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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理论及适用

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理论及适用
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理论及适用

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理论及适用

在诉讼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可否被采纳的标准。因此,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也是起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时重点讨论的问题之一。本文仅就有关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主要理论问题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认识。

一、关联性规则的涵义

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才能用以证明诉辩双方所争议的案件事实。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中被称之为关联性规则。也就是说,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将被排除在可采纳的证据之外。大陆法系的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排除规则意义上的关联性规则,但该规则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的基本要求,则在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中被普遍承认和采纳。关联性规则的意义在于明确证据的范围,避免当事人在不相关的问题上过分拖延、浪费时间,而且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注意及时排除与本案无关联的证据材料。

什么是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给相关证据所下的定义为:相关证据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定的正义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注:参见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1月版,第215页。)美国学者华尔兹认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正义问题具有证明性(有助于认定该问题),那它就具有相关性。”(注:(美)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页。)英国学者斯蒂芬认为:“所应用的任何两项事实是如此相互关联着,即按照事物的通常进程,其中一项事实本身或与其他事实相,能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注:转引自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杜20XX年5月出版,第440页-441页。)美国的有关法律和英美学者从不同角度为关联性下了定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中,所谓关联性或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属性。

我国诉讼法没有就证据关联性的属性和关联性规则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证据的属性和关联性规则问题,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与英美法系的观点基本一致。

对证据关联性实质内涵的界定,涉及到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的关系问题,它是对证据关联性在证据效力上的定位与价值评估。因此,界定关联性的内容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关联性涉及证据的内容或者实体问题。关联性涉及证据的内容或者实体,而不是该证据提出的形式或者方法。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是关联性的条件或者标准,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对本案事实可能具有的证明价值。至于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等是否合法,与证据的关联性均无任何关系。第二,关联性与证据的能力和证明力问题。英美法采取当事人处分主义,并为适应陪审团裁判,对于某种事实的证明,在审前阶段通过证据开示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排除无关联性的证据。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能力的认定主要是针对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即欠缺证据能力,自毋庸调查。但是,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一般在庭审质证过程中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排除无关联性的证据。凡法院认为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均应加以调查。至于是否与待证事实确有关联性,其证明力如何,属于证据评价的问题。(注:参见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2月出版,第431-432页。)两者相比较,前者采用的标准较严格,后者采用的标准较为宽泛;前者重在从证据能力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而后者侧重在从证明力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我国在审判方式改革以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采取职权主义的当事人主义,认为当事人应负有收集证据的责任,法院的职权调查为其补充,即以当事人提出证据为第一位,法官补充调查取证为次位。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在这一点上则与大陆法系的观念应当基本一致。为此,《行政证据规定》第49条第1款规定:“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当排除并说明理由。”但须注意,不能因该条规定了质证过程中可以排除无关联的证据,就由此否定认证阶段法庭还可以继续排除无关联的证据,法庭在认证阶段仍可以排除无关联的证据。因此,质证过程中排除无关联的证据只是一种初步的排除,主要排除那些明显无关联的证据;认证过程中法庭审查的严格程度要比质证过程中排除无关联的证据严格得多,通过认证的严格审查进一步排除无关联的证据。其目的一是保证诉讼程序的效率;二是防止轻率将有关联的证据排除在有证明力的证据之外。

二、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证据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是证据关联性的本质属性。民事诉讼案件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也就是说,

与证明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具有某种,对其有证明可能性的证据,即具有关联性。由于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脱胎而来的,因此,一些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仍习惯于仅仅将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作为行政案件的事实,并以此作为确定证据关联性的条件,由此造成将一些本应作为定案的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仅仅审查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因此,行政诉讼案件的事实与民事诉讼案件的事实不同,它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机构及内部机构);第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第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及处理结果;第五,涉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事实。此外,附带行政赔偿或者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的案件事实,还应当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等事实。只要与行政诉讼案件事实之间具有某种,有可能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材料,就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反之,则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这种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或是与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后果有。它包括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包括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证据材料,应确定为不可采信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因此,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就成为判断证据可否采信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审查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应当将该证据与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每一部分的事实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可以用来证明哪一部分事实。如果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某一部分事实具有内在,该证据就具有关联性;如果与任何部分的事实都没有内在的,该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例如,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甲医院给病人服用的X抗癌西药为假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医院不服起诉到法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X抗癌西药未经批准的证明材料;医院提交了该药具有一定疗效的证明材料。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第四十八条中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为假药。根据上述规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的X抗癌西药未经批准的证明材料,可用来证明其认定甲医院销售的X抗癌西药为假药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这些证据具有关联性。因具有疗效的西药未经批准也

