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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责任与难民治理国际法问题研究

大国责任与难民治理国际法问题研究
大国责任与难民治理国际法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e412862419.html,

大国责任与难民治理国际法问题研究

作者:秦美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3期

摘要难民问题本质上是人权问题,难民人权与接纳国的主权的矛盾贯穿难民治理问题始终。因此,如何在难民问题中寻求人权和主权的平衡,合理取舍才是关键,针对于此,本文认为可以各主要大国为转变思维,认识到合理安置难民,难民也是财富。此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人权与主权的权衡中做出取舍。

关键词大国责任难民保护人权主权

作者简介:秦美娟,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docsj.com/doc/e412862419.html,ki.1009-0592.2017.05.063

一提及世界事务的解决,我们总是将希望寄托在大国身上,因为大国更有力量来解决这些问题,自2015年难民潮大规模爆发以来,各国关于如何解决难民问题争论不休,直至今日仍行动迟缓,效果甚微。那么如何界定大国责任,大国在难民治理责任态度如何,如何在难民问题上承担更多的责任。

一、定位大国责任

大国责任是基于“大国”身份定位而来的,大国是一个比较概念,是在国际体系中通过与他国对比而形成的概念;其次,比较的依据是软硬实力结合的“综合实力”;最后,大国是必然会对系统里的其他国家产生重大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或者是控制,或者是支配,或者是挑战。

①就目前的世界格局而言,综合考虑经济规模、武装力量等各因素,可以称之为大国的有美国、俄罗斯、德国、法国、英国、中国等国家。

大国责任就是一个大国在国际体系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国内责任和对外责任,难民问题方面的大国责任主要是大国的对外责任,大国责任也包括共性责任和个性责任。大国比一般国家拥有更多的资源、更强大的力量以及更大的影响力,因此,大国比一般国家对人类社会公共事务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大国责任个性的东西也远比一般国家要多。在国际法中更看重的是各国的个性责任,它决定着一个大国的责任的目标、内容、范围、行为模式等。共同但有区别的国际环境保护原则便是在强调共同责任中的个性责任,在难民保护方面,强调的也应当是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二、解析大国态度

目前欧洲正面临着欧洲二战以来最严重的难民问题,但目前各大国对难民的态度冷热不均,从各国的表态中不仅仅能看出各大国的责任观,更能分析出各国态度后面的深层原因。

浅析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认为,国际法虽然没有规定跨界环境损害行为的归咎原则,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开的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相继通过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环境宣言》以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等,都严格规定环境保护的国际原则和标准。并认为,对于国家构成的跨界环境损害行为,应承担国家责任,这体现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按照国际法严格的规定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 笔者认为,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是以违背不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和私人活动归责于国家为构成要件,指国家为其管辖或控制下的私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害他国环境的后果所承担的责任。 二、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目前跨国界环境损害的发生,除了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之外,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而造成的跨界损害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原则也为当前的国际社会所承认,并将其纳入到一些国际条约和公约的法律原则当中。 严格责任首先起源于国内民事交往的过程中,而后应用到国际法领域的。严格责任是指在没有考虑一国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下,对其行为引起的损害性后果依然担负的责任大量国际实践及国际法学者的学说表明,跨境损害的国家责任是以严格责任为其归责原则的。 三、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国际实践 国际上关于跨界环境损害国家承担责任的案例还不是很多,最具代表性的是特雷尔冶炼厂案。特雷尔冶炼厂案对国际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案为此后的跨界环境损害事件开创可借鉴的典范。此外,发生于2005年11月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也是一起典型的跨界环境损害事件,中国政府对俄罗斯诚挚的道歉以及积极的救援与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国家责任。 (1)如果是有特定受害人的环境损害,即一国的外空活动对其他国家空间物体及所载人员造 成的损害,其责任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发生了对他国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的损害结果; 第二,行为过主观上存在过失。 (2)如果是没有特定受害人的环境损害,即一国的外空活动并没有导致特定国家的空间物 体及所载人员损害,而仅仅对外空环境造成污染,其责任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行为国的外 空活动造成了外空环境损害的结果,因为这种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故无需考虑行为国的 主观过错。 浅析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摘要:1928年,美国国际法学家依格尔顿在《国家责任论》一书的序言中指出:“国家与小我,先注重其权力,而不注重其义务。更可怪者,国际公法对于国家责任问题,亦未有充实之注重。”从那时起,虽有关国家责任的专着仍然不多,但在国际法着作中涉及国家责任的问题越来越多。 关头词:国家责任国际法国际法令责任 从广义上讲,“国家责任是指国家的国际犯警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令责任。”从狭义上讲,国家责任是国家的国际犯警行为所引起的法令后不美观。王铁崖师长教师在给国家责任下界说时指出,“这种犯警行为在国际法上发哨兵然的后不美观”。《奥本海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重点章) ?国家概说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的继承 第一节国家概说 一、国家的概念(四要素)(重点) 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思考题: 1、台湾是否符合成为国家的四要件? 2、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处于分治状态,是否构成独立的理 由? 3、台湾能否享有民族自决权? 4、台湾能否以公投方式决定自己的前途? 二、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国家的结构形式) ?联邦和邦联的区别(重点) ?联邦: ?统一的联邦宪法,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确定其权限; ?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直接约束各成员邦公民; ?公民有共同国籍; ?联邦是国际法主体 ?邦联: ?国家的联合体; ?机构权力及于成员国; ?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各成员国国民具有自己的国籍 ?(三)永久中立国

