因此,在人治社会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 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而人治则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对于法治来说,通过宪政和法律限制,约束和规范权力,是其生命所在。但在“人治”看来,权力尤其是最高领导的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才符合其本质要求。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第17章 人治与法治

第十七章 人治与法治 第一节 人治及其形态 一、神治 二、德治 总的说来,人治具有不同形态,甚至会有人治与反人治、非人治形态的混合。例如,鼓吹希望通过一种“绝对权力“来建立君主独裁,依靠强有力的专制统治达到统一民族国家的目的的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强调统治者对国家进行统治,目的就在于夺取政权和保持权力;强调目的决定手段的政治强权主义。但是,马基雅维利绝非君主专制制度的护士,他认可最优政体是民主共和制。随后的霍布斯也主张实行一种开明的专制统治,认为法律是来自统治者的命令,统治者不受法律约束。不过,他同时也认为,君主应该是自然法的忠实捍卫者,他应该确保臣民的生命、财产和幸福。他既迷信专制统治,也试图限制政府权力。 第二节 法治及其表现 法治既是思想范式,也是制度体系,更是实践模式,且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 一、法治的思想脉络 (一)西方的法治思想 古希腊罗马法治思想源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则是坚定的拥护者、倡导者,西塞罗丰富了法治的具体内容。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法治思想是神学的分支,影响最大的人物当数奥里略?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 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时期的人文主义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是人文主义。 启蒙时期的法治思想是以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为代表的、以自由、人权、平等、民主为核心的法治理念。 西方法治思想在二战后呈现出新的特点。 (二)中国的“以法治国”观念 首先,在统治者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一方面,他强调君主守法、治者循法。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1“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2他强调:“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3然而,另一方面,他认为只有君主独揽大权、君尊权重,才能保证令行禁止,实现以法治国。“权者,君之所以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4也就是说,只有“秉权而立”才能实现“垂法而治”。 其次,在法律的运用上,主张重刑主义。“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禁奸止过,莫若重刑。”5只有通过严刑重罚,才能达到去奸的目的。由于我国古代法制具有诸 1 《史记?商君列传》 2 《商君书?一言》 3 《商君书?君臣》 4 《商君书?修权》 5 《商君书?去强》

人治与法治比较研究

人治与法治比较研究 3 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再往前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中国如何对待法制与人治总的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确实已经形成,这确实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里程碑式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照搬照抄,而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与中国立法实践相结合,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保障;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出发,充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积极成果,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稳定改革发展大局,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促进改善民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最后,谈谈法治社会中法律与文化的关系。文化是一个相当丰富的概念,它包含了思想、道德、风俗、艺术、制度等。法律就是思想道德、风俗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到人治,有人总认为它是与法治、与法律水火不相容的,其实,有许多人治思想正是从长期的广大人民群众道德认可、风俗习惯方面考虑出来的,我认为法律恰恰是要吸纳这些被广大民众认可和遵循的思想,而应该杜绝的是打着“法治”旗号,的泛刑主义,也就是说制定法律要尽量做到扬善避恶。总而言之,只要处理好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科学和法与文化的关系,解决好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协调好各自矛盾之间因素的发展,才能实现和谐的法治社会。3【③】人治与法治最大的区别在与是不是具有民主性,人治是建立在专制的基础上的,特点是君主专制,体现的原则是个人主义.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具有民主的特点,体现的是大众意志,少数服从多数!法治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从人治走向法治。一个国家是否治理得当,主要就是要看如何适当根据国情、人民的道德水准去构建人治与法 治的比重和不同的适应范围。在理论上,一定存在着一个最佳的人治与法治结构使得在所定目标社会秩序之下其治理成本最低。从治理成本和效果的角度看,法治与人治并无好坏

