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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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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兼容的中国古代法律及其启示

在大众的意识中,往往把“法律”与“严肃、冷酷、残忍”等联系在一起,而把它与“情理”对立起来,所谓“法不容情”“法律是无情的”“合法的不合理”等,尤其在影视作品中,更是强化了这种对立,使其愈加具有戏剧冲突和戏剧效果。而现实中存在的某些判例,*(据媒体报道,一个儿童在邻居家与小朋友玩耍,不小心摔倒受伤。这个孩子的父母便起诉邻居小朋友的父母,认为他们没有起到监护职责。法院判决邻居赔偿受害人数万元。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但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什么呢?那就是:今后千万不要让邻家的孩子来玩耍,这样才可以免生是非。可如此一来,左邻右舍的孩子不得沟通,这对人与人之间合理、健康的感情是多么残酷的摧残!上海还发生过一个案例:某装修公司为一对新人的新房装修,油漆工在新房内上吊自尽。这对新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则认为,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内,并未对新房的居住使用功能带来任何损害,于是驳回了此对新人的诉讼请求。而公众认为房屋的损失是非常明显的。因为里面出了个“吊死鬼”,谁还愿把它作为结婚的新房?)更给人们夸大法律与情理的对立提供了口实。其实,真正的情理与法理是相通的,法理也要表现和反映情理,司法过程中的严肃执法和合乎情理都是体现和反映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情理法兼容的法律才是“善法”,情理法兼顾的司法才是公正的司法。关于这一点,我国古代法律中有许多可以借鉴的东西。

古代中国,由特殊的地理环境所决定的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使中国很早就从蒙昧的神权过渡到人权。自从周灭商以后,传统的天道观有了质的调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朝统治者总结了商末刑罚无度,杀戮随心,招致众叛亲离,亡国灭族的教训,把明德、慎罚作为治国之宗旨,“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把统治阶级的德作为联系天神和人的中介。如果说周代的天还比较抽象、比较远,因而还不能令统治者作为一种满意之手段。因为究竟民之所欲何物?天之所从何物?各人有各人的解释,周统治者没有完善这一点,因而使春秋无道,礼崩乐坏,诸子各行自己以为的天道成为必然。后来董仲舒解决了这一问题,所谓:“天道远,人道迩”天人一体,所以人的伦理就是天的道理。什么是情、理、法?古代中国人认为,“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欲、恶七者非学而能”。(*《礼记。礼运》)何谓理?人同此心,心

同此理。何谓法?“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于人心而己”,“理”通“礼”,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相处的规律,而以礼立法是中国古代的传统。从而天理、国法、人情有机联系起来。“天理体现为国法,从而赋予国法以不可抗拒的神秘性。执法以顺民情,又使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使得国法在政权的保证推行之外,还获得了神权、族权、和社会舆论的支撑,因而更具有强制力,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一顺应时令,秋冬行刑。

古人认为司法应顺应时令,用刑应在万物肃杀的秋冬进行。春夏之间万物复苏,应禁止狱讼行为。

这一思想在《左传》里面已有反映,《左传》里有赏以春夏、刑以秋冬记载,反映了春秋时期人们的这一认识。秋冬行刑的主张不仅反映在思想领域,在司法机构的设置及诉讼行为的安排等实践方面也都有所反映。

在司法机构设置方面。周代的司法官被称为“司寇”,据倜礼》记载,周代六官分治,分别按天、地、春、夏、秋、冬命名,即天官冢宰,总揽朝政;地官司徒,掌教化;春官宗伯,掌礼仪;夏官司马,掌征伐,秋官司寇,掌刑狱,冬官考工纪,掌百工。将司寇称为秋官,表明了其职务的行使与秋天的万木肃杀是有一致性。

在诉讼行为的季节安排上,早在商周时期,司法领域里带有惩罚性的诉讼行为即已主要被安排在秋冬进行,在春夏之时,应“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上狱讼”。只有至孟秋之月,方可以“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礼记·月令)。不仅如此,当时的人们还认为如果刑狱之事放在春夏进行,即仲春行秋令,便会出现“其国大水,寒气总至,寇戎来征”*礼记·月令]。的灾异后果。反过来,如果秋冬季节当理刑狱而不理,反去从事生产教化事务,即孟秋行春令,则气出现“其国乃旱,阳气夏还,五谷无实”*[礼记·月令]。)的后果。

秦代奉行法家的法治路线,司法行为应顺应天时之说无立足之地。汉代中期以后,儒家思想获得大一统地位,秋冬行刑成为定制。汉宣帝即位后,深惜酷吏巧文弄法,乃“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汉书·刑法志]。这表明汉代的司法应顺应时令还局限在地方官无法审判的疑案报请皇帝裁决的情况。而普通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据现有资料来

看,并无严格的时间限制。到了唐代,法律对秋冬行刑制度作了完备的阐述。《唐律疏议·断狱》篇规定:“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於断屠月及禁杀日而违者,加二等。*(唐律疏仪·断狱·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根据律疏的解释,一般的死刑案件对囚犯的处决应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进行。对于决不待时的罪囚的处决,可以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所犯决不待时指的是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等死罪。恶逆属十恶里面的严重犯罪,比恶逆更严重的犯罪有三种,谋反、谋大逆、谋叛。此处的恶逆以上应包括恶逆在内。统计法律规定,决不待时的死罪只有五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奴婢部曲杀主。按律规定只有这五种罪,方可以在立春后,秋分前行刑。不过仍要受断屠月和禁杀日以及一些特殊日期的限制,断屠月指每年的正月、五月、九月;禁杀日指每月十直日(即逢十的日子),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日、二十九、三十日;一些特殊日子主要指大祭祀日、致齐、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如立春、雨水等日,及雨未晴,夜未明之日,这些特殊日期有很多同禁杀日是重合的。死罪不待时的囚犯若在上列日期处决,执行官员要受到杖六十的处罚。至于普通的死刑案件,囚犯只能在秋分后,立春节的非断屠月,非禁杀日,也非特殊日子的时间段内行刑。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要区别情况予以制裁。一是在立春后,秋分前的日期处决死罪囚,责任人徒一年。二是在秋分后,立春前的断屠月,禁杀日及一些特殊日子处决囚犯,处罚是杖八十。

二考虑农时,适时诉讼。

从律文规定来看,唐代司法行为中受时令限制的只是对死刑判决的执行,至于普通刑事案件及全

部民事案件的审判与执行与时令是否有关系,现在尚无资料证明这一关系的存在。这表明司法应顺应天时这一观念在唐代的影响范围还是相当有限的。

宋代法律关于死刑犯行刑的规定与唐律无异。但是,司法时令说在民事诉讼领域产生影响始于宋代。《宋刑统》规定: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务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如果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宋刑统·户婚·婚田人务)。宋刑统对民事司法行为时间上的限制同刑事司法的时令说有很相近之处,即二者都主张在春夏间应停止狱讼。应该说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

上是受了刑以秋冬观念的影响。但民事领域如此规定还有其自身原因。即避免在这段时期审理民事案件而影响农业生产。这从律文中“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的规定当可以推断出上面的结论。司法时令说自汉代被子立法所肯定以后,一直延至清代,历代法律都有有相关规定。

