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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202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202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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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髙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造价方面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1.0.4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造价鉴定constructioncostappraisal

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2鉴定项目appraisalproject

指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具体工程项目。

2.0.3鉴定事项appraisalsubject

指鉴定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目。

2.0.4委托人truster

指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0.5鉴定机构appraisalcorporation

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6鉴定人appraiser

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0.7当事人concernedparties

指鉴定项目中的各方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0.8当事人代表representativeofconcernedparty

指鉴定过程中,经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名义参与提交证据、现场勘验、就鉴定意见书反馈意见等鉴定活动的组织或专业人员。

指鉴定项目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经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所有书面文件或协议。

2.0.10证据evidence

指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的,或委托人调查搜集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记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

2.0.11举证期限prescribedtimeforevidencesubmission指委托人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时限。

2.0.12现场勘验siteinspection

指在委托人组织下,当事人、鉴定人以及需要时有第三方专业勘验人参加的,在现场凭借专业工具和技能,对鉴定项目进行查勘、测量等收集证据的活动。

2.0.13鉴定依据appraisalreference

指鉴定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当事人提交经过质证并经委托人认定或当事人一

致认可后用作鉴定的证据。

2.0.14计价依据pricingreference

指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发布的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定额、造价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

2.0.15鉴定意见appraisalconclusion

指鉴定人根据鉴定依据,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经过鉴定程序就工程造价争议事项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现为鉴定机构对委托人出具的鉴定项目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

3基本规定

3.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3.1.1鉴定机构应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3.1.2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公章。当发现鉴定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应当责成鉴定人改正。

3.1.3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规则以及职业道德、执业准则。

3.1.4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

3.1.5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鉴定项目的委托

3.2.1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3.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

3.2.3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在委托书

中注明。

3.3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终止

3.3.1鉴定机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复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

A)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

2鉴定所需证据材料;

3鉴定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4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5鉴定机构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3.3.2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初步了解后,当对委托鉴定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有不同意见时,应向委托人释明,释明后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3.3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用应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和鉴定事项的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协商确定。当委托人明确由申请鉴定当事人先行垫付的,应由委托人监督实施。

3.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自行回避,向委托人说明,不予接受委托:

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不予接受委托: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

2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不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期限内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3.6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终止鉴定:

1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3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的;

4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

5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通知委托人(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B),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4鉴定组织

3.4.1鉴定机构接受委托j^,应指派本机构中满足鉴定项目专业要求,具有相关项目经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鉴定人的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3.4.2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委托人、当事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C),载明鉴定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专业及注册证号、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

3.4.3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3.4.4鉴定机构应按照工程造价执业规定对鉴定工作实行审核制。

3.4.5鉴定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监控证据材料的接收、传递、鉴别、保存和处置。

3.4.6鉴定机构应按照委托书确定的鉴定范围、事项、要求和期限,根据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鉴定方案等督促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

3.4.7鉴定人应建立《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D),将鉴定过程中每一事项发生的时间、事由、形成等进行完整的记录,并进行唯一性、连续性标识。

3.4.8鉴定中需向委托人说明或需要委托人了解、澄清、答复的各种问题和事项,鉴定机构应及时制作联系函送达委托人。

3.5回避

3.5.1鉴定机构应在《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中载明回

避声明和公正承诺:

1本鉴定机构声明:

1)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的咨询人;

2)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除本鉴定项目的鉴定工作酬金外)。

2鉴定人声明:

1)不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3)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其他利害关系。

3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

遵守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

3.5.2鉴定机构有本规范第3.3.4条情形之一未自行回避的,且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鉴定机构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3.5.3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未自行回避,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同意,通知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

响鉴定公正的。

鉴定人的辅助人员适用上述回避规定。

3.5.4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到《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并说明理由。

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若鉴定机构不执行该决定,委托人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3.5.5鉴定人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准,并另行指派符合要求的鉴定人。

3.5.6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向委托人申请其回避,但应提供证据,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1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吃请和礼物的;