论人治与法治_高中作文

论人治与法治 本文是关于高中作文的论人治与法治,感谢您的阅读! 「人治」与「法治」皆是经国济民的工具,善用者多昌,逆之者多亡,铁证在历史里随处可见。常言:「水能戴舟,亦能覆舟,火以薪传,亦以薪尽」工具本身并无绝对的优劣,其价值之高低全视乎使用者所拥抱的心态和所施展的手法。 为何世人旦闻「人治」即午不安膳,夕不安枕,偟偟然不可终日呢?人治是以人的决定作为措施的依据,国家的舵手控制着整个民族的路向,故其之质素垂实受人关注! 回顾历史,乱臣子为追求美女、地位和财富等私欲而误了国家大事。君不见狗将吴三桂为失红颜而开城门,昏君宋高宗为存帝位住而忘父兄,贼相秦桧则为得万金而害忠良,这些执政者全都因私误公,弃万民于水深火热之中而不顾。其次,庸材居要位,祸至无日矣!祸至无日矣!刘禅囚魏竟乐不思蜀可以作为一个左证。再者,重臣如岳飞仁义智勇兼傋却忠陷于愚,殊谋唏叹也!此三者都是「人治的大患」。 纵使执政者有刘备之丘,开羽之义,诸葛之智,张飞之勇,人始终是人,精神体力难免有不胜负荷的时刻,所肩负的事务便不得不交托别人处理。翻开史书,每次权力转移时,关于继承人的质素,接班人的资格和旧政策的动向,众人鲜有不动干戈而能释然地解开这数个死结。 山高皇帝远,在上之人威德兼傋并不代表在下之人上行下效,质素较高的精英早已升职加官去了,余下的不是新丁懒手便是老弱残兵,然而与平民接触的却是这个阶层的执法人员,故彼等的质素委实令人担忧。 平心而论,「人治」倘若一无是处,早已被先圣古贤摒弃了。精明能干的领

导人可以当千万同志的偶像,一言一行都成为教的准则。譬如尧以仁治国,舜以德服人,终使天下大治。在待殊事情上,譬如中巴退休金的劳资纠纷,私人拆卸石绵瓦事件,当现行规例无效时,就需要人从公理的角度去衡量事情的得失,作出公平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措施。 为何世人一闻「法治」即雀跃万分,膳时安醉,枕时安睡,言时安语,步时安行,悠悠然自得乐在其中呢?以法为治,规圆划方都有准绳可循,没有人敢明目张胆地自把自为。比方人有纵声高歌的自由,亦有不扰他人的道义,折衷的办法是道守躁音管制的方案而行。路人与司机都有使用道路的权利,孰先孰后可根据交通规则轮流使用。大体上约定的俗例不会因人而异,因时而别,因地而迁,理论上应该可以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 法治的优点大家有目共睹,但不要忘记其值得深思的地方。首先,法律的大前提是甚么呢?由于这点涉及信仰,思想,风俗和主义等重大原则,故我不表任何意见。 法律的离定是因应当代的社会情况而制,随着时代的变迁,许多规则经己不合时宜了,需要作出适当的修改。数年前,往澳客必携带回港证和身份证,并且要填写一大迭出入境表格,简直费时兼失事,但现在阁下只要拥有三粒星的身份证,手续就简便得多了。 最值得人忧滤的是执政者会否自凌驾于法上或者将法律作为草管人命的凶器呢?君不见粤语长片中的帝皇常力言「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不过,除了亡国奴外,历史里可曾有人主犯罪的记录呢? 总言之,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之中必有原则。倘若执政者在「国法」中善用「人治」与「法治」这两套工具去经国济民,委实是万民之福也!就算是家长

