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2009年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目录

第一卷、实践活动总览

第一部分活动概述

一、目的

二、时间

三、地点

四、团队成员

五、调查课题

第二部分行程回望及感悟

一、初到永吉

感悟:酒文化与政治圈

二、永吉县法院座谈

感悟:寻求规则与实践的最佳契合点

三、教育实践基地挂牌

感悟:时间的宝贵

四、永吉检察院座谈

感悟:法律人的素质

“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五、问卷调查

感悟:普法的必要性

六、素质拓展训练

感悟:理性思维与领导的素质

第三部分、活动结束

第二卷、论文报告

题目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第一部分摘要、关键词

第二部分正文

第三部分结论

第四部分参考资料

第三卷、结语

第一卷实践活动总览

第一部分、活动概述

一、活动目的

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法学教育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们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感受到理论在实践中运用的“跑偏”。作为法学本科学生,单纯的理论灌输,冰不能满足教育的目的,同时社会的复杂,千变万化以及包罗万象,使学生更不易把握所要学习的精要。为了弥补这种教学实践的空白与不足。吉林大学法学院从2006年开始,每年暑假都组织学生下乡实践。深入农村,走访村民,开展调查。同时与基层的法院和检察院的通知们座谈,相互学习,相互了解。以此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提高实践的操作能力,丰富自身的阅历。与此同时,下乡实践也可以适当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多一道利益防线。

二、活动时间

2009年7月1日——2009年7月6日

三、活动点点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四、团队成员

领队:刘培强(法学院团委书记)

指导老师:李国强(法学院民法讲师)

辅导员:高岩(法学院在读博士07级本科辅导员)

小组成员:

第一组:徐芳洲唐乐王红霞任诗滢苏云飞

第二组:刘文君高世超陈冰刘艳丽云海峰

第三组:沈煜刘健张硕彤张晓薇曲侠潼

第四组:马郑卓陈星语潘纪强李文姝李航

(注:每组第一人为该组组长)

五、调查课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转让

第二部分、行程回望及感悟

一、初到永吉

7月1日,团队如期到达永吉县,受到永吉县团委的热情欢迎。团委安排我们住进了永吉县人民武装部招待所,并且热情款待我们一行20多人。

感悟:酒,在中国有着独特的含义;酒,在中国的政治圈中更是扮演了重要

角色;酒,成为了沟通的桥梁,甚至是一个人登上政治舞台,攀爬权力巅峰的强有后驱力。酒量,因而也成为一个人的政治胸怀的代名词。一个人的酒量决定了一个人的政治命运。诚然,这种说法是没有科学根据的,但是,在中国却的确如此。因为这是中国,因为这是由中国独特的酒文化。

二、永吉县法院座谈

7月3日上午9点半,团队一行人来到永吉县人民法院,在这里与法院的通知们举行座谈交流会。

感悟:基层法院的工作是相当困难的。因为涉及诸多农村、农民的相关案件,所以对于法官来说,必须将专业的法律用语,转化为普通老百姓能听得懂的话语来进行沟通与相互了解。通是农民问题复杂多样,没有规范性,这就要求基层法官在处理案件是要灵活,要合乎法理,同时也要合乎情理。因此这对基层法官的素质就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要想处理好基层案件,必须寻求“法理情”的原点;必须在规范与实践的最佳契合点上做出最具理性的科学判决与裁判。

三、法学教学实践基地挂牌

7月2日下午14点,团队来到了永吉县北大湖镇中心小学,在这里举行“吉林大学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挂牌仪式”。

感悟:当我在这所现代化的小学中看考了孩子们灿烂的笑容,开爱的面庞,仿佛就像是自己,10多年前一样,只可惜,我们10多年前的教学设施没有现在的这么好,没有现在这么先进。在这所现代化的小学里,我看到了时间的变化,感受到了岁月的洗礼,体会到了历史的厚重。虽然仅仅是10年,但我们生活的条件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所以当下我们更应该珍惜我们所拥有的机会,把握机遇,争取更大的成就。

四、永吉县监察员座谈会

7月3日上午10点。团队一行人来到了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与这里的干警们举行座谈会,并合影留念。

感悟:身为法律工作者,最忌讳的事情就是感情用事,尤其是对于从事刑事法律工作的检察官来说,工作中的一个小小的疏漏可能就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造成莫大的不公平。所以,作为检察官,要秉公执法,要秉持公平与正义的良心去办案,不可徇私枉法。作为一个人,应该有同情心,但是同情不是正义与公平的代名词。检察官要本着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案件。要摒弃“情理法”的思维误区,要做“法理情”的实践者。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要用行动书写正义、公平之歌。

五、问卷调查

7月3日下午,小组成员来到永吉县铁北街,二道沟以及周边的小村落进行问卷调查。

感悟:作为农民,土地是他们生存的重要保障,虽然近年来国家对农民有所补贴,但那都是杯水车薪。农民还是得靠种地来维持他们基本的生存。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用地不断增加,城市建设的加快,使得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占用,最严重的是占用了农民赖以生存的耕地,农民失去了生存的保障,但是他们所得到补贴却少的可怜。面对这样的“剥削”,农民束手无策,只因为他们缺

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所以农民问题中一个的问题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缺乏应有的法律素养,无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以此,普法宣传、送法下乡的活动应该多搞,要提高农民的思想觉悟与认识水平,进而提高农民是生活质量与水平。

六、素质拓展

7月4日,团队离开永吉县,来到了吉林市青少年素质拓展训练基地进行素质拓展训练。挑战自我,完善人格,磨练意志,熔炼团队。

感悟:现代社会,一个团队的领导要想带领团队打出一片天下,必须具备根硬的素质。要做一个敢于承担责任的人,要在关键时刻果敢决断。同时要建立自己在团队中的威望。要对团队的每个成员给予关怀,要有自己的领导风格,要用“德”来领导团队,而不仅仅是规章制度,因为制度往往不是万能的,是靠不住的。同时作为一个团队的领导必须具备理性思考的能力,要以大局为重,顾全大局,维护团队的整体利益与团队的团结。

第三部分、活动结束

在松花江便欣赏了美丽的夜景,品尝了鲜美的啤酒之后“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调查”活动终于结束了。带着一份团队的真情,也带着对美好未来的憧憬,同时还有满满的收获,我们反回了学校。

第二卷论文报告.

