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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受本协会章程的制约。本保险条款经本协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中国陕西省延安市召开的第二十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保险条款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起实施。本保险条款中第五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起实施。

一、定义

1) 本协会:系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章程:系指本协会现行章程。

3)本保险条款:系指最初制订的或随时修改、增删,且现行的规定。

4)董事会:系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5)经理机构:系指本协会处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6)入会船:系指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

7) 船舶:系指已加入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被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的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

8) 吨位:系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上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

9) 入会吨位:系指入会船入会证书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用于计算会费,及在可适用责任限制时,计算本协会对与该船有关的索赔的责任限额。

10) 船东:就入会船而言,系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及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他人(但不包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1)会员:系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12)保险:系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3)保险年度:有关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始至翌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一年;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始至当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的一年。在

本保险条款的所有条款中,除另有明确说明者外,凡与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有关的时间均为格林威治标准时间;凡与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有关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4)关账保险年度:系指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而关账的保险年度。

15)国际保赔集团超额损失再保保单:系指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成员协会实施的超额损失再保险保单。

16) 国际保赔集团再:系指本协会或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任保限额何成员协会产生的最小索赔案的数额(不包括油污引起的任何索赔案),而该最小索赔案将达到国际保赔集团超额损失再保保单对任何类型的索赔案(不包括油污引起的任何索赔案)所承担的最大限额。

17) 公约责任限额:就一条船舶而言,系指该船船东在巨灾索赔发生日对索赔案(不包括人身伤亡索赔案)的责任限额,即根据1976年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公约”)第6.1(b)条规定计算的,按经本协会最终确认的在巨灾索赔发生日实行的兑换率,从特别提款权换算成美元的数额,但是,(1)如某船仅以其部分(“相关比例”)吨位入会保险时,公约限额应是以前述计算和换算的责任限额按相关比例计算的数额;且,(2)即使公约条款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每条船舶应被视为是适用公约的海船。

18)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系指对船舶的船壳和机器实施保险所签发的保单,或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五条对入会船的船壳和机器实施保险所签发的证书。

19)互助会费:系指会员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十八、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就入会船向本协会支付的款项,包括预付会费追加会费、巨灾会费和免责会费。

20)互助会费入会保险:系指应向本协会支付互助会费的会员在本协会的入会保险。

21)固定会费:系指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就入会船向本协会支付的固定会费。

22)固定会费入会保险:系指应向本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船东在本协会的入会保险。

23)巨灾会费:系指本协会为提供资金以支付所有或部分巨灾索赔而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征收的会费。

24)巨灾索赔:系指本协会或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的成员协会在船舶入会保险条款下所产生的索赔中(不包括油污索赔),超过或可能超过国际保赔集团再保限额的那个部分(若有的话)。

25)巨灾索赔发生日:就任何巨灾会费而言,系指导致巨灾索赔并为之征收巨灾会费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日期,或,如果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1和2项规定发生该事件的保险年度已经关账,则指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宣布开账的那个保险年度的8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

26)免责会费:系指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在终止保险、停止保险或撤销保险时征收的免责会费。

27)事件:系指任何一件事件(由于同一原因而产生的一系列事件应作为一个事件来处理,即以第一时间发生的那个事件来处理)。

28)船员:系指根据船员协议或有关在入会船上提供服务的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受雇为入会船定员的任一人员(包括船长和实习生),不论是否在该船舶上。

29)货物:系指会员为之订立运输合同的各种货物,包括被用于或拟被用于包装或固定货物的任何物件,但不包括会员拥有或租赁的集装箱或其他设备。

30)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系指国际保赔集团某些成员协会在1992年11月17日订立的协议,及其任何附录、修改文或重订文,或任何具有相似性质和目的的其他协议。

二、导则

1.本协会向会员提供本保险条款第三、四和五条规定风险的保险。

2.本保险条款第三、四和五条规定的风险应受本保险条款所有条款规定的但书、条件、除外、限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制约。

3.本保险条款第三、四和五条规定的保险可通过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的书面特别条款予以排除、限定、变更或修改。

4.会员可与经理机构达成书面特别协议,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六和七条向本协会投保第三、四和五条未予规定的特别风险。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该特别风险的保险应受本保险条款所有条款规定的但书、条件、除外、限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制约。

5.本协会仅承保会员由于下述原因所产生的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

1)船舶在本协会入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2)有关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且

3)与会员或代表会员对船舶的经营有关。

6.将船舶加入本协会投保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任何风险的任何会员(按下述第7款办理的除外)有义务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十八、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互助会费(“互助会费入会保险”)。

7.船东可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交纳固定会费取得本协会的保险(“固定会费入会保险”),但是,该船东应就此项固定会费入会保险的特别条款与经理机构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

8.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提供的保险,在第十、十一、十三和十五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仅使相关会员、共同入会会员、集团会员、其他协会或保险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受益。

9.尽管有第八条(一)款的规定,但是当会员不能解除其对船伤、病、亡赔偿的法定责任时,本协会应以会员的名义直接向船员或其被抚养人解决或支付该项索赔。

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船员或被抚养人向其他方的追偿权无法得以执行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也无法获得补偿。

2)在符合下述3)项规定的情况下,本协会对船员的赔偿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超过会员按照条款及入会证书的规定本可从协会获得补偿的数额。

3)因会员未能向本协会支付所拖欠的款项而被撤销保险,协会按条款第二十六条(二)款2项中的1)及4)的规定而停止对会员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协会仍有义务解决或支付该项索赔,但补偿仅以撤销通知之前发生的事故为限并且该补偿仅以会员的名义做出,会员应全额向本协会补偿该项索赔。

三、保赔险承保风险

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本协会根据本第三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至(二十五)款规定的风险。但此项保险应符合下述条件:

1.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会员的保险仅限于会员为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或为支付本条规定的损失、开支或费用已付出的款项;

2.会员对任一事件可取得的最高赔偿应限于本条附则1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限额,或入会船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载明的限额,或董事会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的限额;

3.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会员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应扣除本条附则2规定的免赔额。

(一)人员伤、病或死亡-入会船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但是:

当责任、损失或费用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二)人员伤、病或死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

1. 对任何人员(非本条上述第(一)款及本第(二)款下述第2和3项规定的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对从事入会船货物作业的任何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对本款上述第1和2项规定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责任。

2)当责任是根据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六)款得以保险。

3)由于入会船与他船碰撞所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七)款第2项得到赔偿。

3.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旅客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而产生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由于入会船发生海难事故而应支付该船上旅客的赔偿金或补偿费,包括支付旅客前往目的港或返回登船港的费用及旅客在岸基本生活费用;

