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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

xxxx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证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符合程序,防止贪腐行为,降低建设项目投资成本,提升建设项目质量,根据财政司等国家五部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下属公司按照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适用对象

建设项目下列服务应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确定承包商:

(一)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改造、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

(二)建设项目相关的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监测、评估、评价等所需中介服务采购。

(三)EPC(工程总包)项目。EPC项目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建设项目。下属公司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EPC模式的适用类型:

1.有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的;

2.该项目已纳入省、市重点投资项目的。

3.有市政府会议明确要求采用EPC模式的会议纪要(记录),并向公司办公会通报。

4.报请集团办公会审批同意的重要事项。

物业管理选聘按《xx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水、电、天然气等特殊垄断行业工程,以行业相关文件或政府会议纪要为依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选聘。

第四条招标原则

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等为依据,科学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下属公司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工作应防范下列风险:

(一)暗箱操作、商业贿赂导致的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建设项目、中标价格失实及相关人员涉案;

(二)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技术方案不落实,概预算脱离实际风险导致的项目投资失控。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责任界定

(一)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体系,负责指导和监督下属公司制定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和开展招标(比选)活动;

(二)集团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本细则要求开展招标工作的申请立项、方案拟写、招标文件编制、组织开标等工作,并及时掌握本部门(公司)招标工作推进情况,对项目指标目标值及完成值进行核实;

(三)下属公司应在集团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建设项目招标(比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

(四)集团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对招标(比选)活动结果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标范围、形式、条件

第七条公开招标

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达到上述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都采取公开招标。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条件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或核准)为邀请招标的项目,才可进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两次招标失败后,下属公司须按照立项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备案或审批工作后,开展比选等其他选聘活动。

第八条公告比选

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进行公告比选: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四)其他中介服务(非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类)

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咨询、

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工程检测、测绘、评估、评价、审查等工程建设类中介服务的选聘,应进行公告比选。

公告比选两次流选,可选择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选聘方式。

第十条限额以下项目选聘方式

不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也应纳入集团公司年度建设项目招标(比选)计划管理,并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下属公司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本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自行选择公告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择优、单一来源或直接指定等方式开展选聘工作;

(二)集团公司本部的建设项目,由业务部门按计划向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提交立项申请(含费用估价、选聘方式、选聘时间、选聘原因等主要内容),资产运营管理部应在收到立项申请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权限提交集团公司决策层审批:

1.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选聘,报集团公司办公会审议;

2.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选聘,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3.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选聘,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招标组织管理及程序

第十一条招标计划和招标立项申请

下属公司应按照本公司年度业务开展需要和项目开展情况,制定年度建设项目招标(比选)计划。

集团公司本部的招标立项工作,由业务部门填写招标立项申请表,提交资产运营管理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权限报总经理、董事长或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招标方案

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及招标核准情况。

集团公司本部的招标方案,由业务部门填写建设项目招标(比选)方案审核表(附表一)后交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下属公司根据其自身管理制度和内部程序制定招标方案后,可开展招标文件拟定工作。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产生。

第十四条施工招标控制价

(一)政府投资项目按立项属地政府的要求,需报政府评审中心评审的,由集团公司项目承办部门或下属公司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报审;

(二)不需报政府评审中心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项目承办部门或下属公司自行组织编制、评审招标控制价。具体要求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控制价编制、评审的,编制、评审单位应具有相应造价资质,对控制价的评审应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达到一定额度的,可聘请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评审复核,编制单位和复核单位的总费用,原则上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xx价发〔2008〕141号)、并结合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中所规定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技术服务招标(比选)最高限价

集团公司项目承办部门及下属公司应设置需招标或比选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的最高限价。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

集团公司项目承办部门及下属公司应认真组织编制并检查招标(比选)文件,自行招标的,应对招标(比选)文件的准确性负责;实行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和下属公司共同对招标(比选)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资产运营管理部对下属公司的招标文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其自身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管理制度,开展报备工作。具体要求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得在招标(比选)文件中的资质、业绩、人员等要求和评分条件等内容中设置不合理的排他性

条款。

第十七条招标(比选)公告发布

集团公司项目承办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在指定媒体按规定时间发布招标(比选)公告,提供载有招标(比选)项目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比选)文件;无指定媒体和规定时间要求的,下属公司应同时在公开媒体和集团公司网站上发布招标(比选)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

