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签署意见,认为不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制年限之内,学生应每学年按其所编入的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在校修读时间(休学、保留学籍不计算在内)超出学制年限者,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助或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按学

校规定日期到其所在院教务办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故确需续假者,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等都应考勤。

第七条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交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导师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教务办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分管教学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院教务办存档备查。

第八条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超假或事后补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并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处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考勤结果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的一个组成部分,各院可采取多种考勤办法对学生进行考勤。

第十条凡考核违纪、舞弊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复查,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书面申请(因病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报经学校批准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回家往返路费和医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休学时学了一半的课程,复学后继续修读不算重修。

第十四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论学生在军队工作时间多长,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退役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者、退伍军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不予复学。

第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至下一年级。首先填写《复学申请书》,持相关证件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然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在休学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六条休学学生在休学之前已取得的学分在复学后均有效。

第十七条凡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所学专业的界定以新生高考录取简明登记表为准,凡与此不相吻合的均属转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的新生和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校医院复查,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2、定向、委培者;

3、专升本者;

4、应予退学或因学习成绩差需试读者;

5、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二十一条单独招生专业(职高对口、播音与主持艺术、运动训练)以及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只允许在同类专业、同一录取批次间转专业。独立学院的学生只允许在本学院内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各专业转出(入)学生人数不超过本学院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0%。

2、各学院每年12 月初公布本院所属各专业可接收校内转入学生的名额、条件以及考核形式、内容、时间和地点,各专业可允许转出学生的名额。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于每年12月底在拟转入学院报名,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拟转入学院考试(考查)并审核同意后,由转入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审批。

4、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的期末考试,在下学期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5、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6、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进行专业异动者,退回所录取专业,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本校者;

4、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6、应予退学者;

7、独立学院的学生;

8、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9、其他无正当理由,学校认定不能转学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

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转入我校,须参加我校相关学院组织的转学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第二十六条在省教育厅办理转学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学生本人转学申请报告;

2、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并编有文号的公函(报告);

3、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并编有文号的公函(报告);

4、转出学校院(系)党总支有关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鉴定意见;

5、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成绩单须加盖所在院和学校教务处公章);

6、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7、学生最近的体检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或转学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可毕业。转入专业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某些相同课程学分可以顶替本专业的课程学分,其余则作为任选课学分计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转专业和转学学生原则上不延长学习年限。

五、退学、试读与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期间,任一学年内所取得的学分低于22学分者;

2、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含休学)(四年制本科六年,五年制本科七年)内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家长同意者;

8、无故不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不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

按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开除学籍:

1、《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纪处分规定》规定开除学籍者;

2、《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规定开除学籍者。

第三十条因各种原因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根据部门管理职能分别经教务处或学工处核实,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开除学籍以后的有关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离校的学生,接到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书后,限十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

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开除学籍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因第二十八条第1款退学的学生,允许其跟随下一年级试读且以试读一年为限。

1、学生试读须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十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试读申请表》,经所在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到教务处办理试读手续,方可试读。试读期内停止学籍,不论何种原因中断试读者,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2、学生试读期满,试读期间所修学分达35学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学校恢复其学籍到试读年级,否则立即予以退学。

3、经试读合格恢复学籍者,若再次出现第二十八条第1款情况,立即予以退学。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试读:

1、在学期间取得的学分未达到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者;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六、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学习期满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

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者除外),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1、在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内,按照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及格;

3、普通话测试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凡品学兼优且在前两年修满总学分三分之二的学生,若需提前毕业,应在三年一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领取并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提前毕业计划表》一式两份,交教务处和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毕业资格审核手续,获准通过后列入毕业计划。医学类专业学生不能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1、在学制期满、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三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并在规定学制期满时尚未终止其处分,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及格,普通话测试达到规定的要求者。

第三十八条符合第三十七条第1款条件的本科生,经本人申请、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按专科生毕业,发给专科毕业证书。此类学生应在结业的当年三月份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符合第三十七条第2款条件的学生,结业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鉴定意见(无工作单位者,由其家庭所在地基层政府部门提出鉴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通过重修学分或其他方式达到毕业的要求,可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

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且所取得的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所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一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校将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取消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附则

