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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常住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城镇(指乡镇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第三条异地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不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按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及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各级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应按规定,

严格审核以上人员的参保材料,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劳动保障工作站、经办机构受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居民办理首次医保登记后,以后年度仅需办理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和在集中缴费期缴纳医保费,不用再办理参保登记。

第六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

参保人死亡的,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

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八条居民基本医保费由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其中每年每人10元用于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个人或家庭缴费标准如下:

(一)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40元;县(市)、矿区为每年每人30元。

(二)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200元;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为每年每人160元;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为每年每人120元;赞皇县为每年每人80元。

(三)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一级和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由各级

政府给予补贴。

(四)其他参保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250元;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为每年每人210元;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为每年每人170元。赞皇县为每年每人130元。

(五)驻石高校在校大学生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20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根据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和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调整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的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政府补助资金标准,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大学生基本医保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居民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时间,逾期不予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新迁入居民,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办理参保和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26日到次年的12月25日。大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缴费年度的9月1日到毕业年份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结束高校生活后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余月不退费。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按每年每人20元标准拨付给高校,对在校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高校,经办机构从居民基本医保基

金中再按参保人数每年每人增拨30元,一并作为大学生门诊医疗资金,包干使用。大学生普通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支付限额、就医管理等由各高校自主制定。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的医疗费用:1 住院;2 门诊诊治普通病种、慢性病病种、急诊抢救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臵入、特殊病病种;3 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

第十四条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按病种类别分别管理。

(一)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办法支付: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年龄非在校居民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他居民起付标准为200元;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累计支付限额为每年每人800元;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50%,起付标准、年度支付限额按病种限额累加,病种数量、认定、年累计支付限额和就医管理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三)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急诊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照住院费支付办法执行。

(四)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特殊病病种〔包括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门诊透析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的器官移植、门诊诊治的血友病〕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照住院费支付办法执行。

单眼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臵入手术视为一次住院,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二级医疗机构每例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例2100元;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执行就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标准。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费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二)居民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由基本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0%。居民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挂钩。对连续参保缴费的,从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增加1%,增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

第十六条居民使用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5%,其余85%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

居民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付40%,其余6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用材料的支付限额,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居民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医疗费,由基本医保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如下:

自然分娩及门诊检查费1000元,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及门诊检查费1500元;剖宫产及门诊检查费2000元。

第十八条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按年度计算,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的限额为12万元。超过支付限额的医疗费,通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途径解决,按《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附件1)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居民意外伤害通过意外伤害保险途径解决,按《石家庄市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附件2)规定执行。

第六章就医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协议医疗制度。医疗机构承办基本医保医疗服务,应经同级人社局审查取得居民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资格,经同级经办机构确定,并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办理计算机联网。医疗机构与同级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取得居民普通门诊资格协议医疗机构,可承办居民基本医保普通病种门诊医疗服务;尚未取得居民普通门诊资格的二级协议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到同级人社局申请资格,由同级经办机构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医务室(所)可向同级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承办大学生门诊医疗服务;具备对外医疗服务资质的,可向同级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承办周边居民门诊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居民就医所用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居民普通病种门诊就医,应选定在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因病情需转诊的,应予以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由转诊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居民需要住院的,应到与经办机构联网的协议医疗机构或有产科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大学生因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期、教学实习期间在非参保地患病需要住院的,应到家庭或实习单位所在地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且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高校向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因所住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需经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核准。外检、外治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到所住协议医疗机构报销。

第二十八条居民出院时,协议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同级经办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特殊病种数量、病种认定、门诊就医管理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就医,原则上以参保当地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为主。因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各县(市)、矿区参保人员在市内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的,报同级经办机构核准,转诊原则上限定在外地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市内六区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报市经办机构核准。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限定在京、津、沪三地三级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第三十一条居民医保不办理常驻外地就医。

第三十二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就医的;

(五)服刑期间的;

(六)其他国家规定不予支付的。

第七章医疗费的结算及报销

第三十三条普通病种、慢性病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臵入门诊医疗费及住院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使用现金支付;应由基本医保基金负担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记账的医疗费,由同级经办机构负责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四条医疗费结算办法,由同级经办机构制定。

