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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本章程渊源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1984”。

本章程经于1993 年4月25 日召开的第九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于下述时间举行的会员大会上修改:

1995年4月21 日

1999年5月10日

2005年5月27 日

2006年6月29 日

经中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一、名词释义

1.本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会员: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3.会员登记簿:指本协会保存的现时会员的登记簿。

4.本章程:指本协会现行章程。

5.保险条款:指本协会现行的指导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的规定。

6.董事会: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董事:指董事会的现任成员。

8.董事长:指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经理机构:指本协会现时管理机构。

10.总经理:指负责主持经理机构日常工作的总经理。

11.秘书长:指本协会现任秘书长。

12.船舶:指已加入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

13.吨位: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

14.入会吨位:指入会船舶入会证书/保险背书上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

15.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6.船东:就入会船而言,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及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他人(但不包括根据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 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7.储备金:指依据国家法律或规定或董事会决定而建立和保持的储备金。

18.年、月、日:除非另有特别说明, 系指公历年、月、日。

19.通知:除非另有特别说明, 系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20.“可或可以”应被解释为许可的。“应或应该”应被解释为强制的。

21.使用“人”这个名词时,应还包括公司或协会或公司的或非公司的团体。

二、总纲

22.本协会的名称: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其英文译名为:

China Shipowners Mutual Assurance Association

23.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由被接受为会员的所有自愿将船舶加入本协会保险的船东(不论是以船东的名义还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和在本协会再保险的保险人组成, 是非赢利性的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24.本协会的宗旨:

本协会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法律和法规,维护与保障其会员的信誉与利益。25.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根据保险条款或本协会与会员达成的协议,向会员提供海上互助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保赔险、抗辩险及船舶险)的保险保障和相关专业性服务。

26.本协会接受中国交通部和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

27.本协会的处所:中国,北京。

三、会员

28.本协会由无限会员组成。

29.申请在本协会投保船舶的任何船东、其船舶是某保险人向本协会申请再保险的标的或部分标的的任何船东,及向本协会申请再保险的任何保险人,如果在前非为本协会会员,在其向本协会提交入会保险或再保险申请时,应被视为已同意在其申请被接受且其被接受为会员时根据本章程成为本协会会员。如果上述船东或保险人经经理机构审核接受为会员,且其姓名或名称被载入会员登记簿,该船东或保险人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30.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31.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会员资格即终止:

(1)当会员为公司时,该公司结业或解散;

(2)当会员为自然人时,其死亡或因精神失常而无能力经营或管理其财产和事务,或被法院接受为破产或其与债权人就其全部财产达成偿还协议;

(3)当会员为在本协会再保险的保险人时,该保险人停止在本协会的再保险;

(4)会员终止其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的保险;

(5)因会员未支付其应向本协会支付的任何款项而被撤销其所有船舶在本协会的保险;

尽管会员资格因上述原因而终止,但该会员、其财产托管人、其代表、破产托管人、破产案管理人,或被授权代表因精神失常而无能力管理财产或事务的会员而行事的其他人,或酌情所需的清算人,对假定该会员的会员资格未终止,其根据本章程或保险条款应向本协会支付的(有关保险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自终止日至该日后的2月20日(含)期间的一切款项,或(有关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自终止日至当年12月31日(含)期间的一切款项,应该并始终承担支付责任。

32.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有关会议及活动;

(3)根据保险条款及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所载明的入会保险条款和条件获本协会的保险保障和相关专业性服务;

(4)对董事会和经理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3.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按时交纳会费;

(4)向本协会如实披露和反映本协会所需的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四、会员大会

34.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本章程行使职权。

35.本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6.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选举和更换董事;

(2)审议批准总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本协会的财务结算报告和预算方案;

(4)修改章程和保险条款;

(5)对本协会终止事宜作出决定。

37.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董事会确定。

38.会员大会的书面通知应由经理机构在会员大会召开至少10天前,按会员登记簿记载的地址发送给会员。

39.董事会或任何7名董事或秘书长可召集特别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应在特别会员大会召开至少5个工作日前,按会员登记簿记载的地址发送给会员。

40.会议通知应注明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日程安排及主要议题。

41.会员有权得到会议通知,但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0天内入会的会员不包括在内。42.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构成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与会会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大会主席可决定推迟会议及变更会址。

43.会员大会的议题必须在半数以上与会会员同意时才能形成决议。

44.会员委派代表出席会议应由委托人手签会员代表委托书;委托人为公司法人的,被委托人应是该公司的一名主管人员。

45.如以电子通讯委托代表,则该项委托应符合按董事会确定的方式所作出的查证委托的程序,如董事会未确定此种查证委托程序的方式,则不可以电子通讯委托代表。

46.以符合本章程第101条为条件,会员代表委托书应使用本章程附件1所示格式,委托人为公司法人的,应盖上公司印章。会员代表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至少12小时前提交秘书长。47.每位会员不论其入会吨位多少,均有一票表决权。

48.会员有权向会员大会或经理机构就自己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至少5个与会会员同意方能提交会员大会讨论,议案应由与会会员以举手方式表决。

49.除非大会主席或至少5位与会会员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否则会员大会上所有议案,包

括董事选举,均应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出现等额时,大会主席可投决定性票。50.会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及董事选举结果做成会议纪录,会议纪录应为事实的充分证据。

五、董事会

51.董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52.董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会员大会;

(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决定本协会业务发展计划和投资方案;

(4)审查投资经营情况和财务平衡状况;

(5)制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6)对本章程规定做出解释;

(7)行使保险条款所赋予的权利和职责;

(8)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等有关事项;

