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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及提单业务

提单及提单业务
提单及提单业务

第五章提单及提单业务

一、提单的概念及作用

1、什么是提单?( bill of lading B /L )我国《海商法》第 71 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也是一份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2、提单的作用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①在提单签发之前,合同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

②构成合同的条件,除了“要约”和“承诺”的两个阶段外,还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即有合同当事人的签署。

③提单不仅是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合同,更是他们之间合同内容的证明,即提单上的内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另有约定或者托运人证明内容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外,属于承托双方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

(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证明

①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签发收货代运提单意味着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签发已装船提单明已经将货物装船。

②证据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初步证据;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最终证据)。(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①承运人应向提单中载明的记名人或者指示人指示或者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如果签发了一式多份正本提单,应收回其中的一份正本提单,其余作废,除非合同中约定收货人凭全套正本提单提货。

②保函:实际业务中,特别是近距离运输,经常出现提单流转慢于货物运输的速度,经常出

现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情况。保函主要内容包括收货人一经收到正本提单,保证交给承运人和如果承运人因接受保函需要向第三方负担赔偿责任时,收货人保证向承运人赔

偿相应的损失等。

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不论是否凭副本提单加保函,都构成无单放货,是一种违法行为。

③无单放货: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按此规定,无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承运人都应该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因记名提单不能流通转让,故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对于记名提单,承运人无须凭单交货,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即可。

二、提单的种类

1、按提单“收货人”栏的缮制要求分类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载明特定的人名或公司名及其地址、通信号码等的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因提单收货人是记名的,不能转让给他人,银行对提单货物没有控制权,所以一般不予押汇。该提单主要用于贵重物品、展览品等运输途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目前集装箱运输中,船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多为记名提单。

(2)指示提单(Order B/L ),又称可转让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显示“凭指示” (To Order)或凭xxx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

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根据指示提单是否写明被背书人,背书可以分为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背书”( Endorsement) :即在单证或凭据背面以盖章和签名予以证实的一种方式和行为。“签名者”称为“背书人”

(3)不记名提单( Bearer B/L ),又称空白提单( OpenB/L ,Blank B/L ),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中不载明具体收货人或某人指示,通常只注明“持有人” (Bearer or Holder )或"交与持有人” (To Bearer)字样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需要背书就能转让,并凭此提单就能提货。此类提单具有很强的流通性,风险很大。

2、按货物是否装船及装船时间分类

( 1)收货待运提单, (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收到并占有货物,但尚未装上船舶,应要求签发给托运人(货主)的提单。

注:提单上,一般没有船名和装船日期的记载。

买方和银行通常会拒收此类提单。货物装船后,托运人凭此提单可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或者在此提单上加注船名或者装船日期,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2)已装船提单( Shipped On Board B/L,On Board B/L ),是指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明船名和货物装船日期的提单。

提示:

国际贸易中以 CIF 和 CFR 条件成交的货物,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作为交货证明,并凭已装船提单向银行办理结汇。

比如:买方 L/C 规定:Full set of clean Shipped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则卖方就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注明On board vessel (船名)on date (日期)”字样,以表明货物实

际装船的日期和船名。

(3)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 Back Dated B/L ) ,是指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凭保函签发倒签提单,有违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若收货人得知提单日期倒签,甚至以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欺诈第三者行为被控告。所以,承运人尽量避免提单倒签。

(4)预借提单( Advanced B/L ),是指提单记载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尚未交付给承运人接管,或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或仅部分装船等情况下,承运人签发出有装船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显然可归属于伪造提单、虚假提单的做法,具有对第三者收货人实施欺诈的性质,所以,该行为一般属于严重侵权行为。

注:保函( letter of indemnity /guarantee )的法律性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3、按货运方式分类

( 1)直达提单( Direct B/L ),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而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载交于收货人的提单。实务中,只要信用证规定:THRANSHIPMENT UNALLOWED ,卖

方只能凭直达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

(2)转船提单( Transhipment B/L ),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

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卸货。在提单上注明"转运"或在 "某某港

转船"字样,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

(3)联运提单( Through B/L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运输方式来完成,如海陆、海空或海海等联合运输所使用的提单。海海联运在航运界也称为转运,包括海船将货物送到一个港口后再由驳船从港口经内河运往内河目的港。

联运提单,又有:海海联运提单 ( Ocean Through B/L );多式联运提单 ( Multi-model Transport B/L )。

(4)备忘提单( Memo B/L ):是指货物转船或联运等由接运承运人签发给联运承运人的一种不可流转的

提单。

该提单主要起到货物收据和备忘录的作用,该种提单上标有MEMO 标志以及NON-NEGOTIABLE MEMO BILL FOR COMBINED TRANSPORT OR PORT TO PORT 的说明。

(5)租船提单( Charter Party B/L ),指根据租船合同所运输货物所签发的提单,提单中注有"所有条件均根据签订的租船合同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 ) 字样,所以,它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

