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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情况下的公司分立案例实务研究

公司僵局情况下的公司分立案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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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情况下的公司分立案例实务研究

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志

主题词:公司僵局,分立方案,差价补偿,股权转让,税务

[论文摘要]公司分立是程序复杂,涉及法律问题众多,不但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还涉及税法。尤其是在公司僵局情况下问题更是如此。本文从公司分立的原因入手,针对公司僵局情况下公司存续分立的流程进行系统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公司分立的税负、股东之间的差价补偿等进行了案例分析。

公司分立是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战略之一。关于公司分立的种类,按照刘俊海教授在《现代公司法》一书中的观点,可分为三类,一是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新设分立);二是自愿分立和非自愿分立;三是物的分立与人的分立。其中,被分立公司取得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的,为“物的分立”。笔者认为,此属被分立公司的对外投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立。因此,这种划分并非妥当。

《公司法》将“公司”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而“企业”的外延要广,除了公司外,还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为行文方便,本文将“企业分立”与“公司分立”两者混用,但主要是针对公司分立问题进行探讨。

问题的提出

一、现有公司分立法律规定非常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至于如何分割,则语焉不详。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第二条第(五)项对公司注册资本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第(六)项则将出资比例、认缴或实缴出资额的设定交由公司股东自主决定。具体操作问题,则留给了股东和公司法律顾问。

二、现有典型性、指导性的公司分立案例较少

网络上所见,多为上市公司分立案例。但绝大多数都是出于更加突出主营业务的考虑而剥离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资产,新设企业股权结构与被分立企业相同,且“不发生权益变动”。这可以说是公司分立最为简单的一种方式。

说道详尽、权威,则莫过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饶是如此,上市报告书中也多次“谦虚地”提到“无先例可循”,让人觉得有摸着石头过河之意。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东北高速分立试点不具有可仿效性。

另外,这些案例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侧重于向我们通报结果。对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财产的具体分割、差价补偿则涉及较少,让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三、公司分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公司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采取哪种方式,无疑是优先考虑的问题。此外,还应考虑分立决议的达成、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减资、资产评估、业务整合、资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员工安臵、资产交付、股权转让、验资、公司设立,以及公司的解散、清算与注销,等等。加之股东对公司分立的动机各式各样,尤其是在公司僵局或者股东人数众多的情况下,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另外,税负问题也是评价分立方案好坏的重要指标。公司分立中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都涉及税务问题。处理不好,轻则会影响分立进度,重则会令企业承担难以想象的税务负担。

就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税负问题,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李金升律师在“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税费承担比较研究——兼论企业并购重组新路经选择”中曾进行过统计,其中,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印花税2项,受让方仅需缴纳印花税1项;在资产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须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5项,受让方须缴纳契税、印花税2项。

对于企业分立而言,一般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2项。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又区分一般性税务和特殊性税务进行处理。如果涉及自然人股东,中国个人则需要视同“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谚语有云,他人蜜糖,我之毒药。因此,在为公司设计工作方案时,应区分不同企业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选择最佳工作方案。

当然,实践中并不止上述问题。正是在办案中遇到的这些形形色色的问题,使我决心充分站在公司股东立场的角度,对公司僵局这一最糟糕情况下公司分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税负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探讨。为便于理解,笔者通过案例加以阐述。

公司分立的原因

导致公司分立的原因很多,包括:(1)剥离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资产而使主营业务更加突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2)出于合理避税的考虑。如某乳品厂生产乳制品的鲜奶由内设的牧场提供,可抵扣的进项项目为向农民收购的草料及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则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减除进项后,其增值税税负达1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将牧场分开独立核算,从而享受免税待遇;(3)公司僵局。在势均

力敌的股东之间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拆分公司也是一个可行选择。东北高速分立的动因即在于此;(4)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其分公司改组成全资子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以上都属于自愿分立即根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主观意志而进行,还有一种情况,是根据国家公权力的干预而进行的分立。在我国,政府出于贯彻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的目的,对电信、电力等垄断企业进行强制拆分即属此类。

实践中,往往是多种分立原因交织在一起。采取新设分立还是解散分立,是单纯的资产剥离还是资产剥离后再转让股权,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分立方案。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公司僵局情况下的分立是最难处理的一种情况。

公司分立流程的案例分析

假设有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有甲、乙、丙三个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0%、40%、10%。甲、乙为法人股东丙为自然人股东,拟存续分立为A、B公司,其中A甲、乙同意分立,丙反对分立。