(9)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的设立;

(10)决定追加会费;

(11)决定保险年度的关账;

(12)确定经理机构行政管理费;

(13)监督和检查经理机构的工作,解决总经理提交的重大问题;

(14)裁决经理机构在履行本章程或执行保险条款中与会员发生的分歧与争议;

(15)拟定本协会终止方案。

53.董事会可将其任一职权授予董事会下设的由3名或3名以上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各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决定。各委员会应执行董事会的指示,对董事会负责。

54.董事会可随时将本章程或保险条款所赋予其的权力或职责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授予经理机构, 该等权力或职责可在董事会确定的期间内,按董事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并受董事会确定的限制约束。董事会可在任何时候撤销任何此项授权,或变更授权条款、条件或限制。

但是,董事会无权将法律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董事亲自履行的权力或职责授予经理机构。55.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应不少于15人,但不多于24人, 由会员大会届时决定。当董事人数不足15人时,应根据本章程第39条规定召集特别会员大会选举补充董事。

56.董事由会员大会以举手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本条所指“年”系指从本协会任一年度会员大会至下一年度会员大会的期间。董事应选自会员。

57.董事会采取轮换届制,每年换届三分之一董事,换届董事应是在本协会任期满三年的董事。

58.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和副董事长两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推选。

59.董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0.年龄不超过70岁的任何人员,如果其为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所属公司的所有人、代理人、经理人、管理人或在本协会再保险的保险人,且该公司或保险人在本协会入会保险

船舶的入会吨位在30,000吨以上,应有资格被选举为董事。

61.董事因离开其所属会员公司,或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董事,或以书面通知本协会辞去其董事职务的,其董事资格在其离开所属会员公司时或在其不能继续担任董事时或在其发出辞职通知时即终止。该董事空缺应在下一届会员大会根据本章程第56和60条规定选举补上。

62.根据第57条规定换届的董事,符合第60条规定的,可再被选举为董事。

63.经理机构应依据上述第60条规定,及董事会有关董事人选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64.董事在任期内有权监督和审查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并对本协会的重大问题拥有表决权。65.任何董事在涉及其本人或其公司与本协会的合同、事务或安排的动议或提案中,不得作为董事进行表决,如表决则无效;就该项动议或提案而言,该董事也不得被计入法定人数。66.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有重大事件或重大索赔案,董事长或秘书长在征得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后,可随时召集会议。会议通知可于会议召开至少7天前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

67.董事会会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董事通过才能形成决议。

68.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以符合本章程第101条为条件,委托书应使用本章程附件2所示格式。董事代表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至少12小时前提交秘书长。

69.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应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

70.董事长及董事出席本协会各种会议或参与本协会业务活动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本协会支付,该项费用的支付标准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办理。

71.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由总经理担任,秘书长年龄应不超过65岁。

72.秘书长应准确完成会员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会议纪录,履行法律、本章程或董事会赋予的职权,负责安全保管和使用本协会印章。

六、经理机构

73.经理机构系本协会处理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

74.经理机构有权参加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的一切会议,参加本协会的一切年度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

75.经理机构应执行会员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行使本章程及保险条款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定期向会员大会和董事会汇报工作。

76.经理机构负责对保险条款及其它有关保险文件或规定做出解释。

77.经理机构有权掌控或指导会员处理涉及本协会的各项索赔案件,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

78.本章程或保险条款所赋予经理机构的任何权力和职责,在符合本章程或保险条款(视情况而定)对经理机构规定的条件或限制的情况下,可由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任何一名或数名经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由受经理机构授权的任何人员来行使。

79.经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80.总经理应诚信守法,遵守本章程,维护本协会利益,向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经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本协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董事

会决议;

(2)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和投资计划;

(3)制定经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和机构设置方案;

(4)对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本协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提出建议;

(5)聘任或解聘非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经理机构工作人员;

(6)代表本协会签发船舶入会证书和保险背书,及签署有关业务合同;

(7)本章程、保险条款和董事会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81.经理机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航运、保险、金融、法律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相应专业知识

七、补偿与豁免

82.每位董事、经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受经理机构委托行使经理机构职责的雇员和代理,因其担任董事、经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受经理机构委托行使经理机构职责的雇员和代理(根据具体情况定),所产生的或所遭受的一切开支、责任、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合同、民事侵权和法规,或任何外国法律或规定所产生的责任及所有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可恰当支付的其他开支和费用),应由本协会给予补偿。但是,本协会对法律使补偿无效的任何事情不予补偿。

83.上述第82条所述人员,因其作为董事、经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受经理机构委托行使经理机构职责的人员,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或申请程序中抗辩所产生的所有责任,应由本协会给予补偿。条件是在此抗辩中,其被法院判决胜诉或无罪,或在根据法律提出的任何申请程序中,被法院准予免罪。

84.上述第82条所述人员,对任何其他该种人员的行为、疏忽或过失不承担责任;对由于董事会为了本协会或代表本协会所发出的指示,致使本协会因所获取的任何财产的产权不全或不足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不承担责任;对本协会可能投资或已经投资的任何款项所做出的保障不全或不足不承担责任;对本协会因将任何钱款、证券或财物存储于其的任何人员的破产、无力偿还或民事侵权行为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对由于其任何判断错误、疏漏、过失或失察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对有关本协会或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发生的任何其他损失、损害或不幸不承担责任。

但是本条所规定的责任豁免不得延伸至法律使豁免无效的任何事情。

八、资产管理原则

85.本协会收入来源于:

(1)会费;

(2)捐赠;

(3)利息;

(4)经理机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所得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86.本协会根据本章程和保险条款向会员收取会费。

