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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概念整理

名词解释

1.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

2. 法理学: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

3. 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接受法律

调整的社会现象

4. 自然法:评价实在法的内在正义标准

5. 自然权利:个体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与让渡的权利

6. 法学体系: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7. 法律的特征:①调整社会关系②国家制定或认可③权利与义务为内容④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8.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①确定性②概括性③程序性④公开性⑤平等性⑥不溯及

既往性

9. 法律作用: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10. 法律作用的特点:①人为性②现实性③局限性

11. 法律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强制作用⑤教育作用

12. 法律的社会作用:①分配社会利益②解决社会纠纷③实施社会管理

13. 法律起源规律:①个别调整T规范调整②习惯T习惯法T制定法③自发调整T自觉调整

14. 法律发展基本理论:①理性建构论②法律与主权命令说③法律的历史进化论

15. 法律发展规律:①神法T人法②身份的法T契约的法③古代民主法治T人治T现代民主法治④不成

文法T成文法⑤族群之法T世界之法

16. 法律发展方式:①法律继承②法律移植③法律创新

17. 法律概念:人们在不断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

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18. 法律规则: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社

会规范

19.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①假定条件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

20. 法律原则:对一定时代与社会中普遍价值观念的法律表达,并集中彰显了人们为法律所设定的调

整社会所应达致的目标

21.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范性关系

22. 法律意识: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

现象的总称

23. 法律观点:泛指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

24. 法律观念:指人们重视、遵守与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

25. 法律心理: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

26. 法律思想体系: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表现为系统化、理论

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

27. 法律观念ii:介乎理性与感性之间的阶段,既有零散、偶然、感性的认识,也包括一些系统、必

然的理性的认识

28.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9. 法律实现: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一定意志、利益和目标经过法的有效实施,从而转化为社会实现

的过程与结果

30. 法律效力: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具有的普遍支配

性力量

31. 法律实效:社会主体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进行行为,法律在实践中被遵守、执行、适

32. 法律效果:法律为了实现其目的,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而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客观影响和实际后果

33. 法系: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

总称

34. 法律体系:由一个国家内部各现行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35. 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自中世纪起,在西欧大陆各国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以《法

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36. 民法法系主要特点:①强调私法,保障私权②强调理性与哲理③法学家的重要作用④法律法典化

及其独特法源

37. 普通法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

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38. 两大法系四点区别:①法律渊源②法律实用③分类技术④哲学立场不同(理性主义和经验

哲学)

39. 法治的含义:①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②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③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④一种文明的

法的精神⑤一种理性的理想的设法秩序和社会状态

40. 法制: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事实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

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41. 现代民主:遵循预定的程序,在平等基础上少数服从多数,从而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权力,即以

服从多数、遵循程序、保护少数等基本原则来体现的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或国家制度

42. 民主与法制的一般关系:①互相依存,不可分离.民主政权是现代法制存在的前提,法制

规定和确认民主权利的范围②互相渗透,彼此补充③相互保障,彼此促进④相互制约,

彼此平衡

43. 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法治表达的主要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法制主要是一

个静态的概念。法制属于工具操作范畴,法治则属于政治理想的范畴;法治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是市场经济基础上、民主政治体制中的治国方略;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法治关注的是法律的至上权威。

44. 立法: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

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

45. 立法程序: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废止法律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46. 法律解释:一定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

使用的概念、术语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47. 法律实施:也称法律实行,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包括法律遵守与法律

适用)

48. 法律遵守: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49. 法律适用:国家专门机关及公职人员严格依法适用法律

50. 司法的特征:①主体特殊性②专业性③国家强制性④程序法定性⑤裁决权威性

51. 司法权特征:①终局性②中立性③独立性

52. 司法基本原则:①司法公正原则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③司法平等原则④司法

独立原则

53. 法律程序:进行法律行为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式

54. 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①限制恣意,约束权力②充分接纳信息以利于正确判断③保障发言机会,

疏导矛盾④稳定事先确定的程序运行结果⑤形成法律信仰

55. 权利存在形态:①应有权利②习惯权利③法律权利④现实权利

56. 法律权利: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57. 法律权利特征:①法律性②自主性③求利性

