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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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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改革,税目税率,换算比率,应纳税额计算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财税(2016)25号

【发文日期】2016-07-13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精神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资源税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目税率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粘土、砂石等个别实行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矿产品为销售量。我省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原则上采取从价计征方式征收资源税,以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原矿或精矿)作为征税对象,暂按2.5%的征收率征收资源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准确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扣除的凭据一律以

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所载金额为准。

三、关于换算比或折算率

根据我省目前矿产资源销售实际情况,我省铁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8。金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3,金精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15。

对我省未明确换算比或折算率的其他矿产品,征税对象确定为精矿的,销售原矿暂按换算比1.4计算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确定为原矿的,销售精矿暂按折算率80%计算缴纳资源税。

四、关于应纳税额

(一)征税对象为原矿的

1.纳税人开采原矿对外销售的,以原矿销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将自采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以精矿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二)征税对象为精矿的

1.纳税人生产精矿对外销售的,以精矿销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将自采原矿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矿销售额乘以换算比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适用税率

(三)征税对象为金锭的

1.纳税人生产金锭对外销售的,以金锭销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金锭销售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开采金原矿并直接对外销售的,以金原矿销售额乘以金原矿换算比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金原矿换算比×适用税率

3.纳税人生产金精矿并直接对外销售的,以金精矿销售额乘以金精矿换算比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金精矿销售额×金精矿换算比×适用税率

五、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

对煤炭生产企业在采煤过程中,为保护矿井安全和生产安全,对瓦斯矿井抽采利用的煤层气,免征其资源税。

六、关于实施时间

1.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2. 已实施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煤炭、天然气等)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3日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薃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腿第一章总则 羇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蚃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薀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虿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芇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螂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羁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 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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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 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所发﹝1999﹞27号 【发文日期】1999-06-01 【实施时间】1999-04-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虑到各地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标准及支出水平有较大差异。因此,对个人取得 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由各地、 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并报省局,由省局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 国税发[19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 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 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 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 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 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 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 "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 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晋财购[2015]2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购〔2015〕25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我厅制定了《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6月29日

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简化工作流程,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解决社会关注的政府采购效率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财政部门和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章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专项资金,应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下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确定后,当年不出台增加专项资金的政策,确需增加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编制滚动预算;对于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应在上报部门预算时细化到具体地区和项目。 第八条未经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中央补助时,不得承诺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安排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时,除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资源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汇总

资源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汇总 资源税法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资源税思维导图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退(免)已纳的资源税; 2.一次性课征——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包括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知识点:税目、税率 (一)税目(征税范围)——5大类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率(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二)税率

注意事项: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知识点:扣缴义务人 知识点:计税依据——销售额、销售数量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1.销售额中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资源税的销售额不包括的内容: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 知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晋地税所发[1998]65号 发布日期:1998-12-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纳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鉴定为甲类企业或乙类企业的,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在税定的申报期内自行进行税收调整,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自愿委

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三、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要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四、实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的,由纳税人与代理机构签定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无论纳税人自行申报或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任。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依据与代理机构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人的责任。 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要做好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年检工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工作。对不据实申报纳税或发现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可调整为乙类或丙类;对鉴定为乙类或丙类的纳税人,积极改进财务管理,依法申报纳税,达到甲类标准的,可鉴定为甲类企业。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 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晋财资[2008]13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14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资〔2008〕138号)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山西省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

山西省网上税务局 操作手册

一、注册及登录 (1) 1.税控CA登录 (2) 2.单位登录及注册 (3) 3.自然人登录 (5) 二、自然人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 (6) 三、问吧 (9) 四、信用等级 (9) 五、企业纳税经营情况 (10) 六、刷新功能(原“一键初始化”) (11) 七、快速通道模块 (12)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 (12) 1.信息确认 (12) 2.实名采集 (15) 3.纳税人类型选择 (16) 4.综合业务 (17) 5.税控设备 (23) 6.发票领取 (24) (二)一键零申报 (25) 八、征期日历 (27) 九、计算工具 (28) 十、我的待办 (29) 十一、常用功能 (29)