87.本协会的全部收入及储备金,除根据本章程或保险条款需立即用于支付索赔、费用和开销外,应用于本协会的发展及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投资。

88.本协会的任何收入或储备金,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89.本协会账册应真实记载所有账务往来,显示本协会的资产平衡情况。所有账册应始终保存在经理机构以备董事会随时检查。

90.本协会的财务应由按本章程第93条规定所委聘的审计师在每保险年度至少审计一次。91.本协会财务工作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92.董事长和总经理卸任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九、审计

93.董事会负责聘任一家独立的审计事务所作为本协会的审计师,以审查本协会的财务状况。本协会董事和经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审计师。

94.审计师每年应在会员大会上就其审计的本协会财务状况向会员作书面报告。

95.审计师有权要求经理机构提供所有账册、账目和账单,及要求董事会提供其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和说明。

96.审计师有权出席任何公布其审计报告的会员大会,就其审计报告作出说明或解释。出席此种会议的通知应按发给会员通知的方式发给审计师。

十、通知

97.经理机构应在本章程或保险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通知或其他文件及时发给符合第41条规定的会员。

98.除法律、本章程或保险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会发给会员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可由经理机构通过快递或邮资预付邮寄或以电报、有线或无线电讯、传真或电子通讯发往会员以下地址:(1)会员向经理机构提供的其收取通知的地址(包括,如以电子通讯收取,其电子邮件地址);或

(2)如无上述地址,则会员登记簿上的地址。

99.快递或邮寄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应被视为于手交快递员或投交邮局的次日已送达。以电报、有线或无线电讯、传真或电子通讯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应被视为在发出当日已送达。

100.会员不应向经理机构发出任何发现或怀疑含有计算机病毒或受其他污染的或经理机构计算机系统无法识别的电子通讯(包括会员代表委托书和董事代表委托书)。

十一、代表委托书

101.本章程附件所附“会员代表委托书”及“董事代表委托书”格式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用,或做适当变更或修正后使用。

十二、章程的修改程序

102.本章程的修改,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103.根据本章程第102条规定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十三、协会的终止

104.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依法或自愿合并、分立、解散而终止,应由董事会提出终止方案,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105.本协会终止时,应根据法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06.本协会终止时,不论这种终止是本协会自愿终止,还是法院依法宣布终止,每个会员仍应付清其欠本协会的任何款项(包括会费及任何其他欠款),欠付会费应计算至本协会终止日止。

107.本协会的责任或债务清偿后,会员(但不包括本章程第108条规定的会员)有权分享本协会遗留财产,根据各会员在本协会终止当年已足额交付的互助会费占所有会员在该年向本协会支付的互助会费总额的比例分配,或根据清算组决定的公平合理的方式分配。108.本章程第107条规定的分配不适用于在本协会终止前已退会一年以上的会员。

十四、附则

109.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经理机构。

附件1

会员代表委托书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经理机构:

本会员将参加协会定于年月日召开的会员大会,特委托先生/女士作为代表出席此次会员大会并参加表决。

除非另有指示,该代表将按其意愿行使会员的权利与履行会员的义务。

特此证明

委托人(公司章)

年月日

附件2

董事代表委托书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经理机构:

本人因故不能参加协会定于年月日召开的会员大会/董事会会议,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此次会议并参加表决。

除非本人另有指示,该代表将按其意愿行使本董事的权利与履行本董事的职责。特此证明

授权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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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知识竞赛宗教知识考试卷模拟考试题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马克思主义的( )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我们认识宗教问题提供了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指导。 ( ) A.主观唯心主义 B.辩证唯物主义 C.客观唯心主义 2、下列哪项不是宗教特殊复杂性的主要表现( ) A.国际性 B.群众性 C.民族性 3、宗教认识其信仰对象的基本方法是( ) A.信仰主义 B.感性 C.理性 4、宗教信仰自由受( )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 ) A.条例 B.宪法 C.国家 D.政府 5、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 )的教育。 ( ) A.民族主义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B.现实主义 C.社会主义 D.共产主义 6、不属于世界三大宗教的是() A.基督教 B.伊斯兰教 C.佛教 D.道教 7、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切实加强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其中包括()的宣传教育。() A.宗教知识 B.方法论 C.无神论 8、共产党员和()不能信仰宗教。() A.共青团员 B.民主党派人士 C.各族领导干部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党的政策是,父母信教等于子女信教。 B.中国共产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C.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中科学无神论的最早提出和倡导者 10、除经政府()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A.民政 B.宗教事务 C.旅游 D.文物 11、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基本原则是() A.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B.相互尊重,互相信任

《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及回族的形成与发展》教案

《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及回族的形成与发展》 教案 授课人:梁志勇(28号) 陈玲(40号) 张春慧(16号) 陈龙弟(27号) 丁莹(3 号) 授课时间:2010年4月7日

