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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

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

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经市国资部门

认可,并进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管理。经采购人选定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可分为随机抽取和

综合评估法确定。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法,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具体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执行。

第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

组织。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

非法利益。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市国资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

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急需采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选择,或重新组织采购。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含)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原则为五人以上。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

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

第三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实施过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进行。

第三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货

物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五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询价采购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报价文

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询价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经市国资部门同意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第三十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国有企业采购;对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国有企业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采购,市国资部门加强指导督查;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采购项目,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由国有企业按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九条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他方式采购三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的专家代表为一人。专家应当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特殊专业专家经市国资部门认定后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应当在五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

纳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方应联合出具投标保证金协议书,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内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

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对已发布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对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少在采购文件发售

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修改变更采购文件及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中标公示期限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合同项目。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应写明采购金额、付款时间,采购人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中标金额。

第四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验收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项

目进行档案管理。国有企业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质疑投诉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七条投标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部门投诉。市国资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市国资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市国资部门等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不服或市国资委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采购文件应当明列质疑和投诉处理的相关条款。

第四十八条市国资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检查,做好国有企业采购的配套政策制定、执行和宣传工作。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的有关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凡是违反国有企业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列入企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给国有企业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同时由市国资部门通报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国有企业采购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采购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审计监督(调查),国有企业采购相关单位及各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调查)。

第五十四条监察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部门的监察机构和国有企业内设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