2索取、借用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款物的。

3.6鉴定准备

3.6.1鉴定人应全面了解熟悉鉴定项目,对送鉴证据要认真研究,了解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人的鉴定要求。委托人未明确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鉴定事项。

3.6.2鉴定人应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和要求制定鉴定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鉴定依据、应用标

准、调查内容、鉴定方法、工作进度及需由当事人完成的配合工作等。

鉴定方案应经鉴定机构批准后执行,鉴定过程中需调整鉴定方案的,应重新报批。

3.7鉴定期限

3.7.1鉴定期限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涉及的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在表3.7.1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表3.7.1鉴定期限表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7.2鉴定期限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

3.7.3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

较长时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7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

3.7.4在鉴定过程中,经委托人认可,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或者重新提交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人鉴定期限。

3.8出庭作证

3.8.1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3.8.2鉴定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出庭作证的,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3.8.3未经委托人同意,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3.8.4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在委托人要求时出示。

3.8.5鉴定人出庭前应作好准备工作,熟悉和准确理解专业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鉴定项目的合同约定等。

3.8.6鉴定机构宜在开庭前,向委托人要求当事人提交

所需回答的问题或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内容,以便于鉴定人准备。

3.8.7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依法、客观、公正、有针对性地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3.8.8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可经委托人允许,不予回答。

4鉴定依据

4.1鉴定人自备

4.1.1鉴定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1.2鉴定人应自行准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工程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不是国家或行业标准,则应由当事人提供。

4.1.3鉴定人应自行收集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

4.2委托人移交

4.2.1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反诉状(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状、代理词;

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E);

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鉴定机构接收证据材料后,应开具接收清单。

4.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的证据,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未注明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明确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4.2.3鉴定机构对收到的证据应认真分析,必要时可提请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要求补充证据的函件(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F)。

4.2.4鉴定机构收取复制件应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

4.3当事人提交

4.3.1鉴定工作中,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10

据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应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函件(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G)。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4.3.2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应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丨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签收日期,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4.3.3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4.3.4若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鉴定人应将证据逐一登记,当事人签领。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交换证据的,鉴定机构应及时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交换。

4.3.5鉴定人应组织当事人对交换的证据进行确认,当事人对证据有无异议都应详细记载,形成书面记录,请当事人各方核实后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书面记录报送委托人。若

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对证据的确认,应将此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使用。

4.3.6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鉴定人应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4.4证据的补充

4.4.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对委托人组织质证并认定的补充证据,鉴定人可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对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4.4.2当事人逾期向鉴定人补充证据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4.5鉴定事项调查

4.5.1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

并对所需要的证据进行复制。

4.5.2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询问应制作询问笔录(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H)。

4.5.3鉴定人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或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以向本%1构以外的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由鉴定人作出,鉴定机构出具。

4.6现场勘验

4.6.1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

4.6.2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4.6.3鉴定项目标的物因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机构应说明理由,提请委托人、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验,委托人同意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

4.6.4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J),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并提请委托人组织。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

4.6.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K)。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

4.6.6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

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4.7.1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作为鉴定依据:

1委托人已查明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事实;

2委托人已认定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法律关系性质和行为效力;

3委托人对证据中影响鉴定结论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

4其他应由委托人明确的事项。

4.7.2经过当事人质证认可,委托人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或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经证据交换已认可无异议并报委托人记录在卷的证据,鉴定人应当作为鉴定依据。

4.7.3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证据本身彼此矛盾,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认定并按照委托人认定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

如委托人未及时认定,或认为需要鉴定人按照争议的证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应在征求当事人对于有争议的证据的意见并书面记录后,将该部分有争议的证据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4当事人对证据的异议,鉴定人认为可以通过现场勘验解决的,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4.7.5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认为是专业性问题并请鉴定人鉴别的,

