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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

2.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3.穆什凯努——是《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自由民的一类,指没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包括的范围很广,有佃耕者、接受田宅充当常备军的人及直接依附于宫庭的服役者等。4.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5.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6.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7.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8.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9.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10.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11.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12.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古希腊法成文化较早,对临近地区和古罗马法律影响很大。

13.梭伦宪法——是指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所进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

14.克里斯特尼改革——是指公元前509至508年间平民领袖克里斯特尼当选执政官,在他执政时期制订过“宪法”,进行了几项重要改革。其中主要有:取消原有四个部落,重新以地域标准划分为10个选区;进一步推行民主政治,此外还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制定了贝壳放逐法。

15.阿菲埃尔特改革——是指公元前462年,民主派首领阿菲埃尔特进行了立法改革,制定了新“宪法”给予贵族势力和贵族政治的残余以有力的打击。雅典民众大会的决议不再受贵族会议的干预和监督。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

16.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17.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8.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19.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特点。

20.人格权——是罗马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21.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中,要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成为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如果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

22.无夫权婚姻——是罗马帝国后半期的一种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基本特点是夫妻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夫对妻无所谓夫权,财产上也实行夫妻财产分开制。

23.有夫权婚姻——是罗马早期实行的婚姻制度,是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关系,婚姻以家族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24.准契约——古代罗马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

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

25.私犯——是罗马法规定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行为,违犯者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按照法学阶梯的规定,私犯有四种: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

26.准私犯——是罗马法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类似私犯而在各种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包括法官的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抛掷于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人损害以及堆置物或悬挂物危及行人安全的行为等等。

27.罗马裁判官法——是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最主要的是以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数量最多。它是依靠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在很长时期内,裁判官的告示成为对法律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市民法的不足。

28.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家承袭希腊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并进一步加以系统化而提出来的。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它是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不仅适用于全人类,而且适用于动物,如婚姻、养育子女等。29.法定诉讼——罗马共和国初期较为盛行的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

30.特别诉讼——是罗马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它是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一般程序来进行审理。

31.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编纂的四部法律汇编的总称。它们是《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江纂》、《新律》。《民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成为后世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

32.罗马法复兴——是指12世纪初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33.罗马日耳曼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德为代表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34.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至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

35.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逐渐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在当时普遍混乱的条件下,农民地位是极不稳定的,生命财产毫无保障

的农民不得不投靠邻近的贵族或教会,请求其“保护”,条件是交出自己的土地,然后又作为份地领回来耕种,向“保护人”服劳役和尽种种义务。

36.特恩权——是指西欧中世纪日耳曼王国贵族享有特权.各国国王最初封赏土地不以受封者对自己尽义务为条件,使贵族在领地内享有很大的行政和司法权,以至后来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力,禁止政府官员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这种权力就是--.

37.采邑制——特恩权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国王的权利,并导致了社会的混乱,于是国王改变了以往无条件分封的做法,将土地分为采邑,受封者在领取采邑时要向国王宣誓效忠,并履行特定的役务,继承土地时要重新举行封赠仪式,这就是采邑制。采邑制避免了下级封臣的过度发展,有利于维护国王的权利。经过这样的分封过程,西欧形成了金字塔状的封建等级关系。

38.蛮族法典——是日耳曼各部族建国以后,一方面为了便于适用,一方面也因为受到罗马的法典编纂传统的影响,自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王国都进行了习惯法成文化的工作,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统称“蛮族法典”,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是《撒利克法典》。

39.尊敬请求制——是法国中世纪末世俗法律规定的一种关于婚姻缔结的程序。巴黎高等法院的判例规定,子已满30岁,女已满25岁,应向父母作尊敬请求才能结婚。

40.巴黎习惯汇编——是16世纪完成的一部官方习惯法汇编,减少了习惯法的分散性,法庭在引用时也不需要证明,是近代以后吸收习惯法的主要依据。

41.巴黎高等法院——是公元13世纪法国国王路易九世为限制大贵族的审判权而设立的司法机关,所有法国北部的案件都可上诉到这所法院,它的判决对北部各地有效。这实际上是一种判例法,这种判例法对统一北部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表明王室立法作用的提高。

42.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43.令状——是英国于12世纪开始形成的一种定型的诉讼程式,又称开审令状。它是大法官以国王名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的一种诉讼文书,法官只能根据令状所确定的方式审判,没有令状就没有权利,这反映了普通法的诉讼中心主义特点和早期的程序刻板贫僵化性。44.星宫法院——是公元16-17世纪英国设立的一种旨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进步人士的专门法院。它是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审断案件往往任意枉法,以严刑拷问和秘密审讯为特征。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伊始的1641年,星宫法院被废除。

