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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海运保函是海运实务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之一,保函对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亦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自从保函在航运实践中出现以来,其效力问题一直受到航运界和法律界的关注。已达成共识的是,保函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没有法律效力,即保函不能对抗第三方。

《汉堡规则》吸收了这一观点,并在其第十七条对保函问题作立法尝试。我国保函问题的最早案例是广州海事法院所审理的“柳林海”轮保函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4日对该案的批复中,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对恶意保函在其相对双方间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下面笔者结合“特罗皮坎纳”轮保函纠纷案,谈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1990年8月5日,原告所属“特罗皮坎纳”轮靠泊秦皇岛港装载被告所属中国蚕豆。8月6日11:30时至14:00时,因下大雨该轮停止作业。14:30时,该轮船长发出了内容为“我们很遗憾地通知你们,大量的有些潮湿和杂物混合货物装进了我们货船1号和7号舱,因此我们要求你们对上述问题的出现负责”的声明。

8月7日,被告出具了内容为“特罗皮坎纳”轮的船长通知我们一批潮湿和由杂物组成的货物装入你们的货船1号和7号舱,对出现这种问题我们表示愿意负责的保函。8月8日,原告签发了NO1清洁提单。同

日,驶离秦皇岛港,驶往其他港口继续装货。

11月9日该轮驶抵意大利卡塔尼亚港,11月16日开始卸货。由于货物遭受雨淋后在舱内保留三个月且航行中遇到酷热天气,致使部分货物损坏并变质,原告因此赔付收货人31万美元,后依据保函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原告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此案的关键问题就是保函性质及保函在承托双方间效力的认定和如何处理。

对于保函善意和恶意的划分,没有法律规定可依据。笔者认为,主要应从承托双方出具保函的主观意愿,当时的客观情况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方面综合分析。

恶意保函(亦称具有欺诈性的保函)表现为,主观上承托双方出具保函具有欺骗第三方的故意,在保函出具的客观情况上,并非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别或技术上的原因(如“柳林海”轮案的情况),而是在货物的表面状况明显不良或有瑕疵,且承托双方都已意识到货物会发生损坏的情况下,通过承运人未在提单上如实批注、签发清洁提单,从而侵害了不知情的善意取得该提单的持有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收货人的巨大经济损失。这是恶意保函的基本特征。

当然海运实践中表现各种各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主观上的欺骗故意、客观上非认识或技术原因、危害后果严重等构成要件上,考虑装船货物的特性等具体情况严格掌握恶意保函的认定。

结合“特罗皮坎纳”轮案来看,本案货物装船期间正值雨季,本案货物在

集港和装船过程中遭受雨淋,潮湿和混有杂物的蚕豆已装入船舱。对于这一情况,从船长声明和托运人传真来看,承托双方是已知的。本案货物的运输要经过漫长的航程,途经气候炎热的热带地区,且该轮沿途要停挂诸多港口装卸货。对这一点该轮船长是清楚的。那么对于蚕豆这种粮谷类货物遭受雨淋装入船舱,肯定要发生损坏。这一基本的航运常识和贸易常识承托双方应该知晓。事实上承托双方都已意识到货物要发生损坏,所以该轮船长声明要求托运人负责,托运人承诺负责。因此,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承托双方出具保函的主观故意欺骗收货人是显而易见的。

保函审核要注意的问题

保函审核要注意的问题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函的作用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众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保函的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1、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2、担保人(Guarantor),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出之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受益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保函的种类及功能 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农业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东方海外海运单保函(单票)doc

