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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

浅谈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
浅谈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

浅谈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

(万载县防办辛志彦)

长期以来,数量众多的小型水库因年久失修且无人管理成为各地年年防汛的心腹大患。2007年,为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在省市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县在小型水库中普遍建立起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了专职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巡查报汛等工作。此一创新举措,对保证水库工程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促进社会和谐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我县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进展情况

目前我县有小型水库100座(其中小(一)型20座,小(二)型80座),占全县水库总座数的96%,均归属于乡村两级管理。从前年开始,按照省、市的总体部署,我们在全县各地开展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通过推荐、审核、签约等程序,聘用了120名水库安全管理员,经过市、县、乡三级组织业务知识培训,都在汛前走上了新的工作岗位。两年来,通过各级防办和安全管理员的努力,已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隐患无人查、险情无人报、防汛无人管”的瘫痪状况,水库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安全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先后战胜了“07.6.26”与“08.6.8”突发暴雨洪水,无一水库垮坝失事,实现了上级下达的防汛目标,取得显著成效。

二、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从近两年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实际运作来看,虽然成效明显,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方法不够妥当,措施不够有力等。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点:

一是安全管理意识淡薄。近些年没有发生大的洪水,多数水库汛期水位偏低,防汛压力不大,导致部分干群思想麻痹、工作松懈,以致对溢洪道上建房、大坝岸坡挖土打石修路、坝顶长年过重车等明显违反《水法》的行为,视若无睹,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水库安全管理存在不少漏洞。

二是安全管理员选聘把关不严,良莠不齐,素质偏低。少数乡镇对安全管理员在水库防汛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选聘中没有经过严格挑选,把少数文化水平低,无水利管理和防汛抢险经验的人也选了进来,滥芋充数。造成汛情险情不能准确传递,巡查日志不会填写,严重影响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耽误防汛抢险大事。

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据近期调查了解,在设立水库安全管理员以来的两年里,真正按上级要求定期巡库查险的不到半数,及时填写了《水库巡查日志》的更不到三分之一。调查中发现,有的水库虽然“日志”按要求填了,但仔细去辩认字迹,会发现不是提前填的便是汛后补填的。基本没有反映出水库运行的实际情况,使该项工作流于形式。调查还发现,相当一部分水库的坝面至今柴草丛生,虽然县、乡防办多次督查,限令清除,但有些安管员却没有把它当成一回事,说明责任心太差。

四是监管不到位。实行水库安全管理员制度以后,全县普遍开展了督查,但进展不平衡,少数地方监管措施力度不大。今年汛期,黄茅镇有座小(二)型水库出现人为堵塞填埋溢洪道的事情,事发时,水库管理员“怕得罪人”,没有及时制止,直到溢洪道全部被填埋的事实发生后才向镇政府反映,虽然这个违法事件最终由县水政执法大队会同镇政府严肃处理了结,但在群众中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乡级防办负责对所属水库安全管理员的监督和管理,但有的乡镇防办反映,他们对有些安管员“监管不到位”,原因是这些安管员是掌管一个村行政大权的“村官”,而且有一些是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主要领导。在当前的社会风气下,乡镇防办对这些兼任水库安全员的村官们“不好管也不敢管”,弄得在一些具体工作上只得采取放任自流的办法,以致直接影响到水库安全管理的工作的成效。

五是考核走过场。从这两年水库安全管理员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看,表明还很不规范,部分乡镇没有认真进行考核,即使进行了考核,也只是图个形式,走走过场而已,年终不分优劣不奖不罚,工资照拿不误,干好干坏一个样,受其影响,不少安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

六是乡级配套资金不到位。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员补助费除了省、市、县各负担一定比例外,所在乡镇也要配套300元/人〃年,而从我县乡级配套情况看,07年只有少数乡镇落实到位,大多数安管员领不到足额工资,工作不安心,由此影响到当年水库的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而08年是县财政通过在转移支付中扣除才得以落实的。