?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特点: ?(1)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如不对他国进行战争和不加入军事同盟等; ?(2)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2.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致损害自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 ?(四)独立国和附属国 ?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它们都是国际法主体。 ?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 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国际法练习题

第一章导论 1.中国第一本全面介绍国际法的著作是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的中文本。 A. 《万国公法》 B. 《各国律例》 C.《战争与和平法》 D. 《国际法原理》 2.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形成的标志是()。 A. 法国大革命 B. 《战争与和平法》 C.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 D. 第一次世界大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的决定,批准和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外交部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首次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的学者是()。 A. 格老秀斯 B. 边沁 C. 凯尔森 D. 卡尔沃 5.下列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 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互相补充、互相渗透的 D.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渊源 E.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6.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归结为“国家同意”的学派是()。 A. 自然法学派 B. 实在法学派 C. 规范法学派 D. 社会连带法学派 7. 二战后,主要主持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A. 国际法研究院 B. 国际法协会 C. 联合国 D. 国际法委员会 8.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 国际法基本原则 B. 国际法强行规范 C. 产生于一般法律意识的法律原则 D. 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9.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见之于()。 A.《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B. 《中日联合声明》 C.《中美建交公报》 D. 万隆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 10. 下列()把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归结为人类良知。 A. 自然法学派 B. 规范法学派 C. 社会连带法学派 D. 政策定向学说 E. 权力政治学说 11.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12.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如何证明? 13.如何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4.简述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 〔练习题〕 1. 下列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是()。 A. 联合国 B.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C. 英伊石油公司 D. 欧盟 2.承认具有溯及力,对新国家的承认可追溯到其()。 A. 成立之时 B. 成为联合国成员国时 C. 与他国建交时 D. 缔结国际条约时 3. 在国家继承中,应该继承的条约有()。 A. 政治性条约 B. 共同防御协定 C. 边界制度条约 D. 友好条约4.当前国际实践中,多数国家在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适用()原则。 A. 绝对豁免 B. 相对豁免 C. 有限豁免 D. 职能豁免 E. 完全豁免 5.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可因()而免除。 A. 联合国干预 B. 危难 C. 同意 D. 不可抗力 E. 自卫 6.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 A. 独立权 B. 平等权 C. 自卫权 D. 管辖权 E. 战争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解放前中国在外国的国家财产的继承采取的原则是()。 A. 一概继承 B. 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C. 只继承动产 D. 只继承不动产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国家责任 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State in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法上国家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具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拥有主权的政治法律实体。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邵津主编《国际法》第35页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1卷第1分册92页。 ?“蛮夷流徙无定所,往来无定规,亦不为国。盖为国之正义,无他,庶人行事,常服君上,居住必有定所,且有地土、疆界,归其自主。此三者缺一,即不为国矣。”——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近代法学译丛》。 ?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第1条。二、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国(unitary state)是指对内对外权力高度统一的国家。表现在对内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国籍、统一的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等;对外是统一的主权国家,其属下的地方政府未经中央权力授权,不能进行国际交往活动。 ?2.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是指两个以上的邦和国家依协议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federation)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永久联合体,对内在统一的前提下依宪法适当分立,对外高度统一。 ?(2)邦联(confederation)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签订条约而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其特征是对内对外高度分立,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其成员邦是国际法主体。历史上的邦联有:1778—1787的美利坚合众国、1815—1848的瑞士、1815—1866的德国。现今有1982年成立的塞内冈比亚邦联。 (二)独立国与附属国(享有主权程度) ?1.独立国是指享有完全主权的国家。 ?2.附属国是指在历史上国家对外交往权受到一定限制的国家,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1)附庸国是指对内拥有自主权,但对外关系则绝对或者大部分受“宗主国”控制的国家。?(2)被保护国是指依据条约将本国外交权和防务权交由保护国,并与保护国形成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的国家。 ?被保护国不属于保护国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国际法律人格。 (三)永久中立国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是指通过条约承担永久中立义务,除其本身自卫外,不参与任何对外战争或武装冲突,也不参与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条约或行动,同时其他国家承认并保障其中立地位的国家。