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摘要:

公法立,则秩序井然。私情浓,则各行其是。以法述理能容情,以情述理则必能乱发于无形。法与情,是谁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扮演主角。究竟谁为本,何为末。当下中国社会转型期司法实践中,正在上演“法理情”与“情理法”的精彩博弈。要想结束这场争论,实现“法、理、情”三者的协调统一,就必须进行现代法律思想的启蒙。普遍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司法人员法律至上的理念。要确保司法机关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树立法律司法权威。唯有此,才能创造真正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才能实现中国现代社会的法治化。

关键词:

法理情情理法博弈协调统一法治

正文

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中,应该严格要求情理服从法律,还是应该鼓励法律关照情理。这是执法实践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应该是“法理情”的理性思维模式,还应该是“情理法”的人情办事规则。

“法理情”,“清理清”。看起来是完全一样的内容。但是这里却有一个很大学问——顺序问题。这不同是顺序,代表了西方世界语中国文化意识的巨大差异。

法理情,表明法律是第一位的。而情理法。表明情是第一位。以法之理体现的是法律至上的普世价值,而以情述理则体现了私情至上的乱发无度。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以“情”为主的社会。人情面子居于法律至上。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二西方世界呢部通,长久以来,西方人学会了理性的思考,学会了将发作为行为是准则,守法在是他们的“专长”。

法,以维护社会公共道德价值与权利而产生的。他是全社会所有人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着社会诚信至高无上的价值,这一共有的价值认同,罪大限度的解决了公平,公正的问题。同时,他使社会成员的权益在最大范围捏得到保障。【1】所以说,法是属于公的范畴。但是,情则不同,与法恰恰相反,情之建立之基础乃私也。无论是亲情、友情还是爱情,情均为小利益的体现。例如,父母对儿子被打一事的看法,往往是以私情的角度来阐释自己的“理”,而至法于不顾。因情废法便产生了,继而乱法。再往深处想,如果所有都这样,最终势必会是报复手段的猖獗。野蛮的暴力救济取代了法律的公正。社会必然陷于混乱之中。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没有得到保护,反而可能会损失的更加惨重。

为什么西方世界与中国会有这种不同呢?

文化背景的核心不同。在西方世界中,普遍认为人性本恶,因为恶,所以要约束。要用法律来限制于诚挚,所以西方世界注重法的作用,强调法的先行。而中国人则普遍认为人性本善。因为善,所以人是可以被教育感化的。所以以情化之则成为必然。因而中国人注重情在交往中的作用。

公法立,则秩序井然。私情浓,则各行其是。以法述理能容情,以情述理比能乱法于无形。

1935年,时任纽约市长的拉古迪曾在一个位于贫民区的法庭法庭上旁听了一桩面包偷窃案的审理。被控罪犯是一个老妇人,被控罪名是偷窃面包。在讯问到她是否清白或愿意认罪时,老妇人诺诺的答到:“我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几个饿着的小孙子……”。审判长见市长在旁听,便答到:“我必须秉公执法,你可以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者10天的拘役。”

审判结束后,拉古迪从旁听席上站起来,脱下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然后面向旁听席上的人说:“现在请每个人另交出50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我们的冷漠所付出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区域。”没有人能想象那个时刻人们的惊讶于肃穆,每个人都默默无声地,认认真真地捐出了50美分。【2】

从这个案例中我都看到了,以法述理能容情,以情述理必能乱法与无形的必然。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代表了他对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代表着权力者诚信与品质以及全社会的尊严和利益【3】。因而,做为裁判者,不可以将法以人情出卖。然而,在我们这样的“德治社会”中恰恰是人情控制了法律。人情漠视了法律的尊严。我们也体会到了人情挑战法律权威,进而“人情乱法”的悲哀。

看看下面的例子吧

2007年8月14日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规定了“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这样的规定看起来似乎有情,也合理,因为穷嘛。但是有谁想过,如此一来,代表社会共同七月的法律之尊严何在。社会普遍的诚信价值何以体现。还有许霆一案,毫不客气的说,几乎所有的人都陷入了“私情”的误区。有谁真正从法律是尊严,从社会整体七月考虑过该案。淡然,许霆是是值得同情的,但是同情不是理由,更不能成为办案的

根据,感情用事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忌讳。人应该有同情心,但这并不是正义公平的体现,“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在突听案中表现的淋漓尽致。“法”、“理”、“情”孰轻孰重,在这个案子里我们体会了一场情与法的博弈大战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打响。这并不是第一次,更不会是最后一次。因为在2008年5月9日最好院出台的《关于非法行医犯罪有关问题司法解决》中,将非法行医分为无证的非法行医与有证但超范围的非法行医。可哦我们都知道,这两种都是足以危害患者生命的行为,可是这里却将后者剥离了刑罚的范围。这是什么玩意儿嘛,视法律如同儿戏,视生命如同草芥。这种出卖人的生命权的这一广大社会成员的最好利益的“私情”行为,到底能给我们还来多少利益呢?

儒家学说与独特的中国文化使我们成为一个超级人情大国。使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之上。而非法治之上。基于传统的情理精神与现代理性精神是相冲突的。传统的情理精神之上的人之传统更可能对现代法治起到巨大的破坏作用。多少年来,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以及“天理无不是人情”的思想使得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情与法的博弈。

人情大于王法。这种观念根植了几千年。曹操割发代首,包公打龙袍,等等。这些无非是人情作祟。然而人么似乎很乐于接受,意志使得民众失去了对法的信心。从此也诞生了权利腐败的沃土,因为“人情大于王法”嘛。然而历史已经成为过去,在今天的法治社会中,宪法与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的最高权威。人情必须降格。这是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的。社会重塑法律的威严与司法权威,要让人情无条件的服从法律。因为历史已经证明,人情,这温柔的面纱下面,尽是丑恶的犯罪,贪赃枉法与阴谋诡计。人们常说,法律无情,似乎法与情是完全对立的,其实,追求法与情的协调统一,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尽可能给当事人一人性的关怀,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大特点,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讲到法语情的关系,在法治社会,虽然应以法为先,但是要真正做到这一点真的颇为不易。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中国文化造就了我们这样独特的人际关系网络与生存结构。以致使得“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甚至案子还没有接手,四面八方的招呼家不约而同的打了过来,充斥了整个司法机关。说实话,有多少阿奶是因为司法人员真的贪赃来而枉法的,很多都是因为人们抹不去人情与面子,摆不开各种关系的网络所造成的。

博弈论的两难困境,也出现在了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如,一旦有什么事情,人们总是想着找关系疏通脉络好办事嘛。但是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司法人员很难摆脱这样那样的情感关系的制约。这也正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的两难困境【4】。

可以看出,如今这场空前的“博弈大战”正在发生局势的微妙变化。“法理”渐渐压过了“人情”占了上风。因为我们一直在努力建设以个法治的社会注意国家,遏制人情对法理的泯灭是必要也是必须的手段。