3)对旅客行李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根据本款第3项规定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应限于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作为、疏忽或不作为所引起的责任,开支和费用;

2)客票或会员与旅客签订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取得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且会员与经理机构就本第3项规定责任的保险已按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达成协议;

3)会员对任何旅客因航空运送而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灭失或损坏、迟延或任何其他间接损失所产生的责任不能根据本款第3项从本协会获得赔偿,但是在下列期间产生的责任不应除外:

(1)受伤或生病旅客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旅客在入会船发生海难事故后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

(2)旅客在离开入会船的旅途期间,但应符合下述但书4)的规定。

4) 会员对旅客在离开入会船的旅途中死亡或受伤所承担的契约责任,在以下任一情况下不能根据本款第3项从本协会获得赔偿:

(1)旅客已另行订立了一项关于旅途风险的合同,不论该合同是否是与会员订立的;或

(2)会员已放弃了其就有关旅客旅途风险向任何分包人或其他第三者的任何或全部追索权。

5)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协议,对有关现金、流通证券、贵重或稀有金属、宝石、贵重物品或稀有或珍贵物品的索赔获得相应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6)就本第3项而言,“海难事故”是指以下事件:

(1)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或影响入会船的物理状态使其不能安全驶抵其预定目的港的任何其他事件;或

(2)危及旅客生命、健康或安全的事件。

(三)船员遣返及替换费用

会员为留岸的入会船船员而派遣替换船员所产生的或根据法定义务遣返入会船船员所产生的,且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获得赔偿的船员遣返及替换费用。

但是,本款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所产生的费用:

1)船员在入会船上的服务期满,不论该项期满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还是根据合同双方的一致同意;或

2)会员违反任何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或

3)入会船被出售;或

4)会员采取的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其他行动。

(四)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

1.对任何入会船船员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2.对入会船上的任何其他人员(不包括本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的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书面协议,对任何有关现金、流通证券、贵重或稀有金属或宝石、贵重物品或稀有或珍贵物品的索赔取得了相应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2)当会员的责任是因某合同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已事先得到经理机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五)船舶全损船员失业赔偿

由于入会船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导致任何船员失业,会员根据其法定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或任何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对船员工资或补偿所承担的支付责任。但是,相关协议或合同需经经理机构事先书面认可,并以经理机构书面认可的为限。

(六)由某些补偿协议或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根据会员订立的或以会员名义订立的,有关向入会船或由入会船提供设施或服务或有关入会船设施或服务的补偿协议或合同而产生的对人员伤、病、亡,或财产灭失或损坏的责任,但仅以符合下列规定的为限:

1)补偿协议或合同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认可,且会员与经理机构就此项责任的保险按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达成了书面协议,或

2)董事会决定应赔偿会员。

(七)碰撞责任

由于入会船与他船碰撞而产生的下述第1、2和3项规定的向任何他人支付费用和赔偿金的责任。但是,本协会对该项责任的赔偿仅以不能根据入会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的碰撞责任条款得到赔偿的为限。

1.由于碰撞所产生的四分之一责任,或经理机构书面同意的其他比例的责任,但不包括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的责任。

2.由于碰撞所产生的对下列事项或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四分之四责任:

1)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的泄漏或排放(非入会船泄漏或排放),或此种威胁,但不包括对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及在该他船上的财产的损害;

2)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其他财产,但不包括他船或在该他船上的财产;

3)对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体的移除或处置;

4)入会船上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或这些货物或财产的所有人所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特别费用或救助费;

5)人员伤、病、亡、遣返费或替换费;

6)对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的救助,根据“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或其任何修订文所支付的补偿。

3.仅因入会船碰撞所产生的责任金额超过入会船在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下的价值,会员所承担的超出可从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获得赔偿的金额的那部分责任,但不包括本款上述第1和2项规定的责任。

但是:

1)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在本第3项下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如果入会船按第八条第(四)款第1项规定的应有价值投保船舶险,仍超出可从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获得赔偿的金额的那部分责任(若有的话);

2) 除非在船舶入会时或随后的每年续保时,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成协议,本协会对会员在入会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下自行负担的任何形式的免赔额不负赔偿责任;

3)如果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同一会员,该会员与本协会在本款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如同碰撞的他船属于其他船东一样;

4) 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书面协议,并以达成的书面协议作为入会船的入会条件,如果碰撞船舶互有过失,且其中一方或双方船东的责任依法得到限制时,基于本款提出的索赔应按单一责任原则处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应按交叉责任原则处理,如同各船船东应予支付他船船东这样比例部分的赔款,即在确定由于碰撞而应由入会船船东支付或应支付给入会船船东的余额或金额时,可适当确定他方的赔偿金的比例部分。

(八)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对不论是在陆上的或在水上的,也不论是固定的或活动的任何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包括对权利的侵害)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款不包括对下列责任的赔偿:

(1) 由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若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的责任。

(2) 本条下列条款已承保的责任:

第(二)款第3项对旅客的责任

第(四)款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

第(七)款碰撞责任

第(十二)款污染责任

第(十三)款船舶拖带责任

第(十四)款残骸处理责任

第(十六)款货物责任

第(十七)款入会船上的财产

(3) 入会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规定由会员承担的任何形式的免赔额。

2)如果入会船造成了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侵害了权利,而该财产或权利全部或部分地属于该入会船会员,该会员具有同样权利从本协会取得赔偿,如同该财产或权利完全属于不同所有人一样。

(九)改变航线

入会船仅为了救助海上人命,或使船上伤病人员取得治疗,或等候该伤病人员的替换人员,或为了将偷渡或避难人员送上岸,而改变原定航线所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伙食费、物料费、燃油费、保险费以及船员工资和津贴(系指超过入会船如不改变原定航线而本将产生的上述费用的部分),但以不能从任何第三者取得补偿的为限。

(十)安置偷渡人员和避难人员

会员因履行其对偷渡或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人员的义务,或对这些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根据本条第(九)款所承保的费用,但仅以会员依法承担的或在经理机构认可和书面同意下所产生的,且不能从任何第三者取得补偿的为限。

但是,本协会对由于营救避难人员而产生的利润损失或贬值不负赔偿责任。

(十一) 人命救助

由于第三者救助或试图救助入会船上的或来自入会船的任何人员的生命,会员依法支付该第三者的款项,但仅以该会员不能根据入会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获得赔偿的,或不能从货主或货物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为限。

(十二) 污染风险

由于入会船排放或泄漏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或存在这种威胁,所产生的下述第1至5项规定的责任、损失、损害、开支和费用:

但是:

