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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六大注意事项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六大注意事项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六大注意事项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六大注意事项

2016-08-03

作者:冯玉平律师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法治智库?(FZXCW124)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它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是为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的制度。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将会越来越多。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行政诉讼亦是如此。不同的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主要是由原告(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身份类似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这两类诉讼不同,为“原告主张、被告举证”,即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同时籍此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那么,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举证中有哪些特别的注意事项呢笔者根据司法实务经验和相关规定,总结出如下六大注意事项:

一、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如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在江苏省丹阳市(2015)丹行初字第00061号束建荣与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束建荣不服被告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其作出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认定原告的养鸡场为违法建筑缺乏证据证明,在该通知书上认定其为违法建筑事实不清,属主要证据不足。被告作出该通知时未向原告告知陈述和申辩权,也未告知行政复议权或诉权,不符合法定程序。被告在该通知中也未适用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被告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二、被告应提供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1. 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存在争议的,应该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

2. 有关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合法。同时,程序合法也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行政程序应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对此被告也要提供。

3. 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提供书面决定中已经记载的事实或列入行政案件卷宗被行政主体采纳的事实。

4. 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我们知道,没有事实根据的自由裁量往往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被告应提供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5. 有关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向法庭提供大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外,还包括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三、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按期提供证据,应及时提出延期提交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四、在诉讼过程中,牢记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理由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以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是对行

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行政决定一旦送达生效,行政机关则不应再自行收集证据。如果行政机关先作出行政行为,等行政行为被诉到法院后,再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先裁决,后取证”,这就等于纵容行政机关在程序上违法,是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悖的。被告违反本条规定自行收集证据的,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在南京秋丰建材厂诉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议案中,被告提供了证据3和证据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所举证据3、证据4系在诉讼中收集的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法院最终对这两个证据不予采纳。

当然并非在诉讼期间一定不能搜集证据,被告只有在人民法院准许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收集证据。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五、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应如何举证

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除由原告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外,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已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条件或者不能旅行法定职责或不具有法定职责的证据和依据。

在不作为案件中,原告仅仅需要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而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非原告应负的举证责任。被告则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向法院提供举证材料。

1. 对于原告认为被告履行职责或者义务不符合要求的案件,被告应提供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的证明材料,同时被告也应当原告的要求不属于其法定职责或义务的材料。

2. 因不属于被告管辖范围而未作出答复的案件,被告应提供有关职权方面的法律规范、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申请和答复程序的证据材料。

3. 被告因履行职责条件未成就而不作为的案件。因原告未按要求补正材料而未作出决定的案件,被告应当提供原告材料欠缺的证据材料、有关补正通知、送达回执等证据材料。

4. 因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而未作答复的案件,被告应当提供有关案件办理期限、受理时间、延期理由及核准程序等证据材料。

5. 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作出否定性答复的案件,被告应当根据拒绝或否定的理由提供证据,如有关管辖、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法定许可条件等证据。

六、一定情况下,请求法院将某些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原告

一般性的举证责任规则是必要的,但在复杂的司法实践面前,在形形色色的疑难复杂案件面前,一般性的举证责任规则会面临问题。此时,法官会基于一些因素对当事人举证能力进行考量,从而弥补举证分配的不足。因此,在出现证据由原告方掌握或控制,或原告举证更便捷、更便于诉讼效率,或原告举证更符合案件事实认定的情势需要、更公平合理时,被告可请求法院行使举证责任分配裁量权,将某些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

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掌握)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职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诉讼又被称为“民告官”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 1.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重点) 要求: ①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监督审查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 ③只作判断性评价。司法判决不彻底,司法审查有限性。(合法维持,违法撤销) 例外: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变更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是和列举式(正面列举,反面排出)结合 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都为具体行政行为(会判断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浅析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规则