鉴定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经过甄别后提出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6同一事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同,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新证据的;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能否认该证据的相反证据的,在委托人未确认前,鉴定人可暂用此证据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7同一事项的同一证据,当事人对其理解不同发生争议,鉴定人可按不同的理解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并说明,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8—方当事人不参加按本规范第4.3.4条和第4.3.5条规定组织的证据交换、证据滅认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委托人未及时决定的,鉴定人可暂按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并在鉴定意见书中说明这一情况,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鉴定

5.1鉴定方法

5.1.1鉴定项目可以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2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 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 (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18年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方案-GBT51262-2018年附录表格

附录A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 XX价鉴函【20XX】XX号 (委托人): 我方收到贵方就项目(案号)的鉴定委托书,现回复如下: 1我方接受贵方的委托书(如不接受,简要说明理由),鉴定工作按照贵方要求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程序进行。 2我方将在本函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贵方送达《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请贵方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回避。 3在鉴定过程中,遇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我方有权终止鉴定,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4请贵方提供证据材料,见所附《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5鉴定期限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鉴定时间计算。如需延长,另向贵方申请。 6鉴定费用:按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或所涉工程造价) %计算。 鉴定费应在贵方移交送鉴证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鉴定意见书发出前,应支付完毕。 鉴定期间,贵方单方面取消鉴定委托或终止鉴定的,鉴定费将不予退还。

7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录B 终止鉴定函 XX价鉴函【20XX】XX号致 (委托人): 贵方委托我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项目(案号:XXXX),因存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第 XXXXXXX项原因,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我方要求终止鉴定,并退还所有鉴定材料。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录C 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 XX价鉴函【20XX】XX号 :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有关规定,现将贵方委 托的 (案号:XXX)—案的鉴定人员组成名单通知如下: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辅助人员:,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辅助人员:,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1本鉴定机构声明: 1) 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 2) 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除该项目的鉴定费用外)。 2鉴定人声明: 1) 不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3) 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其他利害关系。 如果当事人对本鉴定机构和以上鉴定人申请回避,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委托人或本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 3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 遵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

造价咨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方案

GB/T 51095-201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 Code for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2015-03-08 发布 2015-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 Code for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GB/T 51095-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5 年 1 1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 2015北京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77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095-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规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制定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 本规共分9章和9个附录,主要技术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工程造价鉴定等。 本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规参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建经投资咨询 第一测量师事务所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分公司 金马威工程造价咨询 中联造价咨询 中量工程投资咨询 红日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新迪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管理 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 本规主要起草人员:吴佐民王建忠东朱坚董士波恽其鋆舒宇光云朱宝瑞周和 生海泉徐小峥钟泉静吴晓宏连仓周霞骏朱毓菁王应龙 王毅 本规主要审查人员:洪学王中和唐榕辉黄成刚金铁英马军彪超郭怀君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编号: 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验收 鉴定书 单位工程名称: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 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完工(单位)验收工作组 2014年11月19日

项目法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列西街道办事处 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陈大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台江国有林场 代建机构:无 设计单位:三明市兴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省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福建省上鸿杭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无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无 运行管理单位:徐碧街道廖源村村民委员会 徐碧街道洋山村村民委员会 徐碧街道后洋村村民委员会 列西街道小蕉村村民委员会 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陈大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台江国有林场 验收时间:2014年11月19日 验收地点:

前言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有关文件要求,2014年11月19日,在区水利局会议室主持召开了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列西街道办事处、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三明市梅列区陈大国有林场、三明市梅列区台江国有林场(建设单位)、福建省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三明市兴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徐碧街道廖源村村民委员会、徐碧街道洋山村村民委员会、徐碧街道后洋村村民委员会、列西街道小蕉村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代表。会议成立了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察看了工程现场、查阅了工程资料,并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作汇报,经过充分讨论和认真研究,原则同意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并形成了《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一、合同工程概况 (一)合同工程名称及位置 1、合同工程名称: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附: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得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厂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编号: xxxxxxxxxx工程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合同名称:xxxxxxxxxxxxxx工程 xxxxxxxxxxxxxx工程验收工作组 2016年7月25日