45.信托制——是英国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起初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将收益交给第三人享受,只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故称为信托。按照普通法的规定,信托人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意经营管理,甚至处分信托财产,而使第三人享受利益,这只是良心和道德上的义务,并不受法律的约束,第三人亦无法律上的请求权。后来这种关系为衡平法所承认和保护,信托才由一种单纯道义上的信用关系发展为衡平法上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46.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47.城市特许状(“人民宪章”)——是各国国王、教俗封建主承认自己领地上城市的自治地位,以及与自治地位相联系的其他权利的法律文书,被称为“人民宪章”。该宪章限制了领主对城市的权力,不同程度地满足了城市和市民的经济政治要求,提出了城市法的某些主要原则,确定了城市法的基本轮廓。城市特别珍视特许状,把它看做市民自由的“保护神”。

48.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它是指发生风暴等紧急情况时,为挽救船员及所运货物,船长可以决定把一部分货物抛到海中,以减轻船只载重,货主所受损失由船长、船员及商人共同承担。

49.商人法(又称商法)——是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包括商法和海商法。

50.异端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天主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实行秘密审理、刑讯逼供、反供即处以火刑等。

51.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52.教阶制度——是指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53.纠问式诉讼——是指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

54.圣训——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55.古兰经——是伊斯兰法的最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真主安拉的启示陆续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其内容通常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生的具体问题。

56.类比——音译格亚斯,意思是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按《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

57.公议——最初是指伊斯兰宗教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后来成了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取得一致意见,成了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

58.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发展变化。

59.委托立法(又叫授权立法)——是指立法机关(议会)授权或委托政府各部门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60.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主要代表是英、美国的法律,是当代主要法系之一。

61.遵循先例原则——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62.《年鉴》——是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包括从13世纪到16世纪时的判例,它虽然当时不是专为便利法官引用而编纂,但在事实上便利了法官引用,在客观上对于遵循先例的传统和惯例的形成起了重要启迪作用。

63.判例法——是指作为人们行为之指南或法院判案之依据的法律,即先前的判决不仅对该案的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在碰到类似案件时作出新的判决亦有约束力。判例法主要是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64.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

65.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66.自由大宪章——是1215年英国颁布的一部内容广泛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对国王的权利作了诸多限制,如规定未经全国公意不得征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后来曾被资产阶级利用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67.1875年《司法条例》——是英国19世纪进行法律改革时颁布的重要制定法。该法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创设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双重体制。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两部分。高等法院下设衡平法庭,遗嘱检证、离婚和海事法庭,王座法庭等三个法庭,还制定了一套适用于最高法院的统一的诉讼规则。

68.《独立宣言》——是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发表由资产阶级民主派杰斐逊起草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宣告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原则,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独立共和国。它是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纲领,确立了美国基本的宪法原则,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69.邦联条例——是1777年美国制定的,它宣告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只是一个松散的国家联盟,最高权力机关是国会,权力很有限.

70.黑人法典——是美国南北战争后南部各州制定的一种法律,以让黑人学习手艺和训练他们过自由生活为借口,继续维持对18岁以下黑人的占有权,实是拖延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的执行.

71.美国《权利法案》——是1789年美国联邦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头10条修正案,其中列举了公民各种权利和自由,如言论、出版、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等,因而被称为权利法案。

72.美国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是由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定的美国宪法原则。它表明美国宪法将宪法的解释权赋予司法机关,从而使司法处于优越地位。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

73.三权分立——是指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不至于使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部门。这是按照孟德斯鸠和洛克的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原则上是既要分立,又要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

74.《人权宣言》——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颁布的,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75.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因没有财产,所以被剥夺了选举资格的公民等级。

76.共和八年宪法——即1799年宪法,也称“拿破仑宪法”。该宪法重申法国废除封建制度,实行共和制度。规定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属于排名有先后顺序的三个执政;立法权属于受第一执政控制的议会。宪法赋予拿破仑巨大的权力,从而为其后来称帝提供了基础。

77.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拿破仑时期制定的法国六法之一,是第一部具有纯粹形式的资产阶级体系的刑法典,奠定了资产阶级刑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刑法典型,对欧洲大陆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有影响。

78.《御成败式目》——是日本最早的一部武家法典,是镰仓幕府于1232年颁布的,又称《永贞式目》。主要用于调整武士集团内部关系,是习惯和先例的汇编。

79.武家法典——是指幕府根据武家的习惯和先例而制定的调整武士集团内部关系的基本法典,代表性的有《御成败式目》等。日本进入武家统治时期以后,武家法典成了根本法典。

80.二重内阁——是指根据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军部是直接隶属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总称.凡指挥和调动军队,进行战争和制定作战计划等军事事务直接由军部上奏天皇决定,内阁和议会无权过问,军部成了超越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因而被称为二重内阁.

