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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难民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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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难民问题的分析

国际法规定了很多细致明文《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入一下几条。

(1)使馆通常是一国驻外国的常设代表机关。关于一国驻外使馆的地位,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观点:

①派遣国领域说。这是目前我国刑法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主要依据在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不受接受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持此观点指出,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及按对等原则所确立的国际惯例,各国刑法都把本国使馆作为本国领土的延伸。

②驻在国领域说,在我国刑法界只有少数学者支持,但是在我国国际法学界,接受国领域说是居于主导地位的通说。持该学说者认为,从外交代表和使馆馆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一法则,不能推论出“使馆是派遣国的领域”这样的结论,将驻外使馆视为派遣国的领域既缺乏国内法的依据,也缺乏国际法的根据。

③拟制领土说。该学说认为: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的领域还包括“拟制领土”,例如,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等。

④主权所及说。该学说试图从国家主权与刑法效力关系的角度说明,认为各国驻外使馆虽在外国领域,但按照国际法原则它并不服从接受国之裁判权,故本国驻外使馆亦是本国法权之所及。

总之,无论是“派遣国领域说”、“拟制领土说”、“主权所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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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练习题

第一章导论 1.中国第一本全面介绍国际法的著作是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的中文本。 A. 《万国公法》 B. 《各国律例》 C.《战争与和平法》 D. 《国际法原理》 2.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形成的标志是()。 A. 法国大革命 B. 《战争与和平法》 C.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 D. 第一次世界大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的决定,批准和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外交部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首次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的学者是()。 A. 格老秀斯 B. 边沁 C. 凯尔森 D. 卡尔沃 5.下列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 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互相补充、互相渗透的 D.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渊源 E.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6.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归结为“国家同意”的学派是()。 A. 自然法学派 B. 实在法学派 C. 规范法学派 D. 社会连带法学派 7. 二战后,主要主持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A. 国际法研究院 B. 国际法协会 C. 联合国 D. 国际法委员会 8.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 国际法基本原则 B. 国际法强行规范 C. 产生于一般法律意识的法律原则 D. 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9.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见之于()。 A.《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B. 《中日联合声明》 C.《中美建交公报》 D. 万隆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 10. 下列()把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归结为人类良知。 A. 自然法学派 B. 规范法学派 C. 社会连带法学派 D. 政策定向学说 E. 权力政治学说 11.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12.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如何证明? 13.如何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4.简述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 〔练习题〕 1. 下列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是()。 A. 联合国 B.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C. 英伊石油公司 D. 欧盟 2.承认具有溯及力,对新国家的承认可追溯到其()。 A. 成立之时 B. 成为联合国成员国时 C. 与他国建交时 D. 缔结国际条约时 3. 在国家继承中,应该继承的条约有()。 A. 政治性条约 B. 共同防御协定 C. 边界制度条约 D. 友好条约4.当前国际实践中,多数国家在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适用()原则。 A. 绝对豁免 B. 相对豁免 C. 有限豁免 D. 职能豁免 E. 完全豁免 5.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可因()而免除。 A. 联合国干预 B. 危难 C. 同意 D. 不可抗力 E. 自卫 6.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 A. 独立权 B. 平等权 C. 自卫权 D. 管辖权 E. 战争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解放前中国在外国的国家财产的继承采取的原则是()。 A. 一概继承 B. 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C. 只继承动产 D. 只继承不动产

叙利亚局势分析论文-浅析叙利亚局势

叙利亚局势分析论文-浅析叙利亚局 势 浅析叙利亚局势 摘要:西方炮制的叙利亚危机已成为中东动荡的最新火药桶;当前,叙利亚问题是长期以来中东地区各大矛盾的总爆发,内外局势渐趋复杂 在形势与政策课堂上,我们了解了很多国际问题,我最感兴趣的是叙利亚问题的发展动态。 一.叙利亚简介 叙利亚位于中东地区,中东是世界主要的石油产地。石油在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影响力非常大。因此中东地区也成为许多国家关注的焦点地区,所以

中东地区矛盾冲突不断,是世界上最动荡的地区之 一。叙利亚首都大马士革、总统巴沙尔·阿萨德。叙利亚位于亚洲西部,地中海东岸,北与土耳其接壤,东同伊拉克交界,南与约旦毗连,西南与黎巴嫩和巴勒斯坦为邻,西与塞浦路斯隔地中海相望。(叙利亚执政集团主要属于伊斯兰什叶派,叙利亚与伊朗在中东地区一直是联盟关系) 二叙利亚动荡的原因 1.导火线 2016年1月下旬,叙利亚爆发了大规模的反政府示威,巴沙尔·阿萨德及其政府正面临着执政危机。自2016年3月份以来叙利亚政府与民众发生的多起流血冲突事件。 2.叙利亚问题原因集合:经济原因;政治原因;宗教斗争;地缘政 治原因;社会历史矛盾的长期积淀 经济原因。叙利亚是一个人口小国,却算得上是一个资源大国,且是中

