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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管理办法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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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职员工病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病假休息的在职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申请病假,由本人或委托人(本人因病无法直接请假时)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选填病假栏,并同时提交就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病假。

(1)0-2天病假假期,《员工休假申请表》需经部门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核准,递交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2)2天以上病假假期,《员工休假申请表》需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核准,递交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四、管理原则

1、病假医疗期:是指在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病假休息的时限;

2、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自员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中所含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员工停工医疗期的计算

(1)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如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病假的福利待遇的,则员工不能享受以上待遇。

5、在医疗期及累计计算期内,员工中途或销假后上岗工作需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经公司办公室核准同意方可上岗(正常出勤以同工种工作要求标准为参考,否则不视为正常工作出勤)。按规定给予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员工当事人应退出劳动岗位,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

五、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关于公司考勤,全勤奖,事假,病假,婚假等各项事宜的详细规定。

考勤管理制度 编制:人事部审核:批准: 编制时间:2014.2.12 审核时间:实施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保障员工福利待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店长对本店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二章出勤规定 第五条 上下班时间为早班9:30-16:00 中1班 13:00-19:30 中2班 13:30-20:00 晚班 15:30-22:00。 第六条 公司实行打指纹做为出勤证明,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指纹。 第七条 职工上下班出勤如有未打指纹者,视为迟到/早退,未打指纹或者迟到、早退月累计超过3次以上者取消当月全勤奖,情况严重者视为旷工。 第八条 每周四店长开始准备下一周的排班表,周五把排班表发送至人事部邮箱,店内员工按排班表上下班。员工不得私自调、换班次,一经查实,直属店长将与当事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月调、换班次每人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取消当月全勤奖(因参加公司会议的换班除外)主、被动调换班次均计算在内,调换班必须提前一天告知店长并上报至人事部得到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因事需要早退或外出的,需要离开公司且不再返回者,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应打退勤指纹后方可离开公司。 第十条

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100 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劝退处理。 第十一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缺勤规定 第十二条 迟到:上班时间未到岗者视为迟到。 1、上班时间后10分钟内打指纹到职者,迟到每次扣费10元,从当月基本工资中扣除。 2、上班时间后10分钟以后1小时内打卡到职者,按每15分钟20元扣费。超过1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 第十三条 早退:未到下班时间,私自下班视为早退。 1、下班时间前10分钟内无故退勤者,每次扣费10元,从当月基本工资中扣除。 2、下班时间前10分钟至一小时内无故退勤者,按每分钟2元扣费。超过一小时者视为旷工半天。 第十四条 旷工:无请假且未以任何形式通知部门负责人私自不到岗者或离岗者,均视为旷工。 1、职工旷工应按日不发当日薪资,并扣除当月全勤奖。 2、连续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不计发任何工资。 3、假期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均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 迟到、早退以及旷工以月为计算单位,以当月为限。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章事假和病假规定 第十六条 事假: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1、请假在1小时内,不扣发工资;请假1-4小时的,当日工资以半日计;请假1天的扣除当日工资和当月全勤奖。 2、员工因事请假1天的,必须提前1天向店长书面申请,并填写请假单;请假1天以上的由当事人填写请假单,经店长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病假: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必须取得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 1、职工因病请假者,应事先请病假(急诊除外)申请店长后,次日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补充病假申请、填写请假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店长审核后签字上报公司。员工因病休假的,一医院开出的出诊时间及日期为依据,无病例证明的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2、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可以年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即予停薪留职。 3、病假期间无全勤奖。

