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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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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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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那是一个春天,

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

神话般地崛起座座城,

奇迹般地聚起座座金山。

……。

啊,中国,啊,中国,

你展开了一幅百年的新画卷,

捧出万紫千红的春天。

――《春天的故事》

问题

今天,人们已经普遍接受法治是当代中国应当追求的。在流行的法学话语中,人治往往受到批判,甚至被等同于专制。从普及法治的常识、促成当代中国的制度形成、确立人们对法治的追求而言,这种近乎宣传的文字也无妨,但是,若是将这样的文字当作法理学,则有重大纰漏。如果法治作为治理社会的手段真的是如此优越,而人治真的是如此恶劣,且反差真的是如此鲜明,那么人类历史上为什么还会有长期的“人治”和“法治”之争?人治又怎么可能曾经长期被一些伟大思想家作为一种治理社会、国家的基本方法之一?这些思想家怎么会在这样一个在我们看来都一目了然的选择之间选择了人治?难道,我们的前人真的是如此愚蠢,而我们真的是如此聪明?如果从这种进路来思考法治与人治的问题,首先会把问题太简单化了。从理论思维上看,这种论证方式甚至比文革时期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论证方式都不如。其次,这种论证也就势必将法治和人治的讨论道德化,或者是将人治论者视为傻瓜甚至坏蛋,他们为了追求个人权力不惜损害全社会、全民族的利益。在这种政治的或道德的评价引导下,就不可能认真地理解和尊重古代诸多伟大思想家的研究。第三,这种分析也容易将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简单化,似乎法治与人治的问题只是一个领导人的认识和决心的问题,而完全忘记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事实上,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既然是并列,那就不可能是优劣利弊如此简单明了,昭然若揭。只有在难分高下的较量中,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才值得追求。只有打老虎的武松才能算得上英雄,如果打的只是一只老鼠,恐怕武松的名字早就被人们遗忘了。而且,既然是一种

治国的手段,那么人治也不可能仅仅是为了维护统治者个人的权力;即使是为了青史留名,为了自己的国家强大和具有影响力,一个领导人也不会在如此明显的选择之间选择一个对实现其政治抱负如此不利的治国方略。并且如果他愚蠢地选择了,他又凭什么能够获得其追随者和人民的支持,他的专断意志又如何可能为其他人服从?因此,我们必须假定,人治和法治的目的基本是一致的,都希望社会安定、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即使是人治事实上导致了社会动荡不安,这也并不意味着,人治论者希望将国家搞乱,或者是一定想将其老百姓置于死地。如果这一假定是对的,那么,我们势必将转向考察实现富国安邦目标的可能性。也只有在这一基础上作出的分析,也许才能展现法治或人治相对于对方的优越性。

而且,如果法治真的如同许多论者所声称的那样相对于人治具有“长治久安”的优越性,并且如同许多论者所言,曾经在历史上实现过(例如古希腊和罗马的黄金时代),那么为什么又会在此后的人类历史上出现人治?如果仅仅将这种历史的变迁归结为理论或判断的失误,或者归结为个别野心家的篡权,将势必导致唯心主义历史观;但更重要的是,这本身也就是对法治必定使国家“长治久安”的说法提出了挑战。因此,如果人治在历史上确实是一种长期并重复存在过的制度或方法,那么必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这一点的反面这也就意味着“法治”必定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或缺陷。当然,仅仅作这种逻辑推论是空洞的,不足以令人信服,更是同今天流行的政治法律话语培养出来的直觉相对立。但是,我并不因此将这种违背了我们今天直觉的逻辑推论简单放弃,而是将这种逻辑上的清理作为一个很好的起点,迫使自己对法治和人治更加细致深入的分析。我认为,这种分析将不仅会开拓我们视野,使得我们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有一个更为务实的态度,而且可能使我们在智识上对法治和人治都获得一种更深刻的认识。

法治与人治的分歧

尽管,今天我们已习惯赋予法治以褒义,赋予人治以贬义,但是如果作为统治方式来看,这两种方式治并不具有我们今天通常赋予其的那种褒义或贬义。大致说来,法治论者认为治理社会和国家主要要依靠法律规则,而人治论者认为治理社会和国家主要要依靠优秀的、有智慧的治理者。两者最终所追求的目标实际并无很大差异。那么,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的焦点又在什么地方呢?在我看来,焦点并不在于目标,而在于方法,在于可行性,特别是在于针对具体的社会环境下人治或法治的可能性。

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法治和人治都有一些关于人和社会的基本假设。归纳起来,人治论者的基本假设大致有以下几点,1、社会和国家的统治说到底最终要通过人来进行,特别是贤人和智者;2、社会中会产生这样的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人,3、社会应当有而且确实有办法将这些贤人智者选拔出来,赋予他们以决断事物的最终权力。人治论者从经验中看到,人的智力和远见事实上是有差别的,人的道德水平和责任感也是不同的。人们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需要一些贤人智者来指路,并且人们也往往非常信赖、高度尊敬这些贤人智者。贤人智者的判断往往确实比常人的判断更好,更可能正确。此外,这种决策方式往往可以当机立断、快刀斩乱麻,不仅节省了时间,而且省去了其他许多麻烦。

社会治理尽管需要法律、规章,但是任何完备的法律总是会存在许多照顾不到的地方,因此仅仅有法律,即使是好法律也不能保证结果就好,还必须有贤人和能人来运用法律。因此,最好的治理方式,在人治论者看来,是贤人的政治。事实上,人治论者并不完全否定法律规则的重要性,例如,被列为中国“人治论”的代表人物的孔子就非常强调“礼治”,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1实际就是强调遵循规则、制度和法律。但是,所有的规章制度,最终还必须通过人来治理。“徒法不足以自行”。最极端的人治论者可能是《理想国》中的柏拉图,2但他的基本假定是可能培养或发现一个无所不知、通晓一切的哲学王来治理国家;其实,他强调的是知识的统治。

