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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著作权保护,是法律赋予著作权利人一种权利,著作权的保护可以让权利人在其创作的作品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获得回馈,能获得专一性的价值赋予,通过法律保护,让更多的人有意愿,有激情去从事著作创新,丰富知识产权,下面来看看著作权保护包括哪些范围。

一、著作权保护的主体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

著作权保护是维系知识产权不断发展,创新、拓展的重要法律保护,也是为哪些辛辛苦苦进行创作的主体们获得认可、获得收益的,防止滥用、侵犯的重要方式。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

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哪些相关内容的介绍。选择汇桔网,我们将为您提供诚挚服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及策略

自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在美国问世,60多年来的发展已经使得计算机技术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重要因素。与此相适应,出现了与计算机发展相联系的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围绕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展开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即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介质上。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确定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条例》第9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与其他作品一致。《软件条例》第14、15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

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另外,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相似软件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情形

企业该如何避免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精选

企业该如何避免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随着我国软件的创造、创新能力极大提升,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率在近年不断地升高,大部分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都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对复制、盗版软件的授权不清晰,导致在无意中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一旦发生著作权侵权的事件,侵权企业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外,往往权利人还会要求侵权人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公告等,此举将会对侵权企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对一些大型企业的社会形象影响尤甚。此类侵权行为所对应的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被追究。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和国家优惠政策。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比较特殊的一种,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软件著作权侵权?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软件侵权行为,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这十种形式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我们先来讲讲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认定标准: 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软件使用行为,而且该使用行为也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内,都应视为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到法院起诉他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时,应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侵权的源程序、文档以及与之对比的原告的源程序、文档;

2020智慧树知道网课《我们身边的知识产权》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第一章测试 1 【判断题】(6分)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著作权为保护中心的法律是1910年清政府制定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A. 对 B. 错 2 【单选题】(7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至今经过了()次修改 A. 2 B. 4 C. 3 D. 1 3 【单选题】(7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至今经过了()次修改。

A. 1 B. 3 C. 2 D. 4 4 【单选题】(7分) 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版权保护延伸法案》规定作品保护期为() A. 完成后70年 B. 完成后120年 C. 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70年 D. 出版后95年 5 【判断题】(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982年颁布的。() A.

错 B. 对 6 【判断题】(7分) 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是1709年由英国议会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 A. 对 B. 错 7 【判断题】(6分) 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雏型的专利法是威尼斯在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 A. 错 B. 对 8 【判断题】(7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专利法第一部专利法是1985年颁布的。()

A. 错 B. 对 9 【判断题】(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90颁布的。() A. 对 B. 错 10 【判断题】(7分) 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私权。() A. 对 B. 错 11

【判断题】(7分) 虽然知识产权具有了某些公权力因素,但公权力因素只占很少的部分。() A. 错 B. 对 12 【判断题】(6分) 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A. 错 B. 对 13 【判断题】(7分) 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渊源。() A. 错 B. 对

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

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电影类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连续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具有相关的版权,包括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电影类作品的特点 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广告片等均属电影类作品。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包含的信息是一个完整的综合信息; 2.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以某种连续的、动态的方式表达; 3.具有独创性,而不是复制已有的作品。 二、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主体 电影类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它是由众多作者共同创作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例如,一部电影可能涉及小说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导演)、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设计的作者等。虽然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版权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当然,电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也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同时,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三、电影类作品的版权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

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 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 四、电影类作品的相关权利分析 1. 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版权行使与制片者合理使用的限度 电影类作品是由相关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存在电影类作品的整体版权与单独作品版权两个方面的版权。 制片者与电影类作品涉及的相关作者签订合同,支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对电影类作品的整体享有版权。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不能侵犯单一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即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例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者就不能将其制作为唱片内容。 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享有并有权行使其作品的版权,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单一作品版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整体版权的行使相冲突,并且不得违反与制片者的合同约定。