海运单保函 SEA WAYBILL L/I 致: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 就以下所述货物: VSL: VOY: B/L NO: POD/VIA: SHIPPER: CNEE (OR RCVR): DESCRIPTION OF GOODS: 我司在此向贵司申请,要求就该货物签发海运单,并同意贵司仅凭相关身份证明即可将该货物放给海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将由我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1)我司赔偿并承担贵公司以及贵公司雇员或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 (2)如贵公司因此被卷入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司法程序,我司负责提供充分、及时的法律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司法费用、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如贵公司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因此遭受扣押、滞留、查封、冻结或类似行为,或者受到此种威胁,我司保证及时为贵公司提供所需的担保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有效 担保,以保障贵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此外,不论前述扣押、滞留等行为是否合 理,我司都保证承担贵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以及相关费用。 (4)我司在收到贵公司的损失及费用清单后30天内,保证偿清贵司所有损失和费用。 (5)本保函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与本保函有关的纠纷均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解决。 发货人签字(公司盖章) 货运代理人盖章(FORWARDER’S STAMP) 日期(DATE):年月日 发货人(SHIPPER): 电话(TEL);_________________ 传真(FA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海运保函是海运实务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之一,保函对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亦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自从保函在航运实践中出现以来,其效力问题一直受到航运界和法律界的关注。已达成共识的是,保函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没有法律效力,即保函不能对抗第三方。 《汉堡规则》吸收了这一观点,并在其第十七条对保函问题作立法尝试。我国保函问题的最早案例是广州海事法院所审理的“柳林海”轮保函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4日对该案的批复中,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对恶意保函在其相对双方间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下面笔者结合“特罗皮坎纳”轮保函纠纷案,谈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1990年8月5日,原告所属“特罗皮坎纳”轮靠泊秦皇岛港装载被告所属中国蚕豆。8月6日11:30时至14:00时,因下大雨该轮停止作业。14:30时,该轮船长发出了内容为“我们很遗憾地通知你们,大量的有些潮湿和杂物混合货物装进了我们货船1号和7号舱,因此我们要求你们对上述问题的出现负责”的声明。 8月7日,被告出具了内容为“特罗皮坎纳”轮的船长通知我们一批潮湿和由杂物组成的货物装入你们的货船1号和7号舱,对出现这种问题我们表示愿意负责的保函。8月8日,原告签发了NO1清洁提单。同

日,驶离秦皇岛港,驶往其他港口继续装货。 11月9日该轮驶抵意大利卡塔尼亚港,11月16日开始卸货。由于货物遭受雨淋后在舱内保留三个月且航行中遇到酷热天气,致使部分货物损坏并变质,原告因此赔付收货人31万美元,后依据保函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原告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此案的关键问题就是保函性质及保函在承托双方间效力的认定和如何处理。 对于保函善意和恶意的划分,没有法律规定可依据。笔者认为,主要应从承托双方出具保函的主观意愿,当时的客观情况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方面综合分析。 恶意保函(亦称具有欺诈性的保函)表现为,主观上承托双方出具保函具有欺骗第三方的故意,在保函出具的客观情况上,并非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别或技术上的原因(如“柳林海”轮案的情况),而是在货物的表面状况明显不良或有瑕疵,且承托双方都已意识到货物会发生损坏的情况下,通过承运人未在提单上如实批注、签发清洁提单,从而侵害了不知情的善意取得该提单的持有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收货人的巨大经济损失。这是恶意保函的基本特征。 当然海运实践中表现各种各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主观上的欺骗故意、客观上非认识或技术原因、危害后果严重等构成要件上,考虑装船货物的特性等具体情况严格掌握恶意保函的认定。 结合“特罗皮坎纳”轮案来看,本案货物装船期间正值雨季,本案货物在

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什么是清洁提单?就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未在提单上加注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批注的提单 通常船公司的提单,如果不加任何不良批注,就表明该提单是清洁已装船提单,一般客人信用证中都会要求全套的清洁提单,至于提单上是否显示CLEAN ON BOARD,船公司基本不会显示这些字样的,但是对于这一点,各个银行有不同的做法,大多数银行都不要求提单上显示CLEAN ON BOARD 字样,也就是说,他们不会把没有CLEAN ON BOARD 作为单据的不符点,但是有的银行就一定要有.比如部分地区的中国银行就会出现这个问题,一般接到信用证申请以后跟银行确认,他们针对信用证上的该条是否要求提单必须显示,如果要求,那赶快通知客人不要在单据要求中显示该条目,同时告诉客人原因. 要看你LC怎么要求的,大多数是FULL SETS OF MARINE CLEAN ON BOARD B/L,提单无须写明clean on board字样;但有个别客户LC会要求B/L MARKED CLEAN ON BOARD,就只能要求提单上必须出现clean on board字样啦! 根据ISBP 79.“已装运表面状况良好”(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已载于船”(Lade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或其他包含“已装运”(shipped)或“已装船”(“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上船”(“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等效力。 ISBP 91. 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或注明“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的提单,提单也无需出现“清洁”(clean)字样。 不清洁提单FOUL 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 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心。