三倡导孝行,“无子听妻入狱”。

古人认为,孝是人类的一种本性,具有陶冶人性、升华道德的作用,也是治世的需要。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无子听妻入狱”便自然而然地成了倡导孝行的手段。《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三引《东观记》载;“鲍宣为眦阳长,县人赵坚杀人系狱,其父母诣昱,自言年七十余,惟有一子,适新娶,今系狱当死,长无种类,涕泣求哀。昱怜其言,令将妻入狱;遂妊身有子。”另《汉书·吴祜传》云;“安丘男子母丘长白日杀人,以械自系,祜问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有子也。即移安丘,逮长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子。至冬尽行刑,长泣谓母曰:妻若生子,名之吴生”;允许犯人子孙兄弟代刑。西汉缇萦代刑救父是人们熟知的案例。西汉时,出于孝道的孝虑,司法实践中凡遇此类情况,政府一概允许,并对代刑者或酌情减刑,或赦免其罪。至东汉,代刑终于成为一种制度,明帝时诏死罪徙边者,“减罪一等,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后汉书,明帝纪).永初中尚书陈忠上言母子兄弟愿代死,可以赦免所代者,安帝从之;*(后汉书·陈忠传),老人犯罪可适当宽宥。宣帝元康四年诏曰:“朕惟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衰微,亦亡暴虐之心,今或罗文法,拘执囹圄,不终天命,朕甚怜之,自从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汉书·宜帝纪》。此后此规定便成定例;犯人徙边许父母兄弟同往。同居共财,累世而居是孝的要求,因而汉代法律规定人犯徙边时许父母兄弟同往。如明帝水平十六年诏曰:“诏令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诣军营,屯朔方敦煌,妻子自随。父母同产欲求从者,恣听之。”*《后汉书·明帝纪》。又章帝建初七年下诏:“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戊,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父母同产欲相求从者,恣听之。”*(后汉书.章帝纪)。这仅仅是现存的汉代制定法中受孝道影响之一斑。众所周知,汉代自武帝以后实行《春秋》决狱,据《太平御览》《董仲舒公羊决狱》等史书记载,董仲舒断狱百余件,均“衡情准理,颇持其平,”尽可能晓之以春秋大义。(侯欣一:《孝与汉

代社会及法律》,载〈法律史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第78页。)

四注重伦理,“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主张亲属间首谋取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藏,子为父隐藏,直在其中”的思想。至汉宣帝时期明确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个刑罚适用原则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唐朝还把亲亲相隐扩大到“同居相为隐藏”。亲亲相隐有利于整个社会的伦理和秩序。

五情理兼容,执法原情。

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以礼立法,使情理法律化成了古代法律一个突出的特征。除上述之外,还有诸如十恶、八议、官当、解官、服丧、移乡避仇、存留养亲、服制人律等,然而以礼成法从结果上使礼的教化作用相对降低。比较之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执法原情更能体现出对伦理、人道的重视,淡化了法与民众的对立性,强化了法与情的亲和力。

《元史》载,周自强为婺州路义乌县尹,周知民情,而性笃宽厚,不为深刻。民有争论于庭者,一见即能知其曲直,然未遂加以刑责,必取经典中语,反覆开譬之,令其咏诵讲解。若能悔悟首实,则原其罪;若迷谬怙恶不悛,然后绳之以法不《后汉书》载,汉鲁恭为河南中牟县令,专以德化为理,不任刑罚。有亭长借人牛不具还之。牛主讼于恭。恭召亭长,敕令归牛者再三,犹不从。恭叹曰:“是教化不行也!”欲解印绶辞官而去。椽史泣涕共留之。亭长乃惭恼,还牛,诣狱受罪。恭赦其罪,于是吏人信服。

《履园丛话》载,陆稼书在浙江嘉定当县令时,每有民事县衙控告,他就用道理开导、用伦理道德教育人们,好象家人父子调停家事一样。这样一来,逐渐形成了无讼之风。一次,有兄弟互相控告,官事打个不停,陆对他们说:“兄弟不睦,伦常大变。予为斯民父母,皆予教训无方之过也。”于是自跪烈日中。讼者感泣,自此两好无尤。

《昨非庵日纂》载,洪武中,有校尉与邻妇通奸。一晨,校尉见其夫出,即入门登床。夫复归,校伏床下。妇问夫何故复回?夫曰:“天寒,恐你熟睡,故来添被。”乃加被而去。校忽念彼爱妻如此,而她却负夫,即取佩刀杀妇去。有卖翁常供蔬妇家,至是人,叫无人,即出。邻里人锁卖者抵罪,狱成,判了死罪。校尉跪出呼

:“妇是我杀,奈何累人。”人引见皇上,备奏其事,愿意一死。明太祖曰:“杀一不义,生一不辜,可嘉也。”即释之。

又载,胡惟庸事发,有仇怨者指郑氏兄弟为奸党,吏捕之,兄弟二人争相入狱。太祖闻之,俱召之廷,劳勉之。谓近臣曰:“他们有这样的品质,难道肯跟随别人去做坏事吗?”立即宽宥了他们,赐酒食,什参议,赐冠束带一套。

《隋书》记,王伽为齐州行参军,州使送流囚李参等七十余人诣京师。行至荥阳,伽怜其辛苦,悉呼而谓之曰:“汝罪既犯国法,亏损礼教,身带锁链绳索,应得之罚也。令复重劳援卒,岂不

独愧于心哉!”李参等认错道谦。伽曰:“汝等虽犯

宪法,枷锁亦大辛苦。吾欲与汝等脱去,行至京师总集,能不违期不?”皆拜谢曰:“必不敢违。”伽于是悉脱其枷,停援卒,与之约:“某日当至京师,否则,吾将为你们受死。”舍之而去。流人俱悦耳,依期而至,一无离叛。皇帝闻之为异,召见并称善良久。于是悉召流人,并令携负妻子俱人,赐宴于殿庭而赦之。(*郭成伟:《中华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298-299页。)诸如此类案例不胜枚举。

总之,“法律”与“情理”、“援法断罪”和“执法原情”这看似矛盾的东西,在古代中国法律中被有机地结合起来。人情干法但不能超越法在一定阶段所代表的公正和稳定,更主要的是不能超越所维护的主要利益;而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情理兼容,“使法与伦理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这样,援法断罪和情理兼容分别从外在行为和内在意识入手,遂成为一种成熟的统治手段而服务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这种“情理法”兼容的法律传统,对现代的立法和司法无疑也具有有益的启示。

1.在立法上,现代某些法律制度确实伤害了人们正常、健康的感情甚至基本的伦理。比如在证据立法上,现行立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又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这种规定,只强调公民向国家承担的公法上的作证义务,但没有考虑到由于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以及公共政策、国家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一些人在特定情形下作证,既不利于维护一般的社会伦理,也丧失人与