的监察工作。

浅谈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 张光利

浅谈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张光利 发表时间:2018-10-19T09:41:04.400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18期作者:张光利1 段祺茂2 [导读] 摘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国有企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是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的关键力量。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西安 710000) 摘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国有企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是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的关键力量。而伴随世界经济向着全球化、一体化方向发展,在新的形势背景下,物资采购管理对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越发突显了出来,一些问题伴随时代的发展也显露了出来,从而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分析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找到提高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水平的方法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措施 1当前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对于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部分国有企业没有把采购工作放到降本增效的首要位置,缺乏对加强采购管理与企业效益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之间关系的深刻理解,在采购中存在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和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同时,对于加强采购工作做片面化理解,认为采购就是应该“买最便宜的”,在采购中只追求采购价格最低,不重视性价比最高,采购的一些物资从眼前和局部看,节约了不少成本,但从长远和全局看,付出的成本更大。 1.2部分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和自身因素,存在着缺乏标准化、流程化采购流程和制度的情况 在采购过程中,往往强调“品种多、金额小和规模小”的困难,不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优化采购管理,并且往往存在“分散采购”和“多头采购”的情况。有些企业采购分工虽然已经归口到位,但具体运行起来仍然存在谁用谁采的现象。更有不少企业供销合二为一,供应工作由销售人员兼管,结果导致物资供应有名无实,有人分工,无人管理。 1.3采购指导思想和观念意识落后 为了避免风险,不少企业思想保守落后、因循守旧、不愿创新,这种情况与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趋势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新形势下党中央对于国有企业责任担当的要求。因循守旧,企业不敢拓展供应渠道,导致独家采购等不利于企业降本增效的情况层出不穷。很多企业采购前的技术交流只针对个别供应商,造成供应商对技术要求了解深度不一,人为造成只能独家采购。大量独家采购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供应的经济性,在安全性和及时性方面也存在重大隐患。 1.4对于信息时代到来引发的采购模式巨大转变认识不足 即使已经建立了ERP等信息系统的国有企业,往往也存在使用率偏低、数据准确性差、流程烦琐、效率低下等问题。国有企业采购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应当是操作规范、便捷高效、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控。 1.5.部分企业采购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部分企业负责人从思想上对采购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流程上也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操作模式,但忽视了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个人道德素质等,造成“违规操作”“黑箱操作”等情况屡有发生,给国有资产造成了重大损失。部分企业对采购工作专业性认识不足,不重视专业人才梯队建设,往往出现“半路出家”和“照顾性安排”等情况,严重影响采购队伍人员素质。同时,还有部分企业只盯成本质量,不注重供应人员配备,年龄大、学历低、专业水平不高的现象还有一定普遍性。 2提高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水平的方法 2.1健全物资采购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要想提升物资采购管理水平,首先就需要健全物资采购管理体系,建立一个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的物资采购管理体系。以一个拥有三级管理层级的国有企业为例,要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就需要建立三级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和二级采购平台,构建一个以“三级企业注重成本管理、二级企业注重盈利能力管理、一级企业注重战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物资采购管理体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在实际推进中需要涉及到财务、计划、技术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互相配合、协同推进。 2.2建立健全完善监督机制 健全完善监督机制的建立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国有企业应当提升监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以便于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及时了解和掌握物资采购工作的相关信息,便于及时发现问题,杜绝暗箱操作情况的出现。二是采用岗位轮换制度。定期对从事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予以岗位轮换,一方面可以起到对采购工作人员工作经历予以丰富的目的,促使其采购工作能力提升;另一方面也能够防止部分采购人员由于长期从事采购工作,而与供应商发生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问题。三是确保监督工作的独立性。企业管理层应确保监督工作的独立性,任何接受监管的人员都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涉、阻扰监管人员履行自身职责。 2.3建立采购定价约束机制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物资采购的定价权只有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才有助于为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目前国有企业在进行物资采购的时候,物资采购价格标准主要参考的是国际或国家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情况、专业权威网站发布的物资价格信息、电子商务平台比价等。而为了掌握物资采购的定价权,国有企业有必要积极推行网上竞价采购、战略采购、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等方式,结合物品类型、地域差异、企业实际等因素,制定采购限制价格和指导价格,建立物资采购定价约束机制,定期发布主要物资价格,加强物资采购的主动性。同时需要注意将物流成本与采购成本分开,应实行“两票制”结算,真实反映实际采购价格。 2.4积极探索新型采购方法 针对部分国有企业使用新方法、新技术的能力不足这一问题,有必要积极探索新型采购方法。目前较为科学的采购方法和技术主要有网络采购技术、准时化采购法、MRP采购法、经济批量采购法等。此外,伴随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基于第三方的大型电子商务采供平台变得越来越成熟,物资采购的网上竞价机制变得更加具有可行性,能够为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交易提供更加专业的信息化服务,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物资采购方式。国有企业有必要更新思想观念,尝试运用这种新型物资采购方式来弥补传统物资采购方式存在的不足。国有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采供平台进行物资询价、招标采购,也可以将物资需求通过电子商务采供平台发布出来,吸引更多优质供应商介入,由这些潜在供应商进行在线报价,然后国有企业再根据这些供应商的报价选择到最佳供应商。这种新型采购方法的采用无