81.版籍奉还——版即版图,指领地;籍即户籍,指人民。就是把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归还天皇统辖,是日本明治维新后于1869年实行的一项措施。

82.明治宪法——是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的二元制的君主制,天皇地位至高无上,内阁只对天皇负责,军部脱离内阁独立行使军权,议会作用微不足道。这是一部带有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反人民的宪法。

83.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84.比例责任制——是英国1945年国会立法确立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均有过失的,应由法院根据双方过失的程度按公平的比例承担责任,不得因受害人有过失而不予赔偿。

85.英国的“第二政府”(或称“从不更换的幕后政府”)——是指英国的文官。由于政府工作大量增加和更加复杂化,而政党交替执政,难于保持政府工作和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此,英国就逐渐形成了一支文官队伍和一整套有关文官的录用、考核和晋升制度。文官特别是高级文官在政府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英国政府的骨干,对政府政策的影响越来越大,以至有人把文官称作是~。

86.谢尔曼法——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联邦的第一部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和对贸易的限制,为维护贸易中的自由竞争制度和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87.法律重述——是指为了促进美国各州法律的统一,美国法学会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述,按法典形式,分编,章,节,条系统排列,分类编纂成册,以达到使复杂的普通法简化和系统化的目的.它并不是立法.

88.美国法典——是指美国20世纪30年代,将联邦历来新制定的纷繁众多的现行单行法规加以整理汇编,按50个项目系统地分类排列,名为美国法典,重行发表。

89.模范法典——是指美国法学会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化、系统化,编纂了一种所谓模范法典或称标准法典,目前这些法典虽不是正式立法,但仍为法官判案时所引用和参考,故在统一州法律方面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90.忠诚调查令——在美国战后的“反共”旗帜下,美国总统于1947年签署了调查公务员忠诚的第9835号行政命令。它规定:凡参加或同情所谓“颠覆组织”的都作为不忠诚的主要根据。

91.黄狗合同——是指在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强迫工人加入由企业主控制的工会的合同,它使企业加强了对工人的控制,严重损害了工人的利益,1935年由《国家劳工关系法》废除。

92.美国统一商法典——是1952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的,已被绝大多数州采用。法典在综合过去诸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而制定出来的。法典以买卖为中心,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与传统的商法典有很大不同。

93.定式契约——是指那些不是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的契约。它的出现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也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反映。

94.戴高乐宪法——是指1958年宪法。即现行法国宪法。该宪法主要反映了戴高乐1946年贝叶讲话的精神主张。加强共和国总统的权力,稳定政府的地位,缩减议会的权力。

95.国社党刑法——是1933年德国法西斯政权发表的一部类似刑法典形式的著作,反映了国社党刑法的基本思想和指导原则,抛弃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刑法的原则,保持和复活德国中世纪的刑法规范,贯穿着种族主义、恐怖主义、以野蛮、残酷著称于世。

96.文官任用法——是指德国1933年法西斯政府颁布的种族主义和排斥异己分子的立法。通过该项立法清洗一切非纳粹人员,不使其担任公职,规定其他政党的成员凭党派关系任国家官吏的一概撤换,这样法西斯就严密地控制了国家机关。

97.德国法西斯授权法——是1933年德国纳粹时期制定的《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它是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规定把制定法律的权力授予现政府,使希特勒集行政、立法和外交大权于一身,成为独裁者。

98.德国宪法法院——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51年设立宪法法院,只有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有争议时才受理诉讼;宪法法院有四项职能:解决联邦与州之间的争端;解决联邦各机构之间的争端;审查联邦和州的法律是否违宪;处理公民提起的关于宪法的诉讼。

99.魏玛宪法——是1919年诞生于德国南部小城魏玛,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利,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因以专章规定了经济生活而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

100.法曹——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总称为法曹,被誉法制建设上的三个支柱,三者的地位甚高,但对其资格的要求也很严,要进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通过国家考试。101.经济刑法——是指日本的经济立法规定的罚则。

102.民事调停法——是日本二战后制定的重要法律,规定凡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调停。该法发展了日本传统的调解制度,把它扩大适用所有民事案件,实践证明,通过调停解决民事纠纷比采取判决的方式更为有效。

103.战时国家主义统制立法——是日本为了进行全面的侵华战争,在1937年到1938年颁布的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使之转上战时轨道的法律.1938年的<国家总动员法>就是其中的核心,是服务于战争的典型的法西斯法令.

104.罗斯真理——是罗斯国家早期封建君主制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律汇编,从其内容来看,是对习惯法和统治者所颁布法律的整理,涉及当时的社会制度、各阶级法律地位、国家结构、犯罪与刑罚,以及个别民事法律制度。

105.伊斯兰复兴运动——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穆斯林国家发后的,它强调推行原教旨主义,恢复和加强传统伊斯兰法准则,实行伊斯兰法治。伊斯兰运动虽然影响很大,但是在法律制度上真正付诸实施的国家还是少数,继续进行改革以适用社会经济现代化的要求,是伊斯兰国法律发展的主人倾向。

106.不法申诉——是在雅典阿菲埃尔特执政期间采用的,凡雅典公民若发现现行立法中有违反民主制度的,均可向有关法院进行申诉,要求予以修改或废除,目的在于保护民主政治不受反对势力的干扰。

