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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规划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规划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求是》杂志最近发表了温家宝总理题为《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对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进行了明确的提倡和肯定。于我国,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壹起构成了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作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方向,以应对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冲击,应该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是于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是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年金制度于分散和转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和风险,稳定劳动关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年金业务得到较快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市场总规模突破2400亿元,但仍远远低于1万亿元的发展预期,其中,税收优惠不明确是重要因素之壹。企业年金计划同政府税收政策关联性很强,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关系到企业年金制度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性约束条件之壹,缺乏鼓励企业积极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健全。国际经验表明,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及其于近年的迅速发展,均和这些国家采取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密切关联。政府的立足点是如何通过减免税收或延期税收来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政府对企业建立年金计划采取鼓励性政策,壹般体当下三个环节:壹是雇主、雇员缴费于“税前列支”;二是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入能够免税或延迟纳税;三是于企业年金支付阶段的免税。于这三个环节上的征税和免税就构成了各种税收优惠类型。国际社会保障研究领域广为接受的税收优惠的俩个概念是EET(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支付受领征税)和TEE(缴费征税,投资收益和支付受领免税)。目前,EET税收优惠政策占主流,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均采取这种税收优惠方式来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

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年金的推行和发展必不可少,可是它的执行力度大小导致的实施效果好坏却是千差万别。从宏观层面来见,它于鼓励某些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会于壹定程度上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从微观层面来见,它能够照顾到某些弱势群体,但同时于利益的驱动下又可能会造成税收优惠的滥用。从对市场机制的影响来见,它能够于市场机制作用有限的情况下对经济产生某些矫正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会误导、扭曲纳税人的某些经济行为。从国家财政的角度来见,有利于促进财政和税收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监控财政的收支情况,以选择适当的财政支持方式且评价其实施效果;但同时也必然使税收管理更加复杂,增加税收成本,减少税收收入。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存于着壹些问题。

壹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缺位,尚未有详细明确和统壹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出台。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且原则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于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方面做了说明,这是我国第壹次于税收法律上对补充养老保险表示鼓励和支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发布了《关于补充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可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关联规定允许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于国务院财政和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准予扣除,但具体的范围仍未出台。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规定仅仅停留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当中,法律层次不高、约束力不够。

二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限额偏低,难以发挥激励作用。5%的税收优惠虽比原来提高了1%,但对比企业年金较成熟的工业化国家,我们不难发现限额明显较低。目前已有众多省市均发布了本地区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5%的限额甚至低于部分省市现行标准,难以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三是缺乏对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象的限制条件及审查制度,加剧了地区间和企业间的不公平。我国于给予企业缴费壹定税收优惠的同时,且没有关联限制性条件和审查制度,这可能会导致企业年金成为高薪雇员的特有收益,中小型企业难以建立起收益较好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通过企业年金缴费来逃税等种种问题的

出现,有违企业年金税制设计的公平性和完整性原则。

四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环节单壹,仅仅涉及了企业的缴费环节,其他三个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对于我国个人来讲,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是TTT,未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利益,这就很难调动个人参和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于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基础上,我们认为,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要加强国务院各部门于企业年金和税收等各方面的协调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国税局应当加强部门沟通和信息通报,形成统壹的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建立和完善关联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约束力和权威性,避免各地各自为政。

其次,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采取EET税收优惠模式,实施合理的优惠政策,适当提高税收优惠比例。于权衡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税式支出(税收收入的减少)和企业年金能够切实有效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俩方面的综合收益,且考虑到对投资收益征税的难度和成本及国家对此项目免税规定尚未到位的实际情况,从宏观层面来说,EET税制更有实践意义。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见,EET模式也是壹种最优选择,仅对领取环节课税,符合税法上的壹致性和差异性原则。