人之的起码的信认,这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我认为,在证人问题上,要吸取古代“亲亲相首匿”的法律思想,借鉴西方证据立法上的特权证据规则,(特权证据规则,是指证人有义务被强迫向法庭作证,但是,证人中的一些人因遇特殊的情形而享受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特别权利。英美法上早先的判例所确定的特权规则对现代法具有某种渊源的先导作用。刘春善等:《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509页。)规定因夫妻关系、亲属关系和具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享有免除承担作证义务的“作证豁免权”,建构我国证据法上的特权规则。

2.在死刑执行和监狱管理上,要改变那种“节前杀人”“游街示众”的错误做法。在改造罪犯时,除了劳动改造外,还要讲究人文关怀,要注意满足他们的正当的基本的需要。努力提高监狱管理水平,探索教育感化与劳动改造完美结合的罪犯改造模式。

3.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规则的普遍性与个案的差异性的统一,注意严肃执法与合于情理的统一,注意宣传法律,注意理解考虑案件背后的东西,注意从公众的角度把握执法的效果,做到司法实践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

应该说,古代中国伦理社会,个人的独立性淹没在家族主义的血水之中,我们现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培育个体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是势在必行的事情。但同时,我们要注意到,我们现行的许多法律是从西方移植、借鉴来的,西方法律价值观念的核心是个人主义,

它把个体的权利作为法律的逻辑起点,其长处是保障了每个个体的利益与尊严,而短处则是缺乏对整体和谐的关注,硬要把本来亲密无间的人类群体拆成一个个孤立的分子。因此,冷漠、缺乏人情味、紧张、恐惧等已成为西方公认的社会病。中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但我们可发挥后发优势,克服西方国家个体本位法律文化的缺陷,保留和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视亲情、友情的积极因素,使我们生活在一个情、理、法有机统一、浑然一体的社会。这就要求法律不但在形式上要体现公平正义,更要在实质上,能体现普通人的良心,维系正常人的健康情感;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尽量注意规则与情理的统一,规则对善良风俗的摄取,让法律合乎情理,使情理法完美结合;这也要求执法者把依法办案与合于情理相统一,在执法时尽量注意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的差异性,注意把握执法的社会效果。总之,把依法治国与以德育人相结合,把依法治国与以情感人相结合,把“援法断案

”与“执法原情”相结合,这不但是具有情理法兼容特点的中国古代法律给予我们的启示,更是正走向法治的我们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作者授权

心得体会: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系统论述——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最新)

心得体会: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系统论述 ——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最新) “情理法”问题的系统提出,始于范忠信、郑定、詹学农先生1992年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一书。三位作者均系湖北英山人,事先并不认识,但同时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史专业,为记载共同的求学所得,三人遂决定合著该书。 本书创见性地指出:中国人的传统法观念是一个复合的、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三位一体。它用晓畅的语言,清晰地描绘了传统法观念的结构性特点,揭示出人们都有所感却无从捉摸的普遍认识,激起了学术界强烈的思想共鸣,很快成为法制史领域的代表之作,并因此被翻译到海外。 全书分为法理篇、刑事篇和民事篇三个部分,从宏观到微观层层展示了我国传统法观念的特质。作者认为:“在中国人心目中的法仍然主要地是形而下之‘器’,

‘道’(政治正义论)的含义在法概念中从未占过主要地位。”换言之,古代中国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同于西方人。 那么,作为“器”的中国传统法律处于什么地位呢?作者提出在法之上还有天理、人情。而这些规范(其实也算不上规范,只能说是像规范一样规制人们的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和封闭的。作者解释了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国法’是一个‘孤岛’,‘天理’和‘人情’是两个桥梁。如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实现了,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这就是古代中国的法理学。” 同时,“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即是说,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 由此,“法律”与“情理”、“援法断罪”和“执法原情”这看似矛盾的东西,在古代中国法律实践中被有机地结合起来。

最新正确处理情理法关系

依法行政要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在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我们无论是行使公权还是私权都要充分考虑“情、理、法”的因素,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同样也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其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就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有时还相互冲突。比如,“城管大家都熟悉”,有一个社会现象不知大家是否注意,一旦城管和商贩爆发冲突马上就会形成舆论焦点、社会热点,而且往往会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声势,大家思考过没有,为什么?难道二者天敌?难道城管多此一举?难道城管活该遭到唾骂?从城管的管理行为而言,它是一种代表政府的管理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更是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一种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有政府授权,是一种必须作为的行政行为,那么为什么得不到社会的共同认可,甚至成为大部分人痛恨的行政行

为?因为它尽管合法但不尽合情合理,情和理往往成为人们判断是非和左右公众舆论的“超法律”标准,无论行使公权,还是行使私权都要讲究情理法,这便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的国情。(还有合理不合法的情形:殴打小偷) 情理法的差异和矛盾是一直以来固有的吗?答案并非 如此,在中国传统社会(封建社会)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也包括族规),这个家规很重要,它的基础就是封建礼教,讲究的是君臣父子长幼尊卑这种等级的观念,它也是规制个人行为和调整人与人关系的重要遵循,是基于情、理和风俗习惯的一种强制约束。此时的国法也是基于礼教基础之上的,是对家规、族规的一种深化和保障,所以家规、国法是一致的。在清末民初,欧陆法律引进之后,这种情理法一致的局面被打破了,国法与家规、族规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在处理矛盾和争议上由原来的颇具感情色彩的私了、调解为主,过渡到后来以冷冰冰的法律公裁、公断为主的阶段,这也是中西不同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体现。 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 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简单地说哪一个最为重要,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我的祖国》读后感及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我的祖国》读后感(精选多篇) 第一篇:我的祖国读后感 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孕育了五千年的辉煌,五千年的历史,留下了璀璨的传统文化,我的祖国读后感。在历史的长河中,仁人志士层出不穷,中华美德熠熠生辉,民族精神世代传承。 在华夏大地,这片波涛汹涌的大地上,在寒风凛冽的世界第一高峰,插着一面用爱凝结成的,万古流芳的旗帜。它,就是以“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不屈不挠、自强不息”为目标的民族精神! 面对困难重重而勇往直前奋斗的是民族精神;对死亡的威胁自强不息英勇就义的是民族精神;面对凌辱祖国的列强,挺身而出、维护祖国尊严的,还是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它是世界的最高峰,向下方眺望。它看到了祖国雄壮美丽的大好河山,看到了这片土地上勤劳的中国人……此时,它虽然身在寒冷的峰顶,但它心里却有一颗炽热的太阳为它驱赶寒冷。但是,当它看到人面兽心的侵略者残忍地杀害无辜的百姓,一股憎恨在心底油然而生,就仿佛凶猛的列焰在心头焚烧,久久不息。 望长江黄河浩荡东流去,抚敌垒炮台默默耸天立。江山千秋永在,英烈风范长存,从太军倒下的第一排勇士,到百万雄师过大江献出年轻生命的战士;从罗霄山脉战死的大将,到抗日战胜和大决战中