东的主要石油出口国,其财政收入也主要来源于石油出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这个资源丰富的国家已经垂涎已久,这次叙利亚国内反对派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给西方国家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想通过控制叙利亚政权进一步获取石油等资源。 美国和西方国家的主要能源石油大部分进口自中东地区。叙利亚频临地中海,地中海是世界上重要重要的石油运输航线之一,南北美和西北欧重要的石油进口航线,进一步巩固对地中海以及地中海沿岸的控制,控制海上生命线可以进一步维护美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安全。 政治原因。叙利亚问题其实也是以美国为首和以俄罗斯为首的大国之间的政治博弈。在美国眼中,大马士革和德黑兰像是“双城记”,是中东坚定反美的最后堡垒,而且二者也是反美盟友。如今,美国已在国际上组建了对这两国

吉大18春学期《刑法总论》在线作业二-0002.9C761594-3129-4FB1-A9E9-3D7B8AE25739(总10页)

吉大18春学期《刑法总论》在线作业二-0002 下列属于我国刑法学中犯罪的基本特征的是()。 A:罪过性 B:刑事违法性 C:历史变化性 D:阶级性 答案:B 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业务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C 薛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7年,刑满释放后仅一年又犯交通肇事罪,对薛某应()。A:加重处罚

B:按累犯处理 C:加重或从重处罚 D:不按累犯处理 答案:D 判决以前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与刑期的关系是()。 A:羁押1日折抵刑期半日 B: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C: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D:羁押1日不可以折抵刑期 答案:C 王某等人在周某开的饭店就餐后未付钱。两天后,王某等人再次路过周某的饭店时,周某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等人认为有失脸面,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扬言次日会再来饭店教训周某。第二天,周某为防不测,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中午时分,王某等人再次来到周某的饭店滋事,要周某赔偿名誉损失,周某不从。王某遂用携带的斧头砍向周某的头部,周某侧身躲开,但仍被砍伤了手臂。当王某再次砍来时,周某拔出早已准备好的尖刀还击,厮打中刺中王某胸部,致其死亡。周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答案:C 甲某,女,15岁。一日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违章逆行且车速极快,撞着对面行走的乙某,造成乙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甲某的行为:()A:因为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 C:没有因果关系 D: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案:A

论教唆未遂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

论教唆未遂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 教唆未遂;刑事责任;犯罪预备 内容提要: 教唆未遂,根据我国的相关刑法理论,是指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在此情况下,教唆者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教唆未遂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什么,究竟应当如何认定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却存在着争议。教唆未遂既不是因共同犯罪,也不是因犯罪未遂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教唆未遂行为,应当以犯罪预备予以认定。同时,有必要对现行刑法有关教唆未遂的规定做出调整,改变目前所有的教唆未遂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限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教唆未遂行为的范围。同时,应当降低对教唆未遂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刑法对犯罪预备的规定来处罚教唆未遂行为。 教唆犯本身并非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以其教唆的犯罪内容作为确定依据。作为共同犯罪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形成共同犯罪的关系。一般而言,由于正犯(实行犯)的犯罪意图因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产生,教唆犯往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教唆犯在大多情况下应承担主犯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如教唆他人实施次要或者辅助的犯罪行为时,对此应当以从犯来追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教唆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然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是在教唆犯与被教唆者之间形成了共同犯罪的

关系的基础上才有意义,相关的共同犯罪理论才能发挥其作用。而教唆犯与被教唆者之间一旦没有形成共同犯罪的关系,即刑法第29 条第2 款所规定的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教唆内容的犯罪”时,由于教唆犯与被教唆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共同犯罪关系不成立,有关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并不能对此适用。因此,我们很有必要来研究在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教唆内容的犯罪,即刑法理论上所谓的“教唆未遂”时,教唆犯对此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问题。 一、教唆未遂的认定 (一)教唆未遂的含义及其表现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教唆内容的犯罪的,在刑法理论上即称之为教唆未遂。1 当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而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即形成教唆未遂,教唆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刑法理论也称其为独立教唆犯。也有学者从教唆目的与行为的角度考察,将教唆未遂表述为:“教唆人未实现教唆的目的,或者教唆行为本身未能完成的现象。”2 一般而言,刑法通说认为,教唆未遂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情况。第一种是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意图,拒绝实施犯罪行为,根本没有接受教唆犯的教唆。教唆犯的教唆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即通过所实施的教唆行为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图,进而根据教唆内容实施教唆犯希望被教唆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当被教唆者拒绝教唆内容,没有产生犯罪意图时,教唆犯的教唆犯罪目的无法实现,形成

