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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3月9日鲁劳发[1995]67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非因公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其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三、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28日

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项目规范、成本测算办法和作价原则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及市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部、省属驻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严格按照《项目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内容提供医疗服务。 第六条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应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逐步实现按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冲抵医疗服务总成本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第七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第八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 (二)反映医疗服务市场供求状况,有利于医疗机构开展公平竞争; (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有利于促进医疗技术进步; (四)保持医疗服务项目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有利于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山东省医疗系统项目

山东省医疗系统项目

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综合病房楼(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2013-3-20 临沂罗庄中心医院病房楼(罗庄中心医院)2013-3-19 济宁市汶上县人民医院内科病房综合楼工程(济宁市汶上县人民医院)2013-3-15 泰安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房楼(更新6)(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2013-3-15 迁建工程(枣庄市中医医院)(枣庄市中医医院)2013-3-15 山东省德州市市立医院病房楼副楼项目(德州市市立医院)2013-3-15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中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项目(枣庄市峄城区中医院)2013-3-14 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综合病房楼项目(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2013-3-11 烟台招远玲珑博爱医院(烟台玲珑置业有限公司)2013-3-11 济宁市技师学院新校区(三期)(济宁市技师学院)2013-3-8 烟台牟平区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烟台牟平区人民医院(又名: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2013-3-7 东营爱家心血管病医院( 东营爱家投资有限公司)2013-2-22 济宁市汶上县人民医院内科病房综合楼工程(济宁市汶上县人民医院)2013-2-19 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门诊综合楼项目2013-1-29

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门诊综合楼项目2013-1-29 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综合病房楼项目(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2013-1-21 青岛即墨市中医医院外科病房楼扩建项目(即墨市中医医院)2013-1-15 山东市省东营市市立儿童医院综合楼项目(东营市人民医院)2013-1-15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迁建项目: 二期(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2013-1-14 迁建项目一期滕州市中医医院2013-1-11 临沂罗庄中心医院病房楼(罗庄中心医院)2013-1-11 山东省德州市市立医院病房楼副楼项目(德州市市立医院)2013-1-10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迁建项目: 二期(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2013-1-10 临沂莒南县人民医院北城新区分院应急卫生事件处置中心大楼(莒南县人民医院)2013-1-7 日照市莒县精神病防治医院:门诊病房楼(莒县人民医院)2013-1-7 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医院综合楼项目(济南市中心医院)2013-1-7 泰安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房楼(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2013-1-6 临沂罗庄中心医院病房楼2012-12-29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依据示范文本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依据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依据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解决方案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6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xx年8月 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

80号公告) 7)《化学危险品名录》(20xx年版)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1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13)《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xx年第2号) 1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2008年03月11日星期二9:43 【内容分类】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医疗保险管理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05.23 【实施日期】1995.05.23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发文号】劳部发〔1995〕236号 【主题词】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 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 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 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 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2009-02-04门诊类收费说明 一、凡来院就诊者均收取挂号费(包括普通门诊与专家门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 1、一次处方连续注射; 2、取化验和各种检查结果; 3、健康查体; 4、当日医生指定院转科; 5、家庭病床。 二、镶牙、配眼睛、全部镶、赔过程只收一次挂号费。 三、理疗、针灸、推拿按一次挂号费。 四、门诊诊疗费在患者挂号时一并收取,收费围仅限于临床科室(医技、护理等科室不得收取,一个诊疗过程只准收取一次诊疗费;诊疗过程包括主诉、现病史、检验、检查、诊断、处理;一次诊断多次治疗、健康查体和医生看检验、检查等报告单不得另收诊疗费。 五、家庭病床巡视不另收诊疗费。 六、健康查体包括、外、五官、皮肤等检查,如需做化验、特检、透视等另收费。婚前查体指;查血(白血球计数、分类,红细胞计数,血色素)、尿常规、查滴虫、霉菌、淋

球菌、梅毒血清学检查(USR)、肝攻、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AA)、胸透、泌尿生殖器检查,建卡、发证、宣传资料等不得另收费。 一、门诊类 单位:元编码 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01 挂号费 101001

