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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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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内部培训资料

目录

第一部分公关活动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 (1)

主要涉及犯罪1:行贿罪 (1)

主要涉及犯罪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

第二部分内部管理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 (4)

主要涉及犯罪3:职务侵占罪 (4)

主要涉及犯罪4:挪用资金罪 (6)

主要涉及犯罪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8)

第三部分生产经营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 (10)

主要涉及犯罪6:合同诈骗罪 (10)

主要涉及犯罪7:重大责任事故罪 (12)

主要涉及犯罪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3)

主要涉及犯罪9:消防责任事故罪 (14)

第四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 (15)

主要涉及犯罪10:侵犯商业秘密罪 (15)

主要涉及犯罪11:假冒注册商标罪 (18)

主要涉及犯罪12:假冒专利罪 (19)

第五部分生活中常见犯罪举例——交通肇事罪 (20)

第一部分公关活动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

一、公关活动的重要性:

(一)公关活动是产品市场营销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扩大企业知名度和产品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二、公关活动的刑事法律风险

公关活动不当会导致触犯刑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涉及犯罪1:行贿罪

(一)什么是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见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二)行贿罪要点解析:

1、不正当利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2、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3、财物

4、常见的行贿方式:

“馈赠”、“感情投资”、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或“手续费”多次,小额分期贿送。

(三)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事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行贿罪的风险分析:

1、“不正当利益”,“财物”,“国家工作人员”都可以影响该罪甚至犯罪本身的成立与否。

2、本罪在贿送财物的时间点上是否有界定?

3、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手续费”是否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主要涉及犯罪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什么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要点解析:

1、数额较大

2、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追诉起点(“数额较大”):对个人是1万元,对单位行贿是20万元。

(四)刑事处罚: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风险分析:

“不正当利益”影响罪名的成立与否

数额是否较大影响直接影响着该罪构成与否

注意与行贿罪的区别:

(1)是否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2)“回扣”“手续费”是否属于正常商业交往。

三、风险防范

(一)公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二)业务和经常涉及公关活动的其他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防止步入法律“雷池”。

(三)重要公关活动,必要时与行政部法务沟通意见。

第二部分内部管理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

主要涉及犯罪3:职务侵占罪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一:

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民营)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本市邯郸路524弄15号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上海某化工科技公司、成都某仪表限公司等共计8家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以销售、维修不开

票或以上海某设备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本案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上海某设备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仓库提取零件卖与其它机关。其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二)职务侵占罪要点解析: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3、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4、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

(四)刑事处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五)风险分析:

1、本单位工作人员,但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职务便利”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但并不意味着如果不是职务便利便不构成犯罪。

3、本单位财物,由本单位占有,控制的财物都属于本罪中的“本单位财物”。

主要涉及犯罪4:挪用资金罪

(一)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见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案例二:

被告人孙某系某服装厂业务员,2005年,孙某受厂方委托向一代理商收取货款,该代理商付给孙某服装款4万元,孙某私自将此款用于个人做生意。后来,厂方向孙某追要货款,孙某于2006年12月还给厂方1.6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余下2.4万元至今未还。

本案孙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从本案看,孙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将货款用来做生意,但结合案情可知其只是想提取这笔钱,在未被单位迫问发觉的一段时间用来做生意,赚了钱再还,只是后来因生意亏本,还了一部分后,想继续还却还不上。因此孙某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挪用”而非“职务侵占”。综合以上情况,孙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挪用资金罪要点解析: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3、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4、客观方面包含以下二种行为,其中任何一种行为皆可构成本罪: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刑事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风险分析:

1、职务监督不到位

2、资金管理漏洞

主要涉及犯罪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含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案例三:

北京某民营建筑公司原项目经理李某利用负责一个商厦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向分包防水工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索要5万元人民币,否则将防水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公司做,王某被逼无奈给了李某5万元。后来事情被人举报,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本案李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在犯罪主体上,李某为某民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符合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要求。

2、在主观方面,李某向王某主动索要钱款,显然属于故意获取非法利益。

3、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从王某处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由此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对外信誉。

因此,李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解析:

