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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便利化协定A类承诺

中国贸易便利化协定A类承诺

WT/PCTF/N/CHN/1

1 July 2014 (14-3789)Page: 1/1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rade Facilitation Original: English

NOTIFICATION OF CATEGORY A COMMITMENT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COMMUNICATION FROM CHINA

The following communication dated 30 June 2014 to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rade Facilitation is being circulated on behalf of China for Members' information.

_______________

Pursuant to the Ministerial Decision of 7 December 2013 (WT/MIN(13)/36, WT/L/911),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rade Facilitation established under the General Counci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shall,inter alia, receive Members' notification of Category A commitment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With reference to the above,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the honour to notify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by designates all the provisions in Section I of the Agreement as Category A commitments except for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6 of Article 7: Establishment and Publication of Average Release Times;

-Paragraph 4 of Article 10: Single Window;

-Paragraph 9 of Article 10: Temporary Admission of Goods and Inward and Outward Processing; and

-Article 12: Customs Cooperation.

__________

中国贸易便利化协定A类承诺

WT/PCTF/N/CHN/1 1 July 2014 (14-3789)Page: 1/1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rade Facilitation Original: English NOTIFICATION OF CATEGORY A COMMITMENT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COMMUNICATION FROM CHINA The following communication dated 30 June 2014 to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rade Facilitation is being circulated on behalf of China for Members' information. _______________ Pursuant to the Ministerial Decision of 7 December 2013 (WT/MIN(13)/36, WT/L/911),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rade Facilitation established under the General Counci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shall,inter alia, receive Members' notification of Category A commitment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With reference to the above,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the honour to notify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by designates all the provisions in Section I of the Agreement as Category A commitments except for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6 of Article 7: Establishment and Publication of Average Release Times; -Paragraph 4 of Article 10: Single Window; -Paragraph 9 of Article 10: Temporary Admission of Goods and Inward and Outward Processing; and -Article 12: Customs Cooperation. __________

最新 中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认识及提升建议-精品

中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认识及提升建议 一、引言自二战结束以来,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世界各国发展水平得益于此也正不断提高。以关税为代表的贸易壁垒一直是各国进行更加自由化贸易的障碍,虽不时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但在整体上程下降趋势。在贸易壁垒日渐减少的同时,贸易便利化成为了各国和相关组织关注的热点。高层次贸易便利化水平,对于企业而言最直接的可以降低双方的成本,对于国家而言则能促进更大规模的贸易发生,根据相关研究可以发现,贸易便利化措施每改善10%,出口则增加5%;如果监管环境和基础设施质量分别提高10%,则出口可以分别增加9%-11%和8%。贸易规模的增大,常常意味着国家GDP的快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二、贸易便利化水平测度OECD对各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测度体系主要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TFA)的第一部分叙述内容,包括信息出版、上诉复核程序、货物的清关及海关合作等12大项内容。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十一维度测量体系,十一维度紧密结合《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条款,故其测算的维度较两种测算体系更加全面,而且OECD的数据来源权威内容详实。来自152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利用十一维度逐个按0-2(贸易便利化程度从低到高)评分,通过加权计算得出最终的得分。于是可以依据各国的得分高低来适当评价相应的贸易便利化水平。OECD 提出的十一维度分别是,信息可获得性、贸易团体的参与、预先裁定、上诉程序、费用、单证手续、自动化手续、手续(程序)、外部边境机构合作、治理和公正。 OECD对该国家此维度下进行加权获得该国贸易便利化最终量化评分。三、中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与澳美俄罗三国的比较截止到2016年根据商务部贸易数据,与中国有重大贸易往来的分别是日本、美国、韩国、俄罗斯和澳大利亚。它们的贸易便利化平均得分分别是1.6、1.7、1.6、1.2和1.8,中国自身的贸易便利化平均得分为1.4。和中国有重大贸易往来的国家的贸易便利化平均水平都是比较高的,但俄罗斯除外。从中国与澳大利亚和美国的贸易便利化雷达图中可已看出,中国在信息可获得性上、费用和程序手续上表现良好,这说明中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在此三个方面做的比较好。但是明显不足的表现在内、外部边境机构合作和治理公正上,这三个方面得分远低于三个国家,得分仅有1.0左右。单证手续上,中国的得分仅有1.0。这四个方面表现较差,说明了中国的内外部边境机构合作不充分,贸易商处理事?沼龅蕉嗖棵判?作处理时,常常会因为中国的边境机构合作不充分导致贸易成本变高,而且中国的单证手续较其他国家复杂,这也会增加贸易成本,可能使得原来有竞争力的商品在国际市场市场上失去了价格优势。也会使得外国价格价美物廉的商品难以到中国市场销售。对于有着十四亿人口的消费群体和一个全球性的贸易大国而言,这几个贸易便利化方面的短板会大大影响到中国的贸易规模的增长和消费者福利水平。四、政策建议根据OECD的数据测算,可以看出当今中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相对于全球而言是处在一个中等偏下的水平的,而中国又是一个贸易大国,这两者之间是不匹配的。中国时至今日的贸易规模在全球而言已属前列,当前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改进仍有很大的潜力,若改进后的水平能够走在全球中上水平的话,中国的贸易规模还将持续扩大,经济规模也会随之扩大,从而带来的福利水平的提高是可以预见的。前文提到,中国在十一维度里,与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相比,内、外部边境机构合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