(一)申报缴税 (31) 1.填写申报 (31) 1.1.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 (32) 1.2.增值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 (36) 1.3.附加税(费)申报表 (40) 1.4.企业所得税(A类)申报 (42) 1.5.企业所得税(B类)申报 (44) 1.6.消费税申报 (47) 1.7.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51) 1.8.印花税申报 (55) 1.9.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57) 1.10.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61) 1.11.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63) 1.12.房产税申报 (69) 1.13.水资源申报(A类) (71) 1.14.水资源申报(B类) (73) 1.15.环境保护税申报(A类) (74) 1.16.环境保护税申报(B类) (78) 1.17.资源税申报 (80) 1.18.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82) 1.19.车船税申报 (85) 1.20.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2019年资源税税目税率表.doc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下面是赠送的年度工作总结,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欢迎再度光顾 XXXX年度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XXXX就快结束,回首XXXX年的工作,有工作成功的喜悦,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惆怅。不知不觉中紧张而有序的一年就要过去了,一年以来,在公司领导的悉心关怀与指导下,在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步,较好的完成了本职工作。为以后更好的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现将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 一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具有良好综合素质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和条件。一年以来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下功夫。不断学习专业技能,向周围工作经验丰富的同事学习,用知识充实自己,扩大知识面,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做到尽心尽力,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树立公司现象,使客户对公司产品的满意度最大化,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同时也是对公司产品宣传。以及对公司产品性能的收集,以便作出及时改进,使产品更好的满足现场的使用要求。 三要学会善于沟通交流,加强协助协调。现场技术服务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还应该具有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一种产品很多时候是由于操作不当才出现问题,而往往不是客户反映的质量不行,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找出症结所在,和客户进行交流,规范操作,从而避免客户对产品的不信任乃至公司形象的损害。在过去的工作中得到了一些体会,在工作中心态很重要,工作要有激情,保持阳光的微笑,可以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便于和客户沟通。在日常

的工作中做到较好跟客户沟通,做到令客户满意,每次优秀的技术服务,代表了客户对本公司产品多了一份了解和信任。 四要继续学习专业知识,做到实际掌握,熟练操作。一年来,通过不断学习和摸索,学习了气体的产生、收集及方法,逐渐熟悉和掌握了本公司推出的燃气机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在部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熟悉并掌握了公司推出的科迈控制系统的原理、调试方法,并且到武汉陈家冲垃圾电厂对燃气机控制系统改造,学习调试,积累了一些经验. 总之,一年来,干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不能达到更高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发扬本人优点,改正不足,扬长避短,争取更大的成绩。展望XXXX年的工作,我会更加的努力下去,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不断的进步,取得更大的成绩。每一年我都有进步,相信不断的成长就会得到更大的回报,我会为公司的发展作出我最大贡献,相信自己在下一年做的更好! 祝大家来年工作学习都进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操作手册V2.0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网上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一、注册及登录 (3) 二、平台功能简介 (4) 三、我的涉税信息功能介绍 (5) 3.1基本信息 (5) 3.2资格信息 (6) 3.3发票信息 (6) 3.4申报信息 (7) 3.5缴税信息 (7) 3.6我的政策 (8) 四、我的待办事项功能介绍 (8) 4.1我要申报 (8) 4.1.1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 (9) 4.1.2.增值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 (13) 4.1.3.地方税(费)申报 (17) 4.1.4企业所得税申报 (23) 4.1.5消费税申报 (24) 4.1.6.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27) 4.1.7申报表作废 (30) 4.1.8“一键零申报” (31) 4.1.9票表比对 (32) 4.2.0税款缴纳 (33) 4.2.1缴款回执 (33) 4.2.2缴款凭证打印 (34) 4.2我要备案 (34) 4.3我的建议 (36) 4.4在线申请 (37)

