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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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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资质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应该由谁来负责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呢?是法院、债权人还是破产人?我们说,在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减轻法院的负担,就必须在法院、债权人和破产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就是设立一个专门管理破产财产的机构,即破产管理人。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有不同的称谓。例如,在美国破产法中存在“破产托管人”(Bankruptcy trustee)、“临时管财人”(Interim Trustee)和“政府破产托管人”(Official Receiver)的概念和制度。英国破产法中存在“官方接管人”、受托人和清理人的概念和制度。法国商法典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则分为两种:一是司法管理人,二是受托清理人。德国新近颁布的《支付不能法》称为支付不能管理人。日本法称为破产管财人。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破产管理人”。这些差异是各国在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解和翻译方面的原因,同时也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在立法模式、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等问题上的不同见解。但是尽管各国的称谓不同但就其在破产程序中负担的“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基本职责是相同的,因此我们在研究这个专题时用“破产管理人”这个称谓。

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其产生与发展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破产管理人的设立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必然要求,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管理人制度将会在理论和实践上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

对于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破产管理人的资质要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我国的旧破产法中没有使用“破产管理人”这个称谓,而是采用了“清算组”这样一个概念。新法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指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我们看到,新法依然保留了“清算组”这样的概念,我们认为虽然同名清算组,但相较于旧法中清算组由“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组成”,此处的清算组应是与我们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的“清算组”概念进行立法上的协调。《公司法》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是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因为在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往往决定了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报酬、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上会有的相应的不同见解。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学说理论细分起来有十几种之多。但是我们不想把这些学说一一介绍,因为我们认为有很多学说尽管名称不同,但实质却相同。我们在介绍和评析这些学说时,仅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几种进行评述并最终提出我们自己的观点。

在介绍这几种学说之前,我认为有必要给出我们的一个判断标准,即为什么说它好,为什么说它不好。我们这个判断标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符合破产法的价值取向。我们说,现代破产法的价值取向已基本趋于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一是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进程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及时了结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三是规范破产活动,惩治违法行为。2。在判断某种学说是否准确地界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时,还要考虑该学说是否准确界定了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破产人以及法院的关系。3。看该学说是否能够合理解释破产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比如破产程序的法律性质、破产财产的归属、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来源、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等问题。4。是否准确反应了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中立性于专业性的特点。

对于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争论,大陆法系的学者显然比英美法系的学者争论的更为激烈。

在大陆法系中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第一,代理说。该说又分为破产代理说、破产债权人代理说、破产债务人说、以及破产人与破产债权人共同代理说。代理说认为破产程序在性质上属清偿程序,颇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是为了被代理的他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二,职务说。职务说认为,破产管理人系基于法院之选人,独立地以自己之名以,对破产财团行使管理处分之职权并不代理任何人,系基于国家赋予之职务而为各种行为之人。职务说认为破产程序不是私人性质的清算程序,而是概括性的一般强制执行的程序,该程序由破产管理人以执行职务的名义进行。

第三,财团代表说。该说主要侧重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说明:一是破产财产的性质,二是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对于前者,破产财团代表说认为基于破产宣告或者破产申请,破产财产脱离破产债务人,成立了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破产法律关系主体而存在的法律关系主体破产财团;对于后者,破产财团代表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前述破产财团的法定代表人。破产管理人担任破产财团代表人的主要职责就在于接管破产财团的财产,并以破产财团变现的价款清偿从破产人继承来的全部债务。

相比较而言,英美法系则少有理论上的争议。美国联邦法破产法的第323条规定:破产受托人是财团的代表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其将信托观念引入破产法,以管理人(trustee or assignee)为受托人。这就是受托说,该说认为,破产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之间是信托关系,破产债务人是信托人,(也有观点认为信托人为破产债权人,但我们认为破产法中的信托为法定信托,因此谁为信托人并无太大妨碍),破产管理人是受托人,破产债权人是受益人,破产管理人基于信托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对于前两种学说,实际上是互补的两种学说,其各自有其正当性,但同时也存在着重大的理论缺陷。如代理说中的破产管理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缺乏独立性的地位,无法解释很多法律上的问题。而职务说也没法从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面给予和合理的解释。因此我们看到的资料基本上都以摒弃了这两种学说,我们再次也不再赘述了。

我们认为目前存在争议最大的主要是财团代表说与受托说之间的理论争议与取舍。我们在讨论是也出现了这样的困惑。因为美国法中明文规定了破产受托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一开始我们也没弄明白两者之间的差异,于是难以取舍。两者确实在很多主要方面有很大的相似性。有学者认为,破产财团代表说实质上就是英美法上的信托说的概括,即认为破产财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破产管理人为破产财团的受托人,在破产人之外取得独立的地位,以破产财团的所有权人的名义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我们认为,破产财团代表说就是英美法的信托说在大陆法系体系下的翻版。两者都认为破产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独立存在的破产财产以清偿破产人的债务为目的,破产管理人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破产财产的管理者,破产管理人的主要任务是接管破产财团,并以之变现清偿变现破产债务。但两者的不同点在于,财团代表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士破产财团的法定代表人或机关,而受托人则是信托财产的受托人。

