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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CA/GC 8-2012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本条为本规程编制的目的。

本规程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时,依照本规程指导鉴定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鉴定业务进行质量检查时依据本规程。

本条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的部分依据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由于工程造价鉴定属于证据性活动,特别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以法释[2001]33号文公告,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由于本规程是行业自律性文件,本条还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及本行业自律性管理的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3月22日以第149号令发布,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2)建设部2006年12月25日以第150号令发布,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为“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本规程虽然涉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囿于篇幅没有逐一列举。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列举了鉴定活动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是指建设丁程造价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一原则是评判鉴定过程与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巾主要体现为:鉴定活动主体合法,鉴定资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范围、方法与标准合法,鉴定意见书合法等五个方面。

(1)鉴定活动主体合法性。指鉴定机构必须是具有与被委托鉴定项目规模相应资质并按规定程序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鉴定人员必须是在受委托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具备注册执业或从业资格条件的自然人。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员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鉴定资料合法性。主要是指纠纷项目鉴定资料的来源及确定(含举证、证据交换、质证、勘验记录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鉴定人员自身收集的鉴定依据性基础资料合法、有效。

(3)鉴定程序合法性。主要是指包括接受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各个环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果有时效规定的,应符合委托文书规定的时效规定。

(4)鉴定范围、方法、标准的合法性。主要是指鉴定范围应符合委托文书的规定,采用的方法、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范性文件和相应标准的规定。

(5)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性意见必须符合鉴定委托人对证据的要求和法律规范。

2 独立性原则是指鉴定活动必须独立、中立进行,以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从本质上讲,鉴定活动是鉴定受托人提供证据的活动,而鉴定受托人的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基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鉴定机构组织独立:受理鉴定的机构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此鉴定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应与国家机关或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与纠纷项目及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鉴定中不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预,并且一旦接受了鉴定委托,不得自主再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

(2)鉴定人员工作独立:鉴定人员必须是注册于该受托鉴定机构的执业人员,与纠纷项目及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接受鉴定机构对鉴定实施管理,但不得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预;

(3)鉴定机构之间独立:对鉴定过程或其结果涉及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等情况时,鉴定机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意见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

(4)鉴定人员的鉴定操作技术独立:要求鉴定人员应运用搜集到的鉴定资料、自己掌握的建设科学技术和造价、经济专门知识,以及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独立对委托项目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对鉴定结论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上分别注明不同意见的人数及其理由,鉴定结论意见实行鉴定人员负责制;

(5)正确理解和处理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与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独立性与接受监督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共同目的在于确保鉴定活动及其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

3 公正性原则是指立场公正、行为公正、程序公正、方法公正、鉴定意见实体公正。公正性原则是鉴定结论意见和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仲裁、调解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

(1)鉴定立场公正,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鉴定活动均要保持思想和立场公正,不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带有偏见,即使纠纷当事人在接受鉴定的过程中有过激言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立场仍然要始终保持公正、中立状态,以保障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偏不倚,进而保障鉴定的公信度;

(2)鉴定行为公正,是指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秉公鉴定,不徇私情,不接受吃请送,不接受贿赂,不受人情、私利、内外干扰等因素的影响偏离公正轨道,从行为上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还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泄露个人隐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鉴定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3)鉴定程序公正,是指鉴定受托、鉴定受理、鉴定资料搜集与确定、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结论的质证等鉴定全过程各环节,都体现合法、公正、公平、合理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公正应具体体现于各方纠纷当事人举证责任一致的原则,举证资料必须经过交换和质证才能用于鉴定的质证原则,接受对鉴定活动实行监督的原则,接受对鉴定结论意见法庭质证的原则等;

(4)鉴定方法公正,是指鉴定采用的步骤、依据、方法、标准均公正可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

(5)鉴定实体公正,是指保障鉴定结论性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体现鉴定的根本目的。

4 客观性原则是指鉴定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鉴定是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既然有鉴别和判断,也就有了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因此对鉴别和判断除了应具有公正性以外,还应具有客观性、科学性,通过以下工作保障鉴定质量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1)通过当事人证据交换和质证保证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根据法释[2001]33号文公告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鉴定原则之一是采用的资料必须质证,目的是通过客观和科学的程序,保证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能作为保证鉴定受托人把握认定事实和证据的标准,不至于将不合法、不合规、不真实的事实或证据作为鉴定的基础。