试论保函的效力

试论保函的效力 —保函的善意第三方对抗 1 引言 随着国际间海运贸易的兴起并愈来愈发达,海运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函便应运而生。而随着海运贸易的频繁,由于保函而引发的贸易纠纷也是屡见不鲜。其实,关于保函效率问题的讨论自保函应用于海运贸易依赖就一直没有间断过,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函适应了现代海运的客观要求,对促进现代海运贸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造成欺诈行为的重要原因,长久以往会对海运贸易积极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对于作者本人来讲,则是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但是,一方面,由于目前还没有一套国际统一的标准,保函实际操作还存在很大漏洞。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必须性,导致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对抗善意第三方行为的发生。本文将通过法律条文解释来说明保函的效力以及实际应用中存在对抗善意第三方的问题。 2 保函概述 2.1 保函的定义 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是指银行、保险公司等信用机构或个人应申请人(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请求向承运人开具的、用以证明申请人(收货人)身份或使得申请人(托运人)能够用以换取提单的、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信用担保凭证。 2.2 保函产生的背景 保函是国际海运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的产物。国际海运贸易产生初期,主要由一些商人兼顾现代海运贸易中“承运人”的角色,即一些商人为了海上海运贸易能够顺利进行,其自身也不得不从事者海运事务,而由于此时的海运贸易几乎均是以近海贸易为主,因此,此时的海运与贸易之间还不足以产生冲突。然而,随着国际间贸易的日益发展,海运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海运与贸易一体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且随着近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买卖双方即使不用面对面也能够迅速、高效地订立买卖合约,从事贸易的商人便开始逐渐退出海运的舞台,这便使海运业逐渐的从海运贸易中独立出来。由此,专门从事海运的承运人也就应运而生。这种变革体现在海运贸易中就是原始的现金交付发展到如今的单据交付。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单据中,提单毫无疑问处于中心枢纽地位。①但是,由于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往往会导致承运人到港时收货人还没有收到提单,或是由于信用证要求清洁提单结汇,此时,保函便应运而生。 2.3 保函的分类② ①曾丽凌(2002)《国际货运中提货保函的性质及效力》,《对外经贸实务》2002.2

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明所接受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其运送责任。在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如交货时货物受损,就说明货物是在承运人接管后受损的,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货运单据上并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银行对有该类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明确规定接受外,当拒绝接受。”可见,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 不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FOUL 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

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心。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案情] 原告:纳瓦嘎勒克西航运有限公司(似乂々[041从丫 SHIPPING 1頂11£0)(以下简称纳瓦公司)。 被告:中国冶金进出口山东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 1995年5月,被告冶金公司与澳大利亚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乂已町服£$)签订了进口 60500公吨铁矿砂的买卖合同。1995年6月28日,上述货物在澳大利亚黑德兰港装上了原告纳瓦公司所属的“STONE GEMINI”轮,当日该轮船长签发了一套三份指示提单。提单记明的托运人为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VENTURES),收货人为凭指示,通知方为被告冶金公司,装港为黑德兰港,卸港为青岛,数量为60500公吨铁矿砂,运费支付方式依据租船合同,租船合同条款并人该提单。1995年7月10日,“STONE GEMINI”轮抵达青岛港,由于被告冶金公司尚未通过其开证行青岛交通银行取得正本提单,于是便向“STONE GEMINI”轮船长出具了担保函,并请求原告向其放货。该担保函内容如下:致“810~£0£~11犯”轮船长,货物名称为散装铁矿砂,货物数量为60500公吨,船长先生:上述货物已经由贵轮装运给我方,但相关提单尚未到达。作为收货人,我们在此请求您,在我方没有交付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于青岛港向我方交货。如果贵方同意以上请求,我方则做出以下承诺:1、我方在此向贵方及贵方代理人保证,应我方要求交货而产生任何性质的损失和损害,贵方免除一切责任。2、如果就上述货物的交付贵方或贵方的任何代理人被提起诉讼,我方则将随时向贵方或贵方的代理人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承担上述诉讼结果。3、如果船舶或任何其他属于贵方所有的财产被扣押,或者可能遭受被扣押的危险,我方将提供保释金或其他担保以阻止扣押或保证该船舶或者其他财