三、对完善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的几点建议

1、领导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库的安全与否事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要引起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要通过多种

多样的方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做好小型水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改变对小型水库无关紧要的错误认识,要管好、用好安全管理员这支队伍,充分发挥其水库“耳目”的作用,保一方平安,促一地和谐。

2、强化日常管理。为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必须强化水库日常管理,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制度要尽量细化,做到便于操作。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水库工程巡查、水雨情观测和报汛,要求做到情况属实准确,对漏查、漏报、瞒报的不能姑息纵容,建议采取经济制裁手段。如对漏查、漏报一次的扣发100元补助费;对漏查、漏报二次瞒报一次或发生责任事故的给予解聘,停发补助费;发生责任事故的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管理员责任;对未清除大坝柴草无法进行工程观察检查的扣发300元补助费,通报批评等。此外,应要求安全管理员在汛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如要外出,必须向乡镇防办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3、加大督查力度。县、乡防办要重视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督查工作,县级防办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员深入到各乡镇小型水库,实地了解工程安全状况,限期整改,并做到跟踪督查,直到问题解决为止。督查可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以获取比较真实客观的第一手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乡级防办要经常到各水库检查了解有关情况,帮助水库安管员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处臵工程隐患,协调各方面关系。对发现影响到工程安全的现象应配合安管员及时制止,若造成建筑物损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应迅速向县防办汇报,同时采取应急处臵措施。县防指应及时派出水利执法人员妥善处理,不留后患。县、乡防办要严格执行防汛工作纪律,依法办事,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安管员的合法权益。

4、把好选聘考评关。每年汛后,要抓紧时间对所属水库安管员进行一次认真的年度工作考核,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县水务局会同乡级人民政府组成考评小组,考核可采取“听、查、评”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对履行职责、工作态度、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即听取安管员工作汇报,检查其相关记录资料,随机走访当地群众对安管员的工作评价等。一般情况下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考评后还应进行复核和综合评议,最终确定考核名次。建议90分以上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各地要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对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如在三年

聘用期内连续二年被考核为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此外,从一年多的实施情况看,“村官”(尤其是村书记、村长)兼任安管员的问题在部分乡镇反映比较强烈,普遍认为弊大于利。为此,建议上级对有关规定予以适当改进。以利今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水库安全管理员是水库防汛的责任主体,其个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安全,为此必须把好选聘关。鉴于现有“安管员一聘三年、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的规定,除正常的解聘外,其余的要大力加强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业务,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对今后新聘用(包括补聘)的安管员,一定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安管员聘用条件执行,要选聘综合素质较高、责任心强、能胜任此项工作的青壮年同志,决不准擅自放宽条件“拉夫凑数”蒙混过关。使水库安全管理员聘用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

5、乡镇配套资金要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员是水库的“耳目”,担负着保障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工作辛苦,其正常的劳动报酬应当予以确保。省、市、县三级在安管员补助费方面为基层减轻了大部分经济压力,身处防汛一线的基层乡镇要克服困难落实好这小部分配套资金,把它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确保所属水库安管员的补助费足额到位,使这些同志安心工作,为水库安全度汛尽职尽责。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是个新事物,无前例可循,特别是如何管好、用好安全管理员这支队伍,发挥好这支队伍的作用,建立起运转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还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大课题,必须化大力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库管理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在实践中逐步探索,逐步改进,逐步完善,尽快使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00九年元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

附件: 江西省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 技术规定(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我省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工作,结合我省小(2)水库数量大、分布范围广、情况复杂、基础资料缺乏、无专业管理人员等实际,依据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估导则》、《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已建小(2)型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评估。坝高15m以上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遵守《江西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输水等建筑物。 3、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工作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前,应成立大坝安全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由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技术专家共4名(含4名)以上组成,应有水工、水文、地质专业的专家,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1名。 4、大坝安全评估的依据为有关规程、规范和评估专家组的现场安全检查成果资料、与水管人员(含参与建坝人员)的访谈记录及大坝历年运行资料和管理现状。上述资料的获取应力求准确可靠。 5、大坝安全评估报告统一用表格形式编写,按照本规定编写大

