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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东盟-2020.11.15-249页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东盟-2020.11.15-249页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东盟-2020.11.15-249页

序言

本协定缔约方:

忆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关于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

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

希望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

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基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

考虑到需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定,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预期、透明和稳定的商业环境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贸易与投资的发展;

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管的权利;

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以及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

进一步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可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开放、自由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的作用,

协定如下: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一般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一)《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业协定》;

(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

(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

(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

(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

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

(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

(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

(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

(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

(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

(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

(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

(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

(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合委员会;

(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保障措施协定》;

(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

(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格;

(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

(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C所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三十三)《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

(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第三条目标

本协定的目标是:

(一)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经济伙伴关系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与投资的扩张,推动全球经济增长与发展,同时兼顾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需求;

(二)通过逐步取消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三)逐步在缔约方之间实施涵盖众多服务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实现实质性取消缔约方之间在服务贸易方面的限制和歧视性措施;以及

(四)在区域内创造自由、便利和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以增加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机会,提升投资的促进、保护、便利化和自由化。

第二章货物贸易

第一节总则和货物市场准入

第一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领事事务指一缔约方拟向另一缔约方领土出口的货物必须首先提交该进口缔约方在出口缔约方领土内的领事机构进行监管的要求,以获得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舱单、货主出口声明,或进口要求的或与进口相关的任何其他海关文件的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

(二)关税指与某一货物的进口有关而征收的任何关税或进口税以及任何种类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

1. 以与GATT1994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征收等同于一国内税的费用;

2. 以与GATT1994第六条、《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适用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或者

3. 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三)货物的完税价格指用于征收进口货物从价关税的货物的价格;

(四)免税指免征海关关税;

(五)进口许可程序指作为进口至进口缔约方领土的前提条件,要求向进口缔约方相关行政机构提交除一般海关通关所需的单证外的申请或其他单证的行政程序;以及

(六)原产货物是指根据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具备

原产货物资格的货物。

第二条范围

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本章应当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

第三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GATT1994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为此,GATT1994第三条经必要修改后应当纳入本协定,并且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四条关税削减或取消

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的承诺表削减或取消对其他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

二、为进一步明确,根据《WTO协定》,如果一缔约方针对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所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该缔约方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承诺表规定的关税税率,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当有资格适用该缔约方针对这些货物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遵循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当规定,在进口商进口时未提出较低税率请求的情况下,该进口商可以申请退还为某一货物多缴纳的任何关税。

三、对于第四章第五条(透明度)第一款第(二)项,每一缔约方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不迟于实施之日,使其所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和根据第一款所适用的最新关税的任何修正可公开获得。

第五条加速关税承诺1

一、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缔约方根据第二十章第四条(修正)对本协定进行修正,以加速或改进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关税承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2可以基于共识,就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关税承诺的加速或改进进行磋商。加速或改进这些缔约方之间关税承诺的协定应当通过根据第二十章第四条(修正)对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的承诺表进行修改来实施。任何此类关税承诺的加速或改进应当被扩展至所有缔约方。

三、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单方面加速或改进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关税承诺。任何此类关税承诺的加速或改进应当扩展至所有缔约方。该缔约方应当在新的优惠关税税率生效前尽早通知其他缔约方。

四、为进一步明确,在一缔约方单方面加速或改进第三款所提及的关税承诺后,该缔约方可以提高其优惠关税水平,但不得超过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该相关年度的优惠关税税率水平。该缔约方应当在此类日期前尽早通知其他缔约方新的优惠关税税率的生效日期。

第六条关税差异

一、在存在关税差异3的原产货物的出口缔约方是其RCEP原产国的情况下,该原产货物应当适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进口缔约方对该出口缔约方承诺的优惠关税待遇。1为进一步明确,本条应当仅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关税承诺。

2就本款而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指部分而非所有的缔约方。

3缔约方理解,“关税差异”指一进口缔约方对同一原产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待遇。

二、原产货物的RCEP原产国应当为该货物根据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获得其原产资格时所在的缔约方。对于适用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第(二)项的原产货物,其在出口缔约方的生产工序超出第五款所列的微小加工的情况下,其RCEP原产国应当为出口缔约方。

三、尽管有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一进口缔约方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附录所列的原产货物,在该货物符合附录规定附加要求的情况下,其RCEP原产国应当为出口缔约方。

四、根据第二款和第三款,原产货物的出口缔约方未能被确立为RCEP原产国的情况下,该原产货物的RCEP原产国应当是,为该货物在出口缔约方的生产提供最高价值原产材料的缔约方。在这种情况下,该原产货物应当适用进口缔约方对其RCEP原产国承诺的优惠关税待遇。

五、就第二款而言,“微小加工”指下列任何操作: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操作;

(二)为运输或销售而对货物进行的包装或展示;

(三)简单4加工,包括过滤、筛选、挑选、分类、磨锐、切割、纵切、研磨、弯曲、卷取或开卷;

(四)在货物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记、标签、标识或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志;

(五)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不实质改变货物的特性;

(六)将产品拆分成零件;

(七)屠宰5动物;

(八)简单的喷漆和抛光操作;

4就本款而言,“简单”用来描述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装配机械、仪器或装备的行为。

5就本款而言,“屠宰”指仅杀死动物。

(九)简单的去皮、去核或去壳;

(十)同种类或不同种类货物的简单混合;或者

(十一)第(一)项至第(十)项所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操作的任意组合。

六、尽管有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进口缔约方应当允许一进口商申请享受下列优惠关税待遇之一:

(一)在进口商能够证明所有提供了原产货物生产所使用的原产材料的缔约方的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对有关缔约方适用的最高关税税率。为进一步明确,上述原产材料仅指判定最终货物原产资格所涉及的原产材料;或者

(二)进口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同一原产货物所适用的最高关税税率。

七、尽管有第二十章第八条(一般性审议)的规定,缔约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开始审议本条,此后每三年或按照缔约方之间的约定,削减或取消本条所含要求以及一缔约方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其承诺表中附录规定的税目数量和要求。

八、尽管有第七款的规定,对于一缔约方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其承诺表中的附录,在另一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加入本协定时,该缔约方保留对附录进行修改的权利,包括该附录的附加要求。上述修改应当经过所有缔约方的同意,并应当根据第二十章第四条(修正)和第二十章第九条(加入)生效。

第七条商品归类

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商品归类应符合协调制度。

第八条海关估价

为确定缔约方之间贸易货物的完税价格,GATT1994第七条的规定以及《海关估价协定》的第一部分和附件一解释性说明的规定经必要修改后应当适用。

第九条过境货物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GATT1994第五条第三款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有关规定,继续为来自或运往其他缔约方的过境货物提供清关便利。