经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比选评标(审)委员会的成员应从四xx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指派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公告比选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按照《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审)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九条中标(选)公示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审)委员会推选中标(选)候选人的评标报告起3个自然日内将评标结果在招标(比选)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自然日,且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中标(选)人发放中标(选)通知书。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

中标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

(一)下属公司应建立建设项目招标(比选)台账,对过程及阶段性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每年开展不少于二次招标(比选)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

(二)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应每年检查两次下属公司招标(比选)工作开展的情况,对招标(比选)工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三)集团公司审计风控部应牵头对集团公司和下属公

司招标(比选)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四)集团公司网站设立投诉平台,授权资产运营管理部部长及招标管理岗管理。针对招标工作的违法违规现象,接受检举和投诉意见,由纪检监察部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理;

(五)下属公司对检查和举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考核管理

(一)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或存在失职行为,每次每项扣减直接责任人当期绩效考核0.5分,其中,未按规定时间审核完毕资料的,每延迟一天,扣减直接责任人当期绩效考核0.5分;

(二)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或存在失职行为,每次每项扣减直接责任人当期绩效考核1分;

(三)集团公司各责任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或存在失职行为,每次每项扣减直接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责人当期绩效考核2分,其中,未按规定时间审核完毕资料的,每延迟一天,扣减直接责任人当期绩效考核0.5分;

(四)下属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或存在失职行为的,每次每项扣减下属公司当期绩效考核2分,其中,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招标计划、招标方案或中标备

案等资料的,每延迟1天,扣减下属公司当期绩效考核0.5分。

(五)下属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或存在失职行为的,每次每项扣减下属公司当期绩效考核4分;

(六)直接责任人的协同监控岗减半承担连带责任;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存在失职行为,造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的,按照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招标实施细则》(xx司〔2018〕5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比选)方案审核表

2.招标文件主要信息简表

3.招标(比选)文件备案表

附表一

建设项目招标(比选)方案审核表

(申请页)

建设项目招标(比选)方案审核表

(批准页)

建设项目招标(比选)文件主要信息简表

中标备案(查)表编号: :

你单位的下列项目中标备案资料收讫,现对该项目进行备案(查)。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工程类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将工程劳务分包项目及公司大宗材料采购全部实行招标管理。其目的是控制存本,保证质量,提高单位工程的经济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关于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根据已开工的工程、分项工程的劳务分包及大宗材料采购发布招标信息,发布信息为7个工作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无论是招标通知、资格预审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可供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竟争所需要的信息,完整的招标文件。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但是,信息的公开也是相对的,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事项是不可以公开的。例如:评标小组的名单、项目标的价格等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不能公开。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小组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竟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竟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另外,招标小组成员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竟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可有特殊。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真实、并结合招标小组人员考察投标人的在建项目以及考评报告书、施工管理水平综合能力进行评标。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为目的民事活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例如:在投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假借别的企业资质,弄虚作假来投标,招标小组应拒绝。 第二章工程项目招标范围 一.各专业劳务分包部分:1、土方工程;2、深基坑支护工程;3、人工挖孔桩工程;4、钢筋制作与安装工程;5、模板制作与安装工程;6、主体工程;7、脚手架工程;8、装饰装修工程;9、防水保温工程;10、塑钢铝合金门窗工程;11、水电安装工程;12、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工程;13、消防通风工程;14、市政配套工程;15、小区景观工程;16、小区绿化工程;17、小区智能化监控系统工程。 二.建筑机械设备部分:1、塔吊设备;2、电梯设备(施工)。 三.建筑材料部分:1商品混凝土;2、钢材;3、大面积施工花岗岩;4、大理石;5、饰面砖等建筑材料;6、水电暖通材料;7、发电机、电梯等设备。 四.其它部分:1、小区地下车库工程;2、小区健身器材等其它设备。 五.由公司决定某分部分包项目和大宗材料采购形成决定的可以不招标,但由总经理指定定标。 第三章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程序工作规定 招标程序:项目部计划核算部招标小组定标书考察评议招标投标签定合同采购入库报帐 二.对投标人资格预审及要求: 根据招标小组发布信息,投标人接到招标人信息后,提交项目预审资格文件,由招标小组开会商议决定,确立投标人后,招标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在建工程或已建工程进行实地考察,对投标人项目施工的真实性,有无转包行为,了解撑握该投标人近几年来的业绩及施工的综合实力进行分析和摸底。按考察结果和资格预审的内容,考察人员必须在招标小组会议上通报,确定投标人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形成考察评议报告,作为定标文件。 三.招标小组确定投标人后,招标小组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进行工程项目的投标。 四.确定投标人在预定的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未按时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作为放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