淡然,“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进行的还是有些缓慢。为此,必须进行现代法律思想的启蒙,普遍调高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要加强司法工作人员法律至上的理念教育。同时要确保司法机关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在全社会树立法律与司法的尊严与最高权威。

我们的目标是“法治”,是要实现“法”、“理”、“情”的有机协调统一,是要摆脱“人情”与“法理”的两难困境,走出中国当下司法实践的囚徒困境,走向公平走向正义。让“法理情”与“情理法”的空前博弈大战成为中国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完美过度。

注释

①参见方工《法治背景下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②案例来自互联网https://www.docsj.com/doc/0613101606.html,/f?kz=553393211

③参见《法理情与情理法的根源及利害》作者不详

④参见冯.诺依曼《囚徒的困境》

第三卷结语

实践活动结束已经很久了,可是一直没有静下心来写这个报告。不是因为自己不想写,更不是不会写,而是不知道该写什么,因为短短的几天,我收获了很多,学到了很多平时没有学到的东西,体会到了自己在课堂上没有体会到的内涵,一直,一个月后的今天我才写下这边稿子,写下自己最大的感悟——“法与情的博弈”

虽然这个问题,并非是我最先提出来的,因为“法”与“情”这两者的关系属于法律与道德范畴。但是用“博弈”来形容当下中国司法中的“法”与“情”我觉得是一种创新,是一种新的尝试吧。

写完了,但是觉得还有很多话想说,在脑海里依然弥漫着“问题”的影子,例如:

“国人的信仰问题"

“当下国人生活为什么这么浮躁?”

“国人的自由空间”

以及“国人的精神生活,价值判断”等等

我知道这些都是当前学术研究的前沿问题。苦于自己能力有限无法做更多的探讨,也许只能等到日后详谈。

作为一个法律人,心怀天下,情系万众是应该的。关注世界,关注自己。这样才能找到自己在社会中的原点。这样才能实现自己的梦想。

“所有的事情都不独来的,他们都是伴随所有的事情一起来的。”

2009年8月13

心得体会: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系统论述——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最新)

心得体会: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系统论述 ——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最新) “情理法”问题的系统提出,始于范忠信、郑定、詹学农先生1992年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一书。三位作者均系湖北英山人,事先并不认识,但同时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史专业,为记载共同的求学所得,三人遂决定合著该书。 本书创见性地指出:中国人的传统法观念是一个复合的、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三位一体。它用晓畅的语言,清晰地描绘了传统法观念的结构性特点,揭示出人们都有所感却无从捉摸的普遍认识,激起了学术界强烈的思想共鸣,很快成为法制史领域的代表之作,并因此被翻译到海外。 全书分为法理篇、刑事篇和民事篇三个部分,从宏观到微观层层展示了我国传统法观念的特质。作者认为:“在中国人心目中的法仍然主要地是形而下之‘器’,

‘道’(政治正义论)的含义在法概念中从未占过主要地位。”换言之,古代中国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同于西方人。 那么,作为“器”的中国传统法律处于什么地位呢?作者提出在法之上还有天理、人情。而这些规范(其实也算不上规范,只能说是像规范一样规制人们的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和封闭的。作者解释了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国法’是一个‘孤岛’,‘天理’和‘人情’是两个桥梁。如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实现了,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这就是古代中国的法理学。” 同时,“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即是说,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 由此,“法律”与“情理”、“援法断罪”和“执法原情”这看似矛盾的东西,在古代中国法律实践中被有机地结合起来。

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分数:__________ 北京大学《法律导论》 课程期中作业 论文题目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摘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依法治国首次被列入专题来讨论,可见当今的中国越来越重视法治社会的建设。从商鞅变法到唐律,中国的律法体系具有悠久的历史,然而其对当今法律的贡献却微乎其微。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提倡德治、人治,重视“人情”关系密切。而这些文化传统,直到今天,还在影响着中国的法治进程。本文试图从传统文化与法治的比较,分析两者间的矛盾与解决之道。 【关键词】现代法治、中国传统文化、人治 一、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矛盾 德治,人治,还是法治 人之初,性本善,这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历史上,性善论最早的提出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孟子的《滕文公上》。它开篇即写到“滕文公为世子,将之楚,过宋而见孟子。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虽然近几年港台儒学界有向善和性善的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孟子在总结人生哲学时已明确指出人生来便有具有良知,这也是人和禽兽最基本的差别,1即“人禽之辨”。 在孟子生活的年代,他的学说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当儒学逐渐在中国确立其统治地位时,这种思想逐渐在统治阶级的执政理念中根深蒂固。纵观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史,“仁政”一直是整个社会最高的政治理想。在这个中国式的“乌托邦”中,统治者应该以民为本,以德治国,给予人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应该说,从百姓利益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思想是好的,因为它强调统治阶级不应过度剥削人民。然而以德治国,强调以民为本,却是建立在人民皆“性本善”的基础认知上。这样的治国方针不可避免的将导致法治观念的缺失。事实上,在中国历史上,虽然也有“法家”这样的思想和众多的律法,但它们根本思想并不是用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而是用法律来约束老百姓,即被统治者的行为,从而巩固统治者的权力。于是,中国古代的律法逐渐成了统治者剥削人民的工具。就 1赵法生《孟子性善论的多维解读》

最新正确处理情理法关系

依法行政要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在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我们无论是行使公权还是私权都要充分考虑“情、理、法”的因素,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同样也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其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就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有时还相互冲突。比如,“城管大家都熟悉”,有一个社会现象不知大家是否注意,一旦城管和商贩爆发冲突马上就会形成舆论焦点、社会热点,而且往往会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声势,大家思考过没有,为什么?难道二者天敌?难道城管多此一举?难道城管活该遭到唾骂?从城管的管理行为而言,它是一种代表政府的管理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更是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一种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有政府授权,是一种必须作为的行政行为,那么为什么得不到社会的共同认可,甚至成为大部分人痛恨的行政行

