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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及提单业务

提单及提单业务
提单及提单业务

第五章提单及提单业务

一、提单的概念及作用

1、什么是提单?(bill of lading B /L)

我国《海商法》第71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也是一份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2、提单的作用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①在提单签发之前,合同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

②构成合同的条件,除了“要约”和“承诺”的两个阶段外,还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即有合同当事人的签署。

③提单不仅是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合同,更是他们之间合同内容的证明,即提单上的内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另有约定或者托运人证明内容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外,属于承托双方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

(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证明

①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签发收货代运提单意味着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签发已装船提单明已经将货物装船。

②证据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初步证据;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最终证据)。(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①承运人应向提单中载明的记名人或者指示人指示或者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如果签发了一式多份正本提单,应收回其中的一份正本提单,其余作废,除非合同中约定收货人凭全套正本提单提货。

②保函:实际业务中,特别是近距离运输,经常出现提单流转慢于货物运输的速度,经常出现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情况。保函主要内容包括收货人一经收到正本提单,保证交给承运人和如果承运人因接受保函需要向第三方负担赔偿责任时,收货人保证向承运人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不论是否凭副本提单加保函,都构成无单放货,是一种违法行为。

③无单放货: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按此规定,无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承运人都应该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因记名提单不能流通转让,故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对于记名提单,承运人无须凭单交货,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即可。

二、提单的种类

1、按提单“收货人”栏的缮制要求分类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载明特定的人名或公司名及其地址、通信号码等的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因提单收货人是记名的,不能转让给他人,银行对提单货物没有控制权,所以一般不予押汇。该提单主要用于贵重物品、展览品等运输途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目前集装箱运输中,船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多为记名提单。

(2)指示提单(Order B/L),又称可转让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显示“凭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

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根据指示提单是否写明被背书人,背书可以分为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背书”(Endorsement):即在单证或凭据背面以盖章和签名予以证实的一种方式和行为。“签名者”称为“背书人”

(3)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又称空白提单(OpenB/L ,Blank 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中不载明具体收货人或某人指示,通常只注明“持有人”(Bearer or Holder)或“交与持有人”(To Bearer)字样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需要背书就能转让,并凭此提单就能提货。此类提单具有很强的流通性,风险很大。

2、按货物是否装船及装船时间分类

(1)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收到并占有货物,但尚未装上船舶,应要求签发给托运人(货主)的提单。

注:提单上,一般没有船名和装船日期的记载。

买方和银行通常会拒收此类提单。货物装船后,托运人凭此提单可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或者在此提单上加注船名或者装船日期,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2)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On Board B/L),是指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明船名和货物装船日期的提单。

提示:

国际贸易中以CIF和CFR条件成交的货物,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作为交货证明,并凭已装船提单向银行办理结汇。

比如:买方L/C规定:Full set of clean Shipped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则卖方就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注明“On board vessel(船名)on date(日期)”字样,以表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和船名。

(3)倒签提单(Anti-dated B/L,Back Dated B/L),是指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凭保函签发倒签提单,有违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若收货人得知提单日期倒签,甚至以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欺诈第三者行为被控告。所以,承运人尽量避免提单倒签。

(4)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提单记载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尚未交付给承运人接管,或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或仅部分装船等情况下,承运人签发出有装船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显然可归属于伪造提单、虚假提单的做法,具有对第三者收货人实施欺诈的性质,所以,该行为一般属于严重侵权行为。

注: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 /guarantee)的法律性质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3、按货运方式分类

(1)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而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载交于收货人的提单。实务中,只要信用证规定:THRANSHIPMENT UNALLOWED,卖方只能凭直达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卸货。在提单上注明"转运"或在"某某港转船"字样,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

(3)联运提单(Through B/L),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运输方式来

完成,如海陆、海空或海海等联合运输所使用的提单。海海联运在航运界也称为转运,包括海船将货物送到一个港口后再由驳船从港口经内河运往内河目的港。

联运提单,又有:海海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L);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el Transport B/L)。

(4)备忘提单(Memo B/L):

是指货物转船或联运等由接运承运人签发给联运承运人的一种不可流转的提单。该提单主要起到货物收据和备忘录的作用,该种提单上标有MEMO标志以及NON-NEGOTIABLE MEMO BILL FOR COMBINED TRANSPORT OR PORT TO PORT 的说明。

(5)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指根据租船合同所运输货物所签发的提单,提单中注有"所有条件均根据签订的租船合同"(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字样,所以,它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

4、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类

(1)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提单表面没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关于货物残损或外表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跟单信用证下,银行要求清洁提单才准予议付或押汇。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是指提单上有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