前言 2016年7月25日,xxxxxxxxxx建设管理中心在xxxxxx市 主持召开xxxxxxxxxx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会,参加会议的有xxxxxxxxxx建设管理中心、xxxxxxxxxxxx分局、xxxxxxxxxxx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xxxxxxxxxxx监理监测咨询有限公司、xxxxxx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家和代表,会议组成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名单附后)。 验收工作组依据国家建筑和xxxx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已批准的xxxxxxxxxx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该项目施工合同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xxxx设施工程验收规程》(SL650-2014)的验收程序,对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了现场检查,听取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现场管理单位的汇报,检查了工程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了《xxxxxxxxxx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开完工日期: 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9月1日,完工日期为2016年月日。 主要工程量: 土方m3(其中土方开挖m3,土方回填m3);石方m3; 混凝土m3。 工程内容及施工过程: 该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新建生产业务用房1130.69平方米,围墙174米,绿化200平方米,硬化865平方米,电动大门1座,消防水池1个,化粪池1座。 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完工日期为2016年月日,主要工程施工过程如下: 2014年9月29日-9月30日,完成基础开挖和验槽; 2014年10月1日-10月6日,完成基础砼浇筑; 2014年10月7日-2015年6月3日,完成房屋主体框架建设; 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7日,完成楼房主体封闭; 2015年6月15日-11月16,完成屋面、装饰装修、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工程、建筑节能。 2016年月日-2016年月日,完成大门、围栏、硬化、绿化及房屋装饰工程的后期整改处理。 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 无质量事故及缺陷。 主要工程质量指标:

工程咨询资质分类

工程咨询资质专业分类明细 (一)公路(道路、桥隧、交通工程); (二)铁路(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 (三)城市轨道交通(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 (四)民航(场道、通信、导航、航管、供油工程); (五)水电(发送变电); (六)核电、核工业(核电站常规岛;反应堆、核燃料等); (七)火电(发送变电、供配电); (八)煤炭(矿井、洗选煤、煤化工); (九)石油天然气(油气地面、海洋石油、管道输送、油气库); (十)石化; (十一)化工、医药(化工工程、产品储运、矿山;化学原料药、中成药、药物制剂); (十二)建筑材料(水泥工程、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新型建材、非金属矿); (十三)机械(含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汽车);

(十四)电子(电子系统、基础件、微电子工程); (十五)轻工(造纸、食品、烟草、制糖、制盐、日用化工、家电、皮革、包装工业等); (十六)纺织、化纤(纺织、印染、服装;化纤原料、化纤工程); (十七)钢铁(冶炼、轧钢、金属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矿山); (十八)有色冶金(有色、黄金、冶炼、金属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矿山); (十九)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 (二十)林业(营造林、林产工业、林产化学、生态环境、森林工程); (二十一)通信信息(有线通信、无线通信、通信铁塔、邮政工程、信息化); (二十二)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视发射、传输、电影工程); (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十四)水利工程(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围垦工程); (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港口、航道、通航建筑、水上交通); (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生态建设;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

