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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提倡绿色照明,促进能源节约,营造优美舒适的城市灯光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设施上的永久照明和临时性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建(构)筑物装饰照明,音乐喷泉、广场照明,开放性公园照明,绿地照明,自然山体、水体装饰照明,公共设施装饰照明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节能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照明以功能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美观和谐”的原则;城市照明设

施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遵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的原则。

第五条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是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城管执法、园林、工商、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统筹纳入当年城市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需要维修、改造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维修改造计划,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城市照明建设范围:

功能照明建设范围包括: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绿地、广场、住宅区域。

景观照明建设范围包括:

(一)市区范围内主要商业街区、沿江两岸及照明专项规划中要求的重要地区、重要节点及公共建(构)筑物;

(二)重点景区、景观视廊;

(三)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桥梁、广场、绿化景区、山体等;

(四)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建(构)筑物;

不属以上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建设由规划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进行规定。

第十一条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二)设臵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的规定;

(三)设臵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四)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的规定;

(五)光源及整流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六)在满足灯具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选择灯具时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

第十二条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二)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严格控制景观灯能耗,不使用高能耗照明灯具,积极采用节能环保产品;

(三)科学配臵亮度与色彩,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四)与周围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与建筑性质及功能相符;

(五)灯光、灯饰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同或相似;

(六)注意夜间照明的实用性、景观性、科学性,注重节能及避免产生光污染;

(七)不得影响白天城市景观及建筑功能的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不得低标准设计、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当含有

照明自动控制的内容,并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充分论证,按照节能设计标准,采用先进的节能控制技术,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第十四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的城市照明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防护工作规范,保证照明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章绿色照明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新设备,不断提高城市照明建设水平和节能水平。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节能水平。

第四章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城市照明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技术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的程控自动化,提高管理手段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承担城市照明设施养护和维修的机构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设施所属管理单位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政府出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至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在符合下列条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维护: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

(二)符合本市行政区域划分要求的道路;

(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要求;

(四)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五)符合接入城市道路照明网路的技术、负荷及安全等要求;

(六)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七)具备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八)照明设施产权无偿移交政府。

第二十六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移交、管理及维护按《柳州市夜景灯光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控制城市照明

灯光启闭,城市照明用电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支出;属商业经营性用途以及没有实行统一控制启闭的照明设施电费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养护管理:

(一)按要求保持城市照明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设施损坏或残缺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二)已废弃的城市照明设施,影响市容的,设施所属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道路照明主干道灯亮率达97%,次干道、支路灯亮率达95%;

(二)设施运行正常,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达90%;

(三)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达90%。

第三十条为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低矮灌木、地被植物除外)、建筑及其他设施距灯杆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臵广告牌等遮挡路灯,影响照明效果的,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排除,需要移植、修剪、砍伐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因台风、暴雨、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时,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偷盗、损毁城市照明

设施;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距灯杆半径1米)内或维修工作区域内种植树木(低矮灌木、地被植物除外)、挖坑取土、兴建建(构)筑物或者设臵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灯杆上悬挂广告牌、设臵宣传品;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灯杆上架设线缆或者安臵其他设施或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照城市明设施的违法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和举报。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城市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

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辖六县城市照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XX月XX日起施行,《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柳政办[2007]186号)同时废止。

路灯维护管理办法

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修订版) 一、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严格遵循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及本市有关维护指标、工作规范、规程和质量要求,确保新区城市照明设施高标准、高质量的安全运行。 二、承担新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应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三、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指标为: 1、亮灯率:功能照明≥99% 2、设施完好率:≥95% 3、运行故障率:≤0.5% 4、报修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5、补盗、补损、迁移及零星施工任务、运行保障等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 6、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四、维护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将维护责任落实到基层部门、落实到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维护作业。 五、维护单位应编制月度维护作业计划并报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应建立维护档案。维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照明设施主要技术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台帐、维修记录、管线敷设情况等相关资料,维护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实行电子化,每月以25日为节点上报无锡新区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机构。