5、其他分类提单

(1)Master B/L 与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L

货运代理人以无船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货主)的货物托运并签发其自己的提单给托运人的,该提单为;无船承运人又以托运人身份向有船承运人托运该货物,有船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即货运代理人)的提单为海运提单。

这时,海运提单即认为是主提单(Master B/L);无船承运人提单,相对于海运提单为“仓库提单”,亦称“House B/L”。

(2)全式提单(Long Form B/L)与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简式提单,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三、提单的内容

1、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

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正面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1)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2)收货人(Consignee)根据提单有权在卸货港提取货物的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一般为卸货港收货人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

(4)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转船港(Port of transhipment)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此两栏分别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和中转港口名称。

(5)船名(name of Vessel)船舶的名称,船名使船舶特定化。当法院扣押承运人船舶时,有确定的对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

装货港是承运人将货物装船起运的港口,是收货人根据提单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日期计算船舶

到达卸货港时间的依据。

卸货港是承运人将货物卸船交于收货人的港口。美国一些信用证规定目的港后有OCP字样,应照加。OCP即Overland Common Points,一般叫做“内陆转运地区”,例如San Francisco OCP,意指货到旧金山港后再转运至内陆。

(7)Number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的份数。按托运人要求而定,通常一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8)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必须和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件数和包装种类。

Mark & No.,标志和号码,俗称唛头。唛头即为了装卸、运输及存储过程中便于识别而刷在外包装上的装运标记。

Gross Weight,毛重(公斤)

Measurement,尺码。即货物的体积,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9)Freight clause,运费条款。运费条款应按信用证规定注明。如信用证未明确,可根据价格条件是否包含运费决定如何批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CIF、CFR等价格条件,运费在提单签发之前支付者,提单应注Freight prepaid (运费预付)。

(2) FOB、FAS等价格条件,运费在目的港支付者,提单应注明Freight collect、Freight to collect、Freight to be collected (运费到付或运费待收),或注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运费目的港支付)。

(3)如信用证规定Charter party B/L acceptable (租船契约提单可以接受),提单内可注明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表示运费按租船契约支付。

(10)Place and date of Issue,提单签发地点和日期。签单地址通常是承运人收受货物或装船的地址,签单日期为接受货物日期或者货物已经装船完毕的日期。

(11)Signed for the Carrier,提单签发人签字。有权签发提单的是承运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船长。

(12)cargo’s apparent order and condition 货物的外表状态,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则在此处需批注。

提单正面的其他内容:除必要记载事项外,还可以有订舱承诺时约定的内容以及一些事先已经印制的(印刷条款)

例如:

“Shipped i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 i 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in and to be discharged at the above mentioned port of discharge or as near thereto as the vessel may safely get and be always afloat.”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包装除另有说明者外已装在上述指名船只,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2、提单背面的内容

提单的背面条款一般分为两类:

①强制性条款:其内容不能违背有关国家的海商法规、国际公约或港口惯例的规定,违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②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公约和惯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运人自行拟订的条款。

背面条款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各船公司的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但内容大同小异,现

将主要条款内容介绍如下:

1) 定义Definition条款:解释本提单条款中出现的一些名词,以便明确概念、避免理解上的差异。一般对“承运人”(CARRIER)“货方”(MERCHANT)“分立契约人(SUB-CONTRACTOR)”“货物”(GOODS)“件”“集装箱”(CONTAINER)“装运单位”(SHIPPING UNIT)等作了定义。

如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决。

3) 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规定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但列有首要条款的提单,无须再定此条款。如:首要条款规定海牙规则适用于本提单,那么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适用于本提单。

4)责任期间条款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 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的条款。

5) 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 一般提单中都订有首要条款,则不论提单条款中是否列有免责事项条款的规定,承运人都能按照提单适用法规享受免责权利。

6) 索赔条款Claim clause: 包括损失赔偿责任限制、索赔通知Notice of claim及诉讼时效time bar等等。

提出索赔通知的时间:《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则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记载良好状况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若损坏不明显的,自货物交付次日起普通货物7天,集装箱货物15天内提出书面通知。海牙规则:3天;汉堡规则:15天。注:如果货物状况在交接时已经双方联合检查或检验,就无须提交书面通知。

诉讼时效:对索赔案件提起诉讼的最终期限,即超过此期限,承运人免除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责任。海商法规定1年;海牙规则:1年;汉堡规则:2年。

7)喜马拉雅((Himalaya)条款: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条款,即以提单条款的方式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权援引承运人的各项抗辩或责任限制。我国海商法也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起因是1953年一位乘客因船舶舷梯未放好受伤,控告喜马拉雅号船舶水手长的事件。