门诊挂号费 次 1.00 101002 专家门诊挂号费 次 4.00 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其以上职称者适用102 病历工本费 本 1.00

32K纸,纸重不低于60g,不少于10页103 门诊诊疗费 103001 三级医院 次 2.00 103002 二级医院 次 1.00 103003 一级医院

次 0.50 104 救护车费按往返里程计算 104001 急救用车 起步价 10.00 5公里起算,超过5公里的,每公里加1.5元。需要使用车载监护设备的另按规定收监护费。 104002 急救用车等候费

2019职业卫生试题及答案20191217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试试题 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 )正式实施。 A. 2001年10月27日 B. 2002年5月1日 C. 2002年1月1日 D. 2002年7月1日 2. 职业病指( )。 A. 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患的疾病 B.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C. 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D. 工人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3.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统称( )。 A. 职业病危害 B. 职业危害 C. 职业危害因素 D. 职业卫生危害 4.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 )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 因素统称职业病危害因素。 A. 粉尘、物理、化学因素 B. 粉尘、物理、放射 C. 物理、化学因素、生物因素 D. 粉尘、物理、生物因素 5.(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A. 接触职业有害作业的工人 B. 职业病病人 C. 接触有毒、有害的劳动者 D. 接触矽尘工人 6.依据法律规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是( )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7.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 A. 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B.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C.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D.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 )。

【法学案例分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案情简介:申诉人曾某自2013年5月10日至被诉人某砖厂从事打坯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3年7月8日,申诉人曾某乘自行车上班,不慎摔倒,被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县人民医院诊断其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右侧颞极及顶叶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并颅内积气、脑肿胀。2013年10月17日,申诉人至县人民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手术。申诉人两次住院共计54天,花费医疗费97315.41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了医疗费,申诉人领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14000元。申诉人住院期间,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生活费等费用共1000元。 当事人请求: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其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医疗期工资、残疾救济费等共计10万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申诉人曾某医疗补助费12577.5元,经济补偿698.75元,病假工资2268元,共计人民币15544.25元,抵扣被诉人原已支付的1000元生活费等费用,被诉人某砖厂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诉人14544.25元。 2、驳回申诉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合已报销部分医疗费,是否可视为劳动者医疗待遇已享受? 2、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否再要求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支付医疗费,以追索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损失? 评析: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劳动者可能遭遇的客观现象,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与单位无关,所以往往不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动者也没有认识到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国家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规定了相对合理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述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规定的基础

2020年整理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实用标准.doc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门诊类收费说明 一、凡来院就诊者均收取挂号费(包括普通门诊与专家门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 仁一次处方连续注射; 2、取化验和各种检查结果; 3、健康查体; 4. 当日医生指定院内转科; 5. 家庭病床。 二、镶牙、配眼睛、全部镶、赔过程只收一次挂号费。 三、理疗、针灸、推拿按一次挂号费。 四、门诊诊疗费在患者挂号时一并收取,收费范围仅限于临床科室(医技、护理等科室不得收取,一个诊疗过程只准收取一次诊疗费;诊疗过程包括主诉、现病史、检验、检查、诊断、处理;一次诊断多次治疗、健康查体和医生看检验、检查等报告单不得另收诊疗费c 五、家庭病床巡视不另收诊疗费° 六、健康查体包括内、外、五官、皮肤等检查,如需做化验、特检、透视等另收费。婚前查体指;查血(白血球计数、分类,红细胞计数,血色素).尿常规、查滴虫、密菌、淋球菌、梅涯血清学检查(USR)、肝攻、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AA)、胸透、泌尿生殖器检查,建卡、发证、宣传资料等不得另收费。