为?因为它尽管合法但不尽合情合理,情和理往往成为人们判断是非和左右公众舆论的“超法律”标准,无论行使公权,还是行使私权都要讲究情理法,这便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的国情。(还有合理不合法的情形:殴打小偷) 情理法的差异和矛盾是一直以来固有的吗?答案并非 如此,在中国传统社会(封建社会)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也包括族规),这个家规很重要,它的基础就是封建礼教,讲究的是君臣父子长幼尊卑这种等级的观念,它也是规制个人行为和调整人与人关系的重要遵循,是基于情、理和风俗习惯的一种强制约束。此时的国法也是基于礼教基础之上的,是对家规、族规的一种深化和保障,所以家规、国法是一致的。在清末民初,欧陆法律引进之后,这种情理法一致的局面被打破了,国法与家规、族规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在处理矛盾和争议上由原来的颇具感情色彩的私了、调解为主,过渡到后来以冷冰冰的法律公裁、公断为主的阶段,这也是中西不同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体现。 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 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简单地说哪一个最为重要,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2009年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目录 第一卷、实践活动总览 第一部分活动概述 一、目的 二、时间 三、地点 四、团队成员 五、调查课题 第二部分行程回望及感悟 一、初到永吉 感悟:酒文化与政治圈 二、永吉县法院座谈 感悟:寻求规则与实践的最佳契合点 三、教育实践基地挂牌 感悟:时间的宝贵 四、永吉检察院座谈 感悟:法律人的素质 “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五、问卷调查 感悟:普法的必要性 六、素质拓展训练 感悟:理性思维与领导的素质 第三部分、活动结束 第二卷、论文报告 题目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第一部分摘要、关键词 第二部分正文 第三部分结论 第四部分参考资料 第三卷、结语

第一卷实践活动总览 第一部分、活动概述 一、活动目的 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法学教育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们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感受到理论在实践中运用的“跑偏”。作为法学本科学生,单纯的理论灌输,冰不能满足教育的目的,同时社会的复杂,千变万化以及包罗万象,使学生更不易把握所要学习的精要。为了弥补这种教学实践的空白与不足。吉林大学法学院从2006年开始,每年暑假都组织学生下乡实践。深入农村,走访村民,开展调查。同时与基层的法院和检察院的通知们座谈,相互学习,相互了解。以此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提高实践的操作能力,丰富自身的阅历。与此同时,下乡实践也可以适当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多一道利益防线。 二、活动时间 2009年7月1日——2009年7月6日 三、活动点点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四、团队成员 领队:刘培强(法学院团委书记) 指导老师:李国强(法学院民法讲师) 辅导员:高岩(法学院在读博士07级本科辅导员) 小组成员: 第一组:徐芳洲唐乐王红霞任诗滢苏云飞 第二组:刘文君高世超陈冰刘艳丽云海峰 第三组:沈煜刘健张硕彤张晓薇曲侠潼 第四组:马郑卓陈星语潘纪强李文姝李航 (注:每组第一人为该组组长) 五、调查课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转让 第二部分、行程回望及感悟 一、初到永吉 7月1日,团队如期到达永吉县,受到永吉县团委的热情欢迎。团委安排我们住进了永吉县人民武装部招待所,并且热情款待我们一行20多人。 感悟:酒,在中国有着独特的含义;酒,在中国的政治圈中更是扮演了重要

工作心得: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情理法关系(最新)

工作心得: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情理法关系(最新) 中国人的传统法观念是一个复合的、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三位一体。那么,中国传统法律在三者之中处于什么地位呢?在一些学者看来,在法之上还有天理、人情。而这些规范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和封闭的。如果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实现了,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这就是古代中国的法理学。同时,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由此,“法律”与“情理”,“援法断罪”和“执法原情”,这些看似矛盾的东西,在古代中国法律实践中被有机地结合起来。 以上是范忠信、郑定、詹学农三位学者所著《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一书中的创见性观点。

在中国人看来,所谓的天理,就是天下公认的大道理,天经地义,类似于西方人所说的“自然法”。“天经地义”的内容便是礼,便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便是由此逻辑而推演出的一切道理、儒学,儒学所倡导的“三纲五常”之所以能够存世弥久,便是因其以思想的方式演绎出“天理”的具体要求,是顺应天理、高于律理的存在。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欲、恶七者非学而能”;何谓法?“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于人心而已”。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对这种法律意识内部关系的概括可谓一语中的:“天理体现为国法,从而赋予国法以不可抗拒的神秘性。执法以顺民情,又使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使得国法在政权的保证下推行之外,还获得了神权、族权和社会舆论的支撑,因而更具有强制力,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我国古代,判断一个案子是否公正,首先要看它是不是符合情、理、道德,而不是考虑是否严格遵照法律条文。因此,法律适用会因行为人尊卑长幼身份的不同而差异,刑罚因伦理而加重或减轻,并且赋予官吏在法律上有议、请、减、赎、当等特权,人情大于法律成了理所当然。所以,李泽厚在《漫说“西体中用”》

《中国人的精神》读后感(共7篇).doc

《中国人的精神》读后感(共7篇) 《中国人的精神》读后感共含7篇,由的***投稿精心推荐,我希望以下多篇范文对你的学习工作能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第1篇:《中国人的精神》读后感 以下是我整理的《中国人的精神》读后感范文,希望能帮助到你。 若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我会不邀游伴,不与父母,必会携我的知心好友——书,来陪我游历明川大河。因为我确确实实被我的这一位良师益友所折服。 何谓“良师益友”?我想阅读书籍将会是最完美的答案。品茗书香,进入我神驰已久的书海,在其无边无际的知识海洋遨游,我把生活的喧嚣抛诸脑后,在天堂飞翔。因为阅读我听懂了“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明白了“书如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领悟到了“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中华文明如此多娇,引得无数文人竞折腰。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口到,眼到”。读书之时,我对古人之云心领神会。我喜欢把指尖轻划在书页上,享受那集富韵味的书质;喜欢口中不断朗诵文中之精髓,让那婀娜多姿的文字在我面前翩翩起舞;更爱让自己的思绪插上翅膀,不断揣摩,思考文学,飞到文学的彼岸……

仍记得往日里,茶余饭后之时,总愿意一个人坐在家门口,看着落日的余晖,带着崇高的敬意欣赏辜鸿铭老先生的《中国人的精神》。穿过晚霞,我彷佛看到一个世纪前中国文明被“进步”的西方文化冲击的时刻,几乎所有所谓的进步分子都要将西方文化全盘代替中国文明,有一个坚强不屈的声音宛如开天辟地般咆哮,如“一夫当关,万夫莫开”般捍卫中国传统文化! 他的淳淳细语回响在我的耳畔“中国人的性格和中国文明又三大特征,正是深沉,博大,淳朴,此外还有灵敏”。我颔首沉思:百年前与百年后,都有人崇洋媚外,谁来传承中华文明和优秀得道德传统?他告诉了我,在许多生活的琐事之中,透其细节我们都能摸索到中国人的精神。平日里,父母教育我们要尊老爱幼,我们注重的礼节孝悌,这难道不是我的中国文化优秀得传承吗? 是否还记得1861年北京的战火,那是从“万园之园”圆明园升起的硝烟。正如雨果反语所言,西方的“文明人”劫掠东方“野蛮人”的圆明园。在丑陋贪婪中,西方人摒弃了他们所谓的道德约束,丧失了他们的信仰,宗教,法律。而我们中国人即使身处在战争年代,“粗缯大布裹生涯”,依然自强不息,“腹有诗书气自华”。这就是我们中国人骨子里流淌的无可言语的文雅和傲骨。最终战胜艰难险阻,建设美好新中国。 我迷恋着“‘一个永不衰老的民族’,一个‘拥有了永葆青春的秘密’的民族,这个‘像孩童一样过着心灵生活’的民族”。