教学目标:1、了解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的历程; 2、从民族学角度把握回族形成的诸因素并了解宁夏回族历史及回族著名 历史人物; 3、从历史的演变中理解回族宗教信仰及其风俗习惯的渊源。 教学重点:教学目标1、2 教学难点:教学目标2、3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课时:1课时 教学过程: 教学导入: 同学们,大家好!大家都知道,我国是一个有五十六个民族所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中有很多民族都有其自身独特的宗教信仰及发展历史。那么本节课就让我们的团队带领大家跨越千年历史,去探寻伊斯兰教在中国传播的历程以及它的忠实信徒——回族,特别是宁夏回族的形成与发展历史,并了解一下几位著名的回族历史人物。 一、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历程 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也是人类历史上的重大社会文化现象之一它的最初产生是中世纪阿拉伯半岛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产物,是阿拉伯民族建立统一国家,实现安定与和平的客观社会要求在宗教思想上的强烈反映。从610年穆罕默德创教开始,到他逝世之时的23年间,伊斯兰教终于发展成为整个阿拉伯半岛的统一宗教。并伴随着阿拉伯帝国的对外扩张而走上了向外传播的道路。在这一时期,伊斯兰文化通过著名的丝绸之路传入中国,并在不断吸收中国本土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文化,进而产生了信仰这一特殊文化的群体——回族。 关于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历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为伊斯兰教传入中国的初期,时间是唐朝到宋朝。 中国与阿拉伯民族最早的交往可以追溯到汉代。《史记》称阿拉伯为“条枝”,“在安息西数千里临西海,暑湿,耕田,田稻。”97年,后汉西域都护班超派遣甘英出使西域,行抵安息西境欲渡海往埃及受阻。由于他的报道,国人对条枝有了更多的了解。《后汉书》记载:“条枝国在山上,……临西海,海水曲环其南及东北,三面路绝,唯西北隅通陆道。”西汉时,我国与西域各国的贸易已相当频繁。中国的丝绸之路、铁器通过著名的丝绸之路远销至罗马帝国及西亚各地;阿拉伯的乳香、珠宝、鸵鸟则输入中国。到了618年,唐王朝的建立。两个大帝国的边境相交于中亚细亚,这为两国的往来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相传,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曾经说过:“学问虽远在中国,亦当求之。”此话表达了阿拉伯穆斯林对中国人民的友好情感和他们善于学习别国先进文化的心态。 关于伊斯兰教何时传入中国,目前尚无定论,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是唐永徽二年。《旧唐书·大食传》记载:“永徽二年始遣使来贡。自云有国已三十四年,历三主。”永徽二年正值阿拉伯伊斯兰帝国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当政。他派使者经丝绸之路抵达长安,觐见唐高宗李治,并向他介绍大食国的建国经过、基本国情、文化习俗和伊斯兰教的基本

原产地部分(共120分)

原产地部分(共120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货物的原产地是中国和“Made in China”的涵义一致。() 此题有误,均得分 2.A公司邮寄一批货物出国,就该批货物不能申请格式原产地证书。如货物出口采用快递方式运输的, 公司又确实能提供正本的出口报关手续,经核实无误后亦可签发格式原产地证书。 (Y ) 3.原产地证书第二栏收货人(Consignee)可填写“凭指示”(To order) (Y) 4.货物无唛头的,应在产地证第6栏填写N/M或者NO MARK。 (Y) 5.企业在网上,第8栏HS Code一栏为2922491090,第7栏货描中有Iranian Customs Tariff No. 38160000 的字样,企业解释信用证要求在货描中体现国外海关编码,经查实应予审核通过。 (N) 解析:依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各成员国针对同一种产品海关编码前6位是一致的。 6.申请人如果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经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据,经审查合格 后,签发机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Y) 7.企业可用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代替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领取产地证。 ( N) 8.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接受企业申请,对信用证要求的主要用于通关结汇的对外贸易文件和其他单 证可以进行认证,例如保险单、各类运输证明及单据、商业发票(Y) 9.一般情况下,原产地证书用英文填制。如果国外客户或其它相关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原产地证书也可 用其它语种填写,但是同时必须附英文对照。(Y) 10.在网上签证时,系统不区分产品是否含有进口成份,只要是《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 准的货物清单》范围内的产品,一律要填写含进口成份加工工序。(Y)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 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_实质性改变__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六条和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

青岛市社会组织名录

青岛市社会组织名录(年检通过的) 北京大学青岛校友会 青岛爱护动物协会 青岛奥帆城市发展促进会 青岛财富管理基金业协会 青岛潮商经济促进会 青岛城市建设文化交流协会 青岛船东协会 青岛船长协会 青岛地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青岛地铁产业协会 青岛电梯行业协会 青岛翻译协会 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技术协会青岛港口材料加工厂职工技术协会 青岛港务局大港公司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青岛港务局轮驳公司职工技术协会委员会青岛港有限公司职工技术协会 青岛高级专家协会

青岛高校体育协会 青岛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青岛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技术协会 青岛古典文学研究会 青岛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协会 青岛广东商会 青岛国际公共关系交流协会 青岛国际商会 青岛国际友好联络会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技协 青岛海尔集体资产管理协会 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职工技术协会 青岛海泰电器股份合作公司职工技术协会 青岛海外联谊会 青岛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青岛航标处职工技术协会 青岛航空运动协会 青岛华商投资发展促进会 青岛即发集团职工技术协会 青岛教育摄影协会 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技术协会

青岛进出口企业商会 青岛口岸协会 青岛蓝莓协会 青岛老教授协会 青岛粮食会计学会 青岛民族管弦乐学会 青岛南苑书画院 青岛齐鲁文化促进会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商会 青岛青鍛鍛压机械有限公司职工技术协会青岛染料厂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 青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技术协会 青岛瑞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技术协会青岛沙滩文化协会 青岛少儿电视发展促进会 青岛市癌症康复协会 青岛市爱国健身公益基金会 青岛市安徽商会 青岛市安全生产协会 青岛市版权保护协会 青岛市版权产业促进协会 青岛市办公室工作研究会