国际法期末总结

【名词解释】 1.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强行法(jus cogens):在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3.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担任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4.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的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受外国管辖 5.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居留国的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行使外交保护权 6.引渡(extradition):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将处在其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处罚或判刑的司法协助行为 7.庇护(asylum):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 8.全民公决(referendum):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 9.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划分群岛国主权海域的界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屿和各个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10.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的权利 11.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1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沿海国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 13.登临权(right of visit):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只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搜查14.平行开发制(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区域资源的开发权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的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 15.加权表决制(weighted voting):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表决制度 16.联合国专门机构(specialized agencies):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联合国决定而创立的对某一特定领域有国际责任的全球性、政府间、专门的国际组织 17.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联合国安理会每一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利 18.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 19.条约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

关于难民问题的案例分析

关于难民问题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新华网日内瓦5月18日电国际移民组织18日在日内瓦表示,截至当天,该组织已分批将约2500名被困苏丹的南苏丹难民运送回国。 自14日起,国际移民组织通过包机从苏丹首都喀土穆向南苏丹首都朱巴运送难民。包机数量已由最初的每天2架次增至目前的每天4架次,每架次运送约150名难民。 国际移民组织称,这些难民全部来自喀土穆以南约300公里的库斯提地区。该组织还计划将包机数增至每天6架次,以期在数星期内完成运送行动。 苏丹总统巴希尔4月29日颁布命令,在苏丹南部与南苏丹交界的一些地区实施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的苏丹边境白尼罗州的州长已经下令,限聚集在该省库斯提地区的约1.2万名南苏丹人在5月5日前离开。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难民保护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南苏丹难民属于何种难民? 3、难民的居留国对难民的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进行分析分析如下 根据1951年日内瓦公约及1967年纽约协定,难民本质上是因为政治、种族、宗教、战争、环境等原因被迫逃离本国或经常居住国而流亡到其他国家的人。难民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必须面对的严峻而现实的社会问题,也是涉及人权和国家主权的重要国际问题。为了保护难民权利,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通过各种国际性或区域性文件为难民保护制定了一些基本原则,以促进国际社会对难民问题的关注。 1、难民保护中的基本原则是: (1)人道主义与人权原则。人道主义渗透在人权法难民发和人道主义法中。因此人权跳跃往往是国际难民保护的有效工具。《联合国宪章》把促进人权的尊重规定为联合国宗旨之一。难民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人权问题,是由于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和持不同社会政见等原因遭受迫害,而不得不离开自己的国家或原居住地的人。 第 1 页共5 页 1