一、门诊类

住院类收费说明 一、院床位的计算以天为单位?即当日入院的,按一天计收,出院当天不收费n 二、执行三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审定;执行二级和一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报市、地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审定。 三、精神病院、传染病院和产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传染科、产科病床的床位费,在普通病床床位费基础上每天加收2元,不得再另收消毒、隔离费;烧伤病床床位费在普通病床床位费基础上每天加收3元。 四、诊科设立的病床凡按普通病床设施标准配备的正规病床,按普病床收费标准执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简易床,按门诊简易床收费标准执行。 五、通病床的取暧费、空调费按实际开放天数计算,不开不放时不收。 六、病床设施配备标准: 仁普通病床:床、被、褥、床垫、床单、枕头、枕套、被套、床偷柜、椅(凳子)、暖瓶、脸盆.痰盂、便器、电扇及病员服装,每张病床占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若达不到上述条件,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只提供光板床的,按简易病床收费。 2.母婴同室病房,在普通病床规定基础上另加:壁灯、紫外线消毒灯、陪侍椅、母婴床(其中产妇床配有毛毯、橡胶单、坐垫,婴儿床配床垫、被子、褥子、绒毯、被套、床套)。 七、着“保证基本医疗、放开特需服务"的原则,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开设家庭式特产室、宾馆式母婴同室等收费标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高档病房(含保健病房)和特种病房(如肾移植病房)收费标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省或市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其病房设施、医疗技术设备及综合服务功能制定标准。 九、护理分级和护理质量按护理规范标准(附后)执行。达不相应级别护理标准的不得收费。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制度格式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医疗期规定制度格式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原则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原则 及预防控制措施方法 一、职业防护原则 1、基本防护 防护对象: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工作的所有医、护、技人员。 着装要求:工作服、帽、医用口罩、工作鞋。凡接触传染病人时要加穿隔离衣。 2、加强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体液或可疑污染物操作的医务人员;传染病流行期的发热门诊,隔离病区等区域的工作人员;转运确诊或疑似为传染病患者的医务人员和司机。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可按危险程度加用以下防护用品:隔离衣、外科口罩/N95口罩、鞋套、手套、防护眼罩、面罩等。 3、严密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如给特殊病人进行气管插管、切开吸痰等操作和作传染病人尸解的医务人员。 防护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全方位防护,应使用面罩、呼吸防护器。

二、基本预防控制措施 1、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常见感染病的传播途径、隔离防护技术,减少职业危害。 2、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在接触病原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在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时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喷溅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穿隔离衣或防水围裙等。 (3)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尽量减少创口出血,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4)处理针头时不要太匆忙,手持针头和利器时,不要让锐器面对着他人,在为不合作的病人注射时,应取得他人的协作,使用的针头不可再套回原针帽内,如果一定要套回,则采用单手复帽技术,不要将锐利器具直接传递给他人,使用后的锐器直接放入利器盒,不要折毁锐利器具等。 (5)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须戴双层手套。 3、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

医疗信息系统升级改造.doc

B4包、医疗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无 二、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山东省新康监狱医疗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要求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对所有业务流程进行优化,新增临床路径、日常统计学、移动护理、移动查房、LIS、血库管理系统、合理用药、处方点评、全院院感系统、手术麻醉系统、重症监护管理系统、心电管理系统等功能。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 三、软件标准要求 医院信息系统必须符合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软件工程规范。信息分类编码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山东省卫生信息标准的数据字典,应采用相应的有关标准,不得自定义。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标准: (1)《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2)《电子病历基本框架与数据标准(试行)》;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4)《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5)《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6)医学数字成像和通信标准DICOM3.0; (7)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用仪器数据传输标准HL7; (8)国际疾病分类编码ICD-10;国际肿瘤疾病分类ICD-O; (9)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 (10)国际人类和兽类医学系统术语SNOMED; (11)解剖-治疗-化学代码ATC (12)通用过程术语CPT (13)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编码DSM