第十条货物的临时准入

一、每一缔约方应当按照其法律法规,允许被运入其关税区的货物有条件的全部或部分免于支付进口关税和国内税,如此类货物:

(一)为特定目的而运入其关税区;

(二)计划在特定期限内复出口;以及

(三)除因其使用所造成的正常折旧和磨损外未发生任何改变。

二、应相关人员的请求并且由于其海关认为正当的原因,每一缔约方应当将第一款规定的免税临时准入的期限延长至最初确定的期限之后。

三、任何缔约方不得对第一款规定的一货物的临时准入设定条件,除要求该货物:

(一)仅由另一缔约方国民或居民在其开展经营活动、贸易、专业或体育活动时使用或在其个人监督之下;

(二)在其领土内时不出售或租赁;

(三)附上一份金额不超过其他情况下入境或最终进口时应支付的关税、国内税、规费以及费用的保证金或者担保,在该货物出口时可返还;

(四)在进口或出口时可确认;

(五)除非延期,否则在第(一)项所提及的人员离境时,或在该缔约方可设定的与暂准进口目的相关的此类其他期限内出口;

(六)准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预期用途的合理数量;以及

(七)根据其法律法规,其他允许进入该缔约方领土的情况。

四、如一缔约方根据第三款的规定所施加的任何条件未得到满足,该缔约方可在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处罚之外,适用关税以及正常情况下对该货物收取的其他费用。

五、每一缔约方应当允许根据本条规定临时准入的货物经由其被进口的海关口岸以外的海关口岸6再出口。

第十一条集装箱和托盘的临时准入

一、每一缔约方,根据其法律法规或该缔约方作为参与方的相关国际协定的规定,应当允许正在使用或被用于装运国际运输货物的集装箱和托盘的免税临时准入,不论其原产地。

(一)就本条而言,“集装箱”指一种运输设备货品(防水密封运货箱、移动式贮槽或其他类似结构):

1. 全部或部分封闭,以构成用于装载货物的隔间;

6对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口岸”是指国际海关口岸。

2. 具有永久特性,并且因为足够坚固而适合重复使用;

3. 经特殊设计以便利装运货物,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而无需中途重新装卸;

4. 设计为可直接搬运,特别是从一种运输方式转换为另一种运输方式时;

5. 设计为易于装填和清空;以及

6. 内部体积为一立方米或大于一立方米。

在配件和设备随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集装箱”应当包括与该集装箱箱型相适应的配件和设备。“集装箱”不得包括车辆、车辆配件或备件、包装或者托盘。“可拆卸的物体”应当被视为集装箱。

(二)就本款而言,“托盘”是指一种可以通过其甲板将一定数量的货物组装成一个单元负荷以便运输,或在机械设备的帮助下进行搬运或堆叠的装置。这种装置由以托架分开的两层甲板构成,或由以垫脚支撑的单层甲板构成;其整体高度被降到最低,以与叉车或托盘车的搬运相适应;它可以有也可以没有上层结构。

二、在遵循第八章(服务贸易)和第十章(投资)的前提下,对于根据第一款临时准入的集装箱:7

(一)每一缔约方应当允许自另一缔约方领土进入其领土的用于国际运输的集装箱,经由任何合理的与该集装箱的经济和快速离境相关的途径离开其领土;8

(二)任何缔约方不得仅因为集装箱的进境口岸和离境口岸之间的差异,要求提供保证金或实施任何处罚或收取任何费用;

7为进一步明确,本款中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一缔约方依照第十七章第十二条(一般例外)或者第十七章第十三条(安全例外)所采取或维持措施的权利。

8为进一步明确,本项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普遍适用的公路和铁路安全或保护措施,或者阻止一集装箱在该缔约方不设口岸的地方进入或离开其领土。一缔约方可以依照其法律法规向其他缔约方提供可以用于集装箱离境的口岸清单。

(三)任何缔约方不得将经由任何特定口岸离境作为解除对进入其领土的集装箱征收的任何保证金的条件;以及

(四)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将集装箱自另一缔约方领土运至其领土的承运人,与将该集装箱运至该另一缔约方领土的承运人相同。

第十二条无商业价值样品的免税入境

每一缔约方应当在遵守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允许从其他缔约方领土进口的无商业价值样品免税入境,不论其原产地。

第十三条农业出口补贴

一、缔约方重申2015年12月19日于内罗毕通过的《2015年12月19日关于出口竞争的部长级决定》(WT/MIN(15)/45,WT/L/980)中所作的承诺,包括取消已计划的对农产品使用出口补贴的权利。

二、缔约方的共同目标是在多边框架下取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并且应当共同努力阻止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以任何形式被重新使用。

第十四条关税承诺表的转换

每一缔约方应当保证为按照经定期修订的修订版协调制度的术语履行附件一(关税承诺表)而对其承诺表进行的转换,不损害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所列关税承诺。

第十五条减让的修改

在特殊情况下,如一缔约方在履行其关税承诺时面临无法预见的困难,该缔约方可以经所有其他利害关系缔约方同意,并经RCEP联合委员决定,修改或撤销附件一(关税承诺表)其承诺表中所涵盖的减让。为寻求达成此类同意,拟修改或撤销其减让的缔约方应当通知RCEP联合委员会,并且与任何利害关系缔约方进行谈判。在此类谈判中,拟修改或撤销其减让的缔约方应当维持对等且互惠的减让水平,并且其对所有其他利害关系缔约方的减让水平均不低于在此类谈判之前本协定所规定的减让水平,此类减让可包括对其他货物的补偿性调整。共同同意的谈判结果,包括任何补偿性调整,应当根据第二十章第四条(修正)反映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

第二节非关税措施

第十六条非关税措施的适用

一、除非根据其在WTO或者本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的任何货物的进口或者任何货物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出口,采取或维持任何非关税措施。

二、每一缔约方应当保证第一款所允许的非关税措施的透明度,并且应当保证任何此类措施的制定、采取或实施不以对缔约方之间的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目的,或产生此种效果。

第十七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

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从其他缔

约方进口的任何货物或者向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的任何货物采取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任何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口或出口许可或其他措施生效,但根据其在《WTO协定》相关规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禁止或限制除外。为此,GATT1994第十一条经必要修改后纳入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一部分。

二、如一缔约方根据GATT1994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采取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措施,该缔约方应请求应当:

(一)将此类禁止或限制及其原因、性质和预计期限通知其他缔约方,或者公布此类禁止或限制;以及

(二)向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另一缔约方或其他缔约方提供对此类禁止或限制相关的事项进行磋商的合理机会。

第十八条非关税措施的技术磋商

一、一缔约方可以请求与另一缔约方就其认为对其贸易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进行技术磋商。该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应当明确指明该措施以及关于该措施如何对请求技术磋商的缔约方(本条以下称“请求方”)与被请求的缔约方(本条以下称“被请求方”)之间的贸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关切。