4、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类

( 1)清洁提单( Clean B/L ),是指提单表面没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关于货物残损或外表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跟单信用证下,银行要求清洁提单才准予议付或押汇。

(2)不清洁提单( Unclean B/L ,Foul B/L ),是指提单上有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

5、其他分类提单

(1)Master B/L 与无船承运人提单 House B/L 货运代理人以无船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货主) 的货物托运并签发其自己的提单给托运人

的,该提单为;无船承运人又以托运人身份向有船承运人托运该货物,有船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即货运代理人)的提单为海运提单。

这时,海运提单即认为是主提单( Master B/L );无船承运人提单,相对于海运提单为“仓库提单”,亦称“House B/L ”。

(2)全式提单( Long Form B / L )与简式提单( Short Form B/L)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简式提单,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三、提单的内容

1、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正面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 1)托运人( Shipper 、 Consignor )。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2)收货人( Consignee )根据提单有权在卸货港提取货物的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

( 3)被通知人( Notify party )一般为卸货港收货人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

( 4)前段运输( pre-carriage by );转船港 (Port of transhipment )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此两栏分别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和中转港口名称。

(5)船名(name of Vessel)船舶的名称,船名使船舶特定化。当法院扣押承运人船舶时,有确定的对象。

( 6)装货港( Port of Loading );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e );目的地 Final destination 装货港是承运人将货物装船起运的港口,是收货人根据提单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日期计算船舶到达卸货港时间的依据。

卸货港是承运人将货物卸船交于收货人的港口。美国一些信用证规定目的港后有 OCP 字样,应照加。OCP即Overla nd Common Poi nts, —般叫做内陆转运地区”,例如San Fran cisco OCP,意指货到旧金山港后再转运至内陆。

(7) Number of Original B/L ,正本提单的份数。按托运人要求而定,通常一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8)Description of goods ,商品名称。必须和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件数和包装种类。

Mark &No.,标志和号码,俗称唛头。唛头即为了装卸、运输及存储过程中便于识别而刷

在外包装上的装运标记。

Gross Weight ,毛重(公斤)

Measurement ,尺码。即货物的体积,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 9) Freight clause ,运费条款。运费条款应按信用证规定注明。如信用证未明确,可根据价格条件是否包含运费决定如何批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CIF、CFR等价格条件,运费在提单签发之前支付者,提单应注Freight prepaid (运费预付)。

(2)FOB、FAS等价格条件,运费在目的港支付者,提单应注明Freight collect >Freight to collect、Freight to be collected (运费到付或运费待收),或注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运费目的港支付)。

(3)如信用证规定 Charter party B/L acceptable (租船契约提单可以接受),提单内可注明 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 表示运费按租船契约支付。

(10)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提单签发地点和日期。签单地址通常是承运人收受货物或装船的地址,签单日期为接受货物日期或者货物已经装船完毕的日期。

(11)Signed for the Carrier ,提单签发人签字。有权签发提单的是承运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船长。

(12)cargo's apparent order and condition 货物的外表状态,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则在此处需批注。

提单正面的其他内容:除必要记载事项外,还可以有订舱承诺时约定的内容以及一些事先已经印制的(印刷条款)

例如:

“ Shippedi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in and to be discharged at the above mentioned port of discharge or as near thereto as the vessel may safely get and be always afloat. 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包装除另有说明者外已装在上述指名船只,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2、提单背面的内容提单的背面条款一般分为两类:

①强制性条款 :其内容不能违背有关国家的海商法规、国际公约或港口惯例的规定,违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②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公约和惯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运人自行拟订的条款。

背面条款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各船公司的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但内容大同小异,现

将主要条款内容介绍如下:

1) 定义Definition 条款:解释本提单条款中出现的一些名词,以便明确概念、避免理解上的差异。一般对“ 承运人”( CARRIER )“ 货方”( MERCHANT )“ 分立契约人

(SUB-CONTRACTOR ) ”“货物” (GOODS ) “件” “集装箱” (CONTAINER ) “装运单位” (SHIPPING UNIT )等作了定义。

如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 首要条款 Paramount clause: 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决。

3) 承运人责任条款 Carrier 's responsibility claus规定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但列有首要条款的提单,无须再定此条款。如:首要条款规定海牙规则适用于本提单,那么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适用于本提单。

4) 责任期间条款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 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的条款。

5) 免责条款 Exception clause: 一般提单中都订有首要条款,则不论提单条款中是否列有免责事项条款的规定,承运人都能按照提单适用法规享受免责权利。

6) 索赔条款Claim clause: 包括损失赔偿责任限制、索赔通知Notice of claim 及诉讼时效time bar 等等。

提出索赔通知的时间:《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则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记载良好状况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若损坏不明显的,自货物交付次日起普通货物7 天,集装箱货物 15天内