“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局部地区形势的动荡、国家间贫富差距的扩大以及恐怖主义势力的肆意横生,使得难民问题在新世纪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趋势,为了更好的顺应人道主义原则,推动公民基本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加强对难民问题的重视,通过国际人权组织和各个主权国家的利益让渡,实现难民问题的妥善解决和国际人权事业的稳步推进。 一、立法建议 (一)健全难民保护国际公约制度 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国际公约中难民基本权益维护和保障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国际法视野下,难民基本权益保护措施的可行性。 首先,基于《非洲统一公约》和《卡塔赫纳宣言》的规定,对新国际形势下的难民定义进行重新界定。通过对难民事务中的难民“国籍”进行剔除,增加难民保护的实际范围,维护更多人群的生存发展权益。 其次,在程序规范方面,完善《难民地位甄别程序和标准手册》①相关规定,对难民的身份甄别和难民基本权益维护的程序进行针对性的改进,以默认的国际惯例形式,不断增强对难民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建立完善的难民国内法体系 各主权国家基于“求同存异、利益共生、人权互动”

的发展政策,不断完善各国国内立法之间的衔接沟通。国内法是对难民国际保护公约的具体化,是对难民事务处置中的相关规程予以实体性规范的补充。国家履行难民公约缔约国义务的途径就是通过国内法保护难民。因此,创设完善的难民国内法保护体系是妥善安置难民的必由之路。 二、实践对策 (一)完善国家间难民保护机制预案 对难民问题的有效解决和基本人权的维护保障,需要主权国家间的通力协作。针对近年来边境难民潮不断扩大的趋势,本文由收集整理国际难民组织和相邻国家之间的沟通交流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当加强国家间的难民预警机制建设,在周边国家发生重大的政治经济波动,存在难民潮爆发的潜在可能时,确保周边国家的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启动,难民在突发情况下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主权国家通过对潜在的难民问题发展态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力物力,全力救助濒临生死绝境的难民。 其次,要不断加强国家间的合作交流,在面对不同类型的难民突发群体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现阶段,政治难民和战争难民已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许多主权国家已结合本国发展现状,通过立法对这两类难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而在应对经济难民和环境难民问题时,除了国际社会提供物质扶助的前提外,各主权国家也应积极维护本国经济发展的持续稳定性,为难民基本人权保障提供相应的物质

叙利亚难民原因 解析叙利亚难民产生的五大原因

叙利亚难民原因解析叙利亚难民产生的五大原因叙利亚难民问题引起欧洲以及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叙利亚难民原因是什么,叙利亚为什么有这么多难民?叙利亚难民的产生有多重原因,叙利亚内战爆发以来,已经有超过400万叙利亚人逃往国外,是25年来最严重的难民危机。此外,叙利亚国内还有760万人流离失所。 西班牙《阿贝赛报》网站7月9日报道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在公布最新统计数据时说:“这是一代人在一次冲突中出现的最大规模难民潮。” 最新数据显示,考虑到仅在10个月前的2014年8月底,联合国统计的叙利亚难民人数还只有300万,可以说难民潮是在大幅度增长。 数据显示,他们当中很多人处于绝望的境地。2015年头6个月试图通过地中海前往欧洲的13.7万名难民中,三分之一来自叙利亚,很多人通过蛇头冒着生命危险偷渡。但古特雷斯表示,绝大多数叙利亚人仍留在当地。 报道称,土耳其境内的180多万叙利亚人是世界上最大的难民群体;其次是黎巴嫩,有117万;约旦、伊拉克和埃及分别接纳了62.9万、25万和13.2万叙利亚难民,还有2.4万人可能在北非地区安了新家,申请到欧洲避难的叙利亚人在27万左右。 报道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表示,今年将需要大约55亿美元来进行人道和发展援助,其中相当一部分将用于避免该地区接纳难民最多的国家出现不稳定局势。然而,到6月底为止只有24%的资金到位。 叙利亚难民产生的原因: 叙利亚是一个人口小国,却算得上是一个资源大国,且是中东的主要石油出口国,其财政收入也主要来源于石油出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这个资源丰富的国家已经垂涎已久,这次叙利亚国内反对派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给西方国家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想通过控制叙利亚政权进一步获取石油等资源。 一.经济原因 美国和西方国家的主要能源石油大部分进口自中东地区。叙利亚频临地中海,地中海是世界上重要重要的石油运输航线之一,南北美和西北欧重要的石油进口航线,进一步巩固对地中海以及地中海沿岸的控制,控制海上生命线可以进一步维护美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安全。

吉大18春学期《刑法总论》在线作业一-0003.E2EA52AF-B124-4EF9-9DE4-4571957464F8(总10页)