保函的种类及作用

---------------------------------------------------------------范文最新推荐------------------------------------------------------ 保函的种类及作用 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保函的种类及作用,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函作用 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 1 / 8

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农业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投标保函:是指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保证,在投标人(申请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投标人违约,农业银行将在担保额度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该金额数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不等。 维修保函: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由农业银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该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预留金保函:又称留滞金担保,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改单放单申请保函

改单/放单申请保函 致:*****物流有限公司 To: ***** LOGISTICS LTD 改单/放单申请保函 GUARANTEE FOR POD AMENDMENT/RELEASEMENT 船名 (vessel): (voy no): BL No.: 集装箱号(cntr no.): 兹有我司上述货物,由于原 因,需要更改提单内容,具体更改内容如下: With reference to the above mentioned B/L, for the reason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e would request you kindly to amend b/l as follows: 原内容: 1. 发货人(SHIPPER) : 2. 3. 现需要更正为: 1. 发货人(SHIPPER) : 2. 3. 由此改单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风险和责任,均由我司无条件承担。 As the charges and cost which shall occur resulting from this change shall be for our account. We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all the risks and liabilities which shall arise out of the said change. 同时授权贵司将此提单寄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此交单产 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我司无条件承担. We confirm and hereby authorise releas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to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e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all the risks and liabilities which shall arise out of the said releasement. 发货人盖章(shipper seal): 日期(date): 年月日

保函的基本效力问题

保函的基本效力问题。 一,保函及其效力 保函也即保证书。无单放货的保函是指保证人或者无单提货人以书面的形式保证承担因承运人无单放货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的一种承诺。无单放货的保函由两种人提供:一种是无单提货人自己提供,另一种是由无单提货人以外的保证人(一般是银行作担保)提供。提货人自己提供的担保,此时提货人和保证人合二为一,因此这种保函本质上是无单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就无单提货后责任承担达成的一种赔偿协议,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保证。至于以银行等第三人为担保人的保函,内容一般包括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或者代理交回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它费用的责任;对因未交单而提取货物产生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这种保函实质上是保证合同,属于人的担保。在这种保证合同中,保证合同主体是无单放货的提货人和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是承运人同无单放货提货人的债权。无单放货保函并不是担保无单放货行为合法有效,而是担保无单放货后承运人对无单提货人债权的实现. 保函尽管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广为盛行,保函在经济上起到就一定的作用,但也使保函处在一个矛盾的地位。 一方面,海运保函灵活变通了严格的航运规则,适应了贸易活动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法律对海运保函的效力界定模糊不清,对海运保函的规制也不成体系。因此,有

必要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效力作出充分的分析,在法律上找到有效的规制方法,对海运保函趋利避害,达到利益平衡。在理论界对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肯定派和否定派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肯定保函的效力的学者认为保函有法律效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把保函视为特殊的担保合同或者视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将保函视为特殊的担保合同的学者认为,提单保函的作用是保证由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履行,提单中的权利人是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要履行合同的义务。也有人认为,保 函是承托双方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 否定保函效力的学者认为,海运保函不是合法的合同,它的前提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它产生于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为法律所保护。订立海运保函是提货人和承运人以合谋欺骗的方式使得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造成损失,它是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保函可以平衡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就无单放货的利益,降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风险责任,从而维护国际贸易的迅捷性。但是对于这一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法学界和航运界也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没有统一的认识。保函在航运实践中形形色色,在不同的情况 下呈现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其法律效力也因此而不同。保函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第三人出具的保函,二