(2)客观掌握鉴别和判断的尺度。根据相关民事法则的规定,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鉴定应依从合法的合同约定,但如果当事人的约定都很完善就不会发生纠纷,此外,即使有约,但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也会导致分歧,因此鉴定中存在鉴别和判断等行为时,鉴定受托人应公正、公平、客观地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分歧原因。鉴别和判断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

第一种情况是当纠纷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无分歧时,鉴定可以依约、依规进行鉴别和判断,作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可以确定的结论意见;

第二种情况是当当事人对纠纷项目采用的国家计价、计量规定的理解有分歧时,应共同提请国家有权机关解释,当其解释仍然不能解决分歧时,应将当事人分歧及国家机关的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第73条第(3)款规定,提请鉴定委托人鉴别和判断,鉴定受托人不应擅自解释并用于鉴定,如果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作出鉴别和判断时,鉴定受托人才可依据其建设科学技术和造价、经济专门知识作出鉴别和判断;

第三种情况是纠纷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理解有分歧或合同约定本身有缺陷、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时,也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 22号)第73条第(3)款规定,提请鉴定委托人调查决定。对鉴定委托人没有要求鉴定受托人作出鉴别和判断的,鉴定人员不应主动作出鉴别和判断,应采用鉴定委托人作出的鉴别和判断,记人鉴定说明中并据此作出鉴定意见;如果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员自行作出鉴别和判断,鉴定人员才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造价、经济专门知识,对指定项目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据此提出鉴定意见。

1.0.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尸…·(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本条依此定义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才能承办国家、政府有权机关的鉴定委托,亦即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主体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机构不得承接工程造价鉴定业务。

1.0.5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在其取得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活动,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作出的鉴定无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条中的接受国家、政府有权机关委托开展鉴定活动,主要指司法鉴定、仲裁鉴定、行政调解鉴定。基于司法公正被称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闸门,司法鉴定管理体系较为完善和严谨,本规程内容主要参照司法鉴定委托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

1.0.6 本条明确“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是一项同时具备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经济型的工作,对大型工程造价咨询,一般都是以组(部)的形式,由一名或若干名注册造价师带若干名造价员,甚至根据需要聘请精于设计或施工的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因此本规程定义的鉴定人员是包括鉴定活动中所有参与人员的自然人。但是这些参与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应有所区别:

1 鉴定的主办人员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因此本条定义鉴定的主办人员的条件为:(1)接受了鉴定机构的鉴定委托;(2)是注册于本鉴定机构的造价工程师。

2 鉴定的辅助人员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第十四条规定:“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因此本条定义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为鉴定的辅助人员,其条件为:(1)接受了鉴定机构的鉴定委托;

(2)是注册于本鉴定机构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除此之外,鉴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造价机构也可能在鉴定中需要某些精通设计、施工、设备性能的专业人土参加,他们作为鉴定团队的成员,本规程也将其纳入辅助人员范畴。

3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07号令),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内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鉴定人员出具。

但是,鉴定人员除了要达到本条上述条件之外,还应满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四(三)的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 本条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07号令)。

1.0.8 本条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07号令)。

1.0.9 本条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执行本规程与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关系。

2术语

2.0.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本条据此定义。

2.0.2 本条的依据是: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故本规程也定义鉴定为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 2011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2011年的工作提出:“三、(六)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加快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和纠错机制,加强信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因为行政调解已纳入2011年的重要工作,行政调解中是否需要鉴定支撑还有待于探索,故本条定义鉴定委托人为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跨越司法鉴定和仲裁鉴定,以利于本规程的施行。

2.0.3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这是当事人单方面提供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文公告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称为举证。因此,本规程定义任何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资料或鉴定委托人转交而未经质证的资料均为举证资料。由于举证资料是未经证实具有证据效力的资料,尚不能在鉴定中作为依据。

非讼纠纷项目对任何单方面提供而未经相反利益方证实的资料同样为举证

资料。

2.0.4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文公告施行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

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本规程规定,鉴定委托人向鉴定受托人交付,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法律效力已经鉴定委托人认定,要求直接用作鉴定依据的资料称为鉴定资料;而鉴定机构直接收取当事人举证的资料应经过交换、质证、确认(认可并记录在案)程序才可在鉴定中用作鉴定证据。综上所述,具有证据效力、可用作鉴定依据的资料均为鉴定资料。