(14)国际初级医疗分类ICPC (15)检验、检查的国际标准LOINC 四、软件平台: 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采用Windows 2008/2012 网络操作系统,SQL Server 2008/2010 或oracle等大型数据库。 五、功能要求: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实用标准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门诊类收费说明 一、凡来院就诊者均收取挂号费(包括普通门诊与专家门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 1、一次处方连续注射; 2、取化验和各种检查结果; 3、健康查体; 4、当日医生指定院内转科; 5、家庭病床。 二、镶牙、配眼睛、全部镶、赔过程只收一次挂号费。 三、理疗、针灸、推拿按一次挂号费。 四、门诊诊疗费在患者挂号时一并收取,收费范围仅限于临床科室(医技、护理等科室不得收取,一个诊疗过程只准收取一次诊疗费;诊疗过程包括主诉、现病史、检验、检查、诊断、处理;一次诊断多次治疗、健康查体和医生看检验、检查等报告单不得另收诊疗费。 五、家庭病床巡视不另收诊疗费。 六、健康查体包括内、外、五官、皮肤等检查,如需做化验、特检、透视等另收费。婚前查体指;查血(白血球计数、分类,红细胞计数,血色素)、尿常规、查滴虫、霉菌、淋球菌、梅毒血清学检查(USR)、肝攻、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AA)、胸透、泌尿生殖器检查,建卡、发证、宣传资

五、通病床的取暖费、空调费按实际开放天数计算,不开不放时不收。 六、病床设施配备标准: 1、普通病床:床、被、褥、床垫、床单、枕头、枕套、被套、床偷柜、椅(凳子)、暖瓶、脸盆、痰盂、便器、电扇及病员服装,每张病床占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若达不到上述条件,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只提供光板床的,按简易病床收费。 2、母婴同室病房,在普通病床规定基础上另加:壁灯、紫外线消毒灯、陪侍椅、母婴床(其中产妇床配有毛毯、橡胶单、坐垫,婴儿床配床垫、被子、褥子、绒毯、被套、床套)。 七、着“保证基本医疗、放开特需服务”的原则,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开设家庭式特产室、宾馆式母婴同室等收费标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高档病房(含保健病房)和特种病房(如肾移植病房)收费标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省或市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其病房设施、医疗技术设备及综合服务功能制定标准。 九、护理分级和护理质量按护理规范标准(附后)执行。达不相应级别护理标准的不得收费。 分级护理标准 特别护理: 用于生命垂危、病情多变,随时需要进行应急抢救的病员以及大面积灼伤,大手术后病元,24小时专人守护。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1994年12月1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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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问题 的通知 【标 签】医疗服务收费,收费票据管理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5﹞65号 【发文日期】2005-05-08 【实施时间】2005-05-08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其他 注释:条款失效,《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需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票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及《》(鲁政办发[2004]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医疗服务机构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继续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专用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相关发票。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确认,按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定执行。 《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 四、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包括:,手工开具, 《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为71302;,微机开具,发票代码《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山为71205;,微机开具,发票代码为71204;

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并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机构负责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首次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备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2018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前言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2009-02-04门诊类收费说明 一、凡来院就诊者均收取挂号费(包括普通门诊与专家门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 1、一次处方连续注射; 2、取化验和各种检查结果; 3、健康查体; 4、当日医生指定院内转科; 5、家庭病床。 二、镶牙、配眼睛、全部镶、赔过程只收一次挂号费。 三、理疗、针灸、推拿按一次挂号费。 四、门诊诊疗费在患者挂号时一并收取,收费范围仅限于临床科室(医技、护理等科室不得收取,一个诊疗过程只准收取一次诊疗费;诊疗过程包括主诉、现病史、检验、检查、诊断、处理;一次诊断多次治疗、健康查体和医生看检验、检查等报告单不得另收诊疗费。 五、家庭病床巡视不另收诊疗费。 六、健康查体包括内、外、五官、皮肤等检查,如需做化验、特检、透视等另收费。婚前查体指;查血(白血球计数、分类,红细胞计数,血色素)、尿常规、查滴虫、霉菌、

淋球菌、梅毒血清学检查(USR)、肝攻、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AA)、胸透、泌尿生殖器检查,建卡、发证、宣传资料等不得另收费。 一、门诊类 单位:元编码 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01 挂号费101001

门诊挂号费 次 1.00 101002 专家门诊挂号费 次 4.00 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其以上职称者适用102 病历工本费 本 1.00