1)除董事会另作决定且不必给出理由外,本协会对由于在任何岸上堆存场、仓库或处理设施中存在任何曾载于入会船上的任何物质,或从任何这些场、库或设施中排放或泄漏任何这些物质或排放或泄漏威胁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损害、开支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不论这些物质是否作为货物、燃油、物料或废弃物曾由入会船承载。

2)除非经理机构书面同意给予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如果会员对入会船所载货物以不比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不利的条款承运,而本可在共同海损中得到赔偿的任何责任、损失、开支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3)除非经理机构另作书面同意,如入会船属于“小型油轮油污赔偿协议2006”所定义的“相关船舶”,该入会船会员在该入会船在本协会入会保险期间应是该协议有效期间的成员。

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该会员对入会船在其非为该协议成员期间发生的任何海难、事故、事件或事情无权根据本第(十二)款取得任何赔偿。

4)除非经理机构另作书面同意,如入会船属于“油轮油污赔偿协议”所定义的“相关船舶”,该入会船会员在该入会船在本协会入会保险期间应是该协议有效期间的成员。

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该会员对入会船在其非为该协议成员期间发生的任何海难、事件或事情无权根据本第(十二)款取得任何赔偿。

1.对损失、损害或污染的责任。

2.会员作为董事会认可的任何协议的成员所产生的或应予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会员履行该协议义务而产生的开支和费用。

3.为避免或减轻污染或由污染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而采取任何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了该措施而引起的对财产灭失或损坏的任何责任。

4.为防止入会船排放或泄漏油类或可能造成污染的任何物质的紧迫危险,而合理地采取任何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5.由于遵从任何政府或主管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或污染危险而发出的任何命令或指示所产生的责任或费用,但是应符合以下情况:

1)这种遵从不是出于入会船正常营运、救助或修理的需要;且

2)此项责任或费用不能根据入会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得到赔偿。

(十三) 船舶拖带责任

1.对入会船进行常规性拖带

根据对入会船进行下述常规性拖带的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包括拖带费用:

1)在船舶正常营运中,为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动而进行的拖带,或

2)在船舶正常营运中,对惯常被拖带的入会船进行港口间或两地间的拖带,但以会员在该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下未得以保险的为限。

2.对入会船进行非常规性拖带

根据对入会船进行本款第1项规定外的非常规性拖带的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但本协会对此项责任的保险仅以会员按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与经理机构达成书面协议的为限。

3.由入会船进行拖带

由入会船对他船或物体进行拖带所产生的责任,但只有在符合下述情况时,本协会才对此项责任进行赔偿:

1)拖带或试图拖带是为了救助或试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

2)对该项责任的保险,会员按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与经理机构达成了书面协议,或

3)董事会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后决定有关索赔属于本协会承保范围,会员应该得到赔偿。(十四) 残骸处理责任

1.对入会船残骸实施起浮、移动、拆毁、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开支或费用,但此等作业应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强制实施的,或此等作业的费用应是由会员依法承担的。

2.对载于或曾载于入会船上的任何货物或财产(不包括本条第(十二)款规定范围内的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实施起浮、移动或拆毁所产生的开支或费用,但此等作业应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强制实施的,或此等作业的开支或费用应由会员依法承担的,且只有在符合下述情况时,本协会才对此项开支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1)上述财产非为入会船的构成部分,也非为会员或会员的任何关联公司或与会员在同一管理机构下的任何公司所拥有或租赁;且

2)会员不能从货物或财产的所有人或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获得赔偿。

3.由于对本款上述第1和2项所提及的入会船残骸或任何货物或财产实施或试图实施起浮、移动或拆毁而使会员产生的责任。

4.由于入会船残骸的存在或随意性移动,或由于未能使该残骸移动、拆毁、设置照明或标记而使会员产生的责任,包括由于从该残骸中排放或泄漏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而产生的责任。

但是:

1)如果入会船在本协会入会期间发生海难、事件而成为残骸,本协会对由此而产生的索赔将继续承担责任,即使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协会停止了对该船其他责任的保险。

2)根据本款第1项提出的索赔,应先扣除所有获救物品及材料的价值以及入会船残骸的残值,本协会仅赔偿其剩余部分(若有的话)。

3)如果会员在实施对残骸的起浮、移动、拆毁、设置照明或标记以前,或在引起本款所提及的责任、开支或费用的事件发生以前,未经经理机构的书面同意,转让了其在该残骸上的利益(不包括委付情况),则不得根据本款从本协会获得赔偿。

4)如果会员的责任产生于一项补偿协议或合同,且如无这些协议或合同便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时,本协会对本款所规定的开支或费用的赔偿责任,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予以承担:

(1) 有关补偿协议或合同的条款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认可,且会员就此项保险按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与经理机构达成书面协议,或

(2) 董事会决定会员应该得到赔偿。

(十五) 检疫费用

由于入会船上爆发传染病的直接后果而使会员产生的额外费用, 包括检疫和消毒费用以及会员因此而遭受的有关燃油费、保险费、船员工资、物料伙食费及港口使费的净损失(即超过如未爆发传染病而本将产生的这些费用的部分)。

(十六) 货物责任

本款下列第1至4项规定的对货物的责任和费用,但仅限于与拟载于、正载于或曾载于入会船的货物有关的责任和费用:

1. 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或其他赔偿责任

由于会员或会员依法对其作为、疏忽或不作为负责的任何人员违反对货物应妥善地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和交付的义务,或由于入会船不适航或不适当所产生的对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或其他赔偿责任的责任。

2. 对损坏货物的处置

会员为卸下或处置损坏的或无价值的货物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即超过若货物未损坏会员本将产生的费用的部分),但仅限于该会员对任何其他方不享有追索权的费用。

3. 收货人未提走货物

仅因收货人在卸货港或货物交付地完全不能提取或移走货物而使会员产生的责任或额外费用(即超过若收货人提取或移走货物,会员本将产生的费用的部分),但仅以超过货物的拍卖收益,且该会员对任何其他方不享有追索权的责任或

费用为限。

4. 联运提单或转船提单下的责任

由于经理机构认可的联运提单或转船提单或其他运输合同规定由入会船承担其中部分运输,而使会员对由其他运输工具(非入会船)承运货物产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或其他赔偿责任所承担的责任。

但是:

1) 适用中国海商法或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则

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或经理机构书面同意给予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如果货物以适用中国海商法有关规定的合同进行运输, 或以并入了有关承运人责任不比海牙规则或海牙-威斯比规则不利的条款进行运输便不会产生的责任或不必支付的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2)绕航