属假药,所以“有疗效”与不是假药没有某种,所以,甲医院提交的证明X抗癌西药具有一定疗效的证明材料与被诉处罚决定认定其销售假药的行为没有,可以认定这些证明杆料与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但是,不能仅仅以此就推定这些证据与该案的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规定,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如果仅给予甲医院没收X抗癌西药和违法所得的处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这两项行政处罚属于羁束性处罚,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因此,可以推定甲医院提交的证明X抗癌西药具有一定的疗效的证明材料与被诉处罚决定没有关联性。如果被诉处罚决定还给予二倍以上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具有疗效的证明材料若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可能起到证明处罚决定显失公正的作用,因此,此种情况下应当确定这些证明材料具有关联性。

三、关于判断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

间接证据,是指只能证明案件片段情节,而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综合若干间接证据才能推断出案件的主要事实的结论。运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比较简单,只要证据本身审查属实,主要事实就可以认定,但全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则比较复杂。在我国的审判活动中,正因为绝大多数的直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较为容易作出判断,但确定某一间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难度较大,因此,不少法官常常只倾向于接受和认定直接证据,而对许多间接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特别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间接证据不予认定。例如,原告举出被告对同类、同种性质及情节相同的其他案件,作出与该案件明显不同的处理决定,用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显失公正。尽管这些处理决定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但可以间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不应当把这些证据排除在具有关联性证据之外。在起草《行政证据规定》时,不少同志提出,应对判断证据的关联性确立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以利于各地法院正确认定证据材料的关联性。但是,由于证据材料的情况非常复杂,我国行政审判实践时间还不长,目前难以确立确认证据关联性标准。因此,《行政证据规定》未对证据关联性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逻辑推理及一般证据规则进行酌定。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在很多情况下,判断间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不能孤立地作出认定,需要将其与其他证据放在一起进行考察后,才能作出认定。

在实践中,有人提出,法官在对间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进行审查时,应当要求提供证据一方的当事人说明其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如果说明所要证

明的问题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具有某种的,则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关联性,可以对该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的问题进行下一步的审查。反之,则应当认定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将其排除在定案的证据之外。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道理,但存在局限性。从一般情况来看,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说明其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可以帮助法官发现其提供的证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某种。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制条件下,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别很大,特别在有些偏远农村地区原告的诉讼能力十分低下,因此行政诉讼的许多当事人并不一定都清楚哪些证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哪些证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如前述案件,原告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医院,都将具有疗效的证据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销售假药的事实起来,而不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显失公正的事实起来,显然可以看出有多少当事人对关联性不了解。如果法官仅以一方当事人说明其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来判断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就完全有可能将有关联性的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有可能错误地认定案件实事。法官发现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其职责,因此不能仅仅限于当事人说明其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还必须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的每一部分及证明每部分的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只有在比较之后才能作出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判断。特别是涉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显失公正时更应当注意这一问题。如果法官忽视这些问题,完全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

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认定间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一般应当依次解决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确定间接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什么问题。法官可以通过当事人说明发现该证据可以证明什么问题,也可以根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发现该证据可能证明什么问题。第二,确定间接证据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无直接证明性。所谓直接证明性,是指可以直接反映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中的某一部分问题。例如,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李某殴打张某并致张某轻微伤,并向法院提供张某的病例。该病例直接用于证明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李某殴打张某造成张某轻微伤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与被诉的处罚决定之间具有直接的证明关系。具有直接证明性的证据勿庸置疑地具有证据的关联性。第三,如果间接证据不具有直接证明性,就要审查该证据是否具有间接证明性。所谓间接证明性,是不能直接反映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任何一部分的合法性问题,但它可以用于支持或者否定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等问题。以前案为例,李某向法庭提供张某的病例上的日期是经过涂改的证据,可以用以否定公安机关提供的病例的真实性,从而可能导致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失去证据的支持。这一证据就具有间接证明性。法官只有在排除间接证