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采购招投标人员岗位的职责

采购招投标人员岗位的职责 一、岗位职责 1、按公司规章制度及要求,协助本部门主管负责各项招投标工作; 2、负责查看招标信息、汇总上报,负责投标工作安排和实施。每月末向主管领导上报本月投标完成情况; 3、负责投标项目标书购买和制作,负责投标文件的编制、整体投标文件的排版、打印、复印、装订等工作,并按规定如期完成标书制作; 4、负责(协助)办理投标保证金工作; 5、处理投标过程中的定额单价、总价计算的问题并及时汇报上级领导,确保报价准确、合理、具有竞争性; 6、负责与项目负责人、公司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投标文件按时投递; 6、负责签署工程合同及销售报表的统计与分析,协助售后部门处理客户投诉和意见反馈; 7、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项目的投标准备工作,并协助进行商务谈判,确定项目工期、质量、造价等相关事宜; 8、协助处理产品报价及客户咨询,供应商的订货办理、沟通及货物追踪。 9、对已完成的投标文件,进行归档整理并建立台账;

与财务对账客户回款情况,与售后部门等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和沟通。负责建立投标分析表,跟踪开标情况; 10、积极配合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工作,保守公司和客户及供应商的秘密; 11、负责制订属项目公司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负责公司工程、材料/设备直接采购工作;参与乙方自购材料/设备的认质工作;负责组织甲供材料/设备的到货及验收工作;负责与施工单位对甲供材料/设备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对账;为属项目公司采购的工程供应商招标提供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建议;组织开展设计供应商、营销供应商招标工作;组织签定工程、材料设备合同;监督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参与合同履约评估;建立和维护项目公司工程、材料/设备合格供应商清单和信息库。 12、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任职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房地产经营管理、工程管理、材料工程、建筑技术或建筑经济类等相关管理类专业; 3年以上建材采购、招标组织管理经验;熟悉房地产项目管理,熟悉招投标工作流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合同法。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5版)

2015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

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1)

一、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工程招投标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措施、规定也日益完善,招投标市场的运作必将朝着更为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招投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从过程参与或直接操作,逐步转变为过程监督已是大势所趋。这对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社会中介企业(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而言,在增加了市场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同行的挑战,从而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自身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仅从制度、人员、文件资料、设备等有关方面就如何做好招标代理工作进行阐述,借以抛砖引玉,共同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服务性的社会中介企业,是指接受业主的委托,通过自身“公正、公平、公开、规范、合法”的专业服务,在业主及招投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为业主的建设工程选择服务信誉良好、管理水平过硬、承包价格合理的承包商,把好建设工程实施的第一关。 如何才能在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做到高效、专业、合法及业主满意,我公司认为,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关键。我公司自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以来,就把“不断完善招标代理内部制度、力

争达到顾客满意百分之百”作为我们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实际操作情况,从员工职业道德守则、工作纪律、部门分工、审批手续、操作程序、文件管理等几个方面,以公司规章制度文件形式对从事招标代理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约束,要求做到“公正、规范、廉洁、守法”,力求通过不断的完善招标代理内部管理制度,达到以制度的形式去规范员工的行为。我公司始终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遵循以下工作意见: 1、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怎人人责任。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共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结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2、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