吉大18春学期《刑法总论》在线作业一-0003 王某等人在周某开的饭店就餐后未付钱。两天后,王某等人再次路过周某的饭店时,周某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等人认为有失脸面,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扬言次日会再来饭店教训周某。第二天,周某为防不测,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中午时分,王某等人再次来到周某的饭店滋事,要周某赔偿名誉损失,周某不从。王某遂用携带的斧头砍向周某的头部,周某侧身躲开,但仍被砍伤了手臂。当王某再次砍来时,周某拔出早已准备好的尖刀还击,厮打中刺中王某胸部,致其死亡。周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 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下列哪一项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A:禁止习惯法的适用 B:禁止类推制度 C: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D:法律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答案:C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没收财产刑范围的是:() A:王某买卖伪劣商品,案发后查获的用于生产伪劣商品的进口机器 B:邓某犯诈骗罪,案发后被冻结在银行的合法收入10000元 C:郭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发后查获的3公斤吗啡 D:张某拦路抢劫,将被害人打昏后所得的3万元人民币 答案:B 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指()。 A: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对判刑的人不再执行刑罚

国际法和国际热点问题 提纲

国际法和国际热点问题 提纲 1.丁韪良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西方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的外国人。 2. 主张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取决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这种学说称为宣告说。 3.南森护照——颁发“南森护照”的目的是使难民具有旅行证件,从而使其可以尽快前往第三国,在1922年由国际联盟首任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弗里德约夫·南森首创,并以国际联盟名义颁发。 4. 引渡的罪名特定原则是指请求引渡国只能以请求引渡时的特定罪名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审判和处罚 5.外交职员:广义的外交职员(即通常所说的外交官)包括馆长、武官、参赞、秘书、随员。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家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要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规定的战俘待遇:战俘不应受侮辱、虐待、报复和杀害;战俘的衣、食、住应能维持在保持其健康的水平;医疗应有保障;战俘的宗教信仰应受尊重;战俘保有其被俘时的衣、物、财产和民事权利;战俘应被允许和家庭通信;战俘拘留所应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战事停止后战俘应立即释放和遣返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基本制度,包括: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授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国际组织的常设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能:大会,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决策。理事会,最高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大会的决策。秘书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 联合国专门机构:自身是独立的国际组织。在长期的运行中和联合国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业务和法律联系。诸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 中国认为人权不但是个体权利、政治权利而且还有集体权利、经济权利(更强调集体权利);认为人权领域的迫切问题是解决西方的殖民统治遗留下来的贫困与发展问题;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必须和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人权标准,更坚决反对把西方的标准作为统一标准。可以联系新中国建立以后在人权领域的具体进步作为论据。 国际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形式。由于国家的职能都是通过政府首脑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而国家又是抽象实体,刑罚不能施于国家,但能施于代表国家的个人,所以代表国家制定和实行政策的个人应负国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制度的规定始于一次大战后,真正实践和发展是在二次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活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 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年——1982年,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

吉大《刑法总论》在线作业一

奥鹏17春吉大16秋学期《刑法总论》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40 分。) 1.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 A.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D.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 2. 我国刑法分则类罪分类的主要标准是() A. 一般客体 B. 同类客体 C. 直接客体 D. 简单客体 正确答案: 3. 关于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行为人被羁押之日起计算 B.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主刑减刑的,其缓刑考验期相应缩短 C.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主刑减刑的,其缓刑考验期不受影响 D. 减刑只适用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不存在减刑 正确答案: 4. 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正当业务行为 B. 紧急避险 C. 正当防卫 D. 自救行为 正确答案: 5. 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指()。 A. 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对判刑的人不再执行刑罚 B. 刑法的溯及力 C. 刑法的时间效力 D. 经过一定期间,对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6. 下列情况中哪些行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A. 二人以上的人中有的是过失行为 B.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 C.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行为

D. 一人和不满14岁的另一人同时实施某种故意犯罪 正确答案: 7. 下列哪一项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A. 禁止习惯法的适用 B. 禁止类推制度 C. 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D. 法律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正确答案: 8. 章某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一艘货船途径美国,章某向船上射击,将日本公民A射死。对章某的行为,我国的刑法()管辖权;汪某从日本向我国境内寄炸弹,但在日本就被警方破获。对王某的行为,我国刑法()管辖权;杨某与境外黑社会组织3A党勾结,想制造冰毒,杨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造冰毒的原材料,运送至国外,由3A党制成成品,在境外销售。对杨某的行为,我国刑法()管辖权;国际大毒枭老K(哥伦比亚国籍)来我国旅游,老K以前从未在我国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国际刑警接受哥伦比亚的请求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发出了通缉令,我国对其()管辖权。 A. 有,有,有,有 B. 没有,没有,没有,没有 C. 有,没有,有,没有 D. 没有,有,没有,有 正确答案: 9.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它体现了空间效力原则中的()。 A. 属地原则 B. 属人原则 C. 保护原则 D. 折衷原则 正确答案: 10. 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构成:() A. 放火罪 B. 失火罪 C. 危害公共安全罪 D. 破坏生产经营罪 正确答案: 吉大16秋学期《刑法总论》在线作业一