据既不具有直接证明性,又不具有间接证明性后,才能将该间接证据排除在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之外。

此外,在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还需注意两个问题:(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和《行政证据规定》第2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或者收集相关的证据。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证据,或是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或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作为定案的证据。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这类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只能作为反驳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理由,或者证明新的证据违法、不真实的证据使用。因此,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证据,与原告或者第三人新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新的证据之间不具有内在的,亦应认定不具有关联性。(2)根据《行政证据规定》第46条“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除专家证人外,一般证人只能陈述其亲身经历的具体事实,如果陈述他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的,这部分言词应当认定没有关联性,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四、关于品格证据和过去行为证据的关联性问题

所谓品格证据,是指将一个人的人品、人格、名誉等作为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中规定:“为证明某人在具体场合曾按其品格行事而有关此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无可采信”。“为表明某人曾按照其品格行为而提出有关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的证据,无可采信”。(注:参见: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10月出版,第599-600页。)根据该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品格或者一种特定品格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关联性。由于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案件,因此,有学者提出,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品性作为证明他在具体场合的行为的证据,一般将被排除。理由有二:一是这种证据在一般合同案件中和不涉及道德败坏的侵权行为案件中,分量极为微小;二是为编造假证据,把诉讼转变为比较双方当事人道德立场的争执。(注:参见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8月出版,第219页。)我国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原则上赞同将这一观点及理由适用于行政案件,但是,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也有些法官常常把被诉行政机关提供的品格证据材料作为定案的证据,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例如,某人民法院在审理金某诉某县公安局以金某1992年5月31日在某饭店里寻衅滋事所作的行政拘留决定案件中,被告县公安局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金某1970年至1992年5月以前,因上班喝酒后与人打

架、不服从领导等违反厂纪行为受到6次行政处分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只能证明金某有酗酒的不良习气,但不能推定出金某1992年5月31日在某饭店寻衅滋事的事实,因此这些证据材料与被诉行政拘留决定中认定的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我国行政法学界与实务界虽然赞同在行政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品格证据,一般应当排除在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之外,但并不是说所有的品格证据都应当排除在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之外。国外有关证据法中对品格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上都有例外规定。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以下四种情况应不受此原则的限制:第一,由原告提供的,关于其本人或者其工作人员品格的某一项相关特征的证据,或者由被告、第三人提供的,用于原告或者原告的工作人员品格的某一项相关特征进行反证的证据。第二,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关于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品格的某相关特征的证据,或者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用于对对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品格进行反驳的证据。第三,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传唤证人的当事人,都可以攻击证人的可靠性。对证人的可靠性可以通过意见证据或者名声证据的形式予以攻击或者支持,但受下列限制:一是该证据只能针对可信或者不可信的品行。关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可信品行已受到意见证据或名声证据或其他证据攻击之后,才具有可采信性。二是该证据所针对的品行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之间具有一定逻辑关系。倘若不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的,则应当排除在关联性之外。第四,为了证明一方当事人的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知识、身份,或有无过失、意外事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则此类证据可以认定具有关联性。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上述四种情况下的品格证据可以认定具有关联性,但是并不一定就具有证明力。这类证据即使具有关联性,也仅仅是作为加强或削弱当事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性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使用,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某一案件事实的定案根据;二是这四种情况的品格证据并不一定就把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可以认定具有关联性的品格证据都包括进去,仅仅是笔者个人的分析,还有待审判实践的检验。

所谓过去行为证据,是指将一个人过去实施的某一行为作为证明现在发生的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过去行为证据只是证明一个人过去实施过某一行为,与案件的事实之间不具有任何关联性,因此应当将其排除在具有关联性证据之外。例如,某人民法院在审理某市自来水公司诉某市工商局以其强制甲单位购买某品牌水表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被告市工商局法庭举出该公司强制某单位购买某品牌的证据,原告自来水公司向法庭提供其以前未强迫乙、丙等五个单位购买水表,完全尊重他们的选择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只能证明原告未强迫乙、丙等五单位强制购买某品牌水表,但不能根据其过去的行为来认定原告未强