浅析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规则 摘要:举证责任是三大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理论和实践中很有应用 价值和颇具争议的问题。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举证责任应该既不是权利, 也不是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来承担。本 文就其规则内容、原因、以及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以期待在未来的法 律修改中得以完善,实现它在司法界的真正价值。 关键词:行政诉讼;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举证责任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就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能举证或所举证据不能 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将导致败诉。可见,在行政诉讼中,被告 的举证责任问题至关重要,它不但确定了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而且涉 及诉讼结果和司法公正,更可能关系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价值功能的发挥。 一、对行政诉讼法被告举证责任相关规定的具体分析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 诉讼不同之处,一般认为从行为的性质上划分,可将其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被告 应当对其作为承担举证责任。 (二)被告既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举证,又要就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法律依据举证。这里提到的事实依据既指实体上的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事实,被告要提供全部的证据。另外,从行政诉讼理论上讲,规范性文件不是证据,但 是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又是非很有必要 的。 (三)若不能提供,被诉行政机关可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在我国行政诉 讼中,被认为既是行为责任又是结果责任。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 有举证责任得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作出这些规定的具体理由 (一)行政程序自身也要求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行 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充分收集调查证据,根据查清楚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 作出相应的行为/而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这是被告承担举证说服责任的基础。 (二)客观上的必要性。行政诉讼要解决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所 发生的争议,它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必须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其提 供证据证明自己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合法的。不提供相应证据,就意味 着行政机关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针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有必 要对此负举证责任。 (三)现实的可能性。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在具体行使行政管理 过程中,行政机关一方面享有对被管理人的活动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另一方面 对自身行为活动过程有记载,拥有大量的文件资料,有很好的条件来承担举证责任。相对原告来说,因不了解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也不可能同时 了解到与之相关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如此,原告几乎没有举证能力,如果让原告 来承担此举证责任,那么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也不符合我国诉讼法的公正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采取一种法律行为对另一 种已经形成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就决定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必须承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c116113163.html,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行政非诉执行是一个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的词,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么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有学者称之为非诉执行案件,它是指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中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行政诉讼法》作一般性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条规定确立了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行政机关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

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习惯被称为“非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执行等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分担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分担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指的是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其核心问题是举证责任分担。在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原则指导下,应遵循如下三点:第一,被告应负举证责任。这不仅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而且因为被告在证据的掌握上和拥有上,有相当大的优势,同时为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整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平衡的法律关系,以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原因。第二, 原告只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视为举证权利。第三,在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总之,明确举证责任及其分担的问题,是诉讼双方诉讼地位的均衡的需要,是保护弱者的需要,也是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的需要。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担、证据、

行政主体(被告)、相对人(原告) 行政诉讼中最突出、最有特色的问题,是行政证据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因而它倍受法学界的关注。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实际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的实际重要性甚至比大多数律师认识到的还要大。确定举证责任问题常常就是决定谁胜谁负的问题。”因此,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分担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在我国,过去的立法并未直接使用过这一概念,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举证责任"这一用语。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指的是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它可以分为提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表面上成立的证据,后者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为案件的特定事实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否则,即在该事实问题上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设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行政诉讼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的问题,即解决这种真伪不明状态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问题。 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目的相统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就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核心是举证责任的分担。大家知道,在不同法律程序中,举证责任应有不同的分担方式。因而,在确定举证责任分担的内容时,应充分考虑不同法律程序模式的特点。如,在刑事诉讼中,现在就有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即纠问式和抗辩式。在纠问式中,除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外,法院也承担着部分举证责任。在抗辩式中,则完全由双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上诉人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合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申请人任某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某某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 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x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

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及《xx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答辩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为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对复议案件材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查阅的方式向申请人、第三人予以相应的公开。在本复议案件办理中,因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答辩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书面通知案件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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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的制度价值

试论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 [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证据制度,包括证据的有效收集正确推断,充分适用和有序运行。举证时限制度,是人类在诉讼法领域的重要成果,有着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由于我国三大诉讼中唯有行政诉讼设立了被告举证时限制度,并明确规定法律后果,更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给予充分的关注。但该制度不论是在立法依旧理论研究方面,仍存在许多缺陷和误区,导致审判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适用法律制度应有的统一性,亟需在证据失权的法定化和自由裁量之间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边界。能够讲,对被告举证时限制度能否正确理解和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时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行政审判能否实现司法公正。 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及被告举证时限法律后果的辨析,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的制度价值,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缺失,来具体论述被告举 1 / 24

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及在审判中的适用,并就审判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主题词: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 一、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及被告举证时限法律后果的辨析。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依法指定的,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证据的期限。而完整的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被告应当在此期间尽最大能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被告若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逾期提供又无正当理由,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该证据不为法院所采纳,被告将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举证时限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制度,期间与后果两方面内容必须同时具有,不可或缺,否则其制 2 / 24