关于质证的权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文公告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应由法官主持,因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每一个工程造价纠纷项目的举证资料都能够在鉴定委托人那里得到交换、质证,那是理想的鉴定项目,而实际工作中,由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复杂性、专业性不同于法医鉴定、评估类鉴定、拍卖鉴定,使得有些项目的承办法官可能能够完成证据交换,但可能无法完成证据的质证,因此将举证资料交由鉴定单位质证是鉴定委托人尊重科学技术的一种常态和现状。本规程没有约束鉴定委托人行为的能力,在此要求鉴定受托人在接到没有经过交换和质证的举证资料后,应在鉴定前先进行证据交换、质证和确认。为了保证质证工作的有效性,本规程第5.1.2条规定:“对鉴定机构从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的项目,在收齐资料后应及时提请鉴定委托人主持、组织交换证据并进行质证。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自行组织交换资料并质证的,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人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交换资料和质证活动。”

非讼纠纷项日中得到纠纷各方认可的举证资料可作为鉴定依据,因此也称为鉴定资料。2.0.5 本规程规定鉴定的成果为鉴定意见,是因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相应鉴定的成果文件名称为鉴定意见书,包括补充鉴定意见书或其他形式对鉴定意见书的补充性说明文件。为了保持鉴定成果文件的一致性,其他有权机关或机构委托的鉴定成果文件也都称为鉴定意见。

2.0.6 本规程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

号文公告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九条规定:“鉴定书中应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但由于工程造价形成过程的多次性、复杂性,除了可确定的鉴定结论意见之外,当鉴定项目中有一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鉴定机构依据现有客观条件无法作出鉴别和判断时,结论性意见中可出具无法确定的部分意见,并同时应注明无法确定的理由。

为了保持鉴定成果文件的一致性,其他有权机关或机构委托的鉴定性结论也都称为鉴定结论意见。

2.0.7 根据国家宪法,我国的国家机关有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由于工程造价经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现有法律支撑的鉴定委托人主要是审判机关,审判机关的委托鉴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行政机关行使委托鉴定权是源于2011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该报告提出:“二、(六)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加快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和纠错机制,加强信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因为行政调解已纳入2011年的重要工作,行政调解中是否需要鉴定支撑还有待于探索。

除了国家机关,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已建立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对民事纠纷处理还有一个特殊机构,有的称其为准司法机构——仲裁委员会,其委托鉴定依据是《仲裁法》,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2.0.8 本规程中的鉴定机构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对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人而言,也称为鉴定受托人。

2.0.10 本规程提到当事人时,均平等指向建设丁程造价纠纷项目中纠纷各方当事人。

3回避

3. 0 .1本条提出了咨询业务中鉴定工作特有的回避规定及其条

3.0.2 对由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提出的回避,本条作出了程序规定。

3.0.3 本条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提出的回避作出了程序规定。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

4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

4.1 鉴定准备工作

4.1.1 明确鉴定机构接受鉴定项目的依据。委托文书包括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委托合同等各种形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1.2 基于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很多鉴定委托人在委托文书中不一定能准确表达委托意图,本条明确鉴定工作开始后,鉴定受托人应首先认真阅读鉴定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委托合同等委托文书,对委托文书中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或期限有疑问的,宜及时、主动向鉴定委托人联系,目的是从专业角度明确鉴定项目的鉴定范围、内容及要求,必要时甚至可协助鉴定委托人重新出具委托文书,用专业术语准确地表达出欲鉴定项目的鉴定范围、内容、要求和期限,避免对委托文书的误解导致鉴定误差。

4.1.3 本条有以下含义:

1 并列地提出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收到鉴定委托文书并排除疑问的要求,是希望避免出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之间对委托项目出现理解歧义,要求鉴定机构负责人也明确鉴定项目情况。

2 基于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本规程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当事人对鉴定范围、内容和要求有歧义时,不宜拒绝当事人的异议,贸然继续鉴定工作,而应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反映情况,并可从专业角度协助当事人用专业术语准确地向鉴定委托人表达出纠纷项目的鉴定范围、内容和要求,以供鉴定委托人进一步明确鉴定委托文书内容。

3 不能排除某些项目的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不与当事人发生联系,以保持鉴定具有高度的客观性,那么鉴定受托人应该按委托人的要求开展丁-作。

4.1.4 本条规定了鉴定期限,还规定了延长鉴定期限的处理程序和申请方法,提出了计算鉴定期限的方法。

项目工程造价金额是指含工、料、机及间接性费用等的合计金额,当鉴定委托人仅要求鉴定其中纠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或间接性费用时,因其鉴定工作量不比鉴定项目工程造价少,故仍应以项目工程造价金额确定鉴定期限。