制甲单位购买某品牌的水表。据此,这些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有些法律、法规中,将行为人有关以前行为作为处理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及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应当加以收容劳动教养。对这类诉讼案件,被处理人过去实施过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明材料,就与被诉劳动教养决定的合法性之间具有内在,应认定具有关联性,不应将其排除在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之外。

在《行政证据规定》的初稿中规定:“与被诉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无关的其他类似行为,不得作为认定待证行为的证据。”该规定中的“类似行为”实际上就是指品格证据和过去行为证据。当时试图以明确的规定形式,将品格证据与过去行为证据排除在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之外。但是,在讨论过程中,不少同志提出一些例外的情况,如果将品格证据和过去行为证据均排除在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之外过于绝对,但究竟有哪些例外情况,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审判实践来发现,故最后定稿时将初稿中有关品格证据和过去行为证据的规定删去。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应当将品格证据和过去行为证据排除在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之外,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对那些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言词性证据具有强化或者削弱品格证据、过去行为证据认定为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使认定的案件事实尽可能接近真实的案件事实。

蔡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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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一) 【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审判机关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入手,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分为举证规则、取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四大部分进行论述。 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 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是指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而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并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等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①。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行政审判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人民法院通过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环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并作出裁判,从而完成全部诉讼活动。我国现正着力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力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就行政诉讼而言,这对行政诉讼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一个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如果缺乏完善的证据制度,将是一个重大缺陷,也是不可想像的。同时,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统一且明确具体的证据规则,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实现全部的司法公正。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合法性、可行性及完整性的指导思想对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作了合理的划分,并规定了一些具体原则。 本文试从行政诉讼的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几个方面对如何确立系统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作了论述及探讨。 一、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可分为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 (一)一般规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可确定为"谁主张,谁举证"。其理由如下: 1、行政案件立案前,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证明其符合一定程序要件的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进入以后的诉讼程序。根据《解释》第27条的规定,原告承担证明起诉符合法定要件的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具体来讲,行政相对人起诉时应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题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是非题(正确的选择A,错误的请选择B) 1、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无需审查鉴定的过程。() 正确答案B 2、某市工商局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钱某提供证据,钱某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进入诉讼程序后,钱某才提供该证据,对此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正确答案A 3、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因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正确答案A 4、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正确答案A 5、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正确答案A 6、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B 7、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仅对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B 8、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正确答案B 9、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正确答案A 10、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 正确答案A 11、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及其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A 1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正确答案A 13、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正确答案A 14、当事人提供的声音资料证据,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正确答案A 15、对非原件的复制性书证,要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正确答案A 16、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不能免除被告的相应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A 17、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正确答案A 18、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正确答案A 二、单选题(各题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选择您认为正确的选项)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2009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当事人质证证据标准的是( B ) A.关联性 B.有效性 C.合法性 D.真实性 2.以监督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为标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 D ) A.舆论监督 B.公民监督 C.公务员监督 D.社会监督 3.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B )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因违纪受过行政处罚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 D.没有中国国籍的 4.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D ) A.自行决定收费 B.与当事人协商决定收费 C.根据成本收费 D.不得收费 5.下列选项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B ) A.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李某的妻子 B.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某股份制企业 C.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某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 D.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某股份制企业的法人代表 6.《行政许可法》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间不得超过( C ) 日日 日日 7.对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原则上由( A ) A.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B.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C.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D.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8.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法源是( A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 9.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法定情形是( D ) A.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 D.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10.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A ) A.少于两人 B.多于两人 C.少于三人 D.多于三人 11.行政主体对到期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 A ) A.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 B.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 C.代执行 D.行政调查 12.张某因组织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张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自 获得人身自由之日起的( D ) 日内 B.一个月内 C.两个月内 D.三个月内 1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是( D ) A.调查权 B.建议权 C.决定权 D.起诉权 14.刘某经某市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修建了一座高楼并严重影响了李某的通风条件。李某属 于该行政许可行为的( D ) A.第三人 B.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

