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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一、名词释义

1. 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 会员: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

3. 会员登记薄:指目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

4. 章程: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5. 条款: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

6. 董事会: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 董事: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

8. 董事长: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 经理部门: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10. 总经理: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

11. 船舶: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

12. 吨位:指船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

13. 入会吨位:指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

14. 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5. 船东: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其它人。

16. 保赔基金: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

17. 保险年度:从每年2月20日12时起至翌年2月20日12时止。

18. 年、月、日:指公历年、月、日,除非另有规定。|||

19.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一、宗旨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

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

二、会员

(一) 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

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批准并

颁发入会证书,即为入会船。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

员。

(二) 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

(三)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

的保险终止,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

(四) 会员应遵守协会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以及所有与本协会订立的保险合同。

(五) 会员应根据协会的通知按时交纳会费。

(六) 会员除根据本保险条款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保障与补偿外,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的权利。

(七)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并审查协会经理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财务结算报告,审定和修改协

会章程和保险条款,对董事会及经理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及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

(一) 董事会的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

(二) 董事会职责为制定协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审查投资经营情况,决定追加会费和费率,确定协会经理部行政管理费比例,监督和检查经理部的工作,解决经理部提交的任何重大问题,裁决本协会经理部在履行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的过程中与会员发生的分歧与争议。 (三)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二次,遇有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会议(如董事不能亲自参加,可指派代表参加),董事会会议可酌情邀请专业顾问参加。

四、经理部

(一) 董事会下设经理部。经理部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行使董事会委托的权力,负责掌管和处理协会日常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 经理部可按董事会批准的比例从协会会费收入中提取行政管理费。

(三) 经理部可聘请业务专家组成顾问咨询小组。

五、保赔险承保风险

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款至第(二十六)款的风险。 但:

1. 该项责任、损失或费用必须受本保险条款所有规定,包括通则、但书、附录、除外、限制等有关条款的制约。

2. 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是由于下列事件而产生时,会员方可获得本条所提供的保险,但以会员为解除其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为限。

(1) 船舶在加入本协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

(2) 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

(3) 与会员经营入会船或由他人代其经营入会船有关的事件。

3. 本条所列明的承保事项可以通过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变更

修改。

(一) 人身伤亡、疾病-入会船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亡的赔偿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亡而支付的医药、住院、丧葬费

(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其他船员的替换费用。 但:

当赔偿责任、费用或开支是根据会员与船员订立的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的条

款而产生,且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这种责任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已得到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

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

(二) 人身伤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任何人

1. 对任何人员(本款第2项和第3项及第(一)款规定的人员除外)因受伤、生病或死亡的赔偿责任,以及

由此项伤亡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

2. 对在入会船上从事装卸货物的任何人员的受伤、生病或死亡等的赔偿责任。 但:

①本协会对本款第1项和第2项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于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

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转运时止的期间中与货物作

业有关的行为,疏忽或过失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②当责任或费用是根据赔偿合同条款而引起,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或费用时,不

属于本款承保范围,但可按第(五)款予以承保。

③由于入会船与他船发生碰撞而产生对他船船上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所承保范围,但可按照第

(六) 款第2(5)项予以承保。 |||

3. 对旅客的责任

(1) 任何旅客生病、受伤或死亡的赔偿,以及由此项伤、病、亡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包括

尸体的运返费用)。

(2) 由于入会船发生事故而应付给在船旅客的赔偿金,包括支付旅客前往目的港或返回原登船港和与此有关的旅客在岸的日常生活费用。

(3) 任何旅客的个人行李物品的灭失和损坏。 但:

①本协会根据本款对旅客的赔偿金以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行为,疏忽过失而引起的责任或费用为限。

②客票或旅客与会员签订的任何合同的条款需得到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认可。且会员就本款的保险按本协会经理部所要求条款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致。

③会员对入会船上旅客因航空运送中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灭失和损坏,以及迟延抵达和其他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的责任不在本款承保范围内,但是在下列期间产生的此类责任不应除外:

a. 在入会船上已受伤和生病的旅客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旅客因入会船发生事故而通过航空遣返期间;

b. 旅客在离入会船赴航空段的旅途中,但根据此项承担的责任应符合以下④的规定的。

④会员对旅客在离开入会船赴航空段的旅途中所受伤亡根据合同条款负有的赔偿责任,本协会在以下情况下不予承担:

a. 旅客已订立了一项关于旅途风险的独立的合同,无论该合同是否是与会员订立的;

b. 会员已放弃其就有关旅客在旅途中发生的伤亡事件向任何独立合同订立人和其他第三人的任一或全

部追偿的权利。 |||

⑤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就特殊保险达成协议,否则本协会对任何现金、流通证券、贵重和稀有金属或物品,宝石等不负赔偿责任。

(三) 入会船船员的遣返和替换船员的派遣费用

会员根据法定义务遣返入会船船员或为替换留在岸上的入会船船员而派遣替换船员而开支的,然而根据第(一)款规定不能获得的费用。但本款不包括以下原因而产生的费用:

(1) 船员在入会船上的服务终止,不论该项终止是根据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条款,还是根据合同双方的同意,或

(2) 会员违反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或

(3) 入会船舶出售、或

(4) 会员采取的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其他行动。

(四) 个人物品、财产

(1) 对船员的个人物品因入会船发生事故而遭受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本款所指船员个人物品系指船员生活必需品,不包括经本协会经理部认定非船员合理使用的物品)。

(2) 对在入会船上的任何人的行李物品的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不包括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

但:

①本协会对任何人的任何现金,流通证券、稀有或贵重物品、珠宝不负赔偿责任。除非会员已就这些物品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项特殊保险协议,本协会的赔偿责任以达成的协议为限。

②当责任是因某合同条款而产生,而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时,本协会不予补偿。除非此条款已事先得到本协会经理部书面认可,则本协会的赔偿仅以经理部认可的为限。

(五) 由合同产生的责任

由会员或其代表订立的关于向入会船提供,或由入会船提供,或与入会船有关的设施或服务的合同而产生的对人员工伤、患病、死亡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 |||

但仅以符合下列规定为限:

①合同事先征得本协会经理部的认可,且会员对此项责任的保险按本协会经理部要求的条款已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致,或

②本协会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此项责任进行赔偿。

(六) 碰撞责任

入会船与他船碰撞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然而本协会对这些责任与费用的赔偿仅以入会船船舶保险单或

船舶互保入会证书的碰撞条款不予承保的为限。

1. 由于碰撞产生的四分之一责任,或本协会经理部书面同意的其他比例,但不包括本款2和3项所规定

的责任,或

2. 由于碰撞产生的与下列有关的四分之四责任:

(1) 对任何财产、个人物品或其他物品的污染。(但对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以及这些船上的财物的污染