分立的初步设想为:按照业务独立性将A公司划分为两块资产X、Y,X、Y资产拟分别进入B、A公司。两公司注册资本按X、Y资产的评估值比值折算。其中,X资产评估净值为100万元,Y资产评估净值为200万元,即A公司资产评估总值为300万元。

公司的分立流程包括:

一、A公司董事会拟定分立方案。

分立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确定公司分立基准日:以审计基准日为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按此规定,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并非法定要求。考虑到债权、债务分割以及职工安臵,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并由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更为科学、稳妥。当然,在税务方

面,要求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计算计税基础。因此,尚需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

实务中,为确保数据统计口径一致,评估净值日和审计基准日确定为同一日。

(二)资产划分方案

1.划分原则。一般是按业务划分,结合历史形成原因。

2.资产划分方案。将资产打包,按主业资产、货币资金、股权投资加以区分分别进入X、Y资产包。

3.负债划分方案。区分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

(二)业务、资产和债务的承继和安排

1.业务承继。包括许可、资格、知识产权的承继和变更;合同/协议的承继和变更。

2.资产承继。包括动产和流动资金的承继、不动产的承继等。

3.债权、债务的承继。债权、债务的承继分为对外和对内两种情况。对外,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可以协商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认为,与债务人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不影响公司分立的进行。毕竟,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恶意逃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追究公司股东、董事、高管的责任,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当然,就公司内部而言,仍然可以约定按份承担债务。在某一方对外承担了债务后,可以根据内部约定向其他分立公司追偿。

在东北高速分立上市方案中,作出了如下约定:分立后的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两者之间,龙江交通对吉林高速承继的合同、协议不享有任何连带权利,也不承担连带义务,吉林高速

对龙江交通承继的合同、协议不享有任何连带权利,也不承担连带义务。如果一方因向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其遭受损失,另一方应补偿对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作参考。

(三)员工安臵

(四)过渡期安排

一般将审计基准日的第二日作为过渡期的起始计算日期,终止日期则具体协商确定,如资产交割完成之日,或完成工商登记之日。东北高速则将分立公司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完成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之日中较晚的日期确定为终止日期。

过渡期的安排主要是对过渡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保全、损益的确定标准加以约定。在此期间,除非正常经营所必须的或者是已经签订生效的合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原则上不得对资产进行处分,亦不得对外订立有关放弃权利、承担责任的合同或协议。

(五)资产交割

法律分别对动产、不动产以及股权、债券等规定了不同的交付方式。

(六)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安排

对于有限公司,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股权收购后,是注销股份还是转让给其他股东,则并未明确规定。根据民事活动“法不禁止即允许”的原则,交由公司自主决定。

在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应当收购,并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因此,在分立方案中应对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作出安排,并应在股东(大)会表决时释

明。

(七)特别事项安排

为确保股东会能顺利通过分立决议,应由相关股东出具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的不可撤消承诺。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由于公司分立属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等股东持股份额应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3。在本例中,甲、乙股东持股份额相加达到总股本的90%,应由其分别出具承诺。

二、A公司股东会形成分立决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分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对有限公司,需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应针对X、Y资产单独进行。若此前商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账面值为0,评估报告亦可不予涉及。

四、收购异议股东股权

股权的收购方为A公司,异议股东为丙,收购价为异议股东持股比例乘以A公司资产评估净值,即:30万元(300万×10%)。

五、A公司将异议股东股权注销(减资程序)或转让给其他股东

若通过减资程序注销丙股东所持股份,则甲乙股东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若按持股比例转让,则甲股东持股比例变更为55.56%(50%+10%×5/9),乙股东持股比例为44.44%(40%+10%×4/9)。

六、资产交割

分立后A、B公司的代表签署《资产交割确认单》为资产移交完成的标志。根据《物权法》,随着交割的完成,资产损毁、灭失的风险随之发生转移。

七、分立后A、B两公司工商登记。

至此,公司分立完成。甲、乙股东在分立后A、B两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这也是一种比较理想、比较简单的方式。较为复杂的方式是股东之间彼此不愿再进行合作。此时则会出现股权转让。

八、股权转让

对于公司大股东而言,通过协商转让股权取得控股地位(股价以资产评估值确定),以达到对存续公司、新设公司实施控制的目的,自是上策。在东北高速分立上市过程中,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既是通过签署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的方式分别实现对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控制。