外国法制史试题与答案17

命题人:史建平审批人:试卷类别: A 卷南华工商学院外国法制史课程试卷 2013 至2014 学年第 1 学期专业:法律年级:13班级:1、2、 姓名:学号:成绩:考试形式:闭卷时间:120 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 A.《苏美尔法典》 B.《乌尔纳姆法典》 C.《赫梯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 2.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两种土地形式,即() A.王室土地和私人土地 B.公社占有土地和私人土地 C.王室土地和私人占有土地 D.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 3.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的、用诗歌体裁写成的古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 A.吠陀 B.法经 C.法典 D.三藏 4.颁布于公元前5世纪,于19世纪发现于克里特岛的古希腊早期保存最完整的法律文献是() A.阿提卡法典 B.罗德岛海商法 C.哥尔琴法典 D.庇希特拉图立法

5.公元前5世纪雅典最早出现的法院阿留帕格斯由原来的氏族贵族拥有审判权的权力机关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A A.普通审判机关 B.普通议事机关 C.专门审判机关 D.专门议事机关 6.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规范的罗马法律形式是() A.公法 B.万民法 C.私法 D.市民法 7.在罗马帝国时期广泛流行的婚姻形式是() A.有夫权婚姻 B.买卖婚姻 C.无夫权婚姻 D.时效婚姻 8.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 A.农民小土地所有权 B.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C.马尔克社员土地所有权 D.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 9.公开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在日耳曼法中被视为() A.犯罪行为 B.违法行为 C.挑衅行为 D.侵权行为 10.教会法认为,契约双方的收益和损失应该"平等"、"合理",达到均衡,该原则为() A.正当价格原则 B.合理价值原则 C.等值货币原则 D.均衡价值原则 11.教皇教令集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在私人编纂和官方编纂的基础上,1582年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其进一步汇编定名为()

(完整word版)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 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古希腊法成文化较早,对临近地区和古罗马法律影响很大。 梭伦宪法——是指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所进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 克里斯特尼改革——是指公元前509至508年间平民领袖克里斯特尼当选执政官,在他执政时期制订过“宪法”,进行了几项重要改革。其中主要有:取消原有四个部落,重新以地域标准划分为10个选区;进一步推行民主政治,此外还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制定了贝壳放逐法。 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秋西南交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一

秋西南交外国法制史在 线作业一 Document serial number Ui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 ?

西南交《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7道试题,共49分。) 1.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A.狄奥多西 B.君士坦丁 C.卡拉卡拉 D.查士丁尼 正确答案: 2.根据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封君对陪臣无需承担的义务是() A.不得非法侵害陪臣 B.保护陪臣免受侵害 C.免除某些陪臣的封建义务 D.定期召集陪臣到自己庄园居住 正确答案: 3.十六世纪以后在全欧洲处于罗马法研究领导地位的国家是(B.法国) A.意大利 B.法国 C.英国 D.德国 正确答案; 4.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 A.文书契约 B.单务契约 C.信托契约 D.准契约 正确答案: 5.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是() A.年鉴 B.科克判例集 C.克洛克判例集 D.伯罗判例集 正确答案: 6.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中确立的原则是() A.分权 B.违宪审查 C.联邦主义

D.法院独立审判正确答案: 7.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 A.吠舍 B.婆罗门 C.首陀罗 D.刹帝利 正确答案: 西南交《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一 二.判断题(共7道试题,共49分。) 1.在古罗马,市民法是适用全体自山人的法律。()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 2.《摩奴法典》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坨经典和历来习惯编纂而成的。0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 3.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 ° ()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 4.1871年徳国刑法典将犯罪划分为叛逆罪、重罪、轻罪。()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 5.日尔曼法是一种个人本位的法律。()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 6.俄国十月革命后,通过第1、2、3号法院法令废除了旧法院,建立了苏维埃法院。0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一答案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一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无夫权婚姻: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2、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 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 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从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答案

全国200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3、A 4、A 5、C 6、B 7、B 8、C 9、B 10、A 11、D 12、C 13、C 14、C 15、A 16、B 17、C 18、D 19、D 20、A 21、A 22、C 23、B 24、D 25、C 26、B 27、D 28、A 29、A 30、C 二、多项选择题 31、BCDE 32、BCE 33、BCDE 34、BDE 35、ABCDE 三、名词解释题 36、“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内容为各日耳曼部族的习惯的记载,是日耳曼法成文化的产物,包括《撒利克法典》、《伊尼法典》等。 37、大宪章: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内容广泛,涉及国王同贵族的关系,等级制、不动产法、债务关系、刑法、诉讼法和城市自治等,使国王权利受到许多限制。由于《大宪章》宣布,未经“全国公意”不得征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等等,以后曾被资产阶级利用来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最重要的宪法文件之一。 38、私犯:私犯包括对物和对人两种。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它物件,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39、邦联条例:美国《邦联条例》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于1777年颁布。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各州保留主权,国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主权是处理对外事务和洲际事务。1787年被美国联邦宪法所取代。 40、明治宪法:1889年宪法的正式名称叫《大日本帝国宪法》,后通称“明治宪法”,共有76条,分为7章: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 四、简答题 41、《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如何? 答:《汉穆拉比法典》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法的精华,集这一地区古代法律之大成。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社会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 它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本身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不能不发生影响。法典的许多部份,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而且文字简洁,概念阐述细密。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成文法律产生过一定的影响,这些国家在立法时,程度不同地参照了《汉穆拉比法典》,亚述和希伯来人的摩西法律均来源于或直接采用《汉穆拉比法典》。 42、简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关系。 答:我们说美国法与英国法分离并走上了自己独立发展的道路,这只是说美国法不再依赖英国法,而创建了具有美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和许多不同于英国法的独特的法律内容:并不是说美国法与英国法毫无共同之点。相反,美国法是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们在许多基本方面都是相同或相似的,主要表现有以下两个方面: 1)、美国法采用于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还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许多法律原则,如推理方法,法源理论及对抗式诉讼和陪审团制度等。美国也像英国一样没有公