我们经过讨论,认为受托说能更好的体现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也能合理的解释破产法中诸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我们没有采纳破产财团代表说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该说没有全面说明破产管理人与破产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该说强调了破产管理人是以破产财产为内容的新法律主体即破产财团的地代表人,但却没有直接说明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虽然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但是仍然是破产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根据该学说,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成立了破产财团法人主体,破产财产在法律上隶属于破产财团法人,但是该学说并没有说明破产人在法律上是否是破产财团法人的出资人。该说也没有直接说明破产管理人与破产债权人、法院的关系,没有说明破产财团具有法人格的原因。

我们认为应该引入信托制度来诠释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关系。

首先我们认为,采纳受托说有其法律基础,这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制度同我国现行信托法制度进行比较。

一,破产财产与信托财产都具有独立地位。受托说认为,从破产宣告或受理破产申请时起,破产财产就独立于破产人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此时,各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都通过独立的破产财产联系了起来。破产财成为全部权利义务的归属点。我国《信托法》设立了“信托财产”专章,对信托财产的独立地位作出了规定。在信托有效设立以后,信托财产从委托人的自由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说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特殊理论恰好适应了破产财产独立性的要求,可以为破产财产的法律地位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学说所借用

二,破产财产和信托财产的权能分配问题。在英美法系的信托法中,区分信托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也就是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正是英美法的这种双重所有权观念成就了破产财产信托说的理论。英美破产法认为,实际控制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依法享有信托财产的实质利益的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者或者衡平法所有者。但是在大陆法系,单一所有权的观念根深蒂固,我国信托回避了这个问题,只规定了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在处理破产财产时我们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务人虽然仍是破产财产法律名义上的所有者,但是已经被剥夺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破产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虽然是破产财产

最终意义上的权益享有者,但由于破产法基于概括公平清偿的目的,各个债权人没有单独对破产财产采取行动的权利。破产管理人虽然可以直接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但除了可以获得劳务报酬以外,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既没有法律上的权益,也不享有最终分配意义上的任何权益。在这一点上,破产财产同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财产一样处于十分微妙的法律地位。

三,破产管理人和受托人。在信托说下,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赋予破产管理人独立的地位,按照自己相对独立的意志管理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独立的意志接管破产财产并以之变现清偿破产债务。在信托法中,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就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依据自己的意志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既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的名义,听从于委托人的指示,也不需要借助于受益人的名义,听从于受益人的指示。受托人应当从谋求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实现特定的委托目的、法定的目的的角度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因此我们认为信托法中的信托人制度和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互通和借鉴。

下面我们将介绍下我们采纳信托说的原因:

一,受托说兼容了各学说的长处

我们认为代理说在破产实践中最突出的优点是解决诉讼事项的确定和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问题。代理说认为,在针对破产财产的诉讼中,之所以以破产管理人为原告或被告,其原因就在于真正的诉讼当事人是破产债务人,而破产管理人则处于破产债务人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地域管辖的法院、确定回避人员的范围、诉讼继受的原因等有关主观范围等问题,都应以破产债务人与相关人员的关系、破产人的具体情况而不是以破产管理人的上述情况为标准确定。我们认为,信托说也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虽然我们不能采用财产所有人的标准确定诉讼事项,但是可以以独立的破产财产为标准来考虑,从而达到与代理说一样的效果。

正如我们刚提到的,职务说与代理说是互补的,因此它可以解决代理说所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例如。破产人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破产人请求的财团费用的问题等。举破产人请求财团费用的例子来说,破产程序中,破产人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债权人尚未取得破产财产的分配利益,但是破产法却给与了破产人或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财产为支付的请求,这就难免使他们处于与破产管理人对立的地位。因此无论是债权人代理说还是债务人代理说都会遇到这种自己和自己对立的尴尬。而这正是职务说的优势所在,职务说可以以独立的、执行法律赋予其管理破产事务的职务角色出现。而信托说可以兼容职务说的优点,原因就在于破产委托既是依据破产法由破产人的信托而设定,同时又摆脱了破产人的束缚,破产财产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破产财团,破产管理人成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财团代表说中,破产财产整体人格化则形成破产财团,破产财产因此取得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是这种人格化财产的代表机关。这种理论突破了以破产债务人或者以破产债权人为权利来源的学说基础。该学说不以特定的利害关系人背景,因此能够较好地说明破产管理人的权能,合理解释破产管理人的各种行为。有关破产财团代表说的缺陷前文已经提过,在此不再赘述。这里要提的是,为什么信托说可以弥补破产财团代表说的不足。破产财团代表说不

能很好的解释破产管理人与破产债务人的关系。但是信托说认为,破产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之间是法定的信托关系。受托人说是从破产管理人、破产债务人和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角度出发阐释问题的。破产管理人作为受托人管理具有独立地位的信托财产,其接受信托的主要使命就是变现信托财产,并以之清偿破产债务。

二,受托说对于一些法律问题的解释

1.关于程序性质的界定。信托说既没有像职务说一样提出破产程序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执行程序,也没有像代理说一样认为破产程序在本质上属于私法的清偿程序,而是还原了破产程序本来的目的。就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破产管理人的具体操作下,以破产财产按照一定的规则清偿全体破产债权人。这样的界定有利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释。如破产人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根据信托说,破产管理人以独立的受托人身份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所基于的财产责任独立的受托财产,该财产与破产人相分离,也与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相分离。因此破产人已经不在是破产管理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从逻辑上当然可以以证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2.关于实体权利承受问题。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以他人的财产清偿了他人的债务,法律后果由他人承担。这怎么解释呢?代理说倒是对此进行了很好的解释,却不尽完善。在受托人说中,破产人的责任财产全部信托给破产管理人,破产人的全部债务也全部转移到信托财产上,破产管理人作为受托人按照法定的信托目的行事,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并以之清偿全部破产债务。破产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以他人的财产,清偿他人的债务也就不难理解了。