此外,仍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对象的限制条件和资格审查,防止企业擅自挪用年金,保证企业年金的持续性和参保规模。实行壹定的税收管制,避免造成税收漏洞。合理限定企业税收优惠对象和范围,实现公平和效率的良性互动。对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的非歧视性、缴费的持续性、受领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防止隐性税收转移而影响社会的公平性。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

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6)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4)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区内新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前海登 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 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8年1月1日 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环境保护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 结转抵免。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企业所税三免三减半:对符合条件的节能 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创新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动漫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规划布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求是》杂志最近发表了温家宝总理题为《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对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进行了明确的提倡和肯定。在我国,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一起构成了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作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方向,以应对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冲击,应该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是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年金制度在分散和转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与风险,稳定劳动关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年金业务得到较快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市场总规模突破2400亿元,但仍远远低于1万亿元的发展预期,其中,税收优惠不明确是重要因素之一。企业年金计划同政府税收政策关联性很强,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关系到企业年金制度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性约束条件之一,缺乏鼓励企业积极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健全。国际经验表明,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及其在近年的迅速发展,均与这些国家采取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政府的立足点是如何通过减免税收或延期税收来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政府对企业建立年金计划采取鼓励性政策,一般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雇主、雇员缴费在“税前列支”;二是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或延迟纳税;三是在企业年金支付阶段的免税。在这三个环节上的征税和免税就构成了各种税收优惠类型。国际社会保障研究领域广为接受的税收优惠的两个概念是EET(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支付受领征税)和TEE(缴费征税,投资收益和支付受领免税)。目前,EET税收优惠政策占主流,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都采取这种税收优惠方式来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 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年金的推行与发展必不可少,但是它的执行力度大小导致的实施效果好坏却是千差万别。从宏观层面来看,它在鼓励某些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从微观层面来看,它可以照顾到某些弱势群体,但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又可能会造成税收优惠的滥用。从对市场机制的影响来看,它可以在市场机制作用有限的情况下对经济产生某些矫正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会误导、扭曲纳税人的某些经济行为。从国家财政的角度来看,有利于促进财政与税收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监控财政的收支状况,以选择适当的财政支持方式并评价其实施效果;但同时也必然使税收管理更加复杂,增加税收成本,减少税收收入。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缺位,尚未有详细明确和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出台。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在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方面做了说明,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税收法律上对补充养老保险表示鼓励和支持。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发布了《关于补充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规定允许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和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准予扣除,但具体的范围还未出台。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规定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当中,法律层次不高、约束力不够。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2-08-30 来源:本站 一、直接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 1. 增值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鲁财税[2011]91号) 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鲁财税[2011]91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财税[2011]117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国务院令第5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11]62号) 5.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各地区对以合伙制设立的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 一、 【区域】江苏南京 【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优惠政策】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二、 【区域】广东深圳 【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号) 【适用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 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 浏览次数:21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近期,笔者在进行福利企业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些福利企业对享受国家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应如何确认收入问题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有的福利企业直接把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计入免税收入,而有的福利企业则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没有做福利企业纳税评估之前,鉴于笔者的理解,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优惠政策部分并没有讲到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有优惠,依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因此认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是应税收入。但没有想到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纳税人还是存有分歧。 那么,到底对享受国家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福利企业应如何确认收入?是否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深入调查分析,笔者发现部分福利企业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出现分歧,主要在于判定财税[2007]92号文中“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对此,笔者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有关所得税政策,对福利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梳理,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财税[2007]92号相关所得税优惠是否继续有效? 要探讨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免不了要先对财税[2007]92号文中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是否继续有效进行分析讨论。 财税[2007]92号文中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有:“……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虽然财税[2007]92号文件是2007年6月15日发布,迟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又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正常理解,比单独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效力更高。但是,基于以下理由,笔者认为财税[2007]92号文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已经失效。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条款不含有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只涉及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而关于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优惠不再提及,说明财税[2007]92号文的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有所取舍的,也就是说,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不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显然,财税[2008]1号文进行了正列举,该“除外条款”已很明确,也就是说,除了已列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因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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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消费 二、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 1、免征范围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应税服务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进口货物,使用一般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四、关税 1、海淘税【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可以免税。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日期】2007.06.15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条款失效 【分类号】Z-3-2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级次】专项综合政策 【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92号 【正文】 注释: 条款失效。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