1、行为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益。

4、将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刑事处罚: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本部分所介绍的罪名都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1、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工作人员思想观念蜕变。

2、企业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教育。

3、管理制度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

4、企业内部审计体制不顺

二、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1、要强化物资采购和财务管理的监督

2、狠抓制度建设。

3、预防机制要与打击职务犯罪同步

4、建立一个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

第三部分生产经营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

主要涉及犯罪6:合同诈骗罪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四:

被告人郭某以销售水泥为名,从水泥销售人员王某、连某、杨某处以购进水泥,然后隐瞒价格真相,骗称其叔父在省交通厅管工程项目,能开“大票”,水泥价格低,以低于同期市场价的价格对外出售,被告人收取被害人水泥预付款,给出具收条,并承诺随时要水泥随时供货。同时零星供给部分被害人水泥,以此来骗取群众信任。其共收取45名被害人水泥预付款290774元,供应水泥258吨,骗取被害人水泥款197190元。被告人郭宏科将所获赃款用于家庭支出和个人挥霍。2009年8月12日被告人外逃,同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郭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订立口头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预付款后,将该款项并未用于合同的履行而是用于其家庭生活和挥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被害人的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要点解析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数额较大

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是否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

(2)行为人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合同管理制度。

(3)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但不可构成诈骗罪。

(三)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四)刑事处罚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合同诈骗犯罪的防范

1、加强合同管理;

2、情况不明不签约;

3、认真审查合同条款;

4、必要时设定担保,以防万一;

5、严把进货的检查、验收关;

6、勿贪小利而失大;

7、及时报警。

主要涉及犯罪7: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点解析:

1、行为人工作岗位不受限制。

2、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3、行为人过失。

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三)立案标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刑事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要涉及犯罪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什么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点解析: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2、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

3、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4、发生了严重后果。

(三)立案标准: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刑事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要涉及犯罪9:消防责任事故罪

(一)什么是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要点解析

1、单位、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为过失

3、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且该拒绝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发生了严重后果。

(三)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刑事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犯罪的防范: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做好危险源评估及管理

3、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4、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

主要涉及犯罪10: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案例五:

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某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课长。1997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W

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1997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

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某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997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669万元。

本案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本案李某所盗卖的某公司所联络的供货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供应数量及商场的销售价格、营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所联系的相对固定的常年顾客等资料,在公司内部有保密规定且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设臵FTP程式),不为外人所知悉。因此,李某所盗卖的某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李某身为电脑资讯部的副课长,明知公司规定不得私自拷贝、复印商业秘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秘密窃取了“好又多”商业秘密,并出售给好又多公司的同行业竞争者W有限公司。李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的行为已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要点解析

1、何谓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指的是技术配方、技术决窍、技术流

程等。所谓经营信息应包括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与自己有往来的客户情况、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本标准仅为刑事追诉标准。)

(三)刑事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风险防范:

(1)公司内部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公司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商业洽谈,涉及商业秘密的要约定承担保密义务。(3)在实际情况可行的时候,要使用非描述性的和非明显昭示的项目名称和代码。

(4)电子邮件和语音信箱密码要进行防护,发出信息时要多加小心。

(5)要妥善处臵所有商业秘密文件,使得他人不能从垃圾中重新得到这些信息,特别是管理人不在办公室的时候。(6)对装有商业秘密文件的所有信封和包装要给以足够的重视。

(7)离开会议室带走所有文件;擦掉黑板上的所有粉笔字迹。

(8)客户和其他人在企业的任何指定区域,除会议室外,都要有人陪同。

(9)在家人、朋友、室友或其他来访者面前不要随口说出商业秘密。

(10)对员工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

主要涉及犯罪11: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要点解析:

1、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情节严重

①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③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⑤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事处罚: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主要涉及犯罪12:假冒专利罪

(一)什么是假冒专利罪?