举证和证据材料交换指南

举证和证据材料交换指南 一般情况下,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如对自己所提的主张不举证或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据材料 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司法机关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一、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二、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属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三、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四、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五、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六、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对关键证人的证言无异议、或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七、作证的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一)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 (二)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三)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四)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八、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九、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十、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独任审判法官或合议庭决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举证的,视为举证不能。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材料。被告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的,视为举证不能。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尤其当之与特定案件相联系时,出现的情形更为多样和繁复。本文引入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对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进行了必要的区分,明确划分了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所承担的不同的证明责任,并结合有关案例加以分析。此外,文章作者还论述了在行政法领域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文章指出,确立该原则对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保障法院司法审查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里对原被告双方使用的均为“举证责任”这一概念。而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在举证能力上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对其在证据方面的责任不加区分,则表面上的“一视同仁”必然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使用“举证责任”概念,我们认为,英美法中的“证明责任”概念的引入,对于诉讼中证据方面诸多问题的解决都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问题。案件事实问题能否得以查清,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一系列主张是否成立、能否为法院所采纳,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最终实现,都依赖于相应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即取决于相应证据的证明力与说服力。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收集、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等活动,构成了诉讼过程的主要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讲,当事人要想使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而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其又具有行政诉讼独有的一些特点。什么是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原告方在行政诉讼中承担哪些证明责任?这些都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一、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本文中,我们使用的是“证明责任”这样一个概念,而非“举证责任”,那么,什么是“证明责任”,它与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呢?2]“证明责任”(burdenofproof)是英美法上的概念,19世纪末的美国证据法学者撒耶在《普通法上的证据法导论》中指出:证明责任共有三层涵义。第一层涵义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双方存在争论的事实主张后所产生的危险责任——如果依其所言所为而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则将败诉”;第二层涵义是:“继续进行争论或者提供证据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存在于案件的开始阶段,而且贯彻于此后的整个审判或辩论的任何阶段”;第三层涵义是:“无论使用这个术语的何种称谓,都较诸其他两层涵义具有更为丰富的意蕴,而且亦可具体指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或者概指整个涵义”。3]而证明责任分层理论的现代学说认为,证明责任这一法律术语具有两层基本涵义。第一层涵义是指当事人在案件结束之际,就一定的事实主张说服陪审员的义务;第二层涵义是指当事人一方向法官举出充分证据,以使相对方当事人作出答辩的义务。这两层涵义合在一起,构成了证明责任概念的全部内容。4]简而言之,证明责任包括两层涵义,一为说服责任,一为举证责任。我国目前在诉讼法领域(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对证明责任作如此区分,而是统一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当然,这里的“举证责任”并不同于证明责任下的“举证责任”概念,而更多地具有证明责任的意味,即包括了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这里我们之所以要借鉴英美法上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是因为对证明责任作这样的区分更有利于

行政诉讼新时代继续教育2020参考答案(96分)

行政诉讼新时代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1.关于行政执法资格的相关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3.0分) A.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B.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因为特殊的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相关的案件 C.禁止两人以上共同执法 D.行政人员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不能构成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理由 我的答案:B√答对 2.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于()开始实施。( 3.0分) A.1990年10月1日 B.1994年10月1日 C.1995年10月1日 D.1999年10月1日 我的答案:A√答对 3.行政诉讼案件由()审理。(3.0分) A.法院民事庭 B.法院行政庭 C.法院刑事庭 D.专门法院 我的答案:B√答对

4.新《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上增加的内容是()。(3.0分) A.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B.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C.解决行政争议 D.解决民事纠纷 我的答案:C√答对 5.新《行政诉讼法》中,以()代替了维持判决。(3.0分) A.无效判决 B.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C.给付判决 D.确认违法判决 我的答案:B√答对 6.关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人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3.0分) A.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B.公民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C.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D.参加诉讼的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机构 我的答案:D√答对 7.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应当以()为前提。(3.0分) A.行政案件的立案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举证第三人举证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举证第三人举证如何处理 [案情]: 20XX年3月,某市因旧城改造需要拆除王某等23户的房屋,拆迁人为某市的房产开发公司。某市建设局在发布了房屋拆迁公告后,王某等23户以建设局为被告,以拆迁人没有足够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建设局向拆迁人颁发的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为由,向某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建设局颁发给第三人的拆迁许可证。法院依法追加某市房产开发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建设局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和答辩,也未出庭,意在败诉。庭审中,第三人某市房产开发公司提供了某市建设银行出具的符合拆迁费用预算报告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以说明建设局向其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合法。 [分歧]: 在被告不举证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举证如何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的举证不予采纳,应迳行判决撤销被告建设局颁发给第三人的拆迁许可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因此,在被告不举证的情况下,第三人的举证已无实际意义,也没有必要,应迳行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的举证能够证明被告的颁证行为合法,应当认定其效力,判决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第三人举证的效力,但不应判决维持,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宜。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 首先,应正确理解“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立法意图。 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时提供了救济的渠道,行政诉讼之所以强调被告负举证责任,是出于对相对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版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 目录 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 一小额诉讼的范围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 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 一诉讼风险提示 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 三起诉须知 四管辖须知 五举证须知 六保全须知 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