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为鼓励发展软件生产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 为支持鼓励软件企业扩大再生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的扣除 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

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生产线宽或投资额大小规定了不同期限和幅度的优惠: 1.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其他企业投资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的退税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杂志最近发表了温家宝总理题为《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对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进行了明确的提倡和肯定。在我国,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一起构成了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作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方向,以应对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冲击,应该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是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年金制度在分散和转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与风险,稳定劳动关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年金业务得到较快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市场总规模突破2400亿元,但仍远远低于1万亿元的发展预期,其中,税收优惠不明确是重要因素之一。企业年金计划同政府税收政策关联性很强,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关系到企业年金制度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性约束条件之一,缺乏鼓励企业积极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健全。国际经验表明,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及其在近年的迅速发展,均与这些国家采取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政府的立足点是如何通过减免税收或延期税收来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政府对企业建立年金计划采取鼓励性政策,一般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雇主、雇员缴费在“税前列支”;二是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或延迟纳税;三是在企业年金支付阶段的免税。在这三个环节上的征税和免税就构成了各种税收优惠类型。国际社会保障研究领域广为接受的税收优惠的两个概念是EET(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支付受领征税)和TEE(缴费征税,投资收益和支付受领免税)。目前,EET税收优惠政策占主流,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都采取这种税收优惠方式来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 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年金的推行与发展必不可少,但是它的执行力度大小导致的实施效果好坏却是千差万别。从宏观层面来看,它在鼓励某些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从微观层面来看,它可以照顾到某些弱势群体,但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又可能会造成税收优惠的滥用。从对市场机制的影响来看,它可以在市场机制作用有限的情况下对经济产生某些矫正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会误导、扭曲纳税人的某些经济行为。从国家财政的角度来看,有利于促进财政与税收制度的法制化和规化,监控财政的收支状况,以选择适当的财政支持方式并评价其实施效果;但同时也必然使税收管理更加复杂,增加税收成本,减少税收收入。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缺位,尚未有详细明确和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出台。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在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方面做了说明,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税收法律上对补充养老保险表示鼓励和支持。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发布了《关于补充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规定允许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和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围,准予扣除,但具体的围还未出台。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规定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当中,法律层次不高、约束力不够。 二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限额偏低,难以发挥激励作用。5%的税收优惠虽比原来提高了1%,但对比企业

大部分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

大部分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 现目前,我国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至关重要。但是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起点低、管理不规范、缺乏技术创新、核心竞争力不明显等一系列特点,其发展存在诸多限制,寻求优惠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成为中小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手段。 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筹划中有着重大作用,其一,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减轻税负,从而取得一定的税后利润,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者就会加大投资,扩大再生产。其二,可以优化产业结构,适当的税收政策可以引导企业积极投资。政府制定适当的税收政策可以引导企业积极投资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的项目。其三,可以推动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加大创新力度。其四,可以增加就业。由于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很大比重,因此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而税收优惠政策对提高就业率也有积极作用。 据统计,2019年减税降费2.36万亿元,超过原定的近2万亿元规模。而2020年预计全年为企业新增减负超过2.5万亿元。在2020年呢一开头就推出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大家也是有目共睹的,中小企业可以说是受益匪浅。 其实,不只是国家推出了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地区也推行了税收

