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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

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古代文学论文

漂泊流落的辛酸,刻骨铭心的离别 ——周邦彦词《兰陵王·柳》浅析 摘要:周邦彦是北宋婉约派词的集大成者,《兰陵王》为其词作代表。《兰陵王》又题作咏柳,但非咏物词,而是托柳起兴,借柳言别,抒分别之恨,发离情之苦。王国维在《人间词话》里说景与情“孤不自成,两不相背”、“景乃诗之媒,情乃诗之胚”。词人正是将所发之情融于所见之景,所以读之才始觉感情缠绵,委婉凄切。 关键词:周邦彦婉约词派离别 一、周邦彦生平 周邦彦,字美成.自号清居士,钱塘(今浙江杭州)人。神宗元丰二年(1079)入京为太学生。六年(1083),献《汴都赋》,得到神宗的上市,擢升为太学正。哲宗时期,出任庐州(今安徽合肥一带)教授,知溧水县(今属江苏),累迁至秘书省正字。徽宗时期,曾知隆德府(今山西长治一带)、明州(今浙江宁波一带)、顺昌府(今安徽阜阳一带)等,并曾在湖中任秘书监、提举大晟府。他精通音律,创制新曲甚多,对于词调的繁衍有卓越贡献。其词以羁旅闲愁、离别相思等题材为多。言情体物,善于铺叙,风格典雅,格律精审,开南宋姜夔、张炎一派,也被尊为婉约派的集大成者和格律派的创始人。词集有《片玉词》、《清真集》等不同名目版本。《片玉集》有宋陈元龙注,朱祖谋刻入《彊村丛书》。今人罗忼烈著有《清真集笺》。《兰陵王·柳》,把将离之情,既去之思,居者与行者,旧恨与新愁,人和物,情和境,浑然融为一气。邦彦词音律严整,格调精工,多创新调。 二、作品创作概述 (一)主题格调 周邦彦一生虽然没有遭受苏门词人那样沉重的打击迫害,但仕途也不得意,几度浮沉奔波于地方州县深切地感受到漂泊流落的辛酸。“冷落词赋客,萧索水云乡”(《红林檎处》),正是他生活处境和心境的自白。而“飘零不偶”(《重进<汴京赋>表》)的羁旅行役之感也称为他次做的主要主题(如:《满庭芳·夏日溧水无想山作》)这种漂泊的孤独疲倦和憔悴失意,是周词的情感基调。即使是重返汴京在朝中为官时。他的心情也是一直是压抑苦闷的,此种充满着“谁识京华客”(《兰陵王》)的孤独和“自叹劳生,经年何事,京华信漂泊”(《一寸金》)的悲伤,潜在地反映出北宋亡国前夕士大夫悲观失望的心理。 咏物也是周词的主要题材。柳永等宋初的词人的咏物词,主要是描摹物态,图形写貌。苏轼的咏物词,开始将状物与抒情结合在一起,但他所做的咏物词并不多。周邦彦所写的咏物词既丰富,如咏新月、春雨、梅花、梨花、杨柳等,又将身世飘零之感、仕途沦落之辈、情场失意之苦雨所咏之物融为一体,为南宋咏物词的重寄托开启了门径。 (二)章法结构 周邦彦词的章法结构主要是从柳永的词变化而来的。柳词善用铺叙,但大多数都是平铺直叙,一般为时空序列的结构,即按似的发生、发展的顺序来组织次的结构,虽然明白晓畅但失于平板单一缺少变化。周词也长于铺叙,但他变直叙为曲叙,通常是将顺叙、倒叙和插叙错综结合,时空结构上体现为跳跃性的回环往复,过去、现在、将来和我方、他方的时空场景交错叠映,章法严密而结构繁复多变。如他的名作《兰陵王·柳》,此词别情中透着表博得疲倦感。第一片写自我的漂泊,第二片写目前送别情景,既有往事的回忆又有别后愁苦的设想。第三片又由眼前景象折回到前事。今夕回环,情、境、事交错,备极吞吐之秒。 周词的铺叙还善于增加并变化角度、层次。他能把意思感触、情绪向四面八方展开,有曾诚深入地宫托刻画,使情思毫发毕现,如他的《六丑·蔷薇谢后作》。这首词写惜花之情,但却多方铺垫,千回百转。首先从时间的角度写花落春去,客中未及赏春,已是怅惘;而留春不住,怅惘又更深一层。再从空间的角度多方面描写寻觅落花的踪迹,见出惜花的神情。“似牵衣”一句不写人惜花,反写花恋人。插戴残花,劝花莫随波流去,又是分别从行为动作、心理愿望两角度虚实结合地表现出缠绵不尽的怜惜。文笔跌宕,变幻多姿,将一缕惜花情思表现的淋漓尽致。 周邦彦不仅能自筹伟辞,更加善于融化前人诗句入词,使之浑然天成,如从己出。晏几道、贺铸也善用前人语句,但他们往往是一首词中偶尔化用一两句,而且主要是从字面上化取前人诗句,后者是一字不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一、早期的五刑 1、五刑的渊源 (1)三苗造刑 (2)象刑 *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 *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 *象天道而作刑 2、五刑的内容 (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 (2)劓:割鼻; (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 (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 (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 (1)圜土之刑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2)嘉石之刑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3)其他刑罚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 (1)简孚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2)中刑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 “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3)考察主观心理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5、早期刑罚的特点