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成员名单

1. UK保赔协会(The United Kingdom Mutual Steam Ship Assurance Association)[英国] 2. 布列塔尼亚保赔协会(The Britannia Steam Ship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英国] 3. 嘉德保赔协会(Gard P&I CLUB)[挪威] 4. 日本保赔协会(The Japan Ship Owners’Mutual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日本] 5. 标准保赔协会(The Standard Steamship Owners’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Bermuda)Limited)[英国] 6. 西英保赔协会(West of England Insurance Services(Luxembourg) S.A.)[英国] 7. 汽船保赔协会(The Steamship Mutu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Bermuda) Limited)[英国] 8. 北英保赔协会(North of England P&I Association Limited)[英国] 9. SKULD保赔协会(Assuranceforeningen SKULD(Gjensidig))[挪威] 10. 伦敦保赔协会(The London Steam 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英国] 11. 美国保赔协会(The 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Inc)[美国] 12. 瑞典保赔协会(The Swedish Club)[瑞典] 13. 船东保赔协会(The Shipowners’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Limited(Luxembourg))[英国]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安技委函[2010]01号 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GB11984—2008《氯气安全规程》和AQ3014—2008《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施行以来,对氯气生产和使用等涉氯企业安全生产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同时,一些企业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改进,对贯彻上述标准又有了新的要求。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在具备条件时应当予以考虑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涉氯企业安全生产的能力,提高事故预防能力和氯气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但是,上述两项标准施行以来,有些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及监管部门仅局限于符合标准、满足基本的要求,对于氯碱行业安全技术的发展关注不够;对于上述标准的基本要求以及标准条款未明确的事项,认识不足;尤其是低标准、低要求的一些做法,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2008]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质安全水平,对涉氯产品高危工艺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改造和技术改造工作将会产生不良影响。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针对国内涉氯企业现状,为正确理解和执行GB11984—2008《氯气安全规程》和AQ3014—2008《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对以下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一、液氯贮槽安全技术要求 1、液氯贮槽厂房

液氯贮槽厂房推荐采用密闭结构,有条件时把厂房密闭结构扩大至液氯接卸作业区域;厂房密闭化同时配备事故氯处理装置,在密闭结构厂房内不仅配置固定式吸风口且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软管半径覆盖密闭结构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范围;密闭结构厂房内事故氯应输送至吸收装置。 2、液氯贮槽应急备用槽 根据最大液氯贮槽体积,至少配备一台液氯贮槽作为事故液氯应急备用受槽,应急备用受槽在正常情况下保持空槽,管路与各贮槽相连接能予以切换操作,并具备使用操作的条件。 3、液氯贮槽液面计 液氯贮槽液面计应采用两种不同方式,采用就地显示液面计和远传仪表各一套,远传仪表推荐罐外测量的外测式液位计;现场显示液氯液位应标识明显的低液位、正常液位范围和超高液位色带,远传仪表应有液位数字显示和超高液位声光报警。液氯贮槽充装系数为≤1.20kg/L,并以此标定最高液位限制和报警。 4、事故液氯捕集 在液氯贮槽周围地面,设置地沟和事故池,地沟与事故池贯通并加盖栅板,事故池容积应足够;液氯贮槽泄漏时禁止直接向罐体喷淋水,可以在厂房、罐区围堰外围设置雾状水喷淋装置,喷淋雾状水可以适当加烧碱溶液,最大限度吸收和消除氯气对空气的污染。 5、液氯贮槽一级释放源泄漏报警 厂房、围堰内液氯贮槽一级释放源范围,应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仪,设计时应考虑主导风向、人员密集区和重要通道的影响,并能满足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2006年5月11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简称中国伊协,英译为CHINA ISLAMIC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全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发扬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和优良传统;独立自主自办教务,举办各项伊斯兰事业;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各民族穆斯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努力;维护宗教和睦,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并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是: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伊斯兰教务活动; (二)对穆斯林群众关心的宗教问题,依据经训精神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解释; (三)举办伊斯兰教教育,培养伊斯兰教教职人才; (四)发掘、整理伊斯兰教的优良历史文化遗产,开展伊斯兰学术文化研究,编译、出版经籍书刊; (五)建立、健全伊斯兰教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六)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的教务工作,交流经验; (七)促进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兴办利国利民、服务社会的公益和自养事业; (八)负责组织全国各民族穆斯林赴圣地麦加履行朝觐功课; (九)开展同各国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其职权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本会章程修正案; (二)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上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完整版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代表中国船员、中国船东协会代表中国船东,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如下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航运事业发展,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中国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船员体面劳动,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事组织(IMC)的有关公约,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中国籍船员、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其所拥有和(或)管理的中国籍船舶。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方便旗I船舶,雇佣国船员的,可以选 择使用本协议。如选择使用本协议的,需遵守船旗国或地区法律、法规。 第三条船东应当尊重船员依法参加、组织工会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在企业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船员工会组织。工会应按《工会法》规定开展工会活动,履行工会义务。 第四条船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 I方便旗国家或地区参考以下名录:1.安提瓜和巴布达;2.巴哈马;3.百慕大;4.开曼群岛;5.塞浦路斯;6.直布罗陀;7.洪都拉斯;8.黎巴嫩; 9.利比里亚;10.马耳他;11.马绍尔群岛;12.荷属安第列斯;13.巴拿马;14.圣文森特;15斯里兰卡;16瓦努阿图,等。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际劳工组织《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和上船协议。船员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船东雇佣劳务派遣船员的,应确保该船员与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或相关单位签订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本协议所称船东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依法取得船舶营运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协议所称船舶是指国际航行海船,不包括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 本协议所称船员是指受雇于从事商业活动的船舶上工作、实习和见习的任何人员。 本协议所称基薪,是指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它不包括加班报酬、奖金、津贴、带薪休假或任何其他额外报酬。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管理 第三章 第六条船东招聘船员,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文本应当在充分听取工会和船员意见的基础上制