法治论者认为,社会的最佳统治方式是法治。但是依据他们得出法治结论的理由或进路不同,又可以分为唯理主义的法治论和怀疑主义的法治论者。所谓唯性主义的法治论者,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作为一种理性是“是不受欲望影响的”3、“是永恒正确的理性”,4或“永远公正”的普遍意志的体现。5而既然法律已经从定义上被界定为是永恒正确的,因此法治自然也就不容质疑了。但是,在我看来,尽管这些思想家对法治的判断可能正确,但是,他们关于法治的论证却很成问题。6在一定意义上看,他们关于法治的优越性的论述同柏拉图的人治讨论属于同一范畴,都是对一种不考虑操作的理想制度的推论,因此其实践往往以人治告终。7

而怀疑主义的法治论者认为,人的理性力量(无论是个人还是一个时代的人)永远是有限的,只有依据一代代人的智慧累积而成的制度,依据长期形成的规则和前例,人类才可能相对恰当地处理人类的事务。8法治论者,特别是怀疑主义的法治论者,至少提出了两个问题是人治论者无法回答的,首先是世界上有没有在一切重要关头都能高瞻远瞩、不犯错误的贤人智者;其次,即使有,我们是否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发现并保证这样的人处于适当的治理国家的位置上。法治论者对这两个问题都持怀疑态度(但并不必定是持否定态度)。他们怀疑有全知全能的圣人,他们也怀疑有没有可以验证的发现圣人的方法和程序。正是基于这两个怀疑,他们认为法治是更适当的治国方法。法治在这个意义上,就是一切人都要按照既定的普遍为人们知晓的规则办事,不违背已经确定的规则,不凭着个人的主观看法行事,即使是身居高位的统治者也是如此,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上,更要严格遵循社会中已经确定的规则,以此来防止和减少统治者犯错误,更不用说要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但是,即使是法治论者也并不反对杰出统治者和官员在许多非重大的问题上,在一些必须即刻决定的问题上,在一些必须行使裁量权的问题上充分发挥他们个人的才智判断,行使裁量性的权力,也不反对杰出领导人运用他的个人魅力、远见卓识、领导才能来影响民众的意见和观点。但是,说到底,法治是最根本的治国手段,是最可依赖的原则。

由此可见,法治和人治实际上也并非只强调法律或只强调圣人,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必须结合,差别仅仅在于最终的或主要的手段是法还是人。

韦伯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概述

如果心平气和地同样认真对待传统的法理学论证,我认为人治论者和法

治论者的观点都是有道理的,都很有说服力,我们无法从这种传统的思辨的进路来论证人治或法治的优劣利弊。同时,这种法理学的讨论问题的方法也许有错。这种讨论都试图找到一种永恒的最佳治理方式,寻求一种不问时间地点到处都能适用而且都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但是,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告诉我们,不可能有这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治理方式,一个社会的最佳治理方式必须是适应该社会发展需要,必须是为人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因此,仅仅依赖思辨不可能将这个讨论引向深入。而“思辨终止的地方,……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实证的科学开始的地方”。9因此,我们也许应当将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放在一个历史发展的语境中重新思考。而在这个问题上,韦伯对政治统治方式的变迁的考察和分析,10我认为成功地超越了传统的法理学关于人治法治谁优谁劣的形而上的争论,有可能把法治和人治的讨论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大致说来,韦伯将社会生活中的合法的统治方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类,分别是法理型、传统型和魅力型统治。法理型统治相信法律,即使有权威的人也只有在法律规则之下才有发布命令的权利。人们普遍遵守法律,信守法律,法律代表了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传统型统治是基于源远流长的传统的神圣性,相信按照传统实施统治的合法性。魅力型统治,人们确信一些非常有个人魅力的领导人具有超凡的智慧、品质,并因此统治获得合法性。如果依据通例,将法治界定为遵循先例或既定规则的统治,11那么前两种统治都大致相当于法治,而魅力型统治大致相当于人治。

韦伯认为魅力型统治是一种前理性时代的社会现象,当社会出现危机时,魅力型人物可以促进人们改变价值观念和信仰,使人们接受一种新的信仰和做法。其关键在于当时的人们需求这样的人物,他们尊崇这种魅力型人物,追随他进行的社会变革。表面看起来,这种对于领袖人物的迷信是一种愚昧的行为。但是,在韦伯看来,这种人物的出现以及与之相伴的魅力型统治往往具有革命的力量,因为正是这种魅力型领袖促使人们能迅速、不加反思的摆脱旧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的约束,与旧制度彻底决裂。因此,从社会功能上看,这种看似愚昧的魅力与昭示人、启示人的“理智”所起到的社会功能是相同的。12

魅力型统治,在韦伯看来,由于强调精神的力量,往往不注重经济生活,是一种典型的“非经济性”的政权,它对于传统型和法理型统治下的日常的琐碎经济活动表示鄙视;13这样的统治会形成一个魅力型共同体,群体内部虽有少数行政管理人员,但他们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官僚(即受过专门训练的严格按照等级命令系统运作的、各司其职的官员),他们无需技术训练,其获得管理人员的资格不是个人的社会地位,也不是家族的门阀,而是个人具有的魅力。因此,最高领导人与行政人员的关系是直接的,无需或者只有很少固定的机构和程序,也就是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也不承认“正式的”的司法。具有魅力的领袖人物在社会组织中有或者没有正式职务并没有什么关系,因为他的权威不是来自任何职务,而是他个人所具有的魅力。因此,在这里,行政职务不是一种职业,因为它既没有固定的职权范围,也没有固定收入。魅力型领导人在领导工作时,也常常跨越权限,超越程序,一竿子捅到底。在这里,决策也没有确定的、固定的议事机构和决策程序,往往凭魅力型领导人的个人智慧。14因此魅力型统治是典型的人治。