对教唆犯相联系问题 思考

对教唆犯相联系问题思考 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中的这种规定引发了学者们广泛的思考和讨论,这就使得原本就有着许多特殊性的教唆犯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对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是十分必要的。 一、关于教唆犯两个主要问题的争论 (一)关于教唆犯的性质 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关于教唆犯的性质,即教唆犯是从属于实行犯的从属犯,还是独立于实行犯的独立犯,在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从属性说。它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以行为主义、犯罪共同说、客观主义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认为共犯对于正犯具有从属性,教唆犯的成立或者可罚性,以存在一定的实行行为为前提,只有在正犯成立并具有可罚性时,教唆犯才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犯罪并具有可罚性。 2、独立性说。它是近代学派的观点,以行为人主义、行为共同说、主观主义理论为其基础,认为犯罪是行为人恶性的表现,共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固有的反社会性和人身危险性,并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实为独立的犯罪,应依其本人的行为而负刑事责任,而并非从属于正犯的犯罪。

3、二重性说。该说认为,就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的关系看,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另一方面,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使得教唆犯与被教唆者之间产生关系,同时使得教唆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暴露于世,因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又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这种相对独立性,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无论被教唆者是否接受教唆实施犯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都构成犯罪。可见,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相统一的二重性的统一。 4、摒弃性质说。认为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完全摒弃了所谓的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教唆犯既无从属性,也无独立性,更无二重性,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否具有从属性、独立性或者二重性的问题,没有任何的理论与实践意义。① (二)关于教唆未遂和未遂教唆 此点争论主要是针对《刑法》第29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到底应当怎样界定,是既遂形态还是未遂形态,抑或是预备形态,对教唆犯在刑法中的位置是否应当重新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唆未遂指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开始实施犯罪预备后,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未遂教唆指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后,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情况。同时主张教唆犯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侵害法益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教唆犯只能通过引起他人犯意,进而通过被教唆人的行为来沟通自身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教唆犯

2018年叙利亚危机分析报告

2018年叙利亚危机分 析报告 2018年4月

目录 一、叙利亚危机:18.5万平方公里撬动整个地球 (5) 二、叙利亚危机的爆发与发展:从“专制政权”到“八年内战” (7) 1、叙利亚的前世今生:中东“最大的小国” (7) 2、叙利亚危机:从民主游行走向脱轨狂奔的八年 (10) 3、叙利亚危机的局势现状:三个“阵营”对垒 (13) 三、叙利亚危机备受瞩目的缘由:阿拉伯“心脏地带”的“大国”博弈 (14) 1、叙利亚具有独特的自然、政治、能源地理特性 (14) 2、叙利亚内战,正逐渐转变为“代理人”之战 (16) 3、叙利亚危机的背后:“大国”博弈的利益诉求 (20) (1)俄罗斯在中东的利益诉求 (21) ①危机后内外交困下的新转机 (21) ②国家利益驱动下的地缘政治利益诉求 (22) ③至关重要的经济能源利益考虑 (24) ④反恐安全的需求 (26) (2)美国在中东的利益诉求 (26) ①经济利益:维护“石油—美元”霸权地位 (27) ②军事利益:维护盟友安全,压缩俄国战略生存空间 (28) ③战略利益:牵制西欧,阻碍一带一路建设 (28) (3)土耳其在中东的利益诉求 (29) 四、叙利亚危机未来走势及对中国的影响 (32) 1、美俄持续博弈:“跌宕起伏”难破中东局势 (32) (1)俄罗斯正在积极主导叙利亚局势 (33) (2)美国重申自己对叙利亚的主导地位 (34)

(3)理性展望,美俄博弈有望从“俄进美退”回归“美俄僵持” (37) 2、叙利亚危机对中国的影响 (40)

4月13日晚,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已下令美军联合英国、法国 对叙利亚军事设施进行“精准打击”,以作为对日前叙东古塔地区发生“化学武器袭击”的回应。自疑似化武袭击再次发生以来,叙利亚危机 迅速成为全球热点事件,美英法是否会有下一步的军事打击行动?俄 罗斯是否会据此前所称予以反击?18.5万平方公里的叙利亚为什么能撬动整个地球?对我国又有什么影响? 叙利亚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多变的地区局势难题。本报告尝试从叙利亚问题的地缘特征和各方利益诉求来分析叙利亚问题的由来,并尝试分析叙利亚问题的未来走向及影响。报告主要分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叙利亚危机的最新进展;第二部分介绍了叙利亚的历史背景和叙利亚危机的由来;第三部分介绍了叙利亚危机备受瞩目的原因,并对各方利益诉求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则对叙利亚问题中美俄各方未来博弈走向及对中国影响进行详细阐释。 叙利亚危机的爆发与发展:地理位置独特、自然条件优越、文化积淀深厚的叙利亚,建国后多次更迭政权;2011年叙利亚在“阿拉伯之春”、复杂宗教矛盾及外部势力介入等内外因素的推动下爆发战争, 从一个向往民主自由的国度走向了脱轨狂奔的八年,演变成美俄等大国在中东博弈的主战场。 叙利亚危机备受瞩目的原由:阿拉伯世界“心脏地带”的“大国”博弈。叙利亚独特的自然、政治及能源地理特性,叙利亚诸武装力量内 战逐步转变为“代理人”之战的态势,特别是叙利亚内战背后俄罗斯、美国、土耳其等大国的经济、政治、军事等利益博弈,使得叙利亚危