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手机的兴起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软件的研发,研发出了新的软件,付出的劳动产生了成果就应该得到保护,但保护也有具体的期限,今天就给大家带来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的相关知识。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着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着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着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着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软件着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1991年出台的旧条例作了重要修改。原条例规定的软件保护期为25年,可以申请续展25年,最长不超过50年,新条例把软件著作权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种。新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三、软件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目录论文摘要 -------------------------------------------------- 第一页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第二页二、计算机版权相关问题的思考-------------------------第四页三、结论----------------------------------------------------第九页注释-----------------------------------------------------------第十一页参考文献-----------------------------------------------------第十二页论文摘要计算机软件是现代社会主要的技术基础之一,是信息时代的重要产物,对软件这一人类智力成果和知识结晶实行有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软件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受到了国际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本文从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概念、特征谈起,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原则,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立法建议略作探讨。本文通过计算机软件版权法律相关的分析,认为:软件的特性及实践的发展表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知识产权法,结合起来是加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由之路,专门立法应该是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然。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版权著作权保护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普及化越来越高,微型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相继成为市场上的主导产品。计算机程序,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软件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市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是软件用户的急剧增加,另一方面是通用软件的大量上市。这给全世界以及人们的工作、生活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也受到了人们更多的重视,因为软件常常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热门话题。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1.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在1991年,我国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界定同时考虑了我国软件开发的实际与国际上通常的意见,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下的定义在原则上保持了一致。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的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的需要。在《著作权法》修订后,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了新的《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与1991年《条例》相比,对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重新作了调整,删除了原《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修订了原《条例》第31条的规定,使《条例》①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条例》规定定义如下: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empirenews.page--]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受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其中,独立开发是指软件应当具有独创性;固定在有形物体上是指软件应当具有一定的持久性。根据《条例》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表明,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并不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即软件著作人,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doc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审查规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 一、本规范的依据和审查的一般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依据。; ; (二)审查是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查验核对。不对申请者提供的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涉及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其申请文件中的主要事项,如软件名称、著作权人、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范围、开发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等,予以登记。; ; (三)审查前核实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 二、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要求。; ; (一)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使用中文填写。; ; (二)提供的外文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 (三)续写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 三、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 ;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 ;

基本要求为: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 ; 四、具体内容审查要求: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要求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除有明显的法律禁止的问题,审查不对软件名称做强制性要求。但应注意各种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说明文件。; ; 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要求为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对此不做强制性要求。; ; 3.分类号:应要求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 4.版本号:应要求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 要求填写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 要求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未发表的软件不要求填写此栏。; ;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 此栏由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1、独立开发:

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范文最新推荐------------------------------------------------------ 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摘要]:分析了续写作品的特性:对原作品的依附性,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异,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词]:续写作品特性著作权 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前八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后四十回的作者是高鄂,高鄂的后四十回是对前八十回的续写。看来在文学创作中续写他人作品的现象是古已有之的,现实社会更是不胜枚举,在司法实务中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但国内外国著作权法对此都难以找到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续写作品和原作品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司法实践中对此也颇有争议。由于纠纷大多发生在小说续集和小说原作之间,所以谈到的续写主要指文学创作中小说的续写,对此有关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司法和理论界的同仁。 一、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 所谓续写作品,也叫后续作品,有学者认为:“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维,创作而形成的作品。”[①]也有学者 1 / 13

的观点称:“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②]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二、关于续写作品的特征 2、续写作品在原作品上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软件著作权怎么保护

一、软件著作权怎么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通常包含下列内容: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 ④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对于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亦给出一些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中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①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对软件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 ②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③在保护期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任务开发的,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软件,有权决定指定的单位使用,并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 ④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朱波尔1, 朱宏涛2 (1.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XX00, 2.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XX00) 摘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曾经在计划经济时代被忽识的教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今天已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思考。本文根据一个鲜活真实的案例,从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采取比较的方法,着重分析和讨论教案的性质、归属等若干问题。关键词:教案,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XX年5月30日,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将自己所在的小学告上法庭。原告诉称:根据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XX年期间,原告先后交给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检查教案后没有及时归还给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仅退还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但被告认为,编写教案是教师的本职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学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课时使用的粉笔一样,学校拥有教案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在检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还给教师,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已经历了法院驳回,原告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艰难历程,目前仍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一经媒体批露,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规定,本案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教案到底应归属教师还是归属学校;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还是附载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权益。 二,教案的属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教学方案与计划。教案直接关系到上课的质量,其规格、式样、详略等均没有统一标准,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课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师姓名、班级、学科名称、课程主题、课程类型、上课时间等。(2)教学目标。目标所表