伊斯兰教何时传入中国

伊斯兰教何时传入中国 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念, 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除恶是格物 ——以为题记选这个题目是因为曾经有同学跟我说过李世民拜过安拉,这个问题一直让我纠结至今,在此就是想弄清楚伊斯兰教何时传入的中国! 先知穆罕默德(????,570-632 )婚后他常到麦加城郊的希拉山洞静坐沉思,610年,他40岁时,奉到安拉的使命一-把人类引导于真主之道。622年迁徙到麦地那。631年,阿拉伯半岛各地派遣代表团到麦地那,表示愿意接受伊斯兰教,至此,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半岛占统治地位,半岛已基本统一。632年3月,先知率10万穆斯林到麦加进行了伊斯兰教史上的第一次朝觐,在阿拉法特山发表了著名的“辞朝演说”,他以安拉启示的名义宣布“今天,我已为你们成全你们的宗教,我已完成我所赐你们的恩典,我已选择伊斯兰做你们的宗教”。“辞朝演说”表明他已完成自己的使命,同年6月8日,病逝于麦地那,并葬于此。 关于伊斯兰教何时传入中国的说法有很多,以“隋开皇中说”时间上限为最早,明代有一种影响至今的说法是“唐武德说”,以及“唐贞观说”,唐“永徽二年说”,据此我大概了解了一些内容。 默罕默德,大概生活于中国的隋唐年间,明朝人所著的《闽书》卷七灵山中记载“自郡东,南折而东,遵湖往南行为灵山。有默德那国二人葬焉,回回之祖也。回回家言,默德那国有吗喊叭德圣人生隋开皇

元年,圣真显美,其国王聘之御位二十年,降之经典,好善恶恶,奉天传教,日不晒曝,雨不湿衣,入火不死,入水不澌,呼树而至,法回而行,门徒有大贤四人,唐武德中来朝,遂传教中国,一贤传教广州二贤传教扬州,三贤四贤传教泉州,卒葬此山”同样《明史》西域传中记载“隋开皇中,其国撒哈八撒阿的斡葛始传其教入中国。”明朝人书中记载默罕默德生于开皇年间明显与阿拉伯史上默罕默德的生卒年不符,且书中对阿拉伯人的过于神化明显是以讹传讹的结果,唐武德年间是公元618-626年,而我们熟知伊历元年是622年,阿拉伯半岛的基本统一是在631年,很明显时间不符。《闽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在中国的正史中并未记载,作为证据尚显不足。时隔700多年很难记载清楚,而我们也知道明史的可信度不高。且《隋书》中说“汉氏初开西域,有三十六国,其后分立五十五王,置校尉,都护以抚纳之。王莽篡位,西域遂绝。至于后汉,班超所通者五十余国,西至西海,东西四万里,皆来朝贡,后至都护,校尉以相统摄,其后或绝或通,汉朝以为劳弊中国,其官时发时置。暨魏晋之后,互相吞灭,不可祥焉。。。。。然事多亡失,今存录者,二十国焉。”隋书中所记载的二十国中,没有涉及阿拉伯国家,至于那些无可稽考的,则没有史书证据了,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公元618年以前,中国没有传入伊斯兰教。中国最早的清真寺是广州的怀圣寺,相传赛义德·艾比·宛葛素于唐贞观初年(627年)到广州传教并建清真寺供侨民礼拜。他归真后,教徒为其营葬于此。墓建于贞观三年(629年),至今已逾1300多年,是一座名正言顺的古墓。这应该是最早到达中国的阿拉伯人了,对于这

中国行业协会名录

中国企业管理协会 ChinaEnterprisesManagementAssociation 中国质量管理协会 ChinaQualityControlAssociation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QualityControlAssociationofChineseElectronics 中国城市化工联合会 TheCitiesChemicalComplexofChina 全国轻便汽车修理行业联合会NationalLightAutomobileRepairTradeFederation 中国工业经济协会 TheChineseAssociationofIndustrialEconomics 全国医药包装技术中心ThePharmaceuticalPackagingTechnicCentreofAllTheCountry 中国包装技术协会 ChinaPackagingTechnologyAssociation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ChinaChlor-AlkaliIndustryAssociation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ChinaNationalAdvertisingAssociationforForeignEconomicRelationsandTrade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ChinaNationalFoodIndustryAssociation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ChineseMetalConstructionAssociation 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 ChinaMetalFabricatingAssociationofNon-ferrousMetalsIndustry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ChinaCommunication&TransportationAssociation 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TheChinaAssociationforCoalProcessingandUtilization 中国港口协会 TheChinaPortsandHarboursAssociation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 ChinaAssociationofPlantEngineering 中国奶牛协会 ChinaDairyCattleAssociation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ChinaAgriculturalChemicalIndustryAssociation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ChinaIndustryTransportationAssociation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 ChinaComputerUsersAssociation 中国制笔协会 ChinaPen-MakingAssociation

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审批稿

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 条例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发布单位】808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6-12 【生效日期】1997-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五条第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第六条宗教行为、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活动。 宗教行为、宗教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 第七条第七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宗教事务工作。 第二章宗教活动 第九条第九条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第十条第十条信仰宗教的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各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信仰宗教的公民集体举行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教。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教学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三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设立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 非宗教单位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举行宗教性活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教务、财务、接待、安全、防火等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年度检查。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新建、翻建、扩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或备案,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混海事圈必须知道的十大海事组织