如何申请工程咨询资质

中国国家发改委2008第52号公告通知,2008年度的注册咨询师工作即日开始,至9月25日前向初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9月2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在吉林长春召开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会议。此前中咨协会的注册咨询师管理系统一直不能注册,估计此次会议后便会开放注册权限。中国工程咨询协会2004年至2008年的注册咨询师考试情况统计,截止到2008年6月底,全国共有21万人报名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综合通过率为23%左右,预计全国目前已通过考试的注册咨询师大概为4万名。2006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第一批工程咨询单位为1848家,2007年公布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为1861家,2008年国家发改委尚未公开公布,但根据资料审查的数据来看,第三批工程咨询单位大约为1800家。根据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29号令要求,甲级单位至少9个咨询师,乙级单位至少5个咨询师,丙级单位至少3个咨询师,按平均一家单位5个注册咨询师来估计,市场已经容纳了大约27500个咨询师。目前还有1万多名通过考试的注册咨询师尚未注册。 2 005年第一批注册时,市场挂靠费用为300元/月,2008年为500元/月,地区不同,挂靠费不太一样。所以大家可以根据这个情况,得出目前咨询师挂靠的市场价值,如果碰到有出高价的单位赶紧签合同。根据笔者的了解和推测,目前7 0%以上的单位采用咨询师挂靠的方式申请资质。对于尚未挂靠的咨询师来讲,挂靠证书应该注意些什么呢,在这里提炼出点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 1、一定要仔细了解工程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国发2005第29号令)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983号);注册咨询师材料中关键的是三个方面:1.注册咨询师考试证书的真实性,2.基本情况表,3.该咨询师所做的业绩(需要证明,这点是最关键的)。 企业资质申报关键的有:1.所有申报人员的社保证明是否真实,2.高工、注册人员的比例是否符规,3.单位申报该专业的业绩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报专业的丙级不需要提供该专业的业绩证明。) 2.选准自已要注册的专业,定向选择注册企业;考完证挂靠的同志,一定要把目标搞清楚,是为了挂靠挣点小钱,还是为今后谋条生路。 如果是为了挂靠挣点小钱,那注册比较热的专业,注册完的证书会比较值钱,以后转移注册的时候要价可以高一些。什么是比较热的专业呢?涉及到民生的项目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 1.0.1为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围的; 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的; 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的; 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围的; 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 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反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和中咨协会关于发展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咨协会竭诚为会员服务。围绕"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开展工作,发挥政府与会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依靠建立规范的会员网络,及时宣传行业法律法规,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规范工程咨询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工程咨询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中咨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分别在会员和理事学选举产生,构成中咨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咨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其部分职权。

第四条中咨协会1996年10月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FIDIC),成为菲迪克成员协会。凡加入中咨协会的单位会员,同时也是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享受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第五条申请入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中咨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单位会员。遵守中咨协会章程和FIDIC职业道德准则,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资格证书的工程咨询机构,可申请成为中咨协会单位会员。 第七条个人会员。遵守中咨协会章程和FIDIC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中咨协会个人会员: (一)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注册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具有工程咨询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三)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境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理事。由会员自愿申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自愿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重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重庆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Specification of consulting of construction cost engineering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 2006重庆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 3.1 基本要求 3.2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 3.3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 3.4 项目经济评价 4 设计阶段 4.1基本要求 4.2项目资金计划 4.3设计方案优化 4.4设汁概算 4.5施工图预算 5 施工招标阶段 5.1基本要求 5.2招标文件 5.3工程量清单 5.4招标答疑 5.5投标报价回标分析 5.6投标澄清 5.7施工合同

6 施工及竣工阶段 6.1基本要求 6.2 工程款使用计划 6.3 工程进度款 6.4工程变更 6.5 工程费用索赔 6.6成本分析与调整 6.7工程竣工结算 6.8 工程竣工决算 7 工程造价鉴证 7.1基本要求 7.2鉴证依据 7.3鉴证工作 7.4鉴证报告 附录A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报表式样 A-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报告参考表式A-1-1投资估算编制说明 A-1-2投资估算汇总表 附录B设计阶段报表式样 B-1 初步设计概算报告参考表式 B-1-1设计概算报告编制说明 B-1-2设计概算汇总表

B-2 施工图预算报告参考表式 B-2-1施工图预算编制说明 B-2-2施工图预算汇总表 附录C施工招标阶段报表式样 C-l 建设工程投标总报价排序分析表 C-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分析表 C-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附录D施工及竣工阶段报表式样 D-l 工程进度款付款明细表 D-2 费用索赔审核表 D-3 工程变更费用审核表 D-4 项目总成本控制表 D-4-1 建筑安装成本偏差分析表 D-4-2 其他建设费用成本偏差分析表 D-5建筑安装成本偏差析表 D-6其它建设费用偏差分析表 D-7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D-7-1工程项目概况表 D-7-2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D-7-3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D-7-4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8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6f13054196.html,)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 鉴定 5.1 鉴定方法 5.1 .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 .2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 .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 5.1 .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5.1. .5 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 鉴定步骤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最新