第三十五条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居民就医的相关信息通过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及时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按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应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按95%拨付,其余5%留作基本医保医疗服务合同保证金,视考核情况再予拨付。

第三十六条居民诊治急诊抢救病种医疗费,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站、高校,凭相关资料,到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十七条大学生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期、教学实习期间在非参保地住院的医疗费,凭相关材料,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十八条居民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批准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医药费,先由个人垫付,由批准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并列入本次住院费用。

第三十九条转往石家庄市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凭相关资料,到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四十条居民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产后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凭相关资料到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八章风险调剂基金建立及使用

第四十一条风险调剂金按照《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调剂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二条成立由基本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医保基金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居民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人社部门负责对参保居民、协议医疗机构、劳动保障工作站和高校执行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参保居民、协议医疗机构、劳动保障工作站和高校应积极配合。

第十章奖惩

第四十四条协议医疗机构、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由人社部门予以表彰。

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个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居民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同级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纳入市级统筹的原统筹地区有关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石家庄市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

附件1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本市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按商业保险原则,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大学生(以下简称居民)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付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未成年人(含在校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按每年每人10元的标准筹集,成年人(18周岁以上年龄居民)按每年每人30元的标准筹集,大学生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被保险人个人或家庭缴纳。凡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应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其保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被保险人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同级经办机构于当年12月份一次性交付保险人。

第四条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被保险人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保险人赔付70%。赔付医疗费用的限额为每年每人15万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诊疗过程跨年度的,按诊疗终结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第五条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赔付范围,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一致。

第七条当被保险人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时,投保人应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仍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和病历本就医,协议医疗机构仍应按居民基本医保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诊疗,但医疗费用需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医疗费收据及复印件、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索赔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户口本)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应在20日内作出赔付。

第八条本办法确定的保险费筹资标准、赔付标准和赔付办法暂定为二年期限。期满后,投保人根据运行情况与保险人协商提出调整意见,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本着为居民利益着想的宗旨,兼顾各方利益,期满后保险人如出现较大的亏损,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解决意见,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办理;如有盈余,经财政部门同意,保险人提取管理费后,结余部分返还投保人,留作下年度使用,或用于支付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费。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情况及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收支情况接受居民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2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居民(简称居民)意外伤害医疗,联系意外伤害医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居民作为被保险人,由各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按商业保险原则,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按规定赔付。

第三条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意外伤害主要包括:车祸、中毒、锐(钝)器伤、灼烫、冻伤、雷击、触电、酸碱等液体伤害、野兽或家禽袭击(注射疫苗除外)、碰撞伤、撞击伤、跌倒、坠落伤、坍塌、淹溺、火灾、辐射、爆炸等情形。

第四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年度按医疗保险年度计算

(上年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5日)。意外伤害保险费每年每人为10元,由投保人统一缴纳。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含意外伤害的后续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急诊和抢救除外),或在异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由于报案延迟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或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经保险人认定,符合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相关规定赔付。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从事高风险运动而造成的意外伤害除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由第三方赔付的除外。

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保险人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5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医疗费两项合计的限额,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支付限额,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投保人支付,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保险人支付。超过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部分,由保险人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办法赔付。

第八条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有关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时,按保险协议,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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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号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职工死亡15日内,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帐户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实施后调入本市的职工或转业到本市的人员,调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复习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复习题 ——知识竞赛必备软件,提供多媒体和多媒体电脑,!是,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哪些原则? 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2、坚持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 3、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4、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原则; 5、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经办的原则; 6、坚持筹资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 相适应的原则。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六盘水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成年城镇居民。 2、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少年儿童; 3、暂时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

休人员; 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个人)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标准是多少? 1、少年儿童及十八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中小学生家庭(个人)缴纳50元; 2、非从业城镇居民家庭(个人)缴纳100元; 3、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重度残疾的十八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家庭(个人)缴纳10元; 4、“三无”人员家庭(个人)不缴费。 五、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1、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平台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全日制在校学生(含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 工学校)的学生参保,由学校提供其学籍、户籍证明、照片,统一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3、城镇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颁发的《低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六、城镇居民参保后怎样缴费?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计生部门负责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认并提供证明,帮扶部门给予参保资助。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统一组织城乡残疾人员(不含残疾学生、低保残疾人)参保。负责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残疾学生儿童的参保资助。 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负责组织其他城乡居民(含散居儿童)参保。 第五条(业务经办)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设三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300元。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在户籍所在地任选一档参保缴费,家庭成员所选缴费标准必须相同,且选定的缴费标准两年内不得变更。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 各区(市)县政府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享受政府全额资助人员的缴费档次。 第八条(参保补助)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政府补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财政补助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所选缴费档次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对选择二档或三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增加地方财政补助; (二)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补助; (三)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中,其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补助。 第九条(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 (二)除本条第(一)项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民