3.关于解释撤销权的问题。代理说和职务说都无法合理的解释破产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使本应由破产债权人行使的撤销权。而信托说则给与了合理的解释。破产管理人基于信托享有并行使撤销权。破产人的责任财产已经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再向破产人追偿实现其债权,而是基于信托的独立的破产财产。做为受益人的破产债权人不得直接经营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不能直接行使撤销权。根据破产法和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以维护破产财产的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对破产责任财产的不当处分予以撤销,显然应当由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受托人统一行使。

4.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由观点指出,如果是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并不时按照破产人或破产债权人的意思委托破产管理人,就不存在所谓的信托关系。我们认为,这是由于对于信托法的认识不同而造成的。实际上,我国信托法,不仅承认依据委托人意思表示而认为设立的一定信托,也承认了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的法定信托。破产信托是根据破产法确定的不同的破产管理人选人放任方式,兼顾了不同类型的信托。

破产管理人的资质要求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所谓积极资格是指什么人适合担任破产管理人,消极资格则是指什么人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由于破产清算涉及诸多法律、经济、会计等专业性很强的事务,因此许多国家和

地区都规定破产管理人必须是能够胜任清算工作的人,均要求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能担任。台湾地区破产法第83条第1款规定:破产管理人从会计师或其他适于管理该破产财团的人中选任。在实务中大都由会计师或律师担任。德国新破产法第56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担任。在实践中,一般由大学教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美国破产法第321条也明确规定受托人必须为有能力人胜任之人,一般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受托人组织中选任。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各国破产法一般都规定得较为原则,要求与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利益冲突的人不得为破产管理人。英国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要求最为严格。英国1986年破产法要求在各国破产程序中任职的人限于该法承认其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该法要求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消极条件是:首先必须是自然人;其次不是未经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不是曾经被法院判决宣告因患有精神病无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积极条件是:要求参加政府承认的职业团体或曾凭直接申请取得工商部个人执业许可,目前这些团体或者是会计师协会或者是律师协会。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㈠选任方式

1由法院选任

由法院选任并制定破产管理人。一般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如日本,法国,比利时等。

法理基础:破产具有一般的强制执行的性质,法院作为国家的代表为保护私权而选任破产管理人,突出了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

2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

破产宣告后,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管理人被选任出来前或债权人会议一直未选任出破产管理人两种情况下,由法院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这一方式多为美国(指的是正式破产托管人),加拿大,瑞士采用。

法理基础:这一选任方式旨在贯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精神,充分体现债权人的共同意志。

3 由法院和债权人共同选任,也称“双轨制”

在破产宣告时,由法院任命破产管理人,但在之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可以急性选出破产管理人以取代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这一做法主要被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

法理基础:国家公权力给与救济的同时,给与债权人自主权。

我国目前也是采取第一种方式:法院指定。尽管《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这并表明债权人可以自行选任,因为债权人仅是申请,最终决定权仍在法院。

㈡选任时间

由于各国破产程序的立法例不同,有的国家设立了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

我国《破产法》第13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破产程序分为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

受理开始主义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开始破产程序的标志。这样破产程序一般包括受理开始程序、审理程序、宣告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此立法例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

宣告开始主义以破产宣告为程序开始的标志。这样破产程序一般仅包括破产宣告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多施行此立法例。

但是无论采用何种立法例,各国都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和防止发生对破产管理人管理财产“失控”的现象。

1选用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设立有临时破产托管人和破产管理人制度。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就意味着破产程序开始,此时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并丧失其对财产的处分权和管理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受偿利益,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所以在破产受理至破产宣告这段期间,应当由他人来管理债务人财产,因此有必要建立临时管理人制度。在破产宣告后,再由临时管理人把财产转交给正式破产管理人。

2 选用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的国家如日本等,仅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

法院在宣告破产之前,破产程序尚未开始,债务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未发生改变,其财产仍应当由债务人自己支配,法律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去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但在破产受理到破产宣告这段期间,债务人有损害财产已影响债权人受偿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破产保全)

我国破产法为破产受理开始主义,但我国却没有临时管理人,而是自受理破产申

请之日起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㈢选任范围

1 破产管理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大多数国家规定自然人为管理人。因为传统上会认为破产管理人必须诚实信用,有良知判断以保证公正地对待债权人和债务人。但随着破产企业的规模扩大,清算事项日益复杂,法人或成立专门的法人组织从事破产事务工作是现代破产法发展趋势。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限定为: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个人。

2 破产管理人的人数

多数国家选任一人为破产管理人,这样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节省破产费用。但如果破产案件较为复杂,则可以选任多人为破产管理人,为了防止过分分散破产责任,破产管理人还是要控制在一定数量内,而且还要使用合理的执行职务的方式(共同执行制和单独执行制)。

3 任职资格

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

大多数国家的破产管理人多为个人,一般会要求有良好的专业训练,个人信用良好,一般具有准入资格,具有丰富的破产实务经验,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我国目前的状况:中国信用缺失的环境下,个人承担管理人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所以一旦造成债权人损失,个人作为管理人无力承担责任,所以在我国有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更为合理。

·《破产法》第24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四)选任程序

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证书(我国无)——公告——破产变更与解任

(五)重整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1 债务人担任重整机构,如美国

破产管理人并非必然成为重整机构.比如在美国破产法中, 是以债务人担任重整机构为原则, 在极少数情况下由法院另行指定.