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本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以欺骗手段进行专利登记、冒取他人专利;

2、在非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上标明他人的专得标记或者专利号;

3、仿造他人专利、侵吞他人专利、擅自实施他人专利、故意贩运仿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的产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

关于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60条建议

关于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60条建议 各位企业家: 您好!依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固是我们的共同追求。自2008年以来,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涉及企业的民事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为了关心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固的进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治理中的法律风险,我们对长期以来专门是去年以来发生的大量诉讼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就您在经营治理企业过程中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所应当注意的事项提出以下建议,供您参考: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躲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关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储存。 2、受经济形势变化阻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幸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关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信函等资料。 3、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峻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托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畴,以幸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托付书、合同等文件。 5、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形。 6、假如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觉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益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能够要求法院撤销合同。然而务必自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要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益。因此,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假如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同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8、假如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幸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和谐”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9、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不管您是债权人依旧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假如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假如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尽管选择“连带保证”依旧“一样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样保证”字样。假如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浅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浅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摘要:公司高管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刑事法律风险,公司高管应尽量避免实施诸如非法处置公司资产、商业贿赂等妨害公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此外,我国《刑法》对国有公司高管和非国有公司高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关键词: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 公司高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有的来自民商事领域,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关联交易行为限制或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公司高管违背上述义务一般需要承担对公司或股东的赔偿责任。当公司高管实施诸如上述违背对公司忠实或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近年来,许多知名的高管纷纷落马,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得不让我们对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给予更多的关注。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经营管理公司行为的规制具有一个显着特点,即对国有公司高管规定了比非国有公司高管更高的审慎和勤勉义务。所以,公司高管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具有一定的层次性,第一个层次是公司高管普遍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第二个层次是国有公司高管独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公司高管普遍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忠实义务规范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制度,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是刑法调控的重点”①。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调控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对公司资产的正当管理。《刑法》分则第271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第272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当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有可能构成犯罪。若是非国有公司高管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若是国有公司高管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刑法》对上市公司高管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产管理义务,他们必须做到:第一,不得无偿向他人提供资产;第二,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产;第三,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人提供资产或者提供担保,以及无正当理由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第五,其他不正当处置公司资产,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以,如果公司高管实施了上述侵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各位同仁: 大家好,感谢大兴区司法局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探讨有关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翻看法制新闻,一些著名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让人触目惊心: 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跃然其上,位居中国富豪榜第4位。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不久上海社保案发,2006年11月30日周正毅因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335万元。 2009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3.53亿,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2亿、挪用资金86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以2.1亿元的天价购得中央电视台的5秒标牌广告,被称为“标王”的爱多公司的总经理胡志标因犯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65万元;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褚时健因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 还有著名影星刘晓庆、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方宏剑都因公司事务而深陷囹圄。 看到这么长长的一串落马企业家的名单,他们或者因为这种罪名或者因为那种罪名入狱,内心不免震撼!他们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威风凛凛的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最为宝贵的生命。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但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风光”的背后,却面临各种法律困扰。据统计,如果按照罪名计算,我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超过100个!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其高管都可能因为实施了不法行为而构成犯罪,从而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高管的法律风险,不仅关乎自身利益,更关乎企业的前途与命运,防范势在必行!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家往往忽视自身的刑事风险,等到大难临头才追悔不已。 忠告各位企业家:总裁办公室和监狱的距离其实不远——仅一墙之隔。经济犯罪的法律风险其实是可以控制的。很多企业家是一心做事业的,他们的犯罪大多是无心的。只是由于决策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而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企业家作出重要经营决策之前,咨询和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是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而有效的举措。 企业家请远离黑社会 一、企业家不要企图通过黑社会来解决纠纷