但在公司僵局、大股东互不相让的情况下,由谁来控制存续公司,谁去另立山头,协商不成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另外,对一家商誉较好的公司而言,单从公司名称而言,其具有的价值很难量化。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亦然。即使对此类资产进行了评估,但在公司内部人员看来,也会见仁见智。因此,较为公平、合理的办法就是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股权。

我们不妨假设甲、乙股东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且X资产由甲购得,竞买价200万元。Y资产由乙购得,竞买价400万元,即A公司资产拍卖总价值为600万元。下面,就以分立后B公司的股权转让为例作一说明。

根据分立方案,X资产进入B公司,B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所划入的资产评估值的比值划分。X资产在A公司资产评估值中占比为[100/(100+200)],即1/3。据此,分立后B 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为33.33万元(100万元×1/3)。乙转让给甲的股权数为14.81万元(33.33万元×44.44%),股权转让总价格应为88.88万元(200×44.44%)。

同理,甲相应将其所持分立后A公司股权转让给乙,股权转让总价格为222.24万元。

最终,乙应补偿甲股权差价款133.36万元。

另外,如上文分析的那样,在股权转让后,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动,所得税应按一般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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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和装饰业务。其中甲、乙和丙三个子公司的年职工人数分别50人,30人,20人。资产总额都各自为1000万元。 3、税收筹划后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筹划方案,乙和丙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可以享受2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基于此,甲、乙和丙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145×25%=36.25万元,30万×20%=6万元,25万×20%=5万元,总的税负为36.25万元+ 6万元+ 5万元= 47.25万元,比筹划前节省50万元- 47.25万元=2.75万元。 提示: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月(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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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 《公司治理》 案例分析 学院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班级信计1202班~ 姓名杜帅 学号 0226 成绩

[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一、前言 近几年,被称为“年报补丁”的财务重述现象愈演愈烈,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许多学者认为财务重述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把财务重述作为一种盈余管理,甚至是操纵利润的手段。有鉴于此,本文以华锐风电自曝会计差错事件为研究对象,基于公司治理视角分析华锐风电的财务重述问题,深入研究了影响财务重述发生的公司内部治理缺陷,以期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加强政府机构监管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华锐风电财务重述案例 华锐风电公司是风电领域著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于2006年成立,2011 年1月成功上市。以90元超高价发行的华锐风电一上市就被二级市场投资者抛弃,开盘即跌破发行价,随后一直下跌。当年的风电行业冠军,如今却迅速衰落、面临退市风险。2013 年3月6日,华锐风电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经自查发现,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有关账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涵盖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净利润等四个方面。从披露的差异比例来看,净利润差异比例已经达到了%,也就是说,由于“会计差错”,该公司 2011 年年报披露的净利润数据虚增了亿元。而对于此次会计差错,公司将其归咎于 2011 年度确认收入的项目中部分项目设备未到项目现场完成吊装,导致 2011 年度的销售收入及成本结转存在差错,应调减公司 2011 年度合并口径营业收入 929 026 元、营业成本657 113 元及净利润 176 923 元,同时对公司 2011 年度其他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2013 年 5 月 29 日,华锐风电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根据公司自查和媒体曝光,华锐公司主要存在虚报收入、虚增利润的问题。华锐风电的收入确认需要同时满足签订销售合同、签署设备验收手续、完成吊装并取得双方认可这三个条件。相比前两个确认条件,完成吊装是完成难度最低的条件。而事

企业分立案例总结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 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 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 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 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 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 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 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 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 产换股,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 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