提出书面通知。海牙规则: 3 天;汉堡规则: 15 天。注:如果货物状况在交接时已经双方联合检查或检验,就无须提交书面通知。

诉讼时效:对索赔案件提起诉讼的最终期限,即超过此期限,承运人免除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责任。海商法规定 1 年;海牙规则: 1 年;汉堡规则: 2 年。

7) 喜马拉雅( ( Himalaya )条款: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条款,即以提

单条款的方式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权援引承运人的各项抗辩或责任限制。我国海

商法也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起因是 1953年一位乘客因船舶舷梯未放好受伤,控告喜马拉雅号船舶水手长的事件。

8)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ce,BBCC) 在提单和租船合同中订立的,旨在互有过失碰撞情况下,使载货船舶所有人有权从本船货主追回其赔付给对方船船东的、属于本船货物损失部分的条款。自 1951 年以来,凡是去美国的载货船舶在运输合同上均载有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规定货主只能向非载货船按其过失比例请求损害赔偿。

9) 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此为共同海损理算的条款,也成为共同海损疏忽条款”,

即如果承运人已尽到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由于其雇佣人员的航海过失或管船过失导致的共同海损,货主应该参加分摊。

10) 包装与唛头标志条款 Packing and mark clause: 要求在起运之前,托运人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唛头必须确定明显,并在交货时仍要保持清楚。

11) 运费条款 Freight clause: 要求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按照提单正面记载的金额、支付方式、货币名称支付运费。一般该规定如装运易腐货物、低值货物、动植物、舱面货等,其运费和其他费用必须在起运时全部付清。到付费用在目的港连同其他费用一起支付。另外,承运人有权对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和内容等进行查对,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提单所列情况不符,所付运费低于应付运费,承运人有权收取罚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托运人负

担。

12) 留置权条款 Lien clause: 如果货方未交付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的费用及其他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承运人有权扣押或出售货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运人仍有权向货方收回差额。

13) 转运或转船条款 Transshipment clause: 如果需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转船或改用其他运输方式或间接运至目的地。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

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以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提单业务

提单业务(Bill of Lading; B/L , Bs/L ) 提单的操作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因此必须十分重视。 5.1.1 提单格式 不同格式的提单对船东责任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但是无论任何格式、任何人签发的提单都是对船东 (中散)有约束力的。 1) 中散提单格式 除合同另有规定或调度另有指示外, 航次租船合同下一般签发中远格式提单。从2000 年起, 原中远提单将被中远集运、中远散运、中远杂运等专用提单替代。( 中散提单详见附录) 2) 根据租约签发所呈交的提单"AS PRESENTED" 有的租船合同可能会规定船长应签发所呈上的"AS PRESENTED" 提单条款 , 船长应仔细研究合同及 B/L 条款 , 谨慎对待 , 并传真调度共同审核后 , 授权船长签发 , 并留存备用。 3) 简式提单 简式提单是租约下常用的提单格式, 如: 中散简式和"CONGENBILL" 格式o ( 详见附录) 5.1.2 提单签发 1) 船长 通常应由船长代表船东签发提单。 2) 船东代理 船东代理可以在得到中散公司或船长授权时代表船长签发提单。 3) 租方或租方代理 如果租约中规定租方或其代理人可以签发提单, 这时船长必须保证大副收据能够真正反映货物实际状况。 4) 其他船东授权的人 上述2) 、 3) 、 4) 签发提单人均需要船长的授权委托书。船长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录 5.1.3 提单日期 提单日期应为货物实际装上船日期。如装多票货, 则每票货的提单日期应具体为每票货实际装毕日期。应严格遵守提单日期为已装船日期, 除非公司另有指示, 严禁预借或倒签提单。 5.1.4 去美国提单编号( SCAC Number) 美国海关为加强进口货物管理, 要求去美国船舶所载货物提单需统一编号, 否则会导致罚款等处罚。公司调度人员在向代理通知航次任务时会将该航次所载货物的提单统一编号格式一并告诉代理, 由代理根据此编号格式制作提单供船长签署。因此船长在签发提单时, 应特别注意: 1 ) 提单编号的统一性; 2) 不出现重号、错号, 3 ) 加载货物需向调度再申请新的编号; 赴美提单编号例释: CCBCHZHA9809XXOO "CCBC" "Cosco Bulk Carrier Co., Ltd. " "H" "Handy" "ZHA" "ZhanJiang" "98" "Year" "09" "Month" "XX" " Date Of Issuing BS/L" "001" " SERIAL NUMBERS OF BS/L" 5.1.5 提单上的装卸港 1) 提单上的装卸港名称应该与租船合同及/ 或调度命令一致。 2) 在租约没有规定具体卸港情况下, 通常租约会规定一个卸港围及卸港个数, 提单应反映此种合同规定。如果发货人要求打印该卸货 港围某一特定港时, 一般可以同意, 但是应核实该港是否为安全港口; 多票货装卸时, 应全面考虑每票提单上的港名是否超出合同 所规定的卸港围, 卸港个数, 如有疑问应请示公司。 3) 如果提单卸港名称是一具体泊位, 船长在签提单前应查明并与调度核实该泊位是否安全、条件和进行卸货作业的能力, 否则不能签发。