除外)根据本项提出的索赔,应受附录有关责任限制和其他有关污染风险条款的制约;

(2) 任何财产、个人物品或其他物品,但他船或他船船上财产除外;

(3) 移动或处置障碍物,船舶残骸、货物或其他任何物体;

(4) 在入会船上的货物或其他财物,或这些货物或财物的所有人所支付的共同海损的分摊费用、特殊

费用或救助费;

(5) 人员伤、亡、病。

3. 由碰撞而产生的由于入会船应负责任超过入会船在船舶险中的投保金额,而不能从船舶险中得到赔

偿的,超出的那部分责任(本款责任非系本款第1和2项所规定的责任)。 但:

①除非董事会作出相反的决定,否则,本协会对本款第3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船舶在投保船舶险时已

按船舶应有的价值投保而无法从船舶险保险中得到赔偿的超出的那部分责任; |||

②除非在船舶入会时或每年续保中已有协议,本协会对会员在入会船船舶险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

书中自行负担的任何形式的免赔额不予赔偿;

③如果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全部或部分属于会员的船舶,会员与本协会的权利、义务应视同假定碰撞

的他船分属不同船舶所有人的情况;

④当两船均有过失,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责任可以依法限制时,按照本款所提出的索赔,应按单一

责任原则解决。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应按交叉责任原则解决。

(七) 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对不论在陆地上或在水上,也不论是固定或移动的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对这些财产的有关权益的侵犯), 但

1. 本款不包括下列责任或损失

①根据任何合同条款而产生的,且若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的责任。

②下列条款已承保的责任和损失。

第(二)款第3项--人身伤、亡、病--除入会船船员外的任何人,

第(四)款--个人物品、财产,

第(六)款--碰撞责任,

第(十一)款--污染风险,

第(十二)款--根据拖带合同所产生而负的责任,

第(十三)款--残骸处理的责任,

第(十五)款--货物责任,

第(十六)款--入会船上的财产,

③入会船船舶险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书上规定的应由会员自负的任何免赔额。

2. 入会船造成财产损失或损坏,或对这些财产的权益造成侵犯而这些财产或权益全部或部分地属于

会员。该会员依据本款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视同如这些财产或权益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其他人的情况|||

(八) 改变航线的费用

入会船因船上人员发生疾病或死亡,需要治疗或处理必须替换船员,或将偷渡与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人员送上岸,而改变原定航线,因此而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伙食物料费,燃油、保险费及船员工资和津贴。

(九) 安置偷渡与避难人员的费用

入会船为安置偷渡、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人员而产生的除上述第(八)款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但以会员依法承担,或业经本协会经理部同意和批准支付的,以及无法从任何第三者得到赔偿的为限。

(十) 救助人命费用

由于第三者救助或试图救助入会船上的或来自入会船上的任何人员所产生的,法定应由会员支付给该第三者的费用,但此项费用仅以入会船的船舶保险人所不赔偿的,或是不能从货主或货物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为限。

(十一) 污染风险

由于入会船排放或泄漏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或存在这种排放或泄露威胁而产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

但:

(1) 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本协会根据本条款或任何其它条款对在任何堆积场、仓库或处理设施中处理、倾倒或堆积任何有害废物或其他物质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的责任不予承保。

(2) 因有关租约或其它运输合同改变了199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立场从而导致船东得不到如根据该规则本应予在共同海损中得到的为防止和减轻环境损害而产生的额外责任和费用,除非经理部在事故前书面同意,或董事会决定,否则协会不予补偿。 |||

(3) 这些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入会船的船舶险得到赔偿为限。

(4) 任何依据本款提出的油污索赔案均需受本保险条款通则、但书、附录、除外、免赔额、责任限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制约。

1. 损失、损害和污染的责任;

2. 会员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或会员作为本协会董事会认可的任何有关污染的协议成员而应负责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会员为履行这些协议而发生的费用;

3. 为避免或减轻污染损害采取合理措施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这种措施而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

承担的责任;

4. 为防止可能造成污染的入会船排放和泄漏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紧迫危险而采取合理措施所支付的

费用;

5. 为服从受污染损害的任何政府或主管当局为制止或减轻污染损害所作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

或责任。

但:

(1) 这种服从不是指对入会船的正常的调度营运、救助和修理。

(2) 这种费用或责任是根据该入会船船壳险保单不能得到赔付的。

(十二) 根据拖带合同产生的责任

1. 对入会船进行常规性拖带

①对入会船在正常营运中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动而进行的拖带。 |||

②根据惯例将入会船从一个港口拖到另一个港口,或从某处拖到他处,但仅以会员无法从船舶保险人

得到赔偿的为限。

2. 对入会船进行非常规性拖带

为对入会船进行本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非常规性拖带而订立的拖带合同所负的责任。但,本协会对此

项责任的赔偿仅以会员已按本协会经理部所要求的条款订立合同并已取得本协会经理部事先同意的为

限。

3. 由入会船进行拖带

入会船为拖带他船或其他浮动物体或货物或财产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但以下列情况为限

1. 本项所指的拖带是入会船为救助或试图救助海上人命和财产所进行的拖带。

2. 对这种责任的保险已得到本协会的经理部同意,且拖带合同的有关条款已按本协会经理部的要求订

立。

3. 本协会董事会在考虑到当时的情况后,有权决定是否对会员进行赔偿。

(十三) 残骸处理的责任

1. 会员按入会船残骸所在地法律的强制规定,对入会船残骸施行起浮、移动、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

等所支出的费用,或根据法律应由会员负责的上述有关费用。

2.会员依据法律的强制规定,对载于或曾载于入会船上的任何货物或财产的起浮、移动或拆毁而支出

的费用或责任,或根据法律应由会员负责的费用,但协会的赔偿责任仅以下列情况为限:

①这些财产不构成入会船的一部分,不由该会员拥有或租用;及

②会员无法从货物或财产所有人或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获得赔偿的费用部分。 |||

3. 会员对由于进行或试图进行对入会船残骸或上述第1、2项所指的货物或财产进行起浮、移动或拆毁

的结果而产生的责任。

4. 由于入会船残骸的存在或浮移,或由于未能使残骸移动、拆毁及未能对残骸设置照明或标记而产生

的责任包括对从残骸中泄漏出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而产生的责任。 但:

①本协会的赔偿责任应扣除从入会船残骸上取出的财产、物料及获救残骸本身价值。

②会员在起浮、移动或拆毁残骸,或为残骸设置照明、标记以前,或在产生责任和费用以前,未经本

协会经理部的书面同意,任意转让残骸(船舶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书项下的委付除外),则本协会