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现场访谈记录报告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估报告。 6、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溢洪道泄洪能力满足要求,遇大暴雨洪水能安全下泄;运行期未出现漫顶或接近坝顶的洪水位;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未出现影响大坝整体稳定安全的裂缝及沉降,大坝渗漏量很小,能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即病害水库。 ①大坝存在裂缝,但深度较浅、开度不大;坝体有局部不正常变形或沉陷。 ②大坝存在渗漏现象,但渗漏量较小、渗漏水为清水,即未产生渗透破坏并在运行期相同水位下渗漏量基本稳定。 ③大坝存在较大范围白蚁等生物危害,但未形成贯穿性通道。 ④坝内涵管未经妥善处理,出口有渗漏现象,但不致产生接触渗漏。 ⑤溢洪道不配套(如下游无消能防冲设施),影响正常运行,但不影响洪水安全下泄。 ⑥其它情况确认对水库大坝安全有影响。 三类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病险水库。 ①水库运行期曾出现过漫顶或接近坝顶的洪水位。 ②大坝存在严重裂缝或贯通性洞穴,大坝曾出现过大面积滑坡仅作简单应急处理,大坝整体不稳定,不能正常蓄水。 ③坝基已发生渗透变形(如出现泡泉等);大坝出现严重渗漏或渗漏量虽不大却在相同条件下呈逐年较大幅度增大,大坝下游坡有大面积散浸或湿润区,已发生渗透变形现象。 ④大坝存在严重白蚁等生物危害,已影响正常蓄水。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运 行 管 理 方 案 ***水利局 二0一一年五月 1 总则 1?1 工程运行管理目的: 确保工程运行安全、设施完整。利用水资源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 工程运行管理对象: 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标志、防汛设备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城镇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1?3 工程运行管理方法: 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种。 2 管理任务与职责 2?1 管理的任务是: 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1)贯彻执行水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 (2)按规定进行检查、观测、养护、维修,消除工程缺陷和安全隐患; (3)掌握水情、雨情和气象信息,根据汛情情况做好相应防汛工作; (4)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运行档案,编审大事记,积累资料,分析整编;

(5)编制和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调度运行计划和汛期汛限水位,确保水库在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发挥最大效 益。 (5)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3 管理机构及性质: 小(二)型水库属集体所有制工程,未设专管机构,由所在乡(镇)代为管理,管理员一般为2名(村干部、水库管理员或水库承包者各一名)水库调度运行需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来源为征收水费和受益灌田面积,由村委会统一征收支付,乡水利站监督。水价据盐政复【2004】33号文确定为0.04,0.08元/m。 4 工程检查与观测 4?1 检查与观测的一般要求 检查观测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项目、部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检查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要配合进行。 4?2 观测要求 要保证观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对每次检查与观测的现场记录、测值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做好记录,对每次检查的数据进行及时整理分析,得出水库大坝的沉陷、位移、渗漏的具体结果,为水库的出险、加固、维护、运行提供科学依据。如有突变现象,问题严重,要及时请示报告。 4?3 水库的三种检查: 3 (1)经常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观测,由技术人员负责检查。 (2)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检查。由乡(镇)、水利部门及防汛成员单位组织的相关人员进行检查。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1 总则 1、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防汛和供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减灾和兴利效益,实行水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手册。 2、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和《关于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3、本手册适用于我站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手册。 4、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水库水雨情观测,开展工程建筑物的巡查检查,维护水库大坝等建筑物的整洁,并及时将观测、检查结果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2 管理范围 1、水库安全管理重点:水库枢纽范围内的各种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与观测标志;各类防汛报汛的设备和设施;各类防汛专用工具、器材、设备;各类固定资产及生产、生活设施;供水范围内的城镇用水和农业、养殖业用水设施。

