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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6]10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7.31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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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

2020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 本文是关于2020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下文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资源税的改革相关信息,供大家浏览! 20xx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一 省长张庆伟在《省水利厅五项措施推进水资源税改革》上作出重要批示 7月15日,省长张庆伟在《省水利厅五项措施推进水资源税改革》(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信息》20xx年第85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水资源税费改革是中央确定我省做为唯一试点省,财税、水利及其相关部门要周密布署,密切协作,按时开展,确保试点取得成功,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汇报”。 20xx年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批示二 陈青文局长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工作作出批示 20xx年5月18日,陈青文局长在《福建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工作方案》上批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地税部门的首要任务,意义重大。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吃透改革精神,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工作标准求严、工作作风求实、工作过程求细,精确精致地对待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努力做到税源摸底深、税率测算准、宣传辅导实、征管准备足、软件支持稳、效应分析透,坚决确保资源税全面改革的顺利实施。 相关阅读 提税狙击进口煤铺路资源税改革(全文) 10月9日,国家财政部官网公布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xx年10月15日起,无烟煤、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其他煤、煤球等燃料进口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由于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此前由于煤价低迷,业内不少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曾呼吁延缓实施。此番进口煤关税调整,某种程度上为国内煤企缓解了竞争压力。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6]30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10.30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6]30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高校办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内涵及管理权限

高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校教育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省内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 二、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省内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普通、成人、高等函授和夜大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性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 高校学费按国家和省上批准的标准执行。制定和调整学费,应由高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校学年制收费改学分制收费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甘价费 [2006]130号)规定执行。确需将学年制收费调整为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必须提前对学分收费进行测算,由省教育

研究论文: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发展的影响研究

136372 企业研究论文 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发展的影响研究 引言 煤炭资源是快速推进工业化的主体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20xx年我国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达64%,其中国内煤炭总规模57亿吨,产量下滑51.7%,煤炭净进口量下降接近30%至20406万吨,出口量仅533万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能源调整状况,在未来较长的时间段内,我国以煤炭为主其他能源为辅的能源结构难以发生根本性改变。 资源税是调节资源开发利用、解决发展经济和节能降耗目标的矛盾的重要税种,20xx年11月国务院修改实施《资源税暂行条例》;20xx年12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资源税改革对煤炭行业发展的影响可能带来多大影响,对企业税费负担、成本利润、煤炭行业资源利用和资源整合带来的影响会有多大,本文研究测算煤炭资源税改革后对企业、对相关行业经营及未来发展的影响,对于今后改进煤

炭资源税计征办法和税率设计,促进煤炭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炭样本企业的税费负担现状 (一)9家煤炭企业的税负状况 本文在选取上市企业样本时考虑矿产资源的丰度、开采条件、资源品位,资源税改革的重点省份、各省份资源税适用税率以及各企业的发展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最终确定9家煤炭上市企业为样本企业。 9家上市煤炭企业20xx年至20xx年所缴纳的资源税基本保持波动增长。企业20xx年相对20xx年增长较快,其中中国神华企业资源税增速达1.07%。但至20xx年由于市场整体需求不旺,煤炭行业产能过剩,多数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降,资源税出现下滑或增长速度减缓,但资源税与企业所缴纳的税金总额比重基本保持不变,且资源税占税金比重很小,在2%-3%幅度上波动,如下表1。 以上这些数字仅仅是在所缴纳税金的基础上计算的,但目前煤炭行业缴纳的各项涉煤费用远远高于税金。公司除缴纳资源税之外,还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可持续发展基金、采矿排水水资源费、价格调控基金等与资源开?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税费,并计提专项储备基金。但各类费用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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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标 签】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全国税务系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8﹞126号 【发文日期】2008-12-05 【实施时间】2008-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税办发[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专业队伍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检验税务稽查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并作为选拔稽查人才、建立稽查等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思想 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要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与选拔专业人才相结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税务总局成立稽查业务考试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任组长,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监察局局长郝一心、教育中心副主任魏仲瑜、人事司副巡视员蔡连山为副组长,教育中心、稽查局、监察局、人事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魏仲瑜任办公室主任。

