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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城镇居民保险用 慢性病认定表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城镇居民保险用 慢性病认定表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城镇居民保险用 慢性病认定表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人员慢性病病种认定表

注:需提交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病历资料:病历本、化验报告单、心电图、X片、CT 片、MRI及诊断证明。本表一式两份,本人一份、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一份。

说明: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按照慢性病诊断和要求出具的诊断资料据实申报。申报认定慢性病的病种一般不超过两种,两种以上须指定医院复查。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第一步:报销材料 第二步: 1. 在职职工的社保卡 2. 门诊单据,包括发票(包括明细账单,即分割单) 3. 住院单据,包括发票(包括明细账单,即分割单) 4. 医院方面出具的说明(此说明需要院方出具,大概是说明为什么当时没有直接走医疗报销而采用手工报销的方式) 1.1系统录入: 1.1.1基本医疗保险的手工报销一律采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进行信息录入,最好是最新版本,不然可能会出现不兼容现象.(可在此地址中下载: 进入后找到”下载专区”,如果已安装旧版本,下载最新版本后可以直接解压缩,进行安装,无需卸除老版本) 1.1.2系统数据库这个”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是单机版,它的数据库必须是先手工录入后生成莫个人的数据合成到公司的总数据库中. 如果该员工是通过网上系统“直接外区转入”或者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直接申报新参统的话,那必须先要在“数据采集”(如下图)模块中进行该员工的信息录入,将其个人信息先行录入进公司的数据库中以后,退出. 再从“手工报销”的页面进入,进行1.2 等如下步骤的操作,否则数据库中没有该员工的数据的话,直接进行1.2等步骤的操作,是无法在“选定公司的页面下”找到此员工的.请各位HR们切记!!!

1.2 录入流程: 2.1住院录入:点击”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录入→住院费用录入→输入“公民 * 号”→点击“查询”→点击“新增”→然后依次录入住院费用结算单上的数据→点击“保存”→点击“生成审核表”(打印并盖单位公章) →退出“住院费用录入” 1.2.2数据报盘:点击“数据报盘”→进入“生成住院七日留观门诊特殊病报盘文件”→存入U盘 1.2.3报盘文件:点击“查询”→点击“报盘”,将文件存入U 盘,报送到各区县医保中心 1.2.4纸质文件:接1.2.3后,点击“打印”,生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左上角盖公章) 1.2.5报盘文件:住院和门诊由于是分别报销,所以也各自生成一个报盘文件,是“.txt”,不要对文件做任何改动,直接存放到U盘即可. 1.3注意事项:1.3.1医院:产生费用的医院必须是北京市医保范围内的医院,并且最好是二级以上的医院(有些药品,一级医保医院是自费,但是在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医院就是工费,如果是住院情况的话,这笔钱可能会几千块,其实只是医院等级的差别) 1.3.2职工:首先,必须是单位在职职工,且一个自然年度内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其次,非单位在职职工但是在档案存放地自主缴费参保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来说,他们的费用报销单位就是档案存放的各区县和街道,需要他们盖章(1. 2.4)在纸质文件上.

北京市医保中心门诊报盘操作流程

门诊单据报销的要求 1.每月1至20日接收单位上报的报表。当年费用截止次年的1月1至20日接收 2.介定上传与非上传单据的区别方式: ①收据上有手册号为上传单据。(按上传方式录入) ②收据上无手册号但有急诊章的单据,有外购处方在定点药店买药的单据, 持社保卡就医有:“时实结算(欠费)”字样的单据。(按手工方式录入) ③无手册号也无急诊章不予报销。(退还本人) ④门诊诊疗费都按照上传方式进行录入申报(医保已支付贰元字样不用申报)。 ⑤持社保卡就医有:“时实结算”字样的费用不用申报,如参保人员已经使用过社保险卡,在申报未持卡的费用时需要同时申报社保卡。 3.报表的粘贴标准是,第一张为审批表,后面左上角按照费用发生日期逐一粘贴收据、明细、底方(注:明细和底方要对应收据,同一收据的底方和明细不要分开黏贴)。 4.如参保人员是因外伤就诊的,请在交单时附上相关的外伤证明或者外伤说明。 5.同一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的上传或者手工单据一次只可申报一份。 6.上报报表是使用“数据采集(普通单位版)”打印的审批表、明细表及上报数据的软盘或U盘。 7.明细表的人数应与上报单据份数相一致,如不一致必须将多出的人员划掉,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 8.2010年门诊报销支付依旧分为3类: 第1类为在职人员, 起付线1800元,医院就医报销比例70%(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报销90%),上封顶线20000元。 (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第2类为退休人员(70岁以下), 起付线1300元,报销比例70%,补充报销15%,上封顶线20000元。 已此类人员为例计算,每年最高能报销24285.71元。(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报销90%) 第3类为退休人员(70岁以上), 起付线1300元,报销比例80%,补充报销10%,上封顶线20000元。 已此类人员为例计算,每年最高能报销22500.00元。普通门诊报销系统 医疗保险中心门诊报销业务电话:83975010.5540.5556.5557 软件公司咨询电话:96102

