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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第一章

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第二章

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第三章

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平等: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第四章

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历史上产生法律原则及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直接渊源或形式渊源,意为法的效力的直接来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根源,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

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国内法:专指由有立法权的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是指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成文法:亦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宪法、民法等。

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习惯判例法等。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

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以保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具有核心地位、其内容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普通法:是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

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生效范围,专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新法就有溯及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亦称法的对象效力,意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效力位阶,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第五章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也可称为抽象法律关系,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

具体法律关系:也可称为现实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又称确认性法律关系,其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

相对法律关系:又称创设性法律关系,其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

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又可称为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为横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为纵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第六章

法律行为: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有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产生对行为的肯定性法律后果。

表意行为:指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

事实行为:是指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由于行为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

积极行为:即行为主体以主动作出某种举动为表现方式的行为。

消极行为:是以不作出举动为表现形式的行为,又称为不作为。

要式行为:即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非要式行为:即不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单方行为:以行为发生效力来看,只有一方主体作出行为即能发生效力。

多方行为:需要两方以上共同作出行为方能发生效力。

个人行为:体现单个自然人(公民)意志的行为。

组织行为:体现组织意志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责任主体:即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常地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主观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又称为主观过错。

作为:是指当法律或合同禁止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时,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作出了该种行为。

不作为:是指当法律或合同要求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时,行为人拒不作出该种行为。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过错责任: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即谁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谁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替代责任:是指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代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种类、轻重相适应。

惩罚:又称制裁,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

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总称。

自觉履行:是指责任主体在法律责任认定之后主动向权利人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责任主体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其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的情形。

“无责任”或“不负责任”: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因而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限制,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第八章

法律技术方法:“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职业者寻求法律问题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

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

立法解释: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或文理解释,它是指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它是根据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以及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它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在法律推理中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两个或两

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

第十一章

广义上的民主:泛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实行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定的社会活动机制。

狭义上的民主:即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

第十二章

道德:是一种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明中与法律有关的物质性要素、精神性要素与制度性要素的总称,其侧重的内容是法律现象中的精神部分。

第十三章

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体制:是指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多大范围的立法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立法权限的各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立法权:是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而言的国家权力,是指有权立法的机关制定、修改、补充、解释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权力。

专属立法权: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针对特定社会关系制定法律的权力。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

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和方式。

第十四章

法律实施:也称法的实施、法的实行,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或途径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执行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法律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作出的决定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执法对象本身的情况,符合公平的原则。

法律执行的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在对社会提供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简捷快速,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益,从而获取最大的执法效益。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

的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即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权:是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力。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都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法律实施监督概念:即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等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原理、概念、制度的法学门类。 4.应用法学:是指以某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5.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的法学门类。 6.国际法学:是指研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的学科。 7.法律史学:是指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学科门类。 8.外国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 9.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是指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跨学科研究而形成的法学门类。Eg 法医学、法医鉴定学、犯罪心理学等。 10.法理学:是指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法理学就是法哲学。 11.法理学的意义:体现在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人们达到克服法律偏见、超越自身法律经验和尝试的局限的作用。 12.法律方法:指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13.法理学方法:根本目的与法律方法一致,都是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但是法理学方法主要侧重于法律方法的理论方面。 14.神意说: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15.理性说:从法的本体而言,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这意味着只有反映了人们的理性才是真正的法律,否则法律不过是强权意志的宣泄而已。 16.规则说:法即规则。视法律为一项由国家颁布而人们只能服从的规则体系。 17.名族精神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征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是在时空中几点的民族精神的反映,体现了一个特有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风貌。 18.社会控制论: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去寻找法律的本源。 19.法的定义的基本描述: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综合,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0.法律的特征:是指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 21.制定:是指拥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成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2.认可: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成为非制定法或不成文法。 23.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24.事实判断: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以进行的客观分析和判断。 25.指引作用: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作用。 26.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27.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者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的作用。 28.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而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作用。 29.强制作用:是指国家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作用。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 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 也称“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 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 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 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