序言 本协定缔约方: 忆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关于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 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 希望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 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基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

考虑到需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定,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预期、透明和稳定的商业环境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贸易与投资的发展; 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管的权利; 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以及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 进一步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可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开放、自由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的作用, 协定如下: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2020年)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xx)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五周年之际,由对外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世贸组织研究院以及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发布及专题交流会xx年12月6日下午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行。 此次发布的《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中英文纸质及电子文本是由对外经贸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和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合作,组织业内专业人士,耗费一年多时间编撰完成。 据悉,《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参考WTO提供的贸易便利化自我评测方法,按照《贸易便利化协定》内容,逐条逐项对中国的贸易便利化情况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测评,提供了较为详尽的事实依据并提出了商界的意见和建议。 会上,《报告》总策划及核心撰稿人江小平认为,入世十五年,中国的整体贸易便利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中国海关和质检系统在信息公开、商界参与、行政救济、行政性收费的清理整顿、特别是通关制度改革、边境机构合作等方面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江小平认为进出境货物管理部门在预裁定、抵达前业务办理、减少通关单据、单一窗口建设等方面和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要求以及发达国家最佳实践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海关总署原关税司司长,中国入世关税谈判代表吴家煌表示,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对提高全球贸易政策透明度、降低贸易成本、推动全球经济复苏