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或会员在入会船发生绕航前就有关绕航的保险得到了经理机构书面确认,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入会船发生绕航所引起的或因绕航的后果而产生的责任、开支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本款所指绕航,系指使会员丧失如入会船未发生绕航其根据上述但书1)所提及的海商法或规则本可享有的旨在降低或减少其责任的抗辩权利或责任限制权利的入会船偏离合同约定航线或航程。

3)除外责任

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由于以下情况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开支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将货物卸在非运输合同规定的港口或地点;

(2) 对根据一份不可转让提单、运单或者类似单证运输的货物,当单证、单证所适用的法律或由单证包含或证明的运输合同明确规定应凭单交付货物时,向未提交该单证的人所作的交付,但会员按照对承运人适用的其他法律的要求,未收取该单证便交付或丧失对货物的掌管或控制的情况除外;

(3)对根据一份可转让提单或类似物权凭证运输的货物,未从提货人收取该提单或凭证而做出交付;

但是,当货物运输由入会船在不可转让提单、运单或其他不可转让单证下进行,并根据该等单证的要求被恰当地交付的情况应予以除外,尽管该会员根据一份由他人或以他人名义签发的,规定部分货物运输由非入会船履行的可转让提单或类似物权凭证而可能承担责任;

(4) 签发预借或倒签提单、运单或其他包含或证明运输合同的单证,即提单、运单或其他单证所记载的装载或装船或收洽待运的日期,根据不同情况,早于或迟于货物实际装载、装船或收洽的日期;

(5) 签发的提单、运单或其他包含或证明运输合同的单证上载有会员或入会船船长已知不正确的货物描述或货物数量或状况;

(6) 入会船未抵达或迟延抵达装货港,或未装上任何特定货物,但根据一份已签发提单所产生的责任、损失和费用不在此例;

(7) 会员或其经营管理人员故意违反运输合同。

4)舱面货

本协会对货物因载于舱面而产生的灭失、损坏或其他赔偿责任不负责任,除非经理机构认为该货物及入会船适于舱面运输,且提单或其他运输合同:

(1)载明货物载于舱面,并规定承运人对该货物的灭失、损坏不负责任,或规定承运人对该货物享有不低于海牙规则或海牙-威斯比规则规定的权利、免责和责任限制;或

(2)载明货物载于舱面,并规定承运人对货物运输的责任适用中国海商法;或

(3)适当地规定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载于舱面,且规定承运人对载于舱面的货物责任适用中国海商法,或适用有关承运人的权利、免责和责任限制不低于海牙规则或海牙-威斯比规则规定的条款。

5)提单载明货价

当提单、运单或其他包含或证明运输合同的单证上载明了货物价值,且每货运单位、件、包的货价高于2,500美元(或与此等值的其他货币金额)时,除非经理机构书面同意以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对载明该较高价值的货物的责任向会员提供特别保险,否则本协会在本项规定下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每货运单位、件、包2,500美元。

6)稀有及贵重货物

本协会对与货币、金银、贵重或稀有金属或宝石、金银器皿或其他稀有或珍贵物品、钞票或其他货币、债券或其他流通证券运输有关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除非经理机构书面同意对此等物品的运输给予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

7)会员的财产

如果在入会船上遭受灭失或损坏的任何货物系会员的财产,该会员仍有权向本协会取得赔偿,赔偿数额相同于假定该货物属于第三者,且该第三者已与会员就该货物根据本款上述但书1)所规定的海商法或规则签订了运输合同,该第三者可向会员获得赔偿的数额。

8)关于运输方式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随时对拟载于、正载于或已载于入会船上的货物的运输、存放、运送、保管和操作的条件及方法制定规定。

该规定一经制定,便应被视为并入了本保险条款,并从制定规定那天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起或从董事会决定的日期和时间起实施。从该规定开始实施时起,每一会员应使其或代表其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入会船或该等船舶所进行的运输遵守该规定。

如会员违反该规定, 对会员的任何索赔,经理机构可拒绝或减少赔付,但以倘若会员遵守了该规定便不会产生的索赔为限,经理机构也可进一步对该会员加诸其认为合适的条款以作为该会员的船舶在本协会继续保险的条件。

9) 岸上风险

本协会根据本款第1、2和3项规定所承担的责任,不包括货物在收洽待运前,在卸货港交付后,或在货物既不在入会船上又不在装货港或卸货港的码头区域内的任何时候发生的事件所产生责任和费用。本但书规定不影响本协会在本款第4项下的赔偿责任。

10)装前检验

在任何时候,按照本协会通函的要求或经理机构其他书面要求,会员应对载于或将要载于入会船上货物的状况安排检验。该检验应由本协会书面确认的检验师进行。在不影响本条款第三条第十六款3).(5)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会员或以会员名义就此类货物签发提单、运单或其他单证之前已进行了检验,除经理机构另有书面同意,否则会员应按检验的结论批注该提单、运单、包含或证明运输合同的单证来描述货物或货物的状况。

(十七) 入会船上的财产

会员对在入会船上的任何集装箱、设备、燃油或其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

但是:

1) 该财产应不在本条第(二)款第3项、第(四)款或(十六)款承保范围之内,也不在这些条款的但书、除外、责任限制或免赔额规定的范围之内;

2)该财产应非为入会船的构成部分,也非为会员或会员的任何关联公司或与会员在同一管理机构下的任何公司所拥有或租赁;且

3)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协议得到相应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对会员在其订立的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下所产生的,且如无此项合同或补偿协议便不会产生的任何责任,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十八) 未能取得的共同海损分摊款

会员仅因违反运输合同而未能依法从货方或海上航程的其他方取得其本可有权索取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的分摊款。

但是:

本条第(十六)款但书1)、2)及3)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款提出的任何索赔。

(十九) 船方共同海损分摊款

由于为确定共同海损、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的分摊而估定的入会船的完好价值,高于该船在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下的保险价值,而根据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未能取得补偿的船方共同海损、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的分摊款。

但是:

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根据本款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如果入会船按第八条第(四)款第1项规定的应有价值投保船舶险,也不能根据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取得赔偿的那部分船方分摊款额(若有的话)。

(二十) 罚款

1.任何法院、法庭或主管当局就入会船因下述第2至6项列明原因,向下列第1)至3)类人员课以的罚款或处罚:

1)会员;或

2)会员可依法对之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人员(非根据合同或赔偿协议),或会员根据经理机构的认可而合理地对之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人员;或

3)会员可依法根据合同或赔偿协议对之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人员,但仅以合同或赔偿协议经经理机构事先书面认可的为限。

2.货物短卸或溢卸或溢交,或未遵守有关物品申报规定或有关入会船货物文件的规定;

3.走私或违反任何有关入会船建造、改装、改造或装备的海关法或海关规定;

4.违反任何有关移民的法律或规定;