“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局部地区形势的动荡、国家间贫富差距的扩大以及恐怖主义势力的肆意横生,使得难民问题在新世纪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趋势,为了更好的顺应人道主义原则,推动公民基本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加强对难民问题的重视,通过国际人权组织和各个主权国家的利益让渡,实现难民问题的妥善解决和国际人权事业的稳步推进。 一、立法建议 (一)健全难民保护国际公约制度 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国际公约中难民基本权益维护和保障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国际法视野下,难民基本权益保护措施的可行性。 首先,基于《非洲统一公约》和《卡塔赫纳宣言》的规定,对新国际形势下的难民定义进行重新界定。通过对难民事务中的难民“国籍”进行剔除,增加难民保护的实际范围,维护更多人群的生存发展权益。 其次,在程序规范方面,完善《难民地位甄别程序和标准手册》①相关规定,对难民的身份甄别和难民基本权益维护的程序进行针对性的改进,以默认的国际惯例形式,不断增强对难民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建立完善的难民国内法体系 各主权国家基于“求同存异、利益共生、人权互动”

的发展政策,不断完善各国国内立法之间的衔接沟通。国内法是对难民国际保护公约的具体化,是对难民事务处置中的相关规程予以实体性规范的补充。国家履行难民公约缔约国义务的途径就是通过国内法保护难民。因此,创设完善的难民国内法保护体系是妥善安置难民的必由之路。 二、实践对策 (一)完善国家间难民保护机制预案 对难民问题的有效解决和基本人权的维护保障,需要主权国家间的通力协作。针对近年来边境难民潮不断扩大的趋势,本文由收集整理国际难民组织和相邻国家之间的沟通交流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当加强国家间的难民预警机制建设,在周边国家发生重大的政治经济波动,存在难民潮爆发的潜在可能时,确保周边国家的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启动,难民在突发情况下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主权国家通过对潜在的难民问题发展态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力物力,全力救助濒临生死绝境的难民。 其次,要不断加强国家间的合作交流,在面对不同类型的难民突发群体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现阶段,政治难民和战争难民已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许多主权国家已结合本国发展现状,通过立法对这两类难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而在应对经济难民和环境难民问题时,除了国际社会提供物质扶助的前提外,各主权国家也应积极维护本国经济发展的持续稳定性,为难民基本人权保障提供相应的物质

国际法和国际热点问题 提纲

国际法和国际热点问题 提纲 1.丁韪良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西方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的外国人。 2. 主张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取决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这种学说称为宣告说。 3.南森护照——颁发“南森护照”的目的是使难民具有旅行证件,从而使其可以尽快前往第三国,在1922年由国际联盟首任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弗里德约夫·南森首创,并以国际联盟名义颁发。 4. 引渡的罪名特定原则是指请求引渡国只能以请求引渡时的特定罪名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审判和处罚 5.外交职员:广义的外交职员(即通常所说的外交官)包括馆长、武官、参赞、秘书、随员。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家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要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规定的战俘待遇:战俘不应受侮辱、虐待、报复和杀害;战俘的衣、食、住应能维持在保持其健康的水平;医疗应有保障;战俘的宗教信仰应受尊重;战俘保有其被俘时的衣、物、财产和民事权利;战俘应被允许和家庭通信;战俘拘留所应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战事停止后战俘应立即释放和遣返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基本制度,包括: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授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国际组织的常设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能:大会,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决策。理事会,最高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大会的决策。秘书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 联合国专门机构:自身是独立的国际组织。在长期的运行中和联合国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业务和法律联系。诸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 中国认为人权不但是个体权利、政治权利而且还有集体权利、经济权利(更强调集体权利);认为人权领域的迫切问题是解决西方的殖民统治遗留下来的贫困与发展问题;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必须和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人权标准,更坚决反对把西方的标准作为统一标准。可以联系新中国建立以后在人权领域的具体进步作为论据。 国际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形式。由于国家的职能都是通过政府首脑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而国家又是抽象实体,刑罚不能施于国家,但能施于代表国家的个人,所以代表国家制定和实行政策的个人应负国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制度的规定始于一次大战后,真正实践和发展是在二次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活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 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年——1982年,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

《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为”(一)