中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 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在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扑等一般情况下只会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要人性命。有些刑法会使人致残。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让其死去。 俗话说的好:伴君如伴虎!古代统治者们为了稳坐龙椅宝座,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地位,让自己的江山大爷千秋万代,别说那些企图造反的大臣和人民,就连身边非常亲近的人,只要威胁到他们的霸权地位,只要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就会对那些给自己造成?忧虑?的人进行残酷惩罚,而酷刑的发明正是统治阶层最为炫耀的得意之作。随着各朝各代的更迭,酷刑几经演变,已经变得让人闻风丧胆的地步。 中国古代刑罚包括: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刷洗,弹琵琶,抽肠,骑木驴。把酷刑演绎到极致的当属满清王朝了,满清十大酷刑可谓是最臭名昭着了!满清十大酷刑非只有十种,十大只是说法而已。 中国古代刑罚

宫刑 宫刑,一种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丧失生殖机能的肉刑刑罚,男子宫刑又叫?去势?,女子宫刑又叫?幽闭?(用木棒之类的硬物撞击女子的下腹部,人为的造成子宫脱垂,使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宫刑又叫蚕室、腐刑、阴刑、椓刑,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称得上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宫刑除了在肉体上给囚犯带来痛苦外,最残忍之处是给囚犯心理上的折磨,对于男子而言,失去了生殖器,也就失去了传宗接代的能力和享受性的快乐,他们将终生在失去男子尊严的阴影下苟延残喘。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受过宫刑的人物是史学家司马迁,他在受刑之后,忍受着巨大的心灵伤害,著书不辍,终于为华夏子孙留下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煌煌巨制——《史记》。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同时也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如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到了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此外,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专门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秦汉时期的宫刑是非常普遍的,西汉景帝时规定:?死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

摘要 我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演变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变化总趋势是朝者逐渐轻刑化的方向直线前进的,但是中间的反复,呈现出局部的曲线。即唐朝之后民国之前(宋、元、明、清),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中夺的政权的,都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当权者们虽都沿袭唐制,但他们的刑罚力度较前朝又趋野蛮、残酷、落后,并且重新复活了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步步高增。这样又使刑罚返回到奴隶制时期的野蛮、落后与残酷,这是局部的曲线。 关键字:中国、刑罚、五刑、肉刑、自由刑、直线、曲线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 一、刑罚的地位 刑罚,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发展与演变受生产方式的制约,所以它的演变与发展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演变的映射。刑罚体系演变与发展的缘由是错综复杂的,比如社会的变迁、政权的更迭、统治者的思想、法律主导文化思想的演变等等。但是它的总的发展与演变趋势是以原始的残暴向着逐渐轻刑化、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的。 二、刑罚发展的历史过程 刑罚首先始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也就是简单的同态复仇。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及其低下,于此同时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也同样低下,所以惩罚方式简单、残暴、野蛮。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据《尚书·吕刑》记载最早制定肉刑的是苗部落。肉刑有四种:劓、耳、诼、黥。 到了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仍然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的及其野蛮的时代演变而来,所以维护王权是其最主要的目的。公元前21世纪,夏在征服苗之后,为了统治沦为奴隶的苗民,便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抵其意而用其法”。商代的刑法也极其严酷。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焚、剖心、等。 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周朝,奴隶制刑罚达到成熟阶段。奴隶五刑进一步系统化和制度化。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上述五刑,除了大辟之外,其他四种都属于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是一种使人致残终身的酷刑。肉刑是奴隶刑罚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战国、秦朝和汉初都曾沿用。 到了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春秋战国:仍然以奴隶五刑为主,其刑罚体系的残酷性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改变。比如商鞅被处以车裂之刑。 到了秦朝,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赀赎刑、株连刑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有这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到了汉朝,社会早已经由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没有人生自由的奴隶早已转化为依附土地的农民。肉刑早以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了,同时,统治者也从长