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协定》的过程中,各成员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对本国、本地区贸易便利化现状的评估,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找到问题和差距,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有效地提高自身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从这个角度看,《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的编撰不但对推动我国的贸易便利化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也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可以用《贸易便利化协定》“这把尺子”以及报告编撰所采用的方法来测评各个相关国家的通关制度状况和差异,为沿线国家相互学习和提高奠定基础。 据悉,《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将以蓝皮书形式逐年更新并在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拓展。 相关链接: 加入世贸组织(WTO)近15年来,中国海关和质检部门在信息公开、自动化通关等方面有明显改进,但在降低收费、减少通关单据、单一窗口建设等方面距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还有不小差距。 这是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6日在北京发布的xx《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的研究成果。 该报告参照《贸易便利化协定》,逐条逐项对中国贸易便利化情况进行测评。报告核心撰稿人、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主任江小平称,入世15年来中国整体贸易便利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海关和质检系统在信息公开、商界参与、行政救济、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及发展策略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及发展策略 作者:天天论文网日期:2016-6-21 11:10:42 点击:1 2015年3月28日,中国政府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开创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新格局。“一带一路”方略不仅传承了古代丝绸之路亲善交流、开放包容的精神,更结合当代国内外局势,超越了传统丝绸之路,成为我国当前的重要国家战略,其重点是实现“五通”,其中“贸易畅通”即与贸易伙伴在协调透明的贸易环境中展开更加密切和广泛的合作。世界贸易组织(WTO)于2014年11月宣布《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通过,我国于次年9月正式接受该议定书,在国际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同时也加速了中国与主要伙伴国的贸易便利化改革。 一、贸易便利化的提出及发展 贸易便利化最早是1923年在国际联盟的议程中被提出的,当时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各国之间的双边贸易体系,尽可能地降低国家间的交易成本。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创新,贸易便利化的内涵也在不断充实,并逐渐成为国际经济与贸易的重要议题,受到各类组织的关注。世界贸易组织认为贸易便利化是对国际贸易程序的简化和协调,包括了国际贸易货物流动所需要的收集、提供、沟通及处理数据的活动、做法和手续,即国际贸易程序和文件的系统化与合理化;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对贸易便利化中贸易程序的界定更加具体,即指海关程序、国际运输、贸易保险和支付及过境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和手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提出贸易便利化通常是指运用新技术和其他相关措施,简化和协调与贸易有关的程序及行政障碍,降低成本,推动货物和服务更好地流通;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涵盖国际贸易全过程的可以使贸易流动更便利的信息流及相关程序的简化和标准化。 世界贸易组织在1996年召开的首届部长级会议中开始将贸易便利化纳入其工作议程,在2001年于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中细化了在该领域应该开展的工作,2002年根据《多哈宣言》的授权,进一步提出了确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贸易便利化的优先权等工作重点。2004年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谈判工作组成立,正式启动贸易便利化谈判,但由于牵涉到各方的切身利益,对贸易便利化文本一直未达成共识,进展缓慢。在经历了激烈和漫长的多轮谈判后,僵局终被打破,世界贸易组织在2014年11月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这也是多哈回合谈判以来取得的重大成果。世界贸易组织推动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主要体现为贸易程序的简明化、法律规范的透明化、数据传输的电子化及贸易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其最终目标是协调各国独立的贸易体系,创造一个更透明、更简单的环境,推进全球贸易更便捷、更有效地发展。 二、相关文献梳理 国内外对贸易便利化的研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侧重于贸易便利化的经济效益研究;其二主要是对贸易便利化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其三是对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和相关议题的研究。 (一)在贸易便利化经济效益方面的研究 基姆(Kim)等[ 1 ] 通过研究发现,在海关程序上的改进,可促使APEC内的新兴工业化国家进口有一定的增幅;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也发现,只要海关程序方面的便利化条件有所改善,则APEC区内进口就会有相应的升幅[ 2 ];弗朗索瓦(Francois)等[ 3 ]在测算关务费用对经济的影响后发现,如果各国的海关费用下降,则全球GDP总值将相应增加;菲利普(Felipe)等[ 4 ] 运用物流绩效指标值测算了提升贸易便利化质量的绩效,发现在出口国该指标值每增加1%则会使出口增加5.5%,在进口国该指标值每增加1%则会使进口增加2.8%,并且基础设施水平的提升对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影响最大。王慧彦等[ 5 ] 认为,贸易便利化能带来增加商业机会、节省通关时间等至少六方面的利益,同时以发展中国家秘鲁为例,分析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