FCR与提单的区别

FCR 与提单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 和提单有相同之处,均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但两者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而 FCR 不具有该项特点。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提单中载明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如果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如果是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如果承运人未凭提单交付货物则应对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我国海商法未规定 FCR 等提单以外的单证也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承运人不凭 FCR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FCR 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不凭 FCR 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也不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可见在用 FCR 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FCR 一般只出现在 FOB 价格条款和 EXW(工厂交货)价格条款下,提单的使用则无此局限。 在FCR 运输方式下,货物买方多为著名的国际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的采购商,这些客户的订单一般具有量大、周期长的特点,一份订单很可能分多次运输,买方为节省时间和运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常常要求采用 FOB 价格条款或EXW 价格条款,毕竟船公司给大买家的运费要比给普通客户的运费低得多。在上述价格条款下,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往往指定卖方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由货运代理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货运代理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从上述业务操作流程可以看出,和船公司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托运人,因此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 FCR 而不是海运提单,除

提单及提单业务

第五章提单及提单业务 一、提单的概念及作用 1、什么是提单?(bill of lading B /L) 我国《海商法》第71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也是一份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2、提单的作用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①在提单签发之前,合同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 ②构成合同的条件,除了“要约”和“承诺”的两个阶段外,还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即有合同当事人的签署。 ③提单不仅是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合同,更是他们之间合同内容的证明,即提单上的内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另有约定或者托运人证明内容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外,属于承托双方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 (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证明 ①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签发收货代运提单意味着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签发已装船提单明已经将货物装船。 ②证据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初步证据;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最终证据)。(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①承运人应向提单中载明的记名人或者指示人指示或者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如果签发了一式多份正本提单,应收回其中的一份正本提单,其余作废,除非合同中约定收货人凭全套正本提单提货。 ②保函:实际业务中,特别是近距离运输,经常出现提单流转慢于货物运输的速度,经常出现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情况。保函主要内容包括收货人一经收到正本提单,保证交给承运人和如果承运人因接受保函需要向第三方负担赔偿责任时,收货人保证向承运人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不论是否凭副本提单加保函,都构成无单放货,是一种违法行为。 ③无单放货: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按此规定,无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承运人都应该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因记名提单不能流通转让,故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对于记名提单,承运人无须凭单交货,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即可。 二、提单的种类 1、按提单“收货人”栏的缮制要求分类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载明特定的人名或公司名及其地址、通信号码等的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因提单收货人是记名的,不能转让给他人,银行对提单货物没有控制权,所以一般不予押汇。该提单主要用于贵重物品、展览品等运输途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目前集装箱运输中,船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多为记名提单。 (2)指示提单(Order B/L),又称可转让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显示“凭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

Seaway Bill与提单

Seaway Bill是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它不是物权凭证,故而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此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人应填写实际的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一种物权凭证,收货人据此提取货物,它可以背书转让,是一种重要的单据. 我觉得海运提单用的多一些,不过近年来在欧洲北美及某些远东\中东地区贸易界也越来越倾向于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主要是因为它可以方便买方即使提货,简化手续,节省费用. 1、海运提单(Ocean B/L),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是承运人或 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运输契约或其证明。而海运单(Sea Waybill),它的形式与作用同海运提单相似,其主要特点在于收货人已明确指定。收货人并不需要提交正本单据,而仅需证明自己是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即可提取货物。操作过程中和提单电放差不多的。 2、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而海运提单是。 3、由于海运单实质上是不可以转让的,它的应用范围比较窄,主要用于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货物运输。什么是海运单(Sea Waybill): 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以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

国际贸易融资创新业务——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深圳分行信用证项下 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国际结算业务新的业务增长点,规范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的操作程序,防范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根据《**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程》结合我行有关信贷政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提单是指信用证项下出口方将货物装船后提交的代表物权的海运提单;本规程所称仓单是指仓储企业在进口货物经过报关入库后开出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专用提货单。 第三条 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是指进口商以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物权单据)作为该笔信用证敞口的质押保证,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货到由监管仓代理货物报关后,我行信贷人员与进口商一起监督货物入库,实现提单转仓单的过程,同时进口商再把仓单质押给我行,在质押期限内以货款分批赎货的业务。 第四条 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是信用证结算业务结合仓单质押业务发展而成的进口融资业务品种,它必须同时符合信用证结算业务和仓单质押业务的要求。 第五条 此业务是指经分行审贷会审批同意后,授信额度项下的信用证业务,纳入统一授信范畴,实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开立信用证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开证金额的30%,特殊情况经审贷会同意方可减免。 第六条 此业务项下信用证分即期及远期两种。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承兑付款期限根据实际的贸易付款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80天。 第二章 业务要求 第七条 本产品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存货或在途货物为主要资产,无法向银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的商贸型或生产型企