在税务总局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命题、考务、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查,稽查局参与命题、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系统组织考试的具体工作。 四、考试范围 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范围为全国税务系统全体在职稽查人员,其中50周岁以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可自愿参加。 五、考试教材 此次考试以《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为教材,同时以《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为参考。 六、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分为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总分为150分,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分别占70分和80分,试题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判断、改错、案例分析等。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七、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初步安排在2009年3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认真组织好稽查人员的学习、辅导和培训,正确处理好考试与工作的关系,确保考试与工作两不误。 (二)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由总局指定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税务总局不指定任何人进行辅导,各地也不要邀请税务总局人员及教材编写人员进行辅导,凡购买或参加除此之外社会上任何考试教材、大纲、考试辅导班等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我国资源税现状、问题及改革内容的研究

我国资源税现状、问题及改革内容的研究 摘要:这段时间,雾霾已经困扰我国大江南北,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环境的治理更是刻不容缓。资源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我国环境污染、经济结构转型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国资源税经过几次改革,已经逐渐完善,但是其作用发挥不明显,仍存在很多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资源税制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资源税的改革的建议。 关键字:资源税;现状;问题;改革

一、绪论 (一)资源税简介 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从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资源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为在调节资源极差收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弥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负外部性等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为了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资源税的改革更是势在必行。 (二)资源税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我国的资源税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制度而未开征,到了1984年,我国开始开征资源税。在1984年的税改中开始施行《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进行征税。此时开征资源税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的,1984年资源税开征的初衷仅是调节级差收益。在《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明确表示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就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 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机编办发[2006]5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11.28 【实施日期】2006.11.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的通知(2008修订)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机编办发[2006]59号) 各市(州)编办、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

〔2006〕11号)精神,省编办会同省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共同拟定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编办。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卫生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及人员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事业编制。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第三条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 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的规定执行。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第五条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 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煤质煤种等情况确定,体现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在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 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 1 —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 2 —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 3 —

资源税改革的意义及对策(一)

资源税改革的意义及对策(一)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与此同时,经济增长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200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5.5%,却消耗了全球54%的水泥、30%的钢铁和15%的能源。在我国,虽然资源税是个小税种(以2000年为例,资源税收入63.6亿元,在当年税收总额中比重仅为0.5%),但随着自然资源消耗日益严重,资源税日益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因此,2009年6月24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有关报告中建议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如何改革现行资源税费制度,以解决目前经济飞速发展和资源日益紧张的矛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发展演进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费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发展,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建国初到1984年。我国没有相关的资源税费制度。第二阶段:1984到1993年。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开始征收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1986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1984到1986年主要采取累进税率,以销售收入为税基,以销售利润率为累进依据,后改为从量定额方法征收。资源税立法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税制改革,对资源税也进行了调整。其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征税范围的有7个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采取从量定额税率。这是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1994年开征的资源税一直沿用了十几个年头没有较大的变化。近年来,税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范围和规模都有所扩大。此外,根据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与资源有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管理,目前补偿费率为0.5%到4%。2006年还开征了被戏称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二、资源税改革的意义 1、资源税有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首先,我国长期以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大量资源的消耗与浪费,高耗能行业的高速增长使我国有限的资源面临一个十分尴尬的局面,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抑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其次,对优质资源实行高税率,对劣质资源实行低税率,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从而排除资源优劣造成单位或个人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第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我国实现经济的稳定和科学发展提供财力上的保障。 2、资源税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税是通过重新配置来平衡与制约稀缺性资源利用和与之相关的环境问题的一种制度性安排。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政府通过对资源课税,使企业有偿开采矿产资源,以保证国有资源价值的补偿。这些税费计入企业的成本中,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的企业,在利用资源时就会考虑到其稀缺性和有偿性,进而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最大限度合理、有效、节约地开发利用资源,缓解当前资源日益稀缺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促进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创建。 3、资源税有利于调节单位和个人的投资行为。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国家可以通过对不同资源征收不同税率来调节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比如对稀缺或重要资源实行较高的税率,对较为充裕的资源实行低的税收税率,这样企业或个人就不会一哄而上对稀缺资源进行疯狂式的开采,而是权衡利益做出最优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开发和利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事[2002]121号 各市(州、地)人事(人事劳动)局(处)、财政局(处),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1997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随着国民经济持 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国家先后三次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未作调整,显得偏低,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虽系职工直系亲属,但职工生前不供养的人员,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前供养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 后)执行,此前的标准停止执行。 三、有关具体政策 (一)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 分应负担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用,不足时,再给予困难补助。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省直单位按兰州市一般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确定。 (三)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 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四)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