公司法有答案的案例题

公司法有答案的案例题 案例1案情:赵、钱、孙、李四人出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由于经营得当,合伙企业盈利40万元。为了使用好这40万元的资金,四人一合计,同意与张、王二人成立一注册资本为70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赵、钱、孙、李各出资10万元,张、王各出资15万元。但是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均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其中,合伙企业欠债权人吴、宋二人共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欠债权人马、杨二人共80万元。 该案所涉及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本案涉及的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 (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吴、宋二人首先应请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权,在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才可以追究各合伙人赵、钱、孙、李的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清偿。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有限责任的公司债权人马、杨二人,只能要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承担清偿责任,而无权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温州澳柏家具有限公司在家具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2000年1月至2002年6月间,温州澳柏先后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并获得核准取得在家具产品、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等方面使用“澳柏”中文商标及“opal+澳柏”组合商标的专利权。后来温州澳柏发现佛山市澳柏家具有限公司在佛山、广州等众多地方的连锁店经营场所外部或宣传广告牌匾上分别挂有“”“澳柏家具”(公司名称)“AOPO+澳柏+澳柏家具"(公司名称)等字样。前者起诉佛山澳柏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澳柏"相同字样,误导消费者。后者称本公司的名称为1996年工商登记。 1、字号是?商标,是有一定的图形与文字及其组合所组成的商品标识,他是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相互区别的标识。商标经过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 2、冲突的产生原因 (1) 核准机关不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某级工商局。资源不能共享。 (2) 核准程序不同。集中注册—区域审核注册等级 (3) 部分企业恶意侵权 3、本案中,佛山澳柏尽管拥有在先的名称权,但是他是在佛上之外的多个地区突出使用澳柏字样,确实会误导公众。其行为构成对温州澳柏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案例3赵某是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2006年,赵某怀疑公司虚报扩股导致他的股份被稀释,从此开始不停地举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侵吞国有财产、非法占地等违法问题。2010年,公司13名股东在公司的股东会上提出赵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对公司进行长达4年的恶意诽谤、举报、上访、诉讼。其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和大部分股东的利益,严重制约公司发展。股东会作出《关于赵某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经济赔偿的提案》。此后,公司依据提案作出《赔偿决定》,责令赵某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共赔偿12万元。当天,公司对5年来红利分配也作出决定,赵某应分得红利5000元。当赵某到公司领取红利时,公司拒绝了他领取红利的请求。2011年,公司向赵某发出了催缴赔偿金的书面通知“。。。。。逾期,公司将从红利款中扣除。”

IBM公司案例分析

《公司治理》案例研讨个人分析报告 工商管理(本)____________ 第_2______组 学生姓名学号 本次案例题目:美国IBM公司的兴衰 本人承担的具体学习研讨主题:问题四:请从五个方面来探讨公司治理机制如何在IBM公司运营中发挥作用?问题五:对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何启发? 案例概要: 美国IBM公司从1984年左右开始由兴到衰,由年盈利66亿美元到1992年亏损达49.7亿美元。在此8年期间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的埃克斯被迫下台。新上任的格斯特纳对公司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包括更换2/3的高层经理人员,将公司原来的分权管理改为强调各部门资源、技能和思想的更大程度的共享。公司开始出现转机,并由亏损到1996年盈利约60亿美元。 问题四:请从五个方面来探讨公司治理机制如何在IBM公司运营中发挥作用? 1.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与被监督角色。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IBM公司前任董事长的罢免和新董事长的产生,主要靠的就是董事会约束这股力量。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审查、批准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决算,盈利分配方案;选举、监督和罢公司正、副总经理(经理)等公司的高级职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些职责能否得到有效行使,自然与董事会的组成是否合理有关。在IBM公司,其原来的董事会中3/4成员基本上只起装饰作用,董事会议已沦为形式,董事会只能依靠其常设的执行委员会来行使职责。然而公司执行委员也没有行使好执行董事的有力监督权。 2.资本市场约束。资本市场对于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也具有不可忽视的约束作用。尤其是股票上市的公众公司,随时都在对公司经营者发挥一种鞭策和牵制的力量。在股票市场上,股价的涨跌与企业的金利能力和资产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公司经营状况看好,股价就会上涨,经营状况不良时股价就会下跌。这种关系在IBM公司“三起两落”发展历程中得到了鲜明的反映。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正是从切