中国情理法

中国情理法 --中国社会体制建设的利器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底蕴。之所以华夏文化能渊源流长,能不像其他世界文化那样遭受截流干涸之运,或许就是这种丰富性多样性所起的作用。中国素来以“礼仪之邦”著称,无论是文治武伐,还是 2、中国社会讲究的是合理,中国“法治”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庸”,中庸就是合理。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我在兰溪费龙口村办了一个案子,儿子把母亲的承包地出租给其他人办砂石场了,承租人通过老大妈的儿子租来这块地后,置办了有关制砂设备,并造了四个码头,总共投资大概是八十多万元。后来为了一些些小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母亲说小儿子未经她老人家的同意,她现在不租了,要把承包地拿回来,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但这个案子却无法判决,为什么?就是“理”与“法”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来看,母亲与儿子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儿子出租的行为是受母亲授权处理的前提下,小儿子擅自处理母亲的承包地,属于无权处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除非得到处分权,或者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无效,租赁行为无效,那么你就要判老太婆赢,土地归还老太婆,但承租人已经投入的八十多万元钱怎么办?这个损失谁承担?所以如果判老太婆赢,合法但不合理。 我们再从情理上来分析:小儿子的母亲年纪都七十多了,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耕种过这块地了。在农村,一般母亲年纪大了,都是由儿子处理母亲事务。因此,从常理上说,小儿子代母亲把承包地予以出租也属于合理范畴,而且村里的书记、主任都认为这是很正常的。这个案子我最后是把中院的法官拖到现场调解结案。这就是我们中国社会常见的“理”与“法”之间的冲突。 在在西方人眼里,凡是已经公布的法律,一般来说他们都会自觉地去遵守,因为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得清清楚,绝不含糊。正因为这样,所以西方国家的社会秩序一般都比较好。而我们的法律规定得往往过于原则,所以同一部法律在不同人的眼里往往会有不同的解释。好比说我们老的《劳动法》对仲裁时效的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个规定就不清楚。到底是那一天为劳动争议的起始日?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后来原来的劳动部作出了行政解释,再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时效问题作出了多次司法解释。象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相

事实的敞开_情理法判案模式的合法性构造

一、问题所在 宋代以来,官员在司法中形成不同于以往的风格,其中,“情理法”的运用最为突出。诚如日本法 律史学者滋贺秀三所言: “无论口头上说与不说,情理经常在法官心中起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说判语集都是充满这种情理的文章。国家的法律或许可以比喻为情理的大海上时而可见的漂浮的冰山。”〔1〕滋贺先生是较早从学术角度关注情理法现象并作出卓越贡献的学者,虽然其研究集中在清代,但他认为,民事审判中的这种情理法性质的传统可以一直上溯到春秋时期,因此,讨论古代中国的司法传统都不能绕开滋贺先生的研究。滋贺先生的研究有一个前提,即区分重罪案件和州县自理案件,滋贺先生视后者与现代的民事诉讼大体相当,他认为,重罪案件确实是依法审判的,“与重罪案件的立案判决必须严格地依据法律进行相对照,在听讼程序的范围内可以说知州知县几乎完全不受法 律拘束。”〔2〕县官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经常性地运用了情理法的处理方式,滋贺先生把这种方式称为“教谕式的调停”。在另一篇论文里,滋贺先生详细分析了清代判词的情、理、法三个词的各种含义,认为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性质的对立:一是法与情理在实定性与非实定性上的对立;二是法理与情事实的敞开:情理法判案模式的 合法性构造 张正印* 内容摘要:宋代以来的情理法判案模式不单纯是法官构思判词的修辞手段,而是案件当事各方影响法官判决,法官广泛吸纳各有利因素以形成判决的诉讼框架。在这一框架中,最关键 的是事实陈述和解释的敞开。 情、理、法三者均具有事实性和规范性双重含义,这使得即便案件当事人不能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通过陈述事实来表达其规范诉求。因此,民众在情理法审判中并不总是消极的,而是有积极参与判决合法性构成的一面。情理法判案模式的这些特色实际上承续了从三代以来的整体主义司法传统,既拥有这个传统的共同特征,也受社会政治变迁影响而别具特色。 关键词:情理法判案模式合法性司法传统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1〕[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2〕[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140··

最新我是中国人观后感作文

我是中国人观后感作文 在抗日题材的影片中,片子《我是中国人》的切入点够新颖,光看名字就会让每一个爱国的中国人内心涌起想把片子看完的冲动。下面是由小编为你们带来的精彩的总结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我是中国人观后感1 沉重,压抑。这是我看完《我是中国人》这部片子后最为突出的感受,那是一种由心而发地对祖国历史的深沉叹息。 这部电影讲述了台湾青年海生因幼年寄居于一日本将军家中,为报恩情,参加了日本特别纵队奔赴大陆的队伍。但当他亲眼看到日军残杀中国百姓的暴行后,便决定离队逃回家乡。路上遇到几个同在逃命的大陆姑娘,他们相互帮助,躲避日军侵袭的故事。 由于我对战争片不是很感兴趣,平时了解抗日的途径几乎只有书本。历史老师在讲台上诉说日军的暴行时我还觉得不以为然,今日看到这些画面真实地在眼前出现时,我才彻彻底底地有了那种心痛的感受。那是一个中国人对于外人来到我们国土上放肆的愤愤不满,那是一个中国人对于日本人痛杀同胞的咬牙切齿,那是一个中国人对于别国来者对我们祖国进行羞辱的怒不可遏。 然而,日本人也并非全是惨无人道,这部电影中有着日本血统的女孩樱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她向往和平,她崇尚自由,她也曾觉得日本兵并没有如其他人想象般那么冷血无情。虽然最后她的梦想并没有实现,但是她对于自由和平的尊崇完全不亚于他人。她强烈的正义感让她到故事最后勇敢地点燃手榴弹与日军同归于尽,以保护自己的