古代文学作品论文

古代文学作品论文 中国古代文学包含了多个方面的人文精神,主要以诗歌、散文、戏曲、小说等形式流传,生动地再现了传统文化和精神世界,赋予了当代人文素质教育重要的内涵。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古代文学作品论文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论古代文学及当代人文素质教育的联系 摘要:文学创作是人类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史悠久,古代文学更是如一颗璀璨的明珠,无论经历多少朝代都依然会对当代人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主要从古代文学蕴含的人文精神入手,简要研究其与人文素质教育的联系,以及如何实现古代文学与当代人文素质教育的紧密联系。 关键词:古代文学;人文素质;当代教育 在当代人文素质教育中,古代文学教学担负着重要责任,其不仅可使学生了解古代文化、政治、经济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拓宽知识面,更能以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唤醒国人对中华民族由内而外的自豪感,坚守理想信念,完善人格。中国古代文学是传承历史、文化精神的重要载体,也是长期以来进行人文素质教育的主要形式,其本质是一种精神的传承。受中国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古代文学教育成为培养当代人文素质教育的核心渠道之一,成为中国传统文化资源联系现代教学理念的纽带。 一、古代文学所蕴含的人文精神

如果说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哲学是以理论、概念、范畴体系来理解和形容这个世界,客观地解释和看待事物的发展秩序,那么文学则是以情感的方式,用人类的主观情绪观察到的形象去表达、描述世界的客观发展规律。“科学技术是社会发展的生产力”,一本科学著作可帮助人们了解和认识世界的各项事物,以及人类活动规律,而文学著作则能牵动人们内心的情感,从理性及感性的角度帮助其全面地认知世界。中国古代文学包含了多个方面的人文精神,主要以诗歌、散文、戏曲、小说等形式流传,生动地再现了传统文化和精神世界,赋予了当代人文素质教育重要的内涵。 (一)关注现实世界的理性精神 “文章合为时而著,诗歌合为事而作。”西方古代文学多用虔诚、崇拜的心态表达对天堂、神明的向往和敬意,但中国古代文学更多地将目光放在人间而非天堂。虽然佛教、道教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对人们的精神世界产生了重要影响,但综合而言,其对文学表达方式上的影响是有限的。古代士大夫们将目光聚焦在现世,而不是地狱、天上等虚幻的事物,因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他们高度统一的入世思想。中国古代,不同朝代具有不同精神的代表人物,以唐诗而言,诗仙李白、诗圣杜甫和诗佛王维就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的人文价值观念,李白以“天生我才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等诗句表现了其洒脱自信甚至是自负的张扬个性,也表达了怀才不遇、极度渴望实现自我价值的本质情感,充分反映了理想与现实的强烈冲突;杜甫则以“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