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案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而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和基础,也是诉讼事务中最实际的问题。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在行政诉讼中正确的运用证据有利于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出裁判,保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依法收集并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力和证明力是与证据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

证据的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所以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条件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力,而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的。不过这些证据材料一旦经过查证属实,收集程序合法,即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它就有证据力,能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因此所有的证据材料到证据需要经过对证据材料的识别过程和对其证据力的把握过程。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的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人们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在具体的案件中,特定证据对于待定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取决于该证据本身与待证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一般而言,如果该证据与待定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证明作用就较大。 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所有的证据材料只有形式合法,内容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才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二)证据的特征,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和刑事、民事诉讼证据一样都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

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下面给大家带来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范文一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你方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你方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你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被告同意质证的除外。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二、你方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村料。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你方申请的事项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二)你方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你方应

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你方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三、你方可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以及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申请保全证据,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方式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方式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特征。那么法院有需要行政诉讼证据的时候该怎么取证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此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是我国诉讼证据的两个来源。但在行政诉讼中,这两项证据来源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从根本上看,当事人举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仅属次要来源。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是争议的裁判者,保持公平和中立立场和对事实的客观态度,对案件的公正解决十分重要。 同时,在诉讼中,法院的责任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确定证据的效力,提供证据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法院过多涉足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将会使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制度的作用大大降低甚至失去意义。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调取证据应限定于少数特定情形。 法院调取证据可分为依职权主动调取和依申请调取证据两种情形。不论属于哪种情形,人民法院皆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1、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 对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情形,行政诉讼法虽有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范围,《行政证据规定》就此范围作出了解释。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2、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与被告行政机关虽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实际地位而言,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法院给予更多的帮助。 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第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精品)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精品) 一、判断题 1、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某市工商局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相对人钱某提供证据,钱某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进入诉讼程序后,钱某才提供该证据,对此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3、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因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4、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5、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仅对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7、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缺

