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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1993年10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06年2月25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佛制戒律,祖立清规,旨在防非止恶,安身进道,光大法门,造福社会。本此精神,订立共住规约,全寺上下,均须遵守。

一、全寺僧众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有关政策,爱国爱教,以寺为家,勤修三学,恪遵六和。

二、全寺上下均须谨遵佛制,戒行清净,慎护讥嫌,自重自尊,僧仪整肃,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三、住持依选贤制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四、住持、班首、执事,均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护常住,关心大众,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居职谋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免其职务。

五、早晚课诵、二时斋供、坐禅听讲、集体劳动,除按寺院传统可以不随众的僧人外,因病因事均应请假;无故缺席者,应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六、尊师重教,恭敬耆德,服从执事安排,遵守殿堂秩序,违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记过。

七、挑拨是非,破和合僧者,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而又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八、打架斗殴、恶口相骂,侵损偷窃常住或私人财物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侵损偷窃的财物,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处理。

九、全寺僧众均需僧装整齐,及时剃除须发,清净素食,禁止饮酒、吸烟、赌博、看淫秽书刊,如有不遵,经批评教育而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十、外出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不共住。

十一、私自化缘募捐或向香客游人索要钱物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不服者不共住。

十二、寺院竹木花卉茶果,均应爱护培植,不得私自砍伐采摘自用或做人情。违者,进行批评教育,照价赔偿。

十三、师友亲朋来寺,经主管执事同意方可留膳宿。

十四、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十五、保持殿堂庄严,环境清净,僧房整洁;保护寺院文物,注意防火防盗。

遵规守戒,一视同仁。同居大众,各宜珍重。

2018年在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上的讲话

2018年在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上的讲话 在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上的讲话找文章到网更多原创- (https://www.docsj.com/doc/a8408105.html,)各位领导、各位诸山长老、各位代表、朋友们: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关心下,在——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支持和帮助下,今天,——市佛教协会召开第四次代表会议,这是——市佛教界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喜事,它标志着——市各佛教寺院将在一个比较年轻、充满活力的教会班子领导下正常健康、有序地开展工作,标志着今后——市佛教协会作为联系党和政府与广大信教群众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标志着——市佛教界在促进各宗教和睦、社会和谐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此,请允许我代表中共——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市佛教协会召开第四次代表会议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为筹备这次代表会议付出辛勤劳动的有关领导、同志和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常熟市佛教协会自召开第三次代表会议以来,在德高望重的妙老会长的带领下,在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恢复建设佛教寺院、保护全国汉传佛教重点寺院之一的兴福寺等方面作出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恢复重建三峰寺工作,在常熟市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三峰寺建设工程已于18年11月28日进行了工程竣工和佛像开光仪式,现已投入使用。在此,请允许我代表中共苏州市委统战部、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向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地感谢! 借此机会,我也对即将选出的新一届常熟市佛协领导班子提几点希望: 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僧众的综合素质。常熟市佛教协会第四次代表会议的胜利召开,佛教的自身建设就有了组织保证。去年7月,中佛协在云南大理召开了《贯彻首届世界佛教论坛共识座谈会》,会议认真探讨中国佛教如何加强道风建设、人才建设,以法为师、以戒为师,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等问题。中佛协在报告中指出:近年来,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负面影响,佛教道风建设面临严峻形势,有不少僧人信仰淡化、戒律松弛、道风不正、金钱至上,甚至有人为了名利地位不惜拉帮结派、结党营私、贪污腐化、行贿受贿。这种不良风气已经严重腐蚀到僧人队伍,败坏了佛教的形象和声誉,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危及中国佛教的前途与命运。中佛协会议强调: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各级佛协和寺院负责人,要充分认识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 管理办法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代表会议经过) 前言 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院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持在任期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有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

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第二章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五条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

寺院大众共住规约审批稿

寺院大众共住规约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大众共住规约 自从马祖建业林,百丈立清规,僧因聚众而居,体制自兹而始,然以门庭不同,故施设不等,本寺大众勤修戒定慧,息灭贪真痴,以法华为宗,戒律为行,净土为归,本此精神,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则通则》及《泰兴市佛教寺院共住规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寺情况,列以下数条以约众,不论知事清众,应各自躬身执行,切莫恣心纵意,辜负己灵,当念生死苦集,莫灭修道,勉是盼。 一、凡于本寺共住,须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若违法乱纪,破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二、凡于本寺共住,须遵守佛制及常住各项规章。若学而不行,恣住己性,不受谏劝,任性违规,损坏常住利益和形象者不共住。 三、凡于本寺共住,当以护持常住为己任,任劳任怨。不得恣心耗费损坏公共常住物。若有损失,应自动及时赔偿。若不赔偿,谏劝不听者不共住。 四、常住大众要用功办道,弘法利生,不得非理募化,攀缘各利,拉朋结党,慢师侮友,搬弄是非,谏劝不听者不共住。 五、无事不得往白衣家,早晚功课,出坡劳勤,尼众会议,除生病,请假,公事外出,均须参加。若无故缺席者,谏劝三次不听者不共住。 六、大众出入,须到客堂告假、销假,不得不请假离寺,夜不归宿,谏劝三次不听者不共住。