岗位动态管理制度

****岗位动态管理制度 为完善管理,树立职工竞争意识,增强职工的学习和工作积极性,提高职工和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安全生产,结合电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和班组应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保证安全生产(每月不少于两次)。 2.各部门应根据厂部要求拟定月和年培训计划,并每季度进行考核,并记入职工培训档案。 3.每年十二月份由厂部组织对各部门岗位人员进行统一考试、考核。 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参加考试: 3.1.1工龄满20年以上且保留原岗位不作调整的。 3.1.2长期病休的。 3.1.3内勤人员、物业管理人员、门卫人员、收费室人员、技术资料员、物资管理员、驾驶员、业务员。以上人员由部门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分低于75分的降级使用(内勤人员若出现降级,绩效按80%计发)。 3.2考试、考核由厂部组织和管理: 3.2.1成立考试、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 3.2.2对中层正、副职的考核,班组30%,其他部门正职领导和职工代表30%,厂部40%,部分达不到85分以上者降级使用。 3.2.3对班组长、专责考核,班组30%(专责的班组考核分由职工代表评出),部门考核小组40%(部门考核小组包含四名职工代表,每部门一人),厂部30%,班组长考核达不到80分以上者降级使用。 3.2.4副班长和正岗根据考试考核成绩优先录用,但总的考试、考核分不得低于75分,择优聘用副班长,正岗考试、考核总分不低于70分者方可任职。 4.考试、考核以部门为单位,分期进行组织,考核分需在考试前进行公示。 5.各岗位人员聘用原则 5.1各部门根据考试、考核情况统一聘用正、副值(班)长,并根据班组长意见对各班组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5.2班组长及以下人员通过考试考核后由部门统一聘用,并将聘任情况报厂部批准。 5.3厂部根据部门实际人数核定各部门及班组的人员定额。 6.有下列情况的可转为内部待岗三个月: 6.1无故旷工。 6.2值班期间打架斗殴且情节严重的。 6.3不执行管理规定,不服从安排的。 6.4行政拘留的。 6.5连续两次《安规》考试不合格的。 6.6重大责任事故的当事人。 6.7工作中班组反映强烈,部门不能安排的。 6.8故意损坏公用设施的。 6.9制造舆论,恶意中伤他人,不属实的。 6.10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 6.11弄虚作假,损害电厂利益的。 6.12考试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 7.经厂部讨论为内部待岗的职工,如不愿在厂内安排工作,可报请公司统一安排、调整工作。 8.内部待岗期间核给生活费600.00元,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并需每天到电厂报到。 9.可以不参加考试的人员,如需申请本部门上级岗位时须经部门同意。 10. 岗位竞聘中,考试成绩占40%,考核成绩占30%,实作成绩占30%。 11.各部门建立职工考核档案,如有扣分,则分别从部门领导、班组长和涉及人员年底考核分中扣除。 12.为保持岗位稳定性,岗位确定后,定为副岗的人员满半年方可申请报考正岗。 13.内部待岗三个月期满后方可申请副岗定岗考试。 14.正副岗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差距不低于100元。

2012年修改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2012修改版摘要: 1、有薪假,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嫁,丧假 2、有相关规定的有薪假(因人而异),如产假,病假,工伤假等 3、无薪假,即事假 内容: 一、法定节假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病假 病假期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 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的,本人工资的70%,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6-8年,支付本人工资的90%。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1-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 6个月 24个月疾病救济费:工资的 40% <1Y ︱ 50% 1-3Y ︱60% >3Y 四、探亲假(实际执行很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病假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病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保障员工患疾病享有病假的福利待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公司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及病假规定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请假, 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知直接上级或者人力资源部,说明请假天数,申请病假,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三天以上需向副总经理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 2、员工如果休病假三天以内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有效证明(如诊断证明、病假条、病历,检查单、药费等);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以上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员工病假结束,须在返回岗位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4、销假需提供的资料有: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 明等证明资料,均复印1份作为销假附件资料存档。 5、连续休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含30天),取消当年年休假资格。 6、病假期间如遇产假、婚嫁、丧假时,前后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 7、试用期内员工休病假超过5天(含5天),试用期相应延长。 8、年度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取消加薪、职位晋升、当年年终奖分 配等资格。

9、如果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 假,提请公司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政策 1、病假医疗期期限: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每年可享受7天带薪病假。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七年者,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病假。 ④连续工龄满七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享受15天带薪病假。 ⑤连续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20天带薪病假。·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的,员工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超过十五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全市最低工资60%的基本生活费、按其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满,不再续定劳动合同。·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论断证明,请副总经理或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通用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结合员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二章请假说明 一、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哺乳假。所有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方可生效,并报行政处存档。 二、婚假、产假、陪产假应当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交与人事行政专员存档。 三、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四、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五、假满回公司销假,请假事由需与实际相符。 六、职工休假期间,不得违规、违法、不得做有损于公司声誉的事情、一经发现、立即除名,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七、审批权限:员工请假每月最多不超过2天,1天以内主管审批,2—3(含2天),须经公司副总批准,特殊情况要超过3天以上需总经理批准方可生效,审批后的《请假申请单》及各类假所有手续全部交于人事行政专员处存档。