2、管理范围: 小(1)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临水山体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50m,大坝下游两端各80m,溢洪道两侧各10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小(2)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30m,大坝两端下游各50m,溢洪道两侧5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3、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㈠、禁止在管理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或设施。 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料;严禁利用坝顶、坝脚修建输水渠道。 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㈣、禁止在影响大坝工程安全的范围内爆破、挖坑。禁止在库区内炸鱼、围垦、填库、排污、弃渣。 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把坝顶作为交通公路,禁止在坝顶及溢洪道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 ⑹制止其他有碍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一直深受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规范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水利部根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和不断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的制度,以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 “十五”以来,水利部组织实施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措施;年初,中央又提出了在3 年内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笔者通过对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分析、对水库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水库安全管理的制度和重要措施 水库安全管理的制度有:安全管理责任制、注册登记制度、安全鉴定制度、降等报废制度、风险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责任制 对于已建的水库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是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并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注册登记制度 1995 年,原水利部水管司下发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 号)。该办法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适用于库容在10 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规定: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大坝注册登记需履行申报、审核、发证三个程序;注册登记证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应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对于已建成的水库大坝,6 个月内需申报登记,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 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告。 2006 年,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 号)中要求切实落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制度,全国所有的水库要在2006 年12 月31 日完成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3.安全鉴定制度 2003 年,水利部修订并颁发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 号),本办法适用于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小型水库管理常识

小型水库管理常识 ①水库管理 一、水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一)国家投资建设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 (二)国家投资建设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水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库,由投资者设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投资者建设的水库,应当将设立的水库管理单位以及配备管理人员的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制定水库管护计划,建立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和维修,保证设施完好、运用自如。 (三)编制水库运用计划,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四)搞好汛期雨情、水情观测,按水库年度运用计划科学调度,安全运用。水库泄洪要提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下游地区。 (五)对水库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实行安全监督管理,有权制止危及水库安全的行为,并按程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建立健全水库有关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资料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七)利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任务是: (一)汛前、汛中应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涵闸、渠道等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二)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防汛方案及洪水调度计划; (三)做好汛前物资、设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四)保证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交通、通讯畅通,发现与外界交通、通讯受阻,应及时报告; (五)汛期内坚持昼夜值班,掌握气象动态,严密注视水情,在可能出现洪水超过安全水位的情况下,必须立即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防汛机构,并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时,经县防 汛指挥机构批准可以调用当地人力、车辆及各种物资、设备,事后由批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七)发生洪水超过安全水位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 且与上级失去联系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防洪调度方案采取非常措施,保证工程安全,并向下游紧急报警,通知群众转移,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②水库的功用 水库通常有兴利、防洪两种调节作用。修建水库能够调蓄水量,抬高水位,改变河川天然径流过程,以适应国民经济的要求。按人们的需要,利用水库控制并重新分配径流称为径流调节。其中,为提高枯水期(或枯水年)的供水量,满足灌溉、水力发电及城镇工业、生活用水等兴利要求而进行的调节称为兴利调节。为拦蓄洪水、削减洪峰流量,防止或减轻洪水灾害而进行的调节称为防洪调节。 一、兴利调节 水库来水、用水和蓄水都是经常变化的,水库由库空(死水位)到库满(正常蓄水位)再到库空,循环一次所经历的时间,称为调节周期。按调节周期的长短来分,兴利调节可划分为日调节、周调节、