八诉讼代理须知 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 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 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 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 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 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 (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 (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 (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 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 (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七上诉须知 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 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 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 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 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 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 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 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易法通——法律大数据行业风控专家,10+年的沉淀,数百万的咨询和合同拟审服务数据 | 越沉淀,越专业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有风险提示) 答辩人:xx 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上诉人袁xx 不服xx 市中级人民法院(xxx )合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申请人任某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某某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 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x 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

专业提醒: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仍有风险,最好找专业律师审查后使用 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x 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及《xx 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答辩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为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对复议案件材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查阅的方式向申请人、第三人予以相应的公开。在本复议案件办理中,因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答辩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书面通知案件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就有关复议案件材料公开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部门进行了请示,答复为:复议案件的办理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即《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且《行政复议法》是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复议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个别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 第2节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附带审查: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1.可以复议 2.附带审查 3.不可复议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4条)。(老百姓说的不算) 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注意】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找“爹”) 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_法律文书完整篇.doc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_法律文书「摘要」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尤其当之与特定案件相联系时,出现的情形更为多样和繁复。本文引入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对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进行了必要的区分,明确划分了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所承担的不同的证明责任,并结合有关案例加以分析。此外,文章作者还论述了在行政法领域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文章指出,确立该原则对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保障法院司法审查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湛中乐*李凤英[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

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里对原被告双方使用的均为“举证责任”这一概念。而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在举证能力上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对其在证据方面的责任不加区分,则表面上的“一视同仁”必然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使用“举证责任”概念,我们认为,英美法中的“证明责任”概念的引入,对于诉讼中证据方面诸多问题的解决都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问题。案件事实问题能否得以查清,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一系列主张是否成立、能否为法院所采纳,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最终实现,都依赖于相应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即取决于相应证据的证明力与说服力。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收集、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等活动,构成了诉讼过程的主要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讲,当事人要想使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而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其又具有行政诉讼独有的一些特点。什么是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原告方在行政诉讼中承担哪些证明责任?这些都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

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1.经复议的行为 (1)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 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 机关不作为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里 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 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 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 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 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注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例题3】杨某和宋某购买了一辆小型货运汽车用作走私工具。二人在走私烟草时被县 烟草专卖局和工商局查获。烟草专卖局和工商局对二人共同作出罚款50,000 元并没收汽车的处罚决定,杨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宋某是原告型第三人 B.杨某可以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为共同被告起诉 C.杨某以烟草专卖局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工商局为被告,书面告知原 告即可 D.杨某以烟草专卖局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工商局为被告,原告不同意 追加,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宋某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F.若宋某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则可以提起上诉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1 .起诉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 124、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答: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22、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答:1、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2、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自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信证据。(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信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119、试述第一审程序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1、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2、具有内容:(1)审理前的准备:①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②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并案审理或者分案审理;③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④决定是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⑤准备并研究审理本案所需要依据的法律文件。(2)庭审程序:①开庭前准备阶段;②出庭情况审查阶段;③法庭调查阶段;④法庭辩论阶段;⑤合议庭评议阶段;⑥公开宣判阶段;⑦闭庭。 118、试述受理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答:1、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受理的内容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起诉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主要是:(1)原、被告是否适格;(2)是否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3)是否由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的法律后果(1)对具体行为的法律后果:被诉具体行为暂不具有最终和法律效力;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程序法上的后果:受理的法律取得案件审判权;原、被告的权利义务确定。 110、试述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当事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及相互关系。 答: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2、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及第三人。3、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4、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参与人为不同的概念,其中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广,除参加人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117、什么是起诉?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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