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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表

石家庄市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表

石家庄市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医疗保险编号:

单位负责人:主管科(室)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说明:1、用人单位申请参加医疗保险时上报本表。

2、上报本表应附报:《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上月会计报表等资料。

3、“单位医疗保险编号”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编写。

4、“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指参保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养老金总额”按上年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算。

5、“单位性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6、“经济类型”(企业填报)是指国有、城镇集体、股份制、联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城镇私营、其它。

7、“经费来源”(事业单位填报)是指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

8、“隶属关系”是指中直、省属、市属、区属及以下。

9、此表一式二份,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各一份。

医疗保险申请书范文(多篇)

医疗保险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第一篇:医疗保险申请书第二篇:医疗保险刷卡费用申请书第三篇:参加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医疗保险申请书第四篇: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第五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业务申请书更多相关范文 个人医疗保险申请书: 申请书其实也是以单位或者部门的名义写个证明,如“某某保险公司,我公司因某种原因的需要,需要办理某种医疗保险业务,请给予办理”既可以了。完后主要是填写各种表格,去了以后他们的业务人员会给你具体介绍的。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程序 咨询→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材料→缴纳保险费→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办理缴费情况认定手续→领取医疗保险手册 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险种的参保对象 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下列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在职人员。 下列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 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申请书 xx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我单位现向贵局申请,将我店每月的职工医疗保险刷卡费用转入以下公户(见附注)。特此说明 附注: 开户机构:xx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站分社 户名:xx市xx药业有限公司xx药房 账号:xxxxxxxxxxxxxxxxxx xx市xx药业有限公司xx药房 xx年7月4日 工资预支条 职员现向药店负责人预支工资元。特此签名 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信息采集人:(签章)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签章)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碳素笔认真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有误。 二、户籍具体地址、家庭住址应填写到街道、社区、楼号、单元号、房间号,暂住地址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暂住证的登记地址。 三、人员类别,共分为三类,参保人对应类别在所属情况□上划“√”: (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填写第1项;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入托儿童和在校学生,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可在完成城镇居民户籍登记后至下一个缴费期前的时间段内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 填写第2项; (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填写第3项; (四)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在第1-3项对应类别所属情况□上划“√”;每项中具备多种情况可复选;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所载明的重度相应等级居民,在第1-3项对应类别所属情况□上划“√”;每项中具备多种情况可复选。 四、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与自身人员类别相关的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暂住证(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照片为近期1吋彩色红底免冠1张。 六、参保人的年龄计算日期截止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石家庄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石家庄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数据专题报告对关键因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数据专题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现状 (1) 第二节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3) 一、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 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重 统计 (3) 四、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7) 一、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 统计分析 (7)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常住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城镇(指乡镇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第三条异地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不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按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及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各级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应按规定,

严格审核以上人员的参保材料,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劳动保障工作站、经办机构受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居民办理首次医保登记后,以后年度仅需办理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和在集中缴费期缴纳医保费,不用再办理参保登记。 第六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 参保人死亡的,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 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八条居民基本医保费由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其中每年每人10元用于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个人或家庭缴费标准如下: (一)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40元;县(市)、矿区为每年每人30元。 (二)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200元;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为每年每人160元;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为每年每人120元;赞皇县为每年每人80元。 (三)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一级和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由各级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操作教程剖析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 用户手册二零一四年九月

前言 首先感谢您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管理及业务经办办法等,对参保企、事业单位的数据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功能包括:参保企、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工资变更信息申报、人员变动信息申报等。 对网上申报服务管理系统的合理、有效应用,将能提高参保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需相关信息的申报、接收及日常管理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本手册编写的目的在于让网上申报服务管理系统的使用者能够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及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我们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的使用者认真阅读本手册,并按照本手册中的有关说明正确操作和使用软件,以避免由于误操作而带来的各种不便和损失。 【责任范围】 为了提高可靠性、改进设计和功能,此文档中的信息可能会有所变化,恕不另行通知。 开发商和分销商不对因为使用该软件、用户手册或由于该软件、用户手册中的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本手册内正文文字部分或表格、图片部分中所列举的任何数据资料,仅用于本手册讲述过程需要,均属模拟、演示数据,不作其它用途,开发商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

阅读指南 【手册目标】 本手册是《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的用户手册。手册详细介绍了该系统的操作规程。对于熟悉计算机一般操作的人员来说,通过阅读手册应能掌握该系统的使用方法。 【阅读对象】 本手册是为使用生育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的参保单位编写的。使用者应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在使用该系统之前,应该首先阅读本手册,以避免误操作。【内容简介】 本手册包含如下内容: 第一章:系统概述。概要介绍本系统的功能,以及一些常用的术语、缩略语。第二章:系统运行。详细讲解了本系统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疑难解答。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做了解答。

