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企业年金服务方案

企业年金服务方案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年金服务方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十一月

前言

首先非常感谢贵公司选择招商银行作为企业年金业务的咨询银行,针对贵公司的需求,我们制定了年金服务方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1、企业年金政策解读

2、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和员工的意义

3、企业年金方案模板

4、招商银行企业年金业务情况介绍

企业年金政策解读

根据以上政策,结合贵公司情况,提炼如下政策:1、企业年金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

2、缴费比例: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

?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7%)

3、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的资金分配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4、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

?退休——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支付标准根据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国定居——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身故——职工或退休人员身故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5、企业年金的领取形式

?一次性领取

?分期领取

6、职工离职后的账户处理

?企业缴费部分按照归属比例划拨

?职工缴费全部归属个人

?可进行账户转移或留在原账户继续投资运作

?账户管理费等企业额外列支费用由个人承担,从个人账户基金净值中扣除

7、投资范围

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和员工的意义

为了便于贵公司整理年金资料,我们特将开展年金的意义总结如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由国家强制推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广覆盖、保基本”的特点,用来满足人们最基本的养老保障需求,但其并不足以满足人们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养老保障的需求。近年来国家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为解决员工退休前后较大的收入落差,以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提供了包括税优政策在内的现实解决方案。

一、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的意义

(一)完善企业的员工薪酬体系

企业的员工薪酬体系除了包括工资、奖金等当期收入外,还应该包含健康管理、风险保障、养老金等中长期激励计划。企业年金的本质是一种延期支付的工资收入,它是为每个员工建立个人账户,其账户资金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企业缴纳的部分、个人缴纳的部分以及企业年金投资理财带来的收益。企业年金通常是按照上年平均工资比例提取,随着员工工龄、工资水平每年的增加,年金账户的累积会逐年上涨。这种基金完全积累的方式受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很小,具有高度的保障性和可预见性。

(二)帮助企业节约薪资成本

为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不少省市陆续出台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缴费占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从而降低企业总体薪资成本。而单纯的提高薪资,相应的社会基本保险缴费等成本也会相应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总规模会上涨。因此,与加薪相比,建立企业年金会大大节约企业的人力成本,并且随着税优比例的上升,成本节约也会更多。同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比加薪对员工产生的激励作用更大,越来越成为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三)发挥激励作用,留住人才

在制定年金方案时,企业可以通过对缴费比例的灵活设置,实现对核心骨干员工的方案倾斜,激励员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通过年金计划中“权益归属”的设定,实现有效激励,留住人才。在企业年金的计划中,设定权益归属方案,规定服务满一定的年限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年金权益,以起到留住人才、长期规划的目的。

另外,除了对“中人”(是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之后将要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一般为10年内退休的员工)进行基础缴费之外,还进行企业年金的补偿缴费,以表达对“中人”既往贡献的认可。同时也可以根据中人的贡献程度的不同设定不同的补偿标准。

二、企业年金计划对员工的意义

(一)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增加个人实际收入

按照企业年金政策的相关规定,企业缴费与员工个人缴费共同形成了年金的缴费来源。这就意味着员工在现有的工资水平上,又额外获得了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补充养老性质的薪资,虽然只能在退休后领取,但总体上提高了员工的收入水平。

(二)弥补基本养老的不足,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根据国家对基本养老的规划,社会基本养老替代率未来逐渐达到58.3%(替代率=社会平均的基本养老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目前平均不足30%),而对于员工个人而言,退休前的收入越高,退休后基本养老替代率越低。因此,通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可以最大限度的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的现状,帮助员工实现在职向退休的平稳过渡,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三)较早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更多。

企业年金实际上是员工和企业共同进行的强制性养老储蓄。员工越早加入计划,退休后能够获得越高的养老保障。举例某男员工,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企业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比例为4%,年金计划的平均收益率为5%/年,在不同的年龄加入企业年金计划,退休时的账户金额差异很大(不考虑“中人”补充的情况):

XXXX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建立国家倡导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情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本方案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发展的原则。即通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提高职工养老待遇,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效率的原则。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程度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激励职工努力工作,在充分体现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

(三)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本方案由本企业与职工进行充分的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安全和收益相结合的原则。本方案通过后形成的年金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应本着合规、稳健、安全的原则,严格遵照相关政策法规关于投资运营范围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调整的原则。即企业年金总体发展与企业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

第二章实施的基本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本企业已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参加本方案的职工范围:

(一)本方案通过之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

(二)试用期职工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试用期满后次月方可加入本计划。试用期的划分标准遵从企业劳动人事规定。

第三章资金筹集方式及缴费办法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六条资金来源。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一)企业缴费:企业缴费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其中5%以内的部分从经营成本中列支。