在韦伯看来,魅力型统治是有问题的,但是问题并不在于这种人治无法集中民众的智慧或有其它不民主的因素,关键在于这是一种不稳固的、不能持久的统治形式。15这不仅因为魅力型统治内部缺乏稳定的组织机构和程序、缺乏基于专业技术的职业人员以及它对日常经济活动的鄙视,更重要的因素在于没有哪一个社会会总是处于激动人心的革命或变革状态。魅力型领袖“只有在生活中通过考验他的力量,才能获得和保持他的权威。……他必须创造英雄的事迹”。16而一旦社会革命或变革基本完成,社会进入相对平稳发展的阶段,魅力型统治显然就不能适应这种稳定、琐碎的社会发展,势必会常规化。其次,魅力型领袖的个人生命总是会有终结,需要有新的领导人。17如果要继续保持魅力型统治,新领导人就必须有魅力,但是魅力不象财产或职务可以继承或指派的,魅力是一种非常个人化的东西。如果将魅力同职务等同起来,那么这里的“魅力”就失去了原来的意味。如果魅力型领导的承继是通过某种程序的选举,那么就会产生一套程序和技术,这实际上就在一定程度上将领导人的选择制度化了。如果是由魅力领导人指定继承人或传给子女,这就实际是向传统型统治转化;如果是由信徒选举,那就实际上开了民主的先河,并因此势必逐步走向法理型统治。因此,在韦伯看来,任何魅力型政治都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常规化”,导向法理型或传统型的统治,形成事实上即现代的或传统的法治状态。

法理型统治是一种依靠官僚和法定程序的统治。18这种政治的优点在于稳定,领袖也要守法,依据既定规则来统治,领导人的转换也是按照程序进行,因此,即使领导人个人的能力、魅力、智慧弱一点,也无妨,因为这种统治是一个机构的运作,领导人只是这个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型统治是理性的、规则化的。它适合的是和平时期、“平庸”的时期,它适合人类社会的大多数。但是这种统治也有弱点,最大的弱点是机械,循规蹈矩,因此,当社会发生变化之际,它的回应能力不足、不快,有时甚至显现出僵化,同时,它特别不足以应付社会生活的紧急情况,缺乏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当机立断的效率,甚至会出现合法不合理的情形。在法理型统治下,由于一些重大的变革往往要牵动整个机构,牵动很多人的既得利益,因此难以变革。而在这时,就往往需要魅力型人物来推动变革,进行创新。传统型统治与法理型统治更多相似之处,不同的在于传统型统治更多依赖惯例,更多依赖传统,因此,也同样具有法理型统治的可能出现的僵化问题,甚至更为严重。因此,当社会的变革需求时,就仍然会出现新的魅力型人物以其活动以及他对于许多人的社会召唤力引发出革命性的突破,形成新的魅力型统治。但是,革命同样不可能永久持续,革命后的制度会逐渐常规化,因此必然使统治类型再次从魅力型向法理型或传统型转化。

最后必须指出,韦伯的这种分析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分析。韦伯不认为社会和历史中曾经有任何一种纯粹的理想类型的统治,现实生活中人们可以看见的都是某种程度的混合型统治,其差别仅仅是程度不同而已。19

韦伯进路的启示

上面关于韦伯观点的叙述当然是大大简略了,因此失去了其原著的丰富性和历史性,甚至可能有一种历史循环论的味道。但是,这并不是韦伯的问题,而更可能是任何概述都难免带来的问题。如果在此我们不追究细节,而是将韦伯

的分析作为一种思路来考察法治和人治的变迁和发展,我们就可以看到,法治和人治都具有其特定的合理性,而且这种合理性都是历史和社会构成的,并不具有永恒的普遍的合理性。相对说来,法治具有更多的普遍的合理性,但是,这种优点不是法治本身具有的,而是由于社会生活的特点促成的。我们可以看到,人治的问题并不在于任何统治者都可能犯错误(事实上法治同样可能犯错误甚至是重大的错误20),而在于人治无法作为一个长期治国的手段,无法保证制度、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在于领导人是否真的或总是具有那么多的智慧和贤德,尤其在现代的高度分工的社会中。尽管如此,我们必须看到,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特别在社会需要变革的历史时期,人治不仅是必要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从这个历史发展的角度来重新理解中国历史,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历代王朝的创立者或中兴者无论他如何强调法律都是事实上的“人治”者,而随着君主的更替,后代许多君主不论多么想励精图治、奋发有为、变法维新,都会受到各种所谓的“天道”或“祖宗之法”即制度的约束,不能随意妄为,最极端的甚至会被重臣或宦官废立。如果我们不是将“法治”作为一个为今日西方发达国家所专有褒义词,而是依据法治的中性界定,我认为,在中国古代是有事实上的“法治”的,即使没有用“法治”这个词。但是,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这都不仅仅是某个君主个人的意志使然。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考察近代中国的历史,我们也许会对中国近代以来历史有一种新的理解。例如,为什么上个世纪末起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从“变法”开始,而不是从法治开始?为什么一代代杰出领导人要进行各种形式的革命和改革,而不是试图保留当时已经形成的某些制度和规则开始。我们也许会理解本文的题记引证了近年来流行的赞美小平同志那首《春天的故事》。进而,我们也许会更深刻地理解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个基本方针确立下来的重大意义,以及近年来与此相伴随的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改革。

请注意,本文仅仅是主张认真对待人治,却并不是要为人治张目(尽管这种误解在中国当下的二元对立话语中有可能发生),我并不赞美或主张人治。无论是作为一个当代的中国公民,还是作为一个法学家,我都希望法治,并认为法治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但我力求提醒自己的是,不要将个人的希望替代学理的分析,将个人的欲念或职业的欲念――法治――神圣化。作为一个研究社会的学者,我们必须保持一种冷静的心态,力求周全地思考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把它当作一个真正的学理问题,分析法治和人治为什么会长期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以及它发生存在的历史条件。也许,这种思考会对那种不问条件的强调法治的论点表现了某种程度的“不敬”;21甚或,我在此的分析和理解本身就是一个错误,违背了“历史的潮流”。但是,如果法治是一个民族的事业,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而不是某个或某些法学家的创造,那么它就不会简单地因为我个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这种或那种表态而加速或减缓。