4.1.5 本条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

当鉴定费与纠纷项目工程造价金额挂钩时,项目工程造价金额是指含工、料、机及间接性费用等合计金额,当鉴定委托人仅要求鉴定其中纠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或间接性费用时,因其鉴定工作量不比鉴定项目全部工程造价少,仍应以项目工程造价金额确定鉴定费。

鉴定取证

4.2.1 本条明确了鉴定机构向鉴定委托人收取鉴定资料的方法,同时明确了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或由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的方法。这两种方法的共同点是要求鉴定机构以文字形式主动提出鉴定资料函件及清单或举证资料函件及清单。

4.2.2 本条明确了由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或由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时指定举证期限的两种方法:一是该鉴定委托人直接指定举证期限;二是由鉴定机构指定举证期限,但要求报该项目鉴定委托人备案。

本条还对举证最短、最长期限还作出了规定。

4.2.3 本条规定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资料清单或举证资料清单的份数和接收方,同时提出了示范参考格式,规定示范参考格式的目的是提示鉴定机构,应在函中告知当事人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所列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将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4.2.4 对当事人延期举证提出了处理办法。

4.2.5 本条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鉴定资料的、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了处理办法。

4.2.6 本条规定鉴定机构对当事人主动举证的其他资料,鉴定机构应将其一并列人鉴定报告中的举证资料清单,不得遗漏,避免因遗漏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资料,而致鉴定工作发生偏差并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4.2.7 本条对纠纷项目鉴定过程中当事人要求改变鉴定范围或内容的受理及举证程序作出了规定。

4.2.8 本条对补充鉴定委托提出了处理办法。

4.2.9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收取的资料数量可能很大、种类很多,资料保管风险很大,本条提出鉴定机构不宜收取鉴定资料原件,既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权益,同时也是为了规避因资料保管问题导致当事人对鉴定完整性等质量问题的质疑。但为了保证复制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要求鉴定机构对收取的举证资料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摄像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4.2.10 鉴定受托人从收到鉴定委托书开始就应该判断能否受理该项目鉴定,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已收到的举证资料,判断能否受理该项鉴定。

为保护鉴定受托人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本条明确了鉴定收费在鉴定业务活动中的程序。

5证资料的交换、质证和现场勘验

举证资料的交换和质证

鉴定委托人直接交由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资料,如果是由鉴定委托人已经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质证后的资料,可以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如果经询鉴定委托人是没有经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质证的资料,则不能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应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质证。

5.1.2 本条提出了对收到的鉴定资料应及时交换证据并质证的程序、方法及要求,提出了交换证据或质证时当事人双方一致认可或不配合、不认可时的处理办法。

5.1.3 本条明确了对鉴定资料的三种使用办法。

5.1.4 本条明确了鉴定机构主动要求提交补充鉴定资料的处理办法。

5.1.5 本条明确了当事人经鉴定委托入主动要求提交补充鉴定

资料时可能存在的两种情况及其处理办法。

5.1.6 本条明确了当事人主动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申请程序、申

请表参考格式及取证和质证处理办法。

5.2 现场勘验

5.2.1 本条对鉴定机构是否要进行现场勘验作出了规定。

5.2.2 本条提出了现场勘验的条件、勘验通知书参考格式、参加人的要求以及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5.2.3 本条提出了对勘验工作的技术、管理要求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5.2.4 本条提出了对勘验工作成果认可的法律要求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6鉴定

6.1 鉴定组织

本条明确要求鉴定机构接受了鉴定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后,从程序上首先应组织并指定人员成立项目部,同时明确了对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基本要求。

6.1.2 本条明确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依照本行业有关的法规执行审核审定制(即常规的经办、审核、审定制度)定案,以求通过审核制度,减少误差。

6.1.3 本条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引进了司法审判中的合议制定案及其管理办法,以应对纠纷鉴定中的复杂情况。实行合议制定案的项日组应由三人以上奇数鉴定人员组成。