(二)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委托企业从职工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条本计划建立企业公共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未归属部分,企业公共账户资金的使用由企业决定。

第八条企业缴费基数

(一)企业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二)企业缴费基数的核定日或调整日为每年的1月1日。

第九条企业缴费比例

企业缴费比例为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随着国家政策和企业承受能力的变化,企业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缴费的比例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条企业缴费的分配

企业缴费的分配采取工资比例法,将根据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5%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计算公式如下:

某职工账户企业缴费月分配额=职工个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2×5%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个人缴费为企业为其账户缴费的1/4。今后如果需要调整个人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对企业发展有特殊贡献者,除企业为其个人账户正常缴费外,可以由企业根据其贡献大小,向其个人账户缴纳专项奖励。

第四章企业年金的权益归属

第十三条结合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对于企业缴费部分按以下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一)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分配至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部分,根据职工个人为本企业服务年限(或加入本计划的年限)归属职工个人,直至100%完全归属;未归属于个人的部分,归属于企业公共账户。具体归属规则见下表:

(二)特殊情况下的归属方式:

1、职工正常退休,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100%归属个人;

2、职工退休前死亡,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100%归属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3、因组织调动离开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100%归属个人;

4、对于因被开除或除名、违法犯罪等原因离开本企业的职工,其企业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划入企业公共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五章待遇计发及支付

第十五条待遇支付条件

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未达到本细则约定支付条件的职工不得提前支取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

(三)在职期间身故;

(四)出国(境)定居。

第十六条达到本方案约定待遇支付条件的职工,可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以已归属个人的企业年金权益为限。

第十七条待遇支付方式:

(一) 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款支付条件时,职工可自行选择下述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方式:

1、一次性领取:已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年金权益一次性全额领取完毕。

2、分期领取:以已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年金权益为基数,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分期领取可选择固定期限领取或固定份额领取。选择固定期限领取的职工,必须在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中注明领取期限、领取频率。选择固定份额领取的职工,必须在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中注明每期领取份额、领取频率。分期领取后,余额继续参加本计划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并享受投资收益。

(二) 符合第十五条第三、四款支付条件时受益人需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三) 职工身故,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已归属于个人的企业年金权益的全部金额。

第十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加入计划时,应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其已归属于个人的企业年金权益的继承人,职工未指定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将作为职工身故后归属于个人的企业年金权益的继承人;本计划存续期间,个人可以书面的形式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条计划参加人本人职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的税收处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章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本计划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在经选定的账户管理机构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账户的维护与变更由账户管理人负责,具体内容包括:

(一)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二)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和企业公共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三)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四)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五)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六)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年金的账户转移:

(一)职工调离本企业,并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其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归属个人的积累额可随同转移;

(二)职工调离本企业后,新调入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职工已建立的年金个人账户应当转入本计划受托人的集合计划保留账户中管理,此期间的相关年金管理费用均由该职工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在以下情况时,职工个人账户注销:

(一)个人账户积累额已全部领取完毕的;

(二)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取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

第七章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计划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实施管理并进行市场化运营。

第二十五条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企业缴费归属个人的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按净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个人账户中由个人缴费所形成的基金及其对应的投资收益计入个人缴费账户,企业缴费所形成的基金及其对应的投资收益计入企业缴费账户。企业缴费及

对应的投资收益按照相应的权益归属比例归属职工个人所有,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并与其签署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八章中止缴费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从下次缴费起停止(暂停)向该职工的企业年金账户缴费:

(一)符合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职工自愿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

(四)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触犯党纪国法、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按单位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第三十条凡停止或暂停缴费的职工,以后再重新开始缴费时,企业对停止或暂停缴费期间不再给予补缴。

第九章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权利

(一)对划入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和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约定归属个人的部分具有所有权;

(二)对年金计划及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离职时,对年金个人账户可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的转移权;

(四)在符合年金支取条件时,对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领取权。

第三十二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离职时,调入单位已实施年金计划的,应及时转移个人年金账户;

(三)不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进行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等可能损及年金基金利益的活动。

第十章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企业年金计划采取法人机构受托模式,即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本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三十四条企业内部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接受企业和职工的授权,履行如下职责:

(一)设计企业年金方案并报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选择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确定受托合同;

(三)及时掌握企业年金受托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行为,对基金的收支情况、银行的账户管理和托管情况以及投资机构的投资及收益情况等保持适当的监督;

(四)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金管理运营情况。

第三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运营过程中的各项费用:

(一)受托费、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均按相关法规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费用水平以最终签订的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合同为准。

(二)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具体费用水平以最终签订的账户管理合同为准。

(三)其他与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财产相关的费用,按照受托人指令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根据实际发生额支付。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