英勇献身的官兵,他们有没有留下名字的,还有的没墓场和石碑。然而“青山处处埋忠骨”,他们的英灵与江河同在,与日月同辉!时间如信风拂过耳际,生命的旋律在眼前闪烁。悠悠的岁月如水流逝。你是否还记得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们? 爱国是高于一切的传统美德,正是如此,我们中华民族涌现了许许多多可歌可泣的爱国英雄,他们的英雄事迹为中华美德的最高音。屈原因国破而投江明志,张骞出使匈奴、苏武牧羊北海边、文天祥为保国格而心甘受辱,岳母刺字“精忠报国”、戚继光率兵抗倭、郑成功挥师收复台湾,黄花岗七十二烈士为国义无反顾,李大钊、陈潭秋视死如归,杨靖宇,赵尚志,赵一曼周保中,为还我河山而爬冰卧雪,甘洒一腔热血、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黄继光献身堵枪眼、邱少云烈火焚身稳如泰山……他们哪一个不是具有着民族精神? 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血可以流。泪可以洒,但头不能低下,这就是中华民族的本色,中国人的血脉流淌着顽强不屈的精神!多少荣辱,多少艰辛,多少奋斗,多少牺牲,我们的先辈用血、用汗、用宝贵的生命铸就了东方大地不屈的中华魂!换得华夏大地阳光灿烂。幸福的生活是我的祖辈、无数的英烈带着对祖国的挚爱、对人民的赤诚,不惜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这幸福来之不易,这里面凝聚着无数英雄的血与生命。这是他们为了捍卫祖国,保护人民而献出生命的回报,这是所有人民心中最甜的果实……

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2009年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目录 第一卷、实践活动总览 第一部分活动概述 一、目的 二、时间 三、地点 四、团队成员 五、调查课题 第二部分行程回望及感悟 一、初到永吉 感悟:酒文化与政治圈 二、永吉县法院座谈 感悟:寻求规则与实践的最佳契合点 三、教育实践基地挂牌 感悟:时间的宝贵 四、永吉检察院座谈 感悟:法律人的素质 “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五、问卷调查 感悟:普法的必要性 六、素质拓展训练 感悟:理性思维与领导的素质 第三部分、活动结束 第二卷、论文报告 题目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第一部分摘要、关键词 第二部分正文 第三部分结论 第四部分参考资料 第三卷、结语

第一卷实践活动总览 第一部分、活动概述 一、活动目的 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法学教育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们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感受到理论在实践中运用的“跑偏”。作为法学本科学生,单纯的理论灌输,冰不能满足教育的目的,同时社会的复杂,千变万化以及包罗万象,使学生更不易把握所要学习的精要。为了弥补这种教学实践的空白与不足。吉林大学法学院从2006年开始,每年暑假都组织学生下乡实践。深入农村,走访村民,开展调查。同时与基层的法院和检察院的通知们座谈,相互学习,相互了解。以此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提高实践的操作能力,丰富自身的阅历。与此同时,下乡实践也可以适当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多一道利益防线。 二、活动时间 2009年7月1日——2009年7月6日 三、活动点点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四、团队成员 领队:刘培强(法学院团委书记) 指导老师:李国强(法学院民法讲师) 辅导员:高岩(法学院在读博士07级本科辅导员) 小组成员: 第一组:徐芳洲唐乐王红霞任诗滢苏云飞 第二组:刘文君高世超陈冰刘艳丽云海峰 第三组:沈煜刘健张硕彤张晓薇曲侠潼 第四组:马郑卓陈星语潘纪强李文姝李航 (注:每组第一人为该组组长) 五、调查课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转让 第二部分、行程回望及感悟 一、初到永吉 7月1日,团队如期到达永吉县,受到永吉县团委的热情欢迎。团委安排我们住进了永吉县人民武装部招待所,并且热情款待我们一行20多人。 感悟:酒,在中国有着独特的含义;酒,在中国的政治圈中更是扮演了重要

工作心得: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情理法关系(最新)

工作心得: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情理法关系(最新) 中国人的传统法观念是一个复合的、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三位一体。那么,中国传统法律在三者之中处于什么地位呢?在一些学者看来,在法之上还有天理、人情。而这些规范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和封闭的。如果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实现了,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这就是古代中国的法理学。同时,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由此,“法律”与“情理”,“援法断罪”和“执法原情”,这些看似矛盾的东西,在古代中国法律实践中被有机地结合起来。 以上是范忠信、郑定、詹学农三位学者所著《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一书中的创见性观点。

在中国人看来,所谓的天理,就是天下公认的大道理,天经地义,类似于西方人所说的“自然法”。“天经地义”的内容便是礼,便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便是由此逻辑而推演出的一切道理、儒学,儒学所倡导的“三纲五常”之所以能够存世弥久,便是因其以思想的方式演绎出“天理”的具体要求,是顺应天理、高于律理的存在。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欲、恶七者非学而能”;何谓法?“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于人心而已”。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对这种法律意识内部关系的概括可谓一语中的:“天理体现为国法,从而赋予国法以不可抗拒的神秘性。执法以顺民情,又使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使得国法在政权的保证下推行之外,还获得了神权、族权和社会舆论的支撑,因而更具有强制力,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我国古代,判断一个案子是否公正,首先要看它是不是符合情、理、道德,而不是考虑是否严格遵照法律条文。因此,法律适用会因行为人尊卑长幼身份的不同而差异,刑罚因伦理而加重或减轻,并且赋予官吏在法律上有议、请、减、赎、当等特权,人情大于法律成了理所当然。所以,李泽厚在《漫说“西体中用”》

《中国人的精神》读后感(共7篇).doc

《中国人的精神》读后感(共7篇) 《中国人的精神》读后感共含7篇,由的***投稿精心推荐,我希望以下多篇范文对你的学习工作能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第1篇:《中国人的精神》读后感 以下是我整理的《中国人的精神》读后感范文,希望能帮助到你。 若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我会不邀游伴,不与父母,必会携我的知心好友——书,来陪我游历明川大河。因为我确确实实被我的这一位良师益友所折服。 何谓“良师益友”?我想阅读书籍将会是最完美的答案。品茗书香,进入我神驰已久的书海,在其无边无际的知识海洋遨游,我把生活的喧嚣抛诸脑后,在天堂飞翔。因为阅读我听懂了“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明白了“书如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领悟到了“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中华文明如此多娇,引得无数文人竞折腰。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口到,眼到”。读书之时,我对古人之云心领神会。我喜欢把指尖轻划在书页上,享受那集富韵味的书质;喜欢口中不断朗诵文中之精髓,让那婀娜多姿的文字在我面前翩翩起舞;更爱让自己的思绪插上翅膀,不断揣摩,思考文学,飞到文学的彼岸……