GF— 2015— 0212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1) 一、................................ 工程概况 .1111112222 3333444444444455555666666666777777 二、.....................................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 容 三、................................ 服务期限 四、................................ 质量标准 五、................................... 酬金或计取方式 六、................................... 合同文件的构成 七、................................ 词语定义 八、................................ 合同订立 九、................................ 合同生效 十、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3)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 1.2语言 ........................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4适用法律 ...................... 2. 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 2.2提供工作条件 .................... 2.3合理工作时限 ..................... 2.4委托人代表 ..................... 2.5答复 ........................ 2.6支付 ........................ 3. 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4. 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 5. 支付........................... 5.1支付货币 ...................... 5.2支付申请 ...................... 5.3支付酬金 ......................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 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201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

工程咨询资质分类

工程咨询资质分类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工程咨询资质专业分类明细 (一)公路(道路、桥隧、交通工程); (二)铁路(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 (三)城市轨道交通(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 (四)民航(场道、通信、导航、航管、供油工程); (五)水电(发送变电); (六)核电、核工业(核电站常规岛;反应堆、核燃料等); (七)火电(发送变电、供配电); (八)煤炭(矿井、洗选煤、煤化工); (九)石油天然气(油气地面、海洋石油、管道输送、油气库); (十)石化; (十一)化工、医药(化工工程、产品储运、矿山;化学原料药、中成药、药物制剂); (十二)建筑材料(水泥工程、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新型建材、非金属矿); (十三)机械(含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汽车); (十四)电子(电子系统、基础件、微电子工程); (十五)轻工(造纸、食品、烟草、制糖、制盐、日用化工、家电、皮革、包装工业等); (十六)纺织、化纤(纺织、印染、服装;化纤原料、化纤工程); (十七)钢铁(冶炼、轧钢、金属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矿山); (十八)有色冶金(有色、黄金、冶炼、金属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矿山); (十九)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 (二十)林业(营造林、林产工业、林产化学、生态环境、森林工程);

(二十一)通信信息(有线通信、无线通信、通信铁塔、邮政工程、信息化); (二十二)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视发射、传输、电影工程); (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十四)水利工程(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围垦工程); (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港口、航道、通航建筑、水上交通); (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生态建设;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噪声防治、污染修复工程); (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 (二十八)建筑(含人防工程); (二十九)城市规划; (三十)综合经济; (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申请,比如:旅游工程、商物粮、气象工程、国土 资源、土地整理、减贫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新能源等)。 以上各专业均涵盖了本专业相应的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内容。凡取得编制项 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资格的单位,均 相应具备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减 排、环境治理篇章和相应的评估咨询资格。 申请第(六)、(十一)、(十六)、(二十三)专业资格,应按照核电、核工业、化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自2018年3 月1日起实施!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交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 号,邮政编码:100835)。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说明:由于文体比较多,小编把最关键鉴定部分罗列出来,如果需要全文的同仁:请关注公众号并分享出去,添加微信或者QQ索取全文:406722420)5 鉴定5.1 鉴定方法5.1 .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

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5.1 .2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5.1 .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5.1 .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5.1. .5 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5.2 鉴定步骤5.2.1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内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解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排除疑问。5.2.2 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委托人、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5.2.3 鉴定项目需要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造价鉴定核对工作通知函(格式参见附录L),当事人不愿意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5.2.4 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请当事人代表对每天核对后的结果作签字确认。当事人代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GF—2015—0212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投资金额: 5.资金来源: 6.建设工期或周期: 7.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 三、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实 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结。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中关于竣工结算审核的有关规定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酬金:

2.计取方式:。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1.0.8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 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终止鉴定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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