公司僵局情况下的公司分立案例实务研究

公司僵局情况下的公司分立案例实务研究 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志 主题词:公司僵局,分立方案,差价补偿,股权转让,税务 [论文摘要]公司分立是程序复杂,涉及法律问题众多,不但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还涉及税法。尤其是在公司僵局情况下问题更是如此。本文从公司分立的原因入手,针对公司僵局情况下公司存续分立的流程进行系统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公司分立的税负、股东之间的差价补偿等进行了案例分析。 公司分立是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战略之一。关于公司分立的种类,按照刘俊海教授在《现代公司法》一书中的观点,可分为三类,一是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新设分立);二是自愿分立和非自愿分立;三是物的分立与人的分立。其中,被分立公司取得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的,为“物的分立”。笔者认为,此属被分立公司的对外投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立。因此,这种划分并非妥当。 《公司法》将“公司”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而“企业”的外延要广,除了公司外,还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为行文方便,本文将“企业分立”与“公司分立”两者混用,但主要是针对公司分立问题进行探讨。 问题的提出 一、现有公司分立法律规定非常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至于如何分割,则语焉不详。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第二条第(五)项对公司注册资本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第(六)项则将出资比例、认缴或实缴出资额的设定交由公司股东自主决定。具体操作问题,则留给了股东和公司法律顾问。 二、现有典型性、指导性的公司分立案例较少 网络上所见,多为上市公司分立案例。但绝大多数都是出于更加突出主营业务的考虑而剥离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资产,新设企业股权结构与被分立企业相同,且“不发生权益变动”。这可以说是公司分立最为简单的一种方式。 说道详尽、权威,则莫过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饶是如此,上市报告书中也多次“谦虚地”提到“无先例可循”,让人觉得有摸着石头过河之意。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东北高速分立试点不具有可仿效性。 另外,这些案例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侧重于向我们通报结果。对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财产的具体分割、差价补偿则涉及较少,让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三、公司分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公司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采取哪种方式,无疑是优先考虑的问题。此外,还应考虑分立决议的达成、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减资、资产评估、业务整合、资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员工安臵、资产交付、股权转让、验资、公司设立,以及公司的解散、清算与注销,等等。加之股东对公司分立的动机各式各样,尤其是在公司僵局或者股东人数众多的情况下,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1-2

2006404030 丁纲意 2006404031 邱达超 2006404032 陈明春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一:安然事件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几点启示 安然事件使我们看到,不论多么有实力的公司,一旦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最终将葬送企业的发展前程,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安然公司破产并非偶然,其公司治理外部和内部机制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暴露出美国在公司制度建设,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模式以及会计准则制订效率和模式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 一、安然事件暴露出美国公司治理中的缺陷 公司造假不仅危害投资者利益,还严重是投资者信心。安然事件反映的问题有制度方面因素,但更多的是执行方面因素,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缺陷为: 1. 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美国的公司治理秉承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这一基本模式,实行单一董事制,把执行经营职能的董事和执行监督职能的董事组合在一个董事会中,不设监事会。为了防止股东大会成了“鼓掌大会”,美国十分注重独立董事制,并要求独立董事主导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工作。然而安然事件却表明,独立董事行同虚设! 安然公司17 名董事会成员中,有15 名为独立董事,并且都是社会各界的知名人物,就是这些德高望众的人,要么正与安然进行交易,要么供职于安然支持的非赢利性机构,对安然的种种劣迹孰视无睹,根本没有为安然公司的股东把好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关。 2. 股票期权计划并不完美。股票期权指公司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授予

其高层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可将公司经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鼓励经理人员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从而有助于克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向,使经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最终使公司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度提高。90 年代,这一计划得到很大发展,美国现在以股票期权为主体的报酬制度已取代了传统报酬制度。但安然事件表明,这一计划并不完美,安然公司不断利用重组、资产置换、财务制度作出较好的业绩,以维持其过高的股价,而股票期权制就像免费的午餐一样,使经理人员可以大胆加以利用而无须担心支付任何的“利息”,成了单纯性的奖赏。经理人员的报酬与公司业绩严重脱节,导致股票期权激励作用弱化。 3. 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公司治理力度不够。金融中介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属于市场导向型,银行被禁止持有公司股票,使银行难以真正参与公司治理。另外,美国公司股权非常分散,企业的大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等) ,但根据美国和1934 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规定,机构投资者不能对被持股企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造成内部约束机制不强。虽然美国的资本市场非常成熟,但在对股东和董事的监管上仍显出其脆弱的一面。在安然破产案中,J . P 摩根集团、花旗集团和不少退休基金都损失惨重,最终落得“财”、“誉”两空。 二、安然事件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几点启示 不可否认,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仍是比较先进的,对我国公司治理改革方面