六、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回检修作业应不低于下列频次: 1、箱式变、配电间等大型变配电设备每月巡修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2、户外配电箱(柜)每季度巡修一次,做好设备的油漆、清洁工作,门锁灵活,配件齐全,同时测量电流、电压、接地电阻、各分路负荷,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3、低压架空线每半年进行一次巡修; 4、电缆管线及人孔井、手孔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巡修; 5、高杆灯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巡修,传动机构的性能测试每年进行一次; 6、一般路灯应每天安排人巡修; 7、配电箱(柜)、金属灯杆接地网每年定期检测接地电阻; 8、为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用电,值班人员须处理各类设备故障,及时排除或使故障最大限度地缩小影响范围,故障抢修每天24小时专人值守。 七、维护单位应对下属职工的维护作业状况和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原则上部门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单位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八、养护单位所有巡修和检查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并每月25日为节点向照明管理中心书面报告1次(月报)。原始资料由养护单位保存两年;照明管理中心每月进行一次抽查。

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 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照明管理制度

照明管理制度 为科学用电、合理用电、有序用电,适应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节电意识,督促广大 员工把节电、节能工作落实到实处,节能降耗并最终实现优 质、高效、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区室内、走廊大厅照明开、关灯时间(基本原则 时间)规定: (一)(室内):据能见度定开灯定时间,办公室人走灯灭;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做到人走关机; (二)(走廊及大厅)夏、秋季节据能见度定开灯时间,18:30前关灯(阴雨天气据能见度定);(走廊及大厅)冬、春季节:17:00后开灯,18:30前关灯(阴雨天气据能见度定); 二、生产区室外照明开、关灯时间(基本原则时间)规定: (一)夏、秋季节:19:00后开灯,6:00前关灯(阴雨天气据能见度定); (二)冬、春季节:18:00后开灯,7:00前关灯(阴雨天气除外据能见度定);对于室外自动开关的路灯,由电工负责。 三、生产区室内(包含作业区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休息室)照明根据能见度判定开灯时间,做到人走灯灭;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做到人走关机;

四、生产区局部光线差的区域,可根据工作需要(检修、巡检等)灵活使用照明,做到人走灯灭。考核、检查发现违规,扣罚责任岗位人员20-50元/次、当班值班长连带处罚10元/次。 五、照明配电箱中有不同等级的电源时应以明显标志区别并用文字注明,同时要标明各回路的名称。 六、严禁私自改装照明线路,禁止在在照明回路中乱接其他设备。 七、严禁在照明配电箱内私拉乱接。 八、高温、潮湿等特殊环境电气照明,应定期检查设备绝缘情况。 九、有限空间及煤气区域等检修场所的检修照明灯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36V及36V以下电源)。 十、临时检修用灯,电工还要记录好使用人,使用地点及所接灯具情况,并及时做好灯具回收。 十一、定期对临时检修用灯数量及好坏情况进行统计,及时维修和补充,保证有足够的检修用灯。 十二、各岗位在巡检时发现照明故障要及时汇报,电工要及时处理。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 目录 一、城市照明亮化工作规程 1、总则 2、规划与建设管理 3、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4、城市照明亮化行政许可 5、违法行为的处罚 6、其他 二、附录一、基本术语 三、附录二、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定 1、总则 2、巡视与检修 3、巡视与检修种类 4、巡视与检修时间 5、巡视与检修内容 6、巡视与检修的管理 7、照明灯具和光源的检修标准 8、灯架和灯杆的检修标准 9、熔丝和引下线的检修标准

10、杆线检修标准 11、电缆线路检修标准 12、控制设备检修标准 13、路灯配电站检修标准 14、缺陷管理 15、相关规定 四、附录三、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质量规定 1、路灯管理质量规定 2、配电箱(柜)管理质量规定 3、架空线路巡视检修质量规定 4、电缆地埋线路巡视检修质量规定 5、照明器具巡视检修质量标准 五、附录四、高杆灯维修保养规程 六、附录五、高空作业车工作规程 1、行车 2、作业 3、其他