一、《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普遍义务 《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澄清和改善GATT1994第5条过境自由、第8 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以进一步加快货物包括过境货 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并给予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协议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将成为各成员国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普遍义务。 1.信息的公布与获得。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以下有关信息: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及需要的表格和单证,相关关税和国内税率,相关费用,海关产品归类或估价规定,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法规,有关限制或禁止的规定,惩罚规定,申诉程序,与他国缔结的进口、出口或过境协定,关税配额管理程序等。各成员还应酌情通过互联网提供以下信息: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说明,需要的表格和单证,咨询点的联络信息等。 2.评论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每一成员应向贸易商提供机会对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拟议或修正法规进行评论;保证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新立或修正法规生效前尽早公布;酌情规定边境机构与贸易商定期磋商。 3.预裁定。预裁定指一成员在货物进口前向申请人提供的在货物进口时关于货物税则归类及原产地等事项的待遇的书面决定。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申请预裁定的要求、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预裁定的有效期。 4.上诉或审查程序。每一成员应规定海关所做行政决定针对的任何人在该成员领土内有权提出行政申诉或复议,或提出司法审查。各成员应保证其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每一成员应保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充分正当理由,以便使其在必要时提出复议或审查。 5.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这包括一成员为保护其领土内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可酌情发布增强对食品、饮料或饲料边境监管的通知;如进口货物被扣留,成员应迅速通知承运商或进口商;首次检验结果不利时,可第二次检验并酌情接受第二次检验结果。 6.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纪律。一般纪律指规费和费用、征收原因、主管机关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应予以公布;特定纪律指海关服务的规费和费用应限定在服务成本以内且不得与特定进口或出口相关联;处罚纪律指一成员的海关针对违反其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而作出的处罚。 7.货物放行与清关。每一成员应允许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其他必要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允许电子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在满足提供担保等管理要求下,允许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最终确定前放行货物;每一成员应尽可能设立为海关监管目的的风险管理制度;每一成员应设立后续稽查以保证海关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得以遵守;鼓励各成员定期并以一致方式测算和公布其货物平均放行时间;每一成员应为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每一成员应允许对申请人快速放行通过航空货运设施入境的货物;为防止易腐货物损坏或变质,每一成员应规定对易腐货物在最短时间内放行并在适当的例外情况下允许在工作时间之外放行。 8.边境机构合作。每一成员应保证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关相互合作并协调,以便利贸易;各成员应与拥有共同边界的其他成员根据共同议定的条款进行合作,以协调跨境程序,便利跨境贸易。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各章内容概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各章内容概览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本章主要阐明RCEP缔约方的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该章节还对协定中的通用术语进行定义。 第二章货物贸易 本章旨在推动实现区域内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并对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承诺作出规定。规定包括:承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通过逐步实施关税自由化给予优惠的市场准入;特定货物的临时免税入境;取消农业出口补贴;以及全面取消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管理,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费用和手续等非关税措施方面的约束。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 本章确定了RCEP项下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的认定规则。在确保适用实质性改变原则的同时,突出了技术可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以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易于理解和使用RCEP协定。在本章节第一节中,第二条(原产货物)和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完全生产的货物)以及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列明了授予货物“原产地位”的标准。协定还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在第二节中,规定了相关操作认证程序,包括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申请优惠关税待遇以及核实货物“原产地位”的详细程序。本章节有两个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涵盖约 5,205条6位税目产品;(2)最低信息要求,列明了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所要求的信息。 第四章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 本章通过确保海关法律和法规具有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性的条款,以及促进海关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货物快速通关的条款,目标创造一个促进区域供应链的环境。本章包含高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水平的增强条款,包括:对税则归类、原产地以及海关估价的预裁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出口、过境手续和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用于海关监管和通关后审核的风险管理方法等。 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本章制定了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制定、采取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本框架,同时确保上述措施尽可能不对贸易造成限制,以及在相似条件下缔约方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视。虽然缔约方已在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声明了其权利和义务,但是

中国贸易便利化分析.docx

中国贸易便利化分析 1贸易便利化界定 随着国际组织的努力,自由贸易的发展,各国间的贸易障碍逐渐减少。而伴随着各国间贸易联系的加强,关税壁垒逐渐减少,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空间越来越小,人们开始注意到促进贸易程序的合理化“,贸易便利化”的问题产生。目前贸易便利化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从最初的物流港口效率和海关运输效率,开始拓展到金融设施、电信数据,通关效率等方面,贸易便利化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对于贸易便利化,是指包括国际贸易流动所需要收集、提供、沟通以及处理数据的活动、做法和手续等国际贸易程序的简化与协调。目前国际上有关贸易便利化最权威的文件是《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贸易便利化的主要任务是提高效率,降低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成本,包括了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商业数据处理简化、单据提交、货物运输、海关通关、贸易保险等过程,为国际贸易提供一个透明、简化的环境。贸易便利化的核心和宗旨是对国际贸易程序进行简化,促进贸易向着更加自由、更加便利的目标前进。 2现实背景 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主导的国际多边贸易体制自成立以来,各成员方逐步降低关税,积极响应贸易自由化,世界平均关税水平不断下降,已经到了比较低的程度。通过降低关税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空间在不断缩小,各国将重点放在了非关税壁垒上,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贸易规则进一步规范,非关税壁垒也进一步得到限