石家庄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石家庄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数据专题报告对关键因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数据专题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现状 (1) 第二节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3) 一、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 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重 统计 (3) 四、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7) 一、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 统计分析 (7)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常住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城镇(指乡镇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第三条异地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不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按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及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各级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应按规定,

严格审核以上人员的参保材料,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劳动保障工作站、经办机构受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居民办理首次医保登记后,以后年度仅需办理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和在集中缴费期缴纳医保费,不用再办理参保登记。 第六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 参保人死亡的,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 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八条居民基本医保费由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其中每年每人10元用于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个人或家庭缴费标准如下: (一)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40元;县(市)、矿区为每年每人30元。 (二)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200元;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为每年每人160元;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为每年每人120元;赞皇县为每年每人80元。 (三)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一级和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由各级

石家庄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注意事项

石家庄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注意事项 一、核对卡面信息 领到社会保障卡后,应首先核对卡面信息,若发现卡面上的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则需携带社会保障卡与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信息更正手续,申请重新制卡。 二、卡的启用 社会保障卡具有医疗保险结算功能和银行金融功能,需要分别激活后才能使用。 (一)医疗保险结算功能的激活 1、对持有医疗保险卡的人员,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到定点药店或定点医院(以下简称为“两定点机构”)进行新旧卡切换。切换时,若医疗保险卡设置了密码,则需先输入医疗保险卡密码,再设置社会保障卡服务密码(输入两遍同样的密码后,按“确定”完成新旧卡的切换),切换成功后医保卡中的个人信息将自动关联到社会保障卡中;若以前未设置过医疗保险卡密码,则直接设置社会保障卡服务密码即可。 2、对从未办理过医疗保险卡的新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使用。但为了用卡安全,请尽快到两定点机构的医保收费窗口设置社会保障卡服务密码。 两定点机构:目前只包括石家庄市内的市医保医院和药房。 (二)银行金融功能的激活 请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激活手续,激活密码如下: 河北银行:888888 农业银行:111111 中国银行:身份证号去掉最后一位的倒数6位数 工商银行:无初始密码 建设银行:955330 三、如何启用社会保障卡的医保结算功能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卡非住院状态下,可在任何一家两定点机构启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启用后,原医疗保险卡则自动停用,个人医保信息自动关联至社会保障卡中。 两定点机构操作人员在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读卡操作时,系统会自动判断参保人员状态和社会保障卡状态,提示该社会保障卡是否已启用。 四、挂失办理 发现社会保障卡丢失或被盗后,为了避免个人权益受到损失,应立即申请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挂失。挂失后请尽快申请补卡,以免影响个人社会保障和金融相关业务的办理。 (一)社保功能挂失方式:窗口挂失、短信挂失和电话挂失。 窗口挂失: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挂失。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双方的有效证件。 短信挂失:持卡人可以使用信息采集时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GS#社会保障卡号#社会保障卡密码或GS#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密码至10639006进行社保功能挂失。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操作教程剖析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 用户手册二零一四年九月

前言 首先感谢您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管理及业务经办办法等,对参保企、事业单位的数据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功能包括:参保企、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工资变更信息申报、人员变动信息申报等。 对网上申报服务管理系统的合理、有效应用,将能提高参保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需相关信息的申报、接收及日常管理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本手册编写的目的在于让网上申报服务管理系统的使用者能够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及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我们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的使用者认真阅读本手册,并按照本手册中的有关说明正确操作和使用软件,以避免由于误操作而带来的各种不便和损失。 【责任范围】 为了提高可靠性、改进设计和功能,此文档中的信息可能会有所变化,恕不另行通知。 开发商和分销商不对因为使用该软件、用户手册或由于该软件、用户手册中的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本手册内正文文字部分或表格、图片部分中所列举的任何数据资料,仅用于本手册讲述过程需要,均属模拟、演示数据,不作其它用途,开发商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