五湖新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照明亮化工作水平,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与夜间景观照明。城市照明对城市交通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生活、美化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1.3 本规程适用于五湖新区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及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 1.4 城市照明亮化管理部门除依据本制度外,还应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2.1 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于每五年规划期末前两年,提出编制或修编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项目计划申请。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计划报上级批准。

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 2016年1月29日 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市容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第三条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维护与运行、能源节约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和县(市)城市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市内四区的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城市照明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经费,应当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维护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和已经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城 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费用,应当纳入市本级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鼓励在城市照明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和经济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已于1992年11月6日经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

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住建部令(2010)第4号 【颁布时间】2010-5-27 【施行时间】2010-7-1 【法规来源】 https://www.docsj.com/doc/db7899081.html,/zcfg/jsbgz/201006/t20100612_201310.htm 【全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因征用土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产权所有人(包括授权代管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因征用集体土地需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或其他批准文件,发布拆迁调查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拆迁调查公告后,由拆迁人实施拆迁调查。 第六条自拆迁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应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工程建设,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及地面附着物进行租赁、抵押等。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为一年。 拆迁调查公告发布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按违法建筑处理。第七条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面积、权属、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房屋面积等有关资料,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集体土地经批准征用后,拆迁人应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市国 土资源局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

物业小区照明管理规定(20200514102822)

照明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小区道路照明和办公室照明的规范管理,杜绝浪费,节约用电,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 各项目管理处负责管辖范围内照明设施设备的日常巡视、报障、 管理和协调维修工作,维修部负责照明设施设备的台帐登记、例行检查、维护维修和技术支持。 三、管理内容 (一)本着节约用电,合理用电的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要求公司的每位员工树立敬业爱岗精神从自我做起,把公司的照明用电管好、用好,做到随手关灯的良好习惯。 (二)各项目管理处管辖的路灯,围墙照明及景观灯,应有统一 的开关时间表,避免小区路灯开灯不统一,影响小区整体照明,定时 开关,夏天、冬天分别暂定为:冬季17时至次日6时,夏季19时至次日5时。 (三)照明设备本着既要满足需要,又要节约能源的观点出发, 各项目管理处应精心做好日常、节假日、重要活动和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期间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报公司总部审核备案,并由工程维修部统一实施。 (四)各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使用的照明,应尽量采用自然光,

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管理。各项目管理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办公区域用电设备。 (五)各办公区域配置的照明、电脑、空调等电器,晚上人离开 时必须关闭电源,做到谁用谁负责,品质管理部定期对各管理处的照明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考核和处罚。 (六)遇到阴雨及大雾等天气各项目管理处应根据天气变化情 况,自行掌握照明开关时间,做到最大的节约。 (七)因季节变化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公共照明开关时间时,由各项目管理处重新拟制,报总部审核批准后交工程维修部统一执行。四、工作流程 由工程维修部建立管辖范围内照明设施设备台帐→台帐提供给各项目管理处,由管理处按照服务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开启照明设施设备的时间、地点、数量,并拟制照明时间表→照明时间表报公司总部审核批准→工程维修部统一调整实施。 五、考核 (一)管辖范围内照明设施设备未按时运行;根据情节轻重,处 以工程维修部-5到-10分的处罚。 (二)个别照明设施设备未正常工作且超过两天;项目管理处无记录、无报修,扣罚5分;工程维修部未及时修复或未向公司领导提报情况说明,扣罚5分。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008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2008- - 发布 2009- -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山东省建设厅 DB37/T -2008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编制单位: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路灯照明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枣庄市政工程管理处、滨州市路灯管理处、临朐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麻鹏飞、禹方烨、任锡智、唐元生、刘殿富、王佃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CCJ/T306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3定义 3.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规范所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光、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附属设备等设施。

3.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功能为目的的养护维修作业。 4道路照明标准要求 4.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分为机动车交通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主要技术指标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并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1].jsp