七、不得因事生净,乃至吵闹,传说是非,影响大众,谏劝不止者罚。 八、凡知事清众不得无故串,若有事及会客应到客堂,不得将客人领入竂中闲谈,若有亲朋及居士来寺住宿必须先到客堂登记后安排住宿,不得私自安排,违者罚。 九、凡于本寺共住,应保持寺院内外环境清净,殿堂庄严,竂舍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傍晚不得随便开僧伽蓝门,若有客来及为三宝事,须经客堂许可,违者罚。 十、斋堂饭菜皆由典座安排,无论知事清众,不得任意选择饭菜,挑饭食好恶,违者罚。 十一、寺内大众行住坐一切时,应注意威仪,保持寂静,不得高声喧哗,、戏笑,谈说无益之语,亦不得天黑时躲在暗处谈话,违者罚。 十二、大众共住,应互相帮助,展转谏劝,以诚相待,见人过失应如法谏劝,不得冷嘲热讽,挖苦戏弄,若违者罚。 十三、被遣者,以后一律不予来寺常住。 十四、当家师以一寺之主,是全寺尼众之依止师,故应以身作则,用人唯贤,赏罚分明,须以因果的原理掌管财物、物资,以清规戒律来规范大众三业,忠于职守,为常住任劳任怨,若违法乱纪犯根本戒者报上级审批备案,予以免职。 遵规守戒一视同仁常住大众各谊珍重

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佛制戒律,祖立清规,旨在防非止恶,安身进道,光大法门,造福社会。本此精神,订立共住规约,全寺上下,均须遵守。 一、全寺僧众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有关政策,爱国爱教,以寺为家,勤修三学,恪遵六和。 二、全寺上下均须谨遵佛制,戒行清净,慎护讥嫌,自重自尊,僧仪整肃,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三、住持依选贤制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四、住持、班首、执事,均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护常住,关心大众,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居职谋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免其职务。 五、早晚课诵、二时斋供、集体劳动,除按寺院传统可以不随众的僧人外,因病因事均应请假;无故缺席者,应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六、尊师重教,恭敬耆德,服从执事安排,遵守殿堂秩序,违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记过。 七、挑拨是非,破和合僧者,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而又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八、打架斗殴、恶口相骂,侵损偷窃常住或私人财物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侵损偷窃的财物,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处理。 九、全寺僧众均需僧装整齐,及时剃除须发,清净素食,禁止饮酒、

吸烟、赌博、看淫秽书刊,如有不遵,经批评教育而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十、外出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不共住。 十一、私自化缘募捐或向香客游人索要钱物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不服者不共住。 十二、寺院竹木花卉茶果,均应爱护培植,不得私自砍伐采摘自用或做人情。违者,进行批评教育,照价赔偿。 十三、师友亲朋来寺,经主管执事同意方可留膳宿。 十四、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十五、保持殿堂庄严,环境清净,僧房整洁;保护寺院文物,注意防火防盗。 遵规守戒,一视同仁。同居大众,各宜珍重。

寺院知识

一、何为丛林 丛林,指僧众聚居的寺院,尤指禅宗寺院。过去,印度多在都城郊外选择幽静的林地,营建精舍,所以僧人所住的地方,就称之为丛林或兰若。经典中对“丛林”一语的解释颇多。据《禅林宝训音义》载:“丛林”二字系取其草木不乱生长之义。表示其中有规矩法度。 二、丛林清规的由来 丛林清规是僧众行、住、坐、卧生活之准则。印度僧尼以戒律为生活规范,我国僧团除戒律外,还制定其他若干约束僧尼言行的清规。我国的丛林规制形成于唐代,百丈怀海禅师根据中国国情和禅宗特点,制定了丛林清规,后人称为《百丈清规》。《百丈清规》的“清规”二字,有“清净规约”的意思。它是禅宗的丛林制度,也就是禅宗寺院组织的程序和寺僧日常行事的准则。元代元统三年(1335年),由朝廷命江西百丈山大智寿圣禅寺住持德辉禅师重编,金陵大龙翔集庆寺住持大诉校正,定名为《敕修百丈清规》,颁行全国,共同遵守。这些规定,一直在寺院中广为遵照执行。 三、“五大堂口”包括哪些? 近现代丛林,基本设置有五个部分,即所谓“五大堂口”,其中包括: 禅堂:禅堂是丛林的核心,专指坐禅的道场。 客堂:客堂为寺院日常工作的管理中心,负责对外的联络,宾客、居士、云游僧的接待,本寺院各堂口的协调,僧众的考勤和纪律,各殿堂的管理,以及寺院的消防、治安等。

库房:库房总管僧众生活和佛事的必需品,如粮食、物品、法器、香烛等,还管理山林、田庄,以及殿堂、房舍的修缮等。 大寮:大寮为寺院的生活区,负责供应僧众的斋饭,主要由斋堂和僧厨组成。衣钵寮:衣钵寮是方丈和尚的事务机构,直接为方丈办事。 四、什么是戒腊? 腊所谓戒腊,就是受过具足戒的僧人,经过从阴历四月十五日到七月十五日的结夏安居后,受戒的年龄就算增长一岁,佛教称为“一腊”。通俗地讲,戒腊即是加入僧籍的年数,相当于在家人的工龄。戒腊最长的僧人称为“上座”,在丛林中备受尊敬,其发言常常有权威性。 五、寺院里设有哪些职务? 一般的寺院,都是由方丈和四大班首、八大执事所组成的。另外还有很多的侍者和其他负责人。近现代的寺院,基本设置五个部分,也就是五大堂口,每个堂口都设置相应的职务,委派相应僧人负责,通常情况下,这五大堂口都设有以下执事: 禅堂 维那:禅堂的主要负责人。凡禅堂中有违犯清规者,他都有权予以惩罚。上殿时,维那掌管佛教仪式的起腔领念,以音声为佛事,有如佛教乐团的总指挥。 悦众:维那的副手,若维那不在,禅堂可由其代管。悦众在上殿时具体敲打乐器,配合唱念,并教初学参禅僧人的礼仪。悦众可设置数人。 知藏:熟悉佛教三藏典籍,主管和保护重要的经藏。相当于图书馆的馆长一样。