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董亚玲 从教七年,班主任做了六年,前五年的班主任工作也觉得快乐精彩,但是今年一年我的班主任工作却遇到很多难题和无奈。我好像进入了我的工作瓶颈期,不知所措,茫然,于是就开始思考,以下就是我的一点思索:纵观全校,同样一个班级,不同的班主任管理,效果不同。有的班主任带一班乱一班,而有的班主任从未有过闪失,班班都是精品;还有的班主任,他带出来的班只能自己带,别人接不了。每个班主任的管理方式是不一样的,有的是“人治”,有的是“法治”。下面我就谈谈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一、“人治”与“法治”的差异 仅靠“人治”的方式管理,依靠的是班主任个人魅力、个人权威和学生良好的师生关系治理班级,班级和学生都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规则体系。当换了班主任,“权威”消失之后,维系班级凝聚力的纽带切断,班级自然就乱。这也就是我们很多班主任带的班别人接不了的原因。 “法治”强调的是班级规则,是纪律,是约束。“遵守规则”是刚性管理,没有任何情面可言,你只能这样,你不能那样,违反了这项规定,你就必须受到这样的惩罚;违反了那项纪律,就会有那样的后果。这样管理方式,强硬、死板,管理过严过死,班级会死气沉沉,制约班级和学生的发展。个别老师在没有和学生建立积极情感联系的情况下,想把一个靠“人治”管理的班级,改造成一个靠“法治”管理的班级,中间没有任何过渡与缓冲,失败是必然的结果。 二、理清一个概念 作为班主任,要对班级管理这一概念有清醒的认识。班级管理,“管”什么?“理”什么?“管”的是学生的外部行为,“理”的应该是学生的思想意识形态。那么,在班级管理中,哪些内容可“管”,哪些内容可“理”?这里头大有学问,该“管”的时候去“理”,该“理”的时候去“管”,都会出问题。“管”是对外部行为的制约,需要训练;“理”是对思想的疏导,需要转化。训练需要科学的方法,转化需要高超的艺术。刚性的“管”和柔性的“理”相结合,对班主任工作的科学与艺术提出了挑战。 管子曾说“有道之君,行治修制,先民服也。”唐代的白居易也认为“仁圣之本,在乎制度而已。”这些都说明了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用制度来管理人,大到国家,小到一个班级的教育,我想都是如此。作为教育教学基本单位、学生成长发展重要场所的班级,必须是开放的。一个开放的班级一定充满自由、民主、平等的氛围,班级的每一位成员都是班级的主人,他们都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这样的班级无疑是每位新型班主任所向往的。但在班级管理中如何才能达到这一和谐的境界呢?经过近几年的探索,笔者认为在班级管理中“弃‘人治’,行‘法治’”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 三、实施班级“法治”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学生发展需要“法治” 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能否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标能否如期达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公民尤其是在校中小学生的素质和水平。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意识和能力又显得尤为重要。但在长期的班级“人治”管理下,很多学生可能会形成“唯师”与“听话”的人格,从而最终失去“自我”。

人治与法治比较研究

人治与法治比较研究 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再往前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中国如何对待法制与人治总的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确实已经形成,这确实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里程碑式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照搬照抄,而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与中国立法实践相结合,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保障;从中国的历史 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出发,充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积极成果,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稳定改革发展大局,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促进改善民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最后,谈谈法治社会中法律与文化的关系。文化是一个相当丰富的概念,它包含了思想、道德、风俗、艺术、制度等。法律就是思想道德、风俗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到人治,有人总认为它是与法治、与法律水火不相容的,其实,有许多人治思想正是从长期的广大人民群众道德认可、风俗习惯方面考虑出来的,我认为法律恰恰是要吸纳这些被广大民众认可和遵循的思想,而应该杜绝的是打着“法治”旗号,的泛刑主义,也就是说制定法律要尽量做到扬善避恶。总而言之,只要处理好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科学和法与文化的关系,解决好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协调好各自矛盾之间因素的发展,才能实现和谐的法治社会。3【③】人治与法治最大的区别在与是不是具有民主性,人治是建立在专制的基础上的,特点是君主专制,体现的原则是个人主义.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具有民主的特点,体现的是大众意志,少数服从多数!法治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从人治走向法治。一个国家是否治理得当,主要就是要看如何适当根据国情、人民的道德水准去构建人治与法治的比重和不同的适应范围。在理论上,一定存在着一个最佳的人治与法治结构使得在所定目标社会秩序之下其治理成本最低。从治理成本和效果的角度看,法治与人治并无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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