石家庄市水资源现状与展望

石家庄市水资源现状与展望 建筑学1101班丁倩钰 2011225070124 【摘要】: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华北地区城市水资源短缺问题更加严重。依据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本文阐述了我国华北地区城市,主要是石家庄地区的水资源(包括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未来的水资源利用状况和保护措施。我们应该付诸行动,把节水任务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关键词】:城市水资源现状与问题供需前景节水对策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是人类生存环境中最主要的基本要素和物质基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联合国曾预言,水将是21世纪全世界最紧缺的自然资源。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水资源匾乏和水污染日益严重所构成的水危机已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约因素。水资源的保障水平将直接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华北地区是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华北平原2000年人口为4 .37亿,占全国人口34.8%,GDP3.13万亿元,占全国32.3%,农业灌溉面积3.46亿亩,占全国42%,但是它也是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地区,尤其是城市水资源。 1 区域概况 1.1自然地理概况

石家庄位于河北省中南部,东经113°18ˊ-115°30ˊ,北纬37°30ˊ-38°40ˊ总面积15848km2,地形西高东低。西部为中低山丘陵区,东部为辽阔的华北平原。 井陉盆地:位于太行山中段,地形地貌呈西高东低,南部、北部高而中间低,四周山峦叠嶂标高在700-1200m之间,中间为丘陵,最低段为威州固底群泉分布地带,标高在165—190m,呈群山环抱的盆地状态。井陉盆地地貌形态受构造、岩性、水的物理、化学作用及新构造运动诸因素制约,按成因类型可分为侵蚀堆积、构造堆积、构造溶蚀及构造剥蚀地貌。 平原区:西依太行山,东为华北平原。地势西高东低,海拔高程由山前的100m左右下降到东部的30m左右。地面坡度由山前的1.6—2.5%,下降到1—0.5%,地貌形态为山前冲洪积作用而成的冲洪积扇群,河、湖相沉积而成的山前倾斜平原。 1.2气象 本区属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其特点温差大,四季明显,春季干旱多风沙,夏季干热多雨,秋季凉爽降温快,冬季寒冷干燥少雪。多年平均气温13℃左右,一月份最低,月平均气温0.6℃左右;7月份最高,月平均气温26℃。全年极端最高气温42.7℃,最低-26.5℃。全年无霜期180-210。多年平均降雨量493mm。 1.3水文 石家庄市属海河流域,子牙河水系。平原区河流由北而南主要有:沙河、滋河、滹沱河、交河、槐河等自西向东南流经本区。其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0]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0.11.15 【实施日期】200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沪医保〔2000〕46号)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 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

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二、医疗保险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四)《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及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状问题及研究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一项保险制度。它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其基金筹集是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当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居民医保作为一项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制度覆盖未实现应保尽保。 制度安排的广覆盖不等于现实中的全覆盖。目前很多地区对于是否应该 将灵活就业人员、大学生和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没有明确 规定.导致他们的参保率不高。广大弱势贫困群体经济收入非常微薄,无力 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他们大多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的贫困人员,由于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比较差,获取的经济收入或靠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得到的教助金紧紧能够勉强吃饱饭。但由于没有经济能力加人 医疗保险。无法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居民医保制度统筹层次低。 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 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