关于进一步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 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 救救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和《江苏省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省佛协制定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省宗教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已全面推进认定工作,各市县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了不少工作经验,但也发现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认定标准、程序和方法上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宗局3号令,真正领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资格认定既是依法管理的需要,更是保障和维护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不应人为地加以对立。 二、认真学习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省佛协制定的《实施细则》,并严格以此为依据,认定标准、操作程序和方法不得与之相违背。

三、县以上(含县佛协,下同)佛教协会是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主体。佛教协会和佛教活动场所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佛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认定和备案的区别与联系,不得将认定工作推诱至备案部门。 四、认定材料"三件一表"必须真实齐全,"三件"指被认定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戒牒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市、区)佛教协会对"三件"戴别复印后应将原件退回被认定人员。认定的必要依据是戒牒,各县市佛协应认真审核、明辨真伪。对存在疑问的戒牒应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辨别。对戒牒遗失的,拟认定人员必须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并由相关佛教协会加盖公章替代戒牒复印件,同时要求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补办。对60周岁以上因不可抗拒力遗失戒牒,但各方面表现较好且能提供旁证的予以认定。拟认定人员还必须坚持"素食、独身、僧装"六字方针、必须出具有效的书面独身证明。“一表”指国宗局监制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必须严格按照表前的四条"说明"填写、报送和留存。 五、对材料齐全而且其实有效的,各县(市、区)、省辖市佛协必须及时给予认定,并按照统一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省佛教协会。对下列几种情况不予认定:

汉传佛教寺院建筑布局(1)

汉传佛教寺院建筑布局  ——2005中国古建筑考察报告  罗超君  0420010038  2005年9月   2005年8月1日至12日为期半个月的古建筑考察之行为我们学习中国古建提供了一个实地观察、掌握第一手材料的机会,短短十二日的行程覆盖了晋中南大部分的古城古镇,加上之前连着的四川李庄古镇带测绘实习以及峨眉游,第一次亲历这么多令人震撼的古建筑,览尽大好风光,心潮澎湃,感慨良多。  考察对象包括:芮城永乐宫、五龙王庙(广仁王庙);解州关帝庙;万荣飞云楼、后土祠;临汾尧庙、钟鼓楼、魏村牛王庙戏台;洪洞上下广胜寺、水神庙;霍州衙署;蒲县东岳庙;隰县千佛庵(小西天)、千佛洞(弥勒道场);五台山台怀镇菩萨顶、广宗寺、圆照寺、显通寺、罗睺寺、塔院寺、殊像寺;镇海寺、碧山寺、南山寺、清凉寺、佛光寺、广济寺、尊胜寺、南禅寺、阎锡山故居;太原晋祠以及天龙山石窟。其中绝大多数为佛教建筑,看得多了自然而然地开始比较异同,产生一点心得,回来随即查阅资料,将考察成果记录整理,作个总结。  一、 佛教中国化嬗变:  佛教属于异国文化,它在中国的传播不是通过简单的译介佛教教义及其经典理论,而是通过佛教文化与中华民族文化的创造性融合。佛教之所以能够根植于中国,并显示出强盛的生命力,就在于它融入了中国的原始宗教意识和传统伦理观念,吸收了不同地域具有民族特色的历史文化,形成了适应中国社会心理特征的宗教信仰。印度佛教经过中国化的过程嬗变为中国佛教。  佛教中国化的嬗变过程可以追溯到佛教传入中国的不同途径。佛教最早从印度循三条途径传入中国:西北通过丝绸之路,经西域传入中国的中原腹地,与汉族文化融合,形成了汉传佛教(北传佛教);西部通过尼泊尔传入中国的吐蕃,与藏族文化融合,形成了藏传佛教(喇嘛教),后又流传于中国青海和内蒙古的广大地区;西南通过缅甸传入与之接壤的中国云南傣族聚居地区,形成了南传佛教。这三大体系的佛教无论流传到哪个地域,其建筑的布局、特征,乃至装饰艺术风格,也因佛教传播地域的文化背景差异而各自独具特色。  诚然,佛教流派多元化造就的佛教建筑艺术风格远非三大类型所能囊括,即使同一流派和同一类的佛教建筑艺术,由于宗派众多,崇奉的佛教教义不同,其建筑风格也会各不相同,同属汉传佛教的南方佛教建筑与北方佛教建筑在艺术风格上就有很大差异。由于此次考察涉及典型藏传佛教建筑极少,在此仅对南北两地的汉传佛教建筑进行比较研究。  二、 汉传佛教建筑的主要型制演化:  早期,汉传佛教建筑的型制因循了古代印度的式样,基本特征是砖石结构的宫塔式。宫塔式佛寺是以象征“天宫千佛”的巨型“宫塔”为主体,塔后建佛堂,周围造僧舍的佛教寺院型制,最早见于洛阳白马寺壁画。据《魏书?释老志》载:“自洛中构白马寺,盛饰佛图,