提单确认和修改

1电放 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2 预借提单 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但还未装船,或正将货物装船,但还未装完,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其特征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货物还未装船,或装船还未结束;在托运人请求之下,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完船的日期。 3 倒签提单 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其特征是:货物已装船完毕;在托运人请求之下;提单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4 分单和并单 根据客户提供的BOOKING,船公司缮制舱单,完毕之后,发提单确认件给客户确认,待客户确认以后,船公司根据客户的修改件,做修改.修改完毕后,船公司签发提单给客户,同时讲舱单发送给目的港,由目的港代理发送至当地海关.分单和并单,在实际操作中很常见,我想你在船公司做单证,肯定知道如何做分单和并单,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那是根据客户的需求来定的. 先说分单吧,例如:从中国上海海运一批货物到德国汉堡走CSCL的船,A公司(shipper)在办理完报关手续以及拖柜进港上船后,CSCL将会签发海洋提单给A公司,但是在德国汉堡的实际consignee并不一家,比如他出的4个柜,2个是给consigneeB的,另2个是给consigneeC的,为了方便这二家客户在目的港清关,所以A公司会要求船公司在上海,将提单做分单,也就是出二票提单,A 公司要求提供保函给船公司,船公司则收取相应的分单费用. 再说并单,并单则是相反,上海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出货给汉堡的丙公司,丙公司为了在目的港快速清关,同时也是为了省下一票单证费,因为如果是二票的话,那在目的港将会产生二笔换单费.所以会这样操作.看到这我想你肯定会问,那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出一票提单,而搞得那么麻烦?那是因为,虽然二家公司是把货物都卖给丙公司,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二家公司,他们只有分开报关出口,这样才能有退税.所以他们的操作就是先分票报关,然后要求船公司再做并单.分单我说了,会产生费用,因为你是一拆二,但是并单不会,同样省下了目的港的一票换单费. 5 改单费 改单费要看到底是谁要求改单就是谁付。 海运提单一般都可以更改的,具体步骤如下: (1)托运人、定舱人在船舶开航后,需要更改已确认或签发的提单内容时(如更改卸货港、唛头、货名、货物件数、货物重量、货物尺码、货物包装形式、交货条款等),必须提供正式的书面申请和船公司格式的保函或有效银行担保,并填写提单更改、支付改单费,经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

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

浅析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 班级:09国贸2班姓名:陈斌学号:0901020201 摘要:随着国家之间的贸易增加,海运是最常利用到的运输方式,从而产生了海运保函。由于海运保函存在一定的弊端,所以本文简要的分析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正确的认识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对我国的外贸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海运保函;法律;效力;弊端 一、海运保函的定义 (一)、狭义的海运保函定义 这是最普遍的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海运保函是指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因签发提单所造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协议。可见这种观点已经不是仅限于换取清洁提单了,其主体有托运人、承运人和提货人,而且有一定的延伸,例如延至托运人向承运人预借、倒签等内容。 (二)、广义的海运保函定义 托运人或提货人单独出具的保函已经不能平衡承运人的风险。所以海运保函在实践的应用中,由第三人应托运人或提货人的请求,向承运人开具的保函,以及托运人或提货人与第三人以共同的名义向承运人开具的保函大量产生。这引入了第三人的保函就是广义上的海运保函。广义的海运保函特定的指出如果托运人或提货人拒绝赔偿承运人的损失,那么这个有参与出具保函的第三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增加了这一项担保无疑对承运人的风险大大的减少,使得国际贸易更有序的进行。 二、海运保函产生的原因 古代的航海贸易模式当中,海上运输和贸易是两者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船长除了负责利用船运输货物外,自己本身也是商人。把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之后,船长要担起商人的角色,把货物贩卖出去以获得利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航运也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之后,船长们发现要兼顾贸易和运输这两个方面实属不易。所以,慢慢地航运从贸易中独立出来,船长也就只用负责航运。就是这样出现了专门负责运输的承运人,无疑这个明确的分工给贸易带来更多的收益,而且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分工其意义就是衍生了航海贸易中的三个主体: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

海运提单案例-保函换清洁提单

(2) 保函换清洁提单 案例.199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货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船启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 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他的十几箱的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托运人(卖方)与承运人一起隐瞒装船货物不清洁的事实,承运人凭保函发清洁提单的案件。承运人提单上对货物的不良包装加以批注,从而导致丧失了公约或法律赋予的可能免除责任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对本该加批注的不作任何批注。这不仅造成了对收货人的损害,使受蒙蔽的买方持付款赎回不洁货物,同时也给承运人自己带来了风险。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装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构成对买方的欺骗。如果买方获悉这一真相后,不仅可以起诉承运人,还可以卖方严重违约甚至以欺诈为由提出撤消买卖合同,要求退回货款,同时要求卖方给予损害赔偿。因此,以保函换清洁提单的做法实不可取。