谈谈国有企业招投标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谈谈国有企业招投标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摘要】招投标是国有企业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等重要的经济领域普遍的管理工作。这些工作涉及企业重大的经济利益。招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公有制体制下,又具有独特的作用——廉政建设工作需要。由于招投标工作实施时间比较短,制度、管理不健全,监督工作滞后等问题,在招投标工作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解决。 【关键词】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探索 2000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招投标法》,标志着招投标管理开始走进我们的经济生活,成为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类项目等重要经济工作领域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为什么我国要颁布《招投标法》呢? 一般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决定的; 二、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招投标不是我们的发明,它是一种国际惯例,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和投标;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组织开展的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在物资、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物资、工程和服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的招投标管理方式自然而然提上了工作日程。 招投标第二个独特的作用——公有制站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廉政建设的需要。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可以任意支配企业的经营工作。只有私有企业主费尽心机去挖公共事业的墙角,要想把私有企业主的财产据为己有是不存在可能性的。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企业财产属于每一个劳动者。由于人的自然属性“更多的占有”的基本特征,如果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工作交由企业管理者任意支配,那么,用不了多久,国有企业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此外,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特别是在私营企业的存

2020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 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 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 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 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招投标管理制度及流程

招投标管理制度及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传统的建筑、交通行业的招标,分设计阶段招标和施工阶段招标,而信息系统工程的招标通常只进行一次,承建单位中标后,其任务应包括方案设计、网络施工、系统集成及应用软件的开发,有关设备及软件的选购也应包括在招标范围内。 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

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1.建立信用制度的宗旨:要通过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充分发挥( B )对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作用。 A 企业 B 社会公众 C 政府单位 D 执法部门 2.在代理合同及收费中, ( C )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A 委托人 B 投标人 C 招标人 D 政府人员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C)日。 A 1 B 2

C 3 D 4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B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A 1 B 2 C 3 D 4 ======多选题部分 ====== 5.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ABC ) A 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B 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C 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D 缩短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 6.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 ABCD ) A 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B 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C 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D 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7.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 ABC ) A 有权必有责 B 用权受监督 C 侵权须赔偿 D 权责分开 ======判断题部分 ====== 8.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对错 9.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对错 10.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错

建筑公司市场营销管理规章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 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投标管理,增强企业在建筑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中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投标工作应围绕市场和用户,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和上下结合、奖罚明确的原则。 , 3.投标经费建立单独帐号,专款专用。经费的提取和实际开支的费用,由投标管理部按规定提交公司分管投标工作的领导签认后用领或报销。较大数额的开支报请公司经理批准。 第七条为鼓励和调动多方面积极因素,凡为公司投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司内外部单位或个人(公司领导、投标小组成员和投标管理部人员除外),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提供准确的招标信息,已使公司取得投标资格但未中标的,按投标项目0.3元/M2标准给予奖励。 2.提供准确的工程招标信息,并完全经提供信息人的努力,直接通过议标或定向招标的形式,为公司承揽到施工任务时按下列标准分段奖励:

10 第十条公司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除按职责分工实行考核奖罚责任制外,凡中标的工程按0.2元/m2给予奖励。具体由投标管理部提出意见报请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公司投标领导小组和投标管理部人员,如对投标工作做出重要贡献时,由公司经理视情况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公司机关部室及相关人员在投标工作中,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投标失利时,应视情况对责任人减、免工资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其它处分,具体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投标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公司原投标管理办法作废。

关于国有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控制

关于国有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控制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4日,彼时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即目前发改委的前身)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即俗称的“计委三号令”,其第四条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述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因此,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均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然某一采购项目是否需要招投标还需根据采购对象及具体合同估算价的不同个别判断。 国有企业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和特点,现笔者结合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及自身为多个国有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就国有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领域的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提供如下参考建议。 一、强制招投标范围 1.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尽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招投标的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所有的单一采购项目均需强制招投标。计委三号令第七条对属于强制招投标范围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采购对象的不同,划分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具体如下: 2. 就强制招投标项目范围的一些思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

招投标部岗位职责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 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中心) 部门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负责人:*** 日期:2012年12月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招投标预算部管理组织架构