外国法制史之名词解释

米兰达规则 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二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审讯前,警官没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而米兰达文化不高,此前也没听说过宪法修正案。两小时审讯后,他在供词上签了字。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的重要证据,而律师则认为: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审讯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的该证词无效。最后,陪审团认定米兰达有罪,判刑二十年。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终审裁决地方法院审判无效。理由是警方在审讯前,没有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同时,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着名的“米兰达警告”。 金玺诏书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又称黄金诏书,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诏书主要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选帝侯(圣职选帝侯:美因茨、科隆、特里尔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滕贝格公爵和勃兰登堡藩侯),在法兰克福选举产生。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罗马人民的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罗马教皇的涂油加冕。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铸币、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金玺诏书从法律上对当时德意志政治状况的承认,彻底解决了自萨利安王朝的罗马皇帝亨利四世以来世俗王权与教权长达近3个世纪的纷争,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玺诏书的原件今保存于维也纳国立图书馆。以手护手原则 所谓“以手护手”原则亦即早期日耳曼法建立的“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后手的原则”。即前手交易有瑕疵,但是在物上权利移转于后手买受人时,买受人取得的权利即为无瑕疵,任何人不得追夺。也就是,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博纳姆医生案 [案情简介] 1610年,内科院生博纳姆在伦敦城营业由于没有医师协会颁的发的许可证,被传唤到医师协会的一个理班会,受到监禁。 [诉讼过程]

电大形成性考核外国法制史作业答案

外国法制史填空 1、《乌尔纳姆法典》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 2、巴比伦国家神明裁判的主要形式是水审。 3、《汉穆拉比法典》在“序言”中集中表达的意思是君权神授。 4、雅典时期第一部成文法是德拉古法。 5、印度佛教经典德总称是三藏,包含经藏、论藏、律藏三部份。 6、婆罗门教法以种姓高低分可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7、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为欧洲三大法律之一。 8、按日耳曼法,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 9、英国宪法又被称为柔性宪法。 10、“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11、《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基础。 12、《诺曼底大习惯法》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 13、《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优士丁尼新律》,这四部汇编,至16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 14、雅典民主化进程主要通过梭伦“宪法”、克里斯提尼改革、伯利克利“宪法”三次立法改革达到顶峰。 15、由于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很多人便将伊斯兰法称为“法学家法”。 二、名词解释 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的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的。共有29个条文。 2、“瓦克夫”-是伊斯兰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它是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分为两类:一是公益瓦克夫,即捐献者一开始明确宣布用于宗教慈善事业的财产;二是家庭瓦克夫或私人瓦克夫,捐出的财产收益可先留自己的后代享用,直到没有后代再用以赈济贫民和需求者。 3、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中,人格是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权,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当上述这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发生变化,在罗马法上称之为“人格减等”。 4、市民法-也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系,内容主要涉及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 5、衡平法-它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是由14世纪左右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而故名。它的产生可以说是适时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是对普通法缺陷的一种弥补。 三、判断正误: 1、欧共体法形成的标志是罗马条约的签订(√)。 2、古代俄罗斯法律渊源的集中代表文献为罗斯真理(√)。 3、公元701年颁布事实的大宝法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 4、资产阶级民法史是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 5、德国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行政法产生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 四、选择题 1、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步奴隶制成文法是(B)。 B、《汉穆拉比法典》 2、按《摩奴法典》所确立的种姓制,四大原始种姓中社会地位最低的是(D)。 D、首陀罗 3、外国人与罗马人发生关系,应由(C)调整。 C、万民法 4、“蛮族法典”中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是(B)。 B、《撒利克法典》 5、10世纪以后,商法首先形成于(B)。B、法国 6、教会法按其本质来说是一种(ACD)。A、封建法 C、宗教法 D、神法 7、伊斯兰法的渊源首先是(B)。B、《古兰经》 8、被法制史学者称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的法典是(C)。C、1900年德国民法典 9、标志着日本法制从中华法系走向西方法制的事件是(B) B. 明治维新 10、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是(C)C. 法国