二、如该措施涵盖在另一章项下,则应当采用该章规定的任何磋商机制,除非请求方和被请求方(本条以下合称“磋商方”)另有约定。

三、除第二款规定外,被请求方应当在收到第一款中提及的书面请求后60天内向请求方作出回复并开展技术磋商,除非磋商方另有决定,以期在提出请求后180天内达成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技术磋商可以通过磋商方同意的任何方式进行。

四、除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技术磋商请求应当散发给

所有其他缔约方。其它缔约方可以请求参与磋商,并基于其在请求中所列明的利益进行磋商。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参与须经磋商方同意。磋商方应当充分考虑此类请求。

五、如请求方认为一事项紧急或者涉及易腐货物,可以请求在比第三款规定的期限更短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磋商。

六、除第二款的规定外,不论作为请求方或被请求方,各缔约方应当向货物贸易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使用本条项下技术磋商的年度通报。该通报应当包含此类磋商进展和结果的摘要。

七、为进一步明确,本条项下的技术磋商应当不损害一缔约方与第十九章(争端解决)和《WTO协定》项下争端解决程序相关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进口许可程序

一、每一缔约方应当确保所有自动和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以透明和可预测的方式实施,并且根据《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实施。任何缔约方不得采取或维持与《进口许可程序协定》不一致的措施。

二、在本协定对该缔约方生效后,每一缔约方应当迅速将任何现行的进口许可程序通报其他缔约方。该通报应当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一缔约方应当被视为符合本款的规定,如:

(一)该缔约方已经将进口许可程序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向根据《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四条设立的WTO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通报(本章以下称“WTO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以及

(二)在本协定对该缔约方生效前,该缔约方最近一次向WTO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提交的对《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进口许可程序年度调查问卷进行答复

的年度文件中,该缔约方已就此类现行进口许可程序提供该调查问卷所要求的信息。

三、每一缔约方应当尽可能在生效前30天,将其任何新的进口许可程序以及对现行进口许可程序所做的任何修改通报其他缔约方。在任何情况下,一缔约方不得迟于公告之日后60天提供该通报。本款项下规定的通报应当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五条中规定的信息。如一缔约方根据《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向WTO 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通报了一项新的进口许可程序或对现行进口许可程序的修改,则应当视为遵守本款。

四、在实施任何新的或修改的进口许可程序前,一缔约方应当在官方政府网站上公布新程序或者对程序的修改。在可能的情况下,该缔约方应当在新程序或对程序的修改生效前至少21天公布。

五、第二款和第三款要求的通报不影响进口许可程序是否与本协定一致。

六、根据第三款作出的通报应当明确在所通报的任何程序中是否:

(一)任何产品进口许可的条件对该产品所允许的最终用户有限制;或者

(二)该缔约方对获得任何产品的进口许可设定任何下列资格条件:

1. 产业协会的会员资格;

2. 产业协会对进口许可申请的批准;

3. 进口该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历史;

4. 进口商或最终用户的最低产能;

5. 进口商或最终用户的最低注册资本;或者

6. 进口商与该缔约方领土内分销商有合同或其他关系。

七、在可能的范围内,每一缔约方应当在60天内答复另一缔约方关于各自许可机构采用的授予或拒绝进口许可的标准的所有合理咨询。该进口缔约方应当公布足够的信息,以便其他缔约方和贸易商了解授予或分发进口许可的依据。

八、不得因文件有轻微但未改变文件所包含基础数据的错误而驳回进口许可申请。文件的轻微错误可以包括例如页边距、使用的字体以及拼写错误在内的格式错误,此类错误显然没有欺诈意图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九、如一缔约方拒绝另一缔约方某一货物的进口许可申请,应申请人的请求,该缔约方应当在收到该申请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向申请人解释拒绝的理由。

第二十条进口和出口规费和手续

一、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GATT1994第八条第一款,确保对进口或出口征收的或与进口或出口有关的所有任何性质的规费和费用(除了进口或出口关税、等同于国内税的费用或其他符合GATT1994第三条第二款的国内费用以及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数额限于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并且不构成对国内货物的间接保护,也不构成为财政目的对进口或出口征收的一种国内税。

二、每一缔约方应当迅速公布其征收的与进口或出口有关的规费和费用的细节,并且应当在互联网上提供此类信息。

三、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与另一缔约方某一货物的进口相关的领事事务,包括相关的规费和费用。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进口缔约方的海外代表或有权代表进口缔约方行事的实体对进口另一缔约方任何货物所提供的任何海关单证背书、认证或以其他方式出具证明或批准,也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规费或费用。

东盟经济开发区规划图,中国东盟自贸

东盟经济开发区规划图,中国东盟自贸区 东盟经济开发区规划图,中国东盟自贸区 更新:2018-10-28 03:39:56 东盟经济开发区规划图 广西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消息,近日,由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组织编制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已正式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根据该总体规划,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用地面积为92平方公里,规划至2030年,总人口规模为47万人。总规明确了开发区的定位为南宁市北郊以工业产业为支撑的生态卫星新城。规划将开发区划分为三个功能区,即综合产业区、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并结合开发区空间结构拓展趋势和产业发展规划,以一体化建设区空间结构为基础,在开发区综合产业片区内形成两轴两心两廊的总体空间结构。 新版总规在继承并发扬原来概念规划先进理念与布局框架的基础上,对新形势下开发区的发展定位、产业提升、功能完善、空间格局、设施配套等方面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将能更科学有效地指导新形势下开发区的城市建设。

中国东盟自贸区 我省全国政协委员王亚君提交提案,建议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建立统一的物流平台,降低物流成本,提升区域产品竞争力。 提案指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自2010年1月1日建成以来,双边贸易蓬勃发展,成为区域发展的新引擎。当前,我国与东盟十国已签署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相关协议,启动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谈判,正在积极探讨签署中国-东盟国家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等。然而,自贸区内物流发展层次不一、物流观念差异大、物流标准不统一,加之越老柬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导致物流成本居高不下。 王亚君建议,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建立强有力的对话协调机制,通过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和政策、标准、信息平台等的协调统一,打造统一的物流运作平台。另外,考虑到福建作为自贸试验区、对台交流合作和金融改革的先行区,基础设施完善,港口、侨力等资源优势突出,制造业发达,可在福建建立现代物流产业基地,服务中国-东盟自贸区市场贸易和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