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2000年9月15日中国佛教协会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佛教自身建设,严肃僧纪,整饬僧团,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度牒是僧尼的僧籍身份凭证,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僧尼经考察合格发给度牒。持有度牒的僧尼由其剃度或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建立僧籍。 第三条度牒和僧籍登记表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并由中国佛教协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按规定分发有关寺院颁发登记。 第四条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具有五名比丘或五名比丘尼僧团的寺院,方可接收剃度弟子。寺院每年计划接受新出家者的名额,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省佛教协会申报核定,省佛教协会将核定情况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五条要求出家者,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虔诚,爱国守法(包括无法律纠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父母许可,无婚姻恋爱关系。寺院对要求出家者,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方可予以剃度,并按规定发给度牒。 第六条已出家的僧尼,经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僧团

考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由其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并由省佛教协会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后发给度牒。有关实施细则,由中国佛教协会在调查研究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订。 第七条僧尼的度牒、戒牒由其常住寺院保管。僧尼符合《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出参学期间,其度牒、戒牒由留单寺院暂行保管。 第八条僧尼还俗须收回度牒、戒牒。对违犯重戒,破坏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对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理者,一律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 收回、收缴度牒、戒牒,注销僧籍,由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执行,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九条颁发度牒,收回、收缴度牒,不得营私舞弊,挟嫌报复。如遭排挤报复,当事人可向上级佛教协会直至中国佛教协会申诉。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居士寮共住规约

共住规约 1.寺院乃安僧办道弘法、利生之道场。爱国爱教,不得议论国事,不得谈论教内是非。信众来寺非为俗务,意在亲近三宝,培福求慧,应礼敬三宝,尊重常住,轻慢三宝或常住者不共住;抽烟喝酒、食用荤腥、破口相骂、交拳互殴,拉帮结伙、搬弄是非者不共住;服从常住安排,顶撞常住及无故违逆常住安排者不共住。 2.维护寺院声誉,对外散播寺院不良信息、损害寺院形象者不共住。 3.寺院财物,原为十方善信血汗。节约水电,爱护寺物,若有损坏,请到客堂论价赔偿。擅自取用、转送、买卖常住财物及僧物者不共住。 4.遵守寺院各项规章制度,肆意破坏寺院规矩,扰乱寺院清净者不共住。若被安排寺内职务,须按章办事,尽心为大众服务,若假公济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取消职务,造成恶劣影响者不共住。 5.维护寺院合和。大众为求法因缘同住同行,本为善缘,然因烦恼有深浅厚薄之故,表现亦有种种之分,故应本着包容慈悲之心相处,互为道场,作增上缘,切勿彼此轻慢,横结恶缘。有意见建议向相关执事或客堂反映。 6.未经僧团同意,勿在寺内聚众宣讲佛法,散发宣传品,传法收徒。不得看相、算命、卜卦。依止常住,坚持正信。 7.佛之弟子,学圣贤之法,为菩萨道,作世人之楷模。故应注意文明礼貌,室内外皆不许袒胸露腹,有失威仪。无事切勿窜寮,绝对禁止男众女众互串寮房,一则扰人清净,二则惹人讥嫌。 8.遵守寺院作息时间,按时就寝,晚上应在打板后30分钟内熄灯就寝。随众上殿、过堂、出坡劳动。凡在寮房诵经、打坐、念佛,不得以此影响大众的作息。保持寮房及个人卫生,有事出门要经客堂批准。 9.注意防火防盗。寮房内不得燃香、烧烛,不得私接电器,注意保管自己的物品。 10.违反寺规者应诚心接受常住批评及处罚并真心忏悔,被责令出院不共住者,若能及时反省并于常住大众前发露忏悔,则视情况暂时留寺查看,拒不改悔且赖寺不走者,强制出院后永不共住。 以上规约,望共住者熟知,一一遵行,但观己过,莫论他非,如有违犯,交由客堂处理。 圆通寺客堂

浙江省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浙江省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住持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戒行清净,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品德服众,有较高威望; (三)年龄30周岁以上,戒腊10夏以上并经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 (四)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 (五)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产生:(一)由该寺院前任住持或该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 (二)当地佛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住持人选进行审核后,提交该寺院两序大众民主评议; (三)住持人选经两序大众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由寺院民主管理组织逐级上报当地佛教协会; (四)当地县(市、区)、市佛教协会审核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省佛教协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礼请之。 第四条全国重点寺院礼请住持应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原则上非重点寺院不礼请住持。 第五条住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六条75岁以上教职人员,原则上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第七条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寺院住持。有特殊需要兼任其他寺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讲究因果,廉洁奉公。 第九条礼请住持的寺院资格 (一)经过政府部门登记开放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经常组织、教育、引导常住僧众及信教群众学习,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丛林班首、执事健全,分工明确,僧团和合,须全部经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团结,僧众之间关系和睦,僧众与信徒之间关系和谐。寺院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融洽。 (三)僧团道风纯正,僧众戒行清净,二时课诵,过堂用斋,半月诵戒,坐禅念佛等修学活动运作正常。法务活动文明健康,符合佛教教义教规,努力为佛教信徒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 (四)具备佛教丛林基本法务生活设施,场所布局合理,建筑设施安全,消防责任落实,安保措施到位,院落整洁卫生。建筑具有一定规模,能满足日常的法务活动和具备僧众的生活条件。 (五)经常举办讲经说法活动,增强佛教软实力,提升四众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第十条住持接受寺院民主管理组织、两序大众、佛教协会的监督。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佛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违反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 (四)未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汉地佛教寺院的殿堂布置及装饰艺术