小议海运保函的效力问题

2010年3月刊 商品与质量 理论研究 65 小议海运保函的效力问题 □周甜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200000) 摘要:海运保函是国际航运业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对其法律效力的确定显然是一大问题。本文重点在于利用海运保函的分类来区分其效力,以利于实务中对海运保函的利用。关键词:海运保函;法律效力 一、海运保函的定义 无论是在国际海事理论还是在海运实践中,海运保函均是一个广为运用的专业术语,但是长期以来一直未给保函一个完整和权威的定义。一般理论界都认为,"海运保函是海运保函提供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海运保函提供人附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 二、海运保函产生的原因在国际贸易航运发展之初,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角色集"商人船东"于一身,然而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逐渐要求托运人从承运人的角色中脱离出来。托运人依靠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与买方进行协商,使专门从事航运的承运人开始日益增多,随着航运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在托运人与承运人、收货人三者的交接问题上出现了问题,这就给买卖双方都带来了麻烦基于上面所述的种种不便,保函便应运而生。 保函的出现在主观上方便了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在客观上加速了贸易的流通。虽然保函的出现方便了贸易的流通,我们仍要看到其弊端。首先,托运人可以利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到银行结汇,可一旦货物出现问题,由于货款已经被托运人取走,这就使买方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其次,由于承运人有很多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条款,由于保函的出现,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追偿,这无疑保护了托运人的利益;再次,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合谋,很可能使收货人最后虽持有正本提单却不能提取货物,这给收货人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保函就像一把双刃剑,如何限制保函的破坏作用而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需要我们人为地加以规制。 三、海运保函的效力对于保函的效力问题,各国的观点不同。英国以"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为理论基础,否认保函的效力;美国在理论上排斥保函的效力,但在实务界保函却得到肯定且法院倾向于保护货主,法官会对有效保函做出严格解释,以利于货主;德国主要根据衡平原则来解决,既不会完全承认保函的有效性,也不会完全否认承运人对托运人的求偿权;而法国明示保函对第三人绝对无效,只在承运人 与托运人之间有效[1]。 《汉堡规则》第17条第2款规定:"任何保函或协议,托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因未能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或货物的外表情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第3款规定:"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款所批注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上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保留与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可见,《汉堡规则》原则上是承认保函的效力的,是否"有意欺诈"第三方是保函有无效力的依据,即在承运人不批注提单的行为具有明显欺诈善意第三人意图时,保函无效。而且托运人在为诈骗行为时主观上的"有意"的意思表示[2]。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由此可知,我国原则上承认保函效力,但对保函有无效力采用的判断标准与《汉堡规则》不同,批复采用"善意"作为保函有效的标准。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在区分保函的效力时,《汉堡规则》以"善意"和"恶意"来区分,但《汉堡规则》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出"善意"和"恶意"的含义与标准,各国只能依据本国的国内法来判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善意"和"恶意",在实践中这又造成了一定的问题[3]。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根据保函的种类来对保函的效力做出评价,这样才能合理地区分保函的效力,现在针对以下分类加以分析。 (一)由托运人出具的保函。 基于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情况下,当货物的实际状况与贸易合同不一致时,托运人(或卖方)为了顺利结汇,会向承运人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贸易合同所要求的清洁提单,对承运人可能遭受到的损失做出赔偿承诺。承运人也基于船期或货物的损失是自己能够控制等因素的考虑,在接受保函的前提下签发托运人提出的与实际货物状况不符的清洁提单。 此种保函是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利用"善意"和"恶意"加以区分,"善意"的保函为有效保函,"恶意"的保函为无效保函,而由于《汉堡规则》没有对"善意"和"恶意"定义,我们目前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中的条文加以解释:比如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的民事行为而设立的保函就应该认定为无效。 笔者认为"善意"和"恶意"都反映了当事人的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恶意即指行为人在事先明确又足以影响其行为效力的事实存在而故意进行的行为,而善意则是行为人在不知有影响其行为效力的不利效果而进行的行为。但在确定保函的效力方面与民法中通常认为的观点仍有不同之处,即保函的生效除了主观上行为人的善意以外,还要有客观损害事实的发生,必须满足两个方面才能判定保函的效力。 所以,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表面状况和货物的重量与数量是否会必然影响货物质量的衡量标准,有时会与托运人产生争议,此时如果承运人有足够理由认为这种货物的表面状况仍然符合货物的质量要求,则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就认为有效;而如果承运人有理由知道货物的状况已明显影响货物的质量,却仍然签发了清洁提单,则此时的保函无效。 (二)由提货人出具的保函。 