小型水库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XX区小型水库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水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XX区防汛办公室、XX镇政府有关人员对XX区三座水库运行情况进行排查。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水库基本情况 XX区现有在册小(1)型水库1座,XX水库位于XX镇。流域面积13km2,总库容120万方,兴利库容60万m3。根据国家及省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XX区先后对徐旺水库进行了多次除险加固,使XX区在册小型水库消除了安全隐患,达到设计洪水30年一遇、校核洪水300一遇的防洪标准,提高了水库防洪能力。目前XX水库蓄水量总计为35万m3。 二、已完成小型水库管理工作 XX区徐旺水库所有权和管理权归XX镇政府。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了水库安全管理技术负责人,水库配备1-2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汛期、非汛期的水雨情报送工作。制定及完善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按市水利与渔业局的统一安排,安装远程遥测与监控设备,设立网络专线,保证网络畅通,实现实时传输,满足设计功能和标准,为徐旺水库高水平、现代化的调度管理,以及防汛调度提供快速、直观的信息。对于技术人员就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培训,技术人员已经初步了解了系统设备的情况和操作维护的基本

知识,在此基础上只要针对主要设备进行进一步培训,技术人员就可以管理和维护系统,为管理和防汛及其他工作服务。督促做好巡视检查、工程养护,按照防洪方案实施水库调度。 水库的技术负责人及时掌握工程建设及管理情况,每天仔细查看自动测报设备,了解水情测报系统的运行情况并且熟悉报送范围、内容、方式、信息共享和工作机制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工程管理措施和建议 管理单位在工程验收后迅速落实了专门的管理维护人员,明确职责,培训技术人员,很好的管理和维护系统。同时,加强水库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落实专人管理,定期做好检查巡查,抓好资料的汇集和整理,确保发挥出水库的综合效益。要继续加大信息化管理建设步伐,不断完善水情测报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测报工作的精确性与实用性,统一整合水情测报的各种资源,建立一套科学先进、简洁实用的水情实时信息报送系统,为水库的安全度汛以及现代化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措施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措施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康巴什新区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管理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乌兰木伦水库和考考什那水库管理。 1、乌兰木伦水库和考考什那水库大坝及其设施受鄂尔多斯市汇通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4、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5、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6、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7、大坝安全管理由经营管理部承担。 8、大坝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9、维护人员必须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10、水库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应当根据相应的计划和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11、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工作。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应对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12、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13、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浅谈中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的要点 李宗泽