对本款所规定的责任不予负责。

(十四) 检疫费用

由于入会船上发生传染疾病的直接后果而使会员负担的额外费用,包括检疫和消毒费用,以及其他额

外的燃料、保险、物料伙食、船员工资、港口使费。

(十五) 货物责任

本款承担的货物责任和费用仅限于与拟由、正由、或曾由入会船装运的货物有关的责任和费用。

1. 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或其他责任

由于会员或由于会员应对其行为、疏忽、过失负法律责任的任何人,违反了对货物应予妥善地装货、

操作、积载、运输、保管、卸货、交货方面的义务和由于船舶不适航、不适货而产生的货物灭失、短

少损坏或对他人的责任等应负的赔偿责任。

2. 对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

会员为卸下或处置已损坏的或无残值的货物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但仅限于该会员无法从任何其他方面

取得赔偿的费用。 |||

3. 收货人未能提取货物

会员因收货人未能在卸货港或货物交付地提取货物而承担的责任和支付的额外费用(该额外费用系指

超过或高于收货人正常提取货物时会员应支付费用的部分),但本协会对此责任和费用的赔偿仅以超

过货物拍卖残值,且无法从任何其他人得到赔偿的部分为限。

4. 联运提单或转船提单项下的责任

以联运或转船提单或其他形式的经本协会经理部同意的合同运输的货物,由于入会船承

担了其中一部分航程的运输,致使会员根据这些提单或合同条款而承担非由入会船而由其他运输工具

承运途中,或在入会船装卸港口区域以外堆放或作业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和对他人的责任

的赔偿责任。 但:

(1) 适用中国海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本协会根据于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其他有关承运人的权

利、豁免和责任限制的章节规定承保本款项下货物责任。货物未按含此法律的条

款的合同承运,因而产生了如按此项法律而不会产生的责任或费用,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已事先

达成协议,并取得了适当的额外保险,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但,如与入会船有关的运输合同订入了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条款,本协会经理部可视会员的实际需要,与会员达成书面协议,承担会员根据上述规定应负的责任。

(2) 绕航

入会船发生绕航,即船舶变更合同规定航程,或偏离航线并使会员失去根据中国海商法或根据约定而适用的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有关条款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时,本协会对因此而产生的对货物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 |||

但是,如果会员在绕航发生以前,已就此项绕航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特殊保险协议或经本协会董事会决定同意的不在此限。

(3) 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另有协议者外,本协会对下列情况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

①未将货物卸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港口和地方,但经本协会经理部书面同意的除外;

②对根据可转让提单或其他类似物权凭证运输的货物,会员未收取经正确背书的上述提单或凭证而交付货物;

③签发预借或倒签提单、运单或其他包含或证明运输合同的凭证;

④会员或船长知道装载的货物与申报的货物情况和数量不同而签发内容错误的提单、运单或其他包含或证明运输合同的凭证;

⑤由于入会船未到或迟到装货港,或未将已订舱货物装上船;

⑥会员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故意违反运输合同。

(4) 舱面货

本协会对会员因入会船违反运输合同,或者违反航运惯例,或者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定

的规定,将货物载于舱面而造成的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5) 迟延交货

本协会对会员因入会船未按运输合同,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而产生的迟延

交货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的责任不予赔偿。但会员事先已就此项运输取得本协会经理部同意的特殊保险的不在此限。 |||

(6) 提单载明货价

当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载明货物价值超过每货运单位、件、包2500美元时,除非本协会经理部就此货物给予特殊保险外,本协会对此种货物给予载明货价的赔偿不超过每货运单位、件、包2500美元。

(7) 稀有和贵重货物

除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就稀有和贵重货物和货币、贵重金属、宝石、债券或其他流通的票据等的运输达成书面的特殊保险协议外,本协会对这些稀有和贵重货物不负赔偿责任。

(8) 会员的财产

如果遭受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系会员的财产,该会员仍有权从本协会取得赔偿,其权利如同该货物属于第三者根据本保险条款有关条款规定能够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样。

(9) 关于运输方式的附则

本协会有权随时制定附则,规定将装于、或正装于、或已装于入会船上的货物的运输、堆放、搬运、照管和作业的方式和方法。本协会对会员未能遵守上述附则而造成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但本协会经理部认为会员即使遵守这些附则仍会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在此限。

(10) 会员承担岸上风险

在承运人收取托运货物以前,或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后,或在货既不在入会船上,也不在装卸港的作业码头区域范围内的任何时间时发生的本款第1、2和3项下货物灭失、损坏或责任,本协会不负赔偿责

任。但本协会本款第4项下(联运或转船提单项下的责任)的货物责任不在此限。

|||

(十六) 入会船上的财产

会员对入会船上的任何集装箱、设备、燃料或其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所应负的责任。 但:

①这种财产应不属于第(四)款(个人物品、财产)或第(十五)款(货物责任)所承保的范围。

②这种财产不构成入会船的一部分,也不属于会员所拥有或租用。

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已就会员订立的赔偿合同所产生的责任达成协议并取得适当的特殊保险,否则本协会对此项责任不予赔偿。

(十七) 无法取得赔偿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由于会员违反或未能履行运输合同,而不能向货方或其他有关方收取的本可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用。

但,第(十五)款关于对货物的责任的但书(1)、(2)、(3)也适用于本款规定。

(十八) 由船方负担的共同海损费用

由于为确定共同海损分摊费或救助费而估定的船舶完好价值高于投保船舶险的船舶保险金额,因而无法从船舶险保险人取得赔偿的那部分属于入会船负担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用。 但是,除非本协会董事会做出另外的决定,否则本协会的赔偿责任仅以如果入会船舶已按投保当时的实际价值(即投保时的市场价)投保了船舶险,而船舶险保险人仍然不予负责的那部分为限。 (十九) 各种罚款

因下列原因,任何法院、法庭或主管当局根据所在国法律或规定向会员或任何船员征收的各种罚款:

1. 没有保持在入会船上或与该船有关的安全工作条件;

2. 走私或违反海关关于入会船的构造、改装、修改或装修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 货物短卸、溢卸或多交、或因未遵守有关申报货物的规定,或未遵守与入会船或其货物的文件的有

关规定;

|||

4. 违反当地移民法律或规定;

5. 油类或其他物质的污染;

6. 入会船船员或船舶雇佣人或代理人在办理与入会船有关的事务时的任何疏忽或过失(除以上1-5)项规定以外的情况)。 但,本协会对由于以下情况而产生的罚款不负责任:

(1) 入会船超载。

(2) 违反或不执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或其后的议定书关于船舶构造、改装设备的规定。

(3) 因入会船船员的故意行为而向该船员征收的罚款,除非:

①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支付该项罚款;

②为避免入会船或会员所拥有的任何其他船舶或财产被扣留,或为解除这种扣留,会员已经合理地支付了该项罚款;

③本协会董事会另有决定;

(4) 会员已知悉但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的任何非法活动。

7. 入会船被没收

对会员因违反海关法或规定被任何法定授权的法院、法庭或主管当局没收入会船而受到的损失,本协会董事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赔付,但是:

1. 本协会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船舶被没收的那天的市场价格。

2. 会员应使本协会董事会确信其为防止违反海关法或规定而导致船舶被没收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3. 本协会董事会有权决定赔付会员的数额,而不必说明理由。

4. 只有在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完全失去时,本协会董事会才考虑是否赔付。

(二十) 支付救助人的特殊费用

为防止或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救助人救助入会船虽未取得效果,但根据并入1990年劳氏标准救助

合同格式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第十四条规定,或经本协会经理部认可的条款与该格式相当的救助合同格式,会员应支付救助人的,且无法从其他被救财产利益方得到的特殊补偿。 |||

(二十一) 海事调查费用

会员在关于入会船灭失或牵涉到入会船的海难调查中,为了替自己抗辩或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开支的费用。但,此项费用的支出须事先征得本协会经理部的同意。

(二十二) 为船舶营运而产生的费用

本协会董事会认为应属于本协会承保的那些由于拥有、经营或管理船舶的业务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但:

(1) 除了本款第(2)项中已有明确规定外,所有与本款有关的其他责任和费用,如在本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中已明确地排除的,本协会将不予赔偿。

(2) 除经本协会董事会同意赔付者外,本协会对以下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①入会船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损坏;

②对入会船上的任何设备,或会员拥有的或租用的集装箱、索具、物料或燃料的灭失或损坏;

③入会船的修理费或与此有关的其他费用或开支;

④由会员提出或受到关于全部或部分运费或租金的损失索赔。但当此项运费或租金构成向会员提出的货物索赔案的一部分时,或者经本协会经理部同意计入货物索赔案的赔偿之中时除外;

⑤海难救助或与海难救助性质相似的服务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费用;

⑥由于取消入会船的一项租约或其他航次任务安排而产生的损失;

⑦因欠款得不到偿还,或因任何人包括代理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

⑧由于入会船滞期、延迟或受阻留而由会员提出或向会员提出的索赔。但当此项滞期、延迟或受阻留

构成向会员索赔的货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经本协会经理部同意,计入货物索赔案的赔偿之中时除外。

(二十三) 损害防止和法律费用

1. 在发生任何导致向本协会索赔的海难事故或事件中那些完全为了避免或减少会员已在本协会投保的

全部或部分(因免赔额)责任或费用而合理支出的,或在其后合理支出的额外费用。|||

2. 与会员在本协会投保的全部或部分(因免赔额)责任或费用有关而支付的法律诉讼费用。

(二十四) 执行本协会指示而开支的费用

本协会经理部为了维护全体会员或本协会的利益,要求会员采取的任何行动和措施所开支的用。(二十五) 集装箱联运责任

会员在入会船上装载自有的或租用的集装箱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包括集装箱本身的实际灭失或损坏)。

本款将集装箱视为入会船的延伸部分(即使集装箱已卸离入会船)本协会对本款规定的责任和费用,以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二十四)款规定为限。 但:

(1) 会员必须事先得到本协会经理部对联运合同的同意,并支付经理部确定的额外会费,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

(2) 本协会对会员或其雇佣人员拥有、占有、经营、驾驶或使用陆路运输工作(非拖车或类似集装箱的容器)所引起的上述责任或费用不予赔偿。

(3) 除与本协会经理部另有约定外,会员对非入会船承运期间发生的责任和费用应向其他承运人保留索赔权利,并不得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来减少或限制该承运人的责任。如果该承运人就是会员本人,本协会对该会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如同该会员为第三者一样。

(4) 本协会对由陆运或空运而引起的任何赔偿额每件事故不超过540万美元,或不超过入会证书上或其

他有关文件上载明的数额。

(二十六) 集装箱的灭失或损坏

会员拥有或租用的集装箱的灭失或损坏。 |||

但,会员欲取得本款保险必须事先取得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同意,并接受本协会经理部为此项保险而制定的特殊条款和支付额外会费。

附录:

1. 损害赔偿最高限额

本协会对船东会员的油污损害责任的赔偿,每船每事故不超过10亿美元。

2. 免赔额

①船员生病和受伤

每港每人为500美元,如果因为同一伤情或病情,分别在两个以上港口就医,则只扣一个免赔额。

②货物索赔及货方共同海损分摊

本协会根据第五条第(十五)款和第(十七)款对货损货差索赔以及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的赔款为每航次1,000美元。

③罚款

根据第五条第(十九)款规定,本协会对油污事故的罚款赔偿应扣除免赔额每次事故500美元,其他罚款的免赔额为每次靠港500美元。

④旅客伤亡病的赔款

每位旅客500美元,每事故为5000美元。

六、船舶险承保风险 |||

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下述风险。 但:

1. 该项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必须受本保险条款所有涉及本条内容的规定,包括通则、但书、除外、限制等有关条款的制约。

2. 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是由于下列事件而产生时,会员可获得本条所提供的保险,但以会员为解除其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为限:

(1) 船舶在加入本协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2) 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

(3) 与会员经营入会船舶或由他人代其经营入会船有关的事件。

3. 本条所列明的承保事项可以通过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变更修改。

(一) 保险标的和风险范围

1.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2.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二) 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入会船舶的全损:

1. 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 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 抛弃货物;

6.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 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入会船舶的全损:

(1)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 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原产地部分(共120分)

原产地部分(共120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货物的原产地是中国和“Made in China”的涵义一致。() 此题有误,均得分 2.A公司邮寄一批货物出国,就该批货物不能申请格式原产地证书。如货物出口采用快递方式运输的, 公司又确实能提供正本的出口报关手续,经核实无误后亦可签发格式原产地证书。 (Y ) 3.原产地证书第二栏收货人(Consignee)可填写“凭指示”(To order) (Y) 4.货物无唛头的,应在产地证第6栏填写N/M或者NO MARK。 (Y) 5.企业在网上,第8栏HS Code一栏为2922491090,第7栏货描中有Iranian Customs Tariff No. 38160000 的字样,企业解释信用证要求在货描中体现国外海关编码,经查实应予审核通过。 (N) 解析:依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各成员国针对同一种产品海关编码前6位是一致的。 6.申请人如果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经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据,经审查合格 后,签发机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Y) 7.企业可用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代替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领取产地证。 ( N) 8.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接受企业申请,对信用证要求的主要用于通关结汇的对外贸易文件和其他单 证可以进行认证,例如保险单、各类运输证明及单据、商业发票(Y) 9.一般情况下,原产地证书用英文填制。如果国外客户或其它相关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原产地证书也可 用其它语种填写,但是同时必须附英文对照。(Y) 10.在网上签证时,系统不区分产品是否含有进口成份,只要是《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 准的货物清单》范围内的产品,一律要填写含进口成份加工工序。(Y)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 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_实质性改变__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六条和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一、名词释义 1. 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 会员: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 3. 会员登记薄:指目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 4. 章程: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5. 条款: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 6. 董事会: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 董事: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 8. 董事长: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 经理部门: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10. 总经理: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 11. 船舶: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 12. 吨位:指船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 13. 入会吨位:指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 14. 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5. 船东: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其它人。 16. 保赔基金: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 17. 保险年度:从每年2月20日12时起至翌年2月20日12时止。 18. 年、月、日:指公历年、月、日,除非另有规定。|||