2 破产管理人担任重整机构,如英国、日本

由破产管理人担任主要重整机构的立法例有英国和日本.在英国, 债务人无法像在美国那样能自动成为重整人, 破产重整机构必须是依管理令所任命的管理人, 而这些管理人基本上都是公司外部人士。这时管理人的职责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选任的时候也应该考虑管理人的专业背景以使其能胜任工作。

3双轨型指的是债务人和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同时存在, 但双方之间在重整职权上有所划分, 主要以法国立法为典型代表。这时管理人的权力主要是对债务人行为的监督。

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以管理人作为重整机构为基础,在债务人申请和人民法院批准的条件下也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负责营业事务。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㈠权利:

1 应当有权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不仅管理人关心,而且对破产债权人及其他破产利害关系人也有重要影响。因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要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报酬太高,直接影响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报酬太低,对破产管理人不公平。一般而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规定。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美国破产法对管理人的报酬规定了上限:不得超过破产财团总额的3%至15%。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决定,对其数额也有明确规定

2 待履行合同的接受和拒绝

3 同意债权人主张的抵消和他人的取回权行使

4 行使撤销权

5接管债务人移交的全部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一切薄册文件

6保管、清理和处分财产

7询问债务人、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有关人员

8继续经营债务人的业务

9接受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给付

10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诉讼、仲裁活动

11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12制定相关破产财产处分方案等

13变价、分配破产财产

㈡义务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义务,有的国家采用概括主义,有的国家采列举主义

1 破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2 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一些国家对此作出的是概括规定而英国设立了财产担保制度,即要求破产从业人员必须交纳执行职务的保证金,这对保证破产管理人正确执行职务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3 接受监督(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

(三)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重整程序中,当破产管理人作为重整机构时,与清算程序中不同的职责主要有制定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交付执行之后监督债务人执行。

我国《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1 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分为:法定监督制度和意定监督制度(关于是否设立监督人,如何设立及监督人资格)

2 立法例;

法院监督

债权人会议监督

设立监督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委员会

专门的行政机构

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均有权监督破产管理人,但各自又有缺陷。

人民法院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多大量的破产案件进行监督;

债权人会议是非常设机构,无法有效的进行日常监督。

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其监督职能属于一种行政职能。

破产管理人的责任

说起责任类型,不外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这几种。在参阅众多资料1我们发现各国法关于破产管理人责任的规定,主要是民事责任,而且,我们小组本身对于要求破产管理人承担行政责任这一做法的合理性表示质疑,所以,我们把今天讨论的重点仅仅放在民事责任之上。

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管理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责任标准以及责任限制(免责事由)

(一)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侵权责任抑或违约责任?依民法理论,破产管理人在执业过程中因出现差错而发生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

违反约定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而违反法定义务则须承担侵权责任。在历史上,合同法一直是法官用以控制专业人士行为的主要手段。法律用隐含条款的方式载明专业人士必须运用合理的注意和技能来弥补合同条款的漏洞和不足。所不同的是,破产管理人尽管也以专业人士的身份提供服务,但法院从一开始就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不可替代的部分,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破产管理人作为全体债权人受托人的色彩。考虑到破产程序一般强制执行程序的性质和破产管理人法定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不论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任命还是由债权人会议任命,均不能降低破产管理人的执业注意标准。立法和判例中总结确立的破产管理人民事义务是在对社会公共政策审度后的一种概括,目的是为了制约处于优势地位的破产管理人,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因此,

1英国法:第304条受托人的责任当根据本条提出申请,法院确信:

(1.1)破产人财产的受托人已经错误使用或者留存或者有责任返还包括在破产人财产的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或者

(1.2)破产人的财产因该财产受托人在履行职能时的任何过失或者违反信托或其他义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法院为该财产的利益,可以命令受托人偿还、恢复、或者返还金钱或其他财产(与以法院认为公正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以赔偿关于过失或者违反关于信托或者其他义务的金额的方式,支付法院认为公正的金额。

该规定不影响非因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我国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违反法定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在破产管理人执业过程中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在侵权法迅速发展的今天,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对象不再仅仅是债权人了,而且扩展到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侵权责任以其开放性、灵活性倍受法官青睐。

当然,强调破产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并不意味着违约责任会淡出我们的视野。在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或由债权人和法院共同任命的情况下,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与破产管理人签订专业服务合同实现对破产财产管理的合理预计,满足特定的商业目的和需要;破产管理人亦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控制执业风险。基于服务合同要求破产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是市场主体实现私法自治的重要手段,应受到相当的尊重。对于违约责任,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是游动的,由当事人理性选择。