4.4.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7) 4.4.2 变更税务登记 (40) 4.4.3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42) 4.5我要领票 (45) 4.5.1发票代开 (45) 4.5.2发票验旧 (48) 4.5.3发票邮寄 (49) 4.6信息补录 (52) 五、其他功能 (54) 5.1一键初始化 (54) 5.2 问吧 (55) 5.3报验户纳税人预缴税款 (55) 5.4普通发票代开申请 (5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是对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整体优化和升级,旨在为纳税人提供高品质的个性化、差异化、精准化和智能化的办税服务。 一、注册及登录 【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202.99.207.243:8001/)或(https://www.docsj.com/doc/677083998.html,:8001/login)如图1-1 图1-1 2、点击“用户注册”,如图1-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社会征信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密码、确认密码,点击“注册”按钮,可完成用户注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

晋地税发〔2010〕115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结合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二月一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 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结合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实际,制定了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这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科学设置票种,合理设计式样,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逐步建立全省集中的具有发票开具、信息采集和信息查询功能的普通发票管理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精简票种,统一式样。按照总局统一设置的票种、式样和规格,将现有票种大幅度精简、压缩、合并,合理设计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统一标准式样。 2.强化机打,压缩手工。积极推广、扩大机打票使用范围(包括税控发票),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票。 3.简化票面,方便适用。简化和统一票面印制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发票的通用性和适用性,满足不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开具需求。 4.统一软件,信息管税。省局统一开发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为纳税人免费提供通用机打发票软件,满足信息化条件下发票开具、发票信息采集、发票信息查询应用的管理需要,提升“信息管税”的水平。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是指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省财政厅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进行动态监督,以达到规范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目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所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 第二章动态监督 第四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是指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支付情况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资金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支付风险、规范支付行为目的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对象是经财政授权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资金范围是纳入省级国

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用途、收款人信息、支付类型、结算方式、资金性质、预算文号、项目名称、功能科目等。 第八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确定的用途; (二)工程、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所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三)有无向本单位其他账户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转移财政资金; (四)预算单位开设账户是否经过省财政厅审批; (五)使用现金是否超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使用范围; (六) 发放津补贴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七)支付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八)授权支付的范围是否符合《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有关支付方式的规定;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综合核查 第九条综合核查是指省财政厅单独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纠正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山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局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 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工商办字[2007]26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10.30 【实施日期】2007.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局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工商办字[2007]263号) 各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鼓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规范全省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精神,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局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山西省工商局、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员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奖励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并直接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 第三条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且举报对查证工作有直接贡献的人员。

山西省地税系统在职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山西省地税系统在职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在职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的质量,鼓励广大地税干部通过刻苦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山西省地税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省地税系统在职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全省地税机关组织或地税干部自行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学位(含党校、行政学院)的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开展学历学位教育必须坚持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的原则,强调真才实学,确保教育质量。 第四条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财经、税务、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税收业务工作急需的专业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第五条地税干部参加学位学历教育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以个人自行参加学习为主,以单位委托培养为辅。 第六条凡年龄不满45周岁,未达大专文化程度的在职干部,必须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 2、有相应的基础学历或同等学历。 3、报考脱产学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应具有学士、硕士学位, 原则上有3年以上地税工作经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四章审批制度 第八条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均须填写《山西省地税系统学历学位教育呈报表》(见附表)。 参加脱产学习的,要本着自愿报名,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拔的原则,具体方法由各市局自行确定。每个市局报名考试的人员,每年控制在本市局正式干部总人数的5‰以内,并注意各单位之间的适当平衡。各市局应在考生每年报名考试前,将有关人员的情况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方可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试。 参加不脱产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局领导批准,省、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分别由同级主管教育部门按规定办理,县(市、区)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报市局人教科备案。 第九条由省局组织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须按上述程序审核后报经省局批准。 第五章证书认定