姐妹。所以,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以爱国为口号而对所有日本人都报以憎恨的目光,而是应该崇尚和平,因为只有世界和平我们才能拥有更美好的明天。 中国的红旗是被鲜血染红的,正因如此,我们更应该时刻记住自己是一个中国人,记住我们的安泰和平是那些革命先烈用生命换来的。为了让我们,让我们的后代能够过上平安快乐的生活,我们更需要从小事做起,无时无刻不忘自己是中国人,用良好的修养和高雅的素质,将台湾用和平手段重新拥回祖国怀抱。 我是中国人观后感2 暑假中,我再次阅读了《语文》书中“我是中国人”的着篇课文,并为吉鸿昌的民族自尊心而深深地感动着。 这篇课文讲的是,“九。一八”事变后,吉鸿昌在被迫出国考察途中,他不顾外国人的歧视,而表现出了一种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在那个年代里,我们中国人被外国人叫做“东亚病夫”,被人认为是一个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民族,只能由外国人来统治。而中国也有一些人,倒向了外国帝国主义,当了汉奸、卖国贼。这时,吉鸿昌不仅没有忘记自己是中国人,而且在外国人面前公开表示自己是中国人,这反映出他作为中国人的骄傲和中国人的骨气。 我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决不应该自己看不起自己。如果自己都看不起自己,那么怎能叫别人看起自己呢?世界上的国家虽然有强有弱,但是只要自己能奋发图强,那末再弱小的民族也会自强、自立起

林语堂《中国人》读后感

读书报告

作为中国人,你了解自己吗 ——读林语堂《中国人》有感 我们从一出生就注定我们是个中国人,血液里流淌着是属于中国的血,落在这片土地,我们有着属于我们自己的独特性征。当然,黑头发,黄皮肤等外在特征,我们可以通过科学知识来了解其根源。而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内在精神品质与性格的不同,我们从林语堂先生的《中国人》中可以找到答案。 林语堂先生在这本书中,用理性的眼光去看待我们中国人,向西方人客观地介绍了中国人,既不会带着西方人对中国人的偏见,也不会带着中国人自我的优越感。读完这本书,让我清晰地认识到我们中国人自己。 书中有一句话是:“一个人彻悟的程度,恰等于他所受痛苦的深度。”在鸦片战争以前,中国一直自认为是一个天朝大国,虽然历史上中国确实很强盛,但是在清朝末期逐渐衰落的事实却一直被国人掩埋在尘土里,那时的中国人,绝不会承认,天朝大国已经是历史了,他们还活在梦里。鸦片战争用了种残酷的方式,叫醒了中国人。这种方式,让沉睡在美梦中的中国人极其痛苦,醒来才发现原来属于自己的一切都没了。可是,还有很多中国人没醒。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第二次鸦片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甲午中日战争等,最终叫醒了中国人。这些战争给中国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让中国人彻彻底底地醒悟。 我们中国人究竟是什么样的?书中准确地概括了以下特点:“(一)为稳健;(二)为淳朴;(三)为爱好自然;(四)为忍耐;(五)为无可无不可;(六)为老猾俏皮;(七)为生殖力高;(八)为勤勉;(九)为俭约;(十)为爱好家庭生活;(十一)为和平;(十二)为知足;(十三)为幽默;(十四)为保守;并(十五)为好色。”每一种特征都有其历史缘由,统括起来包容于“圆熟”一个名词里头。书中说,“中国人有一种轻视少年热情的根性,也轻视改革社会的新企图。”中国青年在父母的教育下,便养成了这种圆熟的特性。在现代社会我深有体会。 我们在长辈面前,永远是乖巧可爱的,父母说什么都对,一切听从于父母,在我们眼里,这是一种孝,其实这是一种愚昧的圆熟。我们把自己的想法压制于心,对父母一切言听计从,这样的我们,活得自在吗?我们总该有自己的想法,在父母错时,能站出来指出,而不是想着父母永远是对的。 我们在领导或是权威面前,将这种“圆熟”体现得更为淋漓尽致。最直观的例子就是课本教材,没上历史课之前,我一直把课本教材奉为神明,课本怎么可能会错。相信很多人都跟我一样,是这么想的。可是当历史课上,历史老实说教材有问题时,我的世界观都有点崩塌。还有在领导面前,我们更是如此,在以前的时候你绝不会在领导面前指出他的错误,因为“圆熟”的你,早就失去了怀疑的勇气。我们都是“圆熟”的中国人。 但在今天,我们深受外来文化的影响,思想观念已经有了变化,我们已经开始变得不一样,虽然性格上还是受到历史和环境的影响,但是我们一定会变得越来越好,吸收中国人自古以来团结、热爱和平、吃苦耐劳等优秀精神品质、改造剔除那些自私自利、保守等不好的精神品质,中国人一定越来越好。 书中有一段话,让我印象非常深刻:“我们的国运正处在多事之秋,无论国家和个人的生命,都会达到一种弥漫着初秋精神的时期,翠绿夹着黄褐,悲哀夹着欢乐,希望夹着追忆。到了生命的这个时期,春日的纯真已成追忆,夏日的繁茂余音袅袅,我们瞻望生命,问题已不在于如何成长,而在于如何真诚度日,不

中国人情与法律的博弈[1]

中国社会“人情”与“法治”的博弈 ——小谈“亲亲相隐” 内容摘要: 1.法治与人情的冲突——“亲亲相隐”为典型代表 2.儒家文化中亲亲相隐的历史渊源 3.“亲亲相隐”现代化延伸“熟人圈子” 4.“亲亲相隐”的去与留——西法东渐后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中的人性光辉不可磨灭关键词: 人情法治儒家亲亲相隐熟人社会封建社会 伦理文化刑法人性人治道德价值 正文 文献综述 在儒家文化中,一直被人们诟病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汉代的刑法中首次登上历史舞台,就成为中国历史中不可动摇的传统,被各朝代沿袭。当西法东渐以后,人们立刻把“亲亲相隐”这一封建社会的残留下来的人治思想被迅速剔除,而其现代化的延伸“熟人社会”却愈演愈烈。那么这一在我国封建社会存在两千多年的的制度,难道真的没有文化价值吗?答案是否定的,亲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的本意。如果“亲亲相隐”的思想应该被我们的刑法取其精华,那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将更上一个台阶。 法制与人情 为了弄清楚这个一直潜伏在中国文化里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一下“人情”和“法制”的定义: 人情:人之通常的心情事理;交情,情面;人际往来应酬的理解习俗;礼物。① 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 本人的理解:人情是人们在成长过程中接受的一定传统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特有伦理界限或者仅仅出于本能的价值判断。而”法治”是带有强制性的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成文的规范手段,一旦成立,就不容许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的建立是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基础的,那么当法律的裁决与个人利益相悖,而这又牵涉到人伦与法律的不和谐时,即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与“法治”必须选择其一时,它们就发生了博弈,那么谁胜谁负,这就决定于人们对自己潜意识里的根深蒂固的文化烙印抑或是本能判断的影响与现实中原则性法律的抉择。 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以中国儒文文化中的“亲亲相隐”为例来进行讨论。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其子证之。”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两千多年前,楚国的叶公向游历至此的孔子介绍当地法制建设成就:“我们这里有位道德模范,他的父亲偷羊,他向有司进行了举报。”孔子回答道:“我们那里对道德的理解略有不同,父亲包庇儿 ①“人情”以及“法治”的定义均来自百度百科