5.意外排放或泄漏油类或其他物质,或这种威胁;

但是,本协会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此项罚款不负赔偿责任:

1)入会船超载;或

2)违反或未执行经1978年议定书或其后任何议定书修改或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中有关船舶建造、改装及设备的规定,或任何国家关于实施该公约或其议定书的法律中有关上述内容的规定。

6.任何罚款(不包括上述第2至5项所规定的罚款),但应以符合以下两项情况的为限:

1)会员使董事会相信,其为避免导致该项罚款的事件的发生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且

2)董事会决定会员应当得到赔偿,董事会对其决定无需说明理由。

7.入会船被没收

尽管有第八条第(四)款第4.1)项规定,对会员因违反任何海关法或海关规定被任何合法授权的法院、法庭或主管当局没收入会船而遭受的损失所提出的索赔,董事会可批准全部或部分赔付。

但是:

1) 本协会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船舶被没收当天的市场价格;

2) 会员应使董事会相信,其为防止因违反海关法或海关规定而致船舶被没收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3) 根据本第7项提出的索赔,应仅以董事会决定的赔付数额为限,董事会无须对其决定说明理由;

4) 只有当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完全失去时,董事会才考虑是否赔付会员的该项索赔。

(二十一) 对救助人的特别补偿

会员对入会船的救助人支付下述费用的责任,但以非可由被救财产利益方支付的为限:

1.“特别补偿”,即根据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条款,或在1990、1995或2000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或本协会认可的其他标准救助合同内并入的“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或其2000年修订文所应支付的特别补偿;

2.“合理产生的费用”,即根据对1980年劳氏标准救助合同第1(a)条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条款所应支付的“合理产生的费用”(及据此所获得的任何增额)。

(二十二) 海事调查费用

在对入会船所遭受的损失或涉及入会船的海难事故的正式调查中,会员为己抗辩或为保护自身利益而产生的开支及费用,但仅以经经理机构事先同意并符合经理机构提出的条件所产生的开支及费用为限。

(二十三) 船舶营运所产生的费用

由于拥有、经营或管理船舶的业务而产生的,且董事会认为属于本协会承保范围的责任、开支及费用。

但是:

1)除下述但书2)规定的情况外,本协会对本保险条款其他条款所明确除外的责任、开支及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2)对被第八条第(四)款第4项规定所除外的索赔,董事会可批准作全部或部分赔付;

3)本协会对根据本款提出的任何索赔,仅在董事会决定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对其决定无需说明理由。

(二十四) 损害防止及法律费用

1.在发生可导致向本协会索赔的任何海难、事故、事件或事情时或之后,会员仅为了避免或减少其在本协会保险的全部或部分(因免赔额)责任或费用而合理产生的额外开支及费用(非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的开支及费用),但仅以在经理机构同意下所产生的或董事会决定应由本协会予以赔偿的开支及费用为限。

2.与会员在本协会保险的全部或部分(因免赔额)责任或费用有关的法律费用及开支,但仅以在经理机构同意下所产生的或董事会决定本协会应予以赔偿的开支及费用为限。

(二十五) 执行本协会指示所产生的费用

1.会员按照经理机构为了本协会利益而提出的特殊要求行事所产生的开支、费用和损失;或

2.如无经理机构的特殊要求,会员自己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所产生的开支、费用和损失,但只有在经理机构认为会员的如此行事是为了本协会的利益,会员应从本协会得到赔偿时,本协会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附则

1. 本协会对油污索赔的责任限制

1)当船舶由会员(不包括租船人,但包括光船租船人)或代表会员在本协会入会保险时,在符合董事会随时可能决定的条款或条件的情况下,本协会对根据本第三条第(十二)款及任何其他条款提出的与泄露或排放油有关的任何索赔(不包括油的灭失或损害)的最高赔偿责任,为每船每事件十亿美元。

当船舶由某一租船人(不包括光船租船人)或代表某一租船人,或由数个该等租船人作为共同入会会员在本协会入会保险时,在符合董事会随时可能决定的条款或条件的情况下,本协会对根据本第三条第(十二)款及任何其他条款提出的与泄露或排放油有关的任何索赔(不包括油的灭失或损害)和其他风险索赔的最高总赔偿责任,为每船每事件三亿五千万美元。

2)在不影响本附则第1)项的规定的情况下,对不论是因何国际公约、法令、法律、协议或其他规定所产生的油污责任,也不论是在何地理区域或贸易或其他方面所产生的油污责任,经理机构可在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排除、限制本协会对油污责任的保险,或只有在支付额外会费的条件下提供该项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应按其与经理机构一致同意的会费数额及条款支付额外会费。

2. 免赔额

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并以此作为船舶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条款,会员从本协会获得的有关赔偿应扣除下述免赔额:

1)船员伤、病、亡

根据第三条第(一)款提出的有关船员伤、病、亡的索赔应扣除每人每次靠港500美元免赔额;同一船员因为同一病因或伤情挂靠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就医的,对相关病情的索赔总额仅扣除一个免赔额。

2)旅客伤、亡、病

根据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提出的有关旅客伤、亡、病的索赔的免赔额为每位旅客500

美元。

3)货物索赔和货方共同海损分摊

根据第三条第(十六)款或第(十八)款提出的货物索赔或未能向货方取得的共同海损分摊索赔的免赔额为每航次1,000美元。在任一航次中发生第(十六)款和第(十八)款规定的索赔,其赔付总额仅扣除一个免赔额, 免赔额为每航次1,000美元。

4)罚款

根据第三条第(二十)款提出的污染罚款索赔的免赔额为每事件500美元;其他罚款索赔的免赔额为每次靠港500美元。

四、抗辩险承保风险

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本协会根据本第四条承保会员所产生的下述费用和开支:(一)因下列第1至10项列明事件引起的任何索赔、争议和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和费用。

(二)就上述索赔、争议和诉讼或其可能的结果向律师、检验师及其他人员(但不包括会员、本协会或经理机构的人员)咨询意见所合理产生的开支和费用。

但是,除非符合下述情况,本协会对上述开支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会员开支和费用的产生,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或