仍记得往日里,茶余饭后之时,总愿意一个人坐在家门口,看着落日的余晖,带着崇高的敬意欣赏辜鸿铭老先生的《中国人的精神》。穿过晚霞,我彷佛看到一个世纪前中国文明被“进步”的西方文化冲击的时刻,几乎所有所谓的进步分子都要将西方文化全盘代替中国文明,有一个坚强不屈的声音宛如开天辟地般咆哮,如“一夫当关,万夫莫开”般捍卫中国传统文化! 他的淳淳细语回响在我的耳畔“中国人的性格和中国文明又三大特征,正是深沉,博大,淳朴,此外还有灵敏”。我颔首沉思:百年前与百年后,都有人崇洋媚外,谁来传承中华文明和优秀得道德传统?他告诉了我,在许多生活的琐事之中,透其细节我们都能摸索到中国人的精神。平日里,父母教育我们要尊老爱幼,我们注重的礼节孝悌,这难道不是我的中国文化优秀得传承吗? 是否还记得1861年北京的战火,那是从“万园之园”圆明园升起的硝烟。正如雨果反语所言,西方的“文明人”劫掠东方“野蛮人”的圆明园。在丑陋贪婪中,西方人摒弃了他们所谓的道德约束,丧失了他们的信仰,宗教,法律。而我们中国人即使身处在战争年代,“粗缯大布裹生涯”,依然自强不息,“腹有诗书气自华”。这就是我们中国人骨子里流淌的无可言语的文雅和傲骨。最终战胜艰难险阻,建设美好新中国。 我迷恋着“‘一个永不衰老的民族’,一个‘拥有了永葆青春的秘密’的民族,这个‘像孩童一样过着心灵生活’的民族”。

中国情理法

中国情理法 --中国社会体制建设的利器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底蕴。之所以华夏文化能渊源流长,能不像其他世界文化那样遭受截流干涸之运,或许就是这种丰富性多样性所起的作用。中国素来以“礼仪之邦”著称,无论是文治武伐,还是 2、中国社会讲究的是合理,中国“法治”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庸”,中庸就是合理。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我在兰溪费龙口村办了一个案子,儿子把母亲的承包地出租给其他人办砂石场了,承租人通过老大妈的儿子租来这块地后,置办了有关制砂设备,并造了四个码头,总共投资大概是八十多万元。后来为了一些些小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母亲说小儿子未经她老人家的同意,她现在不租了,要把承包地拿回来,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但这个案子却无法判决,为什么?就是“理”与“法”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来看,母亲与儿子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儿子出租的行为是受母亲授权处理的前提下,小儿子擅自处理母亲的承包地,属于无权处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除非得到处分权,或者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无效,租赁行为无效,那么你就要判老太婆赢,土地归还老太婆,但承租人已经投入的八十多万元钱怎么办?这个损失谁承担?所以如果判老太婆赢,合法但不合理。 我们再从情理上来分析:小儿子的母亲年纪都七十多了,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耕种过这块地了。在农村,一般母亲年纪大了,都是由儿子处理母亲事务。因此,从常理上说,小儿子代母亲把承包地予以出租也属于合理范畴,而且村里的书记、主任都认为这是很正常的。这个案子我最后是把中院的法官拖到现场调解结案。这就是我们中国社会常见的“理”与“法”之间的冲突。 在在西方人眼里,凡是已经公布的法律,一般来说他们都会自觉地去遵守,因为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得清清楚,绝不含糊。正因为这样,所以西方国家的社会秩序一般都比较好。而我们的法律规定得往往过于原则,所以同一部法律在不同人的眼里往往会有不同的解释。好比说我们老的《劳动法》对仲裁时效的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个规定就不清楚。到底是那一天为劳动争议的起始日?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后来原来的劳动部作出了行政解释,再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时效问题作出了多次司法解释。象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相

事实的敞开_情理法判案模式的合法性构造

一、问题所在 宋代以来,官员在司法中形成不同于以往的风格,其中,“情理法”的运用最为突出。诚如日本法 律史学者滋贺秀三所言: “无论口头上说与不说,情理经常在法官心中起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说判语集都是充满这种情理的文章。国家的法律或许可以比喻为情理的大海上时而可见的漂浮的冰山。”〔1〕滋贺先生是较早从学术角度关注情理法现象并作出卓越贡献的学者,虽然其研究集中在清代,但他认为,民事审判中的这种情理法性质的传统可以一直上溯到春秋时期,因此,讨论古代中国的司法传统都不能绕开滋贺先生的研究。滋贺先生的研究有一个前提,即区分重罪案件和州县自理案件,滋贺先生视后者与现代的民事诉讼大体相当,他认为,重罪案件确实是依法审判的,“与重罪案件的立案判决必须严格地依据法律进行相对照,在听讼程序的范围内可以说知州知县几乎完全不受法 律拘束。”〔2〕县官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经常性地运用了情理法的处理方式,滋贺先生把这种方式称为“教谕式的调停”。在另一篇论文里,滋贺先生详细分析了清代判词的情、理、法三个词的各种含义,认为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性质的对立:一是法与情理在实定性与非实定性上的对立;二是法理与情事实的敞开:情理法判案模式的 合法性构造 张正印* 内容摘要:宋代以来的情理法判案模式不单纯是法官构思判词的修辞手段,而是案件当事各方影响法官判决,法官广泛吸纳各有利因素以形成判决的诉讼框架。在这一框架中,最关键 的是事实陈述和解释的敞开。 情、理、法三者均具有事实性和规范性双重含义,这使得即便案件当事人不能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通过陈述事实来表达其规范诉求。因此,民众在情理法审判中并不总是消极的,而是有积极参与判决合法性构成的一面。情理法判案模式的这些特色实际上承续了从三代以来的整体主义司法传统,既拥有这个传统的共同特征,也受社会政治变迁影响而别具特色。 关键词:情理法判案模式合法性司法传统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1〕[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2〕[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140··

《我骄傲,我是中国人》读后感

《我骄傲,我是中国人》读后感 “古老的东方有一条龙,他的名字叫中国……”中国,我的祖国,它屹立在世界的东方,这条航船正乘风破浪!深深地被诗歌所表现出的磅礴气势和语言魅力所感染。这首诗激情洋溢地列举了中华民族取得的辉煌成就,歌唱了华夏史册的昨天和今天,还预示了中华民族的明天更加灿烂辉煌。读完诗歌,我为自己是一名中国人而感到无比骄傲、自豪。我骄傲,我是中国人! 有一天,我读了《我骄傲,我是中国人》这首热情豪迈的诗,深受启发。它通过那激情洋溢、气吞山河的文字,展现了中国那壮丽的山河、悠久的历史、伟大的民族精神…… 书中的卡门是我最喜欢的小鸡,因为它是一只聪明的小鸡,在危急的时候能镇定冷静地想出好办法。我要向它学习,做事情前要多动脑筋,要镇定,冷静地解决各种困难。 的确,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带领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祖国正一步步地走向繁荣昌盛,它以崭新的姿态傲立于世界强国之列,成为一个富饶、美丽的国度。2020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更让全世界看到了一个全新的中国。我为我的祖国骄傲,因为祖国的壮丽风景使人心旷神怡;我为我的祖国骄傲,因为祖国悠久的历史,让我自豪;我为我的祖国骄傲,因为它用自强不息的精神,创建了一个伟大的民族…… 精忠报国的岳飞,天才统帅的毛泽东,航天精英的钱学森,德艺双馨的梅兰芳……他们无不有着松树的伟岸,梅花的高洁,博大的胸怀,恢弘的气魄。我骄傲,我是中国人!勤劳、聪明的中国人用自己的双手打下了一片广阔的天空。 《爱的教育》读后感【二】 在这个充满欢快与喜气的寒假里,我在大大的书柜里找到了一本书,名叫:《爱的教育》。或许她的封面并不怎么引人注意,但是里面的内容却深深吸引住了我。当我读到里面的一篇文章:《佛罗伦萨的少年抄写者》时,觉得吉利欧非常关心自己的爸爸。 骄傲——悠久的历史:我们祖国是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从张骞出使西域,创建丝绸之路;从四大发明到圆周率、地动仪的发现…….;更有孔夫子、司马迁、李自成、孙中山等一个个光辉的名字,都为我国的历史增添了一份色彩; 骄傲——伟大的民族精神: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祖国也经历过沧海桑田,但她不屈的民族精神却让世人瞩目。岳飞的精忠报国;鲁迅的弃医从文、疗救民心……不会忘记在革命战争年代,有多少志士仁人,抛头颅,洒热血,以钢铁般的意志和顽强不屈的精神与帝国主义进行的殊死拼搏;更不会忘记中国人民在洪灾、地震面前的风雨同舟,众志成城……