全面解读《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全面解读《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一、能否介绍下RCEP总体情况?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四次领导人会议通过视频方式举行,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会上,在15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下,各国贸易部长签署了RCEP协定。商务部钟山部长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协定。这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RCEP由东盟于2012年发起,历经8年、31轮正式谈判,特别是今年以来,RCEP各成员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巨大困难,全面完成市场准入谈判,并完成1.4万多页文本法律审核工作,最终在本次领导人会议期间如期签署协定。这是东亚经济一体化建设近20年来最重要的成果。 总体看,RCEP是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大型区域自贸协定。RCEP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章节)、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包括: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组成。 RCEP是目前全球体量最大的自贸区。2019年,RCEP的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RCEP自贸区的建成意味着全球约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将形成一体化大市场。RCEP囊括了东亚地区主要国家,将为区域和全球经济增长注入强劲动力。 RCEP是区域内经贸规则的“整合器”。RCEP整合了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多个“10+1”自贸协定以及中、日、韩、澳、新西兰5国之间已有的多对自贸伙伴关系,还在中日和日韩间建立了新的自贸伙伴关系。RCEP通过采用区域累积的原产地规则,深化了域内产业链价值链;利用新技术推动海关便利化,促进了新型跨境物流发展;采用负面清单推进投资自由化,提升了投资政策透明度,都将促进区域内经贸规则的优化和整合。 RCEP实现了高质量和包容性的统一。货物贸易最终零关税产品数整体上将超过90%,服务贸易和投资总体开放水平显著高于原有“10+1”自贸协定,还纳入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现代化议题。同时,RCEP还照顾到不同国家国情,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通过规定加强经济技术合作,满足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需求。可以说RCEP最大限度兼顾了各方诉求,将促进本地区的包容均衡发展,使各方都能充分共享RCEP成果。 二、RCEP协定签署对我国有何重要意义? RCEP自贸区的建成是我国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取得的重大进展,将为我国在新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提供巨大助力。 RCEP将成为新时期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我与RCEP成员贸易总额约占我对外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来自RCEP成员实际投资占我实际吸引外资总额比重超过10%。RCEP 一体化大市场的形成将释放巨大的市场潜力,进一步促进区域内贸易和投资往来,这将有助于我国通过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和投资布局,不断与国际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接轨,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序言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 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 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 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 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 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 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 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试卷 只选错的 1、在我国发展水平较低时期,产业结构从大到小排列依次为三产、二产、一产。 正确 错误 2、四大功能区以行政区划为依托,又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与四大板块的区域政策相结合。 正确 错误 3、城市发展要以城市经济增长速度为中心。 正确 错误 4、民生的最基本问题是“三就一保障”。三就指就业、就学、就医;一保障指必要的社会保障。 正确 错误 5、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三个转变”中要求,要把过去主要依靠第一产业拉动,转变为二三产协调拉动。 正确 错误 6、东部地区在发展现代产业服务业时,一方面要体现(),促进社会经济 市场经济规律 以人为本 以产业为中心 高科技含量 7、国土的开发密度和开发水平较高,资源及环境的承载能力却已开始减弱,这样的区域被划定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重点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 8、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的聚集条件较好的区域被划定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重点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

9、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弱,经济和人口的大规模聚集条件较差的区域被划定为()。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重点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 10、国家依法设立的保护区被划定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重点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 11、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形成若干带 遵循商品价值规律 遵循宏观调控原则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12、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 灵魂 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最终目标 13、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 灵魂 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最终目标 14、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 灵魂 基本原则 基本方法 最终目标 15、我国的政府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 强制执行 政府援助 公共服务 财政管理 16、下列各项属于我国禁止开发区的是() 自然保护区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

序言 本协定缔约方: 忆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关于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 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 希望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 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基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

考虑到需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定,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预期、透明和稳定的商业环境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贸易与投资的发展; 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管的权利; 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以及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 进一步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可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开放、自由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的作用, 协定如下:

中国——东盟次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对策

[论文关键词]中国——东盟次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对策发展前景探讨[论文摘要]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10+1模式)这一经济课题研究已经过了十多年的历程,有必要对次区域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对次区域合作的十年的历程进行回顾,对次区域合作的成就和阻力进行总结,对次区域合作的发展对策进行探讨。其中主要是次区域合作的对策探讨,分别为政府对策、企业对策、“桥头堡”对策和次区域局部自由贸易区对策等。次区域合作的前景展望主要包括合作范围、合作方式、应采取的合作对策等。一、理论基础(一)规模经济理论所谓规模经济,实际上就是机会成本递减的情形。简单地说,就是单位要素投入量所耗费的成本比由这种投入所带来的产出量或收益少。规模经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外部规模经济,另一种是内部规模经济。外部规模经济来源于产业或行业的规模大小。即当一国的某个产业或行业规模比较大时,相互在技术方面的影响和节约成本方法上的影响比较容易传播和推广,因而可以起到规模经济的作用,其结果是在同样单位要素投入的情况,得到更多的产出。内部规模经济则产生于某个企业内部的生产规模的扩大。在中国东盟次区域经济合作中,主要指的是外部规模经济。加强区域合作尤其是是自由贸易区后,可以使产业或行业规模大大扩大,产生外部规模经济。同时由于国际分工的细化和比较优势的作用,也可使某国的某一强势工业或某一企业大大扩大内部生产规模,产生内部规模经济。(二)区域相互依赖理论这一原理的基本点是:(1)世界经济的相互依赖,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2)这种相互依赖、日益扩展到世界一切国家、一切民族,扩展到各个方面,而不只是哪两个国家、哪两个民族的相互依赖,也不是在某一领域内的相互依赖,既包括物质的生产,也包括精神的生产;(3)这种依赖是相互的、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单方面的;(4)经济上这种相互依赖的纽带,把各个极不相同的民族联结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经济体系,促进了某些民族隔阂和民族利益对立的消灭,有利于物质生产变成在科学的帮助下对自然力的统治,为新世界创造物质基础。相反,孤立的状态则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处于落后状态的主要原因。相互依赖的本质原因是:(1)生产力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张力;(2)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要冲破分散、狭隘、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格局,在广阔的空间内代之以相互往来和相互依赖;(3)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决定了各自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形成各自的经济社会特色;(4)在加速率的作用下,技术的空间推移规模大大扩大,推移的速度大大加快,技术的更新期大大缩短;(5)资本的国际化。(三)地域分工与贸易理论地域分工与贸易理论经历了斯密的绝对成本说、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论等一系列的演变阶段。 [!--empirenews.page--] 马克思主义地域分工理论要如下几个要点:(1)社会生产专业化以至商品生产各个阶段的专业化,在空间上就表现为地区专门化,导致地域分工。地域分工是在广阔的区域内,按商品分工实行生产的专门化。这种分工,把一定的生产部门固定在一定地区;(2)地域分工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3)地域分工的性质及其进步意义;(4)地域分工的作用取决于社会生产方式及其变革。二、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必然性与阻力(一)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必然性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外部环境开放性区域经济合作迅速发展1.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和多边贸易谈判的艰难推动了开放性区域合作的快速发展;2.经济发展多样性和互补性,推动了开放性区域经济合作的快速发展;3.APEC的阶段性成功,推动了开放性区域合作的快速发展;4.社会文化上的亲和或联系以及地缘关系促使不同国家或地区结成区域市场。(二)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阻力1.目标定位的模糊。东盟合作首先是从政治层面上起步的,至今为止,仍主要停留在政治层面上,但“10+1”却要求从经济层面上展开合作。2.社会制度等的差异。在东盟内部和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存在着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巨大差异甚至对立。3.主导力量的错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必须有经济上占优势的强势国家或联盟来主导,但“10+1”模式框架下,因为主要停留在政治层面上,却在相当