汉地佛教寺院的殿堂布置及装饰艺术 2009年12月16日 10:40《佛学文摘》【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 条 相关标 [佛艺博览] [背光] [张连城] [装饰图案] [寺院] 签: 文殊菩萨背光大鹏金翅鸟 在佛寺的殿堂中,常有一些佛家专有的、比较固定的陈设,这里择要作一介绍。 背光:是佛像背后的屏风状的饰物,意在表示佛光普射四方。细观之下,就会发现背光中有许多用祥云卷草和吉祥动物组成的各种图案。而背光图案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佛寺类型和时代的差异,如华严寺薄伽教藏殿内三身佛的背光,其内饰网目纹,为典型的辽代的装饰图案,而外侧却是纹络粗犷的火烟纹,有些类似唐代的风格。这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此殿是深受唐代文化影响的辽代时期寺庙的特点。而按照《造像量度经》的规定,背光上的图案应有六种,即大鹏——表慈悲,鲸鱼——表保护,龙女——表救度,童男——表资福,狮子——表自在,大象——表善师。实际上更多的背光是由各种吉祥图案,诸如七珍八宝等构成的,有的甚至只有一些花草卷纹图案而已。 宝盖:是罩于佛像上面的平顶圆柱形伞状物,质地不一,有丝质的,也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宝盖是由古代王者出行时的承尘伞状物演化而来的,作为佛的庄严饰物,其寓意是“佛行即行,佛住即住”。

释迦牟尼佛背光 幡:是布列于佛坛四周的长条状的丝织或棉织物,上面书写经文或敬语。 幢:是佛殿内悬挂的长筒形庄严饰物,一般用丝织品或棉布制成。幢身周围分置八或十个间隔,下附四条垂绦。上面或绣佛像,或施彩画,或书写经咒、敬语等。 欢门:是悬挂在佛前的方形大幔帐。上面绣以飞天、莲花或珍禽异卉等图案。因其两侧常垂有幡带,故又称幡门。欢门前常当空悬挂一盏琉璃灯,称“常明灯”。 佛殿除了这些比较常见的庄严饰物以外,还有一些常规的供养佛与菩萨的物品,即供具。最常见的是“三具足”,即一香炉,二花瓶,二烛台。因其个数为五,也称“五具足”。这是最简单的供物,比较讲究的在供有“三具足”的长香案之后,还设一方供台,上设六种供具,即花——表示布施,涂香——表示持戒,水——表示忍辱,烧香——表示精进,饭食——表示禅定,灯明——表示智慧,合称六度。另有“五欲供”,即明镜以戒色,琵琶以戒声,涂香以戒香,水果以戒味,大衣以戒触等五种欲望。 在汉传佛教寺院的装饰艺术中,壁画是一种不可或缺的艺术装饰和宗教宣传形式。根据壁画的风格和技法,可以大致判断出壁画的创作时代。实际上,寺院壁画有一渐进的发展过程,其中最灿烂的时代是唐朝,元明以后渐趋衰落。画风叠变多样、流派众多,内容丰富是汉传佛教寺院壁画的特色。