58. 法律权利三大要素:①利益②权能③自由行为

59. 权力: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

60. 法律权利与权力的区别:①二者来源不同②二者要求不同③追求利益重点不同④限制程度不同⑤

实现方式不同⑥范围不同

61. 法律义务: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62. 法律责任: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特定义务

63. 法律责任的特点:①法定性②强制性③当为性

64. 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①违法②违约③法律特别规定

65. 法律责任的种类:①民事责任②刑事责任③行政责任④违宪责任

66. 法律责任的功能①制裁②补偿③预防

67. 法律责任的免除:①时效免责②不诉免责③协议免责、诉辩交易免责④自首立功⑤履行不能

68. 违法: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

69. 法律义务的特征:①法定性②强制性③从属性④必为性

70. 法律功能: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

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造成一定客观后果的,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

71. 法律价值: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以及由此产生的主体人对法

律的评价

72. 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征:①实在性②强制性③普遍性④自治性

73. 利益: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人们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要求

74. 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①表达利益要求②平衡利益冲突③重整利益格局

75. 法律平等性的要求:①社会机会②政治权利③经济生活④法律上的平等对待

76. 法律自由: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

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77. 法律的自由价值: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同时必须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78. 法律合理限制自由的原则:①基于社会生活条件而限制自由②为了社会及他人利益而限

制自由③为了行为人自身利益④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

79. 人权: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社会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人的个体或群体为

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80. 正义:是对一定社会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反映,是一种有着客观基础的,人们关于某种特定事

物如思想、行为、规范、制度乃至事业等的理想状态及模式的主观评价尺度和价值判断

81. 法律的正义价值:①法律的目标价值②可操作的法律原则,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③推动法律进化,引起法律的革新

82. 如何通过法律实现正义:①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使正义要求规范化、明确化从而促进

和保障权力分配的正义②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惩罚非正义行为,以促进和保障正义的实现③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裁决纠纷,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83. 法律对政治的功能:①协调政治关系②规范整治行为③促进政治发展④解决政治问题

84. 政党政策:一定的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实现特定的任务而规定的路

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等行动准则的统称

85. 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差异:①体现的意志属性不同②表现形式不同③实施方式不同

④调整社会关系范围不完全相同

86. 法律文化: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与法律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

识、和传统学说以及由此产生的与法律活动相关的器物的全部内容

87.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①背景不同②表现形式不同③规范的内容不同④实施方式不同⑤违反道德和

法律所产生的后果不同

法理学

入门须知: 1、什么是法理学?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2

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 (一)一级概念 概念研究对象法律中国西方 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 定法。 法中国西方 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法理 学 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共同的)法律现象法学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所有的)法律现象(二)二级概念 3

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法律 规范部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 法律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 法律现象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 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 4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 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 责任等 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 依据认识论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法学体系 依据习惯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二、相关概念的联系 5