制。而贸易便利化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以来,日益受到国内外学者、各国政F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广泛关注。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将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带来巨大的收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不断改善国内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19XX年WTO成立之初,贸易便利化已经被加入到当时的“新加坡议题”,随后WTO又开始了对贸易便利化问题的谈判。20XX年12月,WTO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在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达成了“巴厘一揽子协议”,其中《贸易便利化协定》更是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再次关注。20XX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XX会议,基于APEC贸易便利化原则,成员国领导人提议20XX年亚太地区实现贸易成本下降5%,对该提议的正式响应使得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Ⅰ(TFAPⅠ)诞生。TFAPⅠ的成功使得APEC成员制定了下一个五年交易成本再降5%的行动计划Ⅰ(TFAPⅠ)。20XX年APEC会议批准通过的《互联互通蓝图》以及21个成员国10月24日在XX签约,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这些举措无不昭示着亚太地区对于贸易便利化问题的重视。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改善国内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不断做出新的尝试。如XX自由贸易实行“单一窗口”建设试点、无纸通关等使得口岸效率提高,申报流程简化,减少了中间处理环节。在海关申报的同时,XX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借助电子平台约定同时到场进行查验,简化了流程。美国微软作为XX自贸区的第一批成员,表示我国的通关效率比其他国家都要高。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关注到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的重要

贸易便利化协定

WT/L/940 28 November 2014 (14-6946)Page: 1/32 General Council PROTOCOL AMENDING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DECISION OF 27 NOVEMBER 2014 The General Council; to paragraph 1 of Article X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regard Having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 WTO Agreement"); the functions of 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 in the interval between meetings Conducting pursuant to paragraph 2 of Article IV of the WTO Agreement; Recalling the General Council Decision to commence negotia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modalities set out in Annex D to that decision, adopted on 1 August 2004, as well as the Ministerial Decision of 7 December 2013 to draw up a Protocol of Amendment to insert the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to Annex 1A of the WTO Agreement (the “Protocol”); Recalling paragraph 47 of the 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f 20 November 2001; Recalling paragraphs 2 and 3 of the 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Annex D of the General Council Decision of August 2004 and Article 13.2 of the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on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ovision of assistance and support for capacity building to help developing and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to implement the provisions of the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Welcoming the Director General's announcement setting up, within the existing WTO structures, a 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Facility to manage support that Members volunteer to provide to the WTO in furtherance of supplementary assistance to implement the provisions of the 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and to facilitate coherence of assistance with the Annex D plus agencies; Having considered the Agreement submitted by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rade Facilitation (WT/L/931); Noting the consensus to submit this proposed amendment to the Members for acceptance; Decides as follows: 1. The Protocol amending the WTO Agreement attached to this Decision is hereby adopted and submitted to the Members for acceptance. 2. The Protocol shall hereby be open for acceptance by Members. 3. The Protocol shall enter into for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3 of Article X of the WTO Agreement. _______________

《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分析

《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分析 2013年12月3日至7日,世界贸易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发表了《巴厘部长宣言》,达成“巴厘一揽子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18年以来首份全球贸易协议,打破多哈回合12年谈判僵局,成为完成多哈回合的重要基石。 《巴厘部长宣言》包括总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多哈发展议程和后巴厘工作三部分,其中多哈发展议程包括了贸易便利化、农业、棉花、发展与最不发达成员问题四项议题共10份协议,《贸易便利化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是其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 一、《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普遍义务 《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澄清和改善GATT1994第5条过境自由、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以进一步加快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并给予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协议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将成为各成员国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普遍义务。 1.信息的公布与获得。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以下有关

信息: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及需要的表格和单证,相关关税和国内税率,相关费用,海关产品归类或估价规定,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法规,有关限制或禁止的规定,惩罚规定,申诉程序,与他国缔结的进口、出口或过境协定,关税配额管理程序等。各成员还应酌情通过互联网提供以下信息: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说明,需要的表格和单证,咨询点的联络信息等。 2.评论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每一成员应向贸易商提供机会对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拟议或修正法规进行评论;保证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新立或修正法规生效前尽早公布;酌情规定边境机构与贸易商定期磋商。 3.预裁定。预裁定指一成员在货物进口前向申请人提供的在货物进口时关于货物税则归类及原产地等事项的待遇的书面决定。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申请预裁定的要求、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预裁定的有效期。 4.上诉或审查程序。每一成员应规定海关所做行政决定针对的任何人在该成员领土内有权提出行政申诉或复议,或提出司法审查。各成员应保证其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每一成员应保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充分正当理由,以便使其在必要时提出复议或审查。 5.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这包括一成员为保护其领土内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可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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