近代丛林的禅修与管理制度

近代丛林的禅修与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3日 来源:不详作者:不详 81 人关注打印转发投稿 近代丛林的禅修与管理制度 马祖建丛林,百丈立清规,禅僧聚众而居,体制自兹而始。在唐代,丛林通常指禅宗寺院,故又称禅林;又以芳香的旃檀林比喻佛门龙象所住之处,故又称旃檀林。但是,到了后世,教、律等各宗寺院亦仿照禅寺制度,故亦称丛林。 丛林之中,寺产一切归公,且依一定规矩而容十方来往的僧众。丛林住持是经僧众普选,由十方名德出任,故丛林又称为十方丛林。另据《大乘义章》卷十三载:丛林能生智慧、神通等功德,故又称功德丛林。 最初时,丛林规模较小,于一寺之中,仅有法堂、方丈、僧堂及寮舍,以住持为一寺之主,尊为长老,居于方丈。初不立佛殿,唯建法堂(后世乃建佛殿),所有僧众尽入僧堂,依戒腊而安排位次。又置十职,称为寮舍,每舍有首领一人。其后,丛林建制渐臻完备,内部分工甚细,清规甚严。方丈之下,有“四大堂口”:一、禅堂,为丛林的中心;二、客堂,职司接待客人及内务;三、库房,掌管收支及购置物品等事;四、衣钵寮,经理方丈的事务。重要事务则由住持会同首座等班首及四堂口的上首共议进行。 教门的兴衰,实赖于清规。自百丈立清规,代代相传,有丛林而安居,依清规而立志。清末民初,此法衰微,虚云、来果禅师,尽其全力,光耀法门,接引海众,高提祖印,力倡清规。来果老和尚曾说:“无规矩,地想盖天;无规矩,宾将轻主;无规矩,国法懈纲;无规矩,家难就范;无规矩,寺僧无倚;无规矩,习恶难除;无规矩,身心不静;无规矩,不能守法;无规矩,不能参禅。喜规矩人,初则称好人,次则称善人,再则称贤人,进则称圣人。” 清末,特别是太平天国在南京建都,禅林遭到严重破坏。洪秀全政权灭亡后,由当时的天宁寺大定禅师从终南山出来,中兴金山江天禅寺,恢复祖庭,法忍时称“天下首座”,住湖州赤山寺,后建江浦县狮子岭兜率寺,座下高僧辈出。长江一带,上有文殊院、宝光寺,下有金山寺、高旻寺陆续恢复祖制,建十方丛林,永远海单,立共住规约。其中以“金山规约”最完善。另外,各寺院各有规约,客堂、库房、禅堂、方丈室,四堂口齐全。 丛林机构设置与运作机制 一般的丛林,是三进两围,以山门、天王殿(韦陀殿)、大雄宝殿、法堂或戒台,为中轴线。韦陀像对着大雄宝殿,中间有大丹墀,前有月台。大雄宝殿后有大院,大殿北门对法堂正门,法堂分二层,楼上供藏经,楼下堂内设狮子座,供大和尚上堂说法之用。东边一路是:钟楼、客堂、伽蓝殿、库房、祖堂;西一路是:鼓楼、功德堂、祖师殿、禅堂、方丈室;东二路是:香积厨、斋堂、关房、云水堂、上客堂;西二路是:大院、晒场、厕所、汤药寮。金山江天禅寺、天台国清寺、汉阳归元寺、五台山塔院寺等因地势方位、朝向不同,则别具一格。

寺院对联集锦

寺院对联集锦 教有万法,体性无殊,不可取法、舍法、非法、非非法佛本一乘,根源自别,故说下乘、中乘、上乘、上上乘——成都文殊院 山水之间有清契 林亭以外无世情 ----林则徐题成都文殊院 见了便做,做了便放下,了了有何不了 慧生于觉,觉生于自在,生生还是无生 ——方鹤斋题成都文殊院 竟能与羲卦麟经并垂宇宙 应不让元亭石室高峙岷峨 ——四川新都宝光寺 自知性僻难谐俗 且喜身闲不属人 ——何绍基题四川新都宝光寺 世外人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 天下事了犹未了,何妨以不了了之 ——何元普题四川新都宝光寺 试问世间人,有几个知道饭是米煮 请看座上佛,亦不过认得田自心来 ----赵藩题四川新都宝光寺 以清静果证因护持斯万 现广长舌说法声震大千 --康熙题承德溥仁寺

镇留岚气闲庭贮 时落钟声下界闻 --乾隆题承德普宁寺 传大千法宝 阐第一宗风 --乾隆题承德普宁寺 半满真言参不漏 色空妙谛证无遮 --乾隆题承德普宁寺 对物共春台幽风入咏 愿人登福地王会成图 --乾隆题承德普宁寺 兰乾云护三摩峙 朔漠风同万里绥 --乾隆题承德安远庙 龙象护诸天毫相瞻时妙严普觉漠瀛会初地**转处安乐常臻--乾隆题承德普乐寺 三摩印证喻恒河人天皆大欢喜七宝庄严现香界广轮遍诸吉祥--乾隆题承德普乐寺 总持初地**资福胜因延上塞广演恒沙梵乘能仁宏愿洽群藩--乾隆题承德普陀宗乘之庙

水镜喻西来妙观如是 月轮悟南指合相云何 --乾隆题承德普陀宗乘之庙 法界现神威即空即色 梵天增大力非住非行 --乾隆题承德普陀宗乘之庙 发心为众生缘深入善权菩萨果 现相如三世佛了分身住曼殊床 --承德殊像寺 初地总持超梵乘 恒沙普演护祥轮 --承德须弥福寿之庙 宝阁护香云静资礼梵 灵峰呈寿相妙悦安禅 --承德须弥福寿之庙 更有香风吹左右 似闻了义示原因 --承德须弥福寿之庙 儒释本同源,道并行而不悖; 内外原一体,理交显而弥彰。 --印光法师题三教堂 宗镜圆照,万善同归,本教义而续慧命;法华一部,佛事百八,振大机以警愚顽。--印光法师题永明塔院

寺院年终工作总结

寺院年终工作总结 篇一:寺院年终总结 惠州普陀莲花禅院XX年工作总结 (XX年1月23日) 各位领导、各位法师、各位居士: 岁月不居,天道酬勤。XX年渐行渐远,XX年正向我们走来。回眸XX年我禅院在各级领导及广大护法善信的鼎力支持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标志着我禅院的发展全面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站在一个新起点,弘法工作取得的新进展令人振奋,令人鼓舞。我受常斌法师委托,现将禅院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各位汇报如下: 工作回顾 1、爱国爱教,为构建和谐寺院、和谐惠州服务 一年来,我禅院在市民宗局等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经常组织大众收看新闻,了解时事政治,学习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和宗教政策,紧密联系四众弟子,用实际行动积极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时俱进、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如4月18日,当我禅院僧众从新闻得知甘肃省玉树县发生强烈地震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后积极响应号召踊跃为地震灾区捐款,并以佛教的方式启建法会超度在地震中遇难的同胞。为配合构建“和谐社会,生态惠州”服务,6月