2)开支和费用系由本协会根据第八条第(十一)款代表会员所产生;或

3)董事会认为开支和费用的产生是合理的,会员应从本协会得到赔偿;且

华润集团的财务管理理论案例分析

华润集团的财务管理理论案例分析 ---------101554249 “华润”以其业务的多元化著称,其多元化特征是地域分布广,产业跨度大,业务关联度低,母子公司管理复杂。它以“从鸡蛋道导弹”式的产业整合思路,依靠资金与政府背景,在国内大肆收购零售、房地产、啤酒、纺织、电力、建材、微电子、农业深加工等一系列不相关的业务。并一举成为与青岛啤酒并列的啤酒业龙头,稳坐纺织行业老三的位置,也是中国地产行业中规模最大、盈利能力最强的公司之一。 作为一家资产规模近千亿的大企业,华润公司经半个多世纪的变迁形成了一个业务多元化的控股架构的企业集团,我们习惯地称之为多元化控股企业。多元化经营不仅在理论上得不到充分的支持,实践中的管理运作恐怕还还会面对更多的难题。 立足多元化的现实,我们的做法是确定“集团多元化、利润中心专业化”的整体战略,将众多子公司按行业进行资产重组,并划分为不同的利润中心,利润中心属下再设立利润点,同时在扁平化管理架构下分别确定业务战略,以此确保多元化控股下的专业化经营。在此基础上,我们利用香港资本市场将利润中心逐一整合上市,目前已在香港上市6家,占集团绝大部分资产,其他资产也正在整合上市过程之中。 随着利润中心股权多元化乃至公众化,受制于市场控制的约束。控股企业的组织控制正受到内外多方面的冲击,从而集团总部的传统管理方式面临挑战,或者说“多元化控股企业怎么管”的问题已经成为股权分散背景下集团母公司面临的重大问题。 所谓多元化控股企业的管理,至少可以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多元化,表明集团属下利润中心及行业多。由于业务种类和管理范围之广,集团不可能完全按单一业务实体一样的管法;二是控股企业,表明利润中心股权多元化,很多都是非全资附属企业,甚至是公众公司,集团只是控股或控制,不可能完全按全资附属企业或类似业务部门一样的管法。集团总部由此就需要重新定位,找准管理的着力点,抓住应该管、值得管、管得了或管得好的,放掉不该管、不值得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说到底,管理多元化控股企业最核心的就是要站在出资人角度做个合格的控股股东,在平衡市场控制和组织控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出资人管理模式,维护出资人权益,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一)母子公司管理与控制模式的选择 总部按照管理主要资产、主营业务和主要利润来源的需要,华润把带有战略性特征的主要产业叫做一级利润中心,总部只管一级利润中心,其余公司都划成二、三级利润中心,由一级利润中心统管。并将一级利润中心作为次级资产经营者,享有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一切经营管理权,负责最大化占用资本回报率及具体的业务经营。 华润集团总部在管控层面上只做四件事情:首先是管战略,确定一级利润中心的发展速度、规模、方向;其次是管人,决定一级利润中心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组成;第三是管财务,包括资金政策和财务报表政策,各企业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2009版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 (A)1/1/09 承保风险 风险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共同海损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3.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承保风险予以赔偿。当承运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除外事项 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载的不固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所致的毁 损灭失或费用,且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 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本条所称“受雇人” 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 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且该情况仅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者财务失信会导致该航程取消。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 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 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5.1.1.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1.2.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适用于: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装货已经开始,或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上述情况。 5.2.上述 5.1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5.3. 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许的保证。 6.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6.2. 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 本保险无论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7.1. 由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 恐怖主义行为,或与恐怖行为相联系,任何组织通过暴力直接实施的旨在推翻或影响法律上 承认的或非法律上承认的政府的行为所致者;

2020年(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主要内容。 承保范围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壹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和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壹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能够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运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一、名词释义 1. 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 会员: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 3. 会员登记薄:指目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 4. 章程: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5. 条款: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 6. 董事会: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 董事: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 8. 董事长: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 经理部门: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10. 总经理: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 11. 船舶: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 12. 吨位:指船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 13. 入会吨位:指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 14. 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5. 船东: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其它人。 16. 保赔基金: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 17. 保险年度:从每年2月20日12时起至翌年2月20日12时止。 18. 年、月、日:指公历年、月、日,除非另有规定。|||

19.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一、宗旨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 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 二、会员 (一) 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 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批准并 颁发入会证书,即为入会船。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 员。 (二) 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 (三)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 的保险终止,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 (四) 会员应遵守协会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以及所有与本协会订立的保险合同。 (五) 会员应根据协会的通知按时交纳会费。 (六) 会员除根据本保险条款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保障与补偿外,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的权利。 (七)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并审查协会经理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财务结算报告,审定和修改协 会章程和保险条款,对董事会及经理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及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 (一) 董事会的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受本协会章程的制约。本保险条款经本协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中国省市召开的第二十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保险条款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起实施。本保险条款中第五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1月1日时间零时起实施。 一、定义 1) 本协会:系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章程:系指本协会现行章程。 3)本保险条款:系指最初制订的或随时修改、增删,且现行的规定。 4)董事会:系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5)经理机构:系指本协会处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6)入会船:系指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 7) 船舶:系指已加入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被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的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 8) 吨位:系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上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 9) 入会吨位:系指入会船入会证书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用于计算会费,及在可适用责任限制时,计算本协会对与该船有关的索赔的责任限额。 10) 船东:就入会船而言,系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及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他人(但不包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1)会员:系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12)保险:系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3)保险年度:有关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始至翌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一年;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1月1日时间零时始至当年12月31日时间24时止的一年。在本保险条

财务管理企业价值分析

案例名称:腾讯公司估值分析 专业领域/方向:财务管理 适用课程:《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 编写目的:本案例将学员置身于证券分析师的角色,将财务报表分析、股票估值等知识点与证券分析师的估值过程进行匹配分析,建构了以学员为中心的、教师主导的、锁定《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课程、结合真实股票投资情景的估值分析案例。估值分析作为价值投资决策的基础,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预测的不确定性和经典模型的可用性。一方面,透彻分析公司的历史绩效,是解决预测不确定性的必由之路。然而,由于会计体系本身带来的计量误差以及管理层自由裁量权导致的偏差,使得会计信息的估值作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起源于西方的CAPM 和现金流量折现等经典财务模型,本身源自完美的假设,若将其应用于我国企业价值的评估,需要对模型的功能价值和变量的选择问题进行缜密地思考和严谨地处理。本案例在透彻的公司战略分析、经营分析和财务分析的基础上,提供一个“桥接”企业的当前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历史财务信息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框架;接着通过运用CAPM模型、现金流量折现模型以及情景分析,得到估值的合理结果,同时验证经典模型的实用价值;最后与相对估值法的估值结果进行比较,从而检验折现现金流预测和估值的合理性,并揭示出关键的价值驱动因素。知识点:现金流量折现估值模型、WACC、自由现金流量、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关键词:经营分析、估值、股权价值、风险与收益、相对估值法 中文摘要:何为价值?格雷厄姆的经典理论认为,价值是未来现金流的折现,估值分析是最经典的价值投资做法。而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问题也是会计学界一直在孜孜不倦地贡献经验证据的领域。本案例以互联网龙头企业腾讯公司为分析对象,重在思考在互联网企业盈利模式不明确的前提下与估值相关的会计与财务问题,并以实际应用为根本出发点,在充分合理假设的基础上,建立“桥接”企业当前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历史财务信息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模型,探索CAPM模型、现金流量折现估值模型等经典财务模型在风险与收益、价值评估中的应用难题及其处理。整个过程是一个有趣的深入探索,将估值分析的触角直接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doc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82年1月1日修订)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大凡除外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够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适应航和适应宜除外责任条款 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或驳船适应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适应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适应航和适应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合适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适应航或适应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引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6.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6.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国际贸易、航运组织、运输协定、法规及系统租船合同和航运条款