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8、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9、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 10、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及其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1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2、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13、当事人提供的声音资料证据,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14、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15、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不能免除被告的相应举证责任。(√) 16、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17、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诉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doc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 三、补证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补证目的规则] 补证的目的和价值绝对不是为了补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在于当事人所举证据有缺陷,尚不足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便于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认定已有的证据和待证事实,在于排除非法证据,强化质证和准确认证。补证即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补证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当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提出的主张。如提供了主要证据,没有提供次要证据;相反,只提供了次要证据而没有提供主要证据;(2)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有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3)当事人虽然掌握了证据,但出于种种原因未向法院提供或未全部提供;(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如证言含混不清,物证不够完整,视听音像资料不清晰等;(5)当事人追加诉讼请求不明确;(6)某项证据的成立,要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当事人并未提供这类证据。 [补证方式规则]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同意,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2条)。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9条)。 四、质证规则 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行政执法中说明理由制度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 D)D.了解权 2.下列选项中,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 A ) A.房屋产权登记 3.政府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行为属于( B ) B.行政征用 4.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是( B) B.销毁盗版音像制品 5.有权撤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B ) B.全国人大常委会 6.下列选项中,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的是( C ) C.行政不作为 7.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主体是(A) A.人民法院 8.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 D ) D.委员制行政机关 9.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C) C.1年 l0.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 B ) B.15日 11.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C ) C.违法原则 l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作出( C ) C.撤销决定 l3.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C ) C.《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 l4.行政裁决的主体是( C ) C.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15.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前控制主要是授权控制和( A ) A.程序控制 l6.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是( B ) B.被告 l7.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时间是( D ) D.180日 l8.一企业没有履行除雪的行政法义务,某政府管理部门雇人替其除雪并责令该企业支付必要的除雪费用。这种行为属于( D ) D.代执行 l9.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其裁决主体是( B )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 20.公安医院鉴定伤者伤残等级的行为是在履行( C) A.公安机关的职责B.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职责 C.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职责D.事业单位的职责 二、多项选择题 21.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行政法制监督可以分为(ABC) A.事前监督B.事中监督C.事后监督E.社会监督22.行政诉讼撤销判决适用于( ABCDE ) A.主要证据不足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C.违反法定程序D.超越职权E.滥用职权 2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ABCE ) A.合议制B.回避制C.公开审判制E.两审终审制 24.下列选项中,不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的是(ABCDE ) A.内部行政行为B.调节民事纠纷的行为C.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D.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E.行政仲裁行为 25.在下列何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辞退公务员(BCDE ) B.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C.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它安排D.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l5天E.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 26.下列选项中,属于被派出机关的是(AB ) A.区公所B.街道办事处 27.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受理费等一切费用和开支均由( CDE ) C.赔偿义务机关负担D.行政复议机关负担 E.人民法院负担 28.泰州泰安区居民李某在武陵市平阳区经商定居。2008年2月李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李某不服,遂向武陵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其后,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ABC ) A.泰州泰安区基层人民法院B.武陵市平阳区基层人民法院C.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9.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特征是(ABCDE ) A.服务性B.从属法律性C.裁量性D.单方性E.强制性 30.下列选项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AD ) A.乡政府D.市卫生防疫站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l5分) 31.行政监察:P340,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32.行政关系:P8,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3.行政拘留:P228,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34.说明理由制度:P297,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 35.行政附带民事诉讼:P543,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时,根据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活动。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6.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P43 答:信赖保护原则要求: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37.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P201-202 答: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38.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P411-413 答: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 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 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 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五、论述题(10分) 39.论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P28-35 答:我国行政法澎湖的种类: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 7、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8、法律解释; 9、条约与协定。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0.1997年3月,S市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贷款兴建嘉利来世贸广场,并与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该合同经S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生效。同年10月,嘉利来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认为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嘉利来公司无权不经抵押权人的同意预售在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为此,韩国大宇株式会社紧急请求抵押合同登记机关S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S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S市政府制定)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遂作出决定:禁止嘉利来公司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而嘉利来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第5l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他们有权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S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决定违法。嘉利来公司遂请求法院撤销S市房地产管理局“禁止预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决定。 问题: (1)《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是本案的审查对象还是审查依据?(2分)为什么?(3分) 答:《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是本案的审查对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S市房地产管理局“禁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决定,而该行政决定是根据《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作出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定,《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不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依据,而应成为本案的审查对象。 (2)本案应如何选择法律的适用?(2分)为什么?(3分) 答:本案应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41.2008年4月,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DY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DY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Y市规划局经审核,认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的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符合用地规划,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了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此行为却遭到利害关系人DY市益方置业集团的申诉。 益方置业集团声称早在1996年6月他们就取得了东营河建设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对该地段部分土地50年的使用权。益方置业集团认