中国古代刑罚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摘要: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历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关键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改革 导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 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凌迟、髡、髌、炮格、刵 二、黥刑与劓刑: 2.1黥刑: 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同劓、宫、刖、杀相比,显然是最轻微的。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刑罚制度中的一种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废除,才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 2.2劓刑: 是中国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种刑罚。鼻子是呼吸空气和辨别香臭的器官,鼻子没了,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它一方面影响了人的外形,同时对人格也是很大的摧残。在中国历史上,劓刑实施的时间之长、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引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现代刑罚制度变革。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唐之后的宋、元、明、清历代均对刑罚制度做过修改,但基本维持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参照《中国法制史》(马志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所阐述的观点,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战争导致“刑始于兵”,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奴隶制五刑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和演化 (一)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魏书·刑法志》载:“夏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应该是对夏、商两代奴隶制刑罚残酷性的真实写照。 夏桀、商纣是两代末期有名的暴君,其当政期间还有炮烙之法、脯等酷刑。 夏商时期还出现了后世的赎刑和徒刑的雏形。 (二)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的发展 1.奴隶制五刑 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 2.徒刑

古代文学论文题目

以下古代文学论文题目供你参考 1 《诗经》分类研究(情诗、思妇诗、离别诗等) 2 先秦诸子文研究(《论语》、《庄子》、《孟子》、先秦寓言等) 3 屈原与楚辞研究(生平、悲剧成因、作品辨伪、思想与艺术等) 4 中国文学批评史专家专著专论研究 5 亡国之音哀以思——论李煜词 6 柳永词的雅和俗 7 论柳永对苏轼词的影响 8 苏轼的人品与词风 9 李清照前后期词在情感表达上的不同 10 苏轼、辛弃疾豪放词风的比较 11 论秦观词的艺术特色 12 论黄庭坚的瘦硬诗风 13 《三国演义》和历史文学创作问题 14 《水浒传》主题辨析 15 汤显祖戏曲观的研究 16 《聊斋志异》爱情题材论 17 《红楼梦》主要人物形象论 18 简论中唐多情传奇 19 从李贺诗看其“鬼才”之名 20 简论李商隐的咏史诗

21 李商隐的“无题诗”的艺术特色 22 简论中唐多情传奇 23 李煜词评价之我见 24 试论李清照词的艺术特色 25 豪放大师苏轼的婉约词 26 论关汉卿喜剧之“双璧”《救风尘》与《望江亭》 27 古典长篇小说名著(任选一部)中的女性艺术形象试论 28 《三言》中爱情作品的反封建倾向 29 《红楼梦》中宝、黛、钗的爱情婚姻悲剧试论 30 《红楼梦》中“金陵十二钗”的女性悲剧 31 谈影视剧中历史题材作品的时代精神与当代意识 32 论《三国演义》塑造诸葛亮的艺术经验 33 论《三国演义》战争描写的艺术特色 34 论《西游记》的孙悟空形象 35 论《牡丹亭》的杜丽娘形象 36 论“三言二拍”表现的市民生活特色 37 论《桃花扇》的李香君形象 38 论《桃花扇》的结构艺术 39 论《儒林外史》对八股科举制的批判 40 论《儒林外史》的讽刺艺术 41 论论李汝珍的《镜花缘》 42 论二晏词

古代文学论文

古代文学论文 篇一:中国古代文学论文 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 课程教师中国古代文学与艺术赏析黄健(副教授) 中国古代诗学的语 论文题目 言观 学院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数学与统计学院统计学 统计二班殷婷 2021 年 4 月 4 日 中国古代诗学的语言观 殷婷 摘要:语言从我们生命和意识的一开始,就一直围绕和伴随着我们,它是我们思想、感情、想像和知觉的精神空气。 关键词:语言观儒家逻辑结构本质特征 随着这个学期关于中国古代文学与艺术欣赏的学习我学到了很多的知识,但不能一一列举出来,中国古代诗学对诗歌语言的研究,有着优良传统,许多诗论家依据创作实际情况,有过精细的阐述和深刻的见解。特别是对具体诗作的评析,不仅很有说服力,而且有不少卓见,使读者常有豁然开朗之感,由此获得审美的享受。其中对中国古代文学中的诗歌语言所以我选择一个我最喜欢的专题。从小就喜欢语言的我,对语言观特别的感兴趣。 一 语言从我们生命和意识的一开始,就一直围绕和伴随着我们,它是我们思想、感情、想像和知觉的精神空气。罗素甚至说语言像“呼吸、血液、性别和闪电等