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

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加强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云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适用税率为5.5%。 第三条煤炭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一)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人工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二)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等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三)筛选煤、原煤和低质煤属于《通知》所指的原煤,精煤、洗选煤属于《通知》所指的洗选煤。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应税煤炭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五)原煤销售额不包括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洗选煤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煤炭销售额和运输费用,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运输费用的,一并列入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由州(市)级财税部门按照一县一率的原则核定并报省级财税部门备案。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征管年度内

甘肃省劳动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 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甘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从1998年9月1日起,参加原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民航总局、煤炭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金融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在甘单位,移交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原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一)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9年1月1日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二)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8年的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行业规定比例执行,从1999年1月1日起,各行业企业按如下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铁道系统施工企业16.2%,运输企业20%。 邮电系统所属企业20%。 电力系统生产企业18%,火电施工企业14%,水电施工企业13%,事业单位17%。

石油系统长庆石油勘探局21%,玉门石油管理局23.5%,培黎石油学校42%,西北地质研究所18%。 民航系统所属企业13%。 有色系统所属企业维持移交前执行费率24%。 金融系统左商银行17%,建设银行13%;农业银行17%;中国银行13%;交通银行(含太平洋保险)1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13%。 煤炭系统27.5%。 煤炭、有色系统为行业平均费率,行业内各企业的具体执行费率,由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分解。 煤炭、民航、金融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5年内调整到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铁道、邮电、电力、有色、石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3年内调理到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制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业绩影响分析—以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为例

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业绩影响分析—以山西焦煤集团 有限公司为例 绪论 继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后,煤炭资源税改革也随之拉开帷幕。《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提出,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资源税、费制度,国务院2014年12月1日起,批准全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实施,清理相关费用资金。而属资源型企业的煤炭企业,资源税改革对其产生的影响尤为明显,同时也是深远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经济、资源和环境之间的问题日益突出,必需通过改革煤炭企业的生产方式,推动其转型发展的途径来调解这个矛盾,使煤炭企业在资源税改革新形势下实现经济、资源和环境的效益最大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以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分析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并对煤炭企业下一步的对策提出合理的建议。 一我国资源税改革概况 资源税的改革发展,与社会经济及环境状况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可以说是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资源税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合理税负原则的基础上,调整资源税制度,不仅有利于调整资源收入,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加强人们环保意识,并且有利于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走出困境,给市场带来生机。以下就来介绍下资源税改革方面的有关内容。 (一)资源税现状 资源税是对各种应税自然资源征收的税收,用于规范资源水平差异收入,