石家庄医保定点药店

石家庄医保定点药店_石家庄医保卡药店以下石家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单,数据来源于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信 息发布时间2006年11月; 名称地址 乐仁堂总店中山东路 石家庄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平西路96号 乐仁堂益民药房中山西路 新兴第一药房中山西路 长安华药大药房中山东路 三九奥普药房中华大街 滨华路金象大药房建设北大街243号86861068 振华医药商场泰华街 正大药房正定大街 乐仁堂新药商场和平西路 乐仁堂红旗大街药房红旗大街 新兴第二药房平安大街 恒康裕华药房裕华路 华联广泰药房站前街 乐仁堂康宁医药商场中山西路 鑫源药房健康路 河北康寿堂大药店有限公司兴凯路 乐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石岗药房石岗大街 健仁堂药房裕华西路 神威青园店青园街 神威中华店中华南大街 宏康药房 圣诺新特药第一医药商场中山东路 新兴第三药店平安大街南头 振华医药公司聚源大药房合作路370号副4号 康贝龙大药房青园街 新兴第四药店建设南大街 新兴第五药店中山西路104号 乐仁堂同安堂药店和平西路 乐仁堂蓝天药店中山东路458号 益康大药房和平西路136号 圣诺新特药第五医药商场和平东路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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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10-23 16:18:4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9]59号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逐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五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医务室(所)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大学生基本医保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本市市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其公立性质由市卫生局负责确认。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可以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办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服务资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由市医保中心选择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石家庄儿童社保卡办理流程

100%在线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社保卡是现在我们几乎的朋友们都有办理的,但是我们不少朋友可能认为只有成人才能够办理社保卡,其实,现在儿童社保卡的办理也是比较普遍的,也要小伙伴提问:石家庄社保卡办理小注意啥?石家庄的儿童社保卡怎样办理,办理儿童社保卡需要哪些流程及资料。对此,小编整理了最新关于石家庄儿童社保卡怎么办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石家庄儿童社保卡怎么办理?保障范围及对象: 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根据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及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照片,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1、学生应凭本人户籍资料、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2、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应凭父母一方的暂住证、教育部门出示的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3、城镇非从业居民应凭本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4、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应凭居委会出具的审核资料、户籍资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一、二级残疾和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分别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此外,金柚网依托对行业的深入理解、强大的系统研发能力以及业内领先的标准化服务动作构筑了进入壁垒,用互联网平台取代了传统意义上的人工客服,去除高昂人力成本,推出更为优惠的社保管理服务套餐,价格较传统供应商更优惠。当然,如果您还有更多社保卡办理相关信息想了解还请关注金柚网查看更多。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四)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为2017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以后每年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 第六条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石政55号)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1]55号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本辖区所有具有城镇常住户籍并与当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基本医保的实施对象。非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职工,初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应具备在申请参保前与本辖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12 个月以上,并同时在该单位已参加本辖区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两个条件。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在我市辖区就业的外国人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基本医保实施对象: (一)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 (二)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四)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 第五条新建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及账号、财务报表、托管本单位职工人事档案的证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身份证、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劳动合同等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医保登记。 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增工作人员、职工调入、调入本市,职工退休、职工死亡,个人或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数增减和终止基本医保关系手续。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代办机构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第八条常驻外地职工及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保登记时,应同时办理常驻外地或易地安置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职工医疗保险申请书

职工医疗保险申请书 “某某保险公司,我公司某某人因某种原因的需要,需要办理某种医疗保险业务,请给予办理”既可以了。完后主要是填写各种表格,去了以后他们的业务人员会给你具体介绍的。 咨询→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材料→缴纳保险费→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办理缴费情况认定手续→领取医疗保险手册 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在职人员。 下列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参加综

合医疗保险。 1.住院医疗救助对象 2.住院医疗救助范围。住院医疗就医医院、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药品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标准,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部分80%给予救助。救助范围主要包括床位费、药品费、手术费、抢救费、常规护理费、检查费(单人单次限额500元)、治疗费(单人单次限额1000元)。年度内住院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60岁以上的(含60岁)为4000元;60岁以下的为5000元。 3.住院医疗统筹救助程序。住院医疗救助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统筹经个人申请、社区(村委会)核实、街道(镇)民政办审核后,填写《江宁区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经费统筹花名册》加盖公章后报低保科,同时输入电脑报盘,经确认后统一办理住院医疗统筹。每月5日、15日、25日三天为住院医疗救助结算日,由各街道(镇)民政办将填写的住院医疗救助审批表、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发票原件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发票复印件(需由医保或合疗部门载明已报销金额并盖章)、住院医疗用药明细清单、低保证复印件、转院治疗的相关材料一同集中报送到低保科,低保科和计财科对