法律与生活作业

人生的内容是由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构成的,个人与社会不可分离,社会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个人是构成社会的前提。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个人与社会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只有科学地把握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协调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为人生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关键在于把握个人在社会中的定位。 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关系。人具有个体性,有其特定的思维、行为方式和需要。人总是从自己特有的角度去认识和评价外界事物,表现出自己的个性和独立性。人又具有社会性。人是社会的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在社会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任何个人的个体性都打上了深深的“社会性”的烙印。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人的个体性中蕴含着社会性。人以个体的形式存在,同时又以社会的形式存在。在生物本能上,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获得生命生存和延续的条件,在自身价值的实现上,也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找到途径并具有可能。人的这种社会性,意味着人必须经过充分的社会化的洗礼,使个体性与社会性统一起来,才能获得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基本条件。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在人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有维持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但是,人的需要不同于动物的需要,即使是人的本能需要,也深深地打上了社会历史的印记,成为一种社会性的需要。人的需要的满足,只能借助于社会,凭借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一定的社会方式实现。因此,个人需要不纯粹是个人的,它或多或少是社会需要的反映,受社会物质和精神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需要也不是脱离个人需要独立存在的,社会需要是个人需要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需要的反映。孤立地、不联系社会需要来考虑个人需要,将使个人需要失去基础和条件,还可能导致个人欲望、个人需要的无限膨胀,最终不仅不能使个人需要得到满足,甚至还可能使个人走上危害社会、违法犯罪的道路。 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个人与社会都有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是个人利益,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社会利益离不开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也离不开社会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所有人利益的有机统一,它体现了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它也保障着个人利益的实现。个人应自觉地维护自己身处其中的社会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一旦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自觉服从社会利益。 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自由与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统一关系。利、自由也就无从实现。因此,享受个人的权利、自由与承担社会的责任、义务是统一的。但是承担社会的责任、义务并不与享受个人的权利、自由简单对应,在道德要求上,不能把享受个人的权利、自由作为承担社会的责任与义务的先决条件。承担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做贡献,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只有人人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多做贡献,社会的财富才能不断地增加,才能为人们享有权利和自由提供雄厚的基础,人也只有在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中,才能使自己的人格健全、品德高尚,个人的自我价值也才 能得到充分实现。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个人行动层次以迄国家法律制度层次的法律实际运作过程,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法律尽管多元,法律的承担者(由家长以迄州县官)尽管多元,但却有很强的一致性。无论朝野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国法与民间的活生生的法律(living law),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后者贯穿大传统与小传统,不但士大夫主观观念上视「礼先法后」、「德主刑辅」等的想法为当然,而且风行草雇,这种想法深入民间,礼教与风俗习惯合流,民间的法律承担者,民间的社会中人,也把法律当成是能免则免的最后手段,这种对法律观念的一致性,保障了朝野法律工作者的合作与协调,「情、理、法」,法居最末,就是最好的说明。

这种一致性在清末民初开展的继受(reception)西法的行动后,很快地被打破了。新兴的「法律人」阶层与民间宗族族长、乡里耆老的「法律观」不再如此具有同构型。深植人心的礼教观念与日用平常的活生生的法律,开始与国家制定法产生巨大的鸿沟,后者放弃了两二千年来的中华法系,代之以源自另一种法律文化的欧陆法律,由上而下的继受革命行动,自清末、民国迄今末绝。同样的,国法与活生生的法律也有了明显的差距。继受所带来的法律观与民间继续存在的法律观相互竞争,「法、理、情」对「情、理、法」,展现了另一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国法与民间法律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对抗、颉颃的情况油然而生。从法律运作的连续体来看,由前面「私了」、「调解」等的阶段讲求的仍是「情、理、法」的「礼先法后」的法律观,后面「公断」等的阶段,讲求的却是力求区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西方法律观,法律位阶提升(「法先礼后」,「法、理、情」),力求其在社会规范功能上的正当性。「情、理、法」对「法、理、情」,这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对抗、颉顽无可或免。在步入廿一世纪的今天,这种中西不同法律文化相互激荡的情形还在中华文化圈里实际发生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张维为中国人你要自信观后感

张维为中国人你要自信观后感 张维为,复旦大学外文系毕业,日内瓦大学国际关系硕士、博士,曾为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现为日内瓦外交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日内瓦亚洲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篇1 不得不说我觉得张教授说的主要观点我是比较认同的,但是论据太过明显的偏颇,建议他去接着深入学习一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要搞清楚什么是实事求是,什么是矛盾,什么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举例美国枪伤科的医生吃香,推导出中国治安好。这是没有实事求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枪伤多的原因难道不是因为美国崇尚暴力和枪支没有管控的前提下导致的吗?我们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我们每个人都相信政府(因为1949年我们坚定的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可以保证我们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本不需要自备武器。 举例美国老百姓的个人净资产跟中国差不多。这是没有坚持矛盾的观点看问题。首先从国家层面来看,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国是发展国家,美国从南北战争以后本土没有受过战争侵害,中国1949年境内还没有完全停止战火,美国地广人稀,中国人多地(可耕种可居住)少。矛盾的普遍性要求敢于承认矛盾,直面矛盾,一分为二地看问题。我们国家确实存在部分偏远地区人民生活水平很低的情况,确实有很多人还在为温饱问题发愁,我们是敢于面对这个问题的,这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过程,这种数据分析我们是不屑的。 举例说美国基础设施问题。这是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是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GDP增长速度是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改革开放的春风首先要解决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问题,基础设施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平常生活,新兴的基础设施肯定要符合当今人们的生活需求,总不能建设成美国60年代的风格吧,这是中国的具体问题。美国的基础设施基本够用,把经济重心投入到金融和科技领域等其他领域是很自然的事情(以后我国也会逐步的把 本周三下午,上完第一节课科学课后,我们拿着准备好的毛巾去观看消防演习。我内心涌