阅读指南 【手册目标】 本手册是《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的用户手册。手册详细介绍了该系统的操作规程。对于熟悉计算机一般操作的人员来说,通过阅读手册应能掌握该系统的使用方法。 【阅读对象】 本手册是为使用生育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的参保单位编写的。使用者应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在使用该系统之前,应该首先阅读本手册,以避免误操作。【内容简介】 本手册包含如下内容: 第一章:系统概述。概要介绍本系统的功能,以及一些常用的术语、缩略语。第二章:系统运行。详细讲解了本系统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疑难解答。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做了解答。

石家庄医保定点药店

石家庄医保定点药店_石家庄医保卡药店以下石家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单,数据来源于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信 息发布时间2006年11月; 名称地址 乐仁堂总店中山东路 石家庄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平西路96号 乐仁堂益民药房中山西路 新兴第一药房中山西路 长安华药大药房中山东路 三九奥普药房中华大街 滨华路金象大药房建设北大街243号86861068 振华医药商场泰华街 正大药房正定大街 乐仁堂新药商场和平西路 乐仁堂红旗大街药房红旗大街 新兴第二药房平安大街 恒康裕华药房裕华路 华联广泰药房站前街 乐仁堂康宁医药商场中山西路 鑫源药房健康路 河北康寿堂大药店有限公司兴凯路 乐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石岗药房石岗大街 健仁堂药房裕华西路 神威青园店青园街 神威中华店中华南大街 宏康药房 圣诺新特药第一医药商场中山东路 新兴第三药店平安大街南头 振华医药公司聚源大药房合作路370号副4号 康贝龙大药房青园街 新兴第四药店建设南大街 新兴第五药店中山西路104号 乐仁堂同安堂药店和平西路 乐仁堂蓝天药店中山东路458号 益康大药房和平西路136号 圣诺新特药第五医药商场和平东路120号

河北省医药药材大厦中山西路104号 仁和大药房运河桥西侧 乐仁堂谈北路药房谈北路20号 健安药房裕华西路 圣康医药商场有限公司和平西路499号 康泰尔药房石岗大街17号 河北神兴第一药房新华路 普惠医药商场中山东路227号 圣诺新特药第九医药商场裕华东路45号 圣诺新特药第八医药商场石岗大街41号 乐仁堂友谊药房友谊大街 汉康药房和平西路 健康大药房健康路 金象翟营大药房翟营大街161号 三九东岗健康广场青园街131号 乐仁堂新华路药房新华路76号 恒康药品销售股份合作公司平安北大街74号 乐仁堂盛康药房中山路607号 石家庄市益民大药房和平西路100号 金象开发区店长江大道26号 石家庄安康药房有限公司建设南大街133号 永康大药房健康路133号 济生堂医药商场广安街9号 众康大药房新华西路135号 新兴第八药店中山路财贸眼睛店东侧 新兴水源药房水源街173号 康尔乐大药房中山东路439号 恒康裕兴药房青园街253号 普芳药房平安南大街83号 普福药房中华南大街603号 神威裕华路药店裕华西路 神威范西路药店范西路 河北省天健药房新华路289号 乐仁堂平安路药房平安南大街20号 乐仁堂中华大街药房中华北大街275号 振华新华大药房新华区北新街25号副4号金马医药有限公司槐中路429号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10-23 16:18:4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9]59号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逐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五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医务室(所)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大学生基本医保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本市市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其公立性质由市卫生局负责确认。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可以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办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服务资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由市医保中心选择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手工报销流 程及方法 第一步: 报销材料: 1.在职职工的社保卡 2.门诊单据,包括发票(包括明细账单,即分割单) 3.住院单据,包括发票(包括明细账单,即分割单) 4.医院方面出具的说明(此说明需要院方出具,大概是说明为什 么当时没有直接走医疗报销而采用手工报销的方式) 第二步: 1.1系统录入: 1.1.1基本医疗保险的手工报销一律采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 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进行信息录入,最好是最 新版本,不然可能会出现不兼容现象.(可在此地址中下载: http://210.73.89.188/csibiz/home/index.html,进入后找到”下载 专区”,如果已安装旧版本,下载最新版本后可以直接解压缩,进 行安装,无需卸除老版本) 1.1.2系统数据库 这个”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是单机版,它的数据库必须是先手工录入后生成莫个人 的数据合成到公司的总数据库中. 如果该员工是通过网上系统“直接外区转入”或者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直接申报新参统的话,