优惠政策,只是因为这些地方经济比较落后,所以鲜有人知,比如小编当地的经济开发区,为了招商引资特地推出了税收扶持政策,是针对有限公司的,内容为:增值税给予地方留存的50%-70%(地方留存总税收的40%)企业所得税给予地方留存的50%-70%(地方留存总税收的32%)公众号《晓税君》 比如企业入驻当地后增值税年纳税额在1000万,那么可以得到的税收扶持为:1000*70%*40%=228万元 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税额在300万,那么可以得到的税收扶持为:300*70%*32%=67.2万元 税金总计:228+67.2=295.2万元 很多企业为了少交一点税,从而铤而走险的去买票、虚开之类的,何不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节税呢?想要高枕无忧,企业长久的存续下去,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小编当地的经济开发区是总部经济招商模式,不需要企业到当地实际办公,但是企业业务要是真实的,详情可以找到小编。

福利企业政策

福利企业政策 一、福利企业概述 (一)定义 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企业年金相关概念

企业年金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年金的作用 有些人认为,企业年金是企业的一种福利。其实,企业年金与企业福利有本质上的不同。福利是当期消费,企业年金是未来消费,企业年金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福利体现公平,企业年金体现效率;企业的福利项目一般与生活需求等物质条件直接相关,与人的地位、级别没有关系,福利标准对事不对人,企业年金则不同,重点体现效率,企业经济效益好坏、个人贡献大小等,都可以导致企业年金水平不同;福利属于再分配范畴,企业年金仍然属于一次分配范畴。所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更好的福利计划,它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为企业解决福利中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最终是人的竞争。但是,伴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才流动机制已逐步形成,企业有选择人才的权利,个人也有择业的自由,人才的合理流动已成为时代的潮流。因此,企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员工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解决员工的医疗、养老、工伤及死亡抚恤等问题,有利于落实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市场竞争力,从而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同时,又切实保障了员工利益,稳定了现有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二)企业根据员工的贡献,设计具有差异性的年金计划,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根据期望理论,当员工认为努力会带来良好的绩效评价时,他就会受到激励进而付出更多的努力。在设计年金计划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年金保险的灵活性特点,打破传统薪酬福利的“平均主义”原则,对于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职级、不同岗位、不同贡献的员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服务年限长、职级高、岗位技术含量高、贡献大的员工的保障额度更高,保障计划更全面。而服务年限短、职级低、岗位技术含量低、贡献小的员工的保障额度较低,保障计划较单一。建立差异化的企业年金制度,可在单位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自身的最大潜力,为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企业年金(三)通过年金计划中“权益归属”的设定,利用福利沉淀实现有效激励,留住人才。很多企业在用高薪酬福利制度实现激励的同时,用期权的形式作一些规定以起到留住人才、长期规划的目的。在企业年金的计划中,设定权益归属方案,规定服务满一定的年限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年金权益,与即时兑现的奖金福利相比,企业年金既使员工得到了鼓励,又达到了类似期权的良好效果,而且操作上又比期权要简单、方便得多。同时,设制权益归属还将与未来国家可能设立的递延纳税政策很好地衔接。(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利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可将企业年金分成两个阶段,分别讨论如何通过避税增加企业福利的问题。第一阶段为缴费、增值期间。假定企业购买年金保险,除了可充分利用国家财税政策,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假定企业进行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在假定投资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由于保险作为复利计算,只在最终扣除相关税金,而其他投资每年都将扣除相应的所得税,因此年金保险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将会获取更大收益。第二阶段为领取期间,将保险储蓄转换为养老金。个人收入一生均匀化可使企业福利最大化。假设企业给其员工一生的福利费用总额一定,其员工建立的企业年金由于权益归属或权益实现的原因,在年金领取之前是不交个人所得税的。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来看,个人所得税将在年金领取时征收。如果市场利率与资金增值率相同,现值相同的资金分不同时期的现金流入,最后的终值必然相等。但由于退休后总收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企业年金收入)相对下降,从总量上看,可节约相当数量的税金。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培训辅导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培训辅导(A/0版) 广州市地点税务局纳税人学校编 二○○九年四月一日

扶持中小企业进展税收优待政策 工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零售和批发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 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 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具体政策: 一、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以及分立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一)有关政策规定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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