国企采购制度守则

国企采购制度守则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国企采购制度 1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监督,根据国家要求,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 本制度是对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备品备件(含进口)、工具(含进口)、油化、包装、产配件、外购外协件、五金电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物资及劳务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行为的基本规范。 2采购原则 2.1物资采购按照采购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 2.2除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或仅有唯一供货单位外,其余每一物资采购均应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实行比质比价,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严格价格和质量监督。 供货单位选择和采购价格的确定,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搞个人特权和人情交易。 3物资采购价格管理 3.1公司对大宗原辅材料、定点采购材料应逐步实行招标采购管理。选点定点原则及具体做法按ts16949“采购控制程序”文件执行。 公司对非定点采购材料、零星采购材料,年累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3.2公司成立专门的招标评审工作机构,由采购、质量、技术、财务部门及相应的副总经理共同负责招标工作。各部门在招标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3.2.1采购部门(包括物资供应、工程部门、工具部门、设备制造部门)负责提供招标单位资料,拟定招标方案。 3.2.2技术、质量部门依据采购部门提供的招标单位资料,从技术、质量角度对招标单位的物资(产品)能否符合公司要求进行论证,并做出鉴定意见。 3.2.3财务部门着重进行价格论证,在满足技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位的供应商。 3.3经相应部门论证后,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招标评审机构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评审机构提议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站内搜索:国企采购制度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的监控管理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的监控管理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兴建于1958年。2000年4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设立。截至2005年12月,公司现有在岗职工10309人,总资产78.46亿元。历经40多年的建设发展,已成为拥有炼焦、烧结、炼铁、炼钢、轧钢全套生产流程,以及动力、运输、机械制造、建筑安装等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型企业集团。 先后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ISO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公司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导产品为“闽光”牌螺纹钢筋系列、钢筋混凝土用线材系列、拉拔用线材系列。近年成功开发出冷镦铆螺用钢材系列和焊条钢系列等多种产品。“九五”以来,所生产热轧带肋钢筋和热轧圆盘条产品均为福建省名牌产品。热轧带肋钢筋获国家“金杯奖”、“全国用户满意产品”和国家产品质量免检证书。 近几年来,公司围绕高效低耗、做大做强的主战略,不断推进企业产权制度和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改革,坚持技术进步,企业的发展步入快车道。2005年,在钢材市场形势严峻和原燃材料大幅上涨的困难之下,实现年产钢300.07万吨,实现利税8.18亿元,其中利润3.5亿元。企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继续保持行业先进水平。2003年,被评为“全国工业重点行业效益十佳企业”。2005年,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312位;“中国工业企业1000大”第212位;“中国制造企业500强”第157位。 一、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监控管理产生的背景 公司实施物质采购监控管理,其目的在于对外适应市场经济激烈竞争,对内强化管理,降本增效,打造国有企业精品。实施的背景基于四点思考。 (一)背景之一: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需要 1997年以来,公司生产经营步入发展快车道。作为国有企业,公司一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

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采购流程及管理制度

采购流程及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制度管理,健全企业采购管理制度,监督和控制不必要的开支,保证采购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此制度。 2. 对外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采购与付款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1)付款审批人员和付款执行人员不能同时办理寻求供应商和洽谈价格的业务; (2)采购合同的洽谈人员、订立人员和采购人员不能由一人同时担任; (3)货物的采购人员不能同时担任货物的验收和记账工作。 3.采购原则 (1)采购是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采购经办人必须高度重视。 (2)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的竞争,择优选取。 (3)采购经办人应尽职尽责,不能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馈赠、回扣、贿赂等,若因严重失职或违反原则作出不适合行为者,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4)物料采购应尽量采用月结方式为付款条件与供应商洽谈。 4.采购经办人职责 (1)建立供应商资料与价格记录。 (2)做好市场行情经常性的调查。 (3)询价、比价、议价及定购作业。 (4)所采购物品的品质、数量异常的处理及交期进度的控制。 (5)做好平时的采购记录及对账工作。 4. 采购部门的划分 (1)生产原材料采购:由采购部门负责办理。 (2)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由行政管理部或其指定的部门或专人负责办理。 (3)对于重要材料的采购,必要时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办理采购作业。 二、采购方式 1.一般情况,选择下列一种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采购: (1)集中计划采购:凡具有共同性的材料,须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较为有利,采购前,先通知请购部门依计划提出请购,采购部门集中办理采购。 (2)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较大的材料,采购部门应事先选定供应厂商,议定长期供应价格,批准后通知请购部门依需要提出请购。 (3)未经公司主管领导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变更、替换现有原辅材料供应

论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

论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 一、国有企业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2005年国有企业采购领域发生了很多变革,传统采购正在向现代采购转变,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采购中还存在着一些与现代采购要求不相容的地方,影响了采购的效率和有效性,主要表现在: 1.部分企业没有明确的采购计划,缺乏对采购需求的分析。有些企业采购上随意性很大,没有明确的计划,并且缺乏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衔接。采购与预测和物料需求计划结合不紧,不能有效根据生产需要组织采购,实现物料供应计划与当前需求的平衡,并与企业的库存投资和策略相一致。 2.很多企业仍未与供应商建立起双赢机制。虽然很多企业都认识到建立长期供应商的重要性,但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仍注重谈判、比价、压价,缺乏从关注谈判向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转变,还没有建立起双赢机制。 3.部分企业没有把采购管理上升到战略性高度来考虑。一些企业还没有把采购策略和合作伙伴的选择评估作为企业整体战略中的一部分。有些企业管理者还认为采购只是后勤部门的小事,不会影响发展大局。在公司的合并、兼并和联合,技术规划,新产品开发,资本项目、投资计划以及资源输出等方面,大企业的采购部门发挥的作用或者承担的程序都很少。 4.集团企业的分散采购忽略了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一些大的企