第三章请假标准 一、公司请假标准如下: (一)事假:因个人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料理的,经申请可酌情核予事假,事假为无薪假,4小时内按半天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人事部有权要求请假人员提供相应证明,以证实事假理由成立。 员工无特殊原因连续请事假15个工作日或年内累计30个工作日的,视为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不胜任岗位要求,公司有权对其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病假:员工因患疾病可予以请病假,但必须提供就诊病例证明、就诊收费票据、二级甲等级以上级别医院病假条方可准予病假成立。病假期间发放合同工资的60%,且不享受各种补贴。 (1)凡是病假,均须提供就诊病例证明、就诊收费票据(如需住院,还需提供医院开具的住院小结)等复印存档,如手续不全或者作弊造假者,一经查处,按旷工处理,并罚款200元。 (2)病假一天扣除半日工资,4小时内按半天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员工病假每月最多3天(含3天),3天以上按事假处理。员工一个月内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公司有权只发放其本人合同工资的60%,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享受各项福利补贴。 (3)患病或因工负伤请病假超过3个月,或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将以员工无法胜任本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婚假:员工在职期间依法登记结婚的,自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可申请婚假,

病假事假及国家法定假日管理制度

关于事假、病假的法律条例 劳动法里对事假的定义是“无薪假”也就是没有工资的假,按照企业普遍使用的规章制度是:事假扣除当天的全额工资,病假扣除当天工资的一部分(具体比例不定),但是如果长期病假,公司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你的月工资。 我国对于员工病假薪资有医疗期的规定,伤病是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医疗期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第一年为三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除非员工过错,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是对于员工伤病的保护。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 “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实践中为了计算便捷,不少企业把员工所有得到的收入×70%来作为计算基数,是符合要求的。 病假工资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

2019劳动法对长病假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工资的概念: 1、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什么是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还可以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 3、什么是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 4、什么是辅助工资? 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二、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200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其中第6条,对最低工资的解释是: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 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三、工资的构成: 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 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章第五条对计时工资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 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 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 动者除外)。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其中(1)、(2)2项是根据工作制来确定的,我们公司实行的是第一种按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即基本工资 其中(3)、(4)项在很多企业都统一归纳为奖金一项 四、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区别: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

公司病假管理办法

公司病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临沂胜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及员工疾病休假期间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病假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病假请假程序 1、病假申请 3天(不含)以内的,申请病假填写《员工请假单》,经权限人审批后生效。 超过3天(含),申请病假除填写《员工请假单》,员工还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并出具的《病情证明单》、病历卡、住院证明等申请病假休息。 申请病假的,应当在病假开始前申请。一般疾病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权限审批人提出病假申请等材料,急性病、突发性疾病允许当日口头请假或电话向主管报知,病假期满后三日内办理病假手续,出具《病情证明单》、病历卡、住院证明等,否则以旷工论处。 2、审批权限 病假2天(含)以内的,经班长、部门主管批准,人事课审核后生效;病假2天以上的的经部门主管、工厂长、副总经理批准,人事课审核后生效。 3、病假期内员工应给予部门主管及人事课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法,使公司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后续工作事宜。 4、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卡、挂号单、医药单、社会保险卡(医疗卡)、医药费收据、出院记录等资料,公司需要核实病情和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 5、公司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区、县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无效请假,一律以旷工处理。 7 、病假期届满未销假、续假而无故不正常工作者,一律以旷工处理。第四条期限及工资支付 1、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计算在内。

6、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东兰至都安大兴二级公路(东兰段)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1条为规范项目部作业人员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现场作业人员的动向,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进行编制。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下属各工区、班组所有作业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二进场管理 第4条凡新进场员工必须到项目部安全部办理人员登记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新进场员工需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周岁,食堂工作人员要出具健康证;从事高空作业及其他危害身体岗位的工作人员,要有体检合格证。 2、有学历证书、资质证书、相应技术等级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要求的,验证并复印备案。 3、完成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及考核记录。 4、填写员工登记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备案) 三退场管理 第5条劳务人员分项工程完工结束或因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

