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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性质、结构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和

方法的学科。法理学涉及许多核心概念和名词,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名词及其解释:

1. 法律(Law):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以调整

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社会秩序。

2. 正义(Justice):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深层价值,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

3. 权利(Right):法律赋予个人或集体的特定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源(Sources of Law):法律法规产生和形成的根本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等。

5.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结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分支。

6. 民事法(Civil Law):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7. 刑事法(Criminal Law):规范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犯罪行为,以及相

应的处罚措施。

8. 憲法(Constitution):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国家的最高准则、基本制度、国

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分配等。

9. 法官(Judge):在法庭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决的司法人员。

10. 律师(Lawyer):受聘于特定行业或客户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或其

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1.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平的法治观念,确

保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同等对待。

这些名词仅介绍法理学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法理学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这些概念。分

析和研究这些核心概念有助于对法律和法治运行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 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 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17、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 18、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19、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0、义务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1、复合规则: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22、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3、任意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4、确定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罪责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25、委任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26、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27、调整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 28、构成性规则: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29、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30、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 31、具体原则: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 32、公理性原则: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 33、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34、实体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 35、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36、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7、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38、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9、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0、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1、政府规章: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对正在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原理、概念、制度的法学门类。 4.应用法学:是指以某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5.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的法学门类。 6.国际法学:是指研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的学科。 7.法律史学:是指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学科门类。 8.外国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 9.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是指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跨学科研究而形成的法学门类。Eg 法医学、法医鉴定学、犯罪心理学等。 10.法理学:是指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法理学就是法哲学。 11.法理学的意义:体现在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人们达到克服法律偏见、超越自身法律经验和尝试的局限的作用。 12.法律方法:指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13.法理学方法:根本目的与法律方法一致,都是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但是法理学方法主要侧重于法律方法的理论方面。 14.神意说: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15.理性说:从法的本体而言,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这意味着只有反映了人们的理性才是真正的法律,否则法律不过是强权意志的宣泄而已。 16.规则说:法即规则。视法律为一项由国家颁布而人们只能服从的规则体系。 17.名族精神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征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是在时空中几点的民族精神的反映,体现了一个特有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风貌。 18.社会控制论: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去寻找法律的本源。 19.法的定义的基本描述: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综合,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0.法律的特征:是指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 21.制定:是指拥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成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2.认可: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成为非制定法或不成文法。 23.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24.事实判断: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以进行的客观分析和判断。 25.指引作用: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作用。 26.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27.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者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的作用。 28.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而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作用。 29.强制作用:是指国家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作用。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性质、结构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和 方法的学科。法理学涉及许多核心概念和名词,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名词及其解释: 1. 法律(Law):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以调整 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社会秩序。 2. 正义(Justice):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深层价值,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 3. 权利(Right):法律赋予个人或集体的特定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源(Sources of Law):法律法规产生和形成的根本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等。 5.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结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分支。 6. 民事法(Civil Law):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7. 刑事法(Criminal Law):规范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犯罪行为,以及相 应的处罚措施。 8. 憲法(Constitution):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国家的最高准则、基本制度、国 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分配等。 9. 法官(Judge):在法庭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决的司法人员。 10. 律师(Lawyer):受聘于特定行业或客户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或其 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1.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平的法治观念,确 保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同等对待。 这些名词仅介绍法理学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法理学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这些概念。分 析和研究这些核心概念有助于对法律和法治运行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一、法学:法学是以法律、法现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 知识理论体系。 二、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 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 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四、法理学体系:是根据法理学所要研究的内容范围而建立的学 科理论整体。 五、①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称为法 ②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六、法律体系:是指有一国现行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结构和层次组 织起来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七、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现存的 和历史上出现过的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 八、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它是以罗 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九、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按照特定的调整方法来调整 一定性质和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相对

独立的统一体。 十、公法:指关于国家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刑法、组织法、财政法等。十一、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即承担责任必须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十二、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形式。 十三、公平责任:是指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 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十四、法律责任:是有关的主体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强制的不利后果 十五、归责: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十六、法的适用:通常简称“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 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 十七、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督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 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 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和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 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 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 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 评价人们行为是否 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 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 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 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 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法律角色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第二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第一章 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第二章 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第三章

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平等: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第四章 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历史上产生法律原则及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直接渊源或形式渊源,意为法的效力的直接来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根源,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 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1.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 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2.法的渊源:我国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 解释。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 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 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 理等。 3.法系:具有共同法律文化传统和相同或相近的存在形式、运行方式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称。 4.法的适用:亦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 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5.法律事实构成:1.主体行为2.事件 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 况和现象 6.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 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 素构成。 7.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 地区)。 8.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 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 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9.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 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

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法规汇编不改变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对其进行外部加工。 17.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辑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18.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狭义)是指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和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所产生的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指分析法学。(广义)同于理论法学,包括以研究应然法为主要对象的“法哲学”,狭义的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律:(广义)国家全部法规,不包括自然法。即国法、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狭义)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人们所公认的行为准则,是那种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及其实现系统。包括应然法和实然法。 法的作用:指的是法作为一种事物,其存在对其他社会事物,最后对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包括规范作用(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指的是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参与社会运动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社会秩序:是社会范围内诸事物之间的运动,特别是人活动的一种有序状态。 自由: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第三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 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分为可为、应为、勿为三种模式。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后果。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社会需要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整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社会调整: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习惯: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互相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的生活秩序。 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专门法律职能: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确立、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法的价值:就是法的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体”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统一大业的完成。 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 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社会原则: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这会制度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和体现法律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或者“纯粹”的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的历史类型: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 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体系及其内在逻辑结构的学科,它关注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功能,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解释和实施等问题。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概念进行解释。 一、法律原理 法律原理是指构成法律规范或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和逻辑依据。法律原理包括了法律的普遍性、合理性和内在的一致性。其中普遍性要求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人,合理性要求法律规范符合理性和伦理的要求,内在一致性要求法律规范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系列互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所构成的整体。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应该具有层次结构、严密的逻辑关系和内在一致性,其中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对更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有指导和限制作用。 三、法律规范的产生 法律规范的产生是指法律规范从无到有的过程。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的产生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途径。立法是最主要的产生法律规范的途径,通过议会、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制定法律。司法是指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裁定具体的法律规范适用。行政是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法律规范。 四、法律规范的解释

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法律规范的解释有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等不同方法。文字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系统解释是将法律规范放置在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进行解释,历史解释是通过了解制定法律规范时的历史背景和意图来解释法律规范。 五、法律规范的实施 法律规范的实施是指将法律规范付诸行动和执行的过程。法律规范的实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包括警察、法院、检察院等。实施法律规范需要保障公正和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六、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道德、伦理和公正等价值观。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目的,也是判断法律规范优劣的标准。法律必须保护人权、公正和社会稳定等价值,同时也要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以上是法理学中一些重要的名词的解释。法理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以及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问题,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

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创制) 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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