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 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 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 题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 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 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 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 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 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 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 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 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 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 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 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 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 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 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 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 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 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 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 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 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 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 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 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 “改正的正义”)指不管 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 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 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 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 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 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 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 后公正。 13、法制:是一个国家或 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 简称。 14、法治:是指依法治理 的原则。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 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 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 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 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 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 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 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 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 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 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 (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 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 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 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 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 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 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 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政策:是一定阶级处 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 调整国家各种关系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措施的 统称。 23、习惯:就是一定事实 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 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 会规范。 24、积极义务的调整方 式: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 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 整方式。 25、允许的调整方式:是 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 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 26、禁止的调整方式:是 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 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7、法律调整机制:是用 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 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 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 建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 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 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 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 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 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 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 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 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 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 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 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 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 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 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 文化。 3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 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 序,制定(或认可)、修 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 动。 33、法律规范的制定:是 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 序,制定、修改、废止法 律规范的活动。 34、法律规范的认可:是 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 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 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5、立法技术:是指在法 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 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 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 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 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 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 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25、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个系统。 26、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8、民主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9、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30、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31、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32、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33、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识的总和。 34、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5、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6、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7、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38、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39、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规范。 40、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一、法学:法学是以法律、法现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 知识理论体系。 二、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 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 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四、法理学体系:是根据法理学所要研究的内容范围而建立的学 科理论整体。 五、①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称为法 ②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六、法律体系:是指有一国现行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结构和层次组 织起来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七、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现存的 和历史上出现过的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 八、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它是以罗 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九、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按照特定的调整方法来调整 一定性质和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相对

独立的统一体。 十、公法:指关于国家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刑法、组织法、财政法等。十一、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即承担责任必须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十二、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形式。 十三、公平责任:是指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 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十四、法律责任:是有关的主体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强制的不利后果 十五、归责: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十六、法的适用:通常简称“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 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 十七、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督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 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 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和

法理学 名词解释(10个)

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第一章 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第二章 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第三章

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平等: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第四章 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历史上产生法律原则及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直接渊源或形式渊源,意为法的效力的直接来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根源,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 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是研究法、泼的现象以及与法卡¨关问题的学问,足关于法他题的知识和理沦体系,是利=会科学的一门承要学科。 2.法学体系由各种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恪体,机足近代意义的法学体系。 3.理论法学是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雎本原理、堆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4.应用法学是旨在“接服务法律实际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了分支等:科的总称。 5.历史法学是专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村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分支学科的总称。 6.综合法学是指具竹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7.价值分析的方法就是研究主体依据在一定的价值观念列所研究的对象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 8.法理学的流派思潮是法理学办的学术派别和学术思想倾向的统称。 9.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 要体现执政并意志并最终决定于利.会物质牛活条什的符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0.法的现象是法这个抒物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以直接感知和触摸的,可以凭经验和规的方式 11.法的本质是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它决定法的根奉指阳,比较深刻和稳定,往往难以“接感知器要通过抽象思维能认识和把握。 12.法律规则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是国家政权叫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叮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规定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会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 13.权利规则义称授牛义,陀规则,足规定主体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14.义务规则是明确规定主体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15.强行性规则指不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必须加以适的规则。这种规则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完全肯定的形式,小允许任意变更。 16.任意性规则指适否由主体自行选择的规则。这种规则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形式,允许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变更。 17.确定性规则是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能内容而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规则。 18.委托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则内容而委托有关主体规定具体的规则内容的规则。 19.准用性规则是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则内容,但明确规定可以或应当依援用、参照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规则。 20.法律原则是指称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 21.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对法、法的现象进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载体。 22.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所圭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23.法律秩序足由法所确:和维护的,以一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表现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状态。 24.行为秩序价值是法律秩序对主体的行为的规范价值。即对主体为予以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25.关系秩序价值足法律秩序会关系的规范价值。主要表现为法律秩序叮以刈国家会的基本关系作出规范。 26.法律利益足利益的一种形式,足从利箍体系中剥离来的,以法定形式存在的利益,即通常所说的合法利益或权益,,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社会需要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 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社会原则: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这会制度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和体现法律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或者“纯粹”的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的历史类型: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 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

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创制) 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但是,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整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社会调整: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 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习惯: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 活中逐步形成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 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 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 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 手段。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 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 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 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 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 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 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 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 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 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 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 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 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 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 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 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 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 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 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 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 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 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 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 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 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 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5.法的规范作用:所谓法的规范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法对于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6.法的社会作用:所谓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7.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 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8.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 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9.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 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10.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 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11.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 规则。

1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3.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 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4.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 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1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 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16.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 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7.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18.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19.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 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0.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 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1.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 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 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 空间、时间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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