广西与东盟

东盟国家社会与文化论文 广西在中国-东盟中的“跳板效应”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中国与东盟都取得了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中国广西则是受益匪浅。作为中国对东盟开放以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前沿和平台,广西在其中的“跳板效应”日益凸显。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实现双赢,广西不仅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赢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广西与东盟经贸合作发展迅速,东盟已连续10年成为广西第一大贸易伙伴。放眼陆上,广西与东盟山水相连;凭海远眺,广西与东盟隔海相望。广西是东南亚进入中国的重要门户,也是中国企业进入东南亚的重要平台。借助在中国与东盟之间独一无二的区位优势,以及每年承办中国-东盟博览会而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广西紧抓机遇,以大步向前的姿态全面发展与东盟国家的关系,加快与东盟各领域的合作。国家正式批准实施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指出北部湾经济区将要建成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成为带动、支撑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和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 广西最大的优势是区位优势,最大的作用是国际大通道,借助广西这块有力的“跳板”,中国-东盟的合作与共赢将拥有更广阔的未

来。零关税时代的到来,使广西与东盟的经贸发展势头分外强劲。以广西与越南为例,越南作为连接广西与东盟的第一站,优越的地位优势成为东盟国家与广西贸易的最大贸易国。越南是广西对东盟投资合作的最大对象,“两廊一圏经济通道”的建设,广西与越南海上旅游航线的开通等,都是双方的务实合作。同时,中越双方加强在交通基础设施上的合作。基础已然奠定,高楼建成可期。在全面推进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程中,广西人理应把眼光更多地投向越南,进一步拓宽与越南多角度、深层次的合作,采取更新的举措,规划更多的项目,实行更务实的方式,全面提高双方开放合作的机制化水平,必能更好更多地实现互惠共赢,促进双方各项事业的加速发展。但眼前的中越南海争端,多少都会影响双方的合作。 但在投资合作领域依然较窄,必须拓宽合作领域,才能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广西对东盟投资涉及摩托车零件生产、工程机械装配、五金家电、通讯产品、日用品、化工材料生产以及农业、矿产资源开发、加工等产业,但主要集中在贸易、农产品种植与加工、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应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方面等多方面加强合作,竞争激烈的世界中携手前行。 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到东盟投资成为越来越多广西企业的战略选择,以东盟市场为重点的"走出去"已经成为广西对外开放最有特点、最有优势、最有潜力、最有作为的领域。广西对东盟投资虽然数量少,规模小,但发展势头迅猛,潜力巨大。随着合作的

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意义

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意义 内容摘要: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我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自然环境差异大的国家,自然也不例外。我国历史上就一直存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本文在描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基础上,具体的分析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最后,点明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东部中部西部 正文 纵观我国几十年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可以骄傲的说这是一个奇迹,中国的综合国力显著提高,国家整体国际竞争力排名世界前列。中国这条巨龙终于开始腾飞。然而隐藏在这一现象之后的危机也慢慢浮现。相对于东部来说,中西部的经济发展十分缓慢,由于历史的日积月累,改革开放后政策向东部倾斜,计划经济的转轨以及中西部地区自身的问题等,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如果把中国比喻为一个东方巨人的话,有人形象地称西部地区为“巨人的跛足”,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第三步战略目标实现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意义就显得十分必要,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存在巨大的经济发展不平衡 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的较长时期,我国经济一直采取“两分法”,即将全国划分为沿海和内地。20世纪80年代,按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位置相结合的原则,将我国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经济带。[1] 改革开放以来,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都有很大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地区间发展不协调更加突出、而且差距越来越大。 1.总体发展水平比较 西部地区国土面积占全国的71%,人口占全国的28%。但是其经济发展与其人口规模及国土面积极不相称; (1)国民生产总值 1998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分别为46211.50亿元、21921.37亿元、14647.38亿元,东中西部的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3.15:1.50:1,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东、中、西部分别为10032元、5258元和4123元,其中东部的上海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最高,达25192元,西部的贵州最低,为2301元,前者是后者的11倍。 (2)社会经济结构 1998年,东、中、西部的第一产业之比为1.66:1.3:1,第二产业之比为3.76:1.66:1,第三产业之比为3.55:1.42:1。由此可见,从第三产业角度考虑,东部的先进和西部的落后主要是在第二产业的发展水平上,其次是第三产业的发展水平。 企业所有制结构——以各类所有制企业工业总值占本区域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来衡量,东部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占的比重为40%,而其他所有制企业(包括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比重占60%;对于西部地区而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占的比重为74%,其他所有制企业的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姓名:徐元挺学号:200701100130 院系:法学院班级:07级法学3班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摘要:文章探讨了东北区域内部空间结构的优化和升级问题,提出了以沈阳-大连双核心城市组合模式来推动东北区域协调发展的,并就两城市之间的协同分工政策安排进行了阐述。 一、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在改革开放早期,国家为了搞活经济,通过实施沿海发展战略,以使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加快对外开放。三十年间东南沿海地区成为中国经济的“隆起”地带。该地区的加速发展确实带动了全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实现了既定的目的。但是这种发展也因为政策性倾斜等方面原因加剧了中国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板块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性,从而也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空间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不平衡;中国南方经济板块和北方经济板块的不平衡。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国家首先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实现东中西部地区的互补发展;其次为了振兴北方经济,国家加大对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中国北方经济区域的发展与布局必须立足于东北亚区域经济板块。要想在东北亚区域经济整合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就必须下大力气整合东北亚中国地区,使之形成统一的协同体。东北亚中国地区包括环渤海地区和中国东北地区,具体来说包括京津冀板块、山东半岛城市群、环渤海辽宁地区和其他东北地区及内蒙古东部地区。从发展现状来看,京津冀板块有北京和天津滨海新区的强力拉动,山东半岛城市群有青岛和济南的带动,这两个地区经济发展现状良好,而另外两个板块却发展缓慢。即东北地区的振兴事关中国北方经济的区域发展大局。 东北地区两个板块,环渤海辽宁地区的核心城市是大连,而另一地区的核心城市则是沈阳。这两个板块无论从行政区划上还是从文化历史传统上都是一脉相承的。但是在具体发展过程中这两个地区,或者说大连和沈阳两个城市的协同发展情况却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大连和沈阳的组合模式及协同发展有利于环渤海地区各板块间的有效整合,有利于改变中国经济“南重北轻”的格局,还有利于辽宁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东北区域空间结构分析 对一个区域进行空间结构分析最重要的就是评价该地区城市的竞争力状况,从而能够找到该区域经济增长的动力引擎,实现区域经济的发展。 城市的竞争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国社科院倪鹏飞教授认为,城市竞争力系统构成是复杂的,其众多的要素和环境系统以不同的方式存在,又处在不同的维度和层次上,它们共同集成,构成城市综合竞争力,决定城市的价值收益。根据这一思路,倪鹏飞教授编制并出版了2003年《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一书,