公司高管的法律风险及管理建议

公司高管的法律风险及管理建议 公司高管通常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管掌握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大权,但也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作为公司高管,应当了解自身的法律责任,并采取适当措施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高管的基本法律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高管负有如下基本法律义务和责任: 1、遵守法律的义务。公司高管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遵守章程的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高管应当遵守章程的规定,如果在执行职务时违反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对公司忠实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公司高管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实和勤勉尽责,如果违反该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禁止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的义务。公司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否则应承担返还义务,并赔偿公司损失。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达到刑法规定标准的,将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5、限制关联交易的义务。公司高管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根据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同意。如果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禁止擅自对外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的义务。公司高管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否则,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竞业禁止义务。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相应收入应当归于公司,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禁止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9、禁止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义务。公司高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公司高管在公司增资和清算时的勤勉尽责义务。在公司增资时,如果公司高管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致使股东瑕疵增资或抽逃出资,因此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高管应对公司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清算时,如果公司的董事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因此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的,公司高管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公司高管除负有上述基本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外,在执行职务时,还可能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刑事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除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外,还可能涉及行贿罪、骗取银行贷款罪、合同诈骗罪、逃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妨害清算罪等。 对于国企的高管,可能还涉及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三、公司高管应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既然公司高管可能面临那么多的法律风险,应当如何防范呢?以下建议供参考。 1、学法、懂法。学习公司法和刑法中与公司高管密切相关的规定,了解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只有懂法,才可能做到守法。

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doc

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近年来经济转型,很多企业都遭遇困境,不少创业多年的企业家都纷纷倒下、跑路,这里面固然有宏观经济持续低迷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跟法律有关。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欢迎借鉴参考。 一、企业融资的刑事风险 企业融资不外乎两种途径:向银行融资或者向社会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如果操作不当,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1.向银行融资的刑事风险 (1)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向银行贷款是传统的主流融资渠道。早年间,由于不归还银行贷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因为那时刑法只规定了一个"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必须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贷款企业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证明难度较大。但20xx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有"欺骗手段",骗用了银行资金(包括银行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就构成犯罪。 何为"欺骗手段"?以财务账册为例,企业大多有两本甚至三本账,至少有对银行的一本帐和对税务的一本帐,给银行的报表跟给税务的报表不一样就是"欺骗"。可怕的是,银行放贷时明

知道企业提供的报表不真实,甚至有时候还指导企业如何把报表做得符合银行的条件,但到贷款还不了时,银行告企业骗取贷款罪还是一告一个准。 更可怕的是,司法解释对这个罪名的规定是只要骗用过贷款,即使贷款还了也可以定罪。再比如企业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必须要提供购销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而这些交易往往是虚假的,这样就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犯罪了。 (2)信用卡诈骗罪。 向银行融资,除了常见的贷款和开承兑汇票,还有一种是信用卡透支。刑法专门规定了一个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就是针对恶意透支信用卡。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并且恶意透支只要超过1万元钱就可以定罪。所以,对于银行信用卡透支一定要注意透支的额度和期限,不能随意透支,也不能无视银行的催收。 (3)高利转贷罪。 向银行贷来的钱不能随便用,尤其不能转借给别人,真要转借也不能贪便宜赚利差。那些专门做资金生意从银行贷款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用多说,还有一些企业并不专门放贷,但有时候如果把从银行贷出来的钱转借给别人,并且在贷款利息的基础上再加多点利息,这样就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 司法解释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导读】: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知道法律风险,而且要知道其发生的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更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的发生。 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6类风险: 一、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家族式企业在监督上的不力,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设立不明确,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二、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最为常见的是职工工伤,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引发风险。还有就是企业为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上项目,常常采用“挖墙脚”引进高级人才,这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和专利商标等侵权指控。反过来,企业自身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角,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也是一大风险。 三、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比如:对于银行贷款,一不小心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黑洞。 对于民间借贷,可能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风险;如果股东追加投资或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会遇到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问题。 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鸡飞蛋打人财两空,教训是惨重的。