8)互有过失碰撞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ce,BBCC) 在提单和租船合同中订立的,旨在互有过失碰撞情况下,使载货船舶所有人有权从本船货主追回其赔付给对方船船东的、属于本船货物损失部分的条款。自1951年以来,凡是去美国的载货船舶在运输合同上均载有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规定货主只能向非载货船按其过失比例请求损害赔偿。

9) 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 此为共同海损理算的条款,也成为“共同海损疏忽条款”,即如果承运人已尽到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由于其雇佣人员的航海过失或管船过失导致的共同海损,货主应该参加分摊。

10) 包装与唛头标志条款Packing and mark clause: 要求在起运之前,托运人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唛头必须确定明显,并在交货时仍要保持清楚。

11) 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 要求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按照提单正面记载的金额、支付方式、货币名称支付运费。一般该规定如装运易腐货物、低值货物、动植物、舱面货等,其运费和其他费用必须在起运时全部付清。到付费用在目的港连同其他费用一起支付。另外,承运人有权对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和内容等进行查对,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提单所列情况不符,所付运费低于应付运费,承运人有权收取罚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托运人负担。

12) 留置权条款Lien clause: 如果货方未交付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的费用及其他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承运人有权扣押或出售货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运人仍有权向货方收回差额。

13) 转运或转船条款Transshipment clause: 如果需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转船或改用其他运输方式或间接运至目的地。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

14) 卸货和交货条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 船到卸货港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到岸上或卸在其他适当场所,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货方承担。

15) 动植物和舱面货条款Animals, plants and on deck cargo clause: 根据海牙规则,这些货物不包括在“货物”的范围之内,因此承运人对这些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对运输合同载明并且实际装舱面甲板上的“舱面货”,承运人才可免责。

16) 危险品条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 危险品的装运必须由托运人在装船时声明,如不声明可标明,承运人有权将该货卸下、抛弃或消灭而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

1、2000年11月,我国A公司与菲律宾的B公司商定:A公司为B公司供应红富士苹果6000箱,装货港为中国青岛,卸货港为菲律宾马尼拉港。其后,A公司又与C公司达成协议,由C公司承担A公司的该批货物。2000年12月6日,C公司将A公司的货物装上船并向A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承运人为C公司。提单的正面有一项声明:凡合同或包含在原提单的内容以中国法律为依据,任何由原合同引发的争议和索赔终审权在中国法院而非其他法院。C公司将A公司的货物运至马尼拉港后,C公司在未收回其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17日接受B公司签发的保函,而将该提单项下的货物放给B公司。

2001年1月17日,因单证不符,A公司未收到货款,也未能办理出口退税,且无法享受国家的财政补贴。同时退回的提单项下的货物却已被B公司提走,可谓钱货两失。为此,A 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诉之于海事法院,要求C公司承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试分析承运人C公司应否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此时的保函能否用于对抗A公司。

【承运人C公司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此时保函不能对抗A公司】

2、一批货物由上海港装船经釜山转船运往洛杉矶,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在釜山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船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损失,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上受损,不属海上运输为由而拒赔。

(1)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2)如果该批货物的提单是分别由第一程船和第二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的,那么该批货损应由第一程船还是第二程船或其他方负责赔偿?

【(1)不充分,因为他既然签发了全程提单,就应对全程负责,而不论货损发生在哪一阶段;

(2)如果提单由两程承运人分别签发,则由负责陆上仓储的经营人负责承担。】

3、6.2004年11月8日,我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B公司指定M海运公司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大阪,M公司为此签发了以A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此外,提单上的通知方为C公司,收货人记载为“TO ORDER”。由于B公司一直没有付款买单,我国A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根据B 公司指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M公司提取,即涉案货物已由M公司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据此,2005年10月8日,A公司诉至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4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

(1) “TO ORDER”的记载形式表明承运人应按哪方的指示发放货物?

(2) M公司可否凭借银行保函向我国A公司进行抗辩?

【(1)“TO ORDER”的记载表明第一次做出指示的应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2)不能。】

4、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物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 货运代理公司为此签发其公司的HOUSE B/L给A贸易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因此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垓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

(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1)B国际货运公司承担责任;A外贸公司、船公司不承担责任。(2)不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免责。 (3)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B国际货运公司故意行为,不在承保范围。】

四、有关提单的国际立法

1、各类国际立法

(1)英国“1855年提单法”(The Bill of Lading Act 1855)。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与国际海运提单有关的法案。

英国的提单法,明确了提单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和已经装船的收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和海上货运合约等相关的作用。但由于条文缺少限制,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加注的免责条款最多时达六、七十项,几乎在任何情况下的货损都可以免责。