业集团中,最初的模式是由专职采购部门执行统一的采购,公司集团壮大了,许多子公司开始自行组织采购,特别是在实行了全面经营核算的集团公司里,子公司不满意统一采购而自行采购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种情况分散了采购量带来的价格和售后优势,忽略了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其后果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人工成本的增加,还给企业文化带来不利的影响。 5.有些企业缺乏有效的工具和信息平台进行采购跟踪、评估、分析和科学决策。由于采购信息没有实现有效共享,导致企业响应用户需求的能力迟钝,无法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交货期进行事前控制,经常引发经济纠纷。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没有找到一个有效的工具进行采购的跟踪、评估、分析和科学决策,包括请购单处理、采购单处理、询价单报价单处理,运输处理、收货处理、质量控制等。 二、规范企业采购措施 我国招投标法律颁布很长时间了,但仍然存在很多漏洞。温州市国资委出台了《采购办法》,对企业采购进行了规范,这在全国比较超前。我们企业也进行了规范。 1.建立统一的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平台的核心是合理配置集团内各种采购资源、建立统一的标准以降低成本,新的采购组织机构正是在这种统一的标准下开展各项采购工作,并且新的采购组织机构能够促进统一采购平台向更高效的方向发展。 2.建立统一的代理机构库。培育专业的工程招投标代理中介市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及监督。发挥中介机构技术力量强、专业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 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 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 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

采购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部门:采购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采购计划管理制度 (4) 第一节采购计划编制制度 (4) 第二节采购预算管理制度 (6) 第三节月度采购计划管理制度 (8) 第三章采购计划管理流程 (10) 一、采购计划工作流程 (10) 二、月度采购计划增补流程 (11) 第四章相关表格 (12) 一、购买申请单 (12) 二、紧急采购申请单 (13) 三、物资采购计划表 (13) 四、年度预算采购表 (14) 五、采购变更审批表 (14) 六、计划外采购申请表 (15) 恩施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物资采购、提高生产效率,堵塞管理漏洞,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采购部隶属生产系统,受生产和财务双重领导。 第二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司物资采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由采购部负责。负责公司(包括肥料厂)全部物资采购(除食堂物资外),包括生产用的原辅材料、低值易耗品;行政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实验用品、试验材料;基建材料采购。 第三条、根据各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物品、数量、规格、质量要求进行采购。 各部门下达采购计划应严格根据申购单下达,应详细列明采购材料名称、时间、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 第四条、采购应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质量原则、进度配合原则、公平竟争原则。要求以招标或类似的方式进行,向多家供应商发招标或采购函进行询价和质量比较,在材料质量保证不影响公司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质优价廉、同质价低的原则采购。 第五条、按照询价、比价、议价、评估、索样、定价、请购、订购流程进行。 第六条、对于进行大宗采购或经常采购的供应商,在采购前应当签订采购合同,货款支付时间上尽量延伸展期和固定周期。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国有企业物资采购规定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国有企业物资采购规定 为规范集团行政物资采购程序,确保行政采购及时,制定了相 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行政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本着“保证质量、节约开支、堵塞漏洞、避免损失、提高效益” 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采购应当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先采购低能耗低 污染的货物和工程。 三、行政部作为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执行部门,须详细进行采购 物资的成本核算,有权根据各部门的具体使用情况选择产品的品牌、档次及供货渠道,从而控制产品价位,降低物资成本。

四、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做到采购经手人员、保管人员、审批人员分离制衡。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集团及直属全资子公司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工程的采购管理(不包括生产材料及生产设备的采购),集团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二、集团行政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 1、单价在1万元,批量在2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家具; 2、合同价值5万元以上公共工程按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执行。 3、合同价值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二章采购方式