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里的应用

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里的应用 证据是执法与司法活动的凭仗与依据,不论是在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过程,判明是非、分清对错、追究责任,都要依靠证据。在我国,每年都会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如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将大量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司法处理。为使行政执法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顺畅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我国制定了相应适用的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①,但其内容主要是强调行政机关应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避免“以罚代刑”,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妥善收集、固定证据,但未涉及证据如何转化并能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而虽然于法无凭,但实践中,由侦查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取得的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进行刑事证据转化是通用做法。20XX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阐释,此证据若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至此,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无需再进行转化,解决了身份不明在实际适用中的尴尬。但是现有法律规定仍十分原则,基于刑事诉讼对证据的高要求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这一证据规则的确立,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仍有诸多疑难之处值得研究。 一、行政证据及相关概念辨析 (一)证据与事实证据在学理上并无统一定义,有学者总结了十数种之多,包括“原因说”、“结果说”、“手段说”、“材料说”、“事实说”、“证明说”等等。通常认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国外学者不太注重给证据下一个定义,多是根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给予一个针对性的界定。也有人将证据概括为一种事实,如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在最广泛意义上将证据假定为一种真实的事实,把它看作是一种成为相信另一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理由的当然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是我国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司法机关审查案件的根本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但只有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概念,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事实究竟意指为何,学界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界分。前者强调必须是完全符合客观事实、能够还原案件过程的才是事实,后者注重符合法律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证据的审核认定”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法官对“证据的认定,简称认证”,是大法官释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大法官释法的表现形式是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批复、案例指导等所有通过官方途径向外公布的有指导性的意见,是法官必须遵守的逻辑思维规范,是司法实践中具体理解和应用法律标准的逻辑思维模式俗称法官的逻辑。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必须掌握法官的逻辑,只有这样才能预知判决结果,才能称为行政诉讼行家。本文是作者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部分规定的“证据的审核认定”的知识积累,是作者掌握的知识精髓。《若干规定》不是针对某一类行政案件如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商标等行政诉讼案件而规定的证据规则,而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进行证据审查的实务操作规范,是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证据规则,也是律师办理行政案件必须掌握的权威性规范之一。律师办理的行政案件,几乎都是代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中的被动性即在行政行为中的不可逆转性,这就要求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睿智的技巧,捍卫委托人的权益和诉讼行家的称号。 《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的审核认定”实际上就是诉讼法理论所说的“认证”,是由法官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特殊情况下无需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进行衡量,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行为或者过程。认证规则是《若干规定》的重中之重,代理行政案件律师必须掌握,否则将在行政诉讼中处处被动,处处抱怨。 一、证据审核认定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方式 《若干规定》第53条至56条规定了认证的一般要求,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制定《若干规定》的思路是------在证据规则基础上的法官心证,第54条是这一思路的典型代表,即法官在“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得出主观上的认识(案件事实)。这样的规定是吸收了英美法的证据规则的具体体现,是证据审核认定的巨大进步。 司法实践中认证的方法有三种,即个别审查、比较印证、综合分析三种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申请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7d12933260.html,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申请 行政诉讼中,当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法院依法对证据加以保护和固定,实施证据保全行为。当然,只有拟进行保全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也就是说,需要保全的证据应是那些可能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产生影响的证据,且只有出现了需要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形时,才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主要依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应符合如下要求:(1)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即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一致。如果当事人依正当理由,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则证据保全申请期限也随之推延。与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期限有所不同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可见,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期限相对而言比较宽松。(2)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该申请书中,需详细列明证据名称、所在地点、证据保全的内容和范围、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及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等事项。(3)法院可要求证据保全申

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即法院就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具有自由裁量权。对此,可根据证据的种类、价值大小等诸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考虑。(4)证据保全申请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未涉及到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 上述内容是对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申请的程序性要求。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都应遵照适用,以促使证据保全申请的规范化。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新

行政法 一.填空题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 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4、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5、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6、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7、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8、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9、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10、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11、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12、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13、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14、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15、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7、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18、行政强制的对象是向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19、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20、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 21、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22、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 23、以行政知道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24、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是警告和通报批评 25、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6、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27、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 28、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 29、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30、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 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32、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33、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34、追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后补”式的追偿:一种是“先陪后追”的方式 35、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3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37、我国行政诉讼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38、特殊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39、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40、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41、起诉应以书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42、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4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集结案方式。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使用调解。 4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45、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必须按一定的方式提起。提起的方式有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46、可定案证据的特征是: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47、根据证据的变现形式,可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48、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记性审查的专门活动 49、行政判决分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 50、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51、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52、执行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 5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

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司法分析报告

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司法分析 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司法分析 作者 俊杰 我国现在正着力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力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就行政诉讼而言,这对行政诉讼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公正不但要实现审判的实体公正,而且要实现审判的程序公正,怎么做到审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除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进行审判工作外,还必须注重在证据的采用标准这个基本环节上,必须遵循统一且明确具体的证据采用标准,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实现全部的司法公正。笔者在这里,主要从证据的一般采用标准即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三方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采用标准进行探讨。 所谓证据的采用标准,指证据的可采性、适格性,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就可以被采用为证明活动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它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并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等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①。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行政审判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人民法院通过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环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适用于该事实,并作出裁判,从而完成全部诉讼活动。因此,在行政诉讼证据的采用上,必须遵循诉讼证据的采用标准。 一、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采用证据应遵循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是一种法律上的相对的客观真实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绝对的事实真相②。无论是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中,还是在仲裁、公证、监察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采用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存在性。《行政诉讼法》第32 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性文件”。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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