6.2 鉴定程序

6.2.1 本条对鉴定工作提出了首先建立书面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的要求。

6.2.2 中价协对工程造价结算审查工作的要求是造价咨询机构与承包方进行核对后再出报告,但纠纷项目由于当事人的矛盾已经激化、小项目当事人无专业人员配合或诉讼时限太短,可能不具备核对的基础条件,本条没有规定鉴定项目必须具备与当事人核对计算过程的程序,但提示鉴定机构仍宜采取与当事人逐步核对的方式作鉴定,避免在出具了征询意见或鉴定意见后,由于工作未到位而遭到当事人抨击,导致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声誉受损。

同时本条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如项目小、当事人未委托专业人土参加核对等),鉴定机构可以直接出具鉴定意见。

6.2.3 本条提示鉴定千作只要没有核对程序.每一个程序均应向当事人发小书面通知,以提高效率、规避程序性风险。但是否要求当事人参加核对丁作,应由鉴定委托人决定,因为每一个项日的情况和矛盾都不一样,有的项日经过核对程序会减少分歧便于裁判,而有的项目不没核对程序更有利于裁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委托人的辅助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工作,避免纠纷扩‘大化。

6.2.4 本条提出了鉴定工作应要求当事人将核对中的每一个阶段性成果均书面确认,以逐步逼近鉴定结论意见,避免当事人反悔。,

6.2.5 本条说明出具征询意见稿不是鉴定的必要程序,但如果要出具征询意见稿,首先应征询鉴定委托人的意见或经其审阅同意,然后向当事人出具征询意见函,保证程序合规。

6.2.6 本条明确了出具鉴定报告的程序和管理办法。6.2.7 本条依据以法释[2001]33号文公告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项目的鉴定人员应当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以及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时的处理办法。本规程提出非讼项目的鉴定也应参照执行,履行出场接受质询的义务。

6.2.8 本条提出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意见的处理办法,明确了提交补充鉴定的条件及补充鉴定报告的法律作用。

6.2.9 本条明确了接受重新鉴定的条件,即参照法释[2001]33号文公告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司法部第107号令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6.3 鉴定方法

6.3.1 本条规定鉴定应严格按照委托文书进行,不得超出范围或缩小范围,不得作出不符合委托内容的鉴定,相应成果文件表述的鉴定范围和内容也应该严格按照委托文书的要求表述。

6.3.2 《建筑丁程施丁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第二条规定:建筑丁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因此本条规定鉴定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价原则。但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必须有效,有效的前提是合同合法、合同的约定合法。

6.3.3 本条是对当事人合同无效或约定不明、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无法对纠纷部分进行鉴定等条件下开展鉴定活动的原则性规定。合同无效和合同约定不明、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无法对纠纷部分进行鉴定等情况均是工程经济纠纷中可能遇到的实际状况,在这种状况下,鉴定受托人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开展鉴定活动。本条规定的独立选择有两重意思,“独立”是要求受托鉴定人员不得受各利益相反方的影响,而忽略自己的专业立场,偏袒任何一方的要求和利益;“选择”是要求受托鉴定人员应认识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属于建设工程经济活动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具有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等多重属性,鉴定中应依据其建设科学技术和造价、经济专门知识,以及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选择适用的计价方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以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07号令)第三条“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6.3.4 本条是要求鉴定计算方法应符合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计价的规定,然后汇总,形成成果文件,避免马虎及不合理合并造成的鉴定误差,便于委托人和当事人理解计价结果的构成和形成关系。

6.3.5 本条提出开展鉴定工作之前应首先确定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明确有合同优先顺序、无合同优先顺序两种条件下的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优先原则及办法。对有合同约定优先顺序的应按合同约定;对有合同但对合同优先/顷序有纠纷的项目,应首先提请鉴定委托人确定合同优先顺序。对无合同优先顺序或鉴定委托人不确定合同优先顺序状况下的合同文件解释/顷序应采用本规程沿用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优先顺序。

6.3.6 纠纷项目的合同、工程量清单、洽商、变更、索赔、工程报价单或结算书等相关文件往往存在瑕疵,影响有效性的原因十分复杂,本条规定:纠纷各利益方对国家计价规定的理解有分歧时,应共同提请国家有权机关解释,鉴定人员不应越权解释并用于鉴定,当其解释仍然不能解决分歧时,应将纠纷方分歧及国家机构的解释提请鉴定委托人鉴别和判断,当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方作出鉴别和判断时,鉴定方才可作出鉴别和判断。而对合同约定的理解有分歧或合同约定本身有缺陷、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时,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如果鉴定委托人没有要求鉴定方作出鉴别和判断,鉴定方不应主动作出鉴别和判断,应采用鉴定委托人作出的鉴别和判断,记录入鉴定说明中并据此作出鉴定;如果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方白行作出鉴别和判断,鉴定方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造价、经济专门知识,对指定项目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据此提供鉴定意见。