山西省财政厅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2015)

山西省财政厅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2015)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简化工作流程,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解决社会关注的政府采购效率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财政部门和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章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预算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政府采购项目应列尽列、应采尽采。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同意。 第七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下达追加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属于政府采购内容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预算单位应按第六条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对确需变更调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应以正式文件批复。 第九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应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形成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一管理。 第十条预算单位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实施采购项目。 第三章明确政府采购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简化采购环节,在采购业务办理中,承办人应一次性完整告知采购当事人办理采购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手续,不得相互推诿。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公通字[2013]6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5.06 【实施日期】2013.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协 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公通字〔2013〕62号) 各市、县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西省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6日

山西省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交通协管员管理,保障交通协管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作用,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协管员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主管,政府财政保障经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协助交通警察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实行定额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居民人口、经济发展、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驾驶人数量、机动车流量和承担的管理任务,核定交通协管员配备数量,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严禁单独从事执法活动以及涉密工作。 交通协管员着装应与人民警察的服装有明显区别,式样由省级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第五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将交通协管员的经费支出与交通违法罚款挂钩。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

关于资源税税目税负调查报告

关于资源税税目税负调查报告 省局: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地方税司《关于开展资源税税目税负情况调查的通知》(地便函[20XX]55号)文件精神,我局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要求各单位组织专人进行全面调查,提供翔实的数据,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目前我国资源税率过低,扭曲了市场价格,不利于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有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革要点是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和扩大资源税税目税负。我市共调查10户企业。其中:煤炭企业3户、铁矿石3户、膨润土3户、花岗岩1户。如煤炭企业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主要生产原煤,这几年由于资源的匮乏加之煤碳价格的不断攀升,该企业年生产原煤150万吨左右全部用于销售且供不应求,价格也由XX年的182元/吨涨至现在的256元/吨,单位税额由XX年9月1日之前的元/吨调至现在的元/吨,XX年纳资源税万元,XX年年纳资源税万元,20XX年上半后纳资源税万元,资源税实际税负率平均在%左右。 铁矿石单位产品销售利润虽然有所提高,但受单位税额政策性提高因素影响税负呈上升趋势;其原因是:没有储量,铁厂附近找不着铁矿石;另一户企业储量只有几十吨,平时只靠附近的农民挖掘点铁矿石送到企业进行生产。我市的铁

矿资源并不是很丰富,十分分散,这个山头有点,那个沟里有点,这些铁矿石时常与土壤混杂在一起,挖一大堆土壤,才有几块矿石或者把岩石炸开一个断面,在断面只有很薄的一层是铁矿,铁矿资源即将挖空。具体调查情况如下:铁矿石XX年XX年10年平均品位分别为61%、56%、51%;产量分别为:10762吨、6989吨、4022吨;销量分别为:11271吨、7370吨、4179吨;单位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301元、528元、691元;单位产品销售成本分别为:274元、433元、607元;单位产品销售利润分别为:43元、元、-元;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1%、9%、-3%。为保护国家现有的各种矿产资源,建议国家提高矿产品资源税税率。 膨润土资源税由于销路不畅通、利润下降等因素影响,税负呈上升趋势;我市各家膨润土加工企业现在销售均不太顺畅(由于膨润土主要用于钢铁生产企业,受钢铁生产企业的影响),销路较窄。资源税实际税负率平均在3%左右。 二、存在的征管问题 资源税对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讨论。一是制度性的调节机制,比如累进税制的资源税。二是相机抉择,如在经济高涨时期,资源需求加快时,政府可以实行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通过提高资源税率,或设置新税,扩大征收范围,降低起征点和免征额等等,以缩小总需求。此外,资源税还可以通过再分配来维护社会公

税 务 登 记 表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税 务 登 记 表 纳税人名称: (适用个体经营) 纳税人识别号: 身份证识别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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