石家庄市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

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及报销原则 一、特殊病病种的范围本办法所指特殊病病种包括下列病种: (一)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 (二)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功能不全; (三)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术后。 二、特殊病病种的认定 参保职工患特殊病病种后,于每月10日前由所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向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申请认定。 (一)病历资料: 1、恶性肿瘤: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影象学检查报告、病理学检查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复印件。如无病理学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须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原因。 2、慢性肾功能不全: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肾B超报告、透析记录、相关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3、器官移植术后: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 (二)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 (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认定表》。 市医保中心对申报病种诊断和治疗明确、依据充分的予以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有疑问的,组织专家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不足的,不予认定。认定后发放《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三、特殊病病种的认定有效期限 特殊病病种认定后,自当月起享受使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待遇,有效期一年。一年后仍需门诊放化疗、透析或抗排异治疗的,凭放化疗方案、透析记录或抗排异用药记录以及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诊断证明再行申报。 四、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认定器官移植术后,应持《就医证》、基本医保卡和基本医保病历本到具备相应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也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到市医保中心指定的药店购药。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和恶性肿瘤病种实行定点诊治。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参保患者从具备透析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透析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恶性肿瘤参保患者从二级及以上有肿瘤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医保中心指定有肿瘤科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放化疗的定点医院,一定一年不变。慢性肾功能不全和恶性肿瘤病人,应持《就医证》、基本医保卡和基本医保病历本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病种费用范围。五、医疗费报销参保职工患特殊病病种,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但要使用基本医保卡,按基本医保就医程序操作,治疗终结由所在单位即我院学生创业就业教育处凭《就医证》复印件、门诊病历记录复印件、大型检查报告复印件、外检(治)外购药品审批表、医疗费票据,于每月10日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医疗费,实行单病种限额管理:术后第一年每月

医保业务办理流程图

营业执照、职工花名册 缴费 填报参保登记表 缴费 医保业务办理流程图 一、单位参保 用人单位 业务科 地税局 业务科 二、人员信息变更 (一)新增或续费 1、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 大厅业务窗口 地税局 业务科 2、居民医保: (1)新参保的 参保者 居民窗口 领取医保证卡、定额发票(带票号) (2)续保的 参保者 居民续费窗口查询并续交该缴纳的医保费 3、工伤及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 业务科填表 参保成功 (二)停保 输入微机 领取证卡 制医保证、卡 工资表、招工表、劳动 合同、2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财拨证明 领取证卡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身份证、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缴费 劳动合同、招工表、2张照片 身份证复印件、财拨证明 填报参保登记表 开票 凭身份证 或医保卡 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 印件,一寸彩照2张

解除劳动关系有关材料 初审、复审、办结、签字 填写登记 IC 卡 解除劳动关系有关材料 初审、复审、办结、签字 1、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 业务窗口 2、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 业务窗口 (三)职工灵活人员参保 参保人员 业务窗口 地税局 业务窗口 三、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 医疗证、身份证 住院 输入微机 身份证、2张近照 缴费 制发卡证 领取证卡 终 止 医保待遇 终止待遇