6.3.7 本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中不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或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但随后为此发生纠纷的,提出了风险承担办法。

6.3.8 本条是对不可抗力发生后纠纷责任和经济损失的分担。

6.3.9 本条对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应承担费用的规定。

6.4 鉴定成果文件及鉴定结论意见

本条是对鉴定人员声明主要内容规定,实际工作中可据情况表述。

6.4.5 本条明确了鉴定意见书应包括的内容及其有关规定,但因工程造价鉴定项目规模会相差很大、鉴定资料的收集情况各异、鉴定委托人的管理差异性,实际工作中可视具体项目作出取舍,但第一级目录的内容不宜缺少。

项目名称中对仅限于工程造价鉴定的,项目名称主标题可为“XX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书写本条中鉴定项目相关情况介绍时,项目没有相关内容的可以简化。

例1 对第4项“鉴定资料”应按以下内容加以选择使用:

①鉴定委托人移送的卷宗材料、技术资料等本项目所有资料:鉴定机构对接受的鉴定资料应加以编号、签收;

②当事人提交的所有举证资料:鉴定机构对不同当事人提交的举证资料应分别加以编号、签收。

例2 对第5项“纠纷项目相关情况介绍”,应按以下内容加以选择使用:

①工程发包单位;

②工程承包单位;

③工程设计单位;

④工程监理单位;

⑤工程建设规模;

⑥工程地点;

⑦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⑧其他情况。

基于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复杂性,本条明确了鉴定结论意见簿一定是结果确定的结论意见,可以同时包括其他形式的结论。

本条期望指导鉴定项目在合同无效、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的条件下,擅自作出鉴定结论意见并使用于成果文件中;另一方面,未在现有条件下做到委托人需要的鉴定工作深度。

本条明确了对鉴定意见书有关附件内容的要求。鉴定计算书内容根据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汇总表、对比表及其有关的工程项日、单项工程、单位丁程、分部分项工程造价计算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鉴定委托书原件应留存于鉴定机构的合同类文件中归档。项目备案书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性文件。

6.4.9 本条对鉴定意见书的版面和装订提出了管理要求。为满足不同鉴定委托人的管理状况,仅提出符合鉴定委托人的要求。用“要求”而非“规定”,

是因为“要求”涵盖了“规定”,以示对鉴定委托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无规定但有要求的从其要求,无要求的按本规程执行。

6.4.11 本条明确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如果产生责任、过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档案管理

基本要求

7.1.8 本条规定资料移交单应详尽开明确文件存档或移交、接收的单位。

档案内容

本条列举了鉴定过程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项目实施时可按实际情况增减,但是只要发生了的过程性文件均应归档。

7.2.3 本条是对本规程7.2.2条巾工作底稿内容的进一步规定,列举了工作底稿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工作中可按实际情况增减,但是只要发生了的工作底稿均应归档。

7.2.4 本条列举了鉴定项目的举证资料、鉴定资料等原始依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项目实施时应执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档案管理的规定,按实际情况增减。但是只要发生了移交的均应列入清单并办理手续。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 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 (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与拖欠民工工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关系民生、稳定和发展大局的多种元素揉合,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关注的重点和难点。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强,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工程款、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由此确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因此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因素。1但从司法实践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司法鉴定存在费用高、效率低、定论难等诸多问题,已逐渐成为此类案件欠拖不决、服判率低的制肘因素,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本文以成都中院审理的建工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估问题为分析标本,旨在提出完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建工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难”现象 应该说,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上至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合同法》,下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