实践中,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有时会早于提单到达收货人的时间,这时,承运人为了缩短在港停留时间,减少港口费用,提高船舶的周转速度;提货人为了尽快拿到货物,特别是港口的仓储费用高昂、货物品质容易发生变化、价格剧烈波动或者由于卖方的原因无法结汇,因而正本提单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提货人会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如果承运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保函是有效的;但如果承运人和提货人串通欺骗正本提单所有人或承运人明知提货人不是货物的买主而将货放走,使正本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客观上给正本提单的所有人造成损失,这种保函应视为无效。 (三)由第三人出具的保函。 第三人是指除托运人和收货人之外的并且具有可靠资产或资信良好的金融、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目的也基本上类似于前两种保函的类型。一般由第三人向承运人出具担保证明书,承运人凭担保书运输货物或向提货人交付货物。但有时是第三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以共同名义出具的保函,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保函由托运人或收货人与第三人共同承担风险,可以防止托运人或提货人利用保函进行欺诈,因而在实践中运用得比较多[4]。 四、小结 从目前的一些案例判决来看,保函对第三方一概无效;当事双方是否有效也应该视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具保函的动机、承运人的过错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来综合考虑。因此,在海运实践中,我们应该依据保函种类的不同区分保函的效力,以利于公正地解决实际问题。同时,我们可以在时间中充分利用电子提单的优势,来弥补现存保函制度中的不足,从而给国际贸易的安全效率带来新机遇。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法(交)复(1988)44号。[2]於世成著:《海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3]魏振瀛著:《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4]张湘兰,邓瑞平,姚天冲著:《海商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作者简介:周甜(1985年12月-),汉,女,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为解决外贸进口货物的堵港、压船问题,国务院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外经贸部以通知的形式肯定了,凭正本提单交货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凭正本提单提货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已在我国航运中得到普遍遵守,政府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对减少港口货物积压,特别是解决口岸管理中的矛盾问题具有实际意义。关于保函的问题,笔者在此做一简要的论述。 一、保函的性质和效力范围 在民法意义上,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副本提单下的提货保函是出具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保证赔偿的协议。它规定了承运人与出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函提货下,对提货人是一种责任,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则为一种风险转移,当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应交货或负赔偿责任,不得以保函为由予以对抗。保函不能对抗第三人,由保函的合同性质、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1、保函是一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订立为前提。提货保函的作用是保证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履行。提单的权利人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承运人有履行义务的责任。从提单担保的实际作用来看,担保合同并不是在运输合同订立时订立,而是在完成运输航程时,对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副本提单持有人而有可能产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一种承诺。从提单担保的形式上看,担保合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点,提供保函的最终功能是对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是间接地对运输合同的担保,这是提货保函与一般包含的不同之处。这种保函保证的不是运输合同的权利人而是义务人,基于这种特殊性,提货保函仅在承运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效,不能以保函对抗第三人。 2、提单为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提取提单项下的货物。这是提单合同确定的提单持有人的基本权利。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依提单的物权原则行使对承运货物的控制权、支配权。虽然,提单可以转让,但提单的最终证据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善意接受提单的第三人的利益。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应通过提单上的权利、义务条款行使。由于正本提单在流转过程中产生了提单的有效转让和提单持有人对提单的有效占有的问题,在运输中的货物虽然没有产生实际占有,但与货物转移发生同样的效力。有时副本提单的所有人即为货物的所有人,但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前,不能要求提货。 3、保证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因保函合同而得以免除。 二、保函的效力。 保函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对提货人,应该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在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一般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正本提单迟到的困难,在主观认识上,承运人认为提货人即为收货人,如判断准确则交货准确。如发生提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一方面可能提货人不是收货人而冒充收货人骗取货物或提货人本是该货物的买主,但由于提货人提货后没有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造成卖方或银行收不到货款却持有正本提单;另一方面,承运人对提货人的资格审查不严或由于过于相信提货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是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物或卖方、银行收不到货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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