(2)美国1893年制定和通过了《哈特法》(Harter Act 1893),规定了承运人在从事美国与外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必须履行的最低义务、及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最大限度和范围。“哈特法”实施后,对经营美国航线的承运人的责任有了法律管制,提单因此成为一份比较公平合理的单证。之后,1904年澳大利亚“海上货物运输法”,1908年新西兰“航运及海员法”,1910加拿大“水上货物运输法”等都以“哈特法”为基本原则。

注:这两部立法对航运都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它们仍属于国家立法,不能调整其他国家和非英国承运人或从事美国航线货运活动的相关关系。

(3)1924年《海牙规则》(Hague Rules)

1921年,当时的国际法律协会属下的海事法委员会于在荷兰海牙召开提单法律会议。草拟通过了《提单法律统一化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1924年8月各国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署了《海牙规则》这一国际公约。1931年6月该公约生效。

目前,世界上有美国等60多个国家为《海牙规则》签署国。

(4)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The Hague Visby Rules)

随着时间的推延,特别是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海牙规则》越来越不适应航运的发展,如:过多保护承运人的利益,“管船过失”、“管货义务”极易混淆;缺乏对集装箱运输方式下的法律问题的规定。

1963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瑞典维斯比(Visby)对《海牙规则》达成了修改议定书。

1968年2月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得以通过,称为“修订提单法律统一化国

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因它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故又称《海牙-维斯比规则》(The Hague Visby Rules)。该规则于1977年6月正式生效。

注: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由两个不同的国际组织在其不同国际会议产生,是两个独立的国际公约,另《维斯比规则》不是一个单独性的文件,必须和《海牙规则》一起使用。

维斯比规则没有废除海牙规则,生效后形成了与海牙规则同时存在,各有一些参加国家的局面。

(5)1978年《汉堡规则》

上世纪70年代以后。航海技术有了极大的发展,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建立世界政治和经济新秩序。

1976年联合国属下的贸易及发展会议于草拟了新的与国际货运和提单有关的国际规则。1978年在德国汉堡通过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于1992年11月正式生效。目前,大约20多个国家加入该规则,其中绝大数为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数90%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

(6)2009《鹿特丹规则》。

2008年12月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在2009年9月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目前还未生效。

(7)1993年我国《海商法》

我国没有参加上述的国际公约,上述公约不适用于悬挂“五星”红旗的中国船舶。我国既是重要的货主国家,又是海运大国,所以制订本国的《海商法》过程中对三大公约的内容作了选择性的吸收。

2、三大国际公约比较

《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大提单公约与《海商法》比较对照表

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以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单证制作_0801海运提单完整制作

0801-海运提单制作题目名 称 海运提单 基本要 求 根据下列要求,填写海运提单 下载模 板 0801_海运提单01.doc 相关说明NANJING FORGIGN TRADE IMP. AND EXP. CORP. 向英国EAST AGENT COMPANY,126Rome street, anterweip, Belgium 出口LADIES LYCRA LONG PANT 共2400件,每件20美元CIF伦敦,纸箱包装,每箱12件。箱件尺寸为50c m×20cm ×30cm,毛重为10千克/箱,运输标志(唛头)为: CBD/LONDON/NOS1-200 该货物于2004年10月20日在南京装E002航次“DAFENG”号轮运往伦敦。 请根据上列条件填制一份“清洁、已装船、空白抬头”的提单,要求通知EAST AGENT COMPANY,并注明“运费预付”。 Shipper B/L NO.

NANJING FORGIGN TRADE IMP. AND EXP. CORP. PACIFIC INTERNATION LINES (PTE) LTD (Incorporated in Singapore)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except as otherwise noted the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 or other packages or units enumerated below for transportation from the place of receipt to the place of delivery subject to the terms hereof. One of the signed Bills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duly endorsed in exchange for the Goods or delivery order. On presentation of this document (duly) Endorsed to the Carrier by or on behalf of the Holder,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aris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hereof shall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rule of common law or statute rendering them binding on the Merchant) become binding in all respects between the Carrier and the Holder as though the contract evidenced hereby had been made between them. SEE TERMS ON ORIGINAL B/L Consignee TO ORDER Notify Party EAST AGENT COMPANY 126Rome street, anterweip, Belgium Vessel and Voyage Number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DAFENG E002 NANJING LONDON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Number of Original Bs/L TO ORDER PARTICULARS AS DECLARED BY SHIPPER – CARRIER NOT RESPONSIBLE Container Nos/Seal Nos. Marks and/Numbers No. of Container / Packages / Description of Goods Gross Weight (Kilos) Measuremen t (cu-metres) CBD LONDON NOS1-200 LADIES LYCRA LONG PANT 2400 PIECES,EACH PIECE OF $20 CIF LONDON CARTON PACKAGING , EACH BOX 12 PIECES. CLEAN ON BOARD 2000 6 FREIGHT & CHARGES Number of Containers/Packages (in words)