章和政策,甚至行政机关还制定了规范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指导建筑市场的参与者。但事实证明,在繁荣的建筑市场背后,还存在着大量无资质揽工程、无书面合同做工程、工程质量不高、“烂尾楼”、工程款拖欠等非正常现象。由此引发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就需要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评估鉴定。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四难现象。 (一)因鉴定费用畸高,放弃申请,导致举证难 绝大部分建工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发包方拖欠建筑承包方或实际施工 人的工程款而引发。从一般的举证责任来讲,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或承包方有义务提供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量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原告方或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实际发生的一些往来凭据做出工程决算并作为 证据提供,而被告则往往以证据系原告单方提供而不予认可或不予质证。此时,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时,2法院只能要求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由于鉴定费用高昂,本来就是被拖欠工程款的弱势方原告常无力承担该费用而不得不放弃申请。一旦原告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实体正义很难实现,即使以举证不能做出判决也没有真正解决纠纷,特别是在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建工案件中,甚至埋下更严重的隐患,所谓司法的终决功能也无从实现。如在甲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整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在工程造价纠纷产生导致民事诉讼之后,一般会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即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对工程造价纠纷诉讼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二、委托方式和内容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三、送鉴材料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四、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1、受理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 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有工程造价咨询资 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以上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的具体内容,通过上文我们知道,工程造价的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和内容、送鉴材料以及受理主体和受理方式都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诉讼证据,否则,鉴定无效,只能重新委托鉴定。所以,

2018年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方案-GBT51262-2018年附录表格

附录A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 XX价鉴函【20XX】XX号 (委托人): 我方收到贵方就项目(案号)的鉴定委托书,现回复如下: 1我方接受贵方的委托书(如不接受,简要说明理由),鉴定工作按照贵方要求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程序进行。 2我方将在本函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贵方送达《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请贵方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回避。 3在鉴定过程中,遇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我方有权终止鉴定,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4请贵方提供证据材料,见所附《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5鉴定期限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鉴定时间计算。如需延长,另向贵方申请。 6鉴定费用:按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或所涉工程造价) %计算。 鉴定费应在贵方移交送鉴证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鉴定意见书发出前,应支付完毕。 鉴定期间,贵方单方面取消鉴定委托或终止鉴定的,鉴定费将不予退还。

7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录B 终止鉴定函 XX价鉴函【20XX】XX号致 (委托人): 贵方委托我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项目(案号:XXXX),因存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第 XXXXXXX项原因,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我方要求终止鉴定,并退还所有鉴定材料。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录C 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 XX价鉴函【20XX】XX号 :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有关规定,现将贵方委 托的 (案号:XXX)—案的鉴定人员组成名单通知如下: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辅助人员:,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辅助人员:,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1本鉴定机构声明: 1) 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 2) 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除该项目的鉴定费用外)。 2鉴定人声明: 1) 不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3) 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其他利害关系。 如果当事人对本鉴定机构和以上鉴定人申请回避,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委托人或本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 3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 遵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编号: 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验收 鉴定书 单位工程名称: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 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完工(单位)验收工作组 2014年11月19日

项目法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列西街道办事处 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陈大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台江国有林场 代建机构:无 设计单位:三明市兴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省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福建省上鸿杭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无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无 运行管理单位:徐碧街道廖源村村民委员会 徐碧街道洋山村村民委员会 徐碧街道后洋村村民委员会 列西街道小蕉村村民委员会 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陈大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台江国有林场 验收时间:2014年11月19日 验收地点:

前言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有关文件要求,2014年11月19日,在区水利局会议室主持召开了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列西街道办事处、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三明市梅列区陈大国有林场、三明市梅列区台江国有林场(建设单位)、福建省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三明市兴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徐碧街道廖源村村民委员会、徐碧街道洋山村村民委员会、徐碧街道后洋村村民委员会、列西街道小蕉村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代表。会议成立了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察看了工程现场、查阅了工程资料,并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作汇报,经过充分讨论和认真研究,原则同意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并形成了《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一、合同工程概况 (一)合同工程名称及位置 1、合同工程名称: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consultation contract templat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

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 摘要:本文介绍了工程造价中有关合同纠纷及解决办法的相关事宜。并结合我国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造价纠纷问题,在大量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纠纷的相关观点,并给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合同纠纷 工程造价的契约性,使得工程造价的确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发包模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期限、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变更、工程价款垫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索赔、施工承包合同的无效一级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均对工程造价又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这些影响产生的纠纷均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解决。 在工程造价纠纷中,一般都需要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多数业界人士认为基本的原则是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基本原则。其中,从约原则是保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和结论合法、公平、有效的重要原则之一。当相关案件进行司法鉴定时,审判人员应避免审判权的不当转移,司法鉴定人员应避免超越职权、“以鉴代判”,而是应当在司法鉴定整个过程中始终贯彻从约原则。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建筑行业也迅速发展壮大。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随之不断增加,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的纠纷占据了更大的比重。由于此类纠纷中争议标的都比较大,原、被告对工程造价的确认意见分歧也比较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由此应运而生,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即什么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因此,法律界人士和造价咨询业人士在实践中总结了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六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实际指导和规范着鉴定人的造价鉴定行为,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提供保证。其中,从约原则虽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但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审判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的重视,导致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无法得以保证。这是一起通过剖析所代理的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着重对审判实践中造价司法鉴定所应遵循的从约原则的法律适用情形和对策所进行的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编号: xxxxxxxxxx工程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合同名称:xxxxxxxxxxxxxx工程 xxxxxxxxxxxxxx工程验收工作组 2016年7月25日