19.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一、宗旨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 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 二、会员 (一) 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 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批准并 颁发入会证书,即为入会船。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 员。 (二) 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 (三)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 的保险终止,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 (四) 会员应遵守协会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以及所有与本协会订立的保险合同。 (五) 会员应根据协会的通知按时交纳会费。 (六) 会员除根据本保险条款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保障与补偿外,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的权利。 (七)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并审查协会经理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财务结算报告,审定和修改协 会章程和保险条款,对董事会及经理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及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 (一) 董事会的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受本协会章程的制约。本保险条款经本协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中国省市召开的第二十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保险条款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起实施。本保险条款中第五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1月1日时间零时起实施。 一、定义 1) 本协会:系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章程:系指本协会现行章程。 3)本保险条款:系指最初制订的或随时修改、增删,且现行的规定。 4)董事会:系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5)经理机构:系指本协会处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6)入会船:系指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 7) 船舶:系指已加入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被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的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 8) 吨位:系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上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 9) 入会吨位:系指入会船入会证书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用于计算会费,及在可适用责任限制时,计算本协会对与该船有关的索赔的责任限额。 10) 船东:就入会船而言,系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及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他人(但不包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1)会员:系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12)保险:系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3)保险年度:有关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始至翌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一年;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1月1日时间零时始至当年12月31日时间24时止的一年。在本保险条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安技委函[2010]01号 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GB11984—2008《氯气安全规程》和AQ3014—2008《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施行以来,对氯气生产和使用等涉氯企业安全生产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同时,一些企业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改进,对贯彻上述标准又有了新的要求。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在具备条件时应当予以考虑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涉氯企业安全生产的能力,提高事故预防能力和氯气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但是,上述两项标准施行以来,有些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及监管部门仅局限于符合标准、满足基本的要求,对于氯碱行业安全技术的发展关注不够;对于上述标准的基本要求以及标准条款未明确的事项,认识不足;尤其是低标准、低要求的一些做法,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2008]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质安全水平,对涉氯产品高危工艺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改造和技术改造工作将会产生不良影响。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针对国内涉氯企业现状,为正确理解和执行GB11984—2008《氯气安全规程》和AQ3014—2008《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对以下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一、液氯贮槽安全技术要求 1、液氯贮槽厂房

液氯贮槽厂房推荐采用密闭结构,有条件时把厂房密闭结构扩大至液氯接卸作业区域;厂房密闭化同时配备事故氯处理装置,在密闭结构厂房内不仅配置固定式吸风口且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软管半径覆盖密闭结构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范围;密闭结构厂房内事故氯应输送至吸收装置。 2、液氯贮槽应急备用槽 根据最大液氯贮槽体积,至少配备一台液氯贮槽作为事故液氯应急备用受槽,应急备用受槽在正常情况下保持空槽,管路与各贮槽相连接能予以切换操作,并具备使用操作的条件。 3、液氯贮槽液面计 液氯贮槽液面计应采用两种不同方式,采用就地显示液面计和远传仪表各一套,远传仪表推荐罐外测量的外测式液位计;现场显示液氯液位应标识明显的低液位、正常液位范围和超高液位色带,远传仪表应有液位数字显示和超高液位声光报警。液氯贮槽充装系数为≤1.20kg/L,并以此标定最高液位限制和报警。 4、事故液氯捕集 在液氯贮槽周围地面,设置地沟和事故池,地沟与事故池贯通并加盖栅板,事故池容积应足够;液氯贮槽泄漏时禁止直接向罐体喷淋水,可以在厂房、罐区围堰外围设置雾状水喷淋装置,喷淋雾状水可以适当加烧碱溶液,最大限度吸收和消除氯气对空气的污染。 5、液氯贮槽一级释放源泄漏报警 厂房、围堰内液氯贮槽一级释放源范围,应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仪,设计时应考虑主导风向、人员密集区和重要通道的影响,并能满足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2006年5月11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简称中国伊协,英译为CHINA ISLAMIC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全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发扬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和优良传统;独立自主自办教务,举办各项伊斯兰事业;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各民族穆斯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努力;维护宗教和睦,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并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是: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伊斯兰教务活动; (二)对穆斯林群众关心的宗教问题,依据经训精神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解释; (三)举办伊斯兰教教育,培养伊斯兰教教职人才; (四)发掘、整理伊斯兰教的优良历史文化遗产,开展伊斯兰学术文化研究,编译、出版经籍书刊; (五)建立、健全伊斯兰教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六)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的教务工作,交流经验; (七)促进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兴办利国利民、服务社会的公益和自养事业; (八)负责组织全国各民族穆斯林赴圣地麦加履行朝觐功课; (九)开展同各国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其职权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本会章程修正案; (二)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上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国际贸易、航运组织、运输协定、法规及系统租船合同和航运条款

国际贸易、航运组织、运输协定、法规及系统;租船合同和航运条款Abbreviation Meaning A-F A AADA Asia Australia Discussion Agreement 亚洲/澳洲运价协议组织 AAR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Railroads 美国铁路协会 ACD Asia clearing dollar 亚洲清算货币; ACE American Commodity Exchange 美国商品交易所 ACI Advance Commercial Information(加拿大海关)装船前舱单申报规定ACOPS Advisory Committee on Oil Pollution of the Sea 海洋油污咨询委员会 ACTILI Accordo Tirreno-Libia (Italian-Tirreno-Libya Agreement) 意大利蒂雷诺-利比亚协议(运价公会) Adm Co; Adm Ct Admiralty Court(UK) (英) 海事法庭 Admin. Cd. Administrative Code 行政法典,行政规则 ADR 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oad 欧洲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ADX Automatic Data Exchange System 自动数据交换系统 AEB American Express Bank 美国运通银行 AETR 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work of vehicles engaged in crews of international road transport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工作的欧洲协定 AFC Association France Containers 法国集装箱协会 AFO Atlantic Fleet Organization 大西洋船队组织 AFRAS Association for Rescue at Sea 海上救助协会 AHCC Asian Highway Coordinating Committee 亚洲公路运输协调委员会 A.I.D.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美)国际开发局 AID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nsurance Law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du Droit de I’Assurance)国际保险法协会AID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General Average Adjusters 国际欧洲共同海损理算师协会 AIEC Association of Ironore Exporting Countries(AIOEC) 国际铁矿砂出口协会 AIMS American Institute of Merchant Shipping 美国商船航运学会AIMU American Institute of Marine Underwriters 美国海上保险商协会AIPCN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Permanente des Congres de Navigation (Permanent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Navigation Congresses) 国际航运会议常设理事会(1885年成立于布鲁塞尔)