最新我是中国人观后感作文

我是中国人观后感作文 在抗日题材的影片中,片子《我是中国人》的切入点够新颖,光看名字就会让每一个爱国的中国人内心涌起想把片子看完的冲动。下面是由小编为你们带来的精彩的总结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我是中国人观后感1 沉重,压抑。这是我看完《我是中国人》这部片子后最为突出的感受,那是一种由心而发地对祖国历史的深沉叹息。 这部电影讲述了台湾青年海生因幼年寄居于一日本将军家中,为报恩情,参加了日本特别纵队奔赴大陆的队伍。但当他亲眼看到日军残杀中国百姓的暴行后,便决定离队逃回家乡。路上遇到几个同在逃命的大陆姑娘,他们相互帮助,躲避日军侵袭的故事。 由于我对战争片不是很感兴趣,平时了解抗日的途径几乎只有书本。历史老师在讲台上诉说日军的暴行时我还觉得不以为然,今日看到这些画面真实地在眼前出现时,我才彻彻底底地有了那种心痛的感受。那是一个中国人对于外人来到我们国土上放肆的愤愤不满,那是一个中国人对于日本人痛杀同胞的咬牙切齿,那是一个中国人对于别国来者对我们祖国进行羞辱的怒不可遏。 然而,日本人也并非全是惨无人道,这部电影中有着日本血统的女孩樱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她向往和平,她崇尚自由,她也曾觉得日本兵并没有如其他人想象般那么冷血无情。虽然最后她的梦想并没有实现,但是她对于自由和平的尊崇完全不亚于他人。她强烈的正义感让她到故事最后勇敢地点燃手榴弹与日军同归于尽,以保护自己的

姐妹。所以,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以爱国为口号而对所有日本人都报以憎恨的目光,而是应该崇尚和平,因为只有世界和平我们才能拥有更美好的明天。 中国的红旗是被鲜血染红的,正因如此,我们更应该时刻记住自己是一个中国人,记住我们的安泰和平是那些革命先烈用生命换来的。为了让我们,让我们的后代能够过上平安快乐的生活,我们更需要从小事做起,无时无刻不忘自己是中国人,用良好的修养和高雅的素质,将台湾用和平手段重新拥回祖国怀抱。 我是中国人观后感2 暑假中,我再次阅读了《语文》书中“我是中国人”的着篇课文,并为吉鸿昌的民族自尊心而深深地感动着。 这篇课文讲的是,“九。一八”事变后,吉鸿昌在被迫出国考察途中,他不顾外国人的歧视,而表现出了一种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在那个年代里,我们中国人被外国人叫做“东亚病夫”,被人认为是一个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民族,只能由外国人来统治。而中国也有一些人,倒向了外国帝国主义,当了汉奸、卖国贼。这时,吉鸿昌不仅没有忘记自己是中国人,而且在外国人面前公开表示自己是中国人,这反映出他作为中国人的骄傲和中国人的骨气。 我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决不应该自己看不起自己。如果自己都看不起自己,那么怎能叫别人看起自己呢?世界上的国家虽然有强有弱,但是只要自己能奋发图强,那末再弱小的民族也会自强、自立起

林语堂《中国人》读后感

读书报告

作为中国人,你了解自己吗 ——读林语堂《中国人》有感 我们从一出生就注定我们是个中国人,血液里流淌着是属于中国的血,落在这片土地,我们有着属于我们自己的独特性征。当然,黑头发,黄皮肤等外在特征,我们可以通过科学知识来了解其根源。而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内在精神品质与性格的不同,我们从林语堂先生的《中国人》中可以找到答案。 林语堂先生在这本书中,用理性的眼光去看待我们中国人,向西方人客观地介绍了中国人,既不会带着西方人对中国人的偏见,也不会带着中国人自我的优越感。读完这本书,让我清晰地认识到我们中国人自己。 书中有一句话是:“一个人彻悟的程度,恰等于他所受痛苦的深度。”在鸦片战争以前,中国一直自认为是一个天朝大国,虽然历史上中国确实很强盛,但是在清朝末期逐渐衰落的事实却一直被国人掩埋在尘土里,那时的中国人,绝不会承认,天朝大国已经是历史了,他们还活在梦里。鸦片战争用了种残酷的方式,叫醒了中国人。这种方式,让沉睡在美梦中的中国人极其痛苦,醒来才发现原来属于自己的一切都没了。可是,还有很多中国人没醒。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第二次鸦片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甲午中日战争等,最终叫醒了中国人。这些战争给中国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让中国人彻彻底底地醒悟。 我们中国人究竟是什么样的?书中准确地概括了以下特点:“(一)为稳健;(二)为淳朴;(三)为爱好自然;(四)为忍耐;(五)为无可无不可;(六)为老猾俏皮;(七)为生殖力高;(八)为勤勉;(九)为俭约;(十)为爱好家庭生活;(十一)为和平;(十二)为知足;(十三)为幽默;(十四)为保守;并(十五)为好色。”每一种特征都有其历史缘由,统括起来包容于“圆熟”一个名词里头。书中说,“中国人有一种轻视少年热情的根性,也轻视改革社会的新企图。”中国青年在父母的教育下,便养成了这种圆熟的特性。在现代社会我深有体会。 我们在长辈面前,永远是乖巧可爱的,父母说什么都对,一切听从于父母,在我们眼里,这是一种孝,其实这是一种愚昧的圆熟。我们把自己的想法压制于心,对父母一切言听计从,这样的我们,活得自在吗?我们总该有自己的想法,在父母错时,能站出来指出,而不是想着父母永远是对的。 我们在领导或是权威面前,将这种“圆熟”体现得更为淋漓尽致。最直观的例子就是课本教材,没上历史课之前,我一直把课本教材奉为神明,课本怎么可能会错。相信很多人都跟我一样,是这么想的。可是当历史课上,历史老实说教材有问题时,我的世界观都有点崩塌。还有在领导面前,我们更是如此,在以前的时候你绝不会在领导面前指出他的错误,因为“圆熟”的你,早就失去了怀疑的勇气。我们都是“圆熟”的中国人。 但在今天,我们深受外来文化的影响,思想观念已经有了变化,我们已经开始变得不一样,虽然性格上还是受到历史和环境的影响,但是我们一定会变得越来越好,吸收中国人自古以来团结、热爱和平、吃苦耐劳等优秀精神品质、改造剔除那些自私自利、保守等不好的精神品质,中国人一定越来越好。 书中有一段话,让我印象非常深刻:“我们的国运正处在多事之秋,无论国家和个人的生命,都会达到一种弥漫着初秋精神的时期,翠绿夹着黄褐,悲哀夹着欢乐,希望夹着追忆。到了生命的这个时期,春日的纯真已成追忆,夏日的繁茂余音袅袅,我们瞻望生命,问题已不在于如何成长,而在于如何真诚度日,不