那必须先要在“数据采集”(如下图)模块中进行该员工的 信息录入,将其个人信息先行录入进公司的数据库中以后,退 出. 再从“手工报销”的页面进入,进行 1.2 等如下步骤的操 作,否则数据库中没有该员工的数据的话,直接进行 1.2等步 骤的操作,是无法在“选定公司的页面下”找到此员工的. 请各位HR们切记!!! 1.2 录入流程: 1.2.1住院录入: 点击”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录入 →住院费用录入→输入“公民身 份证号”→点击“查询”→点击 “新增”→然后依次录入住院费 用结算单上的数据→点击“保存” →点击“生成审核表”(打印并盖 单位公章) →退出“住院费用录 入” 1.2.2数据报盘: 点击“数据报盘”→进入“生成 住院\七日留观\门诊特殊病报盘 文件”→存入U盘 1.2.3报盘文件: 点击“查询”→点击“报盘”, 将文件存入U盘,报送到各区县 医保中心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四)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为2017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以后每年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 第六条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录

目录 一、A级定点医院(19家) 2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 3 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名单(78家) 34 四、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名单(共30家) 40 五、就医注意事项 42 六、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官网查询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 A级定点医院(19家) 注:以下A级定点医院(19家)不用选定可直接凭社保卡就医: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北京市健宫医院 15、房山区良乡医院 16、大兴区人民医院 17、北京天坛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北京世纪坛医院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注:请从(综合)名单中选择4家做为定点医院: 标蓝色为19家A类医院,不用选便是医保定点医院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 总计:419家

编码医疗名称等级邮编单位地址 东城区:17 0111000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三级甲100730东城区崇内大街2号 01110003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三级甲100730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 01110004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三级甲100700东城区东四六条南门仓5号 01110005卫生部北京医院三级甲100730东城区东单大华路1号 01110006北京市公安医院三级合格100006东城区银闸胡同工同25号 01110007北京市第六医院(东城区交道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甲100007东城区交道口北二条36号 01110008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东城区和平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甲100013东城区和平里北街18号 01110009北京市隆福医院任务(东城区景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甲100010东城区美术馆东街头18号 01110010交通部北京交通医院二级合格100009东城区安内大街车辇店胡同15号 01110011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医院(东城区东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甲100010东城区朝阳门内北小街40号

石家庄儿童社保卡办理流程

100%在线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社保卡是现在我们几乎的朋友们都有办理的,但是我们不少朋友可能认为只有成人才能够办理社保卡,其实,现在儿童社保卡的办理也是比较普遍的,也要小伙伴提问:石家庄社保卡办理小注意啥?石家庄的儿童社保卡怎样办理,办理儿童社保卡需要哪些流程及资料。对此,小编整理了最新关于石家庄儿童社保卡怎么办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石家庄儿童社保卡怎么办理?保障范围及对象: 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根据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及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照片,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1、学生应凭本人户籍资料、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2、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应凭父母一方的暂住证、教育部门出示的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3、城镇非从业居民应凭本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4、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应凭居委会出具的审核资料、户籍资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一、二级残疾和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分别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此外,金柚网依托对行业的深入理解、强大的系统研发能力以及业内领先的标准化服务动作构筑了进入壁垒,用互联网平台取代了传统意义上的人工客服,去除高昂人力成本,推出更为优惠的社保管理服务套餐,价格较传统供应商更优惠。当然,如果您还有更多社保卡办理相关信息想了解还请关注金柚网查看更多。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石政55号)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1]55号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本辖区所有具有城镇常住户籍并与当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基本医保的实施对象。非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职工,初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应具备在申请参保前与本辖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12 个月以上,并同时在该单位已参加本辖区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两个条件。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在我市辖区就业的外国人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基本医保实施对象: (一)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 (二)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四)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 第五条新建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及账号、财务报表、托管本单位职工人事档案的证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身份证、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劳动合同等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医保登记。 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增工作人员、职工调入、调入本市,职工退休、职工死亡,个人或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数增减和终止基本医保关系手续。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代办机构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第八条常驻外地职工及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保登记时,应同时办理常驻外地或易地安置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石政发〔2004〕16号)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发布文号】石政发〔2004〕16号 【发布日期】2004-03-15 【生效日期】2004-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 (石政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一并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各级政府必须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如何更好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角度去认识和对待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劳动保障、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构建设,调整充实必要的专职人员,为《条例》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业务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费以及工伤认定工作所需费用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配备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等必需的办公设施和相应装备,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