第四十四条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报到当天持有效证件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前一学期有损坏教学设备、损坏、丢失图书或体育器材等情况,需要交纳赔偿费用者,必须在注册前全部交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 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员)应按规定日期返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新生入学的年级为xxxx级,简称xx级,如一九九九级,简称九九级。毕业班为届,如二ОО一年的毕业生,简称О一届毕业生。 第 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员)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员)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员)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员)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与五级制相互转换的规定见附表)。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十三条学校可实行学分制,实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上课讲义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理念,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精神,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请假,并附医院、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查究责任。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前2个工作日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新生入学报到时间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档案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溃堤蚁穴

社论:溃堤蚁穴 ——发钱与捐钱 (路边社记者兼评论员:邓云福)记者在享受美好的大学生活时难免遇到些让自己百思不得其解之事,这不今天记者就接到个学生工作办公室助理的通知:拿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每人必须捐出50块钱给一个她不知道的“灾区”,拿了国家助学金的同学每人也必须捐出一定数目的钱给“灾区”,但是捐多少自己决定。记者当时就很纳闷了,这国家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怎么就还得捐出去呢?就算是捐钱可记者也从没听说过捐钱还得“必须”(这必须是通知的原文当中的字)捐的。记者当场就问她:这钱是捐给哪儿的,她只回答说是捐给一个灾区,具体是哪个灾区她也不清楚。然后记者又问,为什么必须得捐呢,她只答道“你拿了5000块钱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捐出50块钱也不多,还不到千分之一(对于这位助理的数学计算能力记者表示汗颜)”。记者随即离开,因为记者知道这位学生官也只是这个奇怪的机器上的一颗小小的螺丝。 此事看起来是如何的荒诞无稽,捐钱可以,可是是不是用“必须”来规定捐款数目实在过分呢?不过细想,这也不失为学校各级领导为保证捐款数目的一个妙招呢?更妙的是,如果某个得了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国家助学金的同学没有捐款或者捐款数目不够,那领导就可以委托学生官说,“这个学生没有爱心,简直不像是个当代大学生,素质太低!为了教育同时也是尽到我们教育工作者义务,我们决定不发放下一学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国家助学金给这位同学”,妙招,一个家境贫寒的学生在得知这种消息后一定会向领导认真悔过,并马上捐出一个月的生活费。 其实,据记者调查,本校的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操作:《湖南师范大学学生手册》第五篇“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篇”就有明文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获得,只是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但是实际情况是该校凡是获得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一律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建档的同学才有资格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既然这是“国家相关政策法规”,那是不是堂堂211高校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呢?学校给出的解释看上去很合理:你既然得到了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就不发放了,因为你已经得到了更多的了,两样只能拿一样。可是我们来做一个简单的推理:既然那是国家助学金那必然就是来自国家和省一级财政,不是学校的钱,况且公办高校的资金也是来自国家和地方财政,学校有什么权力截留学生获得的国家的资助。而且既然已经贫困建档,这钱国家和地方财政就会每年按照各高校上报的指标来发放,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的贫困建档并没有撤销,所以他们的助学金也是会发放下来的,但是学校却以“鱼和熊掌只能择其一”为由扣下了学生的助学金,想想吧,这么多的助学金(A到C等依次是4000、3000、2000元)哪儿去了呢?改善学校的基础设施了?那可能广大学生还是乐见的,但是记者并没有发现学校的基础设施有明显改善,是不是买了茅台了?或者帮助领导实现了出国“考察”梦?抑或是帮助某些领导改善了物质生活条件,比如换房换车呢?一切皆有可能,因为学生们没有得到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回到此事件,记者暂且称之为“强捐门”吧,强捐门中学生的知情权也被侵犯了,因为学生工作办公室助理说“就是捐给灾区,具体是哪个灾区我也不知道”,让人疑心全中国都是灾区了。就算学生们捐钱了,那是不是我们都有权利知道我们把钱捐给了谁呢?这是不是天经地义的呢?学校凭什么剥夺捐款者的这种知情权呢?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这些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本身就是品学兼优,家境贫寒(如果认定家庭情况时足够客观)的,他们需要钱,或许他们四天的生活费才50块钱呢。他们本身就是弱势群体,本身就需要援助,如果有真正的灾区他们也有义务奉献自己的爱心,可是是不是捐多捐少该由学生自己决定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 (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社会转型期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成因分析