第四条集中采购原则上统一到集团指定的采购定点单位实施采购;如果没有集中的采购定点单位,则由各企业行政部与使用单位共同确定专人组成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按采购规定及程序实施采购,分散采购由各企业行政部根据本企业情况组织采购。 第五条行政采购以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为主,同时,可根据实际,采取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法。 一、公开招标采购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 四、询价采购是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竞争性价格的采购。 五、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厂家)直接购买的方式。

国有企业公车管理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综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集团车队公务车辆和驾驶员队伍的有效管理,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效能建设和政府采购等规定,特制订本车辆综合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制度 1.集团领导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相对固定,部室站队工作用车按领导分管对口用车。一般情况下,办公室不再调度派车。 2.严禁擅自将公车外借,若有违反,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车驾驶员负全责,并按纪检监察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情况用车,办公室统一安排所有车辆。部室用车要接受调剂。 二、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1.审批程序:车辆需要维修、保养、装潢或添置设备用品的,须经分管领导准许,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后,经办公室备案,驾驶员凭《维修联系单》到市采购中心定点厂家维修。维修金额估计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先由车辆维修方面技术人员出具项目清单报办公室批准,后进行维修。

在外地发生故障或车辆突发故障等情况下需要及时维修的,必须事先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经同意后进行维修,事后补办《维修申请单》等手续。 2.费用结算:厂家每季度凭《维修联系单》和驾驶员签字的维修清单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到财务室核销。 3.建立维修台账:由办公室建立一车一档,详细掌握车辆情况,如维修时间、维修厂家、更换部件名称、部件价格等。 三、车辆用油制度 集团车辆用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一车一卡,设定加油卡权限,限车号加油。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购买油料的,必须事先报告分管领导,说明原因。 四、车辆保洁制度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 五、车辆保险制度 根据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中标的保险公司中择优投保。投保险种按照节约、必需的原则进行确定。 六、车辆验审制度 驾驶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所驾驶车辆的验审工作,因驾驶员疏忽而导致车辆脱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等)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七、车辆停放制度 1.在集团大院落内,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上。 2.晚间与节假日,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集团大院内。但因工作需要晚间不能停放在集团大院内的车辆,在充分考虑停放安全的前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采购行为,落实各相关单 位在采购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明确采购事项和标准,确定具体的操作程序,提高采购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区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暂行)》和《XX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X国资〔2018〕10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和项目部,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是指除财务费用和人工成本以外,以书面合同方式有偿获得企业生产运营相关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设备、材料、用品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物资、维修货物、营销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其中,工程货物是指与工程有关的货

物,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服务、维修服务、咨询服务、行政服务、保安服务等。其中,工程服务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工程物资和服务是指工程施工、工程货物以及工程服务以外的物资和服务,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物品、办公家具、网络维护物资以及广告宣传服务、行政后勤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宗物资、服务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采购的生产或管理所必需的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的物资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及其耗材、打印纸、每月必购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维修服务、咨询服务、广告宣传服务等。 第五条采购单位实施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标准和权限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采购项目包括: (一)集团公司本部:单笔采购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公司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货物”是指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的“服务”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服务等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二)编制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国有企业物物资采购综合管理办法

Z/LH001G0801?201985 物资采购综合管理办法 2019-11-25 发布2019-11-25 实施制度责任单位:企业管理部

目录 前言..................................................... I 1目的. (1) 2范围 (1) 3术语和定义 (1) 4采购分类 (2) 5物资采购原则 (3) 6机构与职责 (3) 7采购方式分类及适用条件 (4) 8要求、检查和考核 (6) 9其他 (6)

前言 《物资采购综合管理办法》为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物资采购综合管理办法》与集团所属各单位制订的《招投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竞争性谈判采购实施细则》、《询比价采购实施细则》、《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等共同构成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系列制度。 本制度由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在本公司范围内实施制度责任及解释单位:企业管理部 参与编制的协助单位:磷及磷化工事业部采购中心 责任人:刘木福 主要起草人:田原 参与起草人:魏丹、胡齐鑫、龙章海