教唆未遂的可罚性论争

教唆未遂的可罚性论争 ——以我国台湾刑法规定的流变为基点展开 郝晓玲王拓 2011-11-07 23:04:43 关键词: 教唆未遂可罚性独立性说从属性说 内容提要: 广义的教唆未遂包括失败教唆、无效教唆以及狭义的教唆未遂,尤其在前两者的可罚性争论上,基于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不同立场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我国台湾刑法在教唆未遂的问题上,经历了从共犯从属性说到共犯独立性说再回归共犯从属性说的流变,(限制)从属性说得到了当下台湾立法界和理论界的赞同。我国大陆刑法关于教唆未遂的规定,从实然的解释论上看,体现了共犯独立性说思想,但从应然的立法论上讲,宜向共犯从属性说靠拢。 一、教唆未遂可罚性的前提——教唆犯的性质 教唆犯的性质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对于研究教唆未遂的可罚性问题具有前置性的决定意义。从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上考察,对于教唆犯(包括帮助犯)的性质,或者说正犯与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关系,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一)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从属性说主张,共犯对于正犯具有从属性,共犯的成立与可罚性,以存在一定的实行行为为前提,只有在正犯成立犯罪并具有可罚性时,共犯才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犯罪并具有可罚性。坚持这一学说的多是客观主义的刑法学者,这是因为以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刑法理论重视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反映在共犯领域,就是主张不能单独认定共犯的实行行为性,而应当从属于正犯的成立,当然主张共犯从属性说。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将共犯的从属性进一步划分为三个类型来

说明,即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与罪名从属性。⑴所谓实行从属性,是指共犯要具有可罚性,正犯必须着手实行犯罪。也就是,正犯原则上必须作为未遂犯具有可罚性。所谓要素从属性,是指共犯要具有可罚性,在犯罪成立要件中,正犯必须具备何种程度的要素的问题。对此,德国刑法学家迈耶总结出四种从属形式:(1)最小限度从属形式。凡对他人为教唆或帮助行为,而该他人(正犯)因之实行一定行为与构成犯罪事实相当者,则教唆或帮助之者,即可从属于其行为而成立共犯,亦即被教唆或者被帮助者之行为有“构成犯罪事实该当性”,纵或欠缺“违法性”及“有责性”,亦无碍于教唆或帮助者之成立共犯。(2)限制的从属形式。只须被教唆或帮助者所实行之行为具备“构成犯罪事实该当性”及“违法性”,则教唆或者帮助之者,即可从属于对方之实行行为而成立共犯,纵或被教唆或被帮助者之行为欠缺“有责性”亦复无碍。(3)极端的从属形式。被教唆或者被帮助者之实行行为必须具备“构成犯罪事实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而成为正犯,然后教唆或帮助之者始能成立共犯。(4)夸张的从属形式。教唆或帮助之从属于正犯,除正犯须具备“构成犯罪事实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外,如因身份而发生刑之加重或减免原因者,其原因之有无,亦须就正犯决之。⑵所谓罪名从属性,是指共犯的罪名、处罚条文是否应从属于正犯的罪名、处罚条文这一问题。 共犯独立性说,系指共犯之行为乃共犯自己固有之犯罪,亦称为共犯固有犯罪说。⑶主观主义者将犯罪视为行为人反社会的主观恶性的具体表现。在主观主义者看来,共同犯罪也不过是共同犯罪人各自征表其主观恶性的行为。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实行行为)的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犯罪的人都表现出了自己的主观恶性,因而他们都是独立存在且具有独立的可罚性。也即,无论实行行为人是否成立犯罪,共犯都能够独立构成犯罪,也就无所谓“从属性”。 (二)二者对峙的背后 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说的对峙背后反映出在共犯的处罚根据上的分歧。共犯这一社会现象之所以上升为法律制度必然有其理由,这就是共犯的处罚根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又是共犯者与非共犯者的区别即可罚性共犯的界限问题。