(二)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标准

在侵权法领域,主要有两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其在行为制导、道德评判等方面的独有功能已获公认。它对于破产管理人执业活动的规范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相反,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区分其行为是“应受谴责”抑或“可以原宥”,它适用于破产管理人执业活动的结果并不必然激励破产管理人提高执业活动的质量,反而可能因为过重的法律负担导致影响众多专业人士参加破产管理行业的积极性。在破产管理执业最为发达的普通法国家,从历史上看,破产管理人由于不当执业引起的法律责任一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如此,在整个专业人士的执业活动领域,法官始终拒绝接受将专业人士提供的服务作为一种担保责任或者绝对责任的观点。在1975年的Greave案中,丹宁勋爵重申了这项普通法的基本规则。他指出:“有关专业人士责任的法律并没有隐含一个保证条款,要求专业人士取得预想的结果,它仅仅要求专业人士运用合理的注意和技能。”

目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领域都不约而同地采取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破产管理人的过错,实际上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时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民事义务标准。过错实际上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破产管理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或知道他人所从事的行为违法而仍然从事此种行为或仍然参与此种行为。通常故意的过错形态是针对破产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而言。所谓过失,是指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他们对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

美国破产法发展史上关于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标准之争的实质在于对破产管理人过错认定问题上的分歧。所谓“故意标准”、“过失标准”或“重大过失标准”,无非是由于对破产管理人民事义务的要求不同而产生的。尤其是“过失标准”和“重大过失标准”之间,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异。法官们在众多案件中对这两个原则的讨论,与其说对确定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标准有所裨益的话,不如说是对破产法所体现的社会政策的一种法律宣示。他们更多地关注破产管理人职业群体的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事实上,法官们在判令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时采取也采取了民事义务控制手段。究竟是适用“过失标准”还是“重大过失标准”,取决于法官对社会政策的考虑,最终还是由法官通过判断破产管理人是否负有并违反了忠实义务或注意义务来决定。因此,破产管理人民事义务具体化和类型化,将有助于判定破产管理人执业过错标准的体系化和实用化,亦能为法官衡量社会公共政策提供制度变革的平台,无须诉诸“故意”、“过失”和“重

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流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流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8953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流程 Company bankruptcy liquidation workflow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人事管理制度(hm)

” 书》 ; , , 《 》 人事管理制度 说明: 1、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人事管理,提高人力资源利用和开发能力。 2、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依据,解释权归华美(昆明)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 3、本公司自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公司职员。 一、职员聘用 (一)用人标准 1、本公司所需职员一律公开条件在企业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量才录用。 2、应聘者不低于18 岁。 3、各级职员的任用以思想、品德、学历、能力、经验、体格及工作需要为原则。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予聘用: ①未满18 周岁者; ②身体状况不良、体格不健全或患有精神病、传染病者; ③向公司提供虚假个人资料者; ④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者; ⑤品行不良、曾被所在单位开除者; ⑥曾有严重渎职行为者; ⑦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⑧吸食毒品者; ⑨因贪污受贿,私挪、拖欠公款受到处罚者; ⑩通缉在案尚未结案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5、本公司各级职员不允许把亲属安排到本人所在的企业或部门工作,属特殊情况者,举荐人 出具“担保书,并报请地区经理批准。 (二)招聘程序 1、 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须填写《人员增补申请,送办公室审察。 2、办公室针对定员编制情况,按人事权限报批。 3、做好招聘前准备: A 、获得已经批准的《人员增补申请书》 B 、齐备“公司简介”等招聘宣传资料,设计招聘广告; C 、制作“岗位描述”或“职务说明书”报相关领导签批; D 、预算相关费用报计划财务签批; E 、发布招聘广告。 4、应聘人员接受公司面试合格者,再进行为期三天的职前培训。 5、新职员职前培训考核合格并向公司提供或出示以下材料后由办公室发给 试用通知书: ①人才履历表; ②学历、职称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免冠近照2 张; ④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体检表或健康证; ⑥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称为“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及临时财产管 理人制度

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此即关系到其选任的时间。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债务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没有发生变化,其财产不受约束仍由其支配,而至法院破产宣告时,才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而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破产宣告前,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务人不能再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是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由临时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管理,到正式破产宣告后,则由选任出的破产管'理人从临时财产管理人处接过管理权,对破产财产进行占有支配并予分配。上述两种立法例都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及时接管破产财产,避免了破产人因一已之私或其他目的而非法处分破产财产、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之事发生,破产管理人被选任的时间是妥当的。 研究我国现行立法可知,虽然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之开始采用的是受理开始主义,但其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却存在许多问题。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周密,没有建立完备严密的债务人财产管理制度。如根据破产法第9条、24条规定,从法院受理到宣告债务人破产至少要经过三个月。在这期间内,破产财产由谁管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这

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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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方案 第一则总则 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则管理权限 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人事工作职责: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三、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四、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五、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六、协助各部门办理公司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七、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八、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事规划。 九、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三则职员录用 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公司发给《入职履历表》。职员在离职前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或自动除名处理。离职手续包括:(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调离手续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4)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员,临时确没有住房需住公司住房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5)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6)职员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员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7)如与公司签订有其它合同(协议),按其它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 离职面谈 离职前,公司可根据职员意愿安排总部人事或职员上司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员意见。