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 名词解释15分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3*5= 15分 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达 婆吠陀》。 2.贝壳放逐法??:是古希腊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法律,指雅典宪法中由民众大会通过投 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若票数超过规定,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3.《西哥特罗马法典》?: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 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 4.(=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 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 5.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 6.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指穆斯林应该履行的五种义务,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 7.《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 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8.(=石柱法:即《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 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的原文镌刻在一个约2.25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 9.《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优士丁 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10.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其作用是为补充《古兰经》 并使之具体化。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 11.《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 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12.伊斯兰教法?: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 13.(=伊斯兰法??:亦称“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的简称),产生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 半岛,它是一种宗教法律体系,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律渊源,盛行于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帝国,是伊斯兰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渊源。/阿拉伯语叫“沙里阿“;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 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14.教法学=伊斯兰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 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于其中的教法 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15.伊斯兰法系: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 伊斯兰法系。 16.《法律重述》?:是经过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司法判例汇编,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

外国法制史选择题及答案

法制史第二章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最早确立反垄断法制、缓刑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国家分别是下列哪个? B.美国、美国、英国 2、以下不属于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对罗马法的分类的是: D.长官法 正确答案:D 3、罗马法的复兴开始于下列哪个时代? A.12世纪初 4、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是什么? C.物法 5、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的标志是哪项? D.《民法大全》的问世 6、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法制的是哪个国家? B.美国 7、下列哪一部法典不是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的《国法大全》的组成部分() C.《十二表法》 8、下列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属英美法系? A.印度 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罗马的诉讼原则() C.两审终审原则 10、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是下列哪项? C.英国 11、以下不属于英国法院系统的是: D.联邦法院 12、日本政府制定的()首先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等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 A.1882年《刑法典》 13、下列关于日耳曼法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B.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法 14、下列哪一项是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B.《乌尔那姆法典》15、中世纪后期,出现的某些城市国家之间缔结的最引人注目的商约是() C.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 16、在资产阶级立法史上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是哪个法典? C.1900年《德国民法典》 17、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是哪一部? C.1875年宪法 18、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19、下列有关德国法和法国法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D.由于德国民法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其结构更加严谨,概念更加准确 20、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下列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春秋得成文法、争论与人物 (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得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得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得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得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得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得发展提供了重要得条件。(2分) (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得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 (一)法经就是 (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她人人身及国家政权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得规定。 (三)意义 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 (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得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得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得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得儒家化3、就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得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得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君本位得极端君主主义。(2)法、术、势三者结合。(3)重刑主义。(4)重农抑商 五、儒家得德治思想得主要内容就是什么? (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得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得高尚品德感化人民 (3)法令刑罚只就是德礼教化得辅助手段 六、论汉朝刑法得儒家化 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 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 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 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 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得表现 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八、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得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得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法典分为十二篇以及律注合篇得传统。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规范得流刑,等等 九、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得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 (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北魏律》存留养亲;(3)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4)北齐《北齐律》,重罪十条;(5)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 十、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形式:1)律:刑法典2)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得法规3)格:经过整理后得皇帝敕令4)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得办事细则与公文程式。 (二)相互关系:1)律就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就是律得补充2)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 十一、为什么说唐律“一准乎礼”? 1、唐律就是礼法结合得典范,就是儒家化法律得代表。2、立法原则体现,《唐律疏议》序文中声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就是立法基本原则,此原则要求根据礼得精神与要求来制定、解释法律;3、首列“十恶”总列严重违反纲常名教得罪行,表明法律要维护礼教秩序;4、法律历史渊源:不少法律规定源于礼文,例如“八议”、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准五服以制罪等;5、引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 一、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简述日本国宪法第九条的内容 答:日本宪法第九条规定:“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以此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2、简述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 答: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首先,信托制的标的更为广泛。受益制的标的仅仅是封建地产,而信托制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动产或不动产。其次,受益制受托人主要按照出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管理地产;而信托制受托人而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财产,不受受益人的支配。再次,信托制受托人的范围更广,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专门的信托投资公司。别外,受益制的主要目的是逃避封建义务或自出处分地产,而信托制则主要是为了更好的经营财产,更多地增值财富。 3、简述美国宪法的特征 答:美国宪法的特征之一是“我们人民”。宪法序言和正文均体现了美国人民在美国宪法与宪政中的中心地位。人民是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的基础与一切权力的源泉。也就是说,在美国宪政民主体系中,人民是政府和宪法的基础。美国宪法是一部“自由宪法”。 特征之二是“作为法律的宪法”。宪法作为特定政治体下或特定地域中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根本法,其中包含两部分内容:特定祝全体中全体成员的共同愿望与实现这些愿望的方法与手段。宪法文本则是这两方面内容的集中表述。前者体现在宪法序言中,而后者则体现在正文及诸修正案之中。宪法文本的绝大多数条款均可诉。 “以程序为核心”乃特征三。宪法是规范或调整美国宪政民主进程的手段。手段与目的同样重要是美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在宪法文本和司法审查实践中都得到体现,如对选举、言论自由等权利的保障以及目的/手段司法检验标准的广泛使用等。 “凡多数人统治”是其特征之四。美国“民有、民治、民享”的理念是以法治的方式加以实现的。司法审查即是宪政民主的集中体现。司法审查的反多数人统治色彩。一定意义上来说,成文宪法典与司法审查制之间的紧张关系及美国民主与法治之间紧张关系的表现。美国的民主是一种审慎的民主。 特征之五是“分权体系”。美国的宪政制度整体就是一个不稳定的、充满张力的体系。如果说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的最核心原则的话,那么分权原则则是美国宪法中最核心的部分。通过复杂的纵向分权、横向分权、刚性分权、柔性分权以及各权力内部的分权设计,美国宪法创造了一套以冲突求平衡、以变动求稳定的国家制度,较好的解决了制度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内在冲突。 4、简述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区别 答: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称“法国式”。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