事实上,我曾大胆地预测“中国现代法治形成的一些基本条件也许已经具备”。22但是,我并不是从传统的思辨法理学角度论证的,我并不认为当我们一致决心“依法治国”时,法治就足以(尽管这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形成了。我坚持的仍然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进路,即从经济基础、社会结构转型的角度论证

了作为上层建筑之一部的法治形成的现实可能性。我认为,经过中国人民的百年艰难奋斗,中国社会在经济、政治和文化这三个最重要方面的转型就总体而言已经基本完成,因此,法治在20世纪末的中国成为一个追求目标决不是偶然的,更不是虚妄的。但是,如果可以从韦伯的分析获得某些启发的话,那么我们也就可以看到,在当代中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这也并不是或主要不是一个主观目标选择的问题,而几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生活发展的趋势,这是由于中国近代的剧烈变革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个与中国近代以来特别是当代的社会改革不可分离的、并且始终依赖后者的历史过程。

论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并推进依法行政,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习近平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上讲话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自依法治国被提出之后,不论从什么方面都可以觉察出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在加强。依法治国,即法治。法治一词由来已久,《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汜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但是当时所谓的法治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的,包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个层次,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运行机制;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托马斯哲学学派创立者阿奎那曾说过:“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以法治国”是用法律去治国,法律只是用来治国的工具,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而“依法治国”是治国必须依法,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有可能是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以法治国时代,官员的权力缺乏约束,缺乏充足的监督机制,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大量的贪污腐败现象,习近平说,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而依法治国就能实现这种目标,依法治国要求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与法治相对的是人治,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利的不相制衡为前提,总之就是有集权者。人治建立在集权的基础上,其核心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人治的理想模式是德治。德治最初由儒家提出,主张“为政以德”,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思想后来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君王是一国主宰,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一国之兴盛与否完全取决于君王的道德水平能力高低,有贤明者如唐太宗,建立贞观之治,创造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盛世太平;也有暴戾者如隋炀帝杨广,重用严刑酷吏,赋税高居不下,社会动乱,生灵涂炭,哀鸿遍野。人治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故会有“朝令夕改”;人治要求集权,故会有“一家之国”之说;人治以掌权者为主体,他们会利用法律为了自己谋取利益,为他们的亲人谋取利益,而他们的欲望与个人情感更会影响治理,故在封建人治时代,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制与法治概念 法制(Rule by Law),法律和制度。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 任何企业都会面对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规模小的时候主要依赖于人治,老板的一句话就是“圣旨”,严格遵照执行,凡事都需要请示与汇报。待企业规模壮大起来后,管理者越来越意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于是将内部各项制度的建立提到日程上来。希望通过“法治”实现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管理,这些制度是企业中的“宪法”,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现象都要考虑进来,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这样,企业运营中的正常事务就可以按照规矩和流程办理,不需要都请示领导定夺,将领导者从繁琐的事务中拯救出来,思考更高层面的问题。现实中的成功企业,其管理风格往往千差万别,都不尽相同,但有一些议题是任何企业都不能回避的,例如企业愿景、战略规划、产品定位、人治与法治等等,这里我们专门来谈谈后者。 我们先来看看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人治涉及到的对象可能是老板,也可能是各级管理者,这些人首先是能人,在技术、管理、思想等方面有过人之处。当他拥有很高威望时,可以达到一呼百应的程度,企业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需要这样的能人,人治也是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好效益的。但是,严格来说,人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或者说这是一种不理性的管理,且风险很大。当老板无暇顾及时、当各级管理者离职或怠工时,企业管理工作就会陷于被动,甚至瘫痪,这样的管理给老板提出了“三不”要求:不能生病、不能有自己的事情、不能死

亡,老板首先是人,可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是不人道的,这是人治带来的弊端。 我在这里不是抨击人治现象,而是分析它。假如人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就可以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可见,人治是一把双刃剑,而法治是企业管理的根本。 下面我们以员工忠诚度为例来做个分析。在很多企业中,会把“核心员工保留率”作为衡量团队管理者成效的一个指标。说到这儿,我们要先来分析核心员工为什么要离职,可能是有了更好的机会(更高的待遇、更适合自己的岗位等等),也可能是看不到前途。如果年复一年仅仅意味着年龄的增长和不断的重复自己,在企业中既没有补血的过程,也没有创新指导,更看不到未来的成长路线,那么员工的内心(尤其是年轻人)就会同时产生职业倦怠感和内心恐惧感。这时,仅靠“能人”的伶牙俐齿和人格魅力去说服对方,即使“忽悠”成功,也是一时的,不能代表一世,因为治标不治本,核心问题并未解决。换一种思路来设想:首先,很多年轻人刚进入一家企业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该如何发展,即便有也是肤浅的,例如招聘时就有人提出“我希望自己能带一个团队”,当被问到“你为此做好了哪些准备”时,就答不上来了。但是当新员工进入企业马上就能看到企业为自己的岗位设置的成长路线图,清楚自己每一个阶段的发展目标,以及配备的学习和积累途径时,他的动力很容易被焕发出来。“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随着成效逐渐显现,他的信心会更强,动力会更足。同时,他还能了解到:多长时间、达到什么标准可以加薪,可以晋升;达到