海运提单样本解析

详细说明缮制方法: 1.Shipper,托运人。托运人也称发货人(Consignor),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是从产地直接装运的,这时也可以实际卖方为发货人,因为按UCP500规定,如信用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例1.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Consigned to ABC Co.。 例2.来证要求 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查Applicant为Big A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Big A Co.。 例3.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查开证行名称为Small B Bank,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Small B Bank, 或填to Small B Bank’s order。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接受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提单。不过此时必须考虑各方面是否可行的问题。 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任何粗心大意和贪图省事的填法都可能是单证不符点。不符点的例:B/L issu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Whereas L/C required“ to ABC Co. Ltd.”。 (提单开成凭ABC公司指定人指示,而信用证要求“凭ABC公司指示)。抬头为特定的公司与这一公司的指定人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只有这一特定的公司可以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后者提单经此公司背书便可以转让。又如,假设信用证上规定的地名是简称,而提单上写的是全称,也是不符点。

提单业务

提单业务(Bill of Lading; B/L , Bs/L ) 提单的操作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因此必须十分重视。 5.1.1 提单格式 不同格式的提单对船东责任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但是无论任何格式、任何人签发的提单都是对船东 (中散)有约束力的。 1) 中散提单格式 除合同另有规定或调度另有指示外, 航次租船合同下一般签发中远格式提单。从2000 年起, 原中远提单将被中远集运、中远散运、中远杂运等专用提单替代。( 中散提单详见附录) 2) 根据租约签发所呈交的提单"AS PRESENTED" 有的租船合同可能会规定船长应签发所呈上的"AS PRESENTED" 提单条款 , 船长应仔细研究合同及 B/L 条款 , 谨慎对待 , 并传真调度共同审核后 , 授权船长签发 , 并留存备用。 3) 简式提单 简式提单是租约下常用的提单格式, 如: 中散简式和"CONGENBILL" 格式o ( 详见附录) 5.1.2 提单签发 1) 船长 通常应由船长代表船东签发提单。 2) 船东代理 船东代理可以在得到中散公司或船长授权时代表船长签发提单。 3) 租方或租方代理 如果租约中规定租方或其代理人可以签发提单, 这时船长必须保证大副收据能够真正反映货物实际状况。 4) 其他船东授权的人 上述2) 、 3) 、 4) 签发提单人均需要船长的授权委托书。船长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录 5.1.3 提单日期 提单日期应为货物实际装上船日期。如装多票货, 则每票货的提单日期应具体为每票货实际装毕日期。应严格遵守提单日期为已装船日期, 除非公司另有指示, 严禁预借或倒签提单。 5.1.4 去美国提单编号( SCAC Number) 美国海关为加强进口货物管理, 要求去美国船舶所载货物提单需统一编号, 否则会导致罚款等处罚。公司调度人员在向代理通知航次任务时会将该航次所载货物的提单统一编号格式一并告诉代理, 由代理根据此编号格式制作提单供船长签署。因此船长在签发提单时, 应特别注意: 1 ) 提单编号的统一性; 2) 不出现重号、错号, 3 ) 加载货物需向调度再申请新的编号; 赴美提单编号例释: CCBCHZHA9809XXOO "CCBC" "Cosco Bulk Carrier Co., Ltd. " "H" "Handy" "ZHA" "ZhanJiang" "98" "Year" "09" "Month" "XX" " Date Of Issuing BS/L" "001" " SERIAL NUMBERS OF BS/L" 5.1.5 提单上的装卸港 1) 提单上的装卸港名称应该与租船合同及/ 或调度命令一致。 2) 在租约没有规定具体卸港情况下, 通常租约会规定一个卸港围及卸港个数, 提单应反映此种合同规定。如果发货人要求打印该卸货 港围某一特定港时, 一般可以同意, 但是应核实该港是否为安全港口; 多票货装卸时, 应全面考虑每票提单上的港名是否超出合同 所规定的卸港围, 卸港个数, 如有疑问应请示公司。 3) 如果提单卸港名称是一具体泊位, 船长在签提单前应查明并与调度核实该泊位是否安全、条件和进行卸货作业的能力, 否则不能签发。