法律与生活作业

人生的内容是由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构成的,个人与社会不可分离,社会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个人是构成社会的前提。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个人与社会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只有科学地把握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协调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为人生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关键在于把握个人在社会中的定位。 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关系。人具有个体性,有其特定的思维、行为方式和需要。人总是从自己特有的角度去认识和评价外界事物,表现出自己的个性和独立性。人又具有社会性。人是社会的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在社会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任何个人的个体性都打上了深深的“社会性”的烙印。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人的个体性中蕴含着社会性。人以个体的形式存在,同时又以社会的形式存在。在生物本能上,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获得生命生存和延续的条件,在自身价值的实现上,也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找到途径并具有可能。人的这种社会性,意味着人必须经过充分的社会化的洗礼,使个体性与社会性统一起来,才能获得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基本条件。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在人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有维持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但是,人的需要不同于动物的需要,即使是人的本能需要,也深深地打上了社会历史的印记,成为一种社会性的需要。人的需要的满足,只能借助于社会,凭借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一定的社会方式实现。因此,个人需要不纯粹是个人的,它或多或少是社会需要的反映,受社会物质和精神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需要也不是脱离个人需要独立存在的,社会需要是个人需要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需要的反映。孤立地、不联系社会需要来考虑个人需要,将使个人需要失去基础和条件,还可能导致个人欲望、个人需要的无限膨胀,最终不仅不能使个人需要得到满足,甚至还可能使个人走上危害社会、违法犯罪的道路。 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个人与社会都有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是个人利益,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社会利益离不开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也离不开社会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所有人利益的有机统一,它体现了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它也保障着个人利益的实现。个人应自觉地维护自己身处其中的社会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一旦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自觉服从社会利益。 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自由与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统一关系。利、自由也就无从实现。因此,享受个人的权利、自由与承担社会的责任、义务是统一的。但是承担社会的责任、义务并不与享受个人的权利、自由简单对应,在道德要求上,不能把享受个人的权利、自由作为承担社会的责任与义务的先决条件。承担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做贡献,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只有人人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多做贡献,社会的财富才能不断地增加,才能为人们享有权利和自由提供雄厚的基础,人也只有在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中,才能使自己的人格健全、品德高尚,个人的自我价值也才 能得到充分实现。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个人行动层次以迄国家法律制度层次的法律实际运作过程,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法律尽管多元,法律的承担者(由家长以迄州县官)尽管多元,但却有很强的一致性。无论朝野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国法与民间的活生生的法律(living law),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后者贯穿大传统与小传统,不但士大夫主观观念上视「礼先法后」、「德主刑辅」等的想法为当然,而且风行草雇,这种想法深入民间,礼教与风俗习惯合流,民间的法律承担者,民间的社会中人,也把法律当成是能免则免的最后手段,这种对法律观念的一致性,保障了朝野法律工作者的合作与协调,「情、理、法」,法居最末,就是最好的说明。

这种一致性在清末民初开展的继受(reception)西法的行动后,很快地被打破了。新兴的「法律人」阶层与民间宗族族长、乡里耆老的「法律观」不再如此具有同构型。深植人心的礼教观念与日用平常的活生生的法律,开始与国家制定法产生巨大的鸿沟,后者放弃了两二千年来的中华法系,代之以源自另一种法律文化的欧陆法律,由上而下的继受革命行动,自清末、民国迄今末绝。同样的,国法与活生生的法律也有了明显的差距。继受所带来的法律观与民间继续存在的法律观相互竞争,「法、理、情」对「情、理、法」,展现了另一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国法与民间法律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对抗、颉颃的情况油然而生。从法律运作的连续体来看,由前面「私了」、「调解」等的阶段讲求的仍是「情、理、法」的「礼先法后」的法律观,后面「公断」等的阶段,讲求的却是力求区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西方法律观,法律位阶提升(「法先礼后」,「法、理、情」),力求其在社会规范功能上的正当性。「情、理、法」对「法、理、情」,这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对抗、颉顽无可或免。在步入廿一世纪的今天,这种中西不同法律文化相互激荡的情形还在中华文化圈里实际发生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我骄傲,因为我是中国人!---观看《中国精神》有感-初中作文

我骄傲,因为我是中国人!---观看《中国精神》有感 我骄傲,因为我是中国人!---观看《中国精神》有感 四年了,一个特殊的日子5,12,想起时多多少少会有所感伤,但似乎觉得这种感伤有点幽幽的淡淡的,不如2008年那样有冲击力了,原以为看看《中国精神》,自己会很平静,不会被感动,可是我错了! 当刘老师把《中国精神》分发给我们的时候,我很不以为然。晚上做完作业,电视也不吸引人,躺在床上无所事事,顺手翻翻那本《中国精神》,一开始就被“铁人团长”郭团长带领官兵日夜兼程赶往北川抢修公路的场面所感动,“废墟下的奇迹”马小凤凭借着强烈的求生欲望以及对生命的热爱,在废墟下采用多种方法救自己并鼓励同学自救,和同学们共同创造了生命的奇迹,谱写一曲生命赞歌的精神所震撼,石家庄二中的陈丽老师赴四川灾区助教,那两周岁还不到的孩子就这样暂时失去了妈妈的关爱.我深深地感受到这个母亲的伟大!她真是为了大家而舍了小家啊!当看到她对家人说的那些话语时,我已经动情得泪如雨下,竟然不知不觉哭出了声.真是”凝聚每份爱,点燃颗颗心”哪!我的心情无法平静,想竭力控制住都做不到!因这份不平静,我也就及时地记录下今晚的感受,且作一份永恒的回忆,也是一种激励和信心吧.灾难之日、国难之时,面对死亡,他们临危不惧,他们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他们在地震现场无私救人。没有哪一个人不珍爱自己的生命,但他们更加热爱自己的祖国和同胞,在危难之时,他们表现出的是舍己为人的大无畏精神!他们全力以赴奋不顾身地投入到抗震救灾的行

动之中,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书写着责任和担当,传递着爱心和希望,演绎着催人泪下的英雄事迹,谱写着可歌可泣的生命赞歌!中国人民在灾难面前的坚强让我感动,这种坚强势必激励我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更加勇敢地面对困难!生命诚可贵,奉献价更高。在大灾大难面前,英雄的中国人民没有倒下,伟大的中华民族没有屈服。生命的意义和人性的光辉在灾害面前得到了尽情绽放和升华。面对生死考验,无数的人把生的希望留给了别人,把死的危险留给了自己。巨震面前,让世界看到了我们有强大的祖国和伟大的党!有压不垮的中国人!英勇无畏的中国人!无私奉献的中国人!勇往直前的中国人!我骄傲,因为我是中国人!