认真对待人治

认真对待人治 来源:作者: 一九七九年,那是一个春天, 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 神话般地崛起座座城, 奇迹般地聚起座座金山。 ……。 啊,中国,啊,中国, 你展开了一幅百年的新画卷, 捧出万紫千红的春天。 ――《春天的故事》 问题 今天,人们已经普遍接受法治是当代中国应当追求的。在流行的法学话语中,人治往往受到批判,甚至被等同于专制。从普及法治的常识、促成当代中国的制度形成、确立人们对法治的追求而言,这种近乎宣传的文字也无妨,但是,若是将这样的文字当作法理学,则有重大纰漏。如果法治作为治理社会的手段真的是如此优越,而人治真的是如此恶劣,且反差真的是如此鲜明,那么人类历史上为什么还会有长期的“人治”和“法治”之争?人治又怎么可能曾经长期被一些伟大思想家作为一种治理社会、国家的基本方法之一?这些思想家怎么会在这样一个在我们看来都一目了然的选择之间选择了人治?难道,我们的前人真的是如此愚蠢,而我们真的是如此聪明?如果从这种进路来思考法治与人治的问题,首先会把问题太简单化了。从理论思维上看,这种论证方式甚至比文革时期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论证方式都不如。其次,这种论证也就势必将法治和人治的讨论道德化,或者是将人治论者视为傻瓜甚至坏蛋,他们为了追求个人权力不惜损害全社会、全民族的利益。在这种政治的或道德的评价引导下,就不可能认真地理解和尊重古代诸多伟大思想家的研究。第三,这种分析也容易将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简单化,似乎法治与人治的问题只是一个领导人的认识和决心的问题,而完全忘记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事实上,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既然是并列,那就不可能是优劣利弊如此简单明了,昭然若揭。只有在难分高下的较量中,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才值得追求。只有打老虎的武松才能算得上英雄,如果打的只是一只老鼠,恐怕武松的名字早就被人们遗忘了。而且,既然是一种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手段更是目的。人治社会,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 根据现代法学,国家权力和政务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而在唐、明、清三朝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的皇权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是普遍存在的。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同时起源并建立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结合的哲学基础上。在现代哲学视野中,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律中的人治精神渐趋加强。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法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有效的治理,答案即是三权分立。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贯彻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社会,由于深受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相信,法治总体而言要优于人治。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优缺点 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

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一,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在这个界限中。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以法治国”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

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法治,人治,德治的优缺点 (一)人治 “人治”主张权力出自君主。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国家中,君主和统治阶层不仅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们只是用法律管理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收法律约束的“权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拥有国家、统治民众。在人治国家中,官本位观念盛行。因为掌握政权是发财致富,飞黄腾达,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所以人们普遍崇拜权力,漠视法律。中国古代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隋唐后采用了科举考试。但是“人治”的“家天下”思想构成了巨大而严密的权力

人治、法制、文治

人治、法治、文治 人治就是使用强人治理,人治依靠的主要是管理者的个人影响力,其人缘、风格等在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旦管理者变更,换成其他人来管理公司,被管理者可能出现不服,公司就会陷入混乱。同时人治模式前后标准难免不一致,管理上随意性很大,权力主要集中在上层,执行者没有规章可循,需要见机行事,遇事必须请示上级。 法治就是建立制度,淡化人治,通过制度化管理来提高效率。对企业管理来讲,建立制度并不难,难点在于如何执行,谁去执行。 当企业再进一步发展壮大,部门和员工进一步增多,法治的弊端也就暴露出来。此时就需要有一种意识、思维来引导员工的行为,这就是文治,以文化来管理企业。对于企业来说,文治强调以人为管理的核心,建立学习型组织,领导靠教育培训来引导员工,对员工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 我认为我自己、收银员、本部门都处在法治阶段,在执行制度时,遇到不熟悉的人,员工基本上能坚持按原则办事,但一遇到自己的上司、领导、知心朋友来办事,我们就很容易就走了捷径,人为改变了制度和流程的刚性,久而久之,制度和流程就成了虚设。这也是日后我需要反思和改正的地方。 人治是依赖领导的影响力来管理员工,一旦领导不在或领导变换,管理的难度就加大,而且新领导很难复制这种管理方法,必须重塑影响力才能有效管理。法治是依赖法律、制度的刚性来约束员工、堵塞漏洞,但法律和制度需要依赖强有力的队伍去执行才能见效,一旦遭遇法律、制度真空或执法缺位,管理就会出现漏洞。文治就不同,它依赖的是强大的文化,文化的范畴非常广,它是无形的,不处不在,无孔不入,伴随人的一生,影响深远。作为管理者,做到明察秋毫,适时推动,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才是明智之举。

浅谈企业管理(三)人治、法治、无为之治

浅谈企业管理(三) ——论人治、法治、无为之治对于企业管理的看法多种多样,按照管理的方式,我们基本上可以将其分解为三种基本方式:人治、法治、无为之治。在我们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我们或许无法将这三种基本方式分得很清,基本上都是进行搭配使用。而如果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我们则必须将它们拆分出来才能讲得透彻,用得恰当。 首先,我们先将三种管理思想进行描述: “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管理文化,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关系。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主张管理者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法治”思想来源于法家管理文化,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两者互为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理”、“依法办事”的管理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制度至上”、“制度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制度的形式化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无为之治”思想来源于道家管理文化,“无为”其实也是“无违”的意思。指的是