法理学概念

概念 1.法学: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3.法学体系: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4.法律:广义即为法律整体,狭义即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5.法:(产生、影响、内容、后果)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了由特殊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力与义务为内容,以保护、确认、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6.法的渊源: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故又称法源) 7.法的效力:广义法对其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或强制力 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时间、空间、对象、事项) 8.法律概念:对各种有关法律的行为、状态、事物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范:(法律规则)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法律关系的前提依据) 10.法律体系:(要素组成体系) 要素: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 组成:依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 体系: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体系: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1.部门法:(即法律部门)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社会关系调整方法),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的总和。 12.权利:规范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3.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4.法律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5.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6.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本质是资格) 17.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18.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挂钩)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亡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 19.法律责任:广义即法律义务,狭义来说既特殊义务。狭义:(本质第二性义务,行为否定性评价)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受害人)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所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0.法律制裁(即惩罚,本质是最严厉的责任方式):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21.法律程序: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22.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 23.大陆法系:即罗马-日耳曼、民法、法典法系(法典化) 24.英美法系:英国、普通、判例法系。(司法判例,包括衡平法) 25.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26.立法: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的社会规范的特殊活动。 27.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的活动。 28.执法(构想变为现实):广义: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1.法的概念:资本主义法/马克思主义法 法的特征: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且由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 2. 3.法的三要素 法的概念:涉事,涉人,涉物 法律规则: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后果的准则(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4法的继承与发展 法的继承;原始社会(刑与礼)→夏商西周(王权神授,皇无天亲,惟德是辅,明德慎罚)→春秋战国(儒家:人治,德治,礼治/法家:不务德而务法,以法治国,抱法处势,厚赏重罚)→秦至明清(以儒家为重,兼收并蓄,以和谐为核心,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法的发展;法学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发→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 5 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 6 法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一直以来的追求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既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因,也是法律存在的主要理由 法的平等;法律平等分为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是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无差别的平等,是不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 法的自由价值:自由是指从约束中解脱出来,法理学所讲的是指主体行为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相一致和统一 7 法的形式渊源: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直接表现形式 法的实质渊源: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产生法的物质生活条件 制定法(宪法,法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习惯法/判列法(普通法系国家) 8 法的空间效力:指哪些空间范围内和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生效,失效,溯及力(我国法无溯及力) 法的对人效力:指哪些人适用哪些法或法适用主体原则(属地,属人,结合原则) 9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10 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由其法律义务所保障的法律手段(公权利与私权利,对世与对人,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转移权,行动权与接受权)义务;是指法律所保障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或不从事而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公法与私法,对世与对人,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与转移,积极与消极) 11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消失,转变的重要因素,是法律所规定的并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12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意志下实施的受法律所调整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分类: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作为与不作为,表意与事实,单一与多方,要式与非要式,个人与组织 13 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约定或法律所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 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分类:连带,代替,独立责任/过错与无过错/民事,刑事,行政/公民,国家,社会组织。 14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法与法的现象的心理,知识,观点,想法

法理学基本概念

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称。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属于法的渊源。具有国家意志性、包含行为规则或模式、普遍性。 非规范性文件:主要指国家机关在使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裁定、行政决定等。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法律责任的并存或互相冲突。(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可能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不同责任并存可以同时追究。同一法律部门的责任竞合,由受害人任选一种,选择一种责任,另一种就消失。) 法律规范的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的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的产生,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导致数个规法都适用的现象。 法律:(广义)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行政法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我国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认为使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地方政府制定。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有权改变、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汇总

三大本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本章主要内容为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 法的概念:法的定义,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以及法的局限性。 法的价值:法的秩序、自由和正义价值;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以及相互关系。 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的含义,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和根据;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 本章要准确理解法的概念、法的要素和法的渊源。

第二章法的运行 本章主要内容为立法,法的实施,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推理以及法律解释。 立法: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法的实施:执法的含义、特点和基本原则;司法的含义、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以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特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和设证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和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本章要准确理解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应掌握法律适用的目标和步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法律推理的种类和特点,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中国法律解释体制以及法律解释的特点。此外,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和原则也需注意。 第三章法的演进 本章主要内容为法的起源,法的发展与传统,法的现代化以及法治理论。 法的起源: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发展与传统: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的传统和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 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

法理学的重要概念

★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 ★法律体系的概念: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概念:1过错责任、是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2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3公平责任、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

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 ★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首先意味着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典编纂的概念: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法的遵守的概念: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物和行为的活动。 ★法的执行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广义: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法理学概念及重点(有用)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1、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2、法系: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23、判例法:所谓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或者说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2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25、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6、违法:违法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1、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 答: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社会需要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法理学概念

法理学概念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的特征 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 (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 (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 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3)法是一元的 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 (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 (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种类 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秩序。 3、利益。 4、正义。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 第一编法学概论 第一章: 一、法学体系的划分 (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二、边缘法学 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 第二章: 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 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 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 第三章: 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 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 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四章 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 二、法的本质

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五章 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 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 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 四、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法律规则是法律调整社会行为和关系的要紧凭借,也是法律实施的要紧依据。 五、法律规则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构成采纳“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1、假定条件:假定是对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或者事实状态的规定;(简单记得举例法条) 2、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从众多实际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行为范式,它规定了人们应怎么行为的准则(包括3种模式许可;必为;禁止); 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赋予确信或者否定的评价,包括确信性法律后果或者否定法律后果。