法律和正义的博弈

法律与正义的博弈 ——观《恐怖角》有感 恐怖角剧情介绍: 迈克斯(罗伯特?德罗尼饰)因为强奸而遭到起诉,他找来了律师萨姆(尼克?诺尔蒂饰)为自己辩护;他有所不知的是:萨姆是一个女权主义者,出于愤怒,萨姆在辩护时故意隐瞒了一项对迈克斯有力地证据,最终导致了迈克斯被多判了6年。本来不懂法律的迈克斯在狱中通过自学法律发现了萨姆对他的背叛,发誓一定要找到萨姆报仇。 一晃14年过去了,迈克斯刑满获释了,他开展了他的复仇计划。首先他在萨姆家附近出现,引起他们的恐慌;随后,萨姆派来对付他的人被他打得落花流水;他之后潜入萨姆家中杀死了报表和厨娘。惊惶不安的萨姆一家逃到了一个叫“恐怖角”的地方,迈克斯也尾随而至...... 恐怖角影评: 法律的建立是用来维护秩序的,所谓“维护正义”只是法律的特定衍生品而已。无法界定这种认识是否全面和正确,但它在实际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合法性,而马丁?斯科塞斯的《恐怖角》就是这一结论的有力证据。 1991年的罗伯特?德罗尼已经年近五旬,但在他的电影生涯中却是风华正茂的时候。尽管《恐怖角》在马丁?斯科塞斯的作品中只属于二流,但它堪称是罗伯特?德罗尼一流演技的代表作之一,尽管那一年孤独的《出租车司机》已经问世十五年,尽管那一年凌厉的《愤怒的公牛》已经是十年前的旧事,但是四年之后,德罗尼奉献了很多影迷心中的不世经典《盗火线》,那个义盖云天的黑帮老大将不受法律保护的反社会行为演绎到了令人肠断泪洒唏嘘不已的地步,而在《恐怖角》中罗伯特.德尼罗把一个在行为上令人发指的混蛋塑造得振振有词掷地有声,让人一度模糊了正义和公理的界限,迷失在对邪魅角色的眷恋之中,或许这是为了四年之后的那个江湖老大做的一次极端性的预演,这只是个开始。 罗伯特?德尼罗在电影中扮演了这个穷凶极恶而又冷静智慧的复仇者,他认为自己是圣经中的约伯,被上帝考验而被判入狱14年,出来之后要惩罚不知罪者(律师)的罪恶。在他看来,判刑的法官和陪审团并没有罪,因为他们尽了自己的职责,而他的律师却在辩护过程中隐瞒了于他有利的证据,这就是罪恶。换句话说,罪恶的裁定并不是根据道德上的是非对错,而是根据一个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在这里,复仇者自身出现了一个悖论——他学习法律,使用人类的规则判断罪恶;同时,他又热衷圣经,使用上帝的神学方式惩罚罪恶。在这个电影中,德尼罗又为大家奉献了一次出色的表演,一个全知者式的反角,一个强壮、仇恨、愤怒、冷静又诡诈的男人,他的反角地位可以和《沉默的羔羊》中的霍普金斯,以及《七宗罪》和《普通嫌疑犯》中的史派西相提并论了。 十四年的牢狱之苦,可以让一个人万劫不复,但也足以让一个人涅槃重生,而浴火的凤凰可以是《肖申克的救赎》中的温文尔雅坚强睿智的安迪,也可以是《恐怖角》中放浪形骸计诈百出的卡迪。安迪之智,是于环环相扣的迷局之中温柔地置人于死地,卡迪之诈,是在如影随形的偷袭之中让人恐惧不安。罗伯特.德尼罗在《出租车司机》中的莫西干发型宣泄着桀骜和孤独,而在《恐怖角》中的卷发大背头标写着机变和凶残,而在两部电影中德尼罗的发型先后都分别有变化,发型一变人物的形象风格立刻发生质的改变,更不用说德尼罗还为表现卡迪邪恶气质而专门做了牙齿整形手术,拍摄完成之后又花重金把牙齿恢复原状,为一部电影做出这样大的牺牲已经为影片的品质奠定了基础。于是,卡迪的挤眉弄眼丰富着他的狡诈奸邪,卡迪的吞云吐雾透露着他的成竹在胸,一个坏蛋的形象神气活现地破茧而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 【摘要】: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们今天法治进程的影响,文章简单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 【关键词】:人情; 理; 法 现代法治有法律至高无上,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至高无上却被皇权至高无上所代替。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专制历史。这个专制社会的法律根本就在情,日常生活准则即是理,皇者手中的工具就是法律。中国古代社会的情理法一切从亲情出发,社会秩序就是各人在的身份要求,若违反了身份要求,用来制裁的就是法。中国古代审理案件的结果,常常有合法的为非法,非法的为合法的情形。比如儿子告发父亲谋反,除了其父要处决外,儿子也要斩立决,比如父亲包庇儿子,我们看来是构成犯罪但中国古代是合法的。为了让我们大家都明白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们今天法治进程的影响,有必要我们都来讨论一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 一、情,即人情。首先,是指人本能情感或情绪,从历史事实来分析,情似乎有四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指人之常情,即我们经常说的人性、人的本能、本性这方面;第二层意思指的是情面或人情,它可以更多地涉及到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第三层意思指民情。在民情这一层面上,我们也可以将社会舆论、社会的一些基本状况、乃至我们经常说的习惯法和大家公认的一些风俗习惯或公认的一些权利包括进去;第四层意思是指情况亦情节,这一层面的情所指的本身是一种事实,情有可原。即指案中具体情节,所以这一层面的情不在文章章讨论的范围。 我们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情理法中情,所要着手的情仅以情是人的思想感情在司法中的作用来分析,那么可以从人情产生的主体三方也即司法过程中二方主体(掌法者与被处罚者)和第三方来着手,我们看到尊长的人情为法,臣民的情为罪,民众的情社会的情也是司法的依据。 二、理,从文字来解释,在春秋时为纹理、治理;在战国时为义理、条理、腠理;在秦汉时为条理;魏晋时为玄理;隋唐时为佛理,理事相融,(佛法中理情、义理);两宋时以为天理,实理(与虚空相对);元明时心即理,明清时又为事理;近代理为公理。今人所讲的理是天地自然万物之本体,是事物的规律,是人的主体意识,伦理道德。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基于其伦理法的特点,理的根基在孝。天下万善,孝之为本,理(包括义、礼)具体说就是一个孝亲原则,它代表人际关系之和谐。因此,人与人之间财产关系都依人伦原则来确立,换句话说,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判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合”理”,一般只从其行为内容是否为了私欲,即义与利两个标准来判定,凡是为了私欲,均是不义的,也就是不合”理”,凡是合于义的,”去私”的即是合”理”的,法官即使在审理财产纠纷时,始终不是像现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