人事管理制度及流程

人事管理制度及流程 (2018年版)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

人事管理制度及流程 目标: 1、构筑先进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培养和 开发员工,使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 2、保持人事制度和程序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保持人力资源系统的专业水平和道 德标准。 3、保证各项人事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一、招聘管理制度 (一)招聘目标 1、通过系统化的招聘管理保证公司招聘工作的质量,为公司选拔出合格、优秀 的人才。 2、招聘流程规定人员需求的申请、招聘渠道的评估、面试程序及录用程序,以 保证招聘工作满足公司需要并有效控制成本。 (二)招聘原则 1、公司招聘录用员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公司内符合招聘职位要求及表现卓越的合适员工,将优先给予选拔、晋升。其次再考虑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所有应聘者机会均等。不因应聘者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和推荐人不同而给予不同的考虑。 (三)招聘工作流程 1、招聘程序: 用人单位提出用人需求寻找人选面试到岗试用 2、招聘需求申请和批准 A、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提出员工需求的申请。填写《人力需求单》,详列

拟聘职位的招聘原因、职责范围和资历要求,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B、招聘申请审批权限:人员的招聘申请均须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C、面试步骤: (1)人力部对应聘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按照所需岗位的职位描述做初步筛选(2)拟选人员一般经过三次面谈:人力部初试用人单位复试总经理面谈通知确定人员体检体检合格通知报到 3、内部招聘体系 遵循“内部晋升优先制”原则: (1)职位空缺不能由本部门其他人员来补充时方可采用此办法; (2)必须取得本部门主管与用人部门主管的同意。

办公室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事管理,依据《济南汇富建设集团人事管理制度》,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人事管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其内容包括本制度所列人事管理工作及起草人事文件、组织人员培训、保管人事档案等工作,做好会议纪要,下发文书。 第三条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 第四条本制度经公司办公会通过,经理签发生效实施同时原制度作废。 第五条本制度每年修订一次,公司各部门按最新文本执行。 第二章录用 第一条所有招用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者视为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需增加人员时,由办公室报经理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由办公室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测评后择优录用,并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由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经理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条新招聘员工原则上不超过40岁,顾问年龄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不超过65岁。 第五条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特殊人员的聘用由公司决定,可无试用期,试用期内工资由公司经理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条试用期满,由公司组织对试用人员进行考核后决定是否正式录用。正式录 用人员享受公司员工待遇,试用期计算工龄。 第七条员工正式录用后,由办公室为其建档立卷,内容包括: 一、录用人员登记表; 二、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职称证和学历证原件(由公司集体存放); 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其他应存入人事档案的资料。

第七条员工正式录用后,户口可落入本公司,人事档案对外保密,非公司员工, 人事档案和户口不准落入本公司。 第八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各种管理制度,如有违反按制度执行。 第三章职务任免、调动和交接 第一条副总经理任免由总经理提名,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室下发任免文件。 第二条各科室负责人,由公司经理任免。 第三条集团公司因业务和工作需要,可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并由办公室办理调动手续,调动人员接到调动通知后,五日内办理完业务交接,就任新职。不服从调动的,按自行辞职处理,不再安排工作。 第四条因工作调动办理交接者,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由公司派员监交。交、接、监三方在交接文件上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条因交出工作的人员交接不彻底、不清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交出工作的人员负责。 第四章考核 第一条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公正评价员工行为和业绩,实行员工考核制度。第二条考核内容如下: 一、德:说实话,办实事,廉洁奉公,爱企如家,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处处为企业着想; 二、能: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并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积极进行技术创新,胜任本职工作。 三、勤:工作积极主动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加强纪律意识,遵守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不怕吃苦; 四、绩: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或超额提前完成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好。 第三条考评方法: 一、根据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与员工工资结构,由经理办公会制定。 二、年度绩效考评分优秀、一般、差(末位1-2人)。 三、以无记名形式填写绩效考评表,投入票箱。

论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目 录 一、 破产管理人概述 1 (一)破产管理人的内涵 1 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1 2.破产管理人的特征 1 3.设立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性 2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2 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 2.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4 二、破产管理人资格概述 5 (一)破产管理人资格分类 5 1.积极资格 5 2.消极资格 5 (二)《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的选任资格 5 1.管理人的积极资格 5 2.管理人的消极资格 6 三、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资格的缺陷及成因 6 (一)存在的缺陷 6 (二)形成的原因 7 (三)破产管理人的其他资格条件 7 四、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资格规定的建议 8 (一)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制度的完善 8 (二)提高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的民主化程度 8(三)取消清算组制度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10

论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刘维娥 【摘要】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如何定位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如何确定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来源,如何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内容,如何监督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如何保障管理人行使职权等,都是破产管理人的职权问题。这已经从一个理论上探索的问题转化为实践即将面临的问题。破产管理人职权是一个体系问题,从最初定位破产管理人的地位一直到最终的破产管理人职权的行使都是统一贯穿,缺一不可的。任何一环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破产管理人职权形同虚设,也可能使得整个破产管理人制度名存实亡。本文正是沿着这种思路对破产管理人的地位、职权来源、职权内容、职权监督、职权行使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通过这种讨论期望能对我国破产管理人职权在现实中会遇到的问题做一预测和解决。 【关键词】内涵,拟制性,职责和义务,破产管理人资格,缺陷及成因。 一、破产管理人概述 (一)破产管理人的内涵 1.破产管理人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等事务的专门机构”。1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负责管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破产事务,其行为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开的问题。 2.破产管理人的特征 (1)主体资格的拟制性 由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可知,破产管理人是负责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实际上破产管理人由多人组成,内部有相应的分工,有一系列的议事、决策、执行制度和组织结构。法律允许它们对外以破产管理人这个统一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关系,因而破产管理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 (2)立场的中立性 破产事务涉及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雇员利益、公共利益等多方利益,在破产这个特定情形下,这些利益之间一般情况下都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而极难协调。但是其只能围绕破产财产进行工作,争取将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从而维护各个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行合理分配。这就决定了破产管理人必须具有中立性。“需要维护其利益的法律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之间的排斥