提升沿边开放与构建周边国际产业合作带(一)

提升沿边开放与构建周边国际产业合作带(一) 摘要:本文以我国西南滇桂两省区的边疆地区为主要对象,对两省区与周边国家构建国际产业合作带的战略意义、条件和构建的路径作初步分析。 关键词:沿边开放国际产业合作带 党的十七次代表大会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要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并明确提出要把“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针对沿海、内地与沿边不同的外向性经济发展水平,报告明确提出不同的发展目标,即深化沿海开放、加快内地开放、提升沿边开放。我国西部地区如何按中央的要求,实现提升沿边开放的目标,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以我国西南滇桂两省区的边疆地区为主要对象,对两省区与周边国家构建国际产业合作带的战略意义、条件和构建的路径作初步分析。 一、提升沿边开放需要新思路 如何加快提升沿边地区的对外开放,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沿海的开放模式能否运用在我们这样的西部地区?毫无疑问,中国东部对外开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沿海地区通过引进外商投资、发展加工贸易带动制造业的发展,充分的利用海洋的低成本的通道,把产品运往世界各地。这样一种对外开放的模式使东部沿海地区在开放过程中收益很高,并使东部沿海地区在全球产业链当中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我国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大国,而是个幅员辽阔巨型国家,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沿边省区以及周边的地区差异相当巨大。由于西部地区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地理区位,以及周边国家的环境,这些在东部地区极为有效的开放战略和政策,难以在西部地区获得同样的成效。西部地区缺乏以贸易作为增长发动机以引进外资、通过市场方式引进技术与产业的基础,与主要贸易港口的空间距离增加了大量的运输成本。因此,东部开放的模式不可能完全复制到西部沿边地区。面对西部地区的现状与对外开放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提升西部沿边开放水平,需要构建完全不同于沿海开放模式的沿边开放战略。 同时,提升沿边开放也需要考虑改革更新原来沿边开放模式和内容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沿边开放主要以发展边境贸易为主要方式。据不完全的统计,1982年至1987年,全国边境贸易进出口总额累计仅为1.5亿美元;1993年达到51.52亿美元。进入21世纪以后,2000年达到48.6亿美元,到2006年增长到161.5亿美元,本世纪以来年均增长率达到24.68%。边境贸易对沿边省区加强与毗邻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加强内地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关系,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效应。但是,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和形势的变化,近年来边境贸易面临新的挑战。一是周边国家市场需求结构升级与我国边境贸易出口结构优化不足之间的矛盾,二是现行的边境贸易优惠政策与WTO的非歧视原则是有所冲突的。为了缓解这方面的矛盾,国家必须对边贸优惠政策进行较大的调整,边贸的政策优惠将逐步减少。三是边境贸易模式、政策必须与次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也存在相互对应的问题,随着我国与周边次区域合作的推进,客观上需要根据发展态势调整沿边开放的内容和模式。因此,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我们对以边境贸易为主的沿边开放模式实现转型。新时期的沿边开放模式,应当按照胡锦涛主席“在边字上做文章,在开放上下功夫,在内联上求发展”的精神去构建,至少它应该有这样几个出发点:(1)与沿海开放的理论基础为国际贸易理论不同,沿边开放更多地从经济一体化理论中获得知识支持。这一特点与沿边开放战略的重心是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而沿海开放主要在于发展贸易、建立制造业中心的世界工厂模式紧密相关。(2)深化次区域经济合作应当成为沿边开放的主要方式和内容,要从竞争性对外开放转变为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从单边开放转变到双边或多边互动开放,从注重富区的对外开放转变为由富区带动富民的对外开放,从以边境贸易为主的对外开放转变为综合

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与东盟的外资流入

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与东盟的外资流入 内容提要外商投资是东盟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柱东盟国家曾经因为外资减少而对中国采取竞争手段。近年来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反而推动了东盟国家的外资流入。本文首先描述了东亚金融危机后东盟外资流入的变化状况而后分析了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推动东盟外资流入的原因最后在计量研究的基础上证明了上面的结论。关键词中国-东盟经济合作外资流入面板数据上个世纪末和本世纪初“中国抢走了外商投资”“应该和中国竞争外资”曾是东盟国家重要的话题。面对中国强劲的经济增长和在外资流入方面对东盟国家的逐个超越东盟国家始终存在与中国外资竞争的激励而在东亚金融危机中遭遇的经济衰退以及“外资转移到中国”的被夸大的事实又使东盟国家找到了与中国公开竞争外资的理由。正是基于此新加坡总理吴作栋在1999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将变成一个深具吸引力的投资市场除非我们有能力同它竞争不然在本区域的投资都将转移到中国去”。我们知道外商投资与对外出口是东亚发展中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两大支柱所以可以理解东盟国家对外商投资的重视。事实上东盟国家的确采取了与中国争夺外资的手段然而结果并不理想。反倒应该强调的是近年来由中国主动推动的中国一东盟经济合作扩大了东盟国家的外资流入。本文就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此给予验证并深化对一些相关问题的认识。一、东亚金融危

机后的东盟外资流入状况东亚金融危机使东盟国家的外商投资遭受严重的打击这充分体现在很多国家外商投资的剧减甚至负增长上。我们相信东亚金融危机不仅使东盟国家的外国企业在盈利方面面临困难更重要的是金融危机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国内政局动荡使东盟国家的投资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而这是上述外商投资剧减和负增长的最重要原因。外商投资剧减和负增长与撤资现象密切相关而东盟国家又常常将之与“转移到中国”联系起来。东盟中最大的国家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剧减和负增长的状况最具有代表性。1997年印度尼西亚的外商投资额还有46.78亿美元而1998年上一数据变为-2.41亿美元这可以简单理解为在没有任何新增外商投资的情况下原有外商投资中有2.41亿美元撤出了印度尼西亚。而且上述恶化的趋势在不同国家连续保持了三至五年左右如印度尼西亚此后几年的数据是:1999年-18.85亿美元;2000年-45.50亿美元;20__年-29.78亿美元。总体来看尽管东盟其他国家没有像印度尼西亚那样出现外商投资的负增长但在引进外资上的挫折也同样严重。然而一个一致的情况是在中国与东盟签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合作框架》)的20__年之后所有东盟国家的外资流人都进入了新一轮的增长时期。下面利用图表给予描述如图1。考虑到将十个国家的外商投资数据绘制在一张图中会比较混乱而且外资金额的差异也不允许这样做。所以我们将东盟十国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分成两组来进行描述。其中图1a中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组的外资