《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为”(一) 引言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负的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问题之一。 ①2001年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简称《国家责任条款》)决议明确指出:“鉴于此专题的重要性,考虑是否可能召开一次全权代表国际会议来审查条款草案,以期就此专题缔结一项公约。”②如果国际社会能够就国家责任制度达成一项公约,将是继1961年《外交关系公约》及1963年《领事关系公约》、1969年《条约法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当代国际法编纂的又一重大进展。2004年联合国大会第59届会议又通过决议:“敦促秘书长邀请各国政府对该条款的任何修改递交书面意见”。 ③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征集各方建议;我国国际法学界也义不容辞,积极献计献策。本文将从中西文词义辨析、“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划分评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解析三方面,对《国家责任条款》中“国际不法行为”的含义、条件与归责,尝试作一些粗浅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含义 《国家责任条款》第1条规定:“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④“国际不法行为”的英文为internationalwrongfulacts。如何理解wrongful?为什么中文本将之译为“不法”?⑤国际法委员会的《国家责任条款评注》)(简称《评注》)⑥在解释该第1条中“国际不

法行为”这一术语时,侧重于“行为”,而非“不法”,且比较了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并不论及中文。据参与该条款起草的贺其治教授介绍,国际法委员会在二读《国家责任条款》征求各国意见时,曾有过是否要在第1条中增加“受害国”的争论,但是,对“不法”一词没有任何争论,且最终未对第1条作任何修改。⑦因此,不难理解国际社会已公认,以“wrongful”作为国家承担其国际责任的前提。可见,这是无可争议,且极其重要的措词。 在现代国际法的文献中,“wrongful”的用法至少可追溯到“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于1604年秋至1605年春写就的《捕获法》。格老秀斯在谈到国际法上应有的法律和规则时,写道:“我们已明白何为‘权利(right)’〔法(ius)〕,由此概念而演绎出‘不法(wrong)’或‘损害(injury)’之定义,这种推论以如下基本信念为指导,即该术语是指任何与权利相悖的行为。相应地,根据许多规则(rules)和法律(laws),某一权利理应赋予一当事人,其行为则是正当(just)的,性质相反之行为则是不正当(unjust)的。”⑧这里所说的“权利”(right)与“法”(ius)同义,反映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西方法理念——法(ius)源于正义(justice);法与正义的观念导致各种规则和法律(lex,人定法);法律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合法行使其权利的行为是正当的,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是不正当的。按照这样的推演,正当行为是符合权利的行为,当然也是合法的,反之,就是不法行为。“不法行为含有对他方造成‘损害’的意义”。⑨由于“损害”与“侵权”密切相关,因此,我国国际法学界前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章节测试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章 节测试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甲国某航运公司的甲国籍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发生核泄漏,污染了乙国港口。甲乙两国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依上述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虽该行为非甲国所为,但甲国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B.甲国有义务保证该航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 C.甲国应承担全部的赔付 D.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的同时,在船运公司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国家不法行为可以引起国际责任,国家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不法行为?() A.甲国损坏了其邻国丙国的边界标志 B.甲国侵犯了在甲国居住的乙国侨民的利益 C.丁国的国家元首来甲国访问,甲国未鸣放礼炮欢迎 D.甲国在其国内建立种族隔离区,采取种族隔离行动 根据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和197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应当负绝对责任,失败发射不包括在其中 B.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发射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也适用该责任公约 C.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过失责任 D.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包括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发射的实体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与乙国发射的遥感卫星相撞,造成遥感卫星坠落,遥感卫星的碎片又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责任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对于两个卫星之间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F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推定过失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 D.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过失责任 国际法中,当一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会出现下列哪种后果?() A.是否承担责任国际法上没有定论 B.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可以被免除国家责任 C.由于不属于国家行政当局的行为,因而应免除国家责任 D.该国家应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应对下列哪些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A.国家的政府的行为 B.政府授权的个人的行为 C.在政府纵容下的个人所作的行为 D.政府对于私人行为予以放纵的行为 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严重违反国际法,海湾战争结束后安理会作出决议,其重要内容之一是销毁和限制伊拉克的核武器和生化武器,这不属于下列哪些国际法律责任形式() A.限制主权 B.恢复原状 C.保证不再重犯 D.赔偿 以下国家行为属于自卫的是:() A.甲国怀疑乙国欲向其发动武装攻击,采取了“先发制人的武力打击” B.甲国对乙国武装攻击已经结束很长时间并已撤出乙国,乙国才开始对甲国进行武装攻击 C.甲国对乙国进行武装攻击,在占领相当领土后暂停武装攻击,乙国开始对甲国进行武装攻击 D.甲国对乙国进行小规模的常规武器的武装攻击,乙国对其进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攻击