大的医疗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导致现有保障水平尚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所以许多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医疗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由于大多数医疗机构存在逐利要求.带来医疗行为不规范.如过度用药、滥检查、乱收费等,造成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暴涨。个别地方还出现医疗机构或个人弄虚作假.违规套取或骗取医保基金问题。此外,部分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缺乏。医疗技术水平低下,妨碍了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 三、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服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及服务体系,政府需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调整完善政策,努力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大学生和进城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他们的特点。要想方设法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增强政策的吸引力。要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资金的补贴力度。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居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努力提高支付水平.在物价及生活水平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高额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成为普通家庭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因而不能将医疗保障标准定得过低,否则,将使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意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三地理3月月考试卷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三地理3月月考试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单选题 (共7题;共30分) 1. (6分)读“某地区1000百帕等压面上的等高线、等温线分布图”,此时乙地出现降水天气。完成题。 (1) 关于甲地半球位置及近地面气压高低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北半球、高压 B . 北半球、低压 C . 南半球、高压 D . 南半球、低压 (2) 造成乙地出现降水天气的天气系统是() A . 冷锋 B . 暖锋 C . 气旋 D . 反气旋

2. (4分) (2016高二下·孝感期中) 读四个世界著名农业生产区示意图,回答下列问题。 (1) 关于四个平原上农业生产条件的叙述,正确的是() A . ①—草场茂密,光照不足 B . ②—土壤肥沃,雨热同期,太阳辐射丰富 C . ③—灌溉水源丰富,黑土广布 D . ④—面积广阔,水源不足 (2) 关于四个平原农业生产特点的叙述,正确的是() A . ①—粮食商品率高 B . ②—机械化水平低 C . ③—投入劳动力多 D . ④—市场适应性强 3. (4分) (2018高三上·上饶模拟) 河道中沙石堆积而成,称碛;用船摆渡过河,曰渡。甲图是我国某区域图,乙图是清朝黄河碛口段干支流示意图。据此完成下面小题。

(1)关于甲图中引水工程叙述正确的是() A . 工程沿线需逐级抽水 B . 调入区与调出区的河流径流量季节变化相似 C . 调入区与调出区的地质成因相同 D . 带动了调出区产业集聚 (2)关于乙图中黄河古渡的叙述可信的是() A . 位于碛的下游 B . 碛形成以后才有古渡 C . 碛可以使黄河古渡水流加快 D . 碛可以抬升黄河古渡水位 4. (4分)(2016·巴中模拟) 潜在蒸散量是指大片而均匀的自然表面在水体保持充分供应时的蒸发量,是由天气和气候条件决定的实际蒸发量的理论上限。若尔盖湿地位于青藏高原东部边缘,是中国特有的高原和高寒湿地生态系统的典型代表,是中国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下表示意若尔盖湿地各季节潜在蒸散量(mm)的年际变化。 若尔盖湿地潜在蒸散量()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浅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社会建设要求。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使人民病有所医。在此,针对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较为全面地分析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讨论。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党和政府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01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6年又启动并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08年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景谷县情况来看,在三年多试点工作中,,参保面不断扩大,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居民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从实际出发确定了缴费标准,2010年统计,全县居民人数3.5万人,参保人数11000人,主要参保人员集中在县城四个社区。每年个人交纳费用和材政补贴共计150万元,每年发生报销费用110万元,处于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状态。在工作中积累了较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只有认真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推进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目前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对策作分析。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县在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基本做到了“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但在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城镇居民参保意识不强 在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程中,一是过分强调政府引导和推动,忽视了增强城镇居民自觉参保的意识;二是基层部门在引导社区居民参保时的宣传不到位;三是实行首诊制和转诊转院制度,导致部分城镇居民和对医疗服务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

2011年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石家庄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石家庄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 2012年 3 月 16 日 2011年,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转型升级、跨越赶超两大任务,深入实施中东西三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着力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步,实现了“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4082.6亿元,比上年增长12.0%。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14.9亿元,增长4.3%;第二产业增加值2031.9亿元,增长13.6%;第三产业增加值1635.8亿元,增长12.1%。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10.1:49.8:40.1。

全年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年上涨5.7%,其中食品价格上涨10.0%。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比上年上涨7.7%,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比上年上涨10.4%。 2011年各类价格指数(以上年同期为100) 全年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2698.5亿元,比上年增长 13.9%,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6.1%;实缴税金303.3亿元,增长29.6%,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为62.0%。 二、农业