东盟自贸区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区别以及对中国(广西)经济发展的影响

东盟自贸区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区别 以及对中国(广西)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东盟自贸区现状与前景 我国与东盟各国间的交往由来已久,且地缘相邻,文化相近,经济上共同发展,政治上相互尊重,具备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条件。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与东盟国家交流频繁,关系密切,投资和贸易总量快速增长,技术合作向高层次、多领域发展。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一体化程度达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双方在各领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在共同的政治愿望下,中国和东盟不断密切相互间的经济、文化等多边合作,这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全面建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当前,中国与东盟的开放合作正面临着新的形势。从外部环境来看,世界经济正逐步走出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衰退,呈现缓慢复苏的态势,同时贸易保护势力还在不断抬头。 从地区环境来看,亚洲区域经济合作步伐加快,自由贸易区成为各国现在的选择。冲中国和东盟各自的情况来看,东盟正稳步推进一体化进程,中国也将进一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未来双方还会将全面推进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东盟自贸区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区别 东盟自贸区,指的是东南亚国家联盟自己的自由贸易区。而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指东南亚国家联盟自己的自由贸易区的范围扩大,超越了地域限制,变成了中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之间的自由贸易区。中国是是个人口大国,拥有着极大的市场。东盟自贸区与中国加强联系,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能够使东南亚地区与中国之间的各方面交往得到更多便利,冲破了局限仅有的区域交流。 三、广西经济发展的优势之处 (一)一个地区是否能够得以发展,关键要看其是否具有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 从广西经济发展形成所需要的地理位置、经济实力和金融发展三大最基 本的要素来看。首先,南宁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南宁市是中国—东 盟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城市,处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北部湾经济 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多个区域合作的交会 点的核心,是多区域合作地缘经济的中心,是中国—东盟“一轴两翼” 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中“南宁一新加坡”一轴的起点。随着中国一东盟 自由贸易区加快建设和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开放开发以及泛北部湾经济 合作的加快推进,南宁市已成为多机遇重叠、多区域合作的交会点,区 位优势越来越突出。 (二)从经济实力上看,广西经过了多年的发展,经济实力日益增强,为建设 区域性金融中心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支撑。近年来,经济一直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产业结构日趋合理,经济质量不断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以年 均10%以上的速度递增 (三)从金融业发展来看,经过多年的努力,广西在金融基础设施、交易规模、 金融主体种类和金融人才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广西个 城市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较为齐全,区一级的银行分支 机构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均落户南宁,其金融机构数量在全区名列第一、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山水田园小镇

项目名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山水田园小镇规划 项目规模:10000亩 项目投资:****** 规划时间:2012年 1.策划思路 项目地区域地形丰富,包含山体、河流、丘陵、湖泊、水库、林地、农田、村庄等,整体体现出乡村田园风情,尤其以水系丰富为特色,适于旅游度假开发,便于造景。 在项目地建设山水田园小镇的主题定位,以山、水、田、院为基础承载,以发展休闲农业、精致农业、小镇建设、旅游地产为契机,以传承南宁城市生态文明为核心动力,依托山水景观、田园意境的环境优势,突出体现岜音山水美景以及生活于桃源仙境的田园生活体验之感。通过依托东盟经济圈与南宁大都市,再现美丽乡村,建设美丽田园、山水家园,打造创新型农业旅游休闲综合体,力争使其成为区域开发中的"山水田园生活主题"样板项目。 2.特色产品 (1)田园生活社区:田园生活社区通过方家大院(小镇)的打造,重点突出小镇的功能性与配套完善性。该小镇具有居住、养生、旅游接待等多项功能,同时作为小镇居民,具有周边农田归属权益,以现有种植区域打造以花海、稻田为主题的乡村创意田园景观、体现农耕文化,发展农业产业,同时打造以休闲养生为主要功能的配套设施,如健康管理中心、乡野养生公寓、房车营地、湿地公园等。整体将该区域打造成为具有中国传统文化气息的田园养生生活区。 (2)果香农情社区:果香农情社区以开发下刘村村庄区域小镇为核心,打造徽派小镇,小镇各户住宅均配套良田,所配套农田的种植结构在原有用地上进行改变,突出体现果蔬种植,另依托区域水域环境,打造区域休闲农业与滨江休闲,小镇未来将体现乡土、休闲的和谐画面。 (3)湖畔雅居社区:湖畔雅居社区的整个区域未来将打造成为一个以湖光山色、花海溪流为景观,集居住、度假、休闲娱乐、花卉种植于一体的多功能宜居休闲区。主题小镇将作为主要居住场所,小镇配套山地农庄、湖心乐所等产品,体现度假接待与休闲娱乐功能;同时以风情垂钓园、中心公园、渔火人家作为生活服务配套;另外,开发精品花卉园、聚香苑、花田喜事中心等产品,创造区域农业产业综合效益。 (4)岜音山水社区:岜音山水社区将打造成为整个园区未来核心运动娱乐区。以高尔夫小镇为核心,周边配套建设4A级旅游景区及以牧场为主题的小镇农田配套区风情牧场,形成整体园区的运动配套核心。 该区域依托现有地形及种植,打造岜音山水、山地养生公园等景观游赏产品;以农场风情园理念体现小镇农田配套,做足运动娱乐、运动休闲养生等产品;开发欧美风情小镇,完善服务配套,打造宜居、宜游的品质区域。

