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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导语: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法理学”知识点,你Get了吗?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 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1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__性。这种__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__的行使。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__相联系的。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__为后盾的,与__权威相联系的。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__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__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__下,在不同的法律__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__,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 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 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 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3)判决论或预测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5.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A.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B.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C.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A.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B.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I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A.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B.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C.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D.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法的对象效力 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 2)属地原则 3)保护原则 4)综合原则 3、我国:综合原则 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法的要素释义 1、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2、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要素分类 1、西方: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2、中国:法律规范说―― 多要素说我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 1、来源: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2、功能: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1、依涉及内容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 2、依功能1)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2)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 3、依确定程度1)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2)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 4、依涵盖面大小1)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2)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二、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 1)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处理: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3)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2、二要素说 1)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分为: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2)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分为合法后果、违法后果三、比较1、与个别性命令相比较法律规则具有的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2、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2)较强的操作性:3)较高的确定性: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依内容1)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2)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 文 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是一个重要的考试科目,它涉及到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体系和法律逻辑等方面的知识。在这门学科中,考生通常需要掌握各种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并能够灵活运用这些知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本文将围绕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展开,探讨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在法理学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地掌握和运用这些知识。 ###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定义与作用 法律规则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它是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则的具体体现,是法律文本中的具体文字表述。在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深入理解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定义,并认识到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为法律体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提供了基础,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分类与特点 在法律学中,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可以根据其性质和内容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公法规则和私法规则,法律条文可以分为宪法条文、民法条文、刑法条文等。每种类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都具有其独特的特点,考生需要详细了解这些特点,以便在考试中做到举一反三,灵活运用知识。

### 三、掌握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方法与技巧 要在司法考试中获得好成绩,考生需要掌握一些方法与技巧,帮助 他们更好地掌握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首先,考生可以采用归纳总结 的方法,将各种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进行分类,形成知识体系。其次,考生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将法律规则与具体案例相结合,深入 理解其具体应用。此外,考生还可以利用法律文献和司法实践经验, 积累更多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知识,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 ###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应用与实践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不仅需要掌握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将这些知识应用于实际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应 用与实践过程中,考生可以运用逻辑分析、比较分析、归纳演绎等方法,解决各种法律问题。此外,考生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 业道德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 (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 (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 (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 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4)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①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②我国的法律是权利本位。所谓权利本位,是指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存在是为了让人们更好地享有权利。● (5)国家强制与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 阶级分析方法。 2. 价值分析方法。 3. 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 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 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 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一、引言 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与论述题是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 运用能力的重要环节。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通过对法律的分析和解释,帮助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更好地理 解和应用法律。本文将介绍一些司法考试中常见的法理学与论述题 知识点,旨在帮助考生对这些知识点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1.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法律是指国家统治活动的规则体系,具 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等特征。 2.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法律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调整社会关系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发展和 人民幸福。 3. 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法律的制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符 合立法程序和原则;法律的解释是由司法机关进行,根据法律的语 言文字、背景和精神意图进行解释。

三、法理学的理论体系 1. 法律的规范性理论: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本质特征,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约束。 2. 法律的公正性理论:认为法律应当具备公正性和公平性,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的权威性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人们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4. 法律的效力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效力,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和处罚。 四、论述题的解题技巧 1. 理解问题:仔细阅读论述题的问题,准确理解题意,确定问题的要点和关键。 2. 选取观点:在解答论述题时,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可以选择支持或反对的立场,并据此展开论证。 3. 论证过程:进行论证时,可以采用举例、引用法律条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问题进行逐步分析和解释。

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

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 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欢迎学习! 【考点一】演绎推理 1.演绎推理的涵义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 大前提:杀人者死; 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 结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 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法律敎育网 ③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④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⑥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考点二】归纳推理 1.归纳法的含义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

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2.归纳法的含义 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 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运用归纳法(也只能凭借归纳法)对于经验世界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观察、比较、综合、总结而产生出的一般性知识是人类一切知识的最终根基! 3. 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的规则 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考点三】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考点四】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汇总 2017年司法考试开始进入复习阶段,考生们需要知道以下这些《法理学》知识点,平时也要多注意练习与知识点结合在一起。更多内容请关注店铺! 一、法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 theformal rule of law)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 the substantial rule of law)的要求。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因为越少的武断性和恣意性,法律决定就越具有可预测性。避免做法律决定的人的武断和恣意就是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法律决定的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这里所谓的实质价值或道德是有一定范围的或受到限制的,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家的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应该保障与促进的实质价值,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自由和平等。任何法院或其他做法律决定的机关的法律决定都不应该是违背这些实质价值的法律决定。 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不同于非法律人的地方在于: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如类比推理或客观目的解释,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原因在于,有的法律决定不是做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即实现了可预测性,然而该决定与特定国家的法秩序所承认的实质价值或道德相背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法律决定是正当的,却是做法律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知识点 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以下就是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知识点,希望对大家越痛身边这。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规范的含义大体与标准、尺度、准则、规矩和规则(在我国法律术语中,规则通常指较为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而规范的含义要稍微宽泛一些,包括规则和原则)等相似。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和价值。所以,社会规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而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至于技术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人权与法的关系不能看作纯粹的权利与法的关系,它反映着更为深层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内涵。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讲,人权与法的关系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是法的源泉。 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而体现人权精神和内容的法律,一般来说都是好的法律,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法律。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 (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 (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二)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也就无人权可谈。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与其他保护手段相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