浅谈中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的要点李宗泽 发表时间:2019-08-05T17:19:45.22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1期作者:李宗泽[导读] 摘要:水利工程发挥防洪、减灾作用,保障农业生产以及居民的日常生活。 庆阳市巴家咀水库管理所甘肃庆阳 745000 摘要:水利工程发挥防洪、减灾作用,保障农业生产以及居民的日常生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水库质量的安全管理。目前我国中小型的水库具有数量大、分布广的特点,所以对其实行标准化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相关的人员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水库的运行进行实际、有效的管理,充分发挥水库的功能和社会的效益。 关键词:中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要点 1中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的现状 为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需要,我国的水库数量不断增长、规模不断增大,在日常的运行、功能的发挥等方面也不断与时俱进、得以更新。与此同时,当前中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水库施工建设阶段把关不严,建筑工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及时有效得以解决;开展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及责任主体职责划分不清,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等等。 新时期、新发展,中小型水库不仅仅要扮演传统的调节水资源的角色,而且在不断的追求进一步的经济价值,如水塘养殖业的发展等等,这就为中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首先要对水资源的时间、空间分布不均做出调节,这是其常规功能的体现。另外,现代化水库的运行管理还要统一协调周边生态环境的发展,如水库周边的植被建设、水库内的养殖产业发展等等,这也是中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的一部分,管理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建筑工程的功能作用的实现,还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其意义并创造出更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水库管理在做好各项常规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创新探索,“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展望发展,重新制定管理职责、管理范围、管理方法、管理标准,从而逐步实现水库管理的标准化”。现代化的水库运行管理既需要在制度上加以强化、完善,而且在安全性、高效性方面等要进行技术性的创新,另外还要主动将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引入到工作中,以全面提高中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水平和效益。 2中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的要点 2.1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大部分的中小型水库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对其进行监管工作,所以日常运行的监管工作并不专业和合理,最终导致运行管理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相关部门要根据水库实际运行的状态,建立合理的监管制度,并将对水库水文资料的收集、管理等归纳其中,让有关人员能够根据相关的数据对水库的防洪能力进行分析,从而提高水文工作的效率,也进一步保证数据内容能够准确,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中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的水平。 2.2对除险加固的工作进行强化 在目前我国的中小型水库中,还存在着很多的病险,所以除险加固工作也是重中之重,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水利事业的重视。除险加固的工作一定要掌握好工作的要点和顺序,从而对水库运行的安全进行保证。整个除险加固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一)相关的工作人员要根据相关的条例组织技术人员对水库进行安全鉴定,设计出水库除险加固的相关方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评审,一定要做到实事求是,保证水库的质量。(二)中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项目都要在市场上参与招投标,严格执行相关的法人责任制度等,从而对中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的监管以及建设进行强化,保证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三)国家以及相关的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拓宽集资的途径,从而保证除险加固工作的资金稳定,其中还要加强相关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让资金使用的效益能最大化利用。 2.2加强水库管理的日常巡查工作 要想中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的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就必须要加强相关的巡查工作。在中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的过程中,其基础工作就是巡查工作,它主要是对水库堤坝和相关的水利设施、周边的环境等进行巡查,并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开展工作,其中不定期巡查主要是对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巡查工作,让其不受空间、时间以及次数的限制,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中小型水库以及周边地区内发生的一些强降雨、山洪暴发以及地震等情况,通过这样巡查能及时发现中小型水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措施进行解决,让中小型水库能够一直持续工作,一旦工作人员将巡查工作作为一种形式的工作,则可能会忽略水库或设施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给人民和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对巡查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详细的记录,让以后的检查工作有扎实的数据支持,而且巡查工作在中小型水库运行管理中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它能在很大程度上对一些事故进行预测,从而制定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预防,所以在整个巡查的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严谨,让巡查工作的质量得到有效的保障。 2.3水库运行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是现代服务管理发展的必然,在任何领域、任何岗位,要想保持发展优势就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设施设备、引进新方法,在中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过程中更是如此。现代化管理是各项工作管理的必然趋势,理念要新、与时俱进,技术手段要新、方式方法要新,以全面推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面对自然资源,人类是无法完全掌控的,只能通过不断的经验积累和吸取教训来避免意外的发生,单纯地依靠人工进行海量的数据的统计和实时的数据的监控是很不现实的,这时候就要借助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现代化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武器。通过信息科学技术对水库的各项数据进行严密的分析进而明确其功能,同时能够详尽地记录水库的水量、水位等,根据这些数据就能够拿出具有针对性的、有效的措施和方案;如通过对水量、水位的监测能够明确看出不同阶段的水位并根据实时的水位监测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汛期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防汛预案,严把汛限水位”“在正常时期,充分利用水库的调蓄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兴利效益,为灌区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做好抢险方案和抢险物资备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抢险物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不仅能够更加高效地发挥水库的功能,提高对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水平,而且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劳力。相较于传统的人工检测,信息化管理还能够实现监测数据的即时的跨空间传播、数据的长期留存等等,这些都是现代化管理带来的便利。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运 行 管 理 方 案 ***水利局 二0一一年五月