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7159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Company personnel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三、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或修订之。第二章录用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

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五、服务承诺书。六、其它必要的证件。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一、夺取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三、吸毒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四、贪腐、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七、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八、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第八条: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及保障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组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和成本费用管理。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财务组由1名会计、1名出纳组成。 第四条管理人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收、付款管理 (一)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组组长、管理人负责人签字。管理人负责人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

通知,经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可委托管理人其他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二)管理人付款程序,须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原始凭证的审核: 1、国内采购:应根据采购合同、统一发票,以及收到货物、设备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章证明及核准,财务组会计、管理人负责人批准后,送交财务组付款。 2、债务清偿的支付:应由债务清偿小组编制每次清偿计划,制作清偿明细表,收取债权人的收款证明,报由管理人核准,由财务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3、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相关协议文件,由经办人员填具付款审批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审核批准付款。 4、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合规收据或内部凭证,由经办人员填具费用报销单,经审核批准后付款。 (三)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 1、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集中付款一次(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顺延),以原始凭证经审批后,于付款期前5日送达财务组为限。 2、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按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工作人员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审批后为限。 (四)所有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收取,如有现金收入须

公司办公室员工管理制度

办公室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管理大纲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二条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三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各种常识,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第五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八条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第三章行政管理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制度。 文印管理规定 一、文印人员按公司规定按时打印公司相关文件。 二、公司禁止私自打印个人资料以及一切与公司无关的资料。如有违反,依据情节 轻重给予10-50元罚款处理。 三、文印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对种设备应按规范要 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电脑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 向任何人提供、泄露。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二、办公室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 策提供信息资料。(采集、输入信息以及时、准确、全面为原则。) 三、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任何人不得将信息载体带出 公司。

浅议破产重整制度

浅议破产重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历经12年的酝酿,可谓十年磨剑,最终于2006年8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并设专章25个条文进行规定,顺应了国际破产立法的发展潮流。这成为了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不少专家学者在破产重整的目的、基本特征、理论依据和运作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但是,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毕竟是新生事物,如何使其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实现衔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理论和实务界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拟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唤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进一步思考。 一、破产重整的法律特征和制度价值 破产重整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学理上对其也有不同解释。有学者直接将其限定为公司重整,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发生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之复兴的制度。1有学者认为重整是指不对债务人的财产立即清算,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个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务人按照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继续经营其业务。2另有学者将破产重整定义为,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的,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制度。3虽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但归纳起来说,其内容还是具有共性的。即破产重整的原因无外乎是企业财务陷入危机,无法周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存在不能偿债的可能性;破产重整适用的现实动因是债务企业有重新赢利的希望;重整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企业摆脱经营困境,恢复原有正常营业状态。 在破产制度中,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它们共同构成了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三者有共同之处,但更多的是差异。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重整的适用范围狭窄。破产重整程序的运作成本高昂、耗资巨大,如果重整失败,造成的后果将难以挽回。因此,除了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对破产重整的对象规定较为宽泛,可以适用于个人和合伙外,其他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将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限定在狭窄范围之内。如《日本会社更生法》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将重整对象限制在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参与主体的广泛化。在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中,参与主体较为单一,即债务人、债权人和法院。破产重整程序则不同,它涉及到直接参与主体和间接参与主体。债务人的投资人和职工可以直接参与人的身份参加到重整程序。例如职工能以劳动债权人的身份,对重整计划草案行使表决权。此外,其他受重整成败影响但又不适合直接参与重整程序的,如债务人的长期合作伙伴等主体,能够间接参与重整程序。 (三)重整目标的多元化。处理破产问题,除了尊重诸如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经济价值之外,还应当重视经济价值之外的其他诸如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社会个体利益的价值等。4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 3

公司全套人事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 总体框架: 企业的人力资源是指能够推动整个企业进展的劳动者的能力的总称,它是一种专门重要的资源。 第一部分:人力资源治理的任务、内容、流程 一、人力资源治理的差不多任务: 依照企业进展战略的要求,有打算地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对企业中职员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评价、激励、调整等一系列过程,调动职员地积极性,发挥职员地潜能,为企业制造价值,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人力资源治理的内容:

三、人力资源治理流程: 从职员使用的程序来看,人力资源治理流程为:人力资源部门依照企业的目标,岗位需要,按照职务讲明书要求招聘符合条件的职员,职员进入公司后,通过上岗培训,具备上岗资格后担任某一职务。职员在使用一段时刻后,公司要对职员考核,考核结果形成的信息反馈是调整职员使用(奖励、晋升、降级、辞退)依据。流程图如下:

第二部分:仪科惠光公司人力资源治理建设的步骤及具体内容:一、仪科惠光公司人力资源治理建设的步骤 具体步骤: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99年3月15日——3月27日 1.确立公司人力资源治理建设的整体框架(3月27日前完成)2.建立健全公司的人事治理制度(3月27日前完成) 第二时期:99年3月27日——4月15日 依照现有的组织机构、岗位的设立,各部门进行职务调查和分析,编制每个岗位的职务讲明书。 第三时期:99年4月15日——5月5日 1.编制公司薪资方案。(4月20日完成) 依照职务讲明书,一方面进行岗位评估,确定各岗位的等级,