法理学中概念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中概念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规范体系的学科,它在法学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法理学中,有许多重要的概念和名词需要进行解释和理解。本文将依次介绍一些法理学中常见的概念,并进行相应的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法理学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 法律是社会规范和制度的总称,是由国家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机关制定、通过并实施的一系列规则和规范。法律对于社会的运行和秩序至关重要,它保障了人们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靠法治原则,也就是通过法律来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 二、法义 法义是法律的内在精神和规范意义,是法律所追求和体现的价值目标和原则。法律的法义不仅仅是字面上的文字解释,更重要的是从法律的目的、原则和历史发展中深入理解法律的意义和价值。法义的把握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于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法律的效力实际上是依赖于国家的权威和执行力,只有得到国家的认可和支持,才能够被有效地实施和执行。法律效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律的公告和宣布等形式,使法律规范得到广泛的知晓和遵守。 四、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指个体或团体根据法律所享有的权益和自由。法律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的保护下得到有效的实现和维护。法律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人身、

财产、生活、教育、言论等方面的各项权益。法律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要受到法律规范的限制和限制条件。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依法对违反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追究和处罚。法律责任是 法律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制约和惩罚方式,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法律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机关,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制裁。 六、法理 法理是法律理论的基石,是指对法律范畴和内涵进行深入研究和解释的学问。 在法理学中,法理的研究包括对法律原则、法律价值、法律意义和法律规范等方面的探讨和分析。法理的研究主要通过对法律的辩证分析和逻辑推理,以期获得对法律本质和特点的更深入理解和把握。 七、法学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是通过对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的研究,揭示法律规律 和法律精神的学问。法学的研究范畴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理论和法律史等方面,旨在为法律的正确应用和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法学是法律和法律学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培养作用。 总结起来,法理学中的概念涉及广泛,每个概念都具有相应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通过理解和掌握这些概念,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法律规范,提升法律意识和法理素养。对于进一步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法理学概念整理

名词解释 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与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 2.法理学: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 3.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 接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 4.自然法:评价实在法的内在正义标准 5.自然权利:个体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与让渡的权利 6.法学体系: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7.法律的特征:①调整社会关系②国家制定或认可③权利与义务为内容④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 8.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①确定性②概括性③程序性④公开性⑤平等性⑥不溯与 既往性 9.法律作用: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与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10.法律作用的特点:①人为性②现实性③局限性 11.法律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强制作用⑤教育作用 12.法律的社会作用:①分配社会利益②解决社会纠纷③实施社会管理 13.法律起源规律:①个别调整→规范调整②习惯→习惯法→制定法③自发调整→自觉调整 14.法律发展基本理论:①理性建构论②法律与主权命令说③法律的历史进化论 15.法律发展规律:①神法→人法②身份的法→契约的法③古代XX法治→人治→现代XX 法治④不成文法→成文法⑤族群之法→世界之法 16.法律发展方式:①法律继承②法律移植③法律创新 17.法律概念:人们在不断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 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18.法律规则: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 结构的社会规范 19.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①假定条件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 20.法律原则:对一定时代与社会中普遍价值观念的法律表达,并集中彰显了人们为法律所 设定的调整社会所应达致的目标 21.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范性关系 22.法律意识: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 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23.法律观点:泛指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 24.法律观念:指人们重视、遵守与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 25.法律心理: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 26.法律思想体系: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表现为系统 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 27.法律观念ⅱ:介乎理性与感性之间的阶段,既有零散、偶然、感性的认识,也包括一些 系统、必然的理性的认识 28.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9.法律实现: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一定意志、利益和目标经过法的有效实施,从而转化为 社会实现的过程与结果 30.法律效力: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具有的 普遍支配性力量

(完整版)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 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 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 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7、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总之,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在利用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重视法律的消极作用,将法律与其他的调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兼备的发展要求。 9、简述法的渊源:传统法的渊源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材料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法的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即指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体。 科学内涵: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法的渊源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10、法的渊源的意义:a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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