海运单证提单及其流转程序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海运单证提单及其流转程序 货物由发货人托运开始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为止,几种主要海运单证及其流转程序如下:1.装船单证(由托运人办理)托运人填制托运联单(包括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等)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办理托运,代理人接受承运后,将承运的船名填入联单内,留存托运单,其它联退还托运人,托运人凭以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同意放行后,即在装货单上盖放行章,托运人凭以向港口仓库发货或直接装船;然后将装、收货单送交理货公司,船舶抵港后,凭此理货装船,每票货物都装上船后,大副留存装货单,签署收货单;理货公司将收货单退还托运人,托运人凭收货单向代理人换取提单,托运人凭提单等到银行办理结汇,并将提单寄交收货人。 承运人办理的装船单证:承运人的代理人依据托运单填制装货清单和载货清单,根据承运人的要求,依据装货清单编制货物积载图,船舶抵港后,送大副审核签字后,船方留存一份,提供给代理人若干份,转寄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人;编制分舱单;代理人根据装船实际情况,修编载货清单,经大副签字后,向海关办理船舶离境手续;依据载货清单填制运费清单,寄往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人和船公司。2.卸船单证(由收货人办理)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提货单;代理人签发提货单后,须保持正本提单、舱单和提货单内容相一致;收货人凭提货单向海关办理放行手续后,再到港口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货物提清后,提货单留存港口仓库备查;收货人实收货物少于提单或发生残损时,须索取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并凭以通过代理人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办理的卸船单证:承运人的代理收到舱单、货物积载图、分舱单后向海关办理船舶载货入境手续,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书,同时将上述单证分送港口、理货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完整的海运提单样本

1 1. Shipper B/L No. EW 20 RIZHAO HUIHUANG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RIZHAO HUANGHAIYILU NO.888,CHINA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COSCO CONTAINER LINES TLX: 33057 COSCO CN FAX: +86(021) 6545 8984 ORIGINAL 2. Consigned TO TO ORDER OF SHIPPER Port-to-Port or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RECEIVED in external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except as other- Wise noted. The total number of packages or unites stuffed in the container,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and the weights shown in this Bill of Lading are Furnished by the Merchants, and which the carrier has no 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 and is not a part of this Bill of Lading contract. The carrier has Issued the number of Bills of Lading stated below,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 One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and endorsed or sig- Ned against the delivery of the shipment and whereupon any other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shall be void. The Merchants agree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as if each had personally signed this Bill of Lading. SEE clause 4 on the back of this Bill of Lading (Terms continued on the back Hereof, please read carefully). *Applicable Only When Document Used as a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3. Notify Party Insert Name, Address and Phone (It is agreed that no responsibility shall attsch to the Carrier or his agents for failure to notify) JIM KING TRADING CORPORATION,NO.206 CHANGJ NORTH STREET SINGAPORE 4. Combined Transport * 5. Combined Transport* Pre - carriage by Place of Receipt 6. Ocean Vessel Voy. No. 7. Port of Loading EAST WIND V19 QING DAO 8. Port of Discharge 9. Combined Transport * BANGKOK Place of Delivery Marks & Nos. Container / Seal No. No.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If Dangerous Goods, See Clause 20) Gross Weight Kgs Measurement NHIT BANGKOK NO 1- 9 900 dozen Tri- Circle Brand Brass Padlock in 9 wooden cases of 100 dozen each 900 dozen Tri- Circle Brand Brass Padlock Description of Contents for Shipper’s Use Only (Not part of This B/L Contract) 10.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and/or packages (in words) Nine wooden cases only Subject to Clause 7 Limitation 11. Freight & Charges Revenue Tons Rate Per Prepaid Collect prepaid Declared Value Charge Ex. Rate: Prepaid at Payable at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QINGDAO DEC 31 ,2000 Total Prepaid No. of Original B(s)/L Signed for the Carrier, COSCO CONTAINER LINES USD 330.40 THREE 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DATE DEC 31 ,2000 BY COSCO CONTAINER LINES

提单及提单业务

第五章提单及提单业务 一、提单的概念及作用 1、什么是提单?(bill of lading B /L) 我国《海商法》第71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也是一份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2、提单的作用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①在提单签发之前,合同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 ②构成合同的条件,除了“要约”和“承诺”的两个阶段外,还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即有合同当事人的签署。 ③提单不仅是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合同,更是他们之间合同内容的证明,即提单上的内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另有约定或者托运人证明内容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外,属于承托双方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 (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证明 ①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签发收货代运提单意味着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签发已装船提单明已经将货物装船。 ②证据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初步证据;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最终证据)。(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①承运人应向提单中载明的记名人或者指示人指示或者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如果签发了一式多份正本提单,应收回其中的一份正本提单,其余作废,除非合同中约定收货人凭全套正本提单提货。 ②保函:实际业务中,特别是近距离运输,经常出现提单流转慢于货物运输的速度,经常出现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情况。保函主要内容包括收货人一经收到正本提单,保证交给承运人和如果承运人因接受保函需要向第三方负担赔偿责任时,收货人保证向承运人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不论是否凭副本提单加保函,都构成无单放货,是一种违法行为。 ③无单放货: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按此规定,无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承运人都应该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因记名提单不能流通转让,故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对于记名提单,承运人无须凭单交货,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即可。 二、提单的种类 1、按提单“收货人”栏的缮制要求分类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载明特定的人名或公司名及其地址、通信号码等的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因提单收货人是记名的,不能转让给他人,银行对提单货物没有控制权,所以一般不予押汇。该提单主要用于贵重物品、展览品等运输途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目前集装箱运输中,船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多为记名提单。 (2)指示提单(Order B/L),又称可转让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显示“凭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