前言 2016年7月25日,xxxxxxxxxx建设管理中心在xxxxxx市 主持召开xxxxxxxxxx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会,参加会议的有xxxxxxxxxx建设管理中心、xxxxxxxxxxxx分局、xxxxxxxxxxx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xxxxxxxxxxx监理监测咨询有限公司、xxxxxx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家和代表,会议组成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名单附后)。 验收工作组依据国家建筑和xxxx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已批准的xxxxxxxxxx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该项目施工合同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xxxx设施工程验收规程》(SL650-2014)的验收程序,对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了现场检查,听取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现场管理单位的汇报,检查了工程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了《xxxxxxxxxx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开完工日期: 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9月1日,完工日期为2016年月日。 主要工程量: 土方m3(其中土方开挖m3,土方回填m3);石方m3; 混凝土m3。 工程内容及施工过程: 该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新建生产业务用房1130.69平方米,围墙174米,绿化200平方米,硬化865平方米,电动大门1座,消防水池1个,化粪池1座。 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完工日期为2016年月日,主要工程施工过程如下: 2014年9月29日-9月30日,完成基础开挖和验槽; 2014年10月1日-10月6日,完成基础砼浇筑; 2014年10月7日-2015年6月3日,完成房屋主体框架建设; 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7日,完成楼房主体封闭; 2015年6月15日-11月16,完成屋面、装饰装修、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工程、建筑节能。 2016年月日-2016年月日,完成大门、围栏、硬化、绿化及房屋装饰工程的后期整改处理。 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 无质量事故及缺陷。 主要工程质量指标:

最新最准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中,技术结论大多是格式化的,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使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收集证据。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因此,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2)所有的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附证据资料目录、证据资料核对意见格式) 3)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现场勘测。一般工程造价预、结算业务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 鉴定记录。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因此,鉴定人应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 1.0.1为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围的; 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的; 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的; 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围的; 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 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8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6211050325.html,)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 鉴定 5.1 鉴定方法 5.1 .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 .2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 .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 5.1 .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5.1. .5 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 鉴定步骤

最新最准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一)开展工作的复杂性。由于诉诸法律以后,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分别提供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造成双方各执一词、互相矛盾;或拒不配合,不提供任何资料。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性资料严重缺失,只能依据法院卷宗中的调查笔录和双方各自提供的资料分析、鉴别使用。 (二)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果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三)程序的严格性。司法程序有着严格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作为司法工作的一种延伸,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义,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四)现场勘察的隐蔽性。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

部分完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而这些正是承发包双方互相追究责任、索赔和反索赔的焦点。由于鉴定工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 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201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复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委托人: 咨询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适用于复审,如对本合同条款有调整的,必须使用修订标记。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委托人: 咨询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规定,鉴于咨询人具有承接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项目投资总额(提示:或暂估价):人民币元 4、资金来源: 5、项目规模: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二、本合同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与修正文件 5、招投标文件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质询函 8、中标通知书 9、保密协议 10、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协议 以上文件在先的优先使用,但以上文件冲突时,以对委托人有利的为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提交复审结算报告及后期配合服务(复查及竣工决(结)算等)完成止。 七、本合同正本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份,咨询人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咨询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自2018年3 月1日起实施!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交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 号,邮政编码:100835)。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说明:由于文体比较多,小编把最关键鉴定部分罗列出来,如果需要全文的同仁:请关注公众号并分享出去,添加微信或者QQ索取全文:406722420)5 鉴定5.1 鉴定方法5.1 .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

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5.1 .2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5.1 .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5.1 .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5.1. .5 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5.2 鉴定步骤5.2.1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内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解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排除疑问。5.2.2 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委托人、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5.2.3 鉴定项目需要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造价鉴定核对工作通知函(格式参见附录L),当事人不愿意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5.2.4 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请当事人代表对每天核对后的结果作签字确认。当事人代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完整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完 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_____ 2.服务类别:_____ 第二条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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