巴勒斯坦难民问题研究综述

国内巴勒斯坦难民问题研究综述 刘亚东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 2013级中国史专业) 摘要:巴勒斯坦难民问题是整个中东问题中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经过六十多年的岁月变迁,巴难民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成为了国内外学界研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关于巴难民问题,我国学术界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起开始探索研究,代表性的主要有《西亚非洲》和《阿拉伯世界研究》这两份国内核心期刊。本文关于巴勒斯坦难民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其历史问题考察、成因、生活现状以及相关各方对解决巴难民问题的立场以及巴难民问题解决的可能性等几方面。 关键词:巴勒斯坦;难民;演变;研究综述 巴勒斯坦难民问题产生于上世纪40年代末,虽然时间已过了60多年,然而巴难民问题却迟迟无法有效解决。当年第一批作为难民逃往别国的巴勒斯坦人多已不在人世,而在难民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他们在寄居国开始渡过其正式的难民生活岁月,如今难民已经繁衍至第三代,据联合国难民署不完全统计有登记在册的巴难民已达410多万人。巴难民一方面过着寄人篱下的苦难生活,一方面也给其寄居国带去了一定的麻烦。如此庞大的难民群体,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无论是从经济还是政治上,都给涉及巴难民问题的相关各方造成了不小的麻烦和压力。面对这一问题,涉事的有关国家仍在展开着拉锯战,在进行利益上的博弈,而难民问题久拖不决,无论是从身体上还是心理上来讲,最大的受害者无疑仍是那些逃亡的巴难民,期待着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在当事国的不断努力下,巴难民问题能够早日得到妥善解决。 一、国内研究现状

巴勒斯坦问题作为中东问题的核心,关系到中东地区和世界局势的稳定,而有关巴勒斯坦的难民问题又成为了中东和谈的重大问题之一,也是巴勒斯坦问题中最为复杂、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国内学术界对中东和平进程中的诸多问题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主要以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创办的《西亚非洲》和上海外国语大学中东研究所创办的《阿拉伯世界研究》等核心学术期刊为代表。而学术界对巴难民问题的研究多集中在自20世纪8、90年代起,目前且多从其历史问题考察、巴难民形成的原因分析、关注难民生存状况以及探究巴难民问题始终难以解决的背后深层次的原因等几方面进行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主要表现为对历史的描述和对其未来发展趋势的粗线条预测,缺乏对现实的关注,且研究成果多以期刊论文为主。 二、巴难民定义及成因 1、定义 所谓巴勒斯坦难民,于卫青在其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巴勒斯坦难民问题的历史考察》中,做出这样解释:是指根据联合国所规定,凡于1948年第一次中东战争前在巴勒斯坦自然地生活过两年以上,后因战争而失去家园并由国际救济机构注册接受救济的巴勒斯坦人。[1]2001年时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目前登记在册的巴勒斯坦难民约有350多万,他(她)们主要栖身在约旦(约170余万)、黎巴嫩(46.3万)与叙利亚(41万),其余则分散在其他阿拉伯国家,其中以埃及、伊拉克及海湾各国为多,至2011年登记在册的巴难民达到410余万人,加上其他散居在各地的,巴难民总数已近480万人。贺雅琴学者在《巴勒斯坦建国问题的瓶颈》一文中也提到:巴勒斯坦难民主要指1948年巴勒斯坦战争后,由于恐怖和战争而流落他乡的巴勒斯坦阿拉伯人。他们主要分布在加沙地带、约旦河西岸和约旦、叙利亚、黎巴嫩、埃及等周边阿拉伯国家以及世界其他地区。[2] 2、成因 于卫青在《巴勒斯坦难民问题的历史考察》中这样认为:巴难民问题主要缘于联合国分治问题的通过和随之而爆发的第一次中东战争以及其后的几次阿以战争,特别是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也导致了大量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沦为难民。[1]李荣在其《巴勒斯坦难民问题》一文中,也认为巴难民问题是1948年和1967年这两次中