业。 第八条 此类业务的商品必须是具有易储存保管、价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强等特点的大宗货物。 第九条 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详细了解申请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以及拟质押货物的种类、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确定方式及质押率;货物的价格变动情况及变动趋势;货物变现的难易度及保存要求等。申请企业应具有经营此类商品的业务记录,并原则上要求与相关出口商有从事该项贸易的进口结算记录。 第十条 进口的货物到达目的地必须存放在我行指定的监管仓,并签有三方监管协议。监管仓必须是经过我行严格挑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代理报关的业务范围的法人实体,具有信誉度高、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等特点。如果在监管仓没有整体购买货物保险的情况下,须要求授信客户对质押物购买以我行作为受益人的保险,保额至少等于货值的110%。 第十一条 此类进口贸易必须符合国家进出口和外汇管理等政策要求。如进口货物属国家“进口许可证”或配额管理的,必须提供相关进口批文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有两个要件:(一)货运单据是全套海运提单,在信用证条款中必须明确“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全套海运提单”的条款。(二)保险单据是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以信用证项下全部货物价值110%为保额的海洋运输保险单。(三)至少一式三份的发票(INVOICE)。(四)至少一式三份的装箱单(PACKING LIST)。 第三章 操作方式 第十三条 分行审贷会审批同意后,支行即与授信客户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同时与指定监管仓和授信客户三方签订一式三份的《质物监管协议》(样式见附件1)。并向监管仓提供一式两份盖有我行预留印鉴和有权人签字字样的《预留印鉴通知书》(样式见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

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

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不同操作

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不同操作 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船公司对货代,货代对客户,所以,如果大家注意一下,应该可以发现从国外进口过来的货物客户手里拿到的通常会是分单。这样客户就只会流转在货代之间,而在船公司那里流转的是货代的信息,大家可以看我在3 楼留言中的链接部分的流程图。这也可以说是货代出分单的一个好处,出分单还有以下一些好处: 1. 对于FOB 条款,运费到付的业务,通常货代都需要把主单的收货人打给其目的港的代理,然后货代出分单给客户,将来代理会为其从收货人那里收取运费。船公司一方面在做运费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价格和报给客户的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如果只出主单,也不是很好处理。而代理却可以非常方面地处理掉这个问题。 2. 对于DDU,DDP 的业务,船公司只会负责把货运到目的港,如果发货人要求货代做一条龙服务,这时货代就需要出分单,主单出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由代理负责目的港清关、送货甚至代垫税金。这就是目前流行的门到门服务,只要客户告诉我们你的货物在哪里,我们将从发货人的门提货直到送到收货人的门。 3. 对于运往北非或南美的空运业务,由于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从成本角度考虑,通常货代会选择在DUBAI 和MIAMI 做中转港,即安排一程先把货物先运到这DUBAI 和MIAMI,然后由货代在DUBAI 和MIAMI 的代 理安排把货物运抵北非或南美。这时就需要把主单CONSING 给货代在这两 个港的代理,而货代会出分单给客户。大家可以看到,正是货代之间紧密的国际合作,使得业务可以分段操作,而对于客户确实全程的效果。 4. 对于三角贸易的业务,国内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单给自己,然后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这项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具有法律契约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2、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运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为避免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以银行作为收货人,使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清货款。 海运单将会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单据,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了解海运单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倒签提单卖方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我们大量的进出口贸易的实践中,倒签提单现象对我们每个外销员来说似乎并不陌生,特别是在近洋贸易运输实践中,正确把握好签单日期,是保证结汇安全十分重要的一环。衷心希望大家从其所造成的严重的法律后果上给予充分的认识。 案例: 1999年3月20日,某外国公司(卖方)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卖方擅自变更为托收形式付款。买方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载往中国大连港,并注明合约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为此,买方以外方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合同作废。外方(卖方)不服,双方协调无效,外方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那么,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以什么事实为由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SEA WAY BILL 和 电放提单的区别