教唆犯的预备与未遂

2009年12月第22卷 第4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 nstitute f or Ad m inistrat ors    Dec.,2009  Vol.22 No.4 【司法实践】 教唆犯的预备与未遂 刘晨琰1,刘晓雷2 (11山西省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山西太原030002;21山西省司法学校,山西太原030006) 〔摘 要〕 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教唆犯问题又是其中一个难点。学术界关于教唆犯的理论问题存在多种学说,文章根据不同学说对教唆犯的预备与未遂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教唆犯;预备;未遂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09)04-0084-02 一、教唆犯的预备与预备犯的教唆 在西方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外,一般对预备不予处罚。社会主义刑法给予社会危害性学说,刑法规定要处罚犯罪预备,因此从理论上说教唆犯的预备是存在的。但是教唆犯的预备状态是否可罚仍然存在争议,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 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教唆犯的预备行为往往十分隐秘,教唆犯本身就是一种以语言、文字为主教唆他人的犯罪,因此取证较难,但是为了不放纵犯罪,不能因为取证难而放弃侦查或起诉。否定说则恰恰相反,其认为教唆犯的预备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其预备仅仅是一种思想与方法,并不是一种犯罪,所以不构成犯罪的预备。笔者认为,教唆犯的预备不可罚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教唆犯本身就是一个实行犯的事先行为,具有和预备犯相同的特征,教唆犯的预备犯有“预备犯的预备犯”的性质,惩罚这样的行为是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的。第二,教唆犯的预备状态一般是以文字、语言表达出来,是一种纯思想表达、一种犯意表示,本着思想不处罚的原则,这种行为也不应该处罚。第三,教唆犯本身就是一种“修正的犯罪构成”,而预备也是在这基础上进行“修正的犯罪构成”实无必要。而且这种情况连教唆犯也无法构成,根本不符合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至于预备犯的教唆,其是指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之后,实施被教唆行为的预备状态。预备犯的教唆犯是否可罚也是教唆犯理论中的一大难点。笔者认为应该是可罚的,从教唆犯的性质而言,教唆犯已经完成教唆,被教唆人也已经为实施被教唆行为开始了预备行为并且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为预备行为时可罚的。同时,教唆犯已经完成教唆的要件,也完全可以处罚。 二、教唆犯未遂 按照刑法学界通论,犯罪未遂有三个特征,一是已经着手实施,二是未得逞,三是由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未构成既遂。由于对教唆犯的性质认识不同,因此对教唆犯是否具有未遂状态也有不同的看法,一些持教唆犯从属性质说的学者认为教唆犯不存在未遂状态,如日本学者久礼田益善。大部分学者根据教唆犯独立性质说和两重性质说持反面意见。笔者认为从教唆犯关联性和独立性的角度出发应该承认教唆犯存在未遂的形态。 未遂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从主观上看行为人的意志已经通过行为人的动作表现出来,不是行为人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开始侵犯社会主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于“着手”由于各派观点不一也出现不同的看法,从教唆犯从属性来说,他们认为 收稿日期:2009-09-20 作者简介:刘晨琰(1984-),男,山西太原人,山西省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刘晓雷(1958-),男,山西左权人,山西省司法学校副校长。

全国2018年4月自考国际法考试真题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国际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7)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由国际社会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 B.主体只能是国家 C.依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执行 D.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或默示同意共同确认 2.下列关于承认与建交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承认不等于建交 B.建交不必有承认 C.承认后必须建交 D.承认和建交都是单方面的行为 3.保护性管辖的对象是 A.外国人在国外从事的犯罪行为 B.本国人在国外从事的犯罪行为 C.本国人在国内从事的犯罪行为 D.本国领域内的一切犯罪行为 4.下列关于国家豁免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豁免是l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成文法规则 B.其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C.发达国家多数采取绝对豁免原则 D.我国至今拒绝接受限制豁免原则 5.依据国际组织的权力及其与成员国关系的性质,国际组织可分为 A.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问组织 B.国家间组织和超国家组织 C.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D.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6.规定了非政府组织的个人来文申诉权的联合国公约是 A.《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处理程序》 B.《禁止酷刑公约》 C.《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世界人权宣言》

7.国际人权可分为个人人权和 A.公民权 B.民族自决权 C.发展权 D.集体人权 8.第一个区域性人权公约是 A.《非洲宪章》 B.《欧洲人权公约》 C.《美洲人权公约》 D.《美洲国家组织宪章》 9.国家之间引渡罪犯,大部分是基于 A.双边条约 B.区域性条约 C.国际公约 D.多边条约 10.以一定的经纬度来确定国家边界的划界方法是 A.自然划界法 B.天文学划界法 C.几何学划界法 D.物理划界法 11.边晁地区发生的特别严重的事件,必须 A.由根据条约设立的边界委员会处理 B.由负责的边界当局处理 C.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D.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 12.中国目前与个别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主要涉及 A.东海和南海大陆架 B.东海和黄海大陆架 C. 黄海和南海大陆架D.南海和渤海大陆架 13.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宽度为 A.10海里 B.12海里 C.20海里 D.24海里 14.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是 A.《芝加哥公约》 B. 《华沙公约》 C.《海牙公约》D.《巴黎航空公约》 15.被誉为“调整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宪章性文件”的公约是 A.《华沙公约》 B.《纽约公约》 C.《巴黎航空公约》 D.《芝加哥公约》 16.常驻使节成为普遍制度始于 A.《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B.《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C.《特别使团公约》D.《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7.关于使馆的设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使馆的等级根据馆长的等级来确定 B.使馆的等级由派遣国决定 C.代办处是派往中小城市的外交机构