张维为中国人你要自信观后感

张维为中国人你要自信观后感 张维为,复旦大学外文系毕业,日内瓦大学国际关系硕士、博士,曾为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现为日内瓦外交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日内瓦亚洲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篇1 不得不说我觉得张教授说的主要观点我是比较认同的,但是论据太过明显的偏颇,建议他去接着深入学习一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要搞清楚什么是实事求是,什么是矛盾,什么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举例美国枪伤科的医生吃香,推导出中国治安好。这是没有实事求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枪伤多的原因难道不是因为美国崇尚暴力和枪支没有管控的前提下导致的吗?我们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我们每个人都相信政府(因为1949年我们坚定的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可以保证我们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本不需要自备武器。 举例美国老百姓的个人净资产跟中国差不多。这是没有坚持矛盾的观点看问题。首先从国家层面来看,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国是发展国家,美国从南北战争以后本土没有受过战争侵害,中国1949年境内还没有完全停止战火,美国地广人稀,中国人多地(可耕种可居住)少。矛盾的普遍性要求敢于承认矛盾,直面矛盾,一分为二地看问题。我们国家确实存在部分偏远地区人民生活水平很低的情况,确实有很多人还在为温饱问题发愁,我们是敢于面对这个问题的,这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过程,这种数据分析我们是不屑的。 举例说美国基础设施问题。这是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是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GDP增长速度是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改革开放的春风首先要解决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问题,基础设施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平常生活,新兴的基础设施肯定要符合当今人们的生活需求,总不能建设成美国60年代的风格吧,这是中国的具体问题。美国的基础设施基本够用,把经济重心投入到金融和科技领域等其他领域是很自然的事情(以后我国也会逐步的把 本周三下午,上完第一节课科学课后,我们拿着准备好的毛巾去观看消防演习。我内心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 【摘要】: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们今天法治进程的影响,文章简单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 【关键词】:人情; 理; 法 现代法治有法律至高无上,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至高无上却被皇权至高无上所代替。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专制历史。这个专制社会的法律根本就在情,日常生活准则即是理,皇者手中的工具就是法律。中国古代社会的情理法一切从亲情出发,社会秩序就是各人在的身份要求,若违反了身份要求,用来制裁的就是法。中国古代审理案件的结果,常常有合法的为非法,非法的为合法的情形。比如儿子告发父亲谋反,除了其父要处决外,儿子也要斩立决,比如父亲包庇儿子,我们看来是构成犯罪但中国古代是合法的。为了让我们大家都明白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们今天法治进程的影响,有必要我们都来讨论一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 一、情,即人情。首先,是指人本能情感或情绪,从历史事实来分析,情似乎有四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指人之常情,即我们经常说的人性、人的本能、本性这方面;第二层意思指的是情面或人情,它可以更多地涉及到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第三层意思指民情。在民情这一层面上,我们也可以将社会舆论、社会的一些基本状况、乃至我们经常说的习惯法和大家公认的一些风俗习惯或公认的一些权利包括进去;第四层意思是指情况亦情节,这一层面的情所指的本身是一种事实,情有可原。即指案中具体情节,所以这一层面的情不在文章章讨论的范围。 我们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情理法中情,所要着手的情仅以情是人的思想感情在司法中的作用来分析,那么可以从人情产生的主体三方也即司法过程中二方主体(掌法者与被处罚者)和第三方来着手,我们看到尊长的人情为法,臣民的情为罪,民众的情社会的情也是司法的依据。 二、理,从文字来解释,在春秋时为纹理、治理;在战国时为义理、条理、腠理;在秦汉时为条理;魏晋时为玄理;隋唐时为佛理,理事相融,(佛法中理情、义理);两宋时以为天理,实理(与虚空相对);元明时心即理,明清时又为事理;近代理为公理。今人所讲的理是天地自然万物之本体,是事物的规律,是人的主体意识,伦理道德。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基于其伦理法的特点,理的根基在孝。天下万善,孝之为本,理(包括义、礼)具体说就是一个孝亲原则,它代表人际关系之和谐。因此,人与人之间财产关系都依人伦原则来确立,换句话说,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判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合”理”,一般只从其行为内容是否为了私欲,即义与利两个标准来判定,凡是为了私欲,均是不义的,也就是不合”理”,凡是合于义的,”去私”的即是合”理”的,法官即使在审理财产纠纷时,始终不是像现代

《我是职业人》读后感

提升自我成就价值 ----------读《我是职业人》有感 文/缪成凯要把自己定位为一个优秀的职业人,那就必须通过工作成就来证明自己的价值。------题记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越来越多的工作人员要靠自己的头脑而不单是体力做事。因此,员工的敬业精神,职业水平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潜在竞争力,职业化的员工必将造就更具竞争力的企业,而更具竞争力的企业也将为“她”的每一位员工带来一份伟大的事业。 刚参加工作的那时也多多少少接触过关于“职业化”的书籍,但却从未有过像现在这样静下心来去品味过它的内涵。仔细品味了由中国执行力第一人周永亮博士倾心著作的这本《我是职业人》,文中作者通过对各行为准则的阐述和分析,揭示了职场、企业运作中存在问题的根源和症结,进一步的指出了职场人士提升自身职业化的重要性和发展的方向。 轻轻翻开封面。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任成银总经理提笔“做职业人,职业做事。提升自我,成就价值”。“职业化造就卓越服务。”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李家祥董事长写到。“经理人的职业化与员工的职业化是企业家最为关心,也是最为困惑的一个问题,《我是职业人》恰如其分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华立集团董事局汪力成主席这样点评这本书……

仔细的品味着每一位成功人士富有哲理而蕴含深刻内涵的话句,更反映出我们社会对“职业化”需求的那种迫不及待的渴望。也是这种期望慢慢的将我吸引并把我带人到了书中…… 在这个世界上,一个人要想安生立命,就要从事一份职业,而要把这个职业做好,以至于能够一生托付,就要了解并遵守从事职业的本质要求,也就是必须职业化!什么是职业化?职业化包含哪些内容?职业化所强调的重点又是什么……带着一系列的问题去思考、品读这本书。所谓的职业化简单的讲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即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式,说合适的话,做合适的事。使员工在知识、技能、观念、思维、态度、心理上符合职业规范和标准。职业化主要包含职业化素养、职业化行为规范和职业化技能三个部分内容。而在“职业化”这一特性的词中,更为重点强调的是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带着问题去书本找答案,读完这本书也对“职业化”多了些理解,多了更深的理念。 “永远以结果证明自己的价值,职场没有苦劳,只有功劳”。要把自己定位成一个优秀的职业人,那就必须通过工作成就来证明自己的价值。这句话在我即将参加工作走出校园大门时班主任老师曾就说过“工作中学会定位自己,要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在企业的价值”。通过几年的工作,慢慢的感觉到这句话所蕴含的内涵远远超出了我当初的理解,说起来容易操作起来却比较困难,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也时常抱怨连篇,抱怨的时间长了就使得自己对工作产生了抵触情绪,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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