如果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求极高,必须法律、财经等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否则会落入“擅自发行 公司股票债券罪”的泥坑。 四、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主要是经济合同违约纠纷,大多数经营者只注意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索赔问题,而忽视了前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纠纷的不在少数。第二,企业家从传统观念上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行为,有的口头上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时间一久,由于个人信用发生变化,或个人对当时的约定细节理解认知不同,从而引发风险。 最后,我们特别要注意一个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必须首先审查交易对象的主体合格性,和一个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做生意,其结果和风险可想而知。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如从来没有专利检索和商标待查制度,使得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处于被动,比如我们的百布优品牌中的儿童版系列版本,封面设计就涉嫌侵犯“喜洋洋与灰太郎”剧本的在先权利,建议我们设计部门要在外观设计上做一些实质性的变动,不能图省事而引发风险。 六、行政管理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内对行政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上的漏洞引发违规问题,被有关执法机关(比如:环卫,工商,税务,劳动监察,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罚。这种引起风险很划不来。 以上法律风险是企业常见的风险,我们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 内部原因: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面临两种风险:一种是商业风险,如市场变化,行业的政策变化,产品的销售失误等等;另一种风险就是法律风险。对于商业风险,绝大部分企业经营者凭借其市场的敏感性,往往能识别和控制,但对于法律风险,由于其具有的专业性和广泛性,经营者是很难把握的,现将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诸如:企业工商登记、法人治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高管责任、税务筹划等领域的有关法律风险涉及的有关方面做一简要归纳列举,仅供参考。 一、企业工商登记 1、在发起设立公司时,全体股东应实缴出资,分次缴纳出资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到位。 2、公司实际出资人应界定为显名(股东)投资人,法律上不承认隐名(股东)投资人。虽然隐名(股东)投资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时时有存在,但此种出资方式其自身利益保护具有不确定性。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许有隐名(股东)出资人。 3、股东在实缴出资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抽逃注册资本金,否则会触犯法律。 二、法人治理 法人治理面临的法律风险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在此,仅列举一些需重点注意的法律风险: 1、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2、公司设立协议保密条款的法律风险; 3、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 4、章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风险; 5、章程对公司管理事项缺乏明晰、可操作规定的法律风险; 6、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规定的法律风险;

7、董事、经理与股东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8、不召开股东会年会的法律风险; 9、不召开董事会的法律风险; 10、董事选任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11、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瑕疵的法律风险; 12、高级管理人员选任中的法律风险; 13、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的法律风险; 14、股东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5、董事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6、监事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7、高管人员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8、侵害员工利益的法律风险; 19、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风险; 20、侵害股东股份转让权的法律风险; 21、侵害股东诉权的法律; 22、侵害股东投资收益权的法律风险。 三、合同管理 1、要明确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签约时,一定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资格。 2、合同起草权的争取 一般来讲,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公司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范本。 3、合同形式及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我国的《合同法》、《担保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对