国际贸易、航运组织、运输协定、法规及系统;租船合同和航运条款Abbreviation Meaning A-F A AADA Asia Australia Discussion Agreement 亚洲/澳洲运价协议组织 AAR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Railroads 美国铁路协会 ACD Asia clearing dollar 亚洲清算货币; ACE American Commodity Exchange 美国商品交易所 ACI Advance Commercial Information(加拿大海关)装船前舱单申报规定ACOPS Advisory Committee on Oil Pollution of the Sea 海洋油污咨询委员会 ACTILI Accordo Tirreno-Libia (Italian-Tirreno-Libya Agreement) 意大利蒂雷诺-利比亚协议(运价公会) Adm Co; Adm Ct Admiralty Court(UK) (英) 海事法庭 Admin. Cd. Administrative Code 行政法典,行政规则 ADR 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oad 欧洲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ADX Automatic Data Exchange System 自动数据交换系统 AEB American Express Bank 美国运通银行 AETR 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work of vehicles engaged in crews of international road transport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工作的欧洲协定 AFC Association France Containers 法国集装箱协会 AFO Atlantic Fleet Organization 大西洋船队组织 AFRAS Association for Rescue at Sea 海上救助协会 AHCC Asian Highway Coordinating Committee 亚洲公路运输协调委员会 A.I.D.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美)国际开发局 AID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nsurance Law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du Droit de I’Assurance)国际保险法协会AID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General Average Adjusters 国际欧洲共同海损理算师协会 AIEC Association of Ironore Exporting Countries(AIOEC) 国际铁矿砂出口协会 AIMS American Institute of Merchant Shipping 美国商船航运学会AIMU American Institute of Marine Underwriters 美国海上保险商协会AIPCN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Permanente des Congres de Navigation (Permanent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Navigation Congresses) 国际航运会议常设理事会(1885年成立于布鲁塞尔)

财务管理原理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原理案例分析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vs宝钢集团 目录 一、公司介绍(简介、历史和荣誉、发展计划) 二、财务分析(行业盈利能力、行业营运能力、行业偿债能力) 一公司简介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介:该公司地处沿江开放城市——湖北省黄石市,现已具有年产特殊钢70万吨、钢材55万吨的综合生产能力。生产品种达800余个,规格达1800余种,是我国轴承钢、齿轮钢、弹簧钢、工模具刚及高精度中厚壁无缝钢管等品种的生产基地。冶钢有四个品种荣获国家“三金一银”质量奖;先后被授予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国家一级计量单位称号。现为全国认定的百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列全国最大工业企业500强。 历史与荣誉: 1993年5月,经湖北省体改委批准,由大冶钢厂作为主要发起人,以其生产经营主体部分,与东风汽车公司、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组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3月,大冶特钢A股(000708)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先后申请国家发明专利8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汽车关键部件用钢研究与开发》等10项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节约型易切非调钢等产品获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电弧炉炼钢高效化节电集成技术》获2008年国家教育部科技进步二等奖,《金属中夹杂物含量的图像分析与体视学测定国家标准》等11项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生产产品主要向汽车、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机械制造、铁路运输等行业以及航海、航空、航天等领域提供服务,产品畅销国内外,远销世界五大洲近30个国家和地区。 发展计划: (1)坚持高品质化的产品发展方向,促进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 (2)创新销售模式,不断适应市场、开拓高端市场 (3)继续深化管理创新,促进管理出效益 (4)加快重点项目改造,尽快实现达产达效 (5)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创建先进的企业文化 宝钢集团 简介: 宝钢集团公司(简称“宝钢股份”)是中国最大、最现代化的钢铁联合企业。宝钢股份以其诚信、人才、创新、管理、技术诸方面综合优势,奠定了在国际钢铁市场上世界级钢铁联合企业的地位。 《世界钢铁业指南》评定宝钢股份在世界钢铁行业的综合竞争力为前三名,认为也是未来最具发展潜力的钢铁企业。 公司全部装备技术建立在当代钢铁冶炼、冷热加工、液压传感、电子控制、计算机和信息通讯等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具有大型化、连续化、自动化的特点。通过引进并对其不断进行技术改造,保持着世界最先进的技术水平。 历史和荣誉: 1978年12月23日,宝钢在上海动工兴建。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1982年修订 (一)货物保险条款(A)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

SCOPIC条款

附: SCO P IC 条款的译文 1 总则 本SCO P IC 条款是对1995 年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无效果—无报 酬”(下称“主协议”) 的补充规定。主协议中的定义被并入本SCO P IC 条款。 一旦本SCO P IC 条款根据其第2 条规定被援用, 则在其与主协议的规 定, 或适用的相关法律不符时, 本SCO P IC 条款应在足以使协助协议具有商 业效率的范围内, 优先于其他规定适用。 除本条款第4 条另有规定外, 已并入主协议的公约第14 条(下称“第14 条”) 所规定的确定特别补偿的方法, 应由下文列出的计算方法所取代。在留置权及诉讼时效方面, 下文中的各种服务将被视为救助。 2 援用SCOP IC 条款 服务提供方可在其选择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援用下文列出 的SCO P IC 条款, 而无需考虑当时情况, 尤其无需考虑是否有“损害环境的威胁”。 SCO P IC 酬金自书面通知到达船舶所有人处时起算, 于上述书面通知到 达以前提供的服务不得依据本SCO P IC 条款获得酬金, 但可依据已并入主协议的公约第13 条(下称“第13 条”) 获得报酬。 页脚内容1