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方案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征缴。?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中央、省、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到市经 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到所属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四、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费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共分为三类:一类 风险较小行业费率为?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1%;三类风险较大行业费率为2%。?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根据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等情况,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划分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和上一款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工 伤发生情况及工伤保险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浮动。其中,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费率不变;用 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按照支缴率情况每两年浮动一次(支缴率=上两年工伤保险 基金支出总数/上两年工伤保险费征缴总数),具体标准为:支缴率大于等于150%小于175%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率基数上上浮到120%,支缴率大于等于175%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 率基数上上浮到150%;支缴率小于等于50%大于30%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率基数上下浮 到80%,支缴率小于等于30%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率基数上下浮到50%。五、用人单位以 本单位全部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本人当 月工资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高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及以上的,按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300%为基数。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石家庄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六、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申报,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即时审核。 七、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和个 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及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系统统筹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由社 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和补偿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四条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劳动者共 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或侵占。 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五条第五条社会保险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收支、科学管理、安全运营与保值 增值。 第六条第六条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行政监督、政策管理和指导。实行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离、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第七条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管理情况。

第二章企业与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无论实行何种经营方式,必须承担单位全部职工的社会保险责任。外商投资企业, 必须承担中方全部职工的社会保险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收费。 第十条第十条劳动者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劳动者享受的保险金,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单位代发的保 险金,受委托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机构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用人单位人员增减 变动时,应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营业执照注销时,应向社会保险机构办 理社会保险终结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持本 单位财务状况证明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社会保险机构调查核实后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困难企业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终止清算时,清算组织应优先从企业财产中拨付所欠的社会 保险费;对未实行社会统筹的部分和社会统筹不足部分,应当依照社会保险统筹规定向社会 保险机构拨付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资产不足时,可从土地转让所得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向社会保险机构查询或核对涉及本单位或本人 的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和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机构不得拒绝或推诿。

北京市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门诊持卡实时结算篇 关键词:医保患者就医须知 持卡患者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怎样看病? 答:持卡患者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定点医疗机构将全额收取现金,出具相关单据,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患者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申报。 持社会保障卡怎样看病? 答:持社保卡后首次到我院就诊,请您先到门诊大厅办卡处办理社保卡关联手续。在挂号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其次,到诊室看病时,请您向医生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第三,交费时,须将社会保障卡和交费单据一起交给结算人员,缴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最后,拿到结算单据后,认真核对单据上的各项内容,收回社保卡。 持卡就医是否需要选定医院? 答:实行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医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如何查询卡内信息? 答:参保人员可持卡在自助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自助查询。社保卡服务热线 是“96102”,提供24小时开通服务;另外通过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s://www.docsj.com/doc/ea5411650.html,)可进入社保卡服务网站界面进行查询。 社保卡丢失如何办理?

答:社保卡一定要保管好,如果您不慎将社保卡丢失或损坏,请及时挂失或更换。挂失可拨打24小时热线电话“96102”进行电话预挂失,也可持《居民身份证》到社保卡服务网点(设在街道社保所)进行书面预挂失。进行正式挂失 时,带上《居民身份证》,同时办理补新卡手续。在社保卡补办过程中,如果 您病了,也不用着急。在补办新卡时,社保卡服务网点会为您开具一张《补(换)卡证明》,就医时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 据,到工作单位(或社保所)手工报销。 就医不带卡能报销吗? 答: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须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 支付。 参保人员因急诊、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工伤保险、补换卡期间、参保后 未发卡等情况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并保留处方、明 细、收费单据,到工作单位(或社保所)手工报销。 持社保卡就医后还需要门诊起付线吗? 答: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后,门诊起付线标准和原来规定一样,即参保人员门诊 费用一个年度内只扣一个起付线: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就医时需要全额付费。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照政策规定 的报销比例,个人只负担应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使用社保卡之前应尽早将手中已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单据报销。如 持卡就医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尚未申报的,持卡就医时在起付线以内的门诊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9]91号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矿区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及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等文件精神,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00〕64号)文件为依据,结合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保的筹资及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保,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五)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六)基本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七)基本医保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三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的同时,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组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性团体保险,构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以解决职工不同医疗需求人群的医疗保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全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 (二)拟订医疗保险政策; (三)对医疗保险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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