单证备辅导海运提单填写方法3单.doc

2011单证员备考辅导:海运提单填写方法 3-单证员考试 13、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 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要求,一般的海运提单都不填写运费的数额,而只是表明运费是否已付清或什么时候付清。主要有: ① 运费已付(FREIGHT PAID) ② 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 ③

运费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④ 运费待付(FREIGHT COLLECT) 如信用证规定加注运费,一般可加注运费的总金额。如规定要详细运费,就必须将计算单位、费率等详细列明。 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则按合同所规定的价格条款填写。 14、大写总件数(TOTAL PACKAGES IN WORDS)

此栏目的大写总计件数与其他单据及提单的小写总计件数保持一致。 有时承运人在13—18栏左侧规定:“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MERCHANTS”(各项目由货主提供)文句,意即这些栏目的内容和资料由发货人提供,承运人对此不负责任。 15、签发地点和时间(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海运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时间,一般为承运人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货物装运的港口或接受有关方面监管的地方,海运提单必须经装载船只船长签字才能生效,在没有规定非船长签字不可

的情况下,船方代理也可以代办。 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于同一艘船上运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16、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 海运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承运人一般签发两份正本,也可应收货人的要求签发两份以上。签发的份数,应用大写数字来表示,如TWO、THREE、FOUR等),在栏目内标明。 信用证规定要求出口方提供“全套海运提单”(FULL SET OR COMPOLETE

Seaway Bill与提单

Seaway Bill是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它不是物权凭证,故而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此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人应填写实际的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一种物权凭证,收货人据此提取货物,它可以背书转让,是一种重要的单据. 我觉得海运提单用的多一些,不过近年来在欧洲北美及某些远东\中东地区贸易界也越来越倾向于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主要是因为它可以方便买方即使提货,简化手续,节省费用. 1、海运提单(Ocean B/L),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是承运人或 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运输契约或其证明。而海运单(Sea Waybill),它的形式与作用同海运提单相似,其主要特点在于收货人已明确指定。收货人并不需要提交正本单据,而仅需证明自己是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即可提取货物。操作过程中和提单电放差不多的。 2、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而海运提单是。 3、由于海运单实质上是不可以转让的,它的应用范围比较窄,主要用于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货物运输。什么是海运单(Sea Waybill): 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以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

国际贸易融资创新业务——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深圳分行信用证项下 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国际结算业务新的业务增长点,规范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的操作程序,防范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根据《**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程》结合我行有关信贷政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提单是指信用证项下出口方将货物装船后提交的代表物权的海运提单;本规程所称仓单是指仓储企业在进口货物经过报关入库后开出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专用提货单。 第三条 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是指进口商以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物权单据)作为该笔信用证敞口的质押保证,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货到由监管仓代理货物报关后,我行信贷人员与进口商一起监督货物入库,实现提单转仓单的过程,同时进口商再把仓单质押给我行,在质押期限内以货款分批赎货的业务。 第四条 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是信用证结算业务结合仓单质押业务发展而成的进口融资业务品种,它必须同时符合信用证结算业务和仓单质押业务的要求。 第五条 此业务是指经分行审贷会审批同意后,授信额度项下的信用证业务,纳入统一授信范畴,实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开立信用证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开证金额的30%,特殊情况经审贷会同意方可减免。 第六条 此业务项下信用证分即期及远期两种。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承兑付款期限根据实际的贸易付款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80天。 第二章 业务要求 第七条 本产品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存货或在途货物为主要资产,无法向银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的商贸型或生产型企