SCOPIC条款

附: SCO P IC 条款的译文 1 总则 本SCO P IC 条款是对1995 年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无效果—无报 酬”(下称“主协议”) 的补充规定。主协议中的定义被并入本SCO P IC 条款。 一旦本SCO P IC 条款根据其第2 条规定被援用, 则在其与主协议的规 定, 或适用的相关法律不符时, 本SCO P IC 条款应在足以使协助协议具有商 业效率的范围内, 优先于其他规定适用。 除本条款第4 条另有规定外, 已并入主协议的公约第14 条(下称“第14 条”) 所规定的确定特别补偿的方法, 应由下文列出的计算方法所取代。在留置权及诉讼时效方面, 下文中的各种服务将被视为救助。 2 援用SCOP IC 条款 服务提供方可在其选择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援用下文列出 的SCO P IC 条款, 而无需考虑当时情况, 尤其无需考虑是否有“损害环境的威胁”。 SCO P IC 酬金自书面通知到达船舶所有人处时起算, 于上述书面通知到 达以前提供的服务不得依据本SCO P IC 条款获得酬金, 但可依据已并入主协议的公约第13 条(下称“第13 条”) 获得报酬。 页脚内容1

3 对SCOP IC 酬金的担保 (1) 船舶所有人应在收到服务提供方选择援用SCO P IC 条款的书面通知 2000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01 后两个工作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及劳合社通常认为的节假日除外) , 向其提供对服务提供方合理满意形式的银行担保或互保协会担保, 数额为300 万美元, 包括利息和费用(下称“最初担保”)。 ( 2) 在最初担保提供后的任何时间, 如果船舶所有人合理地计算出 SCO P IC 酬金加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少于已经设置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有权要求服务提供方将此担保减少到一个合理的数额, 该数额一经协定, 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按此要求行事。 ( 3) 在最初担保提供后的任何时间, 如果服务提供方合理地计算出 SCO P IC 酬金加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高于已经设置的担保, 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将此担保增加到一个合理的数额, 该数额一经协定, 船舶所有人有义务按此要求行事。 (4) 如未达成协议, 与担保人、担保形式、担保减少额或增加额有关的任 何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 4撤消 页脚内容2

保赔保险

保赔保险 2006-11-15 00:30 保赔保险协会 保赔保险协会又称保赔协会,它是由船东们自愿成立的一种互相保险的组织,其会员各自交纳保险费,共同分担各个会员所应承担的船东责任的损失赔偿额。所以,保赔协会的会员,既是投保人,又是承保人。保赔协会与一般保险人的区别主要是:①一般保险人基本上只承保船壳、机器和船上属具,而保赔协会则承保一般保险人所不承保的,有关船舶的风险,主要是船东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②一般保险人是专营保险业的经济实体,它以营利为目,向社会上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收取保险费。而保赔协会则是船东之间相互保险的互助性组织。作为会员的船东之间通过保赔协会,相互投保,又相互提供保险保障,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接受协会以外的船舶投保。③一般保险人出于营利目的,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偿性的保险保障,按照承保标的的保险价值和承保的保险金额承担有限赔偿责任。它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保险商品交换关系。而保赔协会则是处理船东赔偿责任的专业机构,除了为保证赔偿力和维持必要开支向会员收

取保险费外,不追求经营利润,却向会员提供无限的赔偿责任( 油污责任例外) ,所以,它与会员船东的利益是一致的,是一种无偿的保障关系。 保赔保险责任 我国保赔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赔责任具体包括:⑴人身伤亡和疾病。①因被保险船舶或入会船舶及其雇员的过失或疏忽行为而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或会员承担的人身伤亡和疾病的补偿责任( 包括赔偿费、医药费、住院费、丧葬费用等) 。本项保赔责任限于三种人员:一是码头工人,二是乘客,三是其他人员( 如碰撞事故造成它船上的船员、乘客伤亡的)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进一步明确规定:“本协会对该项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为而引起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的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始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转运人时止的期间中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为而引起的责任。” ( 第八条第一款) 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被保险船舶上或入会船舶上的船长、船员或替工由于人身伤亡、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药、丧葬费用和赔偿责任( 包括船长、船员或替工由于受伤或疾病暂离被保险船舶的费用) 。按《协会章程》要求,此保赔责任适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本协会根据本第三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至(二十五)款规定的风险。但此项保险应符合下述条件: 1.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会员的保险仅限于会员为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或为支付本条规定的损失、开支或费用已付出的款项; 2.会员对任一事件可取得的最高赔偿应限于本条附则1 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限额,或入会船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载明的限额,或董事会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的限额; 3.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会员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应扣除本条附则 2 规定的免赔额。 (一)人员伤、病或死亡- 入会船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但是: 当责任、损失或费用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

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二)人员伤、病或死亡- 除入会船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人员(非本条上述第(一)款及本第(二)款下述第2 和3 项规定的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对从事入会船货物作业的任何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对本款上述第1 和2 项规定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责任。 2)当责任是根据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六)款得以保险。 3)由于入会船与他船碰撞所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七)款第2 项得到赔偿。 3.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旅客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而产生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中国氯碱网