国际法试题与答案

导读: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C],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A.国家之间的关系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12.国际法效力的根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就环境难民探讨难民带来的问题及难民权利

就环境难民探讨难民带来的问题 及难民权利 姓名:朱丽德孜 学号:41101028 班级:2011级法学

就环境难民探讨难民带来的问题及难民权力 摘要:截止2006年,全球环境难民总数已达2500万。这个数字已经超过全球政治难民总数的一半。联合国预测,2020年会出现5000万名环境难民。难民的急剧增加使得问题横生,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国际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便会增加。同时,如何对待难民,难民的权力问题也急需得到解决。庞大的难民数量给各个国家增加了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管理和安置这些难民。 关键词:难民;权利;环境; 20世纪80年代,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发生之后,离核电站30公里以内的地区被辟为隔离区,大片土地变成了荒无人烟的空地。为了防止进一步的辐射,34万人被疏散到辐射区以外,这就是人为灾难造成的环境难民。广义上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近几年来,又出现了新的名词——环境难民,就是因生存的自然环境日益恶化而不得不离开家园的人。这些人在失去原来的生存环境之后,生活更加艰难,因而被称为“环境难民”。在远古时期已经有不少的原始部落居民因为居住环境的恶化而被迫迁徙。“气候难民”是属于“环境难民”的一支。 造成环境难民的具体原因有气候恶化、生态失衡、地质变异和环境污染等,这些环境变化造成食品短缺、影响食品安全,进而影响社会、经济、政治各个方面。迫使居住区域内原住民或合法的背井离乡,或违法的铤而走险、移民他国。 根据英国的“眼泪基金会”于2006年推出的研究报告《热浪袭人》显示:截止2006年,全球环境难民总数已达2500万。这个数字已经超过全球政治难民总数的一半。联合国预测,2020年会出现5000万名环境难民。生态学家诺曼·梅尔斯预计,在50年内环境难民的总数将会暴增至2亿人。同环境相关的移民现象在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最为严重,亚洲的印度等国也有数以百万计的人口受到影响。北非和拉丁美洲正在遭受土地和水资源恶化之苦,摩洛哥、突尼斯和利比亚各国每年因荒漠化丧失1000平方公里的多产土地。已有部分非洲人进入了西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一)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二)特征: 1、责任主体是国家。在某些情形下也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 族、法人和个人等。 2、性质是不当(不法)行为 (三)国家责任法的意义: 1、国家责任法是追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依据,具有规范其主体 的行为的作用; 2、国家责任法具有促使各国遵守国际义务、保障各国的国际权利的 作用; 3、国家责任法具有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 二、国家责任的基础: (一)过失责任说:只有实施了可归因于自己的不法行为的国家具有故意或过失,国家才对其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二)客观责任说(主流):只要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是任何国家机关实施的,从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本身及其行为的后果即可确定有关国家的 国际责任。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1、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而不论其属于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不论其行使国内或国际职务, 也不论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行为。虽非上述国家机关,但经该 国法律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应被视为国家 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3、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国 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4、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 当局不存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政治行 使这种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5、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机关, 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 国的行为 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者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全国2018年4月自考国际法考试真题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国际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7)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由国际社会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 B.主体只能是国家 C.依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执行 D.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或默示同意共同确认 2.下列关于承认与建交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承认不等于建交 B.建交不必有承认 C.承认后必须建交 D.承认和建交都是单方面的行为 3.保护性管辖的对象是 A.外国人在国外从事的犯罪行为 B.本国人在国外从事的犯罪行为 C.本国人在国内从事的犯罪行为 D.本国领域内的一切犯罪行为 4.下列关于国家豁免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豁免是l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成文法规则 B.其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C.发达国家多数采取绝对豁免原则 D.我国至今拒绝接受限制豁免原则 5.依据国际组织的权力及其与成员国关系的性质,国际组织可分为 A.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问组织 B.国家间组织和超国家组织 C.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D.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6.规定了非政府组织的个人来文申诉权的联合国公约是 A.《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处理程序》 B.《禁止酷刑公约》 C.《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世界人权宣言》