6日,我禅院9名法师及我禅院组织的360余位信众又积极参加了由惠州市佛教协会、惠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旭日集团联合主办的以“为玉树祈福、为省运祈福、为和谐惠州祈福”为主题的大型诵经放生法会。6月29日,住持常斌法师参加了惠州市宗教界迎省运座谈会,并于7月23日组织常住大众一起观看了省运会开幕式,随后还出了一期有关省运会的专栏板报,再一次以我们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寺院、和谐惠州作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 2、自身建设与禅院管理 一年来,我们在自身建设方面,一方面不断加强僧众思想教育,认真学习国家的宗教政策,爱国爱教,另一方面努力提高僧众的整体素质。如从佛教法会仪轨,唱念下功夫,严格按汉传佛教、丛林仪轨进行。坚持早晚课诵、日常诵经。同时我们力行佛陀教诲的六和精神,全年中没有打架斗殴、恶口相骂、偷窃财物等不良事件的发生。在威仪教相上,我禅院法师无论在禅院或外出都能僧装齐整,言谈举止得当,得到了各级领导及居士的广泛好评,在今年4月9日召开的惠州市佛教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我禅院两名法师当选为常务理事,一名法师当选为理事,住持常斌法师当选为佛协副秘书长,并在今年7月被评为XX-XX度惠州市文明宗教教职人员,充分显示了上级领导对我禅院法师学修的肯定。另外诵戒制度上,在没有其它任务的情况下我们都

寺院大众共住规约

大众共住规约 螇自从马祖建业林,百丈立清规,僧因聚众而居,体制自兹而始,然以门庭不同,故施设不等,本寺大众勤修戒定慧,息灭贪真痴,以法华为宗,戒律为行,净土为归,本此精神,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则通则》及《泰兴市佛教寺院共住规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寺情况,列以下数条以约众,不论知事清众,应各自躬身执行,切莫恣心纵意,辜负己灵,当念生死苦集,莫灭修道,勉是盼。 袁一、凡于本寺共住,须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若违法乱纪,破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蝿二、凡于本寺共住,须遵守佛制及常住各项规章。若学而不行,恣住己性,不受谏劝,任性违规,损坏常住利益和形象者不共住。 袈三、凡于本寺共住,当以护持常住为己任,任劳任怨。不得恣心耗费损坏公共常住物。若有损失,应自动及时赔偿。若不赔偿,谏劝不听者不共住。 蒆四、常住大众要用功办道,弘法利生,不得非理募化,攀缘各利, 拉朋结党,慢师侮友,搬弄是非,谏劝不听者不共住羁五、无事不得往白

衣家,早晚功课,出坡劳勤,尼众会议,除生病,请假,公事外出,均须参加。若无故缺席者,谏劝三次不听者不共住。 膀六、大众出入,须到客堂告假、销假,不得不请假离寺,夜不归宿,谏劝三次不听者不共住。 薀七、不得因事生净,乃至吵闹,传说是非,影响大众,谏劝不止者罚。 芅八、凡知事清众不得无故串,若有事及会客应到客堂,不得将客人领入寮中闲谈,若有亲朋及居士来寺住宿必须先到客堂登记后安排住宿,不得私自安排,违者罚。 芅九、凡于本寺共住,应保持寺院内外环境清净,殿堂庄严,寮舍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傍晚不得随便开僧伽蓝门,若有客来及为三宝事, 须经客堂许可,违者罚。 蚁十、斋堂饭菜皆由典座安排,无论知事清众,不得任意选择饭菜,挑饭食好恶,违者罚。 肇十、寺内大众行住坐一切时,应注意威仪,保持寂静,不得高声 喧哗,、戏笑,谈说无益之语,亦不得天黑时躲在暗处谈话,违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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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1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前言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持在任期限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 教协会审批。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

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职工、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第二章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五条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条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职工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第七条佛事活动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动场 所举行。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院其他工作。

僧尼财产权研究

僧尼财产权研究 作者简介:胡乃峰,男,汉族,辽宁,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孙颢珊,女,汉族,广东,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赵珂,女,蒙古族,新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李肖肖,女,汉族,河北,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僧尼名下财产如何继承纠纷不断,司法实践陷入尴尬局面。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对僧尼财产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为此必须明确僧尼名下财产性质及其权利归属,只有如此才能够助推僧尼财产纠纷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僧尼;财产权定性;继承;宗教 传统寺庙通过捐赠、拨款等形式筹集的银钱大多以修建庙宇、僧舍、佛像及佛塔等形式由寺庙占有并处分,此部分财产归属寺庙无可厚非。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往往存在僧尼个人占有财产情形,如何在僧尼圆寂后处理其私人占有的财产成为当前继承制度所遇到的一个极其棘手的问题。云南玉溪市大悲普渡寺方丈被杀,后发现方丈有474万元存款和20

