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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及法律对策

目录

诚信承诺书 (1)

毕业论文....................................................... 2-12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现状 (3)

(一)农民工就业机会歧视 (3)

(二)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 (3)

(三)农民工就业保障歧视 (5)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5)

(一)反就业歧视法律不够系统 (5)

(二)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7)

(三)农民工维权成本过高 (8)

三、我国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对策 (8)

(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8)

(二)加大政府的监管责任 (10)

(三)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11)

参考文献 (12)

开题报告表 (13)

中期检查表 (18)

答辩记录表 (19)

成绩评定表 (21)

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及法律对策

[摘要] 由于当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不够系统、政府监管不力致使农民工在就业机会,就业待遇及就业保障方面备受侵害。基于我国当前每况愈下的就业歧视现状,急需尽快完善与就业歧视相关的立法及救济措施。通过拓宽就业歧视范围、明确就业歧视定义、规定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重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和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来解决日益凸显的就业歧视问题。

[关键词] 农民工;就业歧视;法律对策

[Abstract]Due to the current system of anti-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our country is not enough system, poor government supervision caused migrant workers in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employment treatment and employment protection has been infringed.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China,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and relief measures related to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By broadening the scope of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clarifying the definition of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stipulating the legal liability for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reconstructing the labor security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establishing specialized anti-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stitu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increasing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Keyword]Migrant worker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Legal countermeasures.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现状

(一)农民工就业机会歧视

《就业促进法》通过立法给予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机会以法律保障。遗憾的是,农民工亦城亦乡的独特身份定位,使其就业机会一直备受侵害。现实社会中,大部分农村就业者从就业伊始,就被阻隔于一级劳动力市场之外。二元分割的思维积重难返,使得许多城市在出台政策时或多或少的向本地市民倾斜,针对进城务工人员专项列出的就业要求更是近乎苛刻。这不仅人为的促使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门槛大幅提高,更使其遭受的歧视更加系统与制度化。

由于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颇受拘束,无奈之下,广大农民工只得选择进入工资低廉,环境恶劣,劳动强度较大的次级劳动力市场。然而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情况本就不容乐观,农村劳动力的大批涌入更使得狭窄的次级劳动力市场过于饱和,让农民工本就不宽裕的就业现状雪上加霜。

(二)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

现实中,农村就业者付出的劳力与其获得的就业待遇往往不成正比。加入劳动力市场时被迫接受各种不平等待遇,更已经成为获取工作机会的隐性前提。

1.工资待遇歧视

农民工工作稳定性较低,所以很多时候他们的工资级别无法由劳动行政部门确定,而改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虽然《劳动法》对最低工资制度和标准有所规定,但许多用人单位凭借自己在劳动力市场的先天优势,无视这些规定,肆意压低农民工的工资及福利。

2.工作环境歧视

被迫进入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农民工,其选择项大多十分狭窄,多是城镇市民不愿选择的“脏,累,苦,毒,险”的岗位。不仅工作强度大,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对农民工缺乏必备的防护工具和事前培训,使得农民工本就恶劣的工作环境雪上加霜。

3.优惠政策限制

在“大众就业,万众创新”政策背景下,各地政府对进行创业的本地市民在税收,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诸多优惠。然而同样进城创业的农村就业者,不仅无法获得同等的优惠待遇,更有甚者,从就业之初就被隔绝于市场准入之外。

(三)农民工就业保障歧视

当前,我国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都是缺位的,与农民工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处于架构之中。现行《就业促进法》49条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但在专门提及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50条,仅鼓励各级政府和培训机构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对49条提供的政府补贴只字未提。在城市,有完整全面的社会福利体系,但其受众大多局限于城镇居民。农民进城后,尽管在经济上逐渐趋同于城市居民,但由于其身份定位,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大门依旧对其关闭。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一)反就业歧视法律不够系统

我国涉及反就业歧视内容的法律法规不计其数,但大多分散于各法律法规中且宣誓性较强。缺乏系统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使得遭受就业歧视的农民工落入救济无门的境地。同时,《劳动法》的滞后性与《就业促进法》的软法属性,更是无法解决日益凸显的就业歧视困局。

1. 就业歧视定义过于模糊

我国涉及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诸多,但是,关于何是“就业歧视”、“就业歧视的例外情形”几部法律都没有给出精准的界定。基本概念与标准的缺失,致使现实中就业歧视的内涵和外延常产生混淆,因而区分“歧视”和“非歧视”变得无迹可寻。这不仅仅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法律的指引功能也丧失了原有的效力。一方面,劳动者难以判定自己是否遭受歧视,陷入救济无门的境地。另一方面,即使用人单位实施了事实的就业歧视行为,也因“就业歧视”定义和标准的缺失而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以致就业歧视现象愈演愈烈。再加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于英美法系法院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院对成文法的主动性和解释十分有限。在成文法缺失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同时,我国在明确就业歧视形态时,通常以直接列举来定义,这对界定彰明较著的歧视形式的确卓有成效。但在面对不偏不倚,似而非是的情形时,法律的适用常常显得捉襟见肘。

2.就业歧视的范围过窄

《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的禁止形态采取开放的列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保护范围过窄的困境。但由于其软法的属性,法律规制依旧不彻底。劳动力市场发展至今,就业歧视现象日益复杂化,就业歧视也并不局限于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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