1 总则 1?1 工程运行管理目的: 确保工程运行安全、设施完整。利用水资源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 工程运行管理对象: 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标志、防汛设备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城镇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 1?3 工程运行管理方法: 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种。 2 管理任务与职责 2?1 管理的任务是: 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1)贯彻执行水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 (2)按规定进行检查、观测、养护、维修,消除工程缺陷和安全隐患; (3)掌握水情、雨情和气象信息,根据汛情情况做好相应防汛工作; (4)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运行档案,编审大事记,积累资料,分析整编; (5)编制和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调度运行计划和汛期汛限水位,确保水库在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发挥最大效益。 (5)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3 管理机构及性质: 小(二)型水库属集体所有制工程,未设专管机构,由所在乡(镇)代为管理,管理员一般为2名(村干部、水库管理员或水库承包者各一名)水库调度运行需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来源为征收水费和受益灌田面积,由村委会统一征收支付,乡水利站监督。水价据盐政复【2004】33号文确定为0.04~0.08元/m3。 4 工程检查与观测 4?1 检查与观测的一般要求 检查观测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项目、部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检查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要配合进行。 4?2 观测要求 要保证观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对每次检查与观测的现场记录、测值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做好记录,对每次检查的数据进行及时整理分析,得出水库大坝的沉陷、位移、渗漏的具体结果,为水库的出险、加固、维护、运行提供科学依据。如有突变现象,问题严重,要及时请示报告。 4?3 水库的三种检查: (1)经常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观测,由技术人员负责检查。 (2)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检查。由乡(镇)、水利部门及防汛成员单位组织的相关人员进行检查。 (3)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台风、暴雨、库水位骤涨、骤

水安监[2010]200号 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

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浅谈如何做好中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中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摘要:水库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设施,其运行的好坏安全与否直接关系着人们的切身利益,所以对水库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中小型水库的介绍,重点分析了对中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以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型水库;运行现状;管理措施 前言:水库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比如农田灌溉与水利发电等项目都离不开水库,所以对水库的良好管理,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影响非常大,故,怎样对水库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对水库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目前,我国水库建设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不能讲具体的养护保障措施落实到实处,仅仅是注重水库建设的效率质量,忽略了后续的管理工作.其不足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大坝安全问题方面 在筑坝过程中,大坝安全问题始终受到重视,但受地质、水文、设计、施工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部分水库存在质量缺陷和溃坝风险。全国己建9万余座水库中。90%以上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建设的,受当时水文地质资料欠缺、设计标准不完善、筑坝技术水平较低、财力不足等经济技术条件限制,许多工程建设标准偏低、质量较差、加上多年运行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例如:八条路水库,该水库始建至今,已经过50多年运行,大坝的老化现象比较严重,多处出现安全隐患,经专家鉴定,确认为三类坝。 (二)水库管理资料不健全方面 由于各种原因水库建库前后的各种水库管理所需的资料(水文、设计、施工、竣工、基本的水位库容关系等)欠缺,水库运行记录、观测资料不完整.导致水库运行管理难以做到科学合理。例如:对八条路水库进行除险加固的工程,历时一年半之久,在工程实施期间,有非常多的档案资料需要管理,比如前期报建资料、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图纸和技术文件以及施工中的各种工程资料,因为经过不同人员的负责,再加上管理的水平有限,使档案资料很容易发生损坏、丢失现象,使管理资料不健全。 (三)水库管理水平较低方面 水库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人浮于事、效率较低。大多中小水库管理人员缺乏现代管理知识,技术素质低。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水库经营管理的要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理念落后,缺少战略研究,没有一套完整的技术标准利规范,缺乏对中、小型工程的安全运行和管理进行指导也没有建立起相应于流域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现发布《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档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经典word】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为加强xx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特制定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相关执法部门追究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均有保护水库大坝的义务。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采矿、捞沙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4禁止在水库特定区域(坝前、坝后50米)范围内拉网捕鱼、从事水产品养殖的活动。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取用水库水、随意排放对水库水质有影响的物体。 6禁止在库区内游泳。 7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8非水库管理人员不得操作泄洪闸门等相关设施,水库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9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10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坝上值班房、坝面等空地堆放杂物。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12汛前、汛后以及发生暴雨、地震、特大洪水等情况时,水库