全年粮食播种面积77.0万公顷,比上年减少0.3万公顷,下降0.4%;粮食总产量531.7万吨,增长4.7%。其中夏粮总产252.9万吨,增长7.4%;秋粮总产278.8万吨,增长2.4%。 2011年主要农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 比重为73.3%,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 农业产业化经营率达到63.0%,提高1.7个百分点。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因病凭医保卡(或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我院门、急诊就医,并凭我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到药房配药。 二、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门、急诊暂停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以现金方式结算;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病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并告知患者到医保中心及时补办。 三、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几项原则 (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热心为医疗保险患者服务。不行无指征的检查和治疗、重复检查和治疗,不无指征用药、重复用药,不诱导参保人使用高档或贵重药品。 (三)、进行门诊检查应本着梯次原则,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如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 四、医保病历保存要求 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建立门诊、收费明细记录。医保门诊专用处方保存2年,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病历、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保存3年,以供核查。 四、对门急诊、住院药品处方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目录,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之外药品,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出。即优先使用同类“甲”类药品,其次选用“乙”类,经病人同意使用自费项目时,在门诊处方上注明“患者同意使用”字样,并签字认可。 处方必须填写规范,不得缺项。经治医生应严格控制收容医保患者的用药情况、注意控制药品费用比例。 五、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 武汉市医保中心为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减轻其医疗负担特规定了以下病种,在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职工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85%的比例支付: 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⑵、恶性肿瘤放化疗; ⑶、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⑷、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表态发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的又一项重大举措。从XX年截止今年,全镇城镇居民已有人参保,参保率达 %。为确保城镇医保参保率,完成参保任务,我讲三点意见: 一、要继续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抓落实。 要明确今年的目标任务,继续加强领导。在各社区指定责任人,专门负责医保对象摸底、登记等相关工作。每周及时向镇相关负责人报进度,镇工作人员及时向县医保公司报进度,做到一级级互动,环环相扣抓落实。 二、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参保意识。 镇及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要吃透政策,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把城镇居民医保意义讲清、政策讲透、程序讲明。在尊重城镇居民意愿的同时,注重工作方法和态度,让老百姓充分了解和理解居民医保政策,引导群众广泛支持和主动参与居民医保工作,向群众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变被动参保为主动参保,从而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要继续加强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居民参保率。 在明确参保范围的前提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摸底排查,合理确定参保对象。同时及时掌握人员动态,对新增参保对象要及时通知其参保。严格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确保财政投入。要将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做到足额预算配套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不挤占、不截流,努力把这件事关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同志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造福民众的崇高事业,关系我县和谐稳定和改革发展的大局。让我们履行好执政为民的神圣职责,积极推进,稳步实施,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健康运行,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常住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城镇(指乡镇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第三条异地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不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按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及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各级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应按规定,

严格审核以上人员的参保材料,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劳动保障工作站、经办机构受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居民办理首次医保登记后,以后年度仅需办理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和在集中缴费期缴纳医保费,不用再办理参保登记。 第六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 参保人死亡的,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 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八条居民基本医保费由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其中每年每人10元用于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个人或家庭缴费标准如下: (一)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40元;县(市)、矿区为每年每人30元。 (二)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200元;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为每年每人160元;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为每年每人120元;赞皇县为每年每人80元。 (三)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一级和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由各级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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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医保区别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医保区别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 具有强制性, 采取以政 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 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 不断完善医疗 保障制度。 1998 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 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 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 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

2007 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高度重视, 统筹规划, 规范引导, 稳步 推进。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 1 、你所说的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是 两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形式。 2 、 各自具有不同的针对性和受众范围 , 城镇职工医保是针对与单位建立了劳 动关系的城镇职工

医保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保费用, 单位缴大头 , 个人缴 小头 ; 而城镇居民医保是国家就城镇无业人员, 城镇低收入家庭 , 建立的基本医疗 保险。 3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的工资, 每月扣缴 ( 一般每月一两百元 ),

民医保的基数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一年缴一次 ( 一般地区一年一百多块钱 ), 二 者在缴费基数上相差很大。 4 、 在保障范围上 , 相差以很大 , 职工医保每年返所缴保险费的 30 左右到个人 账户可以作为门诊费用 , 由职工个人自行支配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乡镇企业的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大额救助金的缴费数额? 大额救助金按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退职人员)各缴纳42元。在职职工按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年度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由单位按每月7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足本年度大额救助金。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的大额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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