SEA WAY BILL 和电放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 摘要:随着海运业和EDI贸易方式的飞速发展,提单的流程遇到了严峻挑战,尤其是近洋运输,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负担甚至损失.在此情况下,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被广泛使用.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虽极具相同点,但也有所差异.本文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比较,得出结论:中国应放弃电放提单的使用,转而推广使用海运单. 关键词:提单电放提单海运单 一,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提单自1500年问世以来,一直是国际海运中的重要媒凭,在运输单据中具有显赫地位.但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频频遭到冲击,危机重重. 首先是由于海运业飞速发展而带来的危机.近些年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为14小时,如采用提单,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5—6天,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买方带来不便或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担保提货的资金占用和仓储费等.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其次是EDI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的危机.在"有纸贸易"中,提单有三种法律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EDI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以后,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提单即表现为储存于电子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这就是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使用对提单的物权作用提出挑战.提单的物权作用目前要从电子信息传输中体现出来尚有困难.因为,首先买方不能把电讯传递的提单拿去提货,承运人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其次,货物在途时买方很难凭电讯传递的提单转让给新的买主.因此,有人提出在新的贸易方式下,提单的物权作用是否还有必要保留的问题,如不保留这一作用,那么提单就可以被其他的海运单据(如海运单,电放提单)所替代.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就主张在出进口商的交易中,如果能够确定进口商不拟出售在途货物,而且目的港能够确定,尤其是近洋运输,鼓励不使用海运提单,而鼓励使用海运单.开证时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以扩大海运单的使用面.然后通过EDI将海运单发展成为电子提单.现在世界上大型运输公司正在研究改进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亦即改进今后的电子提单,促使银行对货物能有控制权,让银行乐于接受. 鉴于以上原因,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迅速发展.海运单于1977年开始被北大西洋之间部分运输采用,8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目前已有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典,前苏联等国采用了海运单.日本也在跨国

拼箱业务

拼箱业务 拼箱业务 超长超重货物附加费 单件货物长度或重量超过规定所加收的费用为超长或超重附加费。这类货物在装卸作业中比较困难,在运输的各环节中都须特殊处理,使各方面增加开支。加收起点一般规定为单件货物超过5.9米或单件重量超过3吨,费率按长度及重量分级递增,订舱前请提供详细的单件尺寸。 集装箱尺寸一览表: 长宽高箱门口高 20 5.89M 2.34M 2.38M 2.25M 40 12.02M 2.34M 2.38M 2.25M HQ 12.02M 2.34M 2.67M 2.58M 以上尺寸为内径尺寸 集装箱尺寸一览表: 长宽高箱门口高 20 5.89M 2.34M 2.38M 2.25M 40 12.02M 2.34M 2.38M 2.25M HQ 12.02M 2.34M 2.67M 2.58M 以上尺寸为内径尺寸 通关准备及提单 (一)、出口方通关前应做好以下一些准备工作 1、单据的准备。出口前缮制全套报关单据,并根据集港日期及时向海关申报。全套报关单据包括报关委托协议书(格式以海关的要求为准)、箱单、发票、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出口方应根据出口货物品名,查阅海关税则,确定该出口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若出口货物为法检商品,则应提前向有关检验机构申请报验或委托代理在装货港当地申请报验,为以后顺利通关、出货创造条件。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出口方在装运前向海关申报出口手续的重要单据。报关单填写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报关效率以及出口方的经济利益。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注意:所填内容与箱单、发票、合同内容一致,做到单单相符;货物品名与其商品编码相符;数量及单位应与该出口货物的海关统计单位一致。 2、货物的准备。目前海关实行货到报关,因此提前将出口货物准备好是顺利通关的必要条件。如果是工厂送货,出口方可将货物发运到承运人指定的集装箱中转站,由中转站负责将货物依次装入集装箱。如果出口方要求产装,则承运人可将空箱运至出口方的仓库,在将货物装箱之后,直接将集装箱运至堆场。在出口货物装箱过程中,如何选取合理的装箱方式呢?出口方只有对集装箱内部尺寸了如指掌,才能根据出口货物的单件体积选取合理的装箱方式。20'干货箱内部尺寸及最大载重吨为:长5890MM,宽2350MM,高2390MM,最大载重吨21吨;40'干货箱内部尺寸及最大载重吨为:长12029MM,宽2350MM,高2390MM,最大载重吨26吨。根据上述数据,可计算出最合理的装箱方式。出口方要到现场查看装货情况,并要求集装箱中转站按出口方的装箱方式装货。这样在一定基础上,能防止短装或装错,从而为顺利通关奠定基础。 (二)提单的概念、内容、种类及签发 提单是承运人在接运货物后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它是货物收据,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是双方运输合同的凭证,可以进行买卖。提单的内容有正反两面,正面的内容包括船名、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积、运费、提单正本份数、提单签发日期、承运人或船长签字等,提单的反面是具体运输条款,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索赔与诉讼等问题均有详细的规定。货物装船完毕后,

英文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式样9-11 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1)SHIPPER 托运人 10)B/L NO. C O S C O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CHINA OCEAN SHIPPING(GROUP)CO. ORIGINAL COMBINED TRANPORT BILL OF LADING 2)CONSIGNEE 收货人 3)NOTIFY PARTY 通知人 4)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 5)OCEAN VESSEL 船名 6)VOYAGE NO.船名 航次 7)PORT OF LOADING 装运港 8)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 9)PLACE OF DELIVERY 目的港 11)MARKS 唛头 12)NOS.&KINDS OF PKGS 包装与件数 13)DESCRIPTION OF GOODS 商品名称 14)G.W.(kg)毛重和体积 15)MEAS(m3) 16)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IN WORDS)总件数 FREIGHT & CHARGES 运费支付 REVENUE TONS 计费吨数 RATE 价格 PER PREPAID 预付 COLLECT 到付 PREPAID AT 预付 PAYABLE AT 应付 17)PLACE AND DATE OF ISSUE 签发地点与日期 TOTAL PREPAID 总额预付 18)NUMBER OF ORIGINAL B(S)L 正本提单份数 LOADING ON BOARD THE VESSEL 19)DATE 20)BY