浅析叙利亚爆发冲突的原因

浅析叙利亚爆发冲突的原因 ——090512 乔依晨叙利亚位于亚洲大陆西部,地中海东岸,是处于阿拉伯世界“心脏地带”的“核心”国家之一,是各大国逐鹿中东的目标。其周边有不少国家也具有十分敏感的政治地位。 因此,这次叙利亚爆发的冲突,也被看作中东冲突的核心。美国针对叙利亚采取的行动,不免让我们联想到了利比亚战争爆发前的情景,美国和欧洲大国是否会对叙利亚进行伊拉克、阿富汗、利比亚之外的第四场战争? 回顾阿萨德家族近半个世纪的执政过程,不难看出,独权专制和经济落后也成为了叙利亚冲突爆发的重要原因。老总统阿萨德手腕高明,在民众中很有威望。而作为阿萨德的继承人,现任总统巴沙尔,其政治权威、政治经验和执政能力等都无法与老阿萨德相提并论。巴沙尔的弟弟马希尔的贪污腐败问题一直都为社会所熟知。而巴沙尔家族也掌控了叙利亚的垄断行业和要害部门,不同程度地涉嫌贪污腐败,让巴沙尔政府的民众支持率雪上加霜。其次,由于政治上不民主,致使大量社会精英没有机会参与管理国家,他们迫切希望进行政治改革。叙利亚多个省市发生的游行示威活动,示威者打出的口号是:“改革、增加自由、改善民生”等。再者,叙利亚经济结构单一、工业基础薄弱,大多数国有企业面临管理落后、设备陈旧、效率低下和亏损严重等问题。而政府部门腐败问题严重,工作效率低下也使叙利亚的经济体制改革遇到层层阻力,使得叙利亚经济增长受到严重制约。在这次危机中,民众对于巴沙尔政府的不满彻底爆发出来。 不仅国内经济、民生等问题突出,叙利亚的外部矛盾也突显。尤其是叙利亚与美国的关系,两国的不睦由来已久。美国单方面认为,叙利亚意在破坏美国积极推动的中东和平进程;9·11事件以来,美国将叙利亚列入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黑名单;在伊拉克战争期间,美国认为叙利亚支持伊拉克战争中的反美武装力量,窝藏恐怖分子。而叙利亚作为伊拉克的邻国,也多次默许和纵容恐怖分子穿越伊拉克边境,直接威胁驻伊美军的安全;另外叙利亚与伊朗外交密切,这也构成对美国中东战略的重大威胁等。 美国和西方在整个过程中带有明显倾向性和煽动性的舆论引导以及对反对派的直接支持,无疑加剧了叙利亚局势的恶化。去年,当俄罗斯等国在为促进叙利亚各派与当局对话而积极展开外交努力的时候,美国等西方国家驻叙利亚外交

教唆未遂的具体形态探讨

教唆未遂的具体形态探讨 摘要:作为教唆犯罪中最为复杂的形态之一,教唆未遂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对教唆未遂的认识分歧关系到刑法第二十九条的统一适用。本文认为,出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要求,在教唆犯性质问题上,应坚持从属性说,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与处罚从属于被教唆人。并以此为根据廓清教唆未遂的具体形态,将教唆未遂认定为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关键词:教唆犯的性质;从属性说;教唆未遂 教唆犯问题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而又棘手的问题。相对于大陆法系来说,我国对教唆犯研究的时间短,体系混乱,观点各异,在很多基本问题上都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如教唆犯是否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罪?教唆未遂的具体形态包括哪些?对刑法的统一适用及刑法理论的完整提出了挑战。本文以从属性说为立足点,探讨教唆未遂的具体形态,以期为教唆犯罪的统一适用献出绵薄之力。 一、教唆犯的性质 关于教唆犯的性质,从教唆未遂角度看,可将其界定在前置性问题方面,但现行在教唆犯性质方面存在较多不同观点,直接导致对教唆未遂具体形态的不同认识。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众说纷纭,本文将对各家观点予以评析,对教唆犯性质问题作出详细论述。 (一)学说之争 关于教唆犯的性质,目前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1.从属性说从属性说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为限制国家刑罚权,认为只有实际侵害了他人权益的行为才具有可罚性,这种情况下,便可理解为共同犯罪下共犯本身具有一定的实行行为,一旦被教唆的人出现犯罪问题,教唆犯才成立并具有可罚性。 2.独立性说独立性说产生于近代,其目的在于扩大国家的刑罚权以维护社会秩序。该观点指出犯罪的实质为个人主观恶性的具体体现,若从教唆犯角度看,因其在教唆中本身将自身的人身危害心理、反社会心理传递给被教唆的人,且真正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对此要求教唆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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