7.国际人权可分为个人人权和 A.公民权 B.民族自决权 C.发展权 D.集体人权 8.第一个区域性人权公约是 A.《非洲宪章》 B.《欧洲人权公约》 C.《美洲人权公约》 D.《美洲国家组织宪章》 9.国家之间引渡罪犯,大部分是基于 A.双边条约 B.区域性条约 C.国际公约 D.多边条约 10.以一定的经纬度来确定国家边界的划界方法是 A.自然划界法 B.天文学划界法 C.几何学划界法 D.物理划界法 11.边晁地区发生的特别严重的事件,必须 A.由根据条约设立的边界委员会处理 B.由负责的边界当局处理 C.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D.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 12.中国目前与个别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主要涉及 A.东海和南海大陆架 B.东海和黄海大陆架 C. 黄海和南海大陆架D.南海和渤海大陆架 13.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宽度为 A.10海里 B.12海里 C.20海里 D.24海里 14.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是 A.《芝加哥公约》 B. 《华沙公约》 C.《海牙公约》D.《巴黎航空公约》 15.被誉为“调整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宪章性文件”的公约是 A.《华沙公约》 B.《纽约公约》 C.《巴黎航空公约》 D.《芝加哥公约》 16.常驻使节成为普遍制度始于 A.《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B.《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C.《特别使团公约》D.《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7.关于使馆的设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使馆的等级根据馆长的等级来确定 B.使馆的等级由派遣国决定 C.代办处是派往中小城市的外交机构

论难民的国际法保护困境与出路_0

论难民的国际法保护困境与出路 自2016年以来,西亚以及北非动荡的局势以及国家内部的战乱频仍使得大量的难民流向欧洲,使欧洲经历了自二战以来的最大一次的难民潮。处于欧洲边境的希腊、意大利等国家在此次难民危机中首当其冲,国内的经济、社会治安遭受了严重挑战。时至今日,欧洲部分国家通过收紧边境政策,加大边境的管控限制难民的进入本国的数量,使得大量的难民难以得到安置。如何保证难民的基本的生存权以及生命健康权也成为处理此次难民危机的一大难题。此次难民危机同样反映出了目前国际难民保护的弊端和不足。 一、难民的定义 关于难民的定义,学者一般将其分为狭义上的难民和广义上的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仅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以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中所规定的难民,即所谓的公约难民。根据上述公约及议定书的规定,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且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之人。而广义上的难民不仅仅包括上述的受政治迫害者,甚至还包括了

因逃离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者严重扰乱原住国或国籍所属国秩序的事件的人豍以及因普遍暴力、国内冲突、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而逃离本国的人豎,此外《欧盟难民保护指令》甚至将迫害源自国家机构扩展到控制国家或者国家大部分领域的政党或组织,以及非国家政党、组织或个人,将迫害是由于种族、宗教等原因扩展到性别豏,从而扩大了难民的内涵,从而也成为难民保护法规的重要补充。但《关于难民地位公约》第一条第3、4、5款也对难民的范围作出了限制。同时,联合国难民署于xx年发布了《关于国际保护的指导方针》进一步解释了上述两公约的难民身份排除条款,对于难民的范围作出了限制。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际难民法对于难民保护的依据仅仅是《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这两个核心文件,并且由于其他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的缺失,导致了在难民保护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难民保护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 根据国际公约以及地区性组织的条约中关于难民保护的原则主要可以分为“国际协作的原则”、“不推回原则”以及“不歧视原则”等。安置难民作为一项人道主义救助措施,其实施的主体还是国家,当一个国家的利益由于难民的涌入而遭受损失时,该国是否有权利拒绝难民的进入则是一个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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