32K纸,纸重不低于60g,不少于10页103 门诊诊疗费103001 三级医院 次 2.00 103002 二级医院 次 1.00 103003 一级医院

次 0.50 104 救护车费按往返里程计算 104001 急救用车 起步价 10.00 5公里起算,超过5公里的,每公里加1.5元。需要使用车载监护设备的另按规定收监护费。 104002 急救用车等候费

山东省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中医及民

山东省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中医综合类8个亚类,共计124项。本类编码为400000000。 2、与西医相同的诊疗项目,需在相应的西医系统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 内容 计价 单位 价格 (元) 说明 41 (一)中医外治药物 410000001 贴敷疗法含药物调配每个创 面 15 410000002 中药化腐清创术含药物调配每个创 面 30 410000003 中药涂擦治疗含药物调配10%体表 面积 30 410000004 中药热奄包治疗含药物调配每个部 位 10 410000005 中药封包治疗含药物调配每个部 位 按每部位面积大小分为特大、大、 中、小分别计价(特大> 15cm×15cm、大>10cm×10cm、 ≤15cm×15cm、中>5cm×5cm, ≤10cm×10cm、小≤5cm×5cm) 410000005a 特大每个部 位 50 410000005b 大每个部 位 40 410000005c 中每个部 位 30 410000005d 小每个部 位 10 410000006 中药熏洗治疗含药物调配次

410000006a 局部次20 410000006b 半身次30 410000006c 全身次40 410000007 中药蒸汽浴治疗含药物调配次50 每次30分钟,超过30分钟加收15元410000007a 中药蒸汽浴延长治疗次65 410000008 中药塌渍治疗含药物调配10%体表 面积 30 410000009 中药熏药治疗含药物调配次30 410000010 赘生物中药腐蚀治疗含药物调配每个赘 生物 20 410000011 挑治次30 410000012 割治次30 410000013 甲床放血治疗术指穿透甲板,放出甲下积血每甲200 42 (二)中医骨伤不含X光透视、麻醉。部分项目参见肌肉骨骼系统手术 420000001 骨折手法整复术次150 420000001a 陈旧性骨折手法整复术次350 420000001b 骨折合并脱位手法整复 术 次300 420000001c 掌(跖)、指(趾)骨折手 法整复术 次150 420000002 骨折橇拨复位术次500 420000003 骨折经皮钳夹复位术次700 420000004 骨折闭合复位经皮穿刺 (钉)内固定术 含手法复位、穿针固定次700 420000004a 四肢长骨干、近关节骨 折闭合复位经皮穿刺 (钉)内固定术 1000

2016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完整全文)

2016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完整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 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 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 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山东省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省卫生信息化规范、可持续性发展,加强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现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统筹兼顾,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卫生信息系统整合,实现区域信息互联共享,有效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根据《山东省卫生信息发展体规划》(2011-2015),国家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结合现阶段卫生行业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项目,是指在卫生领域遵照有关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使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为手段,进行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安全保障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以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加快信息标准化和省级卫生信息资源综合平台以及市级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以居民健康卡为重点“信息惠民”项目建设的城乡多级卫生医疗服务信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数字化医院建设进程,逐步建立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共享实用适合医改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省区域卫生信息化基本框架。 第四条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面向全省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成立项目实施小组。组长由主管处室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处室分管领导和委信息中心领导担任,成员由项目干系人组成。实施小组方案编制、调度检查、项目协调、技术支持等工作小组,负

责具体实施任务。 第五条区域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要面向全省统一规划和统一规范标准,可采用分级管理、分步实施原则。市县卫生信息化项目由其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实施。 第二章管理实施 第六条省卫生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对全省卫生行业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审议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信息标准、管理规章制度,审查卫生信息建设大型工程项目,协调跨行业、部门重大卫生工程项目。 第七条省卫生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的卫生信息化工作,编制发展规划和信息规范标准,制定卫生信息化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化项目工程。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并定期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八条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单位成立相应的卫生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卫生信息化管理和建设。 第九条卫生信息化建设杜绝“信息孤岛”、“信息烟囱”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 第十条各级卫生信息化部门及直属卫生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在编制、规划本地区,本部门卫生信息化项目时,要在技术上接轨,保持一致性,作为实施信息化项目的遵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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