企业分立案例总结修订稿

企业分立案例总结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公司治理僵局的相关案例

公司僵局的相关案例 一、美达股份:股东之争祸及上市公司 美达股份(000782)于199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46亿元,利润1.5亿元。近5年来年均上缴税费超过4亿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授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企业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美达股份的控股股东天健集团被称作“江门第一民企”,三位股东梁广义、梁少勋、梁伟东分别持股33.34%、33.33%、33.33%。天健集团则持有美达股份(000782)约8000余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0.23%,为第一大股东。 2011年底,天健集团董事长梁广义、董事梁少勋,因涉嫌单位行贿,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原董事长梁伟东也被取保候审。美达股份内讧问题不断暴露和激化,梁伟东更是曾对外宣称:“三位股东兼董事在合作过程中,因经营理念等产生巨大分歧,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离散、对抗,已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陷入权利对峙局面,相互合作的基础已荡然无存。” 因大股东内部相互掐架,美达股份董事会两度改选均落空。在今年初,美达股份举办第七届董事会成员选举,但由于天健集团只对9名候选人中的2人投了同意票,导致董事会只由2名人员组成,且没有1名独立董事,违反有关规定,使董事会换届失败。此后,在3月31日,美达股份再次宣布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当日,美达股份同时发布了天健集团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当中要求修改及废除多个提案,不过美达股份董事会拒绝了相关要求,其理由是,虽然美达股份收到的是已经加盖天健集团公章的通知,但由于公章此前在使用时被另外股东家属非法强行抢夺,现对外使用公章行为是非法和无效的,并不是天健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予以拒绝。 4月16日上午10时,美达股份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围绕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据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徐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

企业重组中特殊分立业务的案例分析 中税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唯一遗憾的是没有现成的例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2008年6月份,甲公司进行分立改组。分立前,甲公司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8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0万元,包括实收资本1000万元和留存收益为5000万元,A、B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和300万元。分立改组方案如下: 甲公司将其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乙股份公司。该营业分部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8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甲公司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900-300),公允价值为780万元(资产总额1080万元,负债300)。 分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向甲公司支付现金80万元。乙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确认甲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A 公司7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B公司2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股权公允价值700万元,分别为A公司525万元,B公司175万元。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甲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 =700÷780×100%=90%>85%。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一)甲公司应对收到的现金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应纳税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80-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1000)×(非股权支付金额80÷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80) =6万元甲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25%=万元。 (二)乙公司接收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 资产的计税基础=原计税基础1000-非股权支付金额80+已确认的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6=926万元。 (三)A、B公司投资情况为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股东分红诉讼案例及分析

股东分红诉讼案例及分析 股东分红诉讼案例及分析 【案例】 李某与张某于2004年共同出资设立了某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55万元,拥有公司55%的股份,张某出资45万元,拥有公司45%的股份,李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5年8月5日,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同意转让出资的决定,同意李某所持有的55%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姚某,姚某受让获得55%的出资额后成为该销售公司新的大股东,并通过选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是一直以来,作为小股东的张某却实际控制着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从未让姚某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姚某也从未按章程享受过分红、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应的股东应该享受的权利;股东会从2005年至今无法召开。直接导致公司于2008年初停上经营。姚某认为股东之间对公司经营管理有严重分歧,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事务陷入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自己及公司遭受重大损失。2008年9月,姚某将张某和公司列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公司,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僵局案例,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有关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此时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任其继续存续下去,将会造成公司实质利益者即股东利益的损失。为保护股东利益,使这些公司顺利地退出市场,新《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赋予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即对瘫痪公司实施“安乐死”。针对本案尚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1、当事人主体资格。首先,原告持有公司55%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能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规定。其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解散之诉应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或利害人为第三人。因此,本案原告应以公司为被告,以张某为第三人,而非将张某和公司均列为被告。 2、诉讼事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列举四种股东据以起诉的理由:“(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本案原告以超过两年没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为由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该条还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