大坝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13水库移民线所埋设的界桩,以及流域内所设水文气象测报设施等永久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侵占和破坏; 14水库下游河道保持设计规定的过水能力,不得设障阻洪,按洪水调度方案下泄洪水,下游所遭受的损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不予负责。 15要严格执行大坝管理部门安放在坝体及水工建筑物上“禁止钓鱼”、“”禁止游泳“、“当心落水”、“禁止跨越”、“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标识牌内容。 1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17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大坝值班员应当进行对其劝说,停止其行为,当劝说无效的,必须在水库安全管理条例附件上进行签字,签字过后发生的任何危险均由其承担。 18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水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本办法所称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县现有在册小型水库70座,其中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型水库68座。列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41座。 第五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小型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小型水库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米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

物边线以外10米至50米。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第九条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活动: (一)侵占、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涵洞等工程设施; (二)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三)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四)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五)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等。 (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泄洪、输水涵洞及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汛前对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检查报告。

浅谈中小型水库的管理

浅谈中小型水库的管理 摘要:水库管理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工作就是水库的管理与利用。该文从管理方面分析确保水库的安全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的问题,并指出充分发挥它的功能和作用的好处。 关键词:水库工程;管理;安全 一、水库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一)工程质量较差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各地农村兴建了许多水库,然而这些水库的设计工作却不是由专业的设计人员设计的,其主体坝体设计也都相对简单,没有作必要的结构分析及稳定性分析工作。施工时也不是由专业的施工队伍完成的,并且在设计前一般都没做过地质勘测、土工试验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水库工程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严重 任何工程都离不开科学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保证水库工程安全和促进水库工程更好地发挥效益的重要保证和手段。通过大量的实地考察得出,我国目前水库工程的管理还相对落后,基本停留在几十年前的水平上,但是这些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包括硬件设施及管理技术等。工程的内在变化也未能及时的被管理者所掌握。 (三)交通和通讯不畅也是影响中小型水库的安全问题之一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均衡,东部发达地区中小型水库附近的交通和通讯一般不存在不畅通的问题,而在西部地区,很多中型水库都没有办法保证,小型水库则多建于偏远山区,一般都远离交通主干线,交通不畅主要表现在通往水库的公路等级较低,路面平整度较差,一旦水库出现险情,由于交通和通讯

不够畅通,必然贻误抢险的最佳时间,产生严重后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应该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四)水库工程设施相对不够完善 大部分水库的溢洪道,经过长期的使用,有些溢洪道两侧的导墙、底板已破坏,严重影响水库的安全泄洪。此外,有些溢洪道宽度不够宽,设计泄洪量偏小,溢洪道堰顶与坝顶高程的高差过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泄洪。放水涵管经过多年的使用,很多水库涵管漏水都相当严重,导致漏水不断带走或冲刷涵底周围的土体,致使坝体有空洞,严重时形成坝体塌方。 (5)应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 很多水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纵多,并且很多都为高龄职工,工龄普遍在二三十年,因此业务素质不高,工作方式还是老一套,对于新技术、新理论难于掌握,致使水库管理陷入混乱。 二、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 2010年1月31日,中央指导、“三农”工作的第8个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发布。据测算,未来10年水利总投资将达到4万亿元。这对于水库管理部门来说,绝对是个好消息,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发展。 (一)必须确保溢洪道安全泄洪。要根据水力计算溢洪道的最大泄洪流量,确定溢洪道的宽度及最大过水深度。另外,对于溢洪道未衬砌的部分,必须进行衬砌,保证溢洪道安全泄洪,以保大坝的安全。 (二)合理处理放水涵管。放水涵管的主要功能即放水,对于不能完成功能的放水涵管,应进行改造。涵管经常有漏水现象,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水库工程的实际特点,采用合理的处理方案,进行防漏防渗加固处理,对于漏水严重无法解决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我国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文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时间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 颁布时间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 条例介绍 为了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我国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共计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大坝建设、大坝管理、险坝处理、罚则以及附则。条例限定了大坝安全管理的范围,明确了大坝安全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和权限,对大坝的建设、注册、运行、维护等行为进行了指导和规范,建立并完善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体系的规定,构成了对大坝安全的有效法律保障,对依法规范我国的大坝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1] 1.国务院令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修订信息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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