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企业最常见刑事法律风险的预防 2013-11-21 林东品法眼看财经 一段时间以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以其存在的隐蔽性、后果的严重性,引发了各界热议。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能否预防,如何预防,是摆在企业、企业家和法律人面前必须解决的紧迫课题。在长期的企业刑事法律服务实践,以及专项研究过程中,我们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旗下的博和刑事法律服务中心总结了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思路 企业风险管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就逐渐形成了成熟的理论,我国也于2011年2月6日颁布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但是,我国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理论和实践还处于刚起步阶段。我们认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它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战略管理一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根据企业经济活动规律和组织体机能,以及刑事法律的固有特征,我们认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应当坚持从识别到防控的总体思路,在识别的基础上,做到事前预防和事后控制,并最终将企业遭受刑事法律风险侵害的后果降到最低。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是指对企业各业务单元、经营活动、业务流程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查找与辨别,并对应归入相应刑事法律风险类型的过程。 根据识别发生的不同阶段,可以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区分为事前识别和事后识别,前者是指风险尚未实际形成引起刑事追诉,企业自身在律师指导下进行自查式体检,发现自己存在的可能引起刑事追诉或者可能被犯罪侵犯的风险;事后识别,是指风险已经引起刑事追诉,企业在律师指导下,确认自己作为被追诉对象所面临的追诉内容究竟是什么、严重到什么程度,或者确认自己作为被侵害对象,应当如何向司法机关主张自己的权益保障、主张什么内容和程度的权益保障。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中具有重要地位。只有及时地查找到刑事法律风险,再正确地判断其性质,才有可能最终处理好该风险,实现后果最轻化。 然而,企业经营的实践规律决定了很少有企业进行事前的识别,因为此时刑事法律风险引发损害后果的紧迫性不明显。而即便是事后识别,现实生活中也是最末端的。比如,企业可能被指控涉嫌某种犯罪,此时企业仍然存在某种侥幸心理,不是立即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识别和分析可能发生的最终结果;而是在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企业账户被查封等实际的后果出现时,才会去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此时律师只剩下刑事辩护工作可做了,整个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效果难以保障。再比如企业在被他人的犯罪行为侵害时,寄希望于司法机关主动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或者简单以事实陈述方式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而不是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从个案个罪立案标准、特别是司法机关工作常规思路出发,撰写兼具事实陈述和法律分析的报案材料,最终能够依靠刑事手段实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也很难实现。 我们倡导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是动态化、全面化的识别,即是全方位的识别。具体内容是: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作为企业刑事法律顾问,邀请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企业进行刑事法律风险体检等。当然,在进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过程中,需要选择符合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状况的识别方法,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依据企业主要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识别,是指通过对企业生产、销售、市场、采购、投资、人事、财务等主要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细致梳理,查找每一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培训大纲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 培训大纲 主讲人:冯涛 电话: E-mail: 课程目的: 首先,企业管理面临日益繁杂的法律环境。从公司设立、生产要素获得,到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再到公司解散或破产,无不牵涉到法律以及法律风险。加入WTO后,我国公司不仅要在国内法律求生存和发展,而且还要直面国际法律环境。 其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法律就是关于竞争的规则。企业想要在竞争中获胜,必须熟悉竞争规则。现在这些规则已经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如果你不关心哪些规则与你和你的企业有关,难保什么时候会因为违反规则付出经济的代价甚至自由的代价。所以,一个成功的企业,肯定是个善于运用法律规则的企业,而一个聪明的企业家,应当是一个知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企业家。 课程时间:2天 课程对象:中高层管理者 讲座大纲: 第一部分: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劳资纠纷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开除职工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招聘广告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第二讲公司股东、董事之间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拟定《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大股东不参加股东会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董事、监事、经理个人履行职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不能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公司犯罪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六、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第二部分:企业外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企业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一、违反签订合同基本原则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同违反合法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合同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承诺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举证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通过传真来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合同主要条款欠缺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同履行地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缔约过失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违反合同的履行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履行中的单方面中止和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协作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适当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情势变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外观主义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理预见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违约金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未违约方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 我国法制环境尚不尽如人意,人们的法制观念尚未普遍建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各类法律风险:1、民商事法律风险。如企业在签订、履行商事合同中经常发生的经济纠纷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2、行政法律风险。即因企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风险;3、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危害最甚、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 二、典型案例:2008度发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 自2008年9月9日起,因食用奶粉造成婴幼儿患肾结石病的新闻开始见诸新闻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随着事件的发展和被曝光,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对整个奶制品行业进行质量全面检查,发现“三鹿”等20多家企业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氢氨”有毒物质,有近30万名婴幼儿受害。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三鹿毒奶粉”事件。 三鹿事件的直接后果: 1、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河北省委常委兼石家庄市委书记在内的一批行政官员被免职; 2、直接责任者21人被起诉、判刑。其中: 三鹿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概况:略)

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向三鹿集团销售有毒原奶的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他1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 3、“三鹿集团”破产。 曾经有过的辉煌:1956年以32头奶牛、170只奶羊起家的“幸福乳业合作社”;经过50多年的拼搏,发展为仅品牌价值就达近150亿元的中外合资“三鹿集团公司”。连续15年全国销量第一,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中国奶粉业“老大”,中国500强企业之一。董事长田文华有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全国政协委员等一百多项荣誉称号。 事件出现后的轰然倒下:2008年9月12日全面停产;同年12 月25日宣布破产还债。总负债达11.03亿元(尚不包括10月31日后发生的各种费用),已经严重资金不抵债。 “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是不言而喻的。 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 1、原材料采购、与其他企业合作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购买劣质原材料或者假材料进入生产流程造成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刑法第140条、第141、142条);

公司经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经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法的内容繁杂,在这里仅就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供参考。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

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合同法》第 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企业高管们法律风险