附件1 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我国烧碱行业生产装置本质安全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引导烧碱行业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合理布局、优化储运、提升改造、固本强基、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特制定本安全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要求 (一)新建烧碱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选址应当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要求,并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内建设。 (二)不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内,且不符合GB18071-2000有关规定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原则上2015年底前计划或落实搬迁建设项目用地,安排实施“退城进园”;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禁止在原址新建、扩建项目;烧碱生产企业的商品液氯外售量用钢瓶和槽车运输的,应当限制在本企业氯气产能(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准)的三分之一以内;鼓励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鼓励符合上述第(二)项要求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当地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的易地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优惠。 二、生产装置、工艺技术和安全设施要求 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需达到以下要求: (四)新建、改建、扩建、搬迁烧碱项目必须全部采用离子膜法生产工艺。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资源综合利用方式除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 (五)液氯生产推荐采用无氨液化等先进工艺,逐步淘汰氨冷冻盐水液化工艺;液氯包装必须采用液下泵等先进工艺,严禁采用气化器液氯包装工艺;新建液氯储罐厂房必须密闭;应当设置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能力并具有处理大量泄氯的能力,其动力和控制系统供电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具有自动切换功能;液氯钢瓶充装必须采用自动充装系统;在液氯钢瓶充装、储存区域应当配备死瓶处理、移动式抽空装置和真空吸收房等氯泄漏应急处理设施;液氯槽车充装必须符合液氯汽车罐车充装站设计规范。 (六)烧碱控制系统必须配备UPS不间断电源;电解、整流、氯氢处理采用安全互联锁停车系统。 (七)电解、氯气干燥压缩装置、液氯储罐、钢瓶充装、事故氯装置等直接反应排放氯气尾气处理的装置必须配备有害气体监测探头等泄漏自动监控设施。 三、液氯储存和运输要求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本章程渊源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1984”。 本章程经于1993 年4月25 日召开的第九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于下述时间举行的会员大会上修改: 1995年4月21 日 1999年5月10日 2005年5月27 日 2006年6月29 日 经中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一、名词释义 1.本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会员: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3.会员登记簿:指本协会保存的现时会员的登记簿。 4.本章程:指本协会现行章程。 5.保险条款:指本协会现行的指导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的规定。 6.董事会: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董事:指董事会的现任成员。 8.董事长:指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经理机构:指本协会现时管理机构。 10.总经理:指负责主持经理机构日常工作的总经理。 11.秘书长:指本协会现任秘书长。 12.船舶:指已加入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 13.吨位: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 14.入会吨位:指入会船舶入会证书/保险背书上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 15.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6.船东:就入会船而言,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及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他人(但不包括根据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 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7.储备金:指依据国家法律或规定或董事会决定而建立和保持的储备金。 18.年、月、日:除非另有特别说明, 系指公历年、月、日。

中国氯碱工业发展八十年回顾

中国氯碱工业发展八十年回顾 时间:2009-09-30 上传:张忠涛阅读:0 1929年,国内第一家氯碱厂——天原电化厂在上海正式建立,从此揭开了我国氯碱工业发展的序幕。2009年,在祖国度过六十年华诞的同时,中国氯碱工业同样迎来了行业发展的第八十个春秋。追忆八十载风云岁月,如同一部凝聚着无数氯碱人奋斗与拼搏的光辉历史。在氯碱企业共同的努力之下,我国由建国前烧碱年产量不足2万吨发展到如今的全球氯碱生产第一大国,氯产品的开发也从建国前的几种增加至目前的二百余种。追忆往昔,回顾走过的一路兼程,我们以史为鉴,继往开来。KyG山东新龙集团 KyG山东新龙集团 萌芽时期的中国氯碱工业KyG山东新龙集团 中国氯碱工业始于上世纪20年代末期,由于国内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爆发,民族工业奄奄一息,各氯碱厂也在开工与停产之间反复,生产极不稳定,早期的氯碱行业正是在这一特殊时期艰难起步。KyG山东新龙集团 新中国建立前,我国共有10个氯碱厂(点)。解放前夕,电解法烧碱年生产能力近1.5万吨,主要氯产品仅有液氯、漂白粉、盐酸、三氯化铝等简单几种。第一家氯碱厂是在1929年,由当时著名爱国实业家吴蕴初先生在上海创办的天原电化厂。当时化工原料盐酸多年来依赖从日本进口,加之时局动荡产品供应时断时续,这激发了吴蕴初先生要创立中国人自己的氯碱厂。1930年11月10日天原电化厂正式开工,时任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长孔祥熙到会并致词,称赞吴蕴初:“独创此厂,开中国电化工业之新纪元”。KyG山东新龙集团在此期间,日军为扩大供给,充实战备,在东北、华北占领区也相继建立了一些氯碱工厂。这些工厂在日军投降后,经过当地政府的帮助与工人的维护,陆续恢复生产,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成为了日后几家重点氯碱生产企业。正是在战争中积累了顽强的生存经验使得多数氯碱厂能够在建国后积蓄力量,不断发展。KyG山东新龙集团 KyG山东新龙集团 中国氯碱工业在摸索中前进KyG山东新龙集团 建国之初,百废待举,多数氯碱厂在国民党统治时期遭到物质被掠夺、设备被破坏的损害。但为了满足国家恢复经济建设对烧碱和氯产品的急切需要,各氯碱厂在原重工业部化工局的领导下,迅速进行了恢复生产和改扩建。KyG山东新龙集团 “一五”规划时期,原化工部以上海天原化工厂为试验基地,科研人员历经两年奋战,研制成功我国第一台接近50年代世界先进水平的立式吸附隔膜电解槽,提高生产量的同时,每吨电耗降低200度。此外,天原化工厂、温州电化厂等10家新的氯碱厂在这时建立起来。这一阶段我国烧碱产量实现平均年增长20.34%,为国民建设提供了支撑和保障。KyG山东新龙集团 1958年,国家为发展工业建设,在全国布点13个中型企业及一批小型企业。多个省、市、自治区纷纷筹建氯碱工厂,各厂设计规模从7500-30000吨/年不等。同时,千吨级的小型氯碱厂也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建立。全国氯碱企业数目从建国初期的10家增加到40多家,氯产品也从解放初期的几种扩至20余种。KyG山东新龙集团 伴随新建企业扩产,作为我国50年代有机氯产品的试验基地,锦西化工厂在1958年建成了国内第一套3000吨/年悬浮聚合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随后在1959年,天津、北京、上海等7套6000吨/年PVC生产装置相继投产。在虎克12 型吸附隔膜电解槽的基础上,国内相关技术人员又设计出了虎克16 型电解槽及天原32 型隔膜电解槽。这些电解槽的成功投产,标志着我国氯碱工业技术水平又向前跨了一大步。KyG山东新龙集团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受此影响,国内部分氯碱厂产品质量下降明显,消耗成本上升,企业经济效益严重滑坡。直至文革末期,氯碱工业才逐步恢复正常生产。我国烧碱产

中国海员集体协议A类 含工资最低标准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代表中国船员、中国船东协会代表中国船东,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如下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航运事业发展,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中国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船员体面劳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有关公约,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中国籍船员、中国船东及中国船东管理的船舶和船员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船员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正常开展工会活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船东应当尊重中国船员依法参加、组织工会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船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船员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本协议所称船东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依法取得船舶营运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协议所称船员是指依照《船员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协议所称船舶是指500总吨以上,从事国际或者港澳台航线航行的商船,不包括渔船、军事用途船舶、体育竞技船舶等。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管理