县人民医院或中医院医保办 初审 申领异地就医登记表 常驻异地人员证明 盖章 审批、盖章 审核 参保人员 盖章 复审 参保人员 填写特定门诊审批表 初审 复审、盖章 审批、入库,装订 享受待遇 医院刷卡 审核 医保审批手续办理流程 一、职工和居民转诊转院 填写转诊转院审批登记表 医保处稽核科 转往外地医院就医 二、职工和居民异地就医办理 参保人员 医保稽核科 负责人 稽核科入库、装订 三、职工和居民特定门诊(每月1-25号申报材料,次月5号领证) 参保人员 医保处稽核科 医管科 负责人 四、职工和居民补刷卡手续 参保人员领取补刷卡登记表 就医医院主治医生、护士、业务院长 签字、盖章 医保处稽核科 办理补刷卡、录入、审批、装订 五、职工医保慢性病审批(每年1次,申报时间为10月) 参保人员 提前登记 医保大厅服务窗口 电话通知鉴定 由专家组鉴定 符合条件的公示 享受慢性病种补助待遇 六、工伤职工就医 发生工伤、患职业病 医院就医 七、工伤费用报销 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材 料、单位或社区证明 居住地医院、医保机构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9]91号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矿区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及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等文件精神,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00〕64号)文件为依据,结合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保的筹资及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保,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五)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六)基本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七)基本医保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三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的同时,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组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性团体保险,构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以解决职工不同医疗需求人群的医疗保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全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 (二)拟订医疗保险政策; (三)对医疗保险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石家庄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第二条考核内容本办法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法(试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本办法还对以上文件要求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 第四条职责划分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考核管理办法》,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按照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石家庄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大型连锁药店的考核初评工作;各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其他药店的考核初评工作;其余各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医药机构进行考核初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初评结果进行确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医药机构中医保部门设置 (一)医疗机构中医保部门设置 1、具有住院资格的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院内要设立与医疗保障管理任务相适应的、与本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相平行的、独立的医疗保障办公室;在各业务科室设置专(兼)职医疗保障专管员。形成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医疗保障办公室、医疗保障专管员三级医疗保障管理网络。 医疗保障办公室应按照执业许可证规定床位数每100张床比1的比例配置专职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及1名兼职管理人员。 业务科室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医疗保障专管员。 2、门诊医疗机构 配备不低于2名专(兼)职医疗保障专管员。 (二)药店中医保部门设置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居民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所在区机构名称地址 长安区市七医院(市职业病防治所) 建明北路11号 长安区长安区长丰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安区医院) 建华北大街25号长安区中铁三局二公司医院翟营大街207号长安区天同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长安区北宋路48号 长安区公交医院(石家庄市第二医院分院) 翟营大街159号长安区长安区谈固西街社区卫生服务站谈固西街15号长安区长安区谈固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建明小区 长安区长安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谈固西街2号长安区中建一局六公司职工医院中山东路435-1号 长安区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平东路161号长安区第二棉纺织厂职工医院中山东路269号长安区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安街1号 长安区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安街61号长安区金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丰收路67号长安区金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跃进路104号长安区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跃进路111号长安区西兆通卫生院西兆通镇政府东侧 长安区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山东路谈固新村600号

长安区石家庄市长安区谈西社区卫生服务站广安小区 5-5-101 长安区石家庄市长安区沿西社区卫生服务站丰收路沿西小区 长安区石家庄市长安区沿东社区卫生服务站丰收路沿东街中段 长安区石家庄市长安区银龙北区社区卫生服务站银龙北区10栋长安区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卫生院长安区南村镇南村人民东路76号 高校医务室师专卫生所高新区长江大道6号 高校医务室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门诊部中山西路长兴街12号 高校医务室医高专白求恩医院石获南路209号 高校医务室石家庄人民医专医务室红旗南大街汇丰西路18号 高校医务室石家庄铁道学院医务室北二环东路17号高校医务室河北师范大学西区职工医院红旗大街493号高校医务室河北师大职工医院裕华东路265号高校医务室石家庄经济学院职工医院槐安东路136号高校医务室元氏铁甲医院市装院路甲1号 高校医务室石医高专新华校区医务室新华区小安舍昌北路2号 高校医务室医高专冀联校区医院石获北路西段高校医务室河北经贸大学医务室学府路47号高校医务室河北体育学院卫生所桥东区学府路82号 高校医务室信息工程学院卫生所(南校区) 裕华区东仰陵村西(信工路18号) 高校医务室河北经贸大学校医院南校区门诊部红旗大街428号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6 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9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级统筹、市区(包括正定县,下同)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在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的基础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保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相结合; (三)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 (四)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保障对象: (一)本辖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和退职人员; (二)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 (三)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四)灵活就业人员; (五)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等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第号) 单位名称: 申请时间: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医疗机构携以下材料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电子版) 2、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说明(电子版)及位置图。 3、《执业许可证》副本、营利性机构要提供《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机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大型医疗设备清单及许可证。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报告(附正式会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和门诊、住院服务情况(包括门诊人次、平均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出医院者住院医疗费,平均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7、从业人员花名册(纸介质及Excel电子表格形式各一份,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岗位等)及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式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参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护士执业证复印件 9、医保工作管理措施。(电子版) 10、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书填写内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 2、所提供材料复印件均用A4复印并装订成册,保证真实。 3、“机构名称”一栏填全称,“单位地址”一栏填写所在区、街道、门牌号。 4、“机构性质”填写营利、非营利;“机构类型”填写医院、门诊部、社区中心(站卫生院(所)、其它。 5、“医保负责人”填写本单位负责医保定点管理人员。 6、“医保管理部门”填写本单位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医保定点管理部门。 7、“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向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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