社会转型期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成因分析 发表时间:2016-05-16T16:56:25.020Z 来源:《素质教育》2016年4月总第201期作者:李文玲[导读] 云南师范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给优良学术氛围的构建造成了不良影响.云南师范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云南昆明650031 摘要: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给优良学术氛围的构建造成了不良影响,从社会转型的视角分析了研究生学术失范文化层面、制度层面和道德层面的原因,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价值。 关键词:研究生学术失范社会转型 一、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表现 1.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研究生阶段的学术失范主要表现在课程论文的抄袭、剽窃。课程论文质量的高低与学生本门课程的成绩直接挂钩,学生为了获得一个好分数,将别人的文章进行整合,拼凑成一篇署名为自己的文章,交予老师。更有甚者,将别人的文章原封不动地据为己用,这种现象已屡见不鲜,这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学术失范行为。 2.学术论文发表不规范。发表论文已经越来越成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硬性标准,有些学校规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毕业之前要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否则将不能顺利毕业。这样一种标准要求本意是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水平,但是由于各方监管的不利,造成许多学生学术失范行为的发生。这虽只是学术论文发表不规范的一种情况,但足以说明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不规范的严重程度。通过搜索引擎的搜索,可以看到网上存在大量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三方”机构和网站,其中代写论文的“枪手”也不乏一些硕士或博士。另外,不当署名和一稿多投的现象也比较普遍。 二、社会转型期的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成因分析 1.文化层面。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结构构成要素的数量不断增多,形式呈现多样化,社会分化不断加速。社会分化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经阶段,不仅发生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同时也发生在思想领域,主要表现为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由于统摄人心、整合社会、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观念尚未形成,社会的整合力不断弱化,于是出现各种价值观念并存的局面。其中也不乏一些错误的价值观念,如功利主义价值观、拜金主义价值观等等。原有的社会规范已不能够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然而新的社会规范又未建立起来。导致社会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减弱、社会缺乏凝聚力,错误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不断蔓延。这些错误的价值观念在教育领域不断渗透,造成许多研究生为了完成自己的学业任务和获得良好荣誉而出现抄袭、论文发表造假等失范行为。 2.制度层面。 (1)学术管理机制不健全。针对学术失范行为的新情况,相关的制度规范未能及时修订和完善,使得很多研究生钻了学术规范的空子,进行着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从目前来看,我国较大一部分高校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相关的评估和惩罚机制不够健全。对大学生出现的学术失范行为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仅仅对学生考试舞弊行为学校有一些比较详细的惩罚措施,而对于论文抄袭,篡改他人科研数据,没有具体的规范进行参考,对于学生出现的学术失范行为无法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因此,借鉴美国,制定惩罚处理制度、申诉制度、询问制度、调查制度、名誉重建制度等一系列的遏制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学术管理制度变得至关重要。 (2)高校学生评价的功利化、片面化。2005年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强调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但各大高校在对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方面贯彻不力,使得高校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流于形式。这种对学生功利化的评价、缺乏内涵的评价致使研究生盲目地追求学习成绩的分数、学术成果的数量,而忽视学习内容的掌握和学术成果内容的创新,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学术失范行为。 3.道德层面。 (1)学校德育严重缺失。受到社会功利化的影响,许多高校盲目地追求校区的扩张,大楼的建设,各种硬件设施的改善,而忽视了校园文化的建设和学生道德教育的开展。与美国等世界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大学的学术诚信教育存在严重缺失。美国大学十分重视对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从本科生入学起就开始进行。大部分大学在学生入学时发放新生手册,签署学术诚信保证书。学生手册对如何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进行了详细地介绍,对论文剽窃、抄袭进行了科学、准确地界定,举报他人学术不诚信行为的方式方法,学生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规则以及受处分学生的申诉权利和程序。美国的很多高校每年会举行“学术诚信周”的教育活动,让学生明白作弊的危害以及严重性。 (2)研究生学术道德意识薄弱,且自律程度较低。研究生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和心理都已比较成熟,但由于未完全步入社会,仍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还不是一个完全成熟的社会人。研究生对于抵制社会不良思想的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迅速增加的同时,也形成了一种片面追求物质财富的社会氛围,“追名逐利”成为人生的价值追求。过分注重经济利益导致人们个人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极端错误价值观念盛行,这些思想深深影响着大学校园中的研究生群体。 参考文献 [1]王恩华大学学术失范与学术规范[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59-60。 [2]巩军伟我国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失范与道德治理[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