第六条船东招聘船员,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文本应当在充分听取工会和船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提前交给船员,确保船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咨询和研究。 第八条船东单方面解除船员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船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工会有权代表船员就涉及船员利益方面的事宜向船东提出意见(或进行交涉),依法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船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劳动管理,建立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船员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船东不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船员在船连续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八个月。因船舶停靠港口或者航行的航线不方便更换船员的,工作期限可适当提前或者延后两个月。船员在船工作满八个月后未能下船的视为逾期。船员在船超期服务的,船东从第九个月起应向船员支付额外的超期补贴。 第三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二条船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船员的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并不得低于本协议附件一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船东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船员支付劳动报酬,包括银行转账和家汇工资部分。 第十五条船员待派期间的工资不低于船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船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招募的船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商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其应当缴纳的各项费用。 船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船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我国氯碱行业生产装置本质安全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合理布局、优化储运、提升改造、固本强基、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安全发展原则,对烧碱行业提出以下安全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烧碱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外,应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工业园区或专门区域(集聚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要求,并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不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工业园区或专门区域(集聚区)内,且不符合GB18071-2000有关规定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原则上2015年底前计划或落实搬迁建设项目用地,安排实施“退城进园”;除按国务院安委办[2008]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禁止在原址新建、扩建项目外,其商品液氯外售量用钢瓶和槽车运输的应限制在本企业氯气产能(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准)的三分之一以内;鼓励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加大安全设施投入,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鼓励符合上述第二项要求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当地政府应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的易地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优惠。 二、生产装置及工艺要求和安全设施 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还需达到以下要求: (四)新、改、扩、迁烧碱项目必须全部采用离子膜法生产工艺,现有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资源综合利用方式除外)于2016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

(五)液氯生产推荐采用无氨液化等先进工艺,逐步淘汰氨冷冻盐水液化工艺;液氯包装必须采用液下泵等先进工艺,严禁采用气化器液氯包装工艺;新建液氯贮罐厂房必须密闭;应设置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能力并具有处理大量泄氯的能力,其动力和控制系统供电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具有自动切换功能;液氯钢瓶充装必须采用自动充装系统;在液氯钢瓶充装、储存区域应配备死瓶处理、移动式抽空装置和真空吸收房等氯泄漏应急处理设施;液氯槽车充装必须符合液氯汽车罐车充装站设计规范。 (六)烧碱控制系统必须配备UPS不间断电源;电解、整流、氯氢处理采用安全互联锁停车系统。 (七)电解、氯气干燥压缩装置、液氯贮罐、钢瓶充装、事故氯装置等直接反应排放氯气尾气处理的装置必须配备有害气体监测探头等泄漏自动监控设施。 三、液氯储存和运输要求 (八)新建烧碱生产企业的液氯贮罐区的总贮存量应不大于企业正常3天液氯生产量的总和;液氯贮罐和液氯气瓶的贮存安全应符合GB11984-2008和AQ3014-2008中的有关规定。 (九)各省市安监、公安和交通部门对液氯的准购证、运输准运证及运输距离和安全使用上实行严格的安全监控和协查,原则上液氯运输半径不超过500公里。运输液氯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并与国家或各省市的安监应急平台联网。 四、安全标准化要求 (十)新建烧碱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安监总管三[2011]191号)要求,到2015年底,现有烧碱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五、责任、监督与管理 (十一)烧碱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渔业互保

我国现行的渔业保险制度是渔业互助保险,它是我国结合十几年来自身特点探索发展而来,具有制度优势、互保组织优势及社会保障优势,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国情,推进了我国渔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渔业互助保险都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例如性质定位上的分歧、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渔业互保机构体制不合理、政府干预不适当等。本文第一部分提出渔业互助保险的含义,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历程,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目前的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渔业保险;渔业互助保险;商业性

一、渔业互助保险的含义 (3) 二、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 (3) 三、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4) (一)渔业互助保险相关立法不完善 (4) (二)渔业互保机构设置和管理不合理 (5) 四、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6) (一)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 (6) (二)改革渔业互保机构的现有体制 (6) (三)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的政府支持和监管制度 (7) 参考文献 (7)

一、渔业互助保险的含义 渔业在农业中属于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渔业海上生产与风浪为伍,与潮涌相伴,受外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且一旦发生事故不易抢救,客观上容易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扩大,这些特点决定了渔业有着较陆地其他行业更大的风险性。从现阶段我国的渔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渔业在我国还属于一种生存型产业,出海捕鱼仍是渔民谋生的主要出路$受经济因素的制约,渔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严重不足,船舶质量逐年下降,渔民的整体素质普遍较低。同时,我国渔业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且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也还不够完善,这又大大加剧了渔业生产的风险,严重制约了我国渔业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而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重要机制,引入渔业行业是必不可少的。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渔业互助保险制度。 首先互助保险即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是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这种互助形式曾存在于古今各种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之中。如古埃及建造金字塔石匠中的互助基金组织、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中世纪的工匠行会、商人行会、宗教行会、村落行会等各种行会等。 在我国,渔业属于大农业,渔业保险也是农业保险的一种。渔业互助保险是结合我国保险事业发展阶段、渔业生产水平应运而生的。它不同于一般的由被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模式。我国的渔业互助保险是由政府、保险组织(主要是渔业互保协会)、被保险人(渔业生产者)三方承担一定的保险金额,按照渔业互保条款,由保险组织(主要是渔业互保协会)负责承保,渔业保险各部门相互配合,坚持“互助共济”原则,减少渔业生产过程中损失的一种保险制度。 二、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 我国渔业性保险最初很多都是商业性保险,我国商业性渔业保险始于1982年,是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水产养殖保险。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浓厚的行政色彩和体制特点,国有独资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政策性,实际上并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纯粹的商业保险公司,只能算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准商业保险公司。此时的商业性渔业保险面临着赔付率高,渔民投保的积极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会员名单

附件1: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五届四次理事名单北京市塑料研究所 中普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盾雪花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泡塑料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化工系高分子教研室 北京华傲顺达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 雅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中轻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 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北京化工大学机电工程学院 北京化工大学塑料工程研究所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事业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 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轻工业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 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有限公司 北京塑料工业协会 北京加成助剂研究所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应用研究所 中国石化总公司合成树脂塑料中心情报站 天津市塑料研究所 天津市军星管材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轻工行业联合会-塑料协会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化工学院 天津市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长安塑胶有限公司 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平乡县东风塑料厂 秦皇岛宏岳塑胶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恒东企业集团公司 唐山市致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 廊坊开发区梨花包装有限公司 河北沧州东塑股份有限公司 中北大学塑料研究所 山西晋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山西惠丰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山西省塑料行业协会 辽宁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金德管业集团 大连实德集团 大连塑料研究所 大连本德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轻工行业塑料协会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沈阳久利化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第九塑料厂 哈尔滨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塑料五厂 白山市喜丰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塑料制品公司 上海塑料行业协会 上海清华泡塑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杰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三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紫东薄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第一节概述 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 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a third 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 1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概述 1.1 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 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的合同。 1.2 特点: 1.2.1 双务有偿性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一旦发生保 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1.2.2 损害补偿性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 1.2.3 符合性合同 ●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 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的形式作补充。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 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 我国《海商法》: 2.1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 ●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 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2.2 保险标的 ●包括财产和责任。 2.3 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定义: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价值一般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Actual Value)。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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