余万元债权单据。其女要求继承,但被寺院方拒绝,遂诉诸人民法院要求按照继承法依法继承其父名下财产。而被告方寺院则以宗教制度“僧人财产归常驻”辩称。类似案例在新中国成立后不胜枚举。 如何化解僧尼财产权利益冲突双方的矛盾,其根本性问题在于如何认识宗教制度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我国继承法尚未对僧尼财产权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唯有《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①所有,但是其对当事人却无任何的法律约束力,更难以成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冲突的依据。僧尼财产权归属于谁、僧尼继承人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如何对待相关宗教制度规定,要想兼顾法律与宗教的价值利益,就必须追本溯源,从僧尼财产权的本质问题上去探讨。 一、基本概念 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佛教,自创立之初至今经历了几千年。随着社会和思想的发展,佛教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域衍生出不同的分支。本文所研究的范围仅限于中国汉传佛教。 (一)僧尼 “僧为梵语僧伽之略,虽通于男女,然但以名男子之出家者,尼为比丘尼之略,女子之出家者也。侯鲭录曰:汉明帝听阳成侯刘峻等出家,僧之始也。济阳妇女等出家,尼之始也。”僧尼,佛教寺院里那些剃度出家修行的僧人,信仰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1993年10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06年2月25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佛制戒律,祖立清规,旨在防非止恶,安身进道,光大法门,造福社会。本此精神,订立共住规约,全寺上下,均须遵守。 一、全寺僧众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有关政策,爱国爱教,以寺为家,勤修三学,恪遵六和。 二、全寺上下均须谨遵佛制,戒行清净,慎护讥嫌,自重自尊,僧仪整肃,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三、住持依选贤制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四、住持、班首、执事,均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护常住,关心大众,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居职谋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免其职务。 五、早晚课诵、二时斋供、坐禅听讲、集体劳动,除按寺院传统可以不随众的僧人外,因病因事均应请假;无故缺席者,应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六、尊师重教,恭敬耆德,服从执事安排,遵守殿堂秩序,违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记过。 七、挑拨是非,破和合僧者,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而又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八、打架斗殴、恶口相骂,侵损偷窃常住或私人财物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侵损偷窃的财物,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处理。 九、全寺僧众均需僧装整齐,及时剃除须发,清净素食,禁止饮酒、吸烟、赌博、看淫秽书刊,如有不遵,经批评教育而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十、外出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不共住。 十一、私自化缘募捐或向香客游人索要钱物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不服者不共住。 十二、寺院竹木花卉茶果,均应爱护培植,不得私自砍伐采摘自用或做人情。违者,进行批评教育,照价赔偿。 十三、师友亲朋来寺,经主管执事同意方可留膳宿。 十四、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十五、保持殿堂庄严,环境清净,僧房整洁;保护寺院文物,注意防火防盗。 遵规守戒,一视同仁。同居大众,各宜珍重。

宗教知识

178.对佛道教组织实行领导应注意哪些问题? 179.如何处理信教群众自发修建的寺院? 180.以开发旅游、发展经济为目的修建的寺庙应如何处理?181.对非宗教组织乱建寺院和露天大佛有什么政策规定? 182.佛教界对非宗教部门乱建寺院大佛应持什么态度? 183.非宗教团体修建的寺院聘请僧人住寺并从事宗教活动怎么办?184.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的房产及土地如何登记? 185.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时要收取哪些费用? 186.宗教活动场所每年应向县级统战部(县宗教事务局)交纳管理费吗? 187.寺院使用的房屋和土地能享受免税待遇吗? 188.未经批准新建的寺院能进行宗教活动吗? 189.未经批准新建成的规模寺院如何处理? 190.未经批准新建成的露天佛像如何处理? 191.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近几年来建成的为数众多的农村小庙?192.为什么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要进行专项治理? 193.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要进行专项治理是否意味着宗教政策收紧了? 194.在专项治理中对农村新建成的众多小庙是否要一律拆毁? 195.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佛道教寺观,可以收取信徒的布施、捐献和出售宗教用品吗? 196.寺院自行印刷流通经书和生产、经售宗教用品有什么政策规定?197.寺观的维修经费应如何筹措? 198.汉传佛教寺院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199.寺院的住持如何产生? 200.《关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如何正确处理和对待佛像开光和方丈升座的活动? 202.住持道风不正的应如何处理?

203.如何处理年轻宗教教职人员同年老宗教教职人员的关系? 204.寺院僧人圆寂后的遗产,其俗家亲属能继承吗? 205.人民法院如何参照和依据佛教的传统习惯处理僧人的遗产纠纷? 206.寺院住持的职责是什么? 207.寺院的佛事活动如何按排? 208.要求出家须具备哪些条件? 209.汉传佛教寺院收徒有哪些规定? 210.汉传佛教寺院传戒有哪些规定? 211.中国佛教协会对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最新规定是什么?212.什么样的寺院能够具备传授三坛大戒的资格 213.传戒师承的条件和资格认定是什么? 214.受戒人员的资格如何审定? 215.违反《传戒管理办法》有什么处罚措施? 216.如何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来国内和内地求戒事宜? 217.住寺僧人如何管理? 218.寺院如何培养僧才? 219.寺院可以举办哪些自养事业? 220.寺院自产的香菇、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是否应交纳税款?221.寺院内可以设立商业网点吗? 222.寺院接收的布施和捐赠应如何使用? 223.佛教事业发展经费如何筹措? 224.寺院在涉外活动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225.寺院如何做好文物保护与园林管理? 226.寺院可以承包、租赁、合资、实行股份制吗? 227.如何建立寺院的财务制度? 228.如何管好寺院的资产? 229.怎样做好寺院的治安与消防工作? 230.《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有几条,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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