反映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目前,我国应纳税的资源种类有七类: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1994年资源税制改革以来,资源税实行定量征收方式。我国资源税征收的最初目的是调整收入差距、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也就是说,使我们现有的有限自然资源用于可持续利用。但近年来,我国资源价格高、税收低、税收过少等问题日益突出。而过低的资源税表示缺乏考虑对资源价值的补偿,会加大企业负担,为了进一步扩大资源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为了让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环境得到更好的改善,更加体现税负公平原则以及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节作用,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逐渐为大家所认知。 (二)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内容 首先是“从量计征”转变为“从价计征”。中国的资源税是从量定额征收的方式,税收弹性较小,调节机制不灵活。新的煤炭资源应税计征方式对处在经营困难中的煤炭企业来说是减负还是增压一直都饱受争议。以山西焦煤集团2017年应缴纳的税额为例,如果采用从量计征,山西焦煤集团2017年煤炭的总销售量为10019万吨,从量计征单位税额为每吨3.2元,则应缴纳32060.8万元;若按税率为8%从价计征,2017年总销售收入1526.02亿元,则税额为1220816万元,显然从价计征方式所缴纳的税额远大于从量计征下。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我们只考虑征收方式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从价计征无疑会增加山西焦煤集团企业的税负,所以其势必要与“清费”改革过程同时进行。 其次是清理收费和征税。低税率、高收费已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这一轮资源税改革明确提出清理收费,规范开放透明资源税,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进一步规范税种,完善税收政策,对不同条件和价格的资源分别征收税款,在税率方面存在地区差异,这有助于企业确定税负和费用负担。 最后是合理确定税率水平。因为每个企业经营发展不同,在改革中不仅要考虑到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还要考虑资源禀赋等其他因素在规定税率范围内实施。可以借鉴以往改革遇到的类似情况的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的税基和税

中国资源税改革政策

摘要:摘要:在我国,资源滥采、浪费等利用资源的不合理行为加剧了我国资源紧张的状况,对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阻碍。笔者旨在通过把握中国资源税制的历史沿革,进而分析其给相关利益主体带来的正负效应。 关键词:关键词:资源税;改革;积极效应 一、中国资源税制的历史沿革 (一)1949-1978年的资源无偿使用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单位、部门和个人无偿占用资源的事业型运作机制。这一机制缺乏约束手段以及激励措施,造成企业效率低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无从谈起。这种对自然资源无偿使用、国家统一开采和统一销售的制度整整持续到文革结束改革开放之际。(二)1978-1993年的资源税萌芽和初步调整阶段 我国于1984年开始对资源征税。但由于当时的一些特殊原因,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只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大矿产能源,标志着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正式确立。在此基础上,1986年又在征收过程中坚持“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三)1993-2010年的资源税全面改革阶段 1993年开始我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资源税制改革。征税范围在三大矿产能源的基础上,扩大到了7大类资源的领域,并采取从量定额的方式进行计税。1993年底的这次税制改革之后,我国资源税制度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了稳定。 (四)2010年至今的资源税不断完善阶段 2010年由以往的从量计征改为了从价计征,税率统一定为5%。资源税的本次改革是自1993年底资源税制改革后又一次较大规模的税改。这种计征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收入分配、资源开釆的作用,切实体现资源税征收的环境补偿功能。 二、资源税改革效应的二维分析 (一)资源税改革对政府部门的正负效应 1. 资源税缩小地区与行业差距的功能有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一般来说,资源开发带动地区经济发展需要三个基本条件,即资源价格合理、培育吸纳就业和利润合理分配。”随着资源税改革,从价计征资源税后,合理的资源价格机制得以建立,市场可以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增加中西部地区政府和企业的收入。而中西部资源地区政府可以利用这笔税收收入来补贴需要扶持的行业和用于资源环境的保护,从而缩小地区发展差异,最终为行政公信力的增强奠定现实基础。 2. 资源税制改革尚存的缺陷增加政府税收征管的行政成本 就目前而言,资源税的计税价格釆取的是结算价格,而贴水因素的存在,为石油石化内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转移和个别企业投机提供了空间。在综合减征税计算标准以及进行计算减征的主体上缺乏统一规范的文本限定,极易造成我国税源的流失。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政府相关部门具体的资源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严苛的要求,问题的解决有待于政府机关增加行政成本的支出。 (二)资源税改革对相关企业的效应差异 1. 生产经营成本有所提高利润下降 资源税改革后,短期内资源价格会有一定上涨,资源税税负一部分由开采企业承担,一部分转嫁给了资源消耗企业。从长期看,资源价格上涨幅度很低,资源税的收取不会影响结构性减税大局,税负转嫁给资源消耗企业的程度会很有限,主要由开采企业承担,从而开采产量会较大幅度减少。因此,无论短期还是长期,资源税改革都会增加资源开采企业的经营成本,