混海事圈必须知道的十大海事组织 一、国际海事组织 关键词:IMO 联合国机构地球海事总局 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IMO始建于1959年,最初称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改成现在的名,总部设在伦敦,是联合国的官方机构,相当于地球海事总局。 IMO作为联合国专门负责海事的官方机构,抓革命促生产当然不在话下,专门从事提高航行效率、防止海洋污染、统一法律适用等杂巴拉事。总之是与海事相关的事,有人管的它管,没人管的它还管。

作为一个大名鼎鼎的国际组织,活儿再好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IMO最主要的工作表现为制定和修改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这些个大牛的海事公约都是这家鼓捣出来的。它们还会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分享情报信息,时不时给发展中国家弄点援助以扶持其航运业。 除此之外,总局也干点其他小活,比如搞个纪念日、评个先进人物啥的(官家都喜欢搞这些个虚招子)。IMO规定了每年9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各成员国自选一天作为世界海事日,咋庆祝自己定,反正费用自理。 在这个问题上,咱大中国任了一把性,没按洋人划的圈走,愣把世界海事日和咱的中国航海日来了个强行捆绑,定在了每年的“7月11日”。为啥是这一天尼?---咱郑大太监就是从600年前的7月11号起航下西洋的,有些历史学家说是其实是去帮朱棣找他的允文侄儿,一连去了七趟,看来这个朱棣是真心想他侄儿…… 二、国际海事委员会 关键词:CMI 非政府促进海商法统一

国际海事委员会,简称CMI。国际海事委员会与国际海事组织都是海事口的大伽。但前者是职能单一的非政府组织,后者是综合性的官方机构。 CMI于1897年创立于比利时安特卫普,宗旨是“促进海商法的统一”,由三十几个国家的国内海事委员会和由个人委员组成。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方面,CMI要求入会的各国委员会制定的国内宗旨必须得和CMI宗旨相一致,体现了道不同不相为谋的理念;另一方面,它可以吸收个人会员,但必须得是海商法方面的专家,且由所在国家的海事委员会推荐。一经批准,便成为终身委员,风光无限。对世界上大多数研究海商法的人来说,听起来是一件很不错的事!

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1、什么是宗教团体?成立宗教团体应履行哪些程序?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就宗教团体而言,首先,宗教团体是社会团体的一类,具有与其他社会团体共同的性质。社会团体的主要特征是民间性、非盈利性。所谓民间性即非政府性,即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利益、愿望和追求自愿结合而成的,它们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政府的下设机构,也不是由政府发起组织的。所谓非营利性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即直接目的不是将人们组织起来谋求经济利益,而是为成员或社会提供服务。当然,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不能开展经营活动,而是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其次,宗教团体是一个宗教界别的社会团体,它是我国各宗教各自组成的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加的爱国爱教的联合组织或教务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宗教团体的基本职能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宗教团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宗教团体代表的是某个宗教、某个区域的全体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宗教团体都未实行会员制。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若要设立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范围相同、相近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充当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因而成立宗教团体应先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查。其中成立全国性宗教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地方性宗教团体应当经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设立。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主要有:(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三)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成立的宗教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四)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宗教团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的规定,宗教团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简介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简介 一、《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基本内容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是由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代表海员、中国船东协会代表中国航运企业,经过双方集体协商签订的协议。它是依据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和《海事劳动公约》的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国海运业和海员队伍的实际制定的。包括:船员就业,劳动合同及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船舶配员及值班,职业安全和医疗,食品、居室、寝具和娱乐,船员服务于战区、疫区等危险区域,伤亡保赔,遣返,解除和终止合同,船员投诉及劳动争议,船员教育和培训,及船员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系统、全面地确定了中国船员的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是中国第一份全国性产业集体协议,也是一份对船员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生命健康权利等全方位进行保障的集体协议。是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在航运领域共同推动“以人为本”方针的落实,“体面劳动”的实施的一次共同行动,是促进船员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为什么制定《中国船员集体协议》 1、船员职业保障的需要。 船员是个特殊的职业,船员的工作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含量高,尤其是管理级和操作级的高级海船员,被称为“海上白领”,是真正的高级航海人才。职业特性要求高级船员必须是复合型的:不仅对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熟练与精通;还要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应懂得基本的外交礼仪,需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要有一定的商务经营能力,更要有娴熟的团队指挥能力。船员的生产生活环境具有特殊性:他们工作流动、分散,要面临大风浪和海盗对他们生命的威胁;要适应高科技设备在船上应用和港口国、船东不断提出的更高要求;要常年生活在颠簸震荡、昼夜噪音的船体内,处在缺少信息交流、远离家庭的环境中。船员的劳动关系具有复杂性:他们要处理与企业的关系、与中介公司的关系、与国外船东、货主及船员的关系,特别是外派海员,会因不同民族、语言、文化、政治、法律等差异带来困扰,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海员往往处于弱势。 因此他们比陆地职工要承受更多的生理和心理上的压力,要做出更多的奉献和牺牲,需要加强对他们的职业保护。 2、完善船员法规和维权机制建设的需要。 船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等劳动标准与陆地职工不同,受国际航运规则和国际劳务市场的影响和制约的。他们的权益应有特殊的保护,但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海员法,现行的劳动法等法规不完全适合船员的劳动特点;船员劳动用工也没有统一标准,不同企业、不同就业形式的船员劳动标准存在很大差距,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范。在这方面我国明显滞后于一些航海发达国家,与我国航海大国的地位不相称。近年来,船员劳动争议案件也有所上升。并且由于船员的劳动特点,劳动争议不仅发生在国内航运企业,也大量发生在中国船员工作的国外航运企业。 为适应国际海运法规发展的要求,推进我国海运业的规范运作,促进船员“体面劳动”,我们一方面积极呼吁国家制定“海员法”,同时在相关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框架和内容下制定船员集体协议,确立船员劳动标准,弥补法规方面的空白,建立和谐的海上劳动关系,为船员提供符合其劳动权益特点的保障。 3、履行《海事劳工公约》的需要。 2006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整合了国际劳工组织85年来制定的60多个现行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涵盖了海员就业条件、上船工作最低要求、船上设施、海员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从而使全球海员劳动和社会保护有了统一的