物资采购综合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物资采购原则、单位职责和采购方式等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子公司。 3术语和定义 除下列术语和定义由本制度规定并适用,其他术语和定义遵照集团公司的其他管理规定。 3.1物资 指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技改技措、安全环保、发展项目等所需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3.2采购 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的行为,涵盖了集团公司的所有物资采购事项。 3.3采购计划 指按照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规定流程下达、申报、审批通过的满足其生产经营、技改技措、安全环保、发展项目等所需的大宗原料、设备、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劳动保护用品、信息产品等需采购的物资需求。 3.4采购主体单位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 — 1 — 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集团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集团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技术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 2 — (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 理暂行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日期】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第二章决策管理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以下称主要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厂长、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副厂长、副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可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第七条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第三章比质比价采购第八条企业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第九条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第十条企业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第十一条企业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第四章价格监督第十二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

国企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9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章决策管理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 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以下称主要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厂长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副厂长副经理和 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可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 第七条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三章比质比价采购 第八条企业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九条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十条企业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第四章价格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监督采购价格控制采购成本 第十三条企业主要物资应当经价格监督部门事前进行价格审核物资采购部门应当在价格监督部门审核的价格内进行采购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等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损害企业利益的应及时向企业经营者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资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质量检验监督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采购物资未经质量检验或验证不能办理正式入库和结算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企业对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或验证时可能影响公正检验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介入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完善必要的质量计量检测条件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企业需要对所采购物资进行检验的可以委托检验或要求供货单位出具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质量检验或验证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或验证并对检验验证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对主要采购物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留样存档并进行复检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管理全过程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经营者及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执行本规定和企业内部

国有建设企业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企业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1、为加强公司材料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根据集团《建筑物资采购、租赁招标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采购招标范围: 2.1实行采购招标或租赁的物资包括:钢材、木材、水泥、商品砼、砌块、周转材料和水电安装主材等大宗材料,以及单台或批量价值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 2.2在工程开工前,每项大宗材料其需用总量2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进行一次采购招标。 2.3零星材料、甲方指定材料、单项需用总量小于20万元的大宗材料以及小型设备实行比选采购。由采购人员三比一算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采购,其中单次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实行采购询价审批制,由项目部邀请三家以上供方报价进行比选,填制《材料采购询价审批表》报物供部或设备部审核、监审部复审、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见附表1《材料采购询价审批表》 3、采购招标小组的设立: 3.1公司分别成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小组,由生产副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物供部、设备部、安全生产部、监审部、财务部和项目经理部的有关人员组成。 3.2西安项目部、安装分公司相应成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小组,分

别负责西安工程和水电安装主材及设备的采购招标工作。 4、采购招标程序: 编制材料需用计划及采购招标申请表:4.1. 4.1.1项目部在项目中标后七天内或单位工程开工前七天向物供部报送大宗材料概算计划及采购招标申请,向设备部报送机械设备需用计划;当公司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生产需要时,由设备部提出大型设备租赁、购置招标申请。见附表2《大宗材料概算计划》、附表3《材料采购招标申请表》。 4.1.2在工程开工后一月内提出单位工程材料预算用量,报经营部审核后送物供部建计划供料台帐实行限量供应。 4.1.3项目部提出招标申请必须明确以下几点:①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②拟采购材料的需用时间、数量、品种(品牌)、规格、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③货款结算方式及支付办法(一定是项目部能做到的条件,因为一旦评标结果产生,签订合同必须按评标时的付款条件而不得更改)。 4.2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 4.2.1物供部接到项目采购招标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招标文件,并发放到投标人。 4.2.2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提前5天以上在项目所在地和公司所在地张贴招标公告书;见附表4《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公告书》。 4.2.3采取邀请招标的,由项目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物供部或设备部进行资格审查,提前3天以上发出招标邀请函。附表5《材料、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4.doc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4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 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 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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