招投标预算部主要岗位管理职责 一、部门经理 (1)在公司总经理和招投标部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领导根据拟投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的项目投标策略。 (2)能够熟练掌握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应用各种工程造价工具(书籍、软件等)按照相关规定,准确编写、审核工程预算。 (3)协调各种投标关系,收集、整合各类投标资源,为技术标和商务标的编写提供各种信息和资源支持,负责组织编制、审核项目投标报价和商务 标书,对本部门其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持续改进,参与项目 投标、开标答疑等工作。 (4)负责收集、汇总、协助办理项目的各种进度结算,指导、协助项目部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工程索赔和二次经营等事项。 (5)负责收集、整理工程项目的各种实际成本信息和造价信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据此起草编写公司内部施工定额,建立、健全、不断完善公司 施工定额。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总部预算员 (1)在部门预结算经理主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公司工程投标、预结算等工作的主要实施者。 (2)能够熟练掌握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应用各种工程造价工具(书籍、软件等)按照相关规定,准确编写工程造价和预结 算。 (3)负责起草、编写工程投标期间的成本造价和商务标书、技术标书,并参与项目投标、开标答疑等工作。 (4)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现场预算员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案例:某公司在某建设工程招标中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就工程价款进行了二次协商。请问招标双方可否另行协商修改合同价款 一旦工程招标成功,双方应当按照中标情况签署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就是合同总标的。双方不得另行修改或重新确定新的合同总价款,除非招投标组织委员会经专家论证发现确有瑕疵,但该瑕疵不能归咎于投标方,招标方在征得投标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对合同标的作出微调。如有重大调整,则说明投标活动具有严重过错或者失误,应当宣布上一次招投标结果作废,重新举行招投标会。因此,某公司和发包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管理工作,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控制项目成本,保证项 目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相关各部门。 第二节招标范围 第三条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 一、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固定资产总金额在人民币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上 的; 二、对外设计、咨询、监理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公司对 外发包工程和公司指定分包工程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 三、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工程材料设备(含控制的重要工程材料设备) 总金 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的; 四、对外委托广告制作、广告装潢等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 的。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以上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对未达到以上标准不须招标的事项,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节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应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一名以上副职任副组长,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任成员,明确责任权限。 第七条职能划分 一、招标项目申?请部门及经办部门

招标项目申请部门经办部门协办部门监察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行政部行政 部财务部监察部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工程部、预算 部、财务部监察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或委托工程部工程部 采购中心、预算部、财务部监察部广告制作、装潢的委托营销部营销部行政部、财务部监察部 二、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投标单位资质预 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评技 术标,控制整 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 三、律师的主要职能:审批制作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答疑、开 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负责建立招标管理档案,招标计划的跟 进、招标过程的纪录、招标过程资料的编号归档、各类合同的存档保管。 四、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 订,协助经办部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五、监察部的主要职能:投标单位资质的最终审核,投标单位的考察,招标文 件的发放、投标文件的接收,施工图纸的发放及收回,开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及议标、议价的全程参与,定标结果的程序监察。 第四节招标计划 第八条招标申请部门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的形成程序为: 一、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 应包括以下内容: 固定资产的采购:月招标计划书中应载明当月需采购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 数量、质量要求、到货时间、本部门具体跟进人员等。

谈谈国有企业招投标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9014989870.html, 谈谈国有企业招投标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作者:吴任伟 来源:《科技与企业》2013年第24期 【摘要】招投标是国有企业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等重要的经济领域普遍的管理工作。这些工作涉及企业重大的经济利益。招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公有制体制下,又具有独特的作用——廉政建设工作需要。由于招投标工作实施时间比较短,制度、管理不健全,监督工作滞后等问题,在招投标工作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解决。 【关键词】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探索 2000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招投标法》,标志着招投标管理开始走进我们的经济生活,成为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类项目等重要经济工作领域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为什么我国要颁布《招投标法》呢? 一般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决定的; 二、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招投标不是我们的发明,它是一种国际惯例,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和投标;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组织开展的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在物资、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物资、工程和服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的招投标管理方式自然而然提上了工作日程。 招投标第二个独特的作用——公有制站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廉政建设的需要。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可以任意支配企业的经营工作。只有私有企业主费尽心机去挖公共事业的墙角,要想把私有企业主的财产据为己有是不存在可能性的。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企业财产属于每一个劳动者。由于人的自然属性“更多的占有”的基本特征,如果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工作交由企业管理者任意支配,那么,

2016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16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 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内部招投标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内部招投标工作程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及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2.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1.3.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3.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1.3. 2. 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1.3.3. 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1.3.4. 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1.3.5.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3.1. 1.3. 2. 1. 3.3..1.3. 4.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议标或不招标: 1.3.6. 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1.3.7. 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1.3.8. 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1.3.9.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1.3.10. 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1.3.11. 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1.3.1 2. 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5.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洁、租赁等。 第三条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

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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