3 对SCOP IC 酬金的担保 (1) 船舶所有人应在收到服务提供方选择援用SCO P IC 条款的书面通知 2000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01 后两个工作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及劳合社通常认为的节假日除外) , 向其提供对服务提供方合理满意形式的银行担保或互保协会担保, 数额为300 万美元, 包括利息和费用(下称“最初担保”)。 ( 2) 在最初担保提供后的任何时间, 如果船舶所有人合理地计算出 SCO P IC 酬金加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少于已经设置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有权要求服务提供方将此担保减少到一个合理的数额, 该数额一经协定, 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按此要求行事。 ( 3) 在最初担保提供后的任何时间, 如果服务提供方合理地计算出 SCO P IC 酬金加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高于已经设置的担保, 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将此担保增加到一个合理的数额, 该数额一经协定, 船舶所有人有义务按此要求行事。 (4) 如未达成协议, 与担保人、担保形式、担保减少额或增加额有关的任 何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 4撤消 页脚内容2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者外的,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若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1.2 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或浪击落水 1.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或储存处所, 1.3 装上或卸离船舶或驳船过程中掉落或从船上落入水中或坠落而发生的整件货物的全损。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

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 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4 本保险决不承保;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7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善意损害或善意毁坏 4.8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5 5.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5.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保赔保险

保赔保险 2006-11-15 00:30 保赔保险协会 保赔保险协会又称保赔协会,它是由船东们自愿成立的一种互相保险的组织,其会员各自交纳保险费,共同分担各个会员所应承担的船东责任的损失赔偿额。所以,保赔协会的会员,既是投保人,又是承保人。保赔协会与一般保险人的区别主要是:①一般保险人基本上只承保船壳、机器和船上属具,而保赔协会则承保一般保险人所不承保的,有关船舶的风险,主要是船东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②一般保险人是专营保险业的经济实体,它以营利为目,向社会上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收取保险费。而保赔协会则是船东之间相互保险的互助性组织。作为会员的船东之间通过保赔协会,相互投保,又相互提供保险保障,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接受协会以外的船舶投保。③一般保险人出于营利目的,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偿性的保险保障,按照承保标的的保险价值和承保的保险金额承担有限赔偿责任。它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保险商品交换关系。而保赔协会则是处理船东赔偿责任的专业机构,除了为保证赔偿力和维持必要开支向会员收

取保险费外,不追求经营利润,却向会员提供无限的赔偿责任( 油污责任例外) ,所以,它与会员船东的利益是一致的,是一种无偿的保障关系。 保赔保险责任 我国保赔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赔责任具体包括:⑴人身伤亡和疾病。①因被保险船舶或入会船舶及其雇员的过失或疏忽行为而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或会员承担的人身伤亡和疾病的补偿责任( 包括赔偿费、医药费、住院费、丧葬费用等) 。本项保赔责任限于三种人员:一是码头工人,二是乘客,三是其他人员( 如碰撞事故造成它船上的船员、乘客伤亡的)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进一步明确规定:“本协会对该项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为而引起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的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始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转运人时止的期间中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为而引起的责任。” ( 第八条第一款) 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被保险船舶上或入会船舶上的船长、船员或替工由于人身伤亡、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药、丧葬费用和赔偿责任( 包括船长、船员或替工由于受伤或疾病暂离被保险船舶的费用) 。按《协会章程》要求,此保赔责任适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本协会根据本第三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至(二十五)款规定的风险。但此项保险应符合下述条件: 1.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会员的保险仅限于会员为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或为支付本条规定的损失、开支或费用已付出的款项; 2.会员对任一事件可取得的最高赔偿应限于本条附则1 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限额,或入会船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载明的限额,或董事会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的限额; 3.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会员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应扣除本条附则 2 规定的免赔额。 (一)人员伤、病或死亡- 入会船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但是: 当责任、损失或费用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

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二)人员伤、病或死亡- 除入会船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人员(非本条上述第(一)款及本第(二)款下述第2 和3 项规定的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对从事入会船货物作业的任何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对本款上述第1 和2 项规定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责任。 2)当责任是根据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六)款得以保险。 3)由于入会船与他船碰撞所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七)款第2 项得到赔偿。 3.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旅客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而产生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 款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1、运输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 (1)该项货物运交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或至: (2)该项货物运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是被保险人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过程的储存或是为了分派、分配而决定使用的,或至: (3)所保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上述三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以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需运往非本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本保险的终止时期仍以前款规定为准,但以不超过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为限。 如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或转载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但以上述第1条款的责任终止规定及下列第2条款的各项规定为准)。 本保险对于直接由于延迟或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都不负责。 2、运输终止条款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未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而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由于其他原因货物在未交至上述第1条款规定的地点以前航程即告终止,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直至: (1)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出售及送交时为止,或除特别另有约定外,至

财务管理学课后案例答案

《财务管理学》课后案例答案 第二章:1. 答:(1)FV = 6×()()1260%54.81%1121 527≈+?+?)(亿美元 (2)设需要n 周的时间才能增加12亿美元,则: 6×()12%11n =+ 计算得:n = 69.7(周)≈70(周) 设需要n 周的时间才能增加1000亿美元,则: 6×()1000%11n =+ 计算得:n ≈514(周)≈9.9(年) (3)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两点: 1. 货币时间价值是财务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观念,我们在进 行经济决策时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2. 时间越长,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越大。因为资金的时间价值 一般都是按复利的方式进行计算的,“利滚利”使得当时间越长,终值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越大。在案例中我们看到一笔6亿美元的存款过了 28年之后变成了1260亿美元,是原来的210倍。所以,在进行长期经济决策时,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否则就会得出错误的决策。 2. 答:(1)(I )计算四种方案的期望报酬率: 方案A K = K 1P 1 + K 2P 2 + K 3P 3 = 10%×0.20 + 10%×0.60 + 10%×0.20 = 10% 方案B K = K 1P 1 + K 2P 2 + K 3P 3 = 6%×0.20 + 11%×0.60 + 31%×0.20 = 14% 方案C K = K 1P 1 + K 2P 2 + K 3P 3 = 22%×0.20 + 14%×0.60 +(-4%)×0.20 = 12% 方案D K = K 1P 1 + K 2P 2 + K 3P 3 = 5%×0.20 + 15%×0.60 + 25%×0.20 = 15%

英国伦敦协会(ICC)货物险条款(A)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第1条风险条款(Risks Clause) 1 本保险承保除了下述第4、5、6 和7 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货运合同及/或管辖的法律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为避免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有关引起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损失,但第4,5,6和7条或本保 险其他条文的除外条款除外。 第3条“互有责任碰撞”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货运合同中“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有关可获赔偿的损失。在船东根据该条款提出任何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抗辩。 第4条一般除外条款(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 4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 4.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不端行为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通常的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 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这场合。) 4.4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便该迟延是由于某种承保风险造成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无偿付能力或财务困境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7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造成的任何战争武器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第5条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Unseaworthine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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