纪律要辞退的,须办理退场手续。 第6条退场人员办理退场手续时,班组长应及时通知工区负责人及项目劳资员,并督促退场人员要同时到劳资员处办理相关手续,在员工花名册上实时核销记录。 第7条退场手续流程主要包括: (1)办理移交手续; (2)填退场单,科室负责人、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签字; (3)退场员工在退场单上明确退场日期和无遗留事项; (4)退场人员办理完所有的退场手续并得到劳资员确认后方可结算工资并由退场人员本人确认在本项目部工资已全额支付。 (5)没有办理退场手续的,当月工资不予结算,如由于没有办理退场手续而引起工资纠纷,所有责任及后果由班组负责人承担。 四日常动态管理 第8条各班组在人员有变动时,要及时跟工区负责人和项目劳资员联系。 第9条有新增人员时,在新增人员到场后七天内班组长应督促进场劳务人员到项目劳资员处办妥相关进场手续,双方在花名册上添加记录后新增人员才能上岗。 第10条安全科应每月根据各工区作业人员花名册对各工区、班组作业人员进行排查、核实,避免未登记、未教育者上岗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11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60周岁;

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企业劳动纪律,深化公司管理,加强公司员工的自律,根据公司发展目标要求,对公司员工请病、事假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 病假规定 1. 当日请病假半天,不足一天者,需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向综合部门负责人申请。如特殊情况,可先电话申请,后续补办请假手续。 2. 员工请病假一天及以上者,必须持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假条上必须有医院方盖的印章。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历,病历上必须有主治大夫的签名、病情的种类,治疗的手段、所用药品名称及开病假条的确诊事由、时间等。 3. 员工按手续休病假,需由部门主管、总经理批准。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旷工处理。 4. 病假满一天并持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者,扣发半天工资。请病假,但无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则视为事假,扣发一天工资,并给予三级警告。 (二) 事假规定 1、员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公司内部请假条,并按假条内容说明请假事由,部门主管 与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2、员工请事假,单次或每月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天,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或需 续假,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通讯方式请示公司总经理,并得到同意后方能生效,过后必须补办手续,如未补办手续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说明,当天请假者,原则上不予批准,项目处于攻关阶 段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 4、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或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月旷工超过3天,年旷工超过 10天者,经确认无误后,予以除名。 5、以下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带薪事假: 如:婚假、丧假、工伤假、外地工探亲假及总经理批示的特殊假,但休这些假,必须持有相关证明与领导的批示条。 6、请假条由综合部备案,每月综合部按本规定结算上报总经理予以执行后续工作。 员工在休病、事假期间,请注意人身安全,遵章守法,不要从事与请假目的无关的活动与商业行为,一经公司发现坚决除名。 上述两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另行规定。望公司员工、部门认真自律、做好本员工作,同心同德,为公司的发展建设尽职尽责。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病假工资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确定的。 而医疗期如何计算,可参照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规定确定。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

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企业病假制度

企业病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保障员工患疾病享有病假的福利待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公司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及病假规定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请假,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知直接上级或者人力资源部,说明请假天数,申请病假,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三天以上需向副总经理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 2、员工如果休病假三天以内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有效证明(如诊断证明、病假条、病历,检查单、药费等);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以上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员工病假结束,须在返回岗位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4、销假需提供的资料有: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证明资料,均复印1份作为销假附件资料存档。 5、连续休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含30天),取消当年年休假资格。 6、病假期间如遇产假、婚嫁、丧假时,前后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 7、试用期内员工休病假超过5天(含5天),试用期相应延长。 8、年度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取消加薪、职位晋升、当年年终奖分配等资格。

9、如果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假,提请公司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政策 1、病假医疗期期限: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每年可享受7天带薪病假。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七年者,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病假。 ④连续工龄满七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享受15天带薪病假。 ⑤连续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20天带薪病假。·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的,员工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超过十五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全市最低工资60%的基本生活费、按其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满,不再续定劳动合同。 ·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论断证明,请副总经理或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员工病事假管理办法

员工病假、工伤、事假、 产假、旷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员工病假、工伤、事假的管理,确保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患病、事假、工伤期间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员工。 第一章病假管理 第一条为了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公司定期组织为员工体检,做到有病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第二条病假的请假程序 1、当员工患病需要休息时,需本人或部门负责人申请员工请假审批流程;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申请中层干部请假审批流程。 2、1天病假需持有哈尔滨市区社保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具体休息时间);1天以上病假需持有哈尔滨市三甲级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具体休息时间),单位对诊断有异议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原诊断符合的,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不符合的,检查费用由员工承担。 第三条员工实际病假天数连续计算,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员工在病假或医疗期内不得从事其它工作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病假或医疗期立即结束,从事其它工作或经营性活动期间按旷工时间处理。