2011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模拟试卷及答案

2011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模拟试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较完整的早期成文法典是() A.《汉穆拉比法典》 B.《乌尔纳姆法典》 C.《苏美尔法典》 D.《俾拉拉马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诉讼由私人提起,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法典规定可采信的证据不包括() A.证人证言 B.宣誓 C.神明裁判 D.决斗 3.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古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是() A.《述祀氏法典》 B.《那罗陀法典》 C.《摩奴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4.婆罗门教法中以散文体裁写成的,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为() A.法典 B.法经 C.三藏经 D.梵书 5.陪审法院作为雅典最重要的司法机关,是梭伦时期建立的,亦被称为() A.赫里埃 B.40人法院 C.埃菲特法院 D.迪埃德特 6.公元前509年,古希腊克里斯提尼立法时建立的500人议事会,成为雅典重要的() A.立法机关 B.行政机关 C.司法机关 D.常设机关 7.罗马法学家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把法律分为() A.公法与私法 B.市民法与长官法 C.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D.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8.5~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为() A.《尤列克法典》 B.《伦巴德法典》 C.《撒利克法典》 D.《裘特法典》 9.日耳曼法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属人主义一般原则的主要依据是() A.血亲关系 B.亲属关系 C.姻亲关系 D.尊卑关系 10.11世纪教会改革以前,宗教会议决议的文件汇编中最重要的一部的编写者是罗马修道士() A.爱奥尼修 B.狄奥尼修 C.瓦伦提尼安 D.格拉蒂安 11.下列刑罚中,不属于教会法刑罚种类的是() A.惩治罚 B.报复罚 C.异端 D.补赎 12.中世纪城市法典中有许多属于城市法院的判决汇编,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德国的() A.《萨克森城市管辖法》 B.《比萨城市法典》 C.《米兰城市法典》 D.《毕士托瓦法典》 13.中世纪西欧商法经历了由共同商法向国家商法发展的两个时期,1561年最早颁布国家商法典的国家是() A.意大利 B.法国