浅析唐代伊斯兰教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唐代伊斯兰教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马有富 (渭南师范学院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陕西渭南 741000) 摘要:唐代是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初传时期,此时儒家文化居于主导地位,伊斯兰教作为一种外来宗教,其本身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的影响是十分微弱的,而通过“载体移植型”的传播方式,西域诸国的文化通过外交、商贸与战争等途径,与中国文化接触,将伊斯兰教的部分文化理念散播到唐代本土并造成对中国传统社会理念的冲击、矫正和补充。穆斯林客商在唐代留居和做官加速了伊斯兰文化的本土化,形成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文化。本文主要主要针对伊斯兰教的教法理念、经商理念与和谐理念等对唐代社会思想的影响作简单讨论。 关键词:唐代;伊斯兰教;传统文化;理念;影响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经济繁荣,国力强盛,其国际影响力波及周边诸多国家。“唐朝的领土确实较先朝为大,但华夏幅员的扩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间一波又一波的外来移民入迁中原定居,与汉族联姻。外来移民大大的充实了唐代的社会人口。[1](7)统治者不仅重视对外商业贸易,而且善于博采外来文化的长处以丰富中华传统文化。“人们在考察隋唐时期西域的多种文明交流情况时得出的印象是,这里受着中原文明的强烈影响,同时有向中原输送来自印度、西亚、中亚的宗教、艺术和某些科学技艺。”[2](7)伊斯兰教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之下,伴随大批的外国客商和朝贡使节传入中国。唐代陆续来华的穆斯林客商与阿拉伯使节,不仅充当了唐代与阿拉伯半岛的经贸往来的媒介,也承载了伊斯兰文化对外传播的使命,通过贸易、外交与战争等途径与唐代的社会文化接触,并通过积极的自我调适,完成了两种文化的借鉴与融合,将伊斯兰文化优秀和前瞻性的思想观念传输到汉民族社会,促成了伊斯兰文化的本土化。而这些以穆斯林人数居多的“蕃客”成为中国境内一个新民族(回族)雏形,在华夏土地上逐渐扎根成长。“伊斯兰教,在他们形成为一个民族的过程上,是起了很大作用的。 [3](118_119) 一、伊斯兰教传入对唐代立法的影响 伊斯兰教是一种政教合一的宗教,也是一种律法型的宗教,以《古兰经》和圣训为最高的法律文件,贯穿其中的一切思想观念,都成为判别穆斯林宗教与世俗生活合法与否的依据。宗教生活是穆斯林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蕃客”在唐代本土境内经商、生活、旅游、学习,在与唐代本土居民的的交涉往来中必然有宗教文化因素的介入。从统治理念上讲,唐代设立“蕃坊”,并对其采

中国船东协会2012年工作计划016

中国船东协会2012年工作计划 2012年,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的复苏依然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新兴经济体普遍面临通胀压力,国际贸易仍将呈现疲软态势,国际航运市场的不景气状况将持续,加之船舶运力供大于求的局面短时期内无法改变,预计航运市场的全面恢复尚需相当长一段时间。面对如此严峻形势,作为全国性的行业社团组织,中国船东协会应当有所作为,引领全行业冲破重重困难阻挠,真正实现航运业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我国从海运大国向海运强国迈进做出应有的贡献。 2011年12月30-31日,“2012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李盛霖部长在会上作了《牢牢把握稳中求进总基调努力推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工作报告,提出要牢牢把握稳中求进总基调,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做到“五个坚持”,提高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交通运输业更长时期、更高水平、更好质量的发展。李部长的报告对我国2012年公路、水路方面的重点工作做出了“八项部署”。 2012年1月4日,协会组织秘书处专题会议学习了“2012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文件、特别是李盛霖部长《牢牢把握稳中求进总基调努力推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讲话精神,并通过“中国船东网”和《中国船东》杂志,就“2012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在行业内开展了广泛宣传。 2012年,协会将根据“五个坚持”、按照“八项工作部署”,把

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具体要求落实到协会全年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去。总的思路是:准确把握航运发展趋势,坚定不移地发展现代航运业,加快行业结构调整、转变经营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增强协会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为我国交通运输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服务。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航运市场尽早复苏 2012年,协会将继续关注行业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代表全行业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提出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1.密切关注淡水河谷建造40万吨级超大型矿砂船承运我国进口铁矿石的下一步举措,及时代表我国航运界,向政府主管部门呈报关于阻止淡水河谷停靠我国港口的建议,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各界表达坚决抵制的立场,同时加强与中国钢铁协会、中国港口协会等社团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努力协调我国钢铁企业,航运企业和港口实行战略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提升我国铁矿石进口运输的国际竞争力。 2.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的公告》([2011年]第58号)的精神。《公告》赋予协会对货主投资航运企业的运力规模加强协调和合理控制的职能。《公告》颁布后,协会已对《公告》的精神做了大量的宣贯工作,并充分征求了货主、航运企业和专家学者的相关意见与建议。在此基础上,协会将着手对现有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梳理,分析其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落实《公告》的具体措施。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宗教事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宗教团体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县以上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等宗教团体。 第八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本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条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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