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国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与管理。 本细则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本细则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居民夜间出行为目的的照明。 本细则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细则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节能设备、灯杆、灯具、检查井、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照明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经批准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七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照明设施年度更新、改造计划,由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附件: 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完善城市照明的公共服务功能,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确保城市照明安全,依据国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住宅区、湖泊、河道、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本规定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箱式变压器、柱式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节能设备、灯杆、灯具、光源、电器、检查井、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1-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维护的具体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照明信息统计监管系统,完善城市照明设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统计制度; (二)制定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标准和城市照明节能监测考核制度,实行城市照明消耗成本管理; (三)根据城市照明维护资金年度计划,安排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四)督促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履行职责义务; (五)监督、检查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与维护质量; (六)受理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与维护的投诉;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

柳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柳州国土资源局

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 ( 报批稿) 柳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目录 前言 (i) 1.总则 (1) 1.1指导思想 (1) 1.2规划依据 (1) 1.3规划原则 (2) 1.4规划范围 (3) 1.5规划期限 (3) 2.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4) 2.1总体调整情况 (4) 2.2耕地保护目标 (4) 2.3建设用地目标 (5) 2.4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调控目标 (7) 2.5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目标 (7) 3.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 (8) 3.1耕地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8) 3.2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 (10) 3.3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3) 3.4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7) 3.5土地整治布局优化调整 (20) 4.区县土地利用调控 (23) 4.1区县规划调控原则 (23) 4.2区县土地利用指导 (24) 5.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优化 (30) 5.1中心城区控制范围 (30) 5.2管制分区调整方案 (30) 6.保障措施 (33) 6.1增加内容 (33) 6.2修订内容 (34) 附录 (36)

附表 表1、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数表(2013年); 表2、柳州市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2020年); 表3、柳州市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分解表; 表4、柳州市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2020年); 表5、柳州市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结构表(2006-2020年);表6、柳州市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表; 表7、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表(2020年) 表8、柳州市独立选址建设项目表(2014-2020年);

照明管理规定

照明管理规定 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 照明管理规定 (暂行) 1、为加强公司生产场所及厂区道路的照明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树立员工节能降耗意识,节约用电,推进阳电公司精细化管理,规范公司照明设施的管理、建设、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场所及生产区道路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照明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3、规定所称照明设施包括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使用的灯杆、灯具、及专为照明而设的变配电设施、管线、工作井及其他照明附属设施。 4、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5、各生产部门为本部门照明管理的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考核。 6、生产区照明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照明标准有关规范。 7、凡新增照明设施的方案,在实施前应报生产技术部审定许可。 8、照明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设计、施工。各种事故应急照明灯的补充列入公司年度安措计划实施。 9、照明设施的大修改造,由照明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生产技术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费纳入年度检修计划中。 10、照明不合格的,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应责令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11、照明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维护和管理职责:

1)保证,,,以上的灯在规定的亮灯时间亮灯,并使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2)保持照明设施完好、整洁、运行正常; 3)妥善保管照明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档案; 4)因改造、维修需要整体关闭灯时,应提前发布告示,并采取必要的临时照明措施; 5)作好公司交办的其他照明管理工作。 12、运行人员在巡回检查时应对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及各种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汇报班长并作好记录。 13、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应明确照明设施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应按照照明设施的保养、维护规定作好定期作保养维护工作。 14、在对设备进行检修因生产现场照明不足时,临时照明应由电气照明专业人员布线并设置临时照明。 15、抢险救灾时,因抢险救灾需要对照明设施采取各项措施的,不受上条限制。但增加的临时照明应符合安全要求,造成照明设施损坏的,抢险救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处理。 16、禁止下列行为,违者由照明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根据情节由安全监察部对责任人给予以下考核: 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偷盗、损坏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考核; 2)擅自接用照明电源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考核; 3)不按照明方案开关灯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考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4)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或安装其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考核; 5)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不关灯的,每次处以5,元考核。