其他带有神秘性质的事物一样,从人类能够记录思想开始,人们就一直用迷信的眼光看待它”。和人类其他活动相比,人类的哲学思想、美学智慧或诗性思考须不能脱离语言,语言构成了我们精神生产和文化表意实践的前提和条件。语言和世界本体、真理、意义、心灵、道德之间的关系如何?语言是否与思想直接同一?语言是否是一个自足王国?从语言结构能否推知世界结构?语言意义与经验对象的关系如何?语言是工具性还是本体性的?在中国古代诗学中,学者对语言的形上思考和诗性观照有着独特的背景理论、逻辑结构以及不同于西方诗学语言观的本质特性。对古代诗学研究观这一主题进一步的逻辑分析和哲学提升,不仅可以增加对中国艺术思维独特性的可理解程度,而且还可以增加对中国艺术思维独特的可理解程度,而且还可以使古代文艺表意实践的理论图像变得更加明晰起来。 在探讨古代诗学语言观的逻辑结构和本质特征之前,回溯其背景理论将有可能是我们避免空洞的哲学抽象而重新遭遇历史真实。因为对语言的考察,只有其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学说中去把握其存在,真正的哲学理解与阐释活动才算开始。尽管墨家和名家对中国古代语言哲学奉献甚巨,但它们对古代审美智慧和诗性思考却影响不大,因此产生了三种不同的语言观的思考模式、兴趣侧重点及其差别对中国古代美学和诗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儒家语言观属于宗法社会本体论下,道家语言观是宇宙自然本体论下以及自我心性本体论下的语言观。 众所周知:在中国古代诗学中,人文观念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础的,表现出鲜明的民族特征:关心人,尤其是关心人的精神生活;尊重人,尤其是尊重人作为精神存在的价值。拳文从文学的拳质论、创作论、作品论等方面入手,在对“仁”、“礼”、“情”、“德”等思想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阐释中,着重论析了中国古代诗学中所蕴涵的人文思想传统和精神价值。中国古代诗学中的不少理论、观念、概念都是具有原创性的,如“诗言志”、“诗缘情”、“情境”、“意境”、“神思”、“风骨”、“气韵”、“滋味”、“兴趣”等等。在我的记忆中儒家语言观尤为深刻,儒学是纯粹的人学,其基本宗旨是维护宗法社会的社会秩序。个体同社会秩序的调适与和谐是儒家人学的主旨,可以说儒学是以宗法社会为主体的人学体系。关于个体与宗法社

从古代文学作品看我国体育的发展论文

从古代文学作品看我国体育的发展论文 从古代文学作品看我国体育的发展论文 文学传播作为大众传媒层面之一,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也是文学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中国古代文学传播作为古代传播信息、传承文化、传达感情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人类的日常生活和古文化传承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它主要从传播方式、类型、思想以及传播的价值取向几个方面对社会政治文明和道德建设起了重要作用。文学传播作为文学价值的社会中介,它的传播历史沿革以及传播方式的变化不仅影响着文学的发展,还会引起新的传播方式的产生,所以说,研究我国古代文学传播的目的和方式,对现代大众媒体发展也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古代文学传目的初探 1、直接目的——对情感波澜和心灵世界的言说 自我心灵和情感的表达是一直以来都是文学创作得以源源不断创新的直接目的。人的主观情感需求,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体验,文学创作则是要表达自己对这种体验的感受。这种文学方式的表达和传播对后人而言,是一种原创性的表达方式,值得珍视和赞誉。这种传播方式表达的是个体对客观事物的真实的体验和认识感受,更多的是出于个人的心理感受和自我情感态度的变化。由此可见,心灵的感受才是创作的核 心因素。人们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中,往往都是要寻求心理的满足和愉悦,以引发心灵世界的情感波澜的涌动。 2、现实目的——为了满足人的欲望和好奇心 人的欲望和好奇心是永远止境的,在我国古代,人们企图揭示宇宙奥秘,试图以自己的认识对社会改革起到建设性的`作用,以建立起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这就是人们进行文学创作的客观需求。比如在我国周代,当神灵让位于君主进入人治社会后,人们便不再相信神是主宰一切的力量。那么,过去的以神灵秩序为主的世界就转变为以人治为主体的社会。这一点足以说明人类是具有能动性的高级智慧生物,也说明了当社会生产力达到一定层次时,社会关系就会发生变化,变得更加的敏锐和复杂。当信仰缺失时,人们往往会希望重建灵魂的秩序。当权力失衡时,人们也热衷于建立新的社会秩序。这时,文学创作就充当了人类表达思想的媒介。 3、功利目的——为了获得生存知识和技能的需求 在我国古代,文学的创作,不仅为了满足精神需要,人们更倾向于寻求生存技能和生活技能,这种功利性的需要进一步促成了文学的创作和传播。在我国古代,人们的生存技能,主要集中于用火、采集、狩猎、种植以及用各种方式抵御外敌的入侵。在生存环境比较恶劣的古代,每个生命诞生以后,都必须学习这种生存本领,依靠掌握前辈们所创造和积累的