第五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六条员工病休进入医疗期的管理 员工进入医疗期后原岗位由公司另行派代理。病假、医疗期累计超过180天,员工纳入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解除本人工作职务,不再占有岗位编制。 员工进入医疗期,原职级不予调整,岗级调整为岗位类别对应较低等级,医疗期满时按公司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参与部门岗位等级评定。 第七条病假期间工资、奖金扣发标准 1、病假工资扣发标准: (1)员工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需提供病历首页或住院证明,出院需提供住院病历或出院证明。住院14天以内不扣工资;

重庆市职工病假待遇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同时在本市停止执行

工程项目变更动态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变更动态管理制度 2019年8月2日 1.目的 为了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场所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及时进行控制,规范相关的程序和对变化过程及变化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防止因为变化因素发生事故,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各种变化的适时性动态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管理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变更管理;负责现有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与安全管理有关等的变更管理。 3.2安全部:适时地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公司内发生的各项变化进行评价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4.工作程序 4.1 本文件的变化指管理变化、人员变化、工艺变化、设备设施变化、场所变化、相关方变化等;变化管理是指对人员、工作过程、工作程序、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发生变化的工段应提出《变更申请表》,说明变化的内容和并进行风险分析,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变更后的项目应填写《变更验收表》,并提交安全部组织验收。 4.1.1 管理变化: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变化,机构和人员的变化、管理体系的变化等。

4.1.2 人员变化:新入厂职工、内部岗位调动、离岗复岗、临时来厂人员等。 4.1.3 工艺变化:因新、改、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化,原料及介质变化,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等变化,工艺设备的改进,操作规程的变化等。 4.1.4 设备设施变化:因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和配件,设备材料代用,临时性的电气设备变化等。 4.1.5 场所变化指工作场所、环境发生变化。 4.2 管理变化时,由安全部组织相关人员在全公司范围内培训、学习。 4.3 人员变化管理 4.3.1 新员工入厂和厂内员工调换岗位的,按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中有关内容进行三级教育。 4.3.2 外来施工队伍按照《供应商承包商管理制度》中有关内容执行。 4.3.3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4.4 工艺变化管理 4.4.1 由工艺变化后需制定所需的新规程、制度,并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工艺变化培训教育。内容包括变化的内容、使用注意事项、新的规程制度等,使使用者掌握变化后的安全操作技能。 4.5 设备设施变化管理 4.5.1 由变化负责部门制定新的技术操作规程、制度等,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变化培训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变化的内容、使用注意事项、新

病假和事假管理办法

病假和事假管理办法 一、病假管理办法 总则 为加强公司员工因病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期间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需要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定义 病假是指员工因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停止工作进行休息治疗而给予的一定医疗期 第三条、病假请假程序 1、员工因病需要治疗并请假的,须到正规的医院就诊。(正规医院是指市、县级以上(含)正规医院。) 2、员工须凭医生诊断并出具的《病情证明单》、住院证明等申请病假休息;需要申请病假的,一般应当在病假开始前申请。 3、申请病假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并附医院《病情证明单》、病历卡为请假凭证,经部门主管、行政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4、病假请假在2天以内(含)由部门主管批准后生效,超过2天的须报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5、病假期内员工应给予部门主管及行政部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法,使公司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工作事宜。 第四条、管理原则 1、员工因病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予以剔除; 2、员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

公司员工每月享有一天的有薪病假(新进人员第一个月及离职人员的离职当月除外),休病假超过两天的,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3、对于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在病假休息开始的当天托人或电话向主管报知,并做好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员工办理病假手续时,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医疗卡、医药单、病例本、缴费单等资料,公司需要核实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 5、到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需有主治医生的签名及医院的盖章方可有效;《病情证明单》上须主治医生注明具体休息时间。 6、公司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无效请假,一律以旷工处理; 7、病假期届满仍未续假而无故不上班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8、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开具非正常病假单等,经查属实,公司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9、职工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病假将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月薪资×70%÷当月计薪日×病假天数×计发标准 所谓“计发标准”,就是法律规定的两年,4年,6年,8年,10年的规定: 连续工作时间<2年60% 2年≤连续工作时间<4年70% 4年≤连续工作时间<6年80% 6年≤连续工作时间<8年90% 8年≤连续工作时间100%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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