第一,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如 政策)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第二,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 尽管并非人权的所有内容都由法律规定,都成为公民权,但法律权 利无疑是人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可以说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 法律权利上。 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 为法律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只有以 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 至于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人权的法律化受到一国的经 济和文化的发展制约。例如,为了实现生存权,有的国家实行高福 利政策,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享受各种福利待遇;而在另一 些国家不可能这样做,这主要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决 定的。二是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例如,在宗教 信仰不同的国家,人权法律化的情况就有很大差别。有的国家妇女 人权法律化的程度就远不如男子。又如,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国家同 以农业生产或畜牧业生产为主的国家,以及人口状况、地理环境不 同的国家,人权法律化的程度也会有差别。 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 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 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 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 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政治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政治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 本文“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政治”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法理学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法与政治都属於上层建筑,都受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具不同: (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 (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 (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力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2.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的作用。由於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 A.法与政治体制: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一句 B.法与政治功能: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 C.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对於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 D.法语政治运行和发展。 二、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形式上:

1.意志属性不同: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於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2.规范形式不同: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远远形式,以规则为主;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准备司法考试的你对法理学的知识掌握的怎么样了?下面店铺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法理学相关的知识点,大家可以参考阅读。 一:法与科学技术 (1)科学技术进步对法的影响。 首先,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科学依据。 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的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 再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在立法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知识内容的立法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而这类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立法任务要求立法者具备一定的专门性的科学文化知识,国家立法机关的一般成员难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需要将这类立法工作委托给专门的机关或人员,这导致“委任立法”范围的不断扩大。通讯、交通技术的进步,以及信息交换的加快,使法律时效和时限观念加强。一些传统的法律部门的有些传统概念受到冲击。 最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和执法提供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调整机制发生重大影响。 此外,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影响了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促进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方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 (2)法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首先,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法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法律||教育网提供必要的准则。法确认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确定国家科技

发展战略,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法在推动国际间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最后,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法通过规定对公民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和鼓励措施,如授予职称、荣誉称号和物资奖励等,激发人们为科技发展作出贡献的热情。 二: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④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⑥法律依靠证据。 (3)人的因素的影响。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飞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影响。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考点总结-法理学

1.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 的价值。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2.比例原则意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 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3.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 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4.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 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没有自由裁量原则。 5.功利主义原则即最大幸福原则,行为功利主义主张,为了更好的后果,可以 放弃对日常准则的遵守。 6.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 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 7.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 规则。 8.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 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9.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 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10.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 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属于委任性规则。 11.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 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1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 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13.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 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性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性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撤销、不予保护,或要求赔偿、恢复等。 14.《母婴保健法》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婚姻登记条例》的制定机关 是国务院,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15.《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 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无权改变。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 下面瑞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欢迎大家浏览。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属于此种规则。 (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即属于此种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例如,我国计量法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此规定即属委任性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此规定即属准用性规则。

202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 一、法旳概念 法旳概念波及法旳特性、法旳本质和法旳作用3个方面旳内容: (一)法旳特性 1、规范性 (1)法旳调整对象是人旳交互行为 (2)法旳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旳 (3)法旳规范性是普遍旳,可以反复合用旳 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承认 (2)法是国家意志旳体现,但不是唯一旳方式 (3)法是一元旳 3、法旳普遍性 法旳普遍性指法旳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旳效力旳反复合用性以及相似旳事项和主体合用相似旳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 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旳机构中通过争议处理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旳也许性。

(二)法旳本质 法旳本质重要指法旳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法旳国家性重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旳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旳行为规范。 2、阶级性。法旳阶级性重要体目前如下方面: (1)法体现旳是统治阶级旳整体意志; (2)法同步体现被统治阶级旳某些愿望; (3)法体现旳统治阶级旳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 法旳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旳内容和法所体现旳统治阶级旳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旳作用 1、法旳规范作用 法旳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旳行为产生旳影响包括指导、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导作用旳对象是本人旳行为; (2)评价作用旳对象是他人行为; (3)预测作用旳对象是人们旳互相行为; (4)教育作用旳对象是一般人旳行为; (5)强制作用旳对象是违法犯罪者旳行为。

2、法旳社会作用 法旳社会作用包括法旳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旳职能。 3、法旳作用旳有限性 法旳局限性重要体目前: (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旳,不也许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发明或者变化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原因旳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旳社会关系旳范围和深度是有限旳。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旳价值 (一)法旳价值种类 1、自由 自由是法最本质旳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旳状况下可以按照自己旳意志进行活动旳能力。 2、秩序 3、利益 4、正义 (二)价值冲突及其处理 法旳多种价值之间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旳抵触,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和协调这种价值之间旳矛盾,因而需要形成有效旳平衡价值冲突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 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 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但这只是局部利益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 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 b.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 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 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⑤意志论―法国卢梭!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 三、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的规范 1)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2)法律的规范性 a.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 b.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 1)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 2)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3)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a.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 b.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 c.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 2)法律的利导性 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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