班轮提单与海运单

班轮提单与海运单 第三节提单记载的内容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熟悉",从历年考试真题考试来看涉及题目不多,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在货代英语的缮制单证操作中比较容易考到,所以也应该好好掌握,如何来缮制海运提单】 一、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 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的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实践中的提单记载内容详解: 1.船名(name of vessel) 若是已装船提单,须注明船名,若是收货待运提单,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记载船名。 2. 承运人名称(name of the carrier) 因承运人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记载其名称,以便收货人明白谁是合同中的承运人。 3.托运人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 托运人属于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记载其名称也是非常必要的。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如果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提单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方可转让。 4.收货人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 收货人自取得提单之时起,便成了提单的关系人,有关收货人名称的记载方法因不同需要而有所不同,如记名提单直接载明收货人名称;指示提单只载明指示人名称,也可只记"指示"字样,即由托运人指示。 5.通知人名称(name of the notified party) 在记名提单上就没有必要再填上通知人名称。在指示提单上,通知人栏中托运人会写明通知人的名称、地址和公司名称,通知人一般为预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 6.装货港、卸货港和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port of transshipment)

h提单和m提单的区别 (1)

H B/L 和M B/L的区别 抬头是船公司的就是M B/L,是货代公司的就是H B/L, 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船公司对货代,货代对客户,所以,如果大家注意一下,应该可以发现从国外进口过来的货物客户手里拿到的通常会是分单。这样客户就只会流转在货代之间,而在船公司那里流转的是货代的信息,大家可以看我在3楼留言中的链接部分的流程图。这也可以说是货代出分单的一个好处,出分单还有以下一些好处: 1. 对于FOB条款,运费到付的业务,通常货代都需要把主单的收货人打给其目的港的代理,然后货代出分单给客户,将来代理会为其从收货人那里收取运费。船公司一方面在做运费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价格和报给客户的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如果只出主单,也不是很好处理。而代理却可以非常方面地处理掉这个问题。 2. 对于DDU,DDP的业务,船公司只会负责把货运到目的港,如果发货人要求货代做一条龙服务,这时货代就需要出分单,主单出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由代理负责目的港清关、送货甚至代垫税金。这就是目前流行的门到门服务,只要客户告诉我们你的货物在哪里,我们将从发货人的门提货直到送到收货人的门。 3. 对于运往北非或南美的空运业务,由于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从成本角度考虑,通常货代会选择在DUBAI和MIAMI做中转港,即安排一程先把货物先运到这DUBAI和MIAMI,然后由货代在DUBAI和MIAMI的代理安排把货物运抵北非或南美。这时就需要把主单CONSING 给货代在这两个港的代理,而货代会出分单给客户。大家可以看到,正是货代之间紧密的国际合作,使得业务可以分段操作,而对于客户确实全程的效果。 4. 对于三角贸易的业务,国内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单给自己,然后出一套发货人是供应商,收货人是中间商的分单;然后在中间商所在地做SWITCH BILL OF LADING,即提单的发货人是中间商,收货人是实际目的港的收货人的提单。 5. 对于几个客户的小货合起来拼一个集装箱到同一个目的港,这时货代会采取一主挂多分的做法,即把主单的收货人CONSIGN给目的港的代理,然后出几个分单给每个客户,分单号编为001A,001B,001C...,将来目的港的代理会把这个集装箱提出来,客户在目的港凭借分单清关完毕去提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货物。 1. 货代提单跟船公司提单在单据表面上有什么区分呢? 我以前写过这个帖子,现在觉得最直接、简单的区别是看提单右上方的公司名称,这样需要你自己多积累、关注常用的船公司的名称。如果你需要船公司提单,尤其是在L/C中有此规定,一定要向货代声明只接受船公司提单,而不接受货代签发的提单。 2. 货代提单可以用作银行议付时的单据吗? 可以的。当然是否绝对,本人不好肯定。例如是否只有NVOCC(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无船承运人)资格的货代签发的提单才有效等问题,本人能力有限,就不再做探讨了。需要注意一点,到美国的提单,是需要在美国FMC(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联邦海事委员会)注册备案的,这个货代应该清楚。 3. 为什么要接受货代提单呢?出货人如果只接受船公司提单不是省了很多麻烦吗? 其实出货代提单在国际上是很通用的,在我接触到国外货代发到中国的海运进口业务,无论预付还是到付,很多是出货代提单给SHIPPER的。 我想出分单也是根据需求产生的,它的用处除了我在第1页介绍的,例如FOB条款下的运费到付业务、拼箱货等情况;还有一个原因,在流程图中,你可以看到出货代单时,船公司提单的SHIPPER和CONSIGNEE是货代,这样就可以避免把客户的信息透漏给船公司。 4. 做货代是不是在国外都必须有自己的代理呢? 为了给客户提供安全、优质、全方位的服务,货代不断加强国际间的合作,通过完善的国际网络,完成一系列例如FOB条款下指定货代业务、门到门服务、共同开发双方市场策略、利