读《理想国》之人治思想与《社会契约论》之法治思想

读《理想国》之人治思想与《社会契约论》之法治思想 ——基于从人治到法治的视角09政治学与行政学廖柏盛U00914023 【读柏拉图《理想国》之·人治思想·】 《理想国》一书,首先讨论个人正义,然后转入城邦正义中。柏拉图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理念,自然现象只是理念的“影子”和“模仿”,每个人都有理性、志气和欲望三种品性。柏拉图把人性中的正义理论进一步用于对城邦的正义的分析。 他提出:人产生于大地,但大地在铸造人的时候,在有些人身上加入了黄金,他们是人类中最宝贵的,因此应担任统治者;在一些人身上加入了白银,他们便成为保卫者;在大多数人身上注入了铜和铁,这些人便成为农民和手工业者。上述三种人的身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美德:智慧是治国的才能,是统治者必备的品质;勇敢是保卫者必备的品质;节制是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品质。据此,柏拉图得出结论:正义的城邦,就是上述不同等级的人各安其分、各守其职。 那么,谁来担任统治者呢?柏拉图提出:理想的城邦应当由哲学家担任国王,或者使当前的国王变成哲学王,否则正义的理想国便只能是空中楼阁。柏拉图把正义的国家和合理的统治方式等同起来,他以逻辑推理的方法把理想国家的统治权赋予哲学家国王,得出了哲学家国王的统治方式是最理想的政体,从而构建了一个人治的乌托邦。 那么,哲学王是怎么来的呢?柏拉图认为教育是唯一的途径。教育从小便进行,对青少年既教音乐又教体育,用音乐陶冶心灵,用体育锻炼身体。接着20岁的时候要进行一次挑选,一些突出的孩子被挑选出来进行进一步系统的知识教育与训练。到30岁再进行一次挑选,把突出的青年选出来,要他们学习哲学,通过哲学的辩证推理来认识事物的本质,他们将获得善的理念,达到可知事物的顶峰。学习了哲学后,经过长期实际工作的锻炼,到了50岁,那些在知识学习和实际工作的一切方面都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才能被选为哲学王。 然而,柏拉图在以正义为出发点论述法律时,他指出:每个城邦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不同的法律并要求被统治者服从,被统治者若违反法律则是不正义的行为,要受到惩罚。同时,统治者也会犯错误,他制定的法律也会有错误而与正义不相符,因此只有在统治者制定的法律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法律才称得上正义。 写到这我有点不解:之前专注于论述人治,现在怎么又掺和了法治呢?接下来的阅读解开了我的疑云。柏拉图认为:与法律相比,哲学家所掌握的知识是一

第17章 人治与法治

第十七章 人治与法治 第一节 人治及其形态 一、神治 二、德治 总的说来,人治具有不同形态,甚至会有人治与反人治、非人治形态的混合。例如,鼓吹希望通过一种“绝对权力“来建立君主独裁,依靠强有力的专制统治达到统一民族国家的目的的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强调统治者对国家进行统治,目的就在于夺取政权和保持权力;强调目的决定手段的政治强权主义。但是,马基雅维利绝非君主专制制度的护士,他认可最优政体是民主共和制。随后的霍布斯也主张实行一种开明的专制统治,认为法律是来自统治者的命令,统治者不受法律约束。不过,他同时也认为,君主应该是自然法的忠实捍卫者,他应该确保臣民的生命、财产和幸福。他既迷信专制统治,也试图限制政府权力。 第二节 法治及其表现 法治既是思想范式,也是制度体系,更是实践模式,且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 一、法治的思想脉络 (一)西方的法治思想 古希腊罗马法治思想源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则是坚定的拥护者、倡导者,西塞罗丰富了法治的具体内容。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法治思想是神学的分支,影响最大的人物当数奥里略?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 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时期的人文主义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是人文主义。 启蒙时期的法治思想是以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为代表的、以自由、人权、平等、民主为核心的法治理念。 西方法治思想在二战后呈现出新的特点。 (二)中国的“以法治国”观念 首先,在统治者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一方面,他强调君主守法、治者循法。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1“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2他强调:“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3然而,另一方面,他认为只有君主独揽大权、君尊权重,才能保证令行禁止,实现以法治国。“权者,君之所以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4也就是说,只有“秉权而立”才能实现“垂法而治”。 其次,在法律的运用上,主张重刑主义。“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禁奸止过,莫若重刑。”5只有通过严刑重罚,才能达到去奸的目的。由于我国古代法制具有诸 1 《史记?商君列传》 2 《商君书?一言》 3 《商君书?君臣》 4 《商君书?修权》 5 《商君书?去强》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长期以来,关于儒家强调人治而反对法治的说法,一直占据着学界主流,对此,尚需仔细辨析。 主张人治反对法治的一个典型是西晋时的大臣杜预。他曾经参与《泰始律》的制定,强调法律应当简约直白。“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晋武帝令杜预制定考课黜陟制度,杜预则认为,治理国家靠人而不能靠法。“夫宣尽物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去人而任法,则以伤理。”人治是根本,法治会导致恶性循环。“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章,巧饰弥多。”所以,杜预抗命不从,反对制定考课法令,而是主张各级长官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各考下属,每年把自己的下属按照优劣排出顺序,累计六年的排名顺序,决定升降迁置(《晋书?杜预传》)。 大体上,古代学者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以法家最为典型,韩非把这种法治思想推到极端。而儒家多是主张人治的,杜预只是其中之一。从战国的荀子提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一直到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主张“治惟其人,不惟其法”,反映出儒家的治国思路。今之学者,往往把这种主张一概划入与法治对立的人治范畴,乃至加以批判,认为

这种人治思想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然而,人治和法治是否就像有些学者想象的那样,是一种非黑即白的排斥关系?主张法治最为激进的韩非,同时又承认术和势的作用,难道用术就不是一种人治?反过来,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恰恰是儒家各派分支中对制度作用最为强调的,从他对礼的重视就可看出这一点,难道隆礼就不是一种法治?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是不是有点简单化了? 就拿反对制定考课法令的杜预来说,他反对“去人而任法”,却并不主张“去法”。他所主张的六年累计优劣以定黜陟,依然是一种法治,不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法治而已。杜预的观点是:“今考课之品,所对不钧,诚有难易。若以难取优,以易而否,主者故当准量轻重,微加降杀,不足复曲以法尽也。”大意是,考课官员十分复杂,官员职责千差万别,衡量起来难易不等,如果简单按照制度规定,很有可能难以考核的就轻轻放过,而容易测定的就抓住不放。这就全靠主管官员用心衡量,区别情况灵活处理。要在法令之上赋予实施弹性,不可能严格执法就万事大吉。再拿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来看,他一方面主张人治,认为君主的表率作用最重要,“君者仪也,民者影也,仪正而影正。君者盘也,民者水也,盘圆而水圆。”(《荀子?君道》)另一方面又说礼制是国家根本,“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②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法治。尽管这里还有一个过程,但最终走向法治是不可避免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一般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4)当个人与法律不一致时,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人治则是个人权威至上。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人治则与专制、等级特权和奴役具有亲缘关系。…… 2.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会受尊重、遵守乃至信仰。而在人治状态下,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对于“人治”来说,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时是可有可无的。因此,在人治社会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 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而人治则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对于法治来说,通过宪政和法律限制,约束和规范权力,是其生命所在。但在“人治”看来,权力尤其是最高领导的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才符合其本质要求。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法理学作业:人治和法治的结合论