东师外国法制史春在线作业

(单选题) 1: 规定妇女同男子一样具有遗嘱能力的是下列:() A: 《已婚妇女和侵权行为法》 B: 《遗产管理法》 C: 《遗嘱法》 D: 《家庭法》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受《统一商法典》的是:() A: 华盛顿州 B: 新泽西州 C: 路易斯安那州 D: 加利福尼亚州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在古代法典中,对忠实执行本法典的后继统治者祝福,对破坏本法典的后继统治者进行诅咒的是() A: 古埃及法律汇编 B: 楔形文字法典 C: 《摩奴法典》 D: 《大宝律令》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古埃及法系是:() A: 古埃及法系是人类最早的法系之一,大约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 B: 古埃及法系是死法系,到现在已经没有研究的价值 C: 古埃及法系被认为是活法系 D: 古埃及法系是人类最早的法系之一,大约消亡于公元前4000年左右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下列的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 A: 布拉克顿的《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 B: 利特尔顿的《土地保有法》 C: 科克的《英国法总论》 D: 布拉克顿的《英国法注释》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等级代表君主制后期一部重要的着名法典是(),它包括行政、诉讼、民法、刑法等方面的内容,为俄罗斯农奴制君主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A: 《雅罗斯拉夫法典》 B: 《律书》 C: 《罗斯法典》 D: 《会典》 正确答案: (单选题) 7: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后第一部代表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宪法是:() A: 魏玛宪法 B: 美国1787年宪法 C: 法国1946年宪法 D: 法国1958年宪法 正确答案: (单选题) 8: 规定禁止委托立法的是:() A: 1946年宪法 B: 1958年宪法 C: 1875年宪法 D: 1848年宪法 正确答案: (单选题) 9: 世界上最早的一个专利法是:() A: 1623年的《垄断法》 B: 1710年的《版权法》 C: 1949年的《民用航空法》 D: 1965年的《原子能装置法》 正确答案: (单选题) 10: 德国民法典中被广泛引用以适用于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被称作“母法”的原则是:() A: 契约自由 B: 无限私有 C: 诚实信用 D: 过错责任 正确答案: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4参考答案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4参考答案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古希腊法律进入成文法阶段的标志是( B )的颁布。 A.《迈锡尼法》 B.《德拉古法》 C.《梭伦立法》 D.克里特文明 2、( A )是印度法制历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 A.《摩奴法典》 B.《三藏经》 C.“吠陀” D.婆罗门教法 3、《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同态复仇原则和血亲复仇原则主要适用于( B )。 A.侵犯家庭罪 B.侵犯人身罪 C.侵犯财产罪 D.危害法院罪 4、( D )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A.楔形文字法 B.古埃及法 C.古希腊法 D.罗马法 5、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B )。 A.《汉穆拉比法典》 B.《乌尔纳姆法典》 C.《苏美尔法典》 D.《古兰经》 6、罗马法在《引证法》中规定:当五大法学家未能取得一致性意见时,一律以( A )的著述为准。 A.伯比尼安 B.盖尤斯 C .乌尔比安 D.莫迪斯蒂努斯 7、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人格权不包括( C )。 A.自由权 B.市民权 C.财产权 D.家族权 8、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一等级的是( A )。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 9、在罗马法中,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称为( D )。 A.公法 B.私法 C.万民法 D.市民法 10、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4分) 1、古希腊法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2、种姓制度中规定的再生人主要是指吠舍。(×) 3、楔形文字法在结构上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结语。(√) 4、公元16世纪时被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的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编》、《优士丁尼新律》。(×) 5、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包括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6、“贝壳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执政时期创设的。(√) 7、古印度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王诏令、教法典籍和佛经。(×)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婆罗门教法所推崇和维护的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社会基本制度。 2、《优士丁尼法学总论》: 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成立了法典编篡委员会,其中的《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它是阐述罗马法原来的法律简明教本,是官方指定的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它和其他三部汇编法律统称为《国法大全》。 3、《乌尔纳姆法典》 约在公元前22世纪至公元前21世纪,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除序言外,共29个条文,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新时代。 4、贝壳放逐法 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克里斯提尼改革后不久,实行了“贝壳放逐法”,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票数超过6000者,被放逐国外10年。这是雅典直接由公民维护民主制度的措施。 5、《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等,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法典刻在黑色石柱上,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共282条。它是楔形

外国法制史试题

全国200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国家和地区中,最早出现奴隶制法的是() A.古埃及 B.古印度 C.古希腊 D.古罗马 2.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 A.《苏美尔法典》 B.《汉穆拉比法典》 C.《俾拉拉玛法典》 D.《乌尔纳姆法典》 3.古印度最有代表性的法典是() A.吠陀经典 B.述祀氏法典 C.三藏 D.摩奴法典 4.罗马国家适用于外来人与外来人、外来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是() A.市民法 B.万民法 C.自然法 D.最高裁判官法 5.罗马帝国初期法学的两大学派是() A.普罗库路士学派和沙比努士学派 B.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 C.乌尔比安学派和盖尤斯学派 D.法典汇编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 6.“五个人在一起,就有五种法律”的状况,反映了日耳曼法的() A.属人主义特征 B.团体本位主义特征 C.形式主义特征 D.属地主义特征 7.下列属于法国君主专制时期王室立法的是() A.诺曼底大习惯法典 B.圣路易习惯汇编 C.1670年刑事法令 D.奥内隆法典 8.根据法国中世纪的诉讼制度,证据种类中不包括 ...() A.被告人口供 B.证人证言 C.司法决斗 D.占卜 9.下列属于法兰西王国私人编纂的习惯法汇编的是() A.圣路易习惯汇编 B.奥尔良习惯汇编

C.巴黎习惯汇编 D.不列塔尼习惯汇编 10.公元5—10世纪,不列颠各国除少数由国王颁布的法令外,主要适用() A.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 B.普通法 C.教会法 D.罗马法 11.英国普通法最初的和基本的含义是指诺曼征服后英国王室法院所适用的() A.地方习惯法 B.由王室法院巡回法官汇集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 C.《诺曼底习惯集》 D.衡平法 12.中世纪英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 A.习惯法 B.衡平法 C.制定法 D.教会法 13.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 A.阿佐 B.巴尔多鲁 C.伊纳留 D.华卡雷斯 14.特伦托公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婚姻法律制度是() A.一夫一妻制 B.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 C.禁止离婚 D.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 15.伊斯兰法的创始人是() A.亚当 B.亚伯拉罕 C.摩西 D.穆罕默德 16.伊斯兰法关于契约的规定中,非穆斯林权利受到限制,他们无权() A.订立买卖契约 B.从事商业活动 C.赎买土地 D.从事外贸活动 17.确立英国法官终身制的宪法性法律是() A.《权利请愿书》 B.《王位继承法》 C.《议院法》 D.《人身保护法》 18.美国保持着大陆法系传统的州是() A.马萨诸塞 B.康涅狄格 C.夏威夷 D.路易斯安娜 19.美国联邦宪法正式生效于() A.1777年 B.1787年 C.1789年 D.1791年 20.美国宣布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是() A.第13条 B.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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