企业高管需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 文/朱勇律师 一、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现状 随着《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企业管理层犯罪成为社会、司法界热议的话题。盘点近儿年来的中国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例,仅2011、2012两年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受理的企业经理职务以上管理人员犯罪案件, 约占全部职务、经济类犯罪总数的5%o 从国企老总到民企创始人,或贪污受贿、或行贿、或渎职、或合同诈骗、 或虚假岀资抽逃岀资、或逃税,一时间官员高管落马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如曾经国美的黃光裕,如当下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等。从一个个体行为发展成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经媒体和社会关注,成为一个社会事件。这些案例,均发端于企业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需加倍警惕。 即便如此,II前?的企业界仍未对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给予足够車视,仍就明LI张胆、肆无忌惮,且呈燎原之势。我们不禁要问,企业高管作为社会精英群体是不懂法还是对法律缺乏敬畏呢? 在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上,万科集团首席律师给出了答案,那就是口前在中国普遍存在着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规章不如政府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领导批示,在这样一种环境下,企业家们拿出大量精力攻领导、弃法律就不足为奇。尤其LI前选择性执法泛滥,法律失去了规则的刚性而变成一种弹性工具,违法者获利,守法者吃亏,谁还愿遵守法律?虽如此但法治在进步,大量案例告诉人们,领导是鼎不住的,关系是靠不住的,唯一能让企业家稳健前行的是一一法律,这才是企业家内心应当坚守的正能量。

二、公司高管的法律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莆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从企业高管刑事犯罪的罪名分布来看,常见犯罪类型。 1、贪污侵占挪用类犯罪; 2、行受贿类犯罪; 3、非法经营类犯罪; 4、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他犯罪类型。 其中以贪污侵占挪用类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占比重最大,高达统汁案例的71% (摘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企业高管刑事犯罪案例分析)。 四、企业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1、“权利”成为发案的核心要素,表现为“用权”和“买权”。企业中经理以上管理层人员,掌控了一定的管理实权,包括企业事务的决定权、人事权、财权等等。如果,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管机制,相关人员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自己牟利。这也是为什么贪污、侵占、挪用犯罪,高发的原因所在。而在部分国有垄断行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代表国家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很多周边行业和下游企业,为了从国有企业中获得利益,自然有求于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于是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开展类似权力寻租的活动,出现了不少国企管理层人员受贿的案件。 2、企业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竞争激烈迫其铤而走险是犯罪的重要诱因。近几年来,国内多地出新“崩盘”的现象,尤其是南方沿海地区如温州、广东、福建等地。?时间成为圈内聚会大家常常提及的话题,貝屮是有?些骗了公司进行的犯罪运作,但也确实有中小企业主是为了融资而有意为Z。为了融资,还有一些企业髙管通过诈骗、虚假 交易等手段,制造虚假业绩和财务报表,欺骗风投、担保公司和银行,究其原因都是为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唐旭阳律师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内涵和现状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风险的概念 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企业风险做了如下界定: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该《指引》将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严格来说,法律风险贯穿于其他四类风险之中。 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在我国法律规范中首次出现在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5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之中,但该办法没有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进行解释,综合各理论界的解释,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定义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相关当事人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基于这些规定的合同约定相冲突,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刑事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及其相关当事人的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发生冲突,与企业期望的目标相违背,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内涵 1、企业外部环境刑事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因素刑事法律风险(基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引发因素不同)。 1)藐视法律,主动行为或者消极放任行为引致犯罪。 20年前,我国加快经济体制改革,逐步走向市场经济,很多人曲解邓小平同志的“两猫论”——“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核心理念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加之以前国家的市场环境不是很好,法治环境也不太好,诚信规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大法律风险及防范定稿版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大法 律风险及防范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导读】: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知道法律风险,而且要知道其发生的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更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的发生。 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6类风险: 一、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家族式企业在监督上的不力,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设立不明确,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二、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最为常见的是职工工伤,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引发风险。还有就是企业为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上项目,常常采用“挖墙脚”引进高级人才,这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和专利商标等侵权指控。反过来,企业自身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角,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也是一大风险。 三、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比如:对于银行贷款,一不小心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黑洞。 对于民间借贷,可能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风险;如果股东追加投资或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会遇到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问题。 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鸡飞蛋打人财两空,教训是惨重的。