古代刑罚都有哪些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文章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9f14005299.html,春秋中文网DhAo06〗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文章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9f14005299.html,春秋中文网1V2f8d〗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文章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9f14005299.html,春秋中文网N8wEks〗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文章 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9f14005299.html,春秋中文网bvHK6F〗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汉语言古代文学论文选题

汉语言文学论文选题 第一部分,中国古代文学(1~~88) 1、《诗三百》诗歌观念与孔子论诗 2、《楚辞》的楚文化精神 3、《楚辞》与《诗经》赋比兴艺术的发展 4、《左传》梦象的文学意蕴 5、《战国策》的写人意识及写人艺术 6、论汉代的诙谐小赋 7、从两汉乐府民歌看中国古代诗歌的叙事艺术 8、从意象构成比较建安与盛唐风骨的异同 9、论《史记》语言的文学特色10、论玄学与魏晋诗歌的关系11、汉魏六朝诗歌中对女性美描写的变化发展12、从《文选》看萧纲的文学思想13、陶渊明田园诗中情景理结合的艺术特征14、南朝山水诗发展的轨迹15、谢朓山水诗情景交融的艺术对诗歌发展的贡献16、吴声、西曲的产生与发展17、南朝文学对北朝的影响18、论“盛唐气象”19、论李白饮酒诗的思想价值和艺术特色20、李商隐诗歌的意象选择与组合特点21、唐代桂林山水诗概观22、论王维《辋川绝句》的“空”23、王昌龄与李益边塞七绝之比较24、杜甫咏物诗中的人道主义25、李商隐咏七绝的艺术技巧26、论柳宗元的柳州诗27、唐玄宗与杨贵妃题材在文学作品中嬗变28、比较唐代古文运动与宋代诗文革新运动的不同特点29、唐代传奇与唐代古文运动的关系30、宋诗理趣与唐诗情蕴漫议31、苏轼题画诗研究32、苏轼黄州时期创作的变化33、李清照词中纯情女

性形象的审美意义34、陆游歌行体风格论略——兼论其“小李白”的得名缘由35、从宋词看俗文学对雅文学的影响36、论辛弃疾的苦闷37、《梦窗词》的艺术特征38、元代山水散曲的审美意趣39、明散曲对元散曲的继承和发展40、关汉卿笔下的女性形象41、试论明代拟话本小说中反映的市民情绪42、中国古代戏曲中“大团圆”结局的文化意蕴43、大团圆结局与元代社会的伦理观44、王实甫《西厢记》与汤显祖《牡丹亭》比较研究45、龚自珍《己亥杂诗》的创作心态46、《水浒传》女豪杰形象分析47、历史、神话与现实——《封神演义》研究48、《红楼梦》主题的多义性49、《孽海花》对其前谴责小说的超越50、论中国古典诗歌的含蓄美51、论盛唐山水田园诗创作繁盛的原因52、王维和孟浩然山水田园诗之比较53、论唐代边塞诗中的汉代情节54、论李白诗中的仙、侠精神55、试论李白诗歌的浪漫特质56、从李贺诗看其“鬼才”之名57、论李贺诗歌的色彩表现艺术58、论韩愈散文的艺术风格59、论柳宗元山水游记的艺术成就60、论唐传奇中的女性形象61、论李商隐的“无题诗”的创作特色62.论杜牧七言绝句的特色63、论晚唐小品文的艺术追求64、论李煜词的创作成就65、论欧阳修散文的情韵美66、论柳永词的语言特色67、论苏轼对词境的开拓68、论苏轼的散文特色69、论黄庭坚的诗歌特色70、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其发展脉络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一)发展脉络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中国古代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制度已经产生。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其刑法极其严酷,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到了西周,法律制度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诞生于该时期的《法经》,便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秦灭六国后,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得以建立。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到了西汉,确立了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其实质乃外儒内法。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的《晋律》、《北齐律》等,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高宗永徽年间,又编定《唐律疏议》。二者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乃至亚洲一些国家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 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敕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敕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敕,但改敕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明、清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