由此确定工资等级,编制薪资方案(基础工资)部分。 2.编制绩效考核方案(5月5日完成) 依照植物讲明书,设定各岗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实现目标治理,确定绩效考核的标准,编制职员考核方法,以此决定奖金的发放、晋升的标准。 第四时期:99年5月5日——6月30日 建立和完善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招聘录用程序、培训与开发规划、职员的激励措施、人事调整制度、职员的福利打算、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源的其他内容。 二、仪科惠光公司人力资源治理建设各时期的具体内容 1.第一时期: (1)仪科惠光公司人力资源治理建设框架图的建立

办公室管理制度(经典版)

办公室管理制度大全 为了规范办公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办公室管理制度是少不了的公司内部制度,查字典范文大全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办公室管理制度范文的相关材料,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 办公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管理大纲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二条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三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各种常识,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第五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八条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论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之职业化

论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之职业化 摘要本文主要根据当前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的一些问题,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之实务,提出团队建设职业化的建议,并从职业化的意义,必要性及如何做进行进一步的论述。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职业化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诸多亮点,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创立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该制度之所以取代存在已久的清算组制度,就是因为其具有清算组所不具有的优越性,比如:相对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主体性等等。可以说,这是顺应历史潮流,与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相衔接的结果,也是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自觉选择,可事实上,我们现有的破产管理人做到这些了吗?或者说,达到了立法之良好目的了吗? 破产是让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破产程序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概括清偿程序,即对破产人的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变价并将其按法定程序公平地分配于每一债权人,而所有这些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承担、执行。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法院指定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与否,效率如何将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虽然,理论上破产管理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经济和财会知识,需要通过一定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比一般的注册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要求更高,在执业过程中还需要接受来自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约束,但事实上,破产清算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而且要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利益,利害关系复杂,冲突严重,加之破产工作实务性强,又因某些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破产管理人在现有框架内顺利完成工作也绝非易事。 一、目前破产管理人团队存在的问题 1、具体办案者缺乏专业的工作技能 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是连接各方当事人的枢纽,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灵魂和重心,相应地,破产案件对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要求比较高,具体就是要求破产管理人必须专业化,要通晓法律,熟知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要熟悉会计业务,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要熟悉商业交易规则;要连续从事该工作,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 另一方面,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与普通案件相比,数量非常有限,尤其是在控制企业破产率,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大语境下,能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更少,拿到案件有相当的偶然性,相应的不是每个律师都有接触该类案件的机会。现实中,有的破产管理人一起案件都没办过,有的即便参与过一两起破产案件,也只是细枝末节办理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有什么经验可谈,相应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技能比较缺乏。 2、破产管理人成员缺乏稳定性 破产管理人是一方破产法律关系主体,是破产程序中临时组建的,一般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由法院指定,其组成人员大都是组长自行决定,基本是与本人关系不错的,或用着顺手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之员工手册.doc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之员工手册7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全体从业人员。 2、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录用 1、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填写《人力资源需求表》,经人事办审核、总(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办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招聘事宜。 2、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3、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办办理试用手续。一般员工试用期一个月,主管及以上人员试用期2-3个月,期满合格后,方能正式录用;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4、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办送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5、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7)身体条件不适合所从事的岗位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8)其它经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6、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7、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 拖延推诿。 三、福利待遇

办公室文件管理制度

办公室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管理要点 1、为使文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办文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2、文件管理的范围包括:上级下发文件、公司各类制度文件、外部传真文件、政策指导类文件、各类合同文件等。 3、制度类文件按照公司文档统一格式进行编写,统一页眉、页脚,写明公司全称及文件性质;正文部分写明题目、时间、发文部门、内容等信息;措辞规范,表达无歧义。 4、根据文件属性、类别,对所有文件进行编号,根据编号定期归档,做好相应的文字记录,以备查阅。 第二条制度规范 1、文件的起草、收发、打印、归档整理、借阅销毁等由办公室人员负责执行。 2、公司上报下发正式文件的权利主要集中在行政人事部,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发送正式文件。 3、公司对内公开文件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起草和审核,总经理签发;各部门需要向下或对外发文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起草,行政人事部负责审核,审核无误后行政办公室打印,打印后送回起草部门校对,校对无误方可正式打印,由总经理盖章,签发。 4、凡寄至公司的文件、传真等,由办公室签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5、机密文件由行政人事部主管保管,办公室人员对一般性文件进行分类管理,定期整理并制作相关报表提交给部门主管。 6、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借阅一般性文件,需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对有密级程度的文件,需行政人事主管审批,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7、办公室管理人员对文件借阅情况进行登记,做好借阅记录并限期清退。 8、按时间、内容、部门、名称等内容分门别类进行整理,附件、批件、定稿等资料收集完全,存档备案。半年一小清,年终一大清。 9、根据存档时间及存档的必要性对文件进行销毁,需上报行政人事主管签字批准,按照文件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或修订之。 第二章录用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 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服务承诺书。 六、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十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工作守则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五、工作 六、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一旦在破产程序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实际上由于“假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docsj.com/doc/6515471417.html,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企业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企业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企业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一旦在破产程序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实际上由于“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普遍存在,对破产清算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尤其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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