业。 第八条 此类业务的商品必须是具有易储存保管、价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强等特点的大宗货物。 第九条 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详细了解申请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以及拟质押货物的种类、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确定方式及质押率;货物的价格变动情况及变动趋势;货物变现的难易度及保存要求等。申请企业应具有经营此类商品的业务记录,并原则上要求与相关出口商有从事该项贸易的进口结算记录。 第十条 进口的货物到达目的地必须存放在我行指定的监管仓,并签有三方监管协议。监管仓必须是经过我行严格挑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代理报关的业务范围的法人实体,具有信誉度高、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等特点。如果在监管仓没有整体购买货物保险的情况下,须要求授信客户对质押物购买以我行作为受益人的保险,保额至少等于货值的110%。 第十一条 此类进口贸易必须符合国家进出口和外汇管理等政策要求。如进口货物属国家“进口许可证”或配额管理的,必须提供相关进口批文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有两个要件:(一)货运单据是全套海运提单,在信用证条款中必须明确“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全套海运提单”的条款。(二)保险单据是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以信用证项下全部货物价值110%为保额的海洋运输保险单。(三)至少一式三份的发票(INVOICE)。(四)至少一式三份的装箱单(PACKING LIST)。 第三章 操作方式 第十三条 分行审贷会审批同意后,支行即与授信客户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同时与指定监管仓和授信客户三方签订一式三份的《质物监管协议》(样式见附件1)。并向监管仓提供一式两份盖有我行预留印鉴和有权人签字字样的《预留印鉴通知书》(样式见

外贸单据之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 B IL L O F L A D IN G 1) S H IPPER 2)C O N SIG N EE 3)N O T IFY PA RT Y 4)PLA C E O F R EC EIPT5)O C EA N V ESSEL 6)V O YA G E N O. 7)PO RT O F LO A D IN G 8)PO RT O F D ISC H A R G E9)PLA C E O F D ELIV ERY 10)B/L N O. C O S C O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C H IN A O C EA N SH IPPIN G(G R O U P)C O. O R IG IN A L C O M B IN ED TR AN PO RT B ILL O F LAD IN G 11)M A R KS 12)N O S.&KIN D S O F PKG S 13)D ESC R IPT IO N O F G O O D S 14)G.W.(kg) 15)M EA S(m3) 16)TO TA L N U M B ER O F C O N TA IN ER S O R PA C KA G ES(IN W O R D S) FR EIG H T & C H A R G ES R EV EN U E TO N S R AT E PER PR EPA ID C O LLEC T PR EPA ID AT PAYA B LE AT17)PLA C E A N D D AT E O F ISSU E TO TA L PR EPA ID18)N U M B ER O F O R IG IN A L B(S)L LO A D IN G O N B O A R D T H E V ESSEL 19)D AT E 20)B Y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

完整的海运提单样本

1. Shipper Insert Name, Address and Phone B/L No.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COSCO CONTAINER LINES TLX: 33057 COSCO CN FAX: +86(021) 6545 8984 ORIGINAL 2. Consignee Insert Name, Address and Phone Port-to-Port or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RECEIVED in external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except as other- Wise noted. The total number of packages or unites stuffed in the container,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and the weights shown in this Bill of Lading are Furnished by the Merchants, and which the carrier has no 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 and is not a part of this Bill of Lading contract. The carrier has Issued the number of Bills of Lading stated below,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 One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and endorsed or sig- Ned against the delivery of the shipment and whereupon any other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shall be void. The Merchants agree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as if each had personally signed this Bill of Lading. SEE clause 4 on the back of this Bill of Lading (Terms continued on the back Hereof, please read carefully). *Applicable Only When Document Used as a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3. Notify Party Insert Name, Address and Phone 4. Combined Transport * 5. Combined Transport* Pre - carriage by Place of Receipt 6. Ocean Vessel Voy. No. 7. Port of Loading 8. Port of Discharge 9. Combined Transport * Place of Delivery Marks & Nos. Container / Seal No. No.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If Dangerous Goods, See Clause 20) Gross Weight Kgs Measurement Description of Contents for Shipper’s Use Only (Not part of This B/L Contract) 10.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and/or packages (in words) Subject to Clause 7 Limitation 11. Freight & Charges Revenue Tons Rate Per Prepaid Collect Declared Value Charge Ex. Rate: Prepaid at Payable at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Total Prepaid No. of Original B(s)/L Signed for the Carrier, COSCO CONTAINER LINES 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DATE BY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

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这项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具有法律契约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2、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运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为避免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以银行作为收货人,使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清货款。 海运单将会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单据,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了解海运单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倒签提单卖方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我们大量的进出口贸易的实践中,倒签提单现象对我们每个外销员来说似乎并不陌生,特别是在近洋贸易运输实践中,正确把握好签单日期,是保证结汇安全十分重要的一环。衷心希望大家从其所造成的严重的法律后果上给予充分的认识。 案例: 1999年3月20日,某外国公司(卖方)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卖方擅自变更为托收形式付款。买方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载往中国大连港,并注明合约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为此,买方以外方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合同作废。外方(卖方)不服,双方协调无效,外方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那么,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以什么事实为由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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