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 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一、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

古代文学论文题目参考

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文学: 1、中国古代洪水神话考论 2、论中国古代神话的演变 3、中国古代神话与原始观念 4、《诗经》燕饗食诗的场面描写 5、《诗经》的审美学特色 6、论《诗经》中的征役诗 7、论《诗经》中的婚恋诗 8、论《诗经》中的史诗 9、论《诗经》中的农事诗(其他类型,自拟题目) 10、《诗经》的比兴与《楚辞》的象征 11、《离骚》抒情主人公形象的塑造 12、从《离骚》看屈原的自觉与不自觉 13、先秦诸子书寓言研究 14、先秦史传寓言研究 15、先秦史书寓言研究(其他类型,自拟题目) 16、先秦文学与理性精神 17、论《左传》的战争描写 18、论《左传》的妇女形象 19、《战国策》的艺术成就 20、《战国策》名篇研究 21、老子的思想 22、《老子》的艺术特色 23、《庄子》的艺术特色 24、《庄子》寓言的艺术成就 25、孟子论辩散文的艺术风格 26、《吕氏春秋》与杂家 27、《战国策》中策士言辞的抒情化特征 28、《庄子》中的畸人描写及其思想蕴涵 29、论《诗经》中的婚恋诗 30、《左传》中行人引诗分析 31、《孟子》文章的论辩技巧 32、《庄子》寓言的场景描写 33、宋玉赋试论 34、贾谊政论文的策士风范 35、司马相如赋的现实政治倾向 36、论《史记》中下层人物的描写

37、《史记》所描写的游侠 38、《史记》所描写的刺客 39、《史记》人物合传的结构安排 40、司马迁的反暴政思想 41、《史记》所描写的战国四公子 42、汉乐府民歌的讽谕特征 43、《古诗十九首》的艺术成就 44、从《氓》到《孔雀东南飞》──论中国古代叙事诗的发 45、论建安文学的美学倾向 46、. 曹操与诗文革新 47、. 论曹操的诗歌创作特色 48、论曹操的散文创作 49、论曹丕在中国诗史上的地位 50、论曹丕的文学成就 51、.曹植的生平与其诗歌创作的历程 52、论三曹对建安文学的贡献 53、曹植诗风的衍变 54、潘岳哀诔文的创作特色 55、陶渊明田园诗的艺术风格 56、梁朝文人群体的辞赋创作 57、汉武帝时期赋家考论 58、《古诗十九首》中的人生思考 59、邺下文人游宴活动与游宴诗创作 60、阮籍咏怀诗的抒情特征 61、左思咏史诗的咏怀特质 62、谢灵运山水诗的摹象特点 63、.阮籍诗歌的美学倾向 64、.论陶渊明的田园诗 65、.谢灵运与山水诗 66、陆机、潘岳诗文的比较研究 67、宫体诗的女性描写 68、论《文选》对诗的分类 69、论《子夜歌》 70、《世说新语》的语言风格 71、《世说新语》的语言技巧 72、《世说新语》的写人技巧 73、《世说新语》与中国古代小说

中国古代刑法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到明代又改为从新主义,无论轻重,并依新律拟断。清同明制。这也是“刑罚世轻世重”政策的一个方面。 二、犯罪主体 1、“化外人” “化外人”类似我们现在说的外国人,但当时的范围要广一些,除了外国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之人。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是指“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这一定义适用于以后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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