对人治和法治结合论的一点思考 ---正确理解人治和法治的关系,以及德治在其中的角色 法理学肖海生指导教师胡兴东 引言 法理学课学期论文的选择题目上,原本想着人治和法治这个题目虽然大但较为熟悉应好做一些,仔细研读思考却发现越是如此,越是难写。莫不是应了画界流传的那个说法,鬼魅易画,犬马难矣,不过做学问,就要有一定的钻研精神,通过学习大量的有关资料,发现了一些在理解“人治和法治”关系上的疑惑,自古以来对于人治还是法治都不统一,有些认为法治比人治好,有些认为人治比法治好,但是为什么不能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起到两者之间不足之处的互补呢?鉴于自己的想法与现在流行的观点不大一致,就试着写出自己的一点体会。 [摘要]本文通过对时下流行的一些观点提出不同的看法,试图厘清人治、法治、德治的概念和关系,最终提出现在中国国家治理的方法上采用人治和法治结合论的可行性。有人认为,“要法治不要人治”,我不敢苟同,这种提法首先是没弄清两者的概念和内涵,再者是违反了唯物辩证法中的辩证的原理;有人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理解简单的推出:德治和法治都是一种治理的手段的观点,我亦不敢苟同,这种提法犯了想当然,不愿仔细分析问题的错误,孰不知人

治和法治是一对概念,而德治(道德)从来就是更高一个层次的概念,假如人治和法治是一对子目录的话,那德治应是一个根目录,只是在子目录中到处都可见到德治这个根目录的影子。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论证,提出人治和法治都应是治理方法,是长期并存可以结合使用的观点,并结合中国的实际谈一些现实意义和今后在国家治理中应注意的方面。 [关键词]人治和法治结合论道德的影响启示 正文 一、人治、法治、德治三者的概念及属性 只所以先要讨论三者的概念,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理清思路,用较为准确的提法来研究中国的人治和法治问题,当然所谓三者的概念,中外历史上也没争论出一个皆服的概念,例如西方法学家曾围绕法治这一主题召开过几次国际会议,但并未就法治的具体内容和原则取得一致的意见。我却要在此下个定义(概念)有自不量力自嫌,故声明在此斗胆借用概念这一用词只为了方便说明我的一些观点而已,仅此而已。 (一)、人治 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通俗的说,人治是指按少数人意志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式。其和法治一

论人治与法治_高中作文

论人治与法治 本文是关于高中作文的论人治与法治,感谢您的阅读! 「人治」与「法治」皆是经国济民的工具,善用者多昌,逆之者多亡,铁证在历史里随处可见。常言:「水能戴舟,亦能覆舟,火以薪传,亦以薪尽」工具本身并无绝对的优劣,其价值之高低全视乎使用者所拥抱的心态和所施展的手法。 为何世人旦闻「人治」即午不安膳,夕不安枕,偟偟然不可终日呢?人治是以人的决定作为措施的依据,国家的舵手控制着整个民族的路向,故其之质素垂实受人关注! 回顾历史,乱臣子为追求美女、地位和财富等私欲而误了国家大事。君不见狗将吴三桂为失红颜而开城门,昏君宋高宗为存帝位住而忘父兄,贼相秦桧则为得万金而害忠良,这些执政者全都因私误公,弃万民于水深火热之中而不顾。其次,庸材居要位,祸至无日矣!祸至无日矣!刘禅囚魏竟乐不思蜀可以作为一个左证。再者,重臣如岳飞仁义智勇兼傋却忠陷于愚,殊谋唏叹也!此三者都是「人治的大患」。 纵使执政者有刘备之丘,开羽之义,诸葛之智,张飞之勇,人始终是人,精神体力难免有不胜负荷的时刻,所肩负的事务便不得不交托别人处理。翻开史书,每次权力转移时,关于继承人的质素,接班人的资格和旧政策的动向,众人鲜有不动干戈而能释然地解开这数个死结。 山高皇帝远,在上之人威德兼傋并不代表在下之人上行下效,质素较高的精英早已升职加官去了,余下的不是新丁懒手便是老弱残兵,然而与平民接触的却是这个阶层的执法人员,故彼等的质素委实令人担忧。 平心而论,「人治」倘若一无是处,早已被先圣古贤摒弃了。精明能干的领

导人可以当千万同志的偶像,一言一行都成为教的准则。譬如尧以仁治国,舜以德服人,终使天下大治。在待殊事情上,譬如中巴退休金的劳资纠纷,私人拆卸石绵瓦事件,当现行规例无效时,就需要人从公理的角度去衡量事情的得失,作出公平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措施。 为何世人一闻「法治」即雀跃万分,膳时安醉,枕时安睡,言时安语,步时安行,悠悠然自得乐在其中呢?以法为治,规圆划方都有准绳可循,没有人敢明目张胆地自把自为。比方人有纵声高歌的自由,亦有不扰他人的道义,折衷的办法是道守躁音管制的方案而行。路人与司机都有使用道路的权利,孰先孰后可根据交通规则轮流使用。大体上约定的俗例不会因人而异,因时而别,因地而迁,理论上应该可以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 法治的优点大家有目共睹,但不要忘记其值得深思的地方。首先,法律的大前提是甚么呢?由于这点涉及信仰,思想,风俗和主义等重大原则,故我不表任何意见。 法律的离定是因应当代的社会情况而制,随着时代的变迁,许多规则经己不合时宜了,需要作出适当的修改。数年前,往澳客必携带回港证和身份证,并且要填写一大迭出入境表格,简直费时兼失事,但现在阁下只要拥有三粒星的身份证,手续就简便得多了。 最值得人忧滤的是执政者会否自凌驾于法上或者将法律作为草管人命的凶器呢?君不见粤语长片中的帝皇常力言「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不过,除了亡国奴外,历史里可曾有人主犯罪的记录呢? 总言之,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之中必有原则。倘若执政者在「国法」中善用「人治」与「法治」这两套工具去经国济民,委实是万民之福也!就算是家长