资源税改革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影响分析

资源税改革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影响分析 摘要:国家对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征收的改革以清费立税等"组合拳"形式展开,对整个煤炭行业以及煤炭企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以山西省煤炭资源税改革为背景,对资源税及配套政策的政策影响展开分析,从宏观影响和微观影响两个层面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税负煤炭行业资源税改革清费立税煤炭生产企业 继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之后,全国范围内的煤炭资源税改革拉开帷幕。煤炭资源税改革本身造成的煤炭生产企业税收反应并不大,但伴随着煤炭资源税改革而来的一系列清费立税政策,使得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影响不可小觑。 煤炭资源税改革给煤炭生产企业带来的影响可以从行业影响和对企业自身影响两 方面来阐述。本文以煤炭大省山西省为例,来分析煤炭资源税改革给煤炭生产企业带来的影响。 1、山西省资源税改革的基本情况 山西省是我国重要的煤炭主产地。煤炭产业是山西省经济的支柱性产业,直接和间接影响全省GDP的四成左右,为山西和全国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山西因煤而兴,也因煤而困,因为煤价走低,2014年全省经济增长速度全国倒数第一。① 另一方面,繁杂且沉重的收费和基金一直是山西煤炭行业的一大负担。统计显示,目前全国18个税种里,涉及煤炭企业缴纳的税种有16项。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估算显示,煤炭企业各种税费的负担占销售收入的21.03%,各种行政性收费的负担占到14.01%,合计35.04%。另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发布的报告统计,2013年中国涉煤的税费不少于109项,其中政府的收费已占到了煤炭企业净利润的43%②。 经济形势的恶化,煤炭行业的不景气,税费负担的沉重,倒逼山西省做出改革。 助力煤炭生产企业走出困境,成为山西省2013年以来的重要工作。2013年山西省出台 "煤炭20条",对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暂停提取,减半

煤炭税率

近日,部分省区煤炭资源税税率已确定并正式施行。其中,山西、湖南、广西、河南、辽宁黑龙江分别按8%、2.5%、2.5%、2%、2%、2%的税率征收,新疆 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则拟定待批。 2015年1月1日,山西省正式开始资源税按8%的税率执行。此次税制改革取消了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三项规费,连同原有从量计征税的资源税一并计算,此四项税费负担的实际税率远大于8%。 湖南省政府确定湖南省煤炭资源税按2.5%的低税率实施。湖南省严格按照国务院“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的改革要求,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各市县自行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必须全部取消。此前,湖南省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税额标准为2.5元/吨。2013年全省资源税入库约10亿元,占税 收收入比重为0.39%,其中煤炭资源税收入仅为全省资源税收入的十分之一。据湖南省财政厅分析,煤炭相关收费基金清理到位后,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将有明显下降,有助于煤炭企业摆脱困境,促进企业整合和行业健康发展。 广西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确定为2.5%。广西财政厅表示,煤炭资源税改革将税率确定为2.5%后,广西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下降了0.56%,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煤炭企业目前的经营困境,帮助区内煤炭企业脱困增收和下游行业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和扩大就业。同时,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以清费为前提,清理了违规收费基金,有利于完善资源税制和煤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河南省煤炭资源税按2%的低税率实施。河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本着适用税率与现行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综合负担率原则上持平或略有下降的原则,结合河南省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才确定2%的适用税率。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的分析,在煤炭相关收费基金清理到位后,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将有明显下降,有助于煤炭企业摆脱困境。河南省的具体情况如何,记者也采访了一些煤炭企业。有煤企表示,按2%适用税率征收,其实与以前基本持平。“但就税这一块儿,其实 是和以往基本持平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有业内人士表示,根据主要煤企的测算,2%的税率对他们来说,变化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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