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本文主要介绍了赔偿标准、征收土地赔偿标准和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 推荐阅读:赔偿标准征收土地赔偿标准【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征用集体土地的地类,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标准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结果确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调查统计结果,按照普遍性原则,确定征用各类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 第五条征用集体土地所需的各项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统一收取。 第二章征用土地补偿 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灌木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征用经济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新编版)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87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新编版) 1目的 为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施工的照明条件,规范施工照明的申请和装接程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密闭舱室施工照明的申请、安装、维护以及回收的安全管理。 各企业应参照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做好施工照明使用管理。 3照明设备管理 3.1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现有的密闭舱室施工使用的照明分

为高电压照明和低电压照明。高电压照明包括220V防爆照明、220V 普通照明。低电压照明主要指36V普通照明(行灯或手持式移动灯)、36VLED灯、36V或12V防爆照明。 3.2照明设备的管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三供负责统一管理现场装接的220V电压照明以及36V电压公共照明设备。其它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装接使用的照明设备。 3.3各责任部门必须确保设备安全性,根据企业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设备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性能和绝缘性测试。 3.4密闭舱室施工临时拉设的高压照明线路由三供负责进行日 常检查、维护;由使用部门装接的低电压照明线路由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维护、检查,三供进行督查。 4照明安装及使用范围 4.1220V普通照明可用于有一定舱容和深度的较大密闭舱室,包括:机舱、货舱等,但应与施工人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2双层底、干隔舱、上下边柜等狭小密闭舱室严禁使用220V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服务民生、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规模和能耗。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主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管理工作。 市、区(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

输、生态环境、水务、林业、文旅、大数据等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按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本市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行、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高耗能低效照明设施的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反馈;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城市照明管理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节约能源 第四章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 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公司照明管理规定

公司照明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合理使用能源,减少浪费,节约用电,降低生产成本,特制订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三、职责 3.1电工班负责照明灯、应急灯的维修、维护管理工作。 3.2 各部门主管领导对照明灯、应急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各部门(车间)主任指定专人根据生产需要或天气变化,开关所属区域内照明灯。 3.4 电工班负责检查落实工作,监督《车间照明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四、规定 4.1 开灯时间: 4.1.1各办公室照明灯开启时间夏季18:00以后,冬季17:00以后,加班结束后最后一人负责关闭照明灯。 4.1.2车间照明灯开启时间夏季18:00以后,冬季17:00以后,每层车间中间两跨视情况开灯,加班结束后及时关闭照明灯。 4.2各部门、车间必须指定区域负责人,由专人开关照明灯。 4.3办公楼走廊、无人工作场所等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不能开长明灯。 4.4 如遇天气变化及车间内明暗变化等情况,各车间主任或班组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开关灯。 4.5 无关人员不准随意开关车间照明灯。 4.6没有员工操作的区域,少开或不开启照明灯。 4.7 发现灯不亮或忽明忽暗等情况,当班长/组长需及时向电器主管报告进行维修或更换灯管。 4.8电工班长做好所有灯具的周期维护检查工作,确保灯具和开关完好。 4.9车间安排临时加班时,必须明确关灯负责人。 五、检查与考核 5.1各办公室和区域照明负责人不按规定时间开关照明灯,对照明负责人每次考核50元。 5.2下班后忘记关闭照明灯,对部门负责人、工作区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50元的罚款; 5.3不按照正确方式使用、不经允许私自安装照明灯存在安全隐患的,对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六区域划分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 维修服务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008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2008- - 发布 2009- -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山东省建设厅 DB37/T -2008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编制单位: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路灯照明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枣庄市政工程管理处、滨州市路灯管理处、临朐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麻鹏飞、禹方烨、任锡智、唐元生、刘殿富、王佃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CCJ/T306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3定义 3.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规范所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光、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附属设备等设施。 3.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功能为目的的养护维修作业。 4道路照明标准要求 4.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分为机动车交通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主要技术指标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并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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