如果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求极高,必须法律、财经等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否则会落入“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的泥坑。 四、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主要是经济合同违约纠纷,大多数经营者只注意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索赔问题,而忽视了前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纠纷的不在少数。第二,企业家从传统观念上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行为,有的口头上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时间一久,由于个人信用发生变化,或个人对当时的约定细节理解认知不同,从而引发风险。 最后,我们特别要注意一个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必须首先审查交易对象的主体合格性,和一个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做生意,其结果和风险可想而知。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如从来没有专利检索和商标待查制度,使得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处于被动,比如我们的百布优品牌中的儿童版系列版本,封面设计就涉嫌侵犯“喜洋洋与灰太郎”剧本的在先权利,建议我们设计部门要在外观设计上做一些实质性的变动,不能图省事而引发风险。 六、行政管理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内对行政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上的漏洞引发违规问题,被有关执法机关(比如:环卫,工商,税务,劳动监察,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罚。这种引起风险很划不来。 以上法律风险是企业常见的风险,我们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 内部原因: 1.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员工法律培训不够;员工脑袋里没有法律风险这根弦,从而在发生风险时根本没有意识。

企业高管的法律责任及风险警示

企业高管的法律责任及风险警示 近年来,企业高管的违法事件屡见不鲜,其中不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践中,公司的普通员工也可能构成商业犯罪。但是由于企业高管的身份特殊,致使其面临比一般员工更多的法律风险。因此,小编在这里主要介绍企业高管们身陷囹圄的原因以及在公司决策过程中应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一、明确高管的范畴 除法律规定外,在公司的章程中也可以约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列入高管人员,但客观上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着相应的管理或监督职权,可以在公司的章程中将其列入高管人员,他们也面临和高管同样的职业风险。 二、法律责任和风险 ◎刑事责任。我国的《刑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中对高管的法律责任均有规定。据统计,如果按照罪名计算,我国《刑法》大概规定了120个罪名。企业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从企业设立、运营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中,企业的高管们都可能因为实施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面临处罚,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公司法》中有一章专门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且还规定如果单位涉嫌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除了刑事法律风险,企业高管们还面临着民事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如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有时甚至是巨额赔偿)。同时《公司法》第152条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赋予股东对董事及高管提起赔偿的诉讼权利。 ◎行政责任。除了上面提到的两种法律责任,企业的高管们还面临着行政责任,尤其是上市公司高管。由于一般的责任只是警告、罚款等,导致企业的高管们往往容易忽略行政责任。其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众多的行政法律责任,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简述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简述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 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变更、经营、解散过程中,因法律调整其行为而产生的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法律发生变化,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变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企业经营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也越来越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避免发生更大的损失。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性质 (一)客观性。企业做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从设立至解散,一直处在法律的调整之中。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看不见、摸不到,但是却能感受到它的存在。因为它非常抽象,所以很多企业忽视了它的存在.及时地采取预防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法律风险,降低经济损失,以赢取最大经济利益。 (二)连锁性。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的涉及金额上千万,有的是涉及金额仅几千元的劳动仲裁案件,一旦发生,引起的关注面将会非常广泛.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较大金额的诉讼或仲裁案件要进行公告.这可能对公司形象造成影响,影响大众心理以促使企业股价的跌涨。 (三)专业性。企业遇到的法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纠纷.普通的法律纠纷与日常生活非常密切,律师在了解案情时比较容易.企业是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营利的社会组织,很多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结合在一起.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会遇到大量的土地勘察、工程造价、预结算、工期签证等技术问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没有技术人员的参与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解决企业法律问题尤其是复杂问题,最好是由企业法务人员、技术人员和顾问律师配合或者由专业型的律师来完成。 应正确评估法律风险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如果过高地估计了法律风险的地位,规定有些合同没有法律顾问的签字不能签订或者为了合同条款的完美而在谈判中错失交易的良机。必须正视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如果忽视了它,就有可能遭受损失。例如合同条款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会导致索赔时举证困难;不去申请商标注册可能会导致商标被别人抢注;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合法会导致劳动仲裁案件的败诉.正确对待法律风险的态度是: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必须事先采取预防措施,事中加以控制、事后加以补救。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风险的一种,当交易获利的可能性大于法律风险时,要冒法律风险去实现交易的成功,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风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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