深化金融标准合作促进“中国-东盟”发展共赢

?Dct.20191Viewpoint I观点 深化金融标准合作促进“中国一东盟,,发展共赢文"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 2李伟 开展"中国一东盟"金融标准国际交流合作,是推进中国及东 盟国家经贸合作与发展的重要方式,为"中国一东盟"的贸易 布局赢得发展空间,也为"中国一东盟"上万家企业贏得未来。 ZO高兴参加“中国一东盟”国际标准化论坛,本次论坛以“共4创国际化标准,共享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为中国和东盟金融领域标准化交流合作提供了绝佳平台,对于推动中国东盟金融标准交流,提高区域金融标准化的水平,营造金融合作互联互通生态圈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借此机会,我和大家分享几点看法: “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进入新阶段 当前,“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不断深化,在迎接数字经济、推进网络安全、促进互联互通上,均出台了积极措施,共同应对区域性和全球性的机遇与挑战。 一是“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持续深化。中国和东盟国家积极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和投资环境,推进贸易便利化,深化服务业合作,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小微企业竞争力,积极推动数字化经济发展,依托标准,探索建立开放、包容和基于规则的贸易体系,共同推进贸易合作向纵深发展。 二是“中国一东盟”创新合作的内涵不断丰富。过去一年,中国一东盟加强政治安全、经贸、人文交流三大支柱领域的对接,联合发表《中国一东盟科技创新合作联合声明》,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新机制,贸易规模和经济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是“中国一东盟”互联互通有力增强。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围绕《2025年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则》重点领域,中国和东盟国家持续加强在物理连通、机制对接、人文连接领域的互联互通,战略伙伴关系全面深化。 “中国一东盟”金融标准交流合作迎来新契机截至2019年4月底,中国已经与131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87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为“中国一东盟”金融标准交流合作提供前所未有的新契机。 一是国际合作明确新方向。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峰会演讲时强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引者高直来发展方向不断先进,要努力实现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目标,引入各方普遍支持的规则标准,为“中国一东盟”金融标准国际交流合作指明新方向。 二是资金融通创造新环境。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人民银行易纲行长表示将进一步深化“一带一路”投融资合作,坚持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互利共赢的原则,构建开放、市场导向的投融资体系,推动“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以标准“软联通”打造合作“硬机制”,有助于降低沿线各国资金融通成本,营造良好的金融合作生态。 三是标准联通提供新机遇。中国制定发布《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进一步推动金融领域标准化合作,服务构建稳定、公平的国际金融体系。围绕银行产品服务描述规范、第三方支付等消费者关注的重点领域,深化与沿线国家金融标准化合作,共同制定金融国际标准。截至2019年4月,中国与4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85份标准化合作协议,为金融标准互联互通提供良好渠道。 13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终于签署感悟心得体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终于签署感悟心得体会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终于签署感悟心得体 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终于签署感悟心得体会 历时 8 年曲折谈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终于签署了!在 11 月 15 日举行的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期间,各国领导人一致同意签署该协定。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经济,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RCEP 的成功签署对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RCEP 涵盖了拥有 22 亿人口、占全球将近 30%的市场,26.2 万亿美元 GDP 和将近 28%的全球贸易,成为世界最大的自贸区。在逆全球化暗潮汹涌和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RCEP 能够获得签署,实属不易,这也反映出各成员国一致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维护多边主义和贸易自由化的决心。 RCEP 的签署,对于区域国家间的经贸合作,特别是疫情之下的经济复苏有重要意义。以中日韩为例,疫情对三国经济均有不同程度的冲击,而 RCEP 的签署不仅能够促进三国相互间的经贸往来,而且还有助于推进今后中日韩自贸区谈判的进程。据《日本经济新闻》称,签署 RCEP 意味着日本与中韩两国签署首份自由贸易协定,今后日本向中国出口

的汽车、汽车零部件以及化工用品等商品的关税将被大幅削减或撤销;日本向中韩出口的清酒、烧酒将逐步被取消关税,而中韩向日本出口的绍兴酒、米酒也将逐步取消关税。这对于“后疫情时代”的三国经贸合作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 RCEP 成员国中包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互补性强,RCEP 的落实也将有利于维护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推动区域国家修复疫情造成的经济低迷,增强市场对区域发展的信心,这也将为“后疫情时代”的亚洲发展与合作创造重大机遇。 RCEP 的签署,不仅有助于区域内经济融合,还将对世界经贸格局产生重要影响。RCEP 将覆盖全球最有增长潜力的两个大市场,一个是 14 亿人口的中国市场,一个是 6 亿多人口的东盟市场。同时,RCEP 的 15 个成员国,不仅是亚太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而且也是全球增长的重要动力源。对此,《朝日新闻》指出,RCEP 协定一旦达成,地区经济活动可望变得更加活跃。澳大利亚《堪培拉时报》则指出,签署 RCEP 标志着亚太地区引领了世界经济开放。 RCEP 的签署是多边主义和贸易自由化的重要里程碑,表明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仍然是世界经济和人类前进的正确方向。疫情之后,亚洲国家在全球经济恢复方面发挥了引领作用,而如今随着RCEP 的签署,预示着亚洲今后必将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一极,必将为世界经济实现恢复

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文献综述 朱丙梅经济研究院国际贸易专业201302110270 从2000年11月,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政府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到2009年8月15日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签署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一直在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拥有19亿人口和6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的中国和东盟建立自贸区为双方带来了经济、政治、外交等多方面的综合利益,为东亚、亚洲、亚太地区乃至全球经济的繁荣稳定做出突出贡献。不过中国与东盟区域合作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纵观对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相关文献资料,以客观的角度去系统的深入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中国经济的现状分析并提出对策。目前,研究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合作进一步完善的对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前景展望。 一、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现状 祤永明(2010)认为:随着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不断发展,双方正在金融、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等方面逐步展开合作。不论是在贸易投资方面,还是在合作机制方面,都取得了显著地进展,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是随着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在双方经济合作的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赵银亮(2003)认为:区域经济和贸易集团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与世界其他地区相比,东亚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方面明显滞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为推动东亚经济整合提供了新的范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正是基于这种分析框架之上的有益探索。全力塑造东亚经济圈的努力正有条不紊地进行,东亚经济一体化将在艰难中曲折前进。 陈德照(2005)认为:近几年,中国和东盟的经济合作从单一的双边合作发展到双边合作与不同范围的地区合作相结合;从单纯的贸易和投资合作发展到贸易、投资和货币、金融多领域相结合;从非机制性合作发展到非机制性同机制性合作相结合的多种性质合作并存的局面。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谈判已经取得重要结果,但也存在问题和困难。我们要始终坚持双赢的原则。建立自贸区本身不是目的。它对发展经济能起多大作用,最终取决于成方经济的结构和企业与产品等竞争能力。 二、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保建云(2008)认为:随着中国与东盟各国进出口贸易额不断增加;东盟北部地区四国和南部地区六国的对外贸易增长存在显著地差异,北部四国中的越南队外贸易增长较快,南部六国中新加坡对外贸易增长较快;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中国与东盟之间双边与多边贸易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中面临着贸易不平衡性、农产品贸易摩擦、区域外部势力不当干预等多方面的风险。 冯伟杰,魏磊(2010)认为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来自于区域合作的动力来源问题、区域合作的主导权问题、中国与东盟合作中的大国博弈问题、中国与东盟合作中的区域整合问题以及敏感的农产品贸易问题。 彭晓野(2005)认为:东亚集体认同观念的淡薄、利他因素的缺乏影响了各国对东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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