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董亚玲 从教七年,班主任做了六年,前五年的班主任工作也觉得快乐精彩,但是今年一年我的班主任工作却遇到很多难题和无奈。我好像进入了我的工作瓶颈期,不知所措,茫然,于是就开始思考,以下就是我的一点思索:纵观全校,同样一个班级,不同的班主任管理,效果不同。有的班主任带一班乱一班,而有的班主任从未有过闪失,班班都是精品;还有的班主任,他带出来的班只能自己带,别人接不了。每个班主任的管理方式是不一样的,有的是“人治”,有的是“法治”。下面我就谈谈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一、“人治”与“法治”的差异 仅靠“人治”的方式管理,依靠的是班主任个人魅力、个人权威和学生良好的师生关系治理班级,班级和学生都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规则体系。当换了班主任,“权威”消失之后,维系班级凝聚力的纽带切断,班级自然就乱。这也就是我们很多班主任带的班别人接不了的原因。 “法治”强调的是班级规则,是纪律,是约束。“遵守规则”是刚性管理,没有任何情面可言,你只能这样,你不能那样,违反了这项规定,你就必须受到这样的惩罚;违反了那项纪律,就会有那样的后果。这样管理方式,强硬、死板,管理过严过死,班级会死气沉沉,制约班级和学生的发展。个别老师在没有和学生建立积极情感联系的情况下,想把一个靠“人治”管理的班级,改造成一个靠“法治”管理的班级,中间没有任何过渡与缓冲,失败是必然的结果。 二、理清一个概念 作为班主任,要对班级管理这一概念有清醒的认识。班级管理,“管”什么?“理”什么?“管”的是学生的外部行为,“理”的应该是学生的思想意识形态。那么,在班级管理中,哪些内容可“管”,哪些内容可“理”?这里头大有学问,该“管”的时候去“理”,该“理”的时候去“管”,都会出问题。“管”是对外部行为的制约,需要训练;“理”是对思想的疏导,需要转化。训练需要科学的方法,转化需要高超的艺术。刚性的“管”和柔性的“理”相结合,对班主任工作的科学与艺术提出了挑战。 管子曾说“有道之君,行治修制,先民服也。”唐代的白居易也认为“仁圣之本,在乎制度而已。”这些都说明了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用制度来管理人,大到国家,小到一个班级的教育,我想都是如此。作为教育教学基本单位、学生成长发展重要场所的班级,必须是开放的。一个开放的班级一定充满自由、民主、平等的氛围,班级的每一位成员都是班级的主人,他们都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这样的班级无疑是每位新型班主任所向往的。但在班级管理中如何才能达到这一和谐的境界呢?经过近几年的探索,笔者认为在班级管理中“弃‘人治’,行‘法治’”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 三、实施班级“法治”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学生发展需要“法治” 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能否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标能否如期达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公民尤其是在校中小学生的素质和水平。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意识和能力又显得尤为重要。但在长期的班级“人治”管理下,很多学生可能会形成“唯师”与“听话”的人格,从而最终失去“自我”。

论法治与人治

论人治与法治 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每朝最高统治者无一不总揽全国军事、政治、经济、司法大权,所有政事听凭这个人独断专行。"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唯予一人有佚罚","听予一人之作猷","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历来的君主帝王一再削弱宰相的权力,致使"三公九卿,形同虚设"。人治的另一个特征,是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和推崇"忠孝"思想。由于皇权至高无上,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皇族和外戚分享着特殊尊荣。汉、唐、明等朝代都有宦官专权和外戚干政的现象。"任职终身"、"荫泽子孙",是人治的又一特征。在中国历史上,除了政治的变故和权力的倾轧外,没有哪位皇帝是活着时就主动让位的。至于每一朝代的各级官吏的选拔和委任,无论是分封制、荐举制、九品中正制,还是后来的科举制,几乎无一例外地保障他们终身乃至世代为官的特权。人治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常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以礼断狱"、"以言代法"、"以人代法"、"重德轻刑"。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经济现代化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法治是近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动了西方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自由竞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权、利关系;必须实行商品的等价交换,保护企业之间的竞争;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商品信誉;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经济、企业、社会……所有这些,都必须实行法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治与法治比较研究

人治与法治比较研究 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再往前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中国如何对待法制与人治总的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确实已经形成,这确实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里程碑式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照搬照抄,而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与中国立法实践相结合,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保障;从中国的历史 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出发,充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积极成果,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稳定改革发展大局,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促进改善民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最后,谈谈法治社会中法律与文化的关系。文化是一个相当丰富的概念,它包含了思想、道德、风俗、艺术、制度等。法律就是思想道德、风俗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到人治,有人总认为它是与法治、与法律水火不相容的,其实,有许多人治思想正是从长期的广大人民群众道德认可、风俗习惯方面考虑出来的,我认为法律恰恰是要吸纳这些被广大民众认可和遵循的思想,而应该杜绝的是打着“法治”旗号,的泛刑主义,也就是说制定法律要尽量做到扬善避恶。总而言之,只要处理好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科学和法与文化的关系,解决好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协调好各自矛盾之间因素的发展,才能实现和谐的法治社会。3【③】人治与法治最大的区别在与是不是具有民主性,人治是建立在专制的基础上的,特点是君主专制,体现的原则是个人主义.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具有民主的特点,体现的是大众意志,少数服从多数!法治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从人治走向法治。一个国家是否治理得当,主要就是要看如何适当根据国情、人民的道德水准去构建人治与法治的比重和不同的适应范围。在理论上,一定存在着一个最佳的人治与法治结构使得在所定目标社会秩序之下其治理成本最低。从治理成本和效果的角度看,法治与人治并无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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