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SEA W AY BILL)与空运单(AIR W AY BILL)一样,与海运提单相比少了“物权凭证”这一重要特征。收货人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如果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不利情况。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谁合法持有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买方必须在银行赎单或承兑以后才能拿到提单,这样在货款上就有了保证。如果提单不清洁而买方不赎单,卖方仍旧握有提单,仍旧保有货物的所有权,起码不会出现钱、货两空。 故建议,除非发货前收妥货款,或对收货人的信用有十足把握,最好还是使用海运提单。 再回答: 海运提单具有三大特点: 1、收货收据 2、物权凭证 3、运输合同证明 海运单具有两大特点: 1、收货收据 2、运输合同证明 两相比较,你会发现海运单少了“物权凭证”这一特性。正是这一少,海运单的身份大大降低。我们先看看海运提单与货物、货款的关系: 出口人出口后开具汇票,随附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交银行议付(信用证下),或委托银行托收(D/P、D/A)。进口地银行收到单据后,通知进口人赎单或承兑,始放提单,货物的所有权自此才转给进口方。除非银行倒闭,或除非是先发货后汇款方式,货或款总有一样是出口方掌握的。 前面说到,海运单与空运单完全一样。我还没有使用过海运单,就以空运单来说吧。出口人在运单的“收货人”栏中填写收货人的名字和地址,而不能象提单那那样做空白抬头,当然也不背书。收货人只需要证明身份,承运人就可以把货交给他,就像邮包一样交递。可以想见,出口人收钱与否完全取决于进口人诚信与否。我掌握的原则是,先收钱的、金额小的、对其有债务的、本公司分支机构的,可以这么做,否则最好还是做提单。

如何确定信用证业务中的提单日

提单在以单证交易为主要特征的信用证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提单日(B/Ldate)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银行需根据该日期:(1)起算交单期限;(2)判断交货时间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3)当远期汇票是以提单日后若干天时计算到期日;(4)与保险单据的时间进行比较等。 由于实务中的提单有时会有多个日期,比如签发日、批注的装船日,甚至同一套提单上有多个批注装船日,还有同一次交单中包含不同时间的多套提单等,使得提单日的确定纷繁复杂,众说纷纭,从而争议不断。笔者在下文将结合UCP/ISBP的相关条款对此予以分析,供业界参考。 情形一:提单上只有一个日期这种情形一般是提单上载有事先印就的“shippedonboard”字样,提单上只有一个签发日期。当然也可能提单上只有一个批注装船日,而没有签发日。无论如何,提单上唯一的日期也就是提单日了,对此没有争议。 情形二:提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签发日,另一个是批注装船日)如果提单上载有“receivedforship鄄ment”字样(收妥备运提单),即使已有签发日期,还应加上表明货物已装船时间的批注方满足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国际商会在第R572号意见中表示:印就已装船的提单仍可加具已装船批注,银行不能以有两个装船日期为由拒付。 此时以批注的装船日确定为装运日期,也就是提单日,而无论其早于还是晚于提单的签发日。(IS鄄BP681第96段)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货物实际装船的时间才是出口商履行交货责任的时间,而提单的签发时间会受船公司或其代理的业务程序影响,可能早于也可能晚于实际装船时间,均无关紧要了。 比如,在提单签发日期早于批注装船日的情况下,保单日期只要不晚于批注日即可(此处限于保单不包含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装运日生效的措辞,仅以保单日期判断其可接受性。下同。),但晚于提单签发日是不受影响的。因为保险是针对货物运输的,只要保险责任从货物装船时开始即可。(UCP600第28条e款) 同理,在提单签发日期晚于批注装船日时,只要批注日不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限即可,即使提单的签发日晚于最迟装运期限也不受影响。 情形三:同一提单上有多个已装船批注日期 ISBP681第43e段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的票期为,比如,于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而提单上有多个已装船批注,且所有已装船批注均显示货物是从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或地区内的港口装运,则将使用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计算汇票到期日。例如,信用证要求从欧洲港口装运,提单显示货物于8月16日在都柏林装上A船,于8月18日在鹿特丹装上B船,则汇票到期日应为在欧洲港口的最早装船日,也就是8月16日起的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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