节目模式中哪些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海外电视台抄袭韩国综艺节目成风,各种山寨节目泛滥,韩国政府将积极应对维权事宜。报道中还将中韩两国知名综艺节目进行了对比,再次将综艺节目模式的“抄袭”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综艺节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这一问题仍不断产生争议,实践中各家电视台在引进海外节目时也对该问题不明晰。 成为作品的条件 “模式”是主体行为的一般方式,是理论和实践的中介环节。依据《解答》,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综艺节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该“模式”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 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综艺节目模式能够构成作品,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可被客观感知。有人认为某档节目在观看时有另外一档节目的影子,看起来像,据此认为是后者抄袭了前者,但仅凭传递的感觉认定“抄袭”是相当主观的判断。这种所谓的“感觉”因为无法被客观感知,并不存在可以“以有形的复制”的可能性,因此,无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模式”认定为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该种“模式”必须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劳动成果的特有之处,即必须是独立的表达并且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在他人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如再次具备了“独创性”的特征,依然可以成立“作品”;三是排除公有领域之认知,这一点在综艺节目的模式上极为重要。我们知道,综艺节目中通常存在很多游戏环节,某些游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比如抢凳子、你比划我猜等等,仅仅是游戏规则不能构成一个模式,因为在公有领域内这些思想、事实、程序、操作方法等都已经被排除在作品的范围外。 简单地说,从模式的定义来看,其有抽象和一般两种含义,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一种概念、一个理念,没有具体的有形的要素,属于思想类别,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象的概念下,其包含着多个要素与结构,在实际运用中具体的要素和结构如果具备“作品”的条件,则该“模式”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举例说明较易理解:浙江卫视的《奔跑吧,兄弟》引进的是韩国SBS的《Running Man》,第一季的授权许可费高达1.8亿元。这1.8亿元购买的节目模式绝不仅仅是一个节目名称、一个“撕名牌”的规则或者一个概念,在购买时,韩国版权方将自己的节目脚本、流程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授权,最终呈现的才是一个完整的《奔跑吧,兄弟》节目。 判断能否构成作品的方法 从《解答》中对综艺节目模式所做出的定义来看,司法实践中对综艺模式能否构成作品的判断的主要方法依然是“思想—表达”两分法,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体现了该思想的具体的表达。综艺节目模式在体例上较容易抄袭,理论界也有呼声对综艺节目

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摘要]:分析了续写作品的特性:对原作品的依附性,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新 的结果,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异,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键词]:续写作品特性著作权 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前八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后四十回的作者是高鄂,高鄂的后四十回是对前八十回的续写。看来在文学创作中续写他人作品的现象是古已有之的,现实社会更是不胜枚举,在司法实务中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但国内外国著作权法对此都难以找到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续写作品和原作品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所以司法实践中对此也颇有争议。由于纠纷大多发生在小说续集和小说原作之间, 所以谈到的续写主要指文学创作中小说的续写,对此有关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司法和理论界的同仁。 一、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 所谓续写作品,也叫后续作品,有学者认为:“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维,创作而形成的作品。”[①]也有学者的观点称:“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 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②]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 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二、关于续写作品的特征 2、续写作品在原作品上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以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最本质的特征,这个特征使其成为区别于原作和其他作品而独立存 在的一种作品“续写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以下方面:(1)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思维独 立创新的结果。创作活动是人类精神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一种观念性极强的活动,具

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企业的六大好处

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企业的六大好处软件作为作品,其实从完成之刻起就获得了著作权。但是软件的价值高,创新度高,国家为了保护好软件著作权,减少抄袭等软件著作权纠纷,设立了登记制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的是软件著作权人的协商不一致的时候,任何的著作权人都可以在不损害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前提之下去申请登记,但是应该注明其他的著作权人。 我国计算机软著登记是从1991年开始实行,到了2002年开始使用改进的新法计算机软著登记。计算机软著的登记是非常重要的,计算机软著登记将会为著作权人带来很多的好处。 按照制度登记的软件能受到重点保护。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还有以下作用: 1、可以更好的宣传自己的软件产品,可以清晰的展示此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将使您的软件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完成的时间以及著作权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可以进行软件销售的退税,减轻企业负担。 6、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研发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软件著作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它与商标权、专利权一起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投资、入股、融资等的有效无形资产;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国家强制的政策,但是软件办理了登记,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申请登记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是可以享受到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了投融资、税收以及出口政策等,具体可以参见国务院的18号文件;再者就是软著登记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的必要前提。之后还是需要对“无形资产”的软著来作为技术的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是可以突破公司法的20%的限制达到35%的。”甚至是有的地方的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 说到企业的无形资产,软著的申请就是一项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知识的根本价值以及科学技术的价值。申请科技成果的就算是企业破产后,也能够变为有形的收益:软件著作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会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企业在破产之后的无形资产的生命力和价值还是存在的,而且还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取有形资金。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9〕19号)……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八)计算机软件;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软件著作权-使用说明书范本(用户使用手册)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范本(一) 操作说明书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接收登记的文档包含两种:操作说明书或设计说明书。 操作说明书适合管理类软件,有操作界面,一般应包含登录界面,主界面,功能界面截图,截图之间有相应的文字说明,能全面展示软件的主要功能。 设计说明书适合没有界面的嵌入式软件,插件软件,后台运行软件以及游戏软件。一般包含结构图,软件流程图,函数说明,模块说明,数据接口,出错设计等。 格式要求:一、说明书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二、说明书页眉应标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名称完 全一致,页眉右上应标注页码,说明书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 除外,另外截图应该清晰完整。 范例如下:

第1章系统说明 企业管理软件采用WEB开发标准,可以随时实现在互联网上的应用,提供办公人员在办公室以外的办公手段,他可以远程拨号或登录到出差地的网络,通过电话线或广域网络,随时可以访问到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将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地点由固定的物理位置延伸到其他所有被网络覆盖的地方,可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费用,并且符合现代办公方式的发展特点。完全基于B/S结构的设计,可使用户轻松实现单点维护、全面升级。摆脱了传统C/S结构实施、维护工作复杂,升级系统时系统管理员需要四处奔波的情况。 本使用手册主要介绍办公OA的主要系统功能,业务流程,用于指导办公人员的正确使用。 第2章系统初始化 管理员登录后,进入主界面。

首次使用OA,整个系统只是一个没有任何数据的平台。在这里,您可以通过机构配置所提供的一系列功能结合您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完成如下设置:公司机构体系、职位的建立、职位的分配。 机构配置管理流程: 1) 建立公司内部的机构体系,设置相应的部门。 2) 在各部门中设置行应的职位,同时对职位指定相应的操作权限;用户可以 在此指定一个职位,该职位具有系统管理权限,用来进行系统的日常维 护与管理。 3) 为员工分配相应的职位。 4) 指定各部门的部门主管。 2.1 部门机构设置 通过公司体系结构设置可以设置您公司的各级部门,从而形成您公司的部门结构体系; 界面右方显示的是公司的体系结构,顶级机构在最上层,下面是各个部门的名称,部门可以是多级的,即部门下面可以有子部门,顶级机构下面的部门叫做一级部门,以此类推。单击各个部门,可以在界面的右方浏览或编辑详细信息; 单击部门旁的收缩开关(代表未展开、代表已展开)就可以展开或收缩当前部门。 在顶级机构下,分层次列出了其下的所有部门以及部门下面的人员信息,右方是机构信息维护界面。

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不仅指地域的适用,还包括对主体与客体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关于我国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 1.国籍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互惠原则 这是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便体现了这一原则。一个国家对著作权怎样实行保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有严格的国界限制,这也就是上面所说的地域性的体现。两个国家若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某个国际公约,便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作者以国民待遇,在本国地域内根据本国著作权法律的规定保护他们的著作权,这便是互惠原则的体现。1992年10月,我国参加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4月,我国参加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在此之前,我国还分别与美国和菲律宾签订过有著作权保护内容的《中美贸易协定》和《中菲文化协定》。因此,我国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涉外著作权关系正常化。现在,我国作者的作品可以在一百多个国家受到著作权保护,同样,我国也要保护与我国有著作权相互保护关系的一百多个国家作者的作品。 两个国家若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者没有共同参加某个国际公约,则不相互保护对方作者的著作权。 3.地域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的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款中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是在中国境内第一次出版;如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然后再在中国境内出版,就不能称为“首先出版”。第四款中的“同时出版”不一定指同一天出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则视之为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品,我国法律予以保护 (编辑:https://www.docsj.com/doc/a613164016.html,职业认证考试培训网)

浅谈作品角色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作品角色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作品角色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当今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和作品角色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而这些纠纷大多源于同一个问题,即我国法律对作品角色的保护问题。和作品角色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对作品角色的法律保护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关键词】作品角色著作权保护 一、作品角色相关问题概述 作品角色,是指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它通过名称、外形、经典动作、口头禅、关键短语等艺术要素,赋于非真实的的虚拟性角色区别特征,包括人物、动物或拟人化的各种生物等,又可分为文学角色、视听角色和卡通角色。角色通常被认为是作品的一部分,但随着作品的广泛传播,角色以其独特的个性、形态、表情、动作、语言、服饰等特征也日益深入人心,从而有了甚至超出作品本身的利用价值。 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作品中的虚拟角色是否能直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现行著作法并未完全示明,也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具有独创性是构成作为著作权作品的实质要件。所以,作品角色本身能否成为著作权法直接保护的对象,关键就在于其能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对于独创性,目前我国尚无明确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是参照美国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标准或者是法国的作品 “个性”标准加以判断。换言之,法院在衡量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所持的判断标准就是看作者是否有投入创造性而不仅是投入劳动。 我国学界有各种观点,如作品角色不具独创性,因其构成要素独立出来可能并无独特之处,甚至很普通或是源于公有领域。也有学者认为,作品角色也凝聚了作者思想智慧和创造力的表达,应当受到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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