[实用参考]公司分立案例

【案例情况】 一、南方泵业:剥离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机构无变化 (一)发行人此次分立的目的及原则 1、分立的目的:突出主营业务,促进主营业务更快发展。 发行人主要经营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但是发行人分立前持有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90%出资额和杭州万达钢丝有限公司78.125%出资额,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鱼干、销售农副产品,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未从事实质经营活动;万达钢丝主要从事钢铁线材拉丝、酸洗业务。南方泵业有限为突出主业、集中人力和财力发展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业务,决定通过分立处置上述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 2、分立的原则:发行人按照配比原则进行分立。 发行人在处置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股权的同时,处置了与长期股权对应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以及派生分立成立的金润投资日常经营所需的现金。发行人经分析,不存在与分立资产和业务相关的债务,因此未分离相关债务。根据分离资产规模,按照分立前发行人股东及持股比例,上述股东同比例减少对发行人的持股,同时按照原有持股比例持有金润投资。 (二)公司分立方案,包括资产、债务剥离的依据及其具体内容 20RR年5月16日,发行人《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方案》有关分立方案的内容为:1、分立前后各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拟在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派生分立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并将部分与主业无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资产予以剥离。分立存续公司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700万元减少为5,200万元,派生分立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分立后的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前保持一致。 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后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 沈金浩出资额为3,008.7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86%; 沈凤祥出资额为523.6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7%; 赵祥年出资额为313.5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3%; 沈国连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 赵国忠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 周美华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 马云华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 孙耀元出资额为41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 赵才甫出资额为10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 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由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派生另设,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本结构同上。 2、分立基准日的确定 以20RR年3月31日为分立基准日,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前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资产258,344,515.34元,负债138,503,026.22元,所有者权益119,841,489.12元;分立后的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资产240,344,515.34元,负债138,503,026.22元,所有者权益101,841,489.12元。分立出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资产为18,000,000.00元,负债0.00元,所有者权益18,000,000.00元。分立后各方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由双方交割。 3、具体分立方法 (1)分立资产的确定 截至20RR年3月31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3,725.94万元,由于发行人持有的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的股权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因此在此次分立中分离出去,由金润投资持有上述两项股权。发行人分立前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7,590.08万元,主要构成为业务人员备用金、保证金、关联企业往来款以及暂借款,为了突出主营业务,按照配比原则,发行人将其他应收款中与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有关的往来款以及暂借款分离出去,金额为1,320.5万元,保留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备用金、保证金和往来款。

试论“打破公司僵局”

试论“打破公司僵局”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上传时间:2010-9-21 浏览次数:48 字体大小:大中小 吞噬星空武神 关键词: 公司僵局;穷尽内部救济;解散公司股权转让 内容提要: 公司僵局是公司处于“目的不达”的事实状态,法院审理有关公司僵局的案件时,应当遵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应当结合“公司目的不达”的事实,酌情采用裁判解散公司或者强制股权转让等救济措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裁判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没有排斥强制股权转让的适用。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存续目的和公司僵局的成因,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分别适用裁判解散公司和强制股权转让。 “公司僵局”(Dead lock)一词,源自英美公司判例法,是对公司内部矛盾极端化的描述,表明公司处于死亡状态且无能为力[②] [②]。在理想中,公司应当是权力配置适当、运转安全有序的社会组织体。在外部关系上,公司应妥善保护公司相关者利益;在内部关系上,公司应均衡保护处于多数派和少数派地位的股东,进而形成融洽的公司内外部关系,以提升公司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然而,在现实中,公司犹如我们身处的社会,多种价值和利益并存,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公司与股东之间也存在冲突和矛盾。指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事无巨细地规范公司全部活动,始终无济于事,公司运行必然存在大量需要采用诉讼程序化解的难题,公司僵局即为其中之一。 一、目的落空是“公司僵局”的法律本质许多学者采取描述方法分析公司僵局的性质,如类比于婚姻关系之破裂,或者比喻为计算机运行中的“死机”。其实,形象生动的表达方式或许折射了探寻“公司僵局”本质的艰难。笔者认为,公司僵局之本质,在于公司股东的合作关系业已崩溃,或者公司管理事务遇到根本障碍,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机制解决相关争议,或者难以实现公司目的。苏格兰的Clyde法官曾指出,股东向公司投资是基于某些条件的。如果股东发现一些或者全部条件被有意地持续性破坏,并且被公司中持有压倒多数性多数表决权的股东或者高级职员弃置不顾,或者股东发现他们依据公司条例合法享有的权利被剥夺,那么,法院宣布公司停业清算就是正当和公平的[③] [③]。 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由诸多契约关系编织成的法律关系之网,体现了公司成员的投资目的,公司成员是这种复合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公司关系如同合同关系,亦存在目的不能或者难以实现的可能。各国公司实践总结的公司僵局类型,均指向各种导致公司设立目的无法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管理障碍。合同得因目的不达而解除或者因目的难以实现而变更,公司亦得因目的不能或者难以实现而解散。“期待落空”理论认为,股东加入公司时,即形成了一种合理期待,即公司人格保持独立以及公司经营持续进行。如果公司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股东期望就会落空[④] [④]。股东基于缔约环境或者情事而成立公司,倘若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公司投资政策、股东信任关系等发生重大变更,则股东预期落空。在此意义上,公司僵局即指公司正常运作机制的彻底崩溃,公司成员之目的存在冲突,